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机构的性质定位与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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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我国公证机构角色定位之惑

解读我国公证机构角色定位之惑
照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改造成为“ 国家 公证处 ” 由国家按计划设立 , “ , 执行 国家公证 ” 能 , “ 职 实施 国 家证 明力 ”公证员为 “ , 国家公 务员 ”执 业范 围及公 证事项 由 , 国家规定 , 实行统一的收费标准 , 以与社会 主义计划 经济体制
勃发展 的今天 , 国公证机构的性质在立 法中仍没有一 个明确的定性 , 我 而学者们对 公证机 构性质 的论 述也 莫衷一是 , 如此情 形 不利于公 证行 业的 良性发展 , 所谓名 不正 则言不顺 , 国立法应该 对公证机 构进行 准确 而明晰 的界 定 , 现有 的几种形 态 中进 我 在
我国现行 立法中对 公证机构 性质的定位 我 国公证 法对 公 证机 构 性 质 的规 定 主 要 体 现在 《 证 公 法》 第六条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 , “ 不以营利 为 目的 , 法独 依 立行使公证职能 、 承担民事 责任 的证 明机 构。 它表 明公 证机 ” 构是我 国法定的证 明机构 , 有法定 性 、 具 唯一性 、 非营利性 、 独 立性等特征 。从公证的功能层面来说 , 这是一个 精准 的定 义。 然而一旦从机构的组织形式角度 , 却无法解读 出确定 的内容 , 而这也正是公证这一行业存在 的基础所 在。现行立 法的这一 界定与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司法 部提请 国务 院审议 的《 中华 人 民 共和 国公证法》 送审稿 ) ( 就相 同问题 的表 述存 在一个 明显 的 不 同, ( 审稿 )” 即“ 送 所确立 的公证 机构 是“ 事业法 人组织 ” , 而此定义却是从组织形式层 面加 以确定 的。 究其 原因 , 就不得 不审视 公证机 构的存 在现状 了 , 目前 , 在我 国有三种不 同性质 的公证机关 , 即行政 机关 、 事业单位 以 及合作制公证处 , 与之相适 应 的是公证 员 的法律 地位也 不一 样, 可以说不同性质的机构 与不 同编制 人员 并存 的现象 是 我 国公证机制一大特色 , 与我 国现 阶段社 会 、 这 政治 、 经济 的过 渡性有关 。然而 , 不同组织 形式 的机构 本 身往往 意 味着 其发 挥功能作用 的途径或方 式有 很大 不 同, 承担 责任 的方式 也 其 不会相 同 , 如若无法采用统 一 的标 准解 决 现实 中存 在 的公证 机构组织形式混乱 的问题 , 国公证 事业 的发展 势必会 遭 遇 我 巨大 的生存危机 。 二、 解读我国公证机构的性质之惑 在前文 中已经提及 , 目前 , 我国存在着 三种不 同性质 的公 证机构 , 孰优孰劣 , 理论界仍然存 在着较 大的分歧 : ( 公证机构是 国家行政机关 一) 这种定性是 承袭 苏 联 和二 战后 成 立 的社会 主 义东 欧 国 家 。公证作为一种法律 制度 , 曾被认 为是 为资本 主义统 治 服 务的, 被社会主义的苏联所排斥 , 由于其 预 防纠纷的独特 功 但 能, 二战后取得胜利的东 欧诸 国及 苏联 , 为预 防 纠纷 、 缓解社 会矛盾 , 并保持与欧美资本主义 国家 的各种 联系 , 留 了公证 保

公证机构的法律性质与体制改革的三种模式

公证机构的法律性质与体制改革的三种模式

公证机构的法律性质与体制改革的三种模式公证机构的法律性质是指公证机构的性质、地位和作用。

在我国公证机构的法律性质主要包括公证机构的法定性质、独立性和公正性。

而体制改革是指在保持公证制度特点的前提下,对公证机构的管理体制、经营机制和服务模式进行相应调整和改革,以提升公证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满足社会需求。

目前,国内外对公证机构的法律性质与体制改革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果,出现了一些可供借鉴的模式。

从中我们可以总结出三种主要的模式:传统体制维持模式、改革创新模式和全面建设模式。

一、传统体制维持模式传统体制维持模式是指在保持公证机构现有法律性质和管理体制不变的基础上,通过提升公证人员的素质和服务水平,优化经营机制和管理制度,来提高公证服务的专业化水平和社会认可度。

