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机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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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证与律师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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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证员办理某些公证时,必须深入实际,调 查研究。
(三)自愿公证与法定公证相结合原则
1 自愿公证:凡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必须公证 的事项都不得强迫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申请办理公证事务。
2 法定公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 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四)公证员亲自公证原则
3、有权任命公证员的机关是( )。 A. 司法部
B.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 政部门
C. 州、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D. 县、区(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 门
五、公证员职务的免除 1)丧失中国国籍。
2 年满65周岁或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 务。
3 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 4 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思考:谁有权免去公证员的职务?
3、公证的证明对象 1 法律行为,如委托、赠与、遗嘱、合同
2 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如出生、死亡、无刑 事犯罪记录、婚姻状况等
3 文书,如债权文书、公司章程、商标文书 、专利文书
4、公证的目的:对证明对象的真实性和合法 性予以证明;
5、公证的主体:公证机构 6、公证的提起:当事人的申请
第二节 公证的基本原则
一、公证基本原则的概念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业务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
是公证活动的前提、基础和依据。 意义:充分体现我国公证制度的性质、任务、
职能和活动的规律,是公证机构和公证人 员实施公正行为的法律准绳
二、公证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遵守法律原则,又称合法原则
指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的内容、形式和程 序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
7、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8、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9、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9.0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证机构第三章公证员第四章公证程序第五章公证效力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证活动,保障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履行职责,预防纠纷,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第三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全国设立中国公证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公证协会。

中国公证协会和地方公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

中国公证协会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公证协会是公证业的自律性组织,依据章程开展活动,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

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公证机构第六条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第七条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

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公证制度

公证制度

公证制度第一章公证与公证法一、公证制度概述1、概念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2、特征(1)公证是由专门机构和法律专业人员进行的一种特殊的证明活动。

(2)公证证明活动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3)公证证明的对象是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

(4)公证的标准是真实性、合法性。

(5)公证证明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

具有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和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6)公证是一种非诉讼活动。

3、地位公证制度是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是保障实体法正确实施的程序性法律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基本功能是统一行使国家司法证明权,通过公证证明活动来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制止不法行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正常的经济、民事流转秩序,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事业的发展。

4、任务一是保障国家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如办理经济合同、股票、招标、拍卖、提存、公司章程、法人资格、保全证据、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等公证;二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三是为对外开放保驾护航,促进国际民事、经济交往的顺利进行,保护公民、组织、海外侨胞和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四是对人民群众进行法制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5、作用(1)引导服务功能帮助、指导公民、法人依法设立、变更法律行为,衡平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剔除纠纷隐患和不真实、不合法的因素,制止违法行为,防微杜渐,促进法律义务的正确履行。

(公证履约90%以上,未公证履约70%左右)公证机构通过证前证后服务,将执法中接触的大量信息和发现的问题,以法律建议的形式反馈给立法机关、行政管理部门,并告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将社会管理和企业经营活动纳入法制轨道,促进社会主义法制的发展与完善。

公证业务的分类

公证业务的分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公证业务可分为以下几类:1、证明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常见的有以下几种:①证明经济合同、技术合同、劳动合同。

如:股权转让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土地转让合同、林权转让合同等。

②证明各种民事合同和协议。

包括赠与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合伙协议、赡养协议、赔偿协议、还款协议、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等。

③证明收养,包括公证收养协议、解除收养协议;其中涉外收养必须公证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④办理继承公证⑤证明单方法律行为。

包括办理遗嘱公证、委托公证、声明公证、单方出具的担保书公证等。

⑥证明招标、投标、拍卖、抽签、开奖以及法律允许的各种有奖活动。

2、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是指法律行为以外的,对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有一定法律影响的一切客观事实。

包括:①法律事件。

法律事件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设立、变更、终止的客观事实。

例如出生、死亡、海难、空难、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意外事件等。

②其他在法律上有一定影响的事实。

如亲属关系、婚姻状况、学历、经历、身份、未受刑事处分、民族、国籍、法人的资信情况等。

3、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是指在法律上具有特定意义或作用的各种文件、证书、文字材料的总称。

如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书、成绩单、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等。

4、赋予无疑义的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机构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可以赋予该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5、保全证据保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采取措施,对证据先行收集和固定,以保持其客观真实性和证明力的一种活动。

