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3号:应收及预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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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实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实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实务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1.17•【文号】保监发[2007]5号•【施行日期】2007.0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实务指南的通知(保监发〔2007〕5号)各保险公司:为便于保险公司贯彻执行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准确评估偿付能力,我会研究制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投资资产》实务指南、《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0号: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实务指南、《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1号:动态偿付能力测试(人寿保险公司)》实务指南、《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实务指南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实务指南。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七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投资资产》实务指南一、关于引言《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投资资产》(以下简称“本规则”)在引言部分指出,其旨在规范保险公司下列资产的认可标准及其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披露要求:(1)投资资产;(2)现金及流动性管理工具。

保险公司的下列资产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编报由其他相关编报规则进行规范,本规则不涉及这些资产的认可标准和披露要求:(1)保险公司在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中的权益,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0号: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进行规范;(2)证券回购业务产生的资产,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5号:证券回购》进行规范;(3)投资连结保险独立账户中的各项投资资产,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7号:投资连结保险》进行规范。

二、关于定义(一)金融债金融债,指保险公司存放在金融机构的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结构性存款、拥有的由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以及对金融机构的其他债权,包括金融机构发行的可转换债券,但不包括保险公司对金融机构的应收保费、其他应收款等应收及预付款项。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8年第1号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8年第1号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8年第1号)《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6月3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二○○八年七月十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保险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偿付能力充足率即资本充足率,是指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偿付能力管理制度,强化资本约束,保证公司偿付能力充足。

保险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本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负责。

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管理层对本公司的偿付能力管理负责。

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五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建立以风险为基础的动态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和监管机制,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综合评价和监督检查,并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第二章偿付能力评估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制定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定期进行偿付能力评估,计算最低资本和实际资本,进行动态偿付能力测试。

保险公司应当以风险为基础评估偿付能力。

第七条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是指保险公司为应对资产风险、承保风险等风险对偿付能力的不利影响,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而应当具有的资本数额。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1. 引言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是指保险公司根据监管要求,对其在特定时间段内的偿付能力进行评估和披露的一份重要文档。

报告编报规则是保险公司进行报告编制的基本准则,旨在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可比性和透明度,为监管部门、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有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重要信息。

2. 报告编制的基本原则报告编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2.1 公正、准确、全面报告编制应公正、准确、全面地反映保险公司在特定时间段内的偿付能力情况。

编制人员应严谨、客观地进行数据收集、分析和披露,确保报告中的信息真实、完整。

2.2 一致性和可比性报告编制应一致性地采用与其他保险公司相同的评估方法和报告指标,以保证报告的可比性。

编制人员应熟悉监管要求和行业标准,遵循相同的评估框架和指标体系,确保不同保险公司之间的报告可以进行有效的比较。

2.3 透明度和易读性报告编制应具备透明度和易读性,使读者能够清晰了解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情况。

编制人员应使用清晰简明的语言,避免使用过多的专业术语和公式,以便广大读者能够理解和评估报告中的信息。

3. 报告编制的基本要求报告编制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3.1 时限要求报告应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定期编制和披露。

一般而言,报告的编制周期为一年,以保险公司的财务年度为基准。

编制人员应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各项报告工作,确保报告及时准确地提交。

3.2 数据收集和整理编制人员应从保险公司的财务会计系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相关数据源中收集和整理与偿付能力评估相关的信息和数据。

数据收集和整理应严格遵循监管要求,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3 偿付能力评估方法报告编制应采用符合监管要求的偿付能力评估方法。

一般而言,偿付能力评估方法包括资本充足率测算、风险评估和应激测试等。

编制人员应了解和掌握各种评估方法的具体要求和计算公式,并根据保险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

3.4 信息披露报告编制应依据监管要求,披露与偿付能力评估相关的重要信息。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实务指南的通知-保监发[2004]154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实务指南的通知-保监发[2004]154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实务指南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实务指南的通知(保监发〔2004〕154号)各保险公司:为有助于保险公司贯彻执行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准确评估偿付能力,我会研究制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号: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实务指南、《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货币资金和结构性存款》实务指南、《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3号:应收及预付款项》实务指南、《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4号:委托投资资产》实务指南、《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5号:证券回购》实务指南。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文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附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号: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实务指南一、关于引言《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号: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本规则”)在引言部分指出,其旨在规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中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的编报,适用于财产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

二、关于定义(一)固定资产保险公司持有固定资产的目的是为了提供金融服务、出租或经营管理,如果公司持有资产的目的是为了出售,则该资产不属于固定资产。

本规则除了强调固定资产的持有目的外,还强调使用年限超过1年和单位价值较高两个特征。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定固定资产的价值标准和范围。