这种模式的核心理念是保持公证制度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证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不改变公证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职能定义,而是通过改革完善现行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模式,来推动公证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改革创新模式改革创新模式是指在保持公证机构法律性质和职能不变的前提下,通过对公证体制进行深化改革和创新,推动公证事业向专业化、市场化和国际化发展。

这种模式的核心理念是要求公证机构在维护公证职能不变的前提下,积极引入市场化经营模式和国际化服务理念,推动公证机构跨界合作、资源整合和品牌建设,提升公证服务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具体而言,就是要改革现行的公证经营机制和服务模式,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鼓励公证机构开展多元化的公证业务和服务项目,推进公证机构的专业化、多元化发展。

鼓励公证机构在不违背公证法律原则和规定的前提下,发展与财务、保险、房地产等领域的业务合作,提高公证服务的综合性和专业度。

积极对接国际公证服务标准和规则,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国际公证服务的水平和影响力。

这种模式的优点是能够在维持公证机构的法律性质和职能定义的前提下,促进公证机构的专业化和国际化发展,满足和拓展不同层次、不同领域的公证服务需求,增强公证机构的市场竞争力和服务品牌效应,有利于提升公证事业的社会价值和影响力。

论公证权的性质——立足于政府职能社会化背景的一种认识

论公证权的性质——立足于政府职能社会化背景的一种认识
证法》 的出台并不意味着公证制度面临的问题都 已 得到妥善解决 , 目前关于公证权的性质、 公证机构的 法律地位等基本理论问题依然存在较大的争议 。其
中 , 证权 的性质 事关 我 国公证 机构 的设 置 、 证监 公 公
督管理体制和公证赔偿等一系列制度的构建 , 要想 进一步深化公证制度 的改革 , 不能不对有关公证权 性质的各种学说进行检讨并寻找其恰 当的理论定
关 键词 : 公证 权 的性质 ; 政府 职 能社会 化 ; 会公 共权 力 ; 督 制约 社 监
中图分 类号 :96 6 文 献标 识码 : 文 章编 号 :08— 9 1 20 )3— 14— 7 D2. A 10 65 (09 0 02 0
20 0 5年 8月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公证 法》 以下 简 (
国家 “ 干预 的触 角 深入 文 化 领域 、 济领 域 、 育 领 经 体 域 乃至 家庭 领域 … …削弱 了社会 本 来应 该具 有 的 自
纠纷的司法权共 同构 成完 整 的司法保 障体 系L 。 3 J 该说的困难是 , 司法权 主要是一种解决纠纷 的判断 权, 而公证 权并 不包 括判 断 的 内容 。
权界 定 为“ 司法 权 ” “ 、 司法 证 明 权 ” 或 者 否 定 公 证 ;
权的独立性 , 将其定性为“ 准司法权 ” 。这种拿来 主 义研究倾 向不仅不能合理地解决公证权性质定位问
题, 反而有害我 国公证制度的健康发展 。
( ) 隘的国家 主义研究视野。“ 3狭 国家 主义就 是一切 以国家权力为核心” 在这种权力观念之下 , ,
位。

这种观点的人主要从《 公证暂行条例》 第三条“ 公证
处 是 国家公 证机 关 ” 宪 法理 论 中关 于 国家 机 关 的 和

论公证的性质

论公证的性质

论公证的性质摘要:对于公证的性质,目前学界虽尚有争议,但主流观点认为,公证是一种证明活动,它有别与一般的司法活动。

公证制度下一步改革是走向事业单位性质还是走向合伙制?还是走向社会中介组织形式?本文从公证组织的社会属性角度出发,对于公证走向社会中介组织的改革进行法理上的思考和论述。

关键词:公证;性质;社会中介组织;制度一:公证的概念公证作为一种特殊的程序性的司法活动,发源于拉丁语 na-ta,其意为抄录文书并取其要领、备案存查。

我国《公证法》第 2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这一条文说明,公证的主体是国家公证机构和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公证的内容是证明客体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1]随着 2006 年 3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颁布实施,公证人员的执业活动就有法可依,我国的公证制度也逐渐走向成熟。

