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机构的法律性质与体制改革的三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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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证的性质

论公证的性质

论公证的性质摘要:对于公证的性质,目前学界虽尚有争议,但主流观点认为,公证是一种证明活动,它有别与一般的司法活动。

公证制度下一步改革是走向事业单位性质还是走向合伙制?还是走向社会中介组织形式?本文从公证组织的社会属性角度出发,对于公证走向社会中介组织的改革进行法理上的思考和论述。

关键词:公证;性质;社会中介组织;制度一:公证的概念公证作为一种特殊的程序性的司法活动,发源于拉丁语 na-ta,其意为抄录文书并取其要领、备案存查。

我国《公证法》第 2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这一条文说明,公证的主体是国家公证机构和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公证的内容是证明客体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1]随着 2006 年 3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颁布实施,公证人员的执业活动就有法可依,我国的公证制度也逐渐走向成熟。

所谓公证权是公证机构所拥有的进行公证活动的一项权力,它是相对于私权而言,是国家公权的体现,是一种法定权力或社会权力。

从中国具体实践出发,公证权的性质应该是一种独立的”证明权”,它行使的方法和效力都是由法律规定的。

因此,公证权力来源于法律的明确授予,与传统的行政权、司法权等是完全不同的。

二:公证的性质概述公证的性质,是公证制度的逻辑起点,也制约着对公证权、公证机构、公证人以及其它重大问题的认识。

以往对于公证性质的研究,更多的是停留在法律法规对公证属性的规定,对公证性质和公证本质不加以区分。

从大陆法国家的公证法来看,公证人的事务独立于任何的行政机构,与行政职能也没有什么关联,公证人作为公职人员的地位取决于其被国家机关任命为公证人,公证职能的公共特性通过严格的管理标准保证法律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使文件效力得以确认的准垄断权力得到加强,目前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多是从证明的角度来看公证的性质,该观点认为:”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公证制度。

公证机构的法律性质与体制改革的三种模式

公证机构的法律性质与体制改革的三种模式

公证机构的法律性质与体制改革的三种模式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民事法律行为、行政法律行为、经济活动以及其他事项进行确认、记录、鉴定和保存的一种法律服务行为。

公证机构的法律性质包括它作为行政机关的性质、公法性质和司法机关的性质。

在体制方面,公证机构的模式可以分为行政性模式、司法性模式和行政司法合一模式。

体制的具体模式要根据国家的实际情况和目标来确定。

在选择适合的模式时,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首先是国家体制和法律体系的特点。

不同国家的行政体制和司法体制有所差异,公证机构的法律性质和模式应与之相协调。

其次是公证机构的职能和地位。

公证机构对于法律行为的确认和记录起着重要作用,其职能和地位应与司法体制相一致,且能够保护公证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再次是社会的需求和期望。

公证机构的应该符合社会的需求和期望,能够提供高效便捷、公正透明的公证服务,提高社会信任度和公证制度的可信度。

最后是制度的稳定性和可操作性。

公证机构作为法律服务机构,其应该具有制度稳定性和可操作性,能够确保公证制度的连续性和有序运行。

总的来说,公证机构的法律性质与体制的模式需要根据国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并综合考虑国家体制、法律体系、公证机构的职能地位、社会需求、制度稳定性和可操作性等因素,并始终以提供高效便捷、公正透明的公证服务为根本目标。

公证机构的性质定位与政策建议

公证机构的性质定位与政策建议

[收稿日期]2006-03-16 [作者简介]宋德功,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共管理硕士;方卫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博士;李成,烟台市司法局局长1公证机构的性质定位与政策建议宋德功,方卫华,李 成(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100083)[摘 要]本文在对拉丁公证制度国家公证机构存在的外部环境与条件进行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分析不同事业单位体制模式公证机构在运行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对我国公证机构体制改革提出意见与建议。

[关键词]公证机构;性质定位;拉丁公证制度[中图分类号]D916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314(2006)05-0050-04 公证机构是公证制度得以实施的组织载体,公证机构的性质决定着公证机构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模式,决定着公证机构的经费来源、运行机制、分配模式和承担责任的方式等方方面面。

公证机构定位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组织还是其它性质,将会直接影响公证行业的存在方式和发展方向,影响公证制度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作用的发挥,直至影响公证制度存在的基础。