《公证与律师制度资料》 (12)

《公证与律师制度资料》 (12)

第十二章具有法律意义事实的公证★★具有法律意义事实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对与公证当事人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客观事实和情况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进行证明的活动。

★具有法律意义事实公证的特征1、公证机构必须依法证明具有法律意义事实的客观存在2、公证机构对某些非争议性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还应依法证明其合法性3、必要时,公证机构还应该依法证明具有法律意义事实的成因和后果★具有法律意义事实的公证的分类:1、证明法律事件:真实性2、证明非争议性事实:真实性与合法性★具有法律意义事实的公证的意义:1、可以正确确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从而维护其合法权益,防止纠纷,减少诉讼2、具有法律意义事实是否真实存在往往影响当事人某种法律资格的取得或者某种权力的实现,也是当事人从事社会活动的前提条件。

因此对具有法律意义事实的公证对满足当事人正当的生活、学习和工作的需要,稳定正常的法律秩序,保障当事人在域外取得合法权益,都有重要意义。

★出生公证: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该公民何时在我国何地出生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公证机构只受理在我国出生的公民或外国人申办的出生公证事项。

凡在国外出生的法律事实,我国公证机构不予办理。

★死亡公证: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发生在我国境内的人员死亡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和证明的活动。

从1998年1月1日起,公证机构制作的发往台湾使用的死亡公证书,除上述必备内容外,还应特别写明死者的出生年月日和生前住所地。

★生存和住址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申请公证的当事人现在于某地还活着这一事实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和证明的活动。

,★办理公证出生公证应注意的问题出境多年的华侨,向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出生证明的,应分不同情况予以办理。

如果在国内有档案可查的,而且该档案记载的情况与当事人在境外申报的情况一致的,公证机构则可为之出具“据本人档案记载,×××于×年×月×日在×地出生”的公证书。

公证机构定位

公证机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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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定位
曾书 红
摘 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 对公证机构性质、 组织结构和机构设置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公证机构既
不是 国家行政机 关 , 不是 国家司法机 关 , 国 家立法许可 , 也 而是 有专 业知 识并取得 资格 的人 员向社会提供 法律服务 的 自律行 业, 是市场 经济体 系的重要组成 部分 。 公证机构 应 是 由国家授权 、 主 经营 、 自 自负盈亏 的法 人制 “ 务 行业” 构 建 中国特 色 月 良 。 的公证 机 构 , 进一 步适应 市场经 济的发展 , 国际公 证行 业接轨 , 而促进公 证 事业健 康有序 的的组织形式 首要的表现是非政府性, 虽然从国家机关到法律
服务组织 的过渡过程 中, 公证组织形式可 以是事业法人, 但最终要以
公证机构的性质不能 由其领导和管理机关的性质确定, 只能以其 法律服务组织的形式出现。公证机构不能是国家行政机构的组成部
所从事的工作性质确定 所谓公证权系指“ 由被称为公证 机构( 的 人) 特定主体根据国家法律和社会习惯拥有的对法律行为及有关私权事
中图分类 号: 966 D 2.

文献 标识 码 : A
干 预 的法 治 工 具 。
文章编 号 :0909(090.5.2 10.5220)6100

我 国公 证 机构 定位 不 明 确
公证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行使着国家公共的证 明权 力, 体现着国家的公共权威和公信力 , 是国家信用制度 的重要 中介。
属地”为政府权利所钳制, , 致使公证作为中介机构的市场主体资格丧 降, 妨碍了预防性司法证 明活动 。实际上 , 公证本身具有的公益性和 失。从公证 内部管理机制看 , 由于受行政模式影响和制约, 僵化的委 非赢利性都来 自 于公证职业 中立证明的法律特性。公证机构整个证 任、 摊派” 使人才机制难 以建立和发挥; “ 制, 公证责、 利关系不清 , 权、

公正机构的证明与认证程序

公正机构的证明与认证程序

公正机构的证明与认证程序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法律文书的应用日益广泛。

然而,在处理一些重要的法律事务时,往往需要获取有效的证明和认证。

这就需要借助公正机构的证明与认证程序来确保文书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本文将介绍公正机构的证明与认证程序及其重要性。

一、公正机构的概念和分类公正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公信力和独立性的组织,承担法律文书的公证、认证、登记、备案等职能,为社会公众提供权威、可靠的证明服务。