所谓公证权是公证机构所拥有的进行公证活动的一项权力,它是相对于私权而言,是国家公权的体现,是一种法定权力或社会权力。

从中国具体实践出发,公证权的性质应该是一种独立的”证明权”,它行使的方法和效力都是由法律规定的。

因此,公证权力来源于法律的明确授予,与传统的行政权、司法权等是完全不同的。

二:公证的性质概述公证的性质,是公证制度的逻辑起点,也制约着对公证权、公证机构、公证人以及其它重大问题的认识。

以往对于公证性质的研究,更多的是停留在法律法规对公证属性的规定,对公证性质和公证本质不加以区分。

从大陆法国家的公证法来看,公证人的事务独立于任何的行政机构,与行政职能也没有什么关联,公证人作为公职人员的地位取决于其被国家机关任命为公证人,公证职能的公共特性通过严格的管理标准保证法律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使文件效力得以确认的准垄断权力得到加强,目前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多是从证明的角度来看公证的性质,该观点认为:”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公证制度。

对我国公证制度的建议

对我国公证制度的建议

对我国公证制度的建议
公证制度是一种保障公民权利、规范法律应用的制度,对于维护
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是我国公证制度的一些建议:
1. 加强公证知识普及和公证质量监管。

公证机构应该加强对公
证知识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公证人员的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确保公
证质量。

同时,应该建立健全的公证监管机制,加强对公证机构的管理和监管,确保公证机构按照法律规定开展业务。

2. 推进公证服务数字化转型。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公证机构可以利用数字化技术提高公证服务效率、提升服务质量。

例如,利
用人工智能等技术对申请材料进行自动化审核,利用大数据技术对公
证业务数据进行分析,提供智能化的公证服务。

3. 加强公证法律监督和法律援助。

公证机构应该加强对公证法
律监督和法律援助工作,帮助困难群体和弱势群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应该建立健全的公证法律监督机制,加强对公证法律规范的研
究和探讨,确保公证法律规范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4. 加强公证国际化交流和合作。

公证机构应该积极参与公证国
际化交流和合作,了解国际公证行业先进经验和技术,借鉴国际公证
行业的优秀做法,提升我国的公证服务水平和国际影响力。

5. 加强公证人才队伍建设。

公证机构应该加强公证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公证人员的专业水平和道德素养,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公证人才,为公证行业的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同时,应该建立健全的公证人才培养机制,加强对公证行业的政策支持和投入,推动公证行业的发展。

公证机构的法律性质与体制改革的三种模式

公证机构的法律性质与体制改革的三种模式

公证机构的法律性质与体制改革的三种模式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民事法律行为、行政法律行为、经济活动以及其他事项进行确认、记录、鉴定和保存的一种法律服务行为。

公证机构的法律性质包括它作为行政机关的性质、公法性质和司法机关的性质。

在体制方面,公证机构的模式可以分为行政性模式、司法性模式和行政司法合一模式。

体制的具体模式要根据国家的实际情况和目标来确定。

在选择适合的模式时,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首先是国家体制和法律体系的特点。

不同国家的行政体制和司法体制有所差异,公证机构的法律性质和模式应与之相协调。

其次是公证机构的职能和地位。

公证机构对于法律行为的确认和记录起着重要作用,其职能和地位应与司法体制相一致,且能够保护公证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再次是社会的需求和期望。

公证机构的应该符合社会的需求和期望,能够提供高效便捷、公正透明的公证服务,提高社会信任度和公证制度的可信度。

最后是制度的稳定性和可操作性。

公证机构作为法律服务机构,其应该具有制度稳定性和可操作性,能够确保公证制度的连续性和有序运行。

总的来说,公证机构的法律性质与体制的模式需要根据国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并综合考虑国家体制、法律体系、公证机构的职能地位、社会需求、制度稳定性和可操作性等因素,并始终以提供高效便捷、公正透明的公证服务为根本目标。

公证机构的法律性质与体制改革的三种模式

公证机构的法律性质与体制改革的三种模式

公证机构的法律性质与体制改革的三种模式公证机构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性质和体制改革对司法公正、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改革开放40多年的历程中,公证机构的发展经历了多次改革,不断完善其体制机制,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公证机构的法律性质和体制改革是当前司法领域的热点话题,本文将探讨公证机构的法律性质以及体制改革的三种模式。

一、公证机构的法律性质公证机构是一种具有公信力的法律服务机构,其本质是一种行政法律行为,承担着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律事务进行证明的职能。

公证机构通过对法律事项的证明和鉴定,保障了合同的执行、权益的保护和社会秩序的稳定,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公证机构的法律性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具有公信力。