因此,公证制度的改革首先要从公证机构的性质开始,最终落脚点也将体现在公证机构的性质上,公证制度改革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证机构性质的定位问题。

一、公正机构的性质定位 公证机构在西方国家,特别是拉丁公证制度国家,经过几百年的规范与发展,已形成了较为稳固的,且与其政治制度、经济体制、法律体系和社会历史传统等各个方面相适应的体制模式。

其主体是合伙或个人性质,但也有机关或其它性质,而且在这些国家之间、甚至同一国家不同的地区之间,由于法律制度或历史传统等原因,公证机构的性质和公证人的身份也不尽相同,但并不存在争议,而且无论公证机构是什么性质,运转的都非常好。

我国公证制度建立较晚,而且主要借鉴外国经验而来,公证机构的性质始终处于变革状态,特别是随着我国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的不断变化,我国的公证制度、公证机构性质问题一直处于探索之中。

公证处改革方案

公证处改革方案
六、结语
公证处改革是提升公证行业服务能力的重要举措,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各级公证处应积极响应改革号召,严格按照本方案部署,确保改革措施落到实处。通过改革,不断提高公证行业的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为构建和谐社会、推进法治国家建设贡献力量。
3.试点实施阶段:在部分地区和公证处开展改革试点,总结经验,完善改革方案。
4.全面推广阶段: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广改革措施,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五、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公证处改革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改革工作。
2.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争取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为改革提供有力保障。
3.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公证处改革的社会认知度,为改革营造良好氛围。
(2)建立健全公证投诉处理机制,及时查处公证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证行业的良好秩序。
(3)加强公证行业自律,发挥公证行业协会作用,推动公证行业健康发展。
四、实施步骤
1.调研阶段:对现行公证处体制机制、队伍建设、服务创新、行业监管等方面进行全面调研,分析存在的问题,为改革提供依据。
2.方案制定阶段:根据调研结果,制定具体的改革方案,明确改革目标、措施和实施步骤。
二、目标
1.完善公证处体制机制,提高公证服务效能。
2.优化公证员队伍结构,提升公证员综合素质。
3.创新公证服务方式,拓展公证服务领域。
4.强化公证行业监管,规范公证行为。
三、具体措施
1.体制改革
(1)推进公证处体制改革,实现公证处独立法人地位,增强公证处的自主性和责任感。
(2)完善公证员选任制度,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公证员选拔机制,提高公证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四、实施步骤
1.筹备启动阶段:成立公证处改革工作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开展前期调研。

公证机构的法律性质与体制改革的三种模式

公证机构的法律性质与体制改革的三种模式

公证机构的法律性质与体制改革的三种模式公证机构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性质和体制改革对司法公正、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改革开放40多年的历程中,公证机构的发展经历了多次改革,不断完善其体制机制,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公证机构的法律性质和体制改革是当前司法领域的热点话题,本文将探讨公证机构的法律性质以及体制改革的三种模式。

一、公证机构的法律性质公证机构是一种具有公信力的法律服务机构,其本质是一种行政法律行为,承担着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律事务进行证明的职能。

公证机构通过对法律事项的证明和鉴定,保障了合同的执行、权益的保护和社会秩序的稳定,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公证机构的法律性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具有公信力。

公证机构作为国家的法律服务机构,其出具的公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公证机构依法履行公证职责,其证明和鉴定结果具有公信力,可以作为诉讼、行政和经济活动的证据。

2.具有独立性。

公证机构独立于司法机关,行使独立的公证职权。

公证员是专职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权,不受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的干涉。

公证机构在公证活动中应当秉公证明,不偏袒任何一方,维护公正和公平。

3.具有法律效力。

公证机构依法出具的公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对于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的法律事项,公证书具有确凿的证据效力。

公证书能够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履行等进行证明和保障。

公证机构的体制改革是当前司法改革的重要议题,为了进一步完善公证机构的法律性质和体制机制,我国在不断探索和实践中总结出了三种模式:1.市场化发展模式市场化发展模式是指公证机构向多元化、专业化发展的方向转变,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提高公证服务的质量和效益。

在市场化发展模式下,公证机构可以充分利用市场竞争机制,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公证服务,提升服务水平和效率。