根据职能和性质的不同,公正机构可分为公证机构、认证机构、登记机关等多种类型。

二、公证机构的证明程序公证机构是指由国家授权,专门从事公证活动的机构。

公正机构的证明过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关键步骤:1. 申请与预约:当需要办理公证时,个人或机构可以通过书面申请或在线预约的方式提交相关材料,并约定办理时间。

2. 材料审核:公证机构会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等。

3. 当事人到场:当事人需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亲自到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在公证员的见证下进行签名或作声明。

4. 见证与记录:公证员将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见证,并详细记录事实陈述、声明等内容。

5. 公证文书制作和出具:公证员根据当事人的需求,制作公证书并加盖公章、签署证明。

6. 公证文书保存:公证机构会对公证文书进行登记、归档,确保其保存完整并可以供当事人随时查询。

三、认证机构的认证程序认证机构是指经国家批准,负责对特定事项进行认证的机构。

其认证程序通常包括以下环节:1. 申请与资料提交:个人或机构需向认证机构提交认证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2. 原材料检测与审查:认证机构会对所提交的原材料进行检测和审查,以确保其质量符合认证要求。

3. 生产过程监控:认证机构会对生产过程进行监控和抽样检测,确保生产环节符合认证标准。

4. 检验与复核:认证机构会对产品进行检验和复核,验证其质量、性能等是否符合相关标准。

5. 认证合格证书颁发:认证机构根据认证结果,颁发合格证书,并在证书上加盖认证标志以作为产品或服务的合法证明。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下的公证机构变革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下的公证机构变革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下的公证机构变革摘要 1979年司法部恢复重建,1980年3月公证工作重新由司法部负责,随后公证机构经历了从国家公证机关到事业单位、合作制公证机构的转变,形成了行政体制公证机构、事业单位公证机构和合作制公证机构三种性质公证机构并存的混乱局面。

2011年3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对事业单位进行分类及科学构建。

公证机构在完成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分类后将在人事编制、财政税收、个人收入、机构设置等多个方面进行改革完善。

关键词事业单位分类公证机构变更作者简介:李继伟、马丽芬,云南省昆明市国正公证处公证员。

中图分类号:d926.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175-02一、公证改革历程回顾1982年4月13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

公证处应当通过公证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法律,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在这一阶段中,公证处属于国家机关,通俗而言即公证员是公务员。

2000年1月19日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颁布《关于开展合作制公证处试点工作的通知》:“经部领导批准,我司决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1-2家合作制公证处试点。

”由此,争议颇多的合作制公证处正式成立。

2000年7月31日国务院批准通过《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其中规定:“要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证机构,现有行政体制的公证处要尽快改为事业体制………改制的公证处应成为………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法人豍。

今后,不再审批设立行政体制的公证机构。

”在此阶段中,大部分公证机构从国家机关转变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但仍有部分公证处保留在行政体制内,未进行改制,加上此前设立的合作制公证处,造成了事业单位公证处、合伙制公证处与行政体制公证处并存的混乱局面。

2005年8月28日全国人大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其中第六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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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分类
公证机构是指经过法定程序设立的,由政府授权的机构,具有公证权力。

按照其管理主体和职能性质,公证机构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司法公证机构
司法公证机构是由人民法院设立的公证机构,主要承担诉讼程序中需要的公证工作,如对诉讼证据进行公证、对涉案财产进行保全等。

司法公证机构还可以参与非诉讼公证活动。

二、行政公证机构
行政公证机构是由行政机关设立的公证机构,主要承担行政管理中需要的公证工作,如对行政许可、行政契约、招标投标等活动进行公证。

行政公证机构还可以参与非行政公证活动。

三、公证行业协会
公证行业协会是由公证机构自愿组成的行业组织,主要承担公证行业自律、协调、服务等职能。

公证协会还可以参与公证工作的统筹协调,推进公证业的发展。

四、公证服务机构
公证服务机构是指经政府授权的法律服务机构,主要承担公证服务业务,如代理公证、公证咨询、公证文书制作等。

公证服务机构还可以为公证机构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支持。

以上是公证机构的分类,每种公证机构都有其独特的职能和作用,为维护社会公正、保障民众合法权益发挥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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