公证机构作为国家的法律服务机构,其出具的公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公证机构依法履行公证职责,其证明和鉴定结果具有公信力,可以作为诉讼、行政和经济活动的证据。

2.具有独立性。

公证机构独立于司法机关,行使独立的公证职权。

公证员是专职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权,不受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的干涉。

公证机构在公证活动中应当秉公证明,不偏袒任何一方,维护公正和公平。

3.具有法律效力。

公证机构依法出具的公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对于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的法律事项,公证书具有确凿的证据效力。

公证书能够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履行等进行证明和保障。

公证机构的体制改革是当前司法改革的重要议题,为了进一步完善公证机构的法律性质和体制机制,我国在不断探索和实践中总结出了三种模式:1.市场化发展模式市场化发展模式是指公证机构向多元化、专业化发展的方向转变,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提高公证服务的质量和效益。

在市场化发展模式下,公证机构可以充分利用市场竞争机制,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公证服务,提升服务水平和效率。

市场化发展模式还可以通过引入竞争机制,激发公证机构内在活力,增强其服务能力和竞争力。

公证权的性质【分享】

公证权的性质【分享】

公证权的性质中文摘要:公证权长期以来依附于国家行政权,公证活动也习惯地被视为行政活动,这种对公证权的认识和界定,妨碍了公证制度的健康发展,制约了公证职能的有效发挥。

本文认为,从刚刚颁行的《公证法》来看,公证权的独立性日益明显化。

公证权的独立性要求公证权从行政权和司法权等其他各种国家权力中分化出来,并在此基础上,按照其固有的属性和所负载的功能,在制度上予以独立设计。

公证权的独立性并不意味着公证权的“公共属性”以及“国家权力属性”的丧失。

我国公证制度的改革不能走英美的私证之路,甚至也不能将其完全定位于社会自治的范畴。

依循着公证权的独立性和国家性,相信我国公证制度和公证体制将会发挥出前所未有的作用。

关键词:公证权国家证明权独立性众所周知,我国的公证体制正处于不断深化的改革当中,公证制度一方面期望从传统的行政体制模式中挣脱出来,另一方面又正在探寻着进一步前行的道路。

公证制度何去何从,一时成为上上下下关注的焦点问题。

包括立法者在内,人们对公证制度的蜕变与重塑,皆拿不定主意和立场,甚至有迷茫之感。

公证制度的改革提出了国家权力的构成、分化以及行使方式等问题,同时也提出了国家权力社会化、社会权力国家化等问题。

因此,对公政权性质的研究,不仅有助于人们更加深化地认识国家权力的结构模式及其转型,甚至也触及了新时代下国家权力的功能转换问题。

与此同时,对公证权法律属性的准确界定,也是建构我国科学合理、运作良好的公证制度所必须完成的前提性理论课题。

值此《公证法》颁行之际,本文拟结合《公证法》的有关规定,就公证权的独立性和国家性进行初步探讨,以期能够把握我国公证改革的根本方向。

一、公证权的社会化运动及其启迪1994年10月,司法部召开了第三次全国公证工作会议,会议肯定了公证处作为市场经济的中介组织的性质,而且强调还要进一步发挥这种中介组织的服务功能。

此后,我国对公证行业社会化的呼声越来越高。

对于公证权的社会化和“中介组织”定位,不能简单的理解为市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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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06-03-16 [作者简介]宋德功,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共管理硕士;方卫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博士;李成,烟台市司法局局长1公证机构的性质定位与政策建议宋德功,方卫华,李 成(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100083)[摘 要]本文在对拉丁公证制度国家公证机构存在的外部环境与条件进行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分析不同事业单位体制模式公证机构在运行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对我国公证机构体制改革提出意见与建议。

[关键词]公证机构;性质定位;拉丁公证制度[中图分类号]D916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314(2006)05-0050-04 公证机构是公证制度得以实施的组织载体,公证机构的性质决定着公证机构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模式,决定着公证机构的经费来源、运行机制、分配模式和承担责任的方式等方方面面。

公证机构定位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组织还是其它性质,将会直接影响公证行业的存在方式和发展方向,影响公证制度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作用的发挥,直至影响公证制度存在的基础。

因此,公证制度的改革首先要从公证机构的性质开始,最终落脚点也将体现在公证机构的性质上,公证制度改革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证机构性质的定位问题。