(二)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3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财产保险公司)(征求意见稿)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3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财产保险公司)(征求意见稿)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3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非寿险业务)(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保费风险最低资本 (4)第三章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 (8)第四章保费风险和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 (11)第五章巨灾风险最低资本 (13)第六章非寿险业务保险风险最低资本 (15)第七章附则 (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则适用于保险公司计算非寿险业务保险风险的最低资本。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保险风险是指,由于赔付率等假设的实际经验与预期发生不利偏离,导致保险公司遭受非预期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保险公司面临的保险风险具体包括保费风险、准备金风险和巨灾风险。

第四条保险公司的非寿险业务包括以下类型:(一)车险,包括交强险、商业车险;(二)财产险,包括企财险、家财险和工程险;(三)船货特险,包括船舶险、货运险、航空航天及能源保险;(四)责任险;(五)意健险,包括意外伤害险、健康险;(六)农业险;(七)信用保证险,包括信用险、保证险。

第五条保费风险最低资本、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的计算公式为:MC=EX ×RF其中: MC为保费风险或准备金风险的最低资本要求;EX为风险暴露;RF为风险因子,RF=RF0×(1+K);RF 0为基础因子;K 为特征因子,K = k i n i=1=k 1+k 2+k 3+⋯+k n 。

K ∈[-0.25, 0.25],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k i 为根据第i 类风险设定的特征系数,n 为特征系数的个数;对特征系数k i ,由偿付能力监管规则(含问题解答)规定和赋值;无明确规定并赋值的,则k i =0。

第二章 保费风险最低资本第六条 本规则所称保费风险是指,由于保险事故发生的频度及金额的不确定性,从而导致保费不足以支付未来赔款及费用,使公司遭受非预期损失的风险。

第七条 保费风险最低资本的风险暴露为该类型非寿险业务的过去12个月自留保费。

第八条 不同类型非寿险业务的保费风险最低资本以过去12个月自留保费为依据,采用超额累退方式计算。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是一种反映保险公司风险承受能力的重要报告。

保险公司是作为保险责任承担方的,因此保险责任的偿付能力是其核心竞争力。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是指保险公司应该如何编撰偿付能力报告,以保证报告的可靠性和准确性,为监管机构和投资者提供有价值的信息。

本文将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进行详细的阐述。

一、偿付能力报告的概念偿付能力报告是指保险公司为了满足监管部门和投资者的要求,向监管机构和投资者披露有关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信息,以便监管机构和投资者对其业务风险和偿付能力进行全面把握和评估的报告。

通常包括偿付能力监管指标、风险承受能力分析、偿付能力压力测试等内容。

二、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的法律依据1.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制定与其业务规模、业务类型和商业模式相适应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风险管理部门,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方法,确保其偿付能力充足。

2.保险监管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偿付能力监管规则》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每年至少编制一份偿付能力报告,对其长期业务风险、短期业务压力、支持体系、市场环境等因素进行分析和评估,从多个角度全面评价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强度、持久性和压力承受能力。

三、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的主要内容1.报表要求偿付能力报告中,包含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主要有负债准备金覆盖率、保险责任准备金覆盖率、未决赔款准备金覆盖率、风险准备金覆盖率、总资产负债率、流动性覆盖率等。

2.风险承受能力分析风险承受能力分析主要包括:(1)资本充足率即股本和留存收益之和占总资产的比率。

资本充足率越高,表明保险公司风险抵御能力越强。

(2)流动性即保险公司作为投资机构是否具有高度的流动性,能否及时应对市场风险。

(3)利润水平即保险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和保费收入净增长率等指标,反映公司是否能够产生持续的盈利能力。

(4)审慎投资即保险公司是否进行了审慎投资,能否避免因为保险资产配置不当造成的风险。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4号:保险集团》及其实务指南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公司【发文字号】保监发[2008]33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8.04.30【实施日期】2008.04.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4号:保险集团》及其实务指南的通知(保监发〔2008〕33号)各保险公司:为加强偿付能力监管,科学评估保险集团的偿付能力,我会研究制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4号:保险集团》及其实务指南。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4号:保险集团》及其实务指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八年四月三十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4号:保险集团1、本规则规范将保险集团所有成员公司视作单一报告主体的偿付能力报告的编报。

2、本规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1)保险集团,指保险公司(或保险集团公司)及受其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合。

(2)保险集团母公司,指对保险集团内所有其他公司具有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保险公司(或保险集团公司)。

(3)保险集团成员公司,指保险集团母公司及受其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公司,包括母公司及其各层级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

(4)受监管公司,指受金融监管部门资本充足性监管的金融机构。

不受金融监管部门资本充足性监管的公司为非受监管公司。

3、下列保险集团成员公司应当纳入保险集团偿付能力评估范围:(1)母公司;(2)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3)母公司直接拥有的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4)子公司直接拥有的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5)除上述四类公司外,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公司。