市场化发展模式还可以通过引入竞争机制,激发公证机构内在活力,增强其服务能力和竞争力。

公证机构的法律性质与体制改革的三种模式

公证机构的法律性质与体制改革的三种模式

公证机构的法律性质与体制改革的三种模式引言公证是一种古老的法律制度,旨在确保各种法律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在当今社会,公证机构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为社会公正和法律信任提供了保障。

随着社会的不断变革和发展,公证机构也需要不断适应新的需求和挑战。

本文将就公证机构的法律性质与体制改革的三种模式进行探讨。

一、公证机构的法律性质公证机构是一个由国家授权的专业机构,其法律性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公证机构具有法律效力。

公证书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公证机构的公证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证据在法庭上使用。

2. 公证机构属于行政管理机构。

公证机构是依托于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其设立和设区都需要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备案。

3. 公证机构的工作范围受到法律规定。

公证机构依法对各类文件进行公证,但其公证工作的范围和要求都是受到法律限制和规定的。

二、公证机构的体制改革的三种模式公证机构的体制改革一直是一个热点问题,关系到公证机构的目标和发展方向。

目前,有三种主要的体制改革模式:1. 行政主导的改革模式这种模式是指通过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对公证机构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包括对公证机构的人员岗位设置、薪酬待遇、业务范围和规范化管理等方面进行改革。

通过加强对公证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其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公证工作的公正和合法性。

这种模式的好处是能够保证公证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但也存在政府过度干预和行政审批繁琐的缺点。

2. 公证机构自主发展的改革模式这种模式是指通过公证机构自身的努力和改革,提升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公证工作创造更好的环境和条件。

包括通过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公证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引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改善服务设施和环境等方式进行改革。

这种模式的好处是有利于推动公证机构的自主发展和创新,提高其竞争力和市场地位,但也需要克服自身发展的局限性和困难。

3. 拓展公证机构的服务范围和功能的改革模式这种模式是指通过扩大公证机构的服务范围和功能,开展更多元化和多样化的公证服务,满足社会多样化的需求。

浅析公证证明标准、公证机构性质与公证机构本位主义

浅析公证证明标准、公证机构性质与公证机构本位主义
公 证 证 明标 准 ( 一 )真 实性 与 合 法 } 生

受的事实 ,如 出生公证 、亲属关 系公 证 、学历公证 、继承权 公证等 。要求公证机构对过 去发 生的事实审查也要做到客观 真实 ,这 固然有利实现公证制度 的价 值 ,但在现实中存在极 大 的困难 。笔者认 为这一类公 证应 当执 行法律 真实 的标 准 , 而把达到客观真实作为一个 目标 。其理 由有 : 1 . 首先 我们从公 证机构本 身的职权分析 。《 公证 法 》第 二十九条规定 ,公证机构对 申请 公证 的事项及当事人提供 的 证 明材料 ,按照有关 办证规 则需要核 实或者对 其有疑义 的 , 应 当进行核实 ,也 即公证机 构在办证过程中享有核实权 ,这 也是公证机构保证公证 真实性的唯一可供选择的方法 ,而在 现实 的办证活动 中,核 实权 也未得到有力的保障 。而要做到 客观真实 ,相应地需要 法律 赋予公证机构广泛的调查权作为
公证证 明标准 为真实性 与合法性 ,真实性 为法律真实抑 或客观真实 ,本文从法律理论和公证实务着手 ,分 析论 证公 证证 明标准应 当区别不 同类型 的公证事项 ,执行 客观真实与 法律真实 相结合 的证 明标准 。《 公证法 》并未对 公证机 构的 性质做出明确规定 ,现存 的公证机构是各类性 质不 同的公证 机构同生共存 ,这种状况并不利 于公证行业 的发展 。公 证机 构的性质应必须得到立法 明确 ,公证机构 的经 费必须 由国家 财政保障 。我 国现在实行与计划经济体制相对 应的公证机构 本位主义 ,这既与我 国经济 的发展现况相脱 节 ,也与国际上 通行的公证人本位主义相左 。本文从公证行业 的职业特点分 析 ,我 国公证制度改革 的方 向应是从公证 机构 本位主义转为 公证 人本位 主义 。2 0 0 5 年 《 公证 法 》与相关 法律 法规 的相 继出 台,应 当是公证发展史上 的一件 大事 ,之前 被业界寄予