一、公正机构的性质定位 公证机构在西方国家,特别是拉丁公证制度国家,经过几百年的规范与发展,已形成了较为稳固的,且与其政治制度、经济体制、法律体系和社会历史传统等各个方面相适应的体制模式。

其主体是合伙或个人性质,但也有机关或其它性质,而且在这些国家之间、甚至同一国家不同的地区之间,由于法律制度或历史传统等原因,公证机构的性质和公证人的身份也不尽相同,但并不存在争议,而且无论公证机构是什么性质,运转的都非常好。

我国公证制度建立较晚,而且主要借鉴外国经验而来,公证机构的性质始终处于变革状态,特别是随着我国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的不断变化,我国的公证制度、公证机构性质问题一直处于探索之中。

新中国公证制度和公证机构的性质都是沿袭前苏联模式而来的,1993年公证体制改革之前,公证机构的性质一直是国家行政机关,公证机构定位于这种性质是与当时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

随着我国的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公证机构性质的重新定位也在所难免,它必须与新的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模式相适应。

十四届三中全会后公证机构从司法行政机关剥离,这是公正机构的非行政性质并被定性为市场中介机构的根本原因。

而中介机构的宽泛性、公证性质的双重性以及我国政治经济和文化传统等方面的特殊性,使我国的公证体制改革步履维艰,公证机构体制模式呈现多样性特征。

当前我国的公证机构主要有三种性质,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合作制企业组织。

目前全国3150家公证机构,仍有1747家属于行政机关;事业性质公证机构是我国进行公证制度改革后公证机构发展的目标和方向,这种性质的公证机构已占到我国公证机构总数的4313%;合作制企业性质公证机构全国只有38家,它是我国实施公证制度改革、公证机构进一步向拉丁公证体制模式靠拢的一种尝试。

当前对公证机构的性质问题之所以没有形成较为一致的、对公证制度改革具有指导意义的权威性理论,关键在于无论将公证机构定位于什么性质,都无法完全解决当前公证机构所面临的诸多现实问题:一是公证的公信力问题。

公证机构既要能保证公证行为的公正与公平,又能够让社会承认其公证行为的权威性。

二是公证法律服务作用的发挥问题。

公证机构内部运行机制应该非常灵活,以充分体现公证的法律服务性质。

三是公证权力寻租问题。

公证机构要能够有效避免以降低公证质量换取经济利益的问题。

四是公证机构生存问题。

公证机构要能够保证自身可以获得足够的资金以维持公证机构正常有序运转。

我国公证制度,建国初期沿袭的是前苏联模式,改革发展的方向与目标是西方大陆法系国家的拉丁公证制度,因而公证机构的性质也深受这些国家的影响。

从我国当前各种性质公证机构的特征和运行情况来看,都或多或少存在着公证秩序混乱和公证公信力下降的缺陷和不足,影响着公证制度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

根本原因就在于我国在进行公证体制改革时,在公证机构性质定位问题上,只是孤立地对拉丁公证模式进行了简单移植,而不是在对拉丁公证模式与生存环境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公证性质和公证机构所处的外部社会环境等因素进行系统研究和分析后做出科学的系统定位。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与完善,我国的政治体制和行政体制也在随着发生变化,政府职能也在不断的转变。

而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需要更多的治理而不是更大的政府”,政府是有限政府,不再包揽一切公共事务。

一部分社会公共管理职能,通过委托或法律授权的形式移交给一些非政府、非营利组织来行使,政府则通过加强对这些部门的管理来实现对这部分公共事务的间接管理。

政府把主要精力和经费投入到维护社会安全、解决市场失灵和提供公共产品等重大问题上。

公证体制改革过程中,由于司法部没有明确规定将公证机构改革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及改革过程中遇到了许多困难和压力等原因,事业性质的公证机构形成了三种类型,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从我国公证的性质和当前公证机构所处的社会环境和外部条件来看,公证的非国家权力性质排除了国家机关作为公证机构性质定位的可能性;企业追求个体利益性质、无限制的利益驱动性和我国的历史文化传统也决定了公证机构性质不能定位于合作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缺乏自主性和独立承担责任能力较差是不能将公证机构性质定位于全额或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根本原因。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作为传统的非国家机关的公共机构与公证的非国家权力的社会公共权力性质相吻合并能够为社会公众所接受;拥有相对自主权、能够独立承担责任与公证的法律服务性质相一致;有限激励的运行机制能够预防公证权力寻租。

而且公证机构性质定位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与我国当前进行的行政体制改革要求是一致的。