本规则第4条至第15条中的成员公司均指纳入保险集团偿付能力评估范围的成员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9号: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衔接》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监管【发文字号】保监发[2010]7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01.25【实施日期】2010.01.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9号: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衔接》的通知(保监发〔2010〕7号)各保险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做好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衔接工作,我会研究制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9号: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衔接》。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9号: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衔接问:保险公司财务报告执行新的准备金计量原则之后,偿付能力报告中保险合同负债的评估适用何种标准?答:偿付能力报告中的保险合同负债继续适用保监会制定的责任准备金评估标准,非保险合同负债适用会计准则。

问: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混合保险合同分拆是否适用于偿付能力报告?答: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混合保险合同分拆适用于偿付能力报告。

保险公司在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时应遵循保监会发布的《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实施指引》。

问:2009年年度偿付能力报告中的再保险合同是否也要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答:2009年4月,我会发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5号:再保险业务》对再保险合同提出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要求,并要求于2010年第1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起施行。

鉴于财政部要求保险公司从2009年年度财务报告开始执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制度,保监会鼓励有条件的保险公司从2009年年度偿付能力报告开始提前执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5号:再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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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3号:应收及预付款项
正文:
----------------------------------------------------------------------------------------------------------------------------------------------------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3号:应收及预付款项
引言
1. 本规则规范保险公司应收及预付款项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编报。

2. 本规则规范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保险公司的应收保费、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利息、应收股利、预付赔款、存出分保准备金、存出保证金和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暂付款项。

定义
3. 本规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应收保费,指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应向投保人收取但尚未收到的保费收入。

(2)应收利息,指保险公司的各类存款、购买的债券和次级债、保单质押贷款等资产产生的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以及合同约定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定期银行存款、协议存款、结构性存款等尚未到期的资产产生的应计利息。

(3)其他应收款,指保险公司除应收保费、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利息、应收股利、预付赔款、存出分保准备金和存出保证金之外的其他应收、暂付款项。

(4)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总公司,包括对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直接投资的公司,以及其他隶属于同一集团的境外公司(含分公司)。

认可标准
一般性规定
4. 保险公司应当合理预计除预付赔款、存出分保准备金和存出保证金之外的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可收回程度和潜在损失,并计提坏账准备。

5. 保险责任已经终止但尚未收到的保费收入应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6. 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对总公司的应收及预付款项为非认可资产。

应收保费
7. 账龄不大于12个月的应收保费为认可资产。

其中,账龄不大于3个月的,最高认可金额为其账面余额的100%;账龄大于3个月但不大于6个月的,最高认可金额为其账面余额的80%;账龄大于6个月但不大于12个月的,最高认可金额为其账面余额的30%。

保险公司应当以账面价值与最高认可金额的低者作为其认可价值。

8. 账龄大于12个月的应收保费为非认可资产。

应收分保账款
9. 账龄不大于9个月的应收分保账款为认可资产,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

10. 账龄大于9个月的应收分保账款为非认可资产。

应收利息
11. 除本规则第12条所列的应收利息外,其他的应收利息为认可资产,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

12. 下列应收利息为非认可资产:
(1)违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而持有的资产的应收利息;
(2)除《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货币资金和结构性存款》第6条所列的存款之外的其他存款产生的应收利息;
(3)逾期3个月以上的应收利息。

应收股利
13. 账龄不大于3个月的应收股利为认可资产,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

14. 账龄大于3个月的应收股利为非认可资产。

预付赔款
15. 预付赔款为认可资产,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

存出分保准备金
16. 存出分保准备金为认可资产,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

存出保证金
17. 存出保证金为认可资产,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

其他应收款
18. 账龄不大于12个月的其他应收款为认可资产,最高认可金额为其账面余额的80%。

保险公司应当以账面价值与最高认可金额的低者作为其认可价值。

19. 账龄大于12个月的其他应收款为非认可资产。

披露
20. 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能力报表附注中披露各项应收及预付款项计提坏账准备的政策。

21. 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能力报告明细表中披露以下信息:
(1)各项应收及预付款项的账面余额、非认可价值、认可价值;
(2)各险种应收保费的账龄、期末账面余额、期初账面余额;
(3)应收分保账款的前十大债务人名称、所在国(地区)、与本公司的关系,以及相应债权的账龄、期末账面余额、期初账面余额;
(4)其他应收款的前十大债务人名称、与本公司的关系、债权内容简述,以及相应债权的账龄、期末账面余额、期初账面余额;
(5)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对总公司的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债务人名称、所在国(地区)、与本公司的关系、债权内容简述,以及各项应收及预付款项的期末账面余额、期初账面余额。

附则
22. 本规则及相关问题解答等规定未涉及的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编报要求,适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23. 本规则自2004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起施行。

24.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1号)中有关应收及预付款项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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