公证机构的法律性质与体制改革的三种模式

公证机构的法律性质与体制改革的三种模式

公证机构的法律性质与体制改革的三种模式公证是一种法律服务行为,主要指定有关事实或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公证行为具有举证效力和强制执行力,可为民事、商事、刑事和行政等各种法律事务提供证明和保障。

为保障公证行为的公正性、真实性和权威性,需要公证机构对公证员从业资格、工作环境和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规范。

公证机构是指由政府机关或社会团体设立、由公证员受聘从事公证活动的法律服务机构。

根据我国《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应当为公证员提供必要的从业条件和职业保障,并负责公证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信用大厅是一个典型的公证机构,提供公证、证明、调查和评价等一系列法律服务。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工作重心是证明和保障客户的利益和权益。

在办理公证业务时,公证员应当保证证照中的内容真实,确保公证文书的法律效力和权威性,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等。

公证机构的体制改革是为了提高公证服务的水平和质量,加强政府对公证活动的监管和引导作用,促进公证业的规范化和市场化,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我国公证机构的体制改革经历了三种模式,包括政府主导模式、社会主导模式和政府社会协同模式。

1.政府主导模式政府主导模式是指由地方政府或行政机关直接负责公证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这种模式下,公证机构与政府机关关系密切,政府掌握公证业务的核心权力。

同时,政府财政提供资金支持和职业保障,公证员的从业前景和待遇有保障。

该模式有利于保障公证活动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但也存在政府干预的风险,缺乏市场化的活力和竞争性。

社会主导模式是指传统的公证机构向社会团体出让公证服务经营权,由社会团体负责公证业务的管理和运营。

这种模式下,公证业不再是政府的行政机构,而成为社会分享。

公证机构具有一定的经济和管理自主权,可以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和市场,但也存在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较为单一、监管模式不完善、业务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

3.政府社会协同模式政府社会协同模式是指政府与社会团体合作,共同负责公证机构的管理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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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的法律性质与体制改革的三种模式
公证是法律机构的一种,与法院、检察院、公安、律师事务所等平行,起草、证明、
代收、证实等方面具有法定效力。

根据国家法定职能,各种法律机构需要不断改革和完善
体制,使其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本文将分析公证机构的法律性质及其体制改革的三种模式。

公证机构的法律性质
公证是指公证人对事实进行证明作用,以传达公证信任,其法律性质在于具有法定效力。

公证机构是国家的法定机构,具有特定的公证职能,其证明效力和法律效力是法律所
赋予的,具有法定效力。

在我国,公证机构是经批准设立的法人机构,在国家行政管理部
门的指导和管理下,依法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公证服务。

一、市场化改革模式
市场化改革模式是一种改革方向,主要目标是降低公证服务成本、提高服务效率,提
高公证机构的竞争力。

这一模式下,公证机构将逐步实现市场化运作,吸引社会投资,形
成竞争机制。

市场化改革模式可以引导公证机构加强内部管理,提升服务质量,满足市场
需求。

市场化改革模式也会激发公证机构的活力,提高其整体竞争实力。

社会化改革模式主要是促使公证机构主动融入社会,并提高社会责任感。

在这一模式下,公证机构将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引导社会公众对公证事业的
了解和关注,提高公证服务的社会认可性和公信度。

社会化改革模式需要公证机构不断加
强与社会的联系,加强社会责任感,增强社会服务的可见性和社会效益。

以上三种模式都是公证机构体制改革的主要方向,具体实施过程需要根据各地的实际
情况进行具体分析,选择合适的改革模式。

公证机构在改革的过程中需要保持稳定性,保
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强化公证机构的社会责任,提高公证服务的效益和社会效益。

在推进公证机构的体制改革过程中,需要不断完善公证法律法规,为公证机构提供法
律支持和保障。

公证机构需要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和公信度,逐步完善服务机制,提高公证的便利性和效率。

与此还需要适时对公证机构进行政策性的扶持和引导,增强公
证机构的整体实力和服务能力。

公证机构作为国家的法定机构,其体制改革是必然的,需要顺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不
断提高服务法律的质量和效益。

公证机构的体制改革需要深入探讨,找到适合自身发展的
改革模式,促进公证事业的健康发展。

在推进公证机构体制改革的过程中,需要充分调动
各种社会资源,形成多方共同参与的发展格局,实现公正客观、透明高效的公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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