因此,将公证机构性质定位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是顺应国家政治体制和行政体制改革的需要。

二、拉丁公证制度中的国家公证机构的外部因素 从体制特征和运行机制分析,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能够体现公证的非国家权力的社会公共权力性质,并基本能够满足公证机构的性质要求,但当前的自收自支事业性质公证机构在运行过程中却存在着公证权力寻租、当事人权益得不到根本保障等动摇公证制度存在基础的问题。

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公证机构的经费没有保障,而这并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本身的弊病,而是外部环境所致。

换言之,拉丁公证制度国家公证机构有很好的基础。

11法律规定有大量必须公证事项。

拉丁公证制度国家在民法典、商法典和公司法典等实体法中规定有许多法定必须公证事项,这些法定必须公证事项涉及不动产、公司、婚姻家庭、继承、票据等众多方面,占公证业务总量的40~60%,这些公证业务收费非常可观,完全可以保证公证机构(公证人员)正常运转所需的各项经费。

21社会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较强。

运用包括公证在内的法律手段规范行为、处理纠纷成为全社会一种自觉行为。

从政府机关到企业、社会团体再到作为个体的社会公众,都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公证制度通过事前法律规范来预防和减少纠纷的作用得到了全社会的认同,人们把公证作为维护自身权益,预防纠纷的一种重要手段。

在民商事活动中,除法律规定的必须公证事项之外,对自己生活中遇到的一些事情都主动通过公证法律手段进行规范,以减少风险和麻烦。

31社会经济状况较好。

实行拉丁公证制度的国家大多是发达国家,经济实力雄厚,社会生活水平较高,国民可支配收入较多,人们愿意也有能力支付办理公证的费用,而不把办理公证所支出的费用看作一种经济负担。

41社会诚信度较高。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作为长期实行市场经济的拉丁公证制度国家,诚信体系比较健全。

人们在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中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诚实信用的行为会受到全社会的谴责,并被记录在案成为污点,在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中的行动受到限制,而使个人的生活受到严重影响,为不诚信付出的代价远远大于收益而得不偿失。

因此,当事人很少利用欺骗手段进行公证,从而大大降低了公证成本。

在这种社会环境下,公证机构能够拥有充足的收入来源,不存在生存压力问题,而较高的业务收入使公证人员不会受利益的驱动而去进行公证权力寻租。

三、外部环境对我国公证机构性质的影响 现行自收自支事业体制公证机构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影响公证公正性与权威性问题与外部社会环境特别是以法定公证制度为主体的相关配套制度与措施不完善有关。

11法定须公证事项很少。

我国立法不重视公证在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在立法过程中也没有赋予其应有的地位,因而我国实体法律关于公证特别是必须公证的条款很少。

我国《民法通则》、《婚姻法》、《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重要民商事法典根本没有涉及公证的法律事项,仅《继承法》、《收养法》、《担保法》等法律中有少量涉及公证的事项,而还不是必须公证事项,在世界各国比例最低。

21公证的法律效力不高。

关于公证效力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218条规定:“对于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否则审判机关无须对其重新进行确认,应当无条件地接纳和认可公证的证据力和执行力。

但在司法审判实践中,这些规定没有得到有效执行,公证的法律效力没有得到审判机关的充分认可。

特别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书,在申请强制执行的过程中往往得不到人民法院执行部门的配合(公证收费比诉讼费要低很多,人们愿意选择这种既方便又节省费用的方式实现自己的权益,但这样不通过诉讼程序解决问题就会使法院的诉讼费收入减少),能够申请到人民法院直接执行的比例并不高。

在这种情况下,许多人就不再办理此类公证事项。

31政府部门对公证作用认识不到位。

由于我国法定必须公证事项少和公证工作宣传力度不到位等原因,许多政府部门把公证视为可有可无的一种摆设,甚至把公证业务收费当作乱收费来对待。

比如房屋买卖合同公证,曾经作为预防纠纷的一项重要措施成为一项必须公证事项(不是法律规定的必须公证事项,是在有关部门的努力下以建设部内部规定来执行的),为房产交易提供了可靠的保障,在实际操作中也起到了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作用,但后来,建设部在清理乱收费的过程中,将这项公证业务作为搭车收费给取消了。

再比如婚前财产公证,在预防婚后财产纠纷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也作为乱收费给取消了。

41运用包括公证在内的法律手段处理问题尚未成为社会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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