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48条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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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2.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内的合法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三、征收补偿标准
1.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1)货币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2)产权调换:提供符合条件的安置房,按照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与安置房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进行差价结算。
2.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1)货币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3.诉讼: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附则
1.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3.本方案的最终解释权归征收部门所有。
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是一项系统性、复杂性的工作,本方案旨在遵循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和谐征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征收部门应严格遵循本方案,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征收部门应密切关注被征收人的需求,及时解决征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被征收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通过共同努力,为我国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五、优惠政策
1.住房保障:对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2.税费减免: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过程中,享受相关税费减免政策。
3.奖励措施:对按时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被征收人,给予适当奖励。
六、争议解决
1.协商解决: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征收补偿事宜进行协商。
2.调解:双方可以申请政府调解,也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2)产权调换:提供符合条件的安置房,按照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与安置房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进行差价结算。
3.附属设施及构筑物补偿: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
四、征收补偿程序
1.发布征收公告:政府发布征收公告,明确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补偿标准等内容。

新土地管理法解读

新土地管理法解读

新《土地管理法》的最新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8月26日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近日,网络媒体新闻有关《土地管理法》修改的最新解读和实时评论可谓百家争鸣、汗牛充栋、不一而足。

笔者也发表一些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这次法律修改已经酝酿了十多年,一些“重大突破”其实在理论界早有共识,一些网络风云人物也在论坛发表过相关论调,在网络上广为流传。

国家之前也在部分地区进行了试点与实践,多数还写进了2014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2015年3月原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最终能够上升为法律可谓水到渠成。

第一个“意料之中”: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

新《土地管理法》删除了原法第43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明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同时规定了入市条件(虽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同意)、入市土地权能(受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以及后续管理措施等。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在广东、安徽等地已有十多年探索试验,实践基础扎实,上述修改规定也与《意见》和《细则》的表述基本一致,当属“意料之中”。

但法律修改彻底解决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合法性问题,向着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迈出了关键一步,将释放巨大的集体建设用地资源和资产潜力,对城乡一体化发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将起到重大推动作用,可以说是此次修法的最大亮点。

第二个“意料之中”:积极稳妥改革土地征收制度。

2023年最新的2023征地补偿48号文件

2023年最新的2023征地补偿48号文件

2023年最新的2023征地补偿48号文件2023成都农村征地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现将《成都市锦江区三圣街道幸福村一组、红砂村三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附后,以下简称本方案)和有关事项予以公告:一、本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成办函〔2023〕76号)文件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和使用办法,《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都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99号)文件规定的住房安置、征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和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23〕31号)规定的被征地人员安置办法和标准拟定。

二、本方案涉及的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的截止日期为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本方案之日。

三、本方案公告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2月24日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如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可在此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送达三圣街道办,如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视为同意本方案。

四、本方案公告期满后报经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征收土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附件锦江区三圣街道幸福村一组、红砂村三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本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23〕第19号)公告内容,根据在此次征地范围内依法进行的征地补偿登记的结果,依照《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以下简称78号令)、《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成办函〔2023〕76号,以下简称76号文件)、《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都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99号,以下简称99号文件)、《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23〕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件)及其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制定。

国家明确征地补偿标准(2017最新)

国家明确征地补偿标准(2017最新)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国家明确征地补偿标准(2017最新)过去,各地在制订征地标准时,往往按地块来测算年产值,并由此确定年产值倍数,从而造成同地不同价等问题,损害了一些被征地农民的利益。

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使他们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国土资源部日前专门发布了《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确定了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这个指导意见,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耕地的最低统一年产值标准,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制订统一年产值标准必须考虑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农用地等级等因素。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按法定的统一年产值倍数计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提高倍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

有条件的地区,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实行征地补偿。

制订区片综合地价应考虑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

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

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订。

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据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去年以来开展的土地市场治理整顿表明,一些地方不顾自身实际,乱占滥用耕地,上一些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使很多农民失去土地。

行政补偿

行政补偿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2003年《行政许可法》的颁布确立 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其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 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 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 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 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4.协助公务受损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34条 人民警察 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 助。公民和组织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 为受法律保护。对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有显著 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公民和组织因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造成人身 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 予抚恤或者补偿。

行政补偿的界定
二 三 四
行政补偿的历史发展 行政补偿的范围
行政补偿的方式、标准、程序
行政补偿的界定
(一)行政补偿的概念:
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执 行公务过程中,因合法行使公权力侵犯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 偿的特征
1.行政主体或者公务人员的行为是职务行为

行政补偿的方式、标准、程序
(一)行政补偿的方式 金钱补偿
减免税费 间接补偿 给予入学、就 业、疗养等方 面的特殊优惠
直接补偿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二)行政补偿的标准
1.法律明确规定的补偿标准 《土地管理法》第47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 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1条 拆迁人应当对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 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 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 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农村拆迁补偿案例

农村拆迁补偿案例

The greatest test of courage on earth is to bear defeat without losing heart.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农村拆迁补偿案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随着我国城市化改革步伐的加快,农村地区拆迁补偿越来越频繁。

政府征收农民的土地,应给予农民一定的补偿。

但实际生活中,会发现农民与拆迁人就补偿问题发生的纠纷。

今天就为您提供一个农村拆迁补偿案例,让您对农村地区的拆迁补偿有一个更好的了解。

农村拆迁补偿案例1998年5月22日,林某与某县那塘村那午屯村民黄某结婚,并把户口迁入夫家。

年那午屯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调整,林某与丈夫黄某均分得土地。

年5月12日,因感情破裂两人离婚。

征地补偿款后林某因生活所迫外出打工。

年8月,某县人民政府协议征用那午屯集体土地。

2005年9月,那午屯村民小组就补偿款的分配问题,召开村民小组成员会议,会议投票表决通过了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以签订征用土地协议时村里在册人口为基数分配。

但却排除了林某的分配资格。

林某获悉后向那午屯村民小组提出异议,因协商未果,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①判决确认原告具有被告那午屯村民小组成员资格;②判令被告那午屯支付其应得的33757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村民组织成员资格问题,由于立法上未有相关具体的规定,根据现有法律法院尚无法作出判定。

原告林某与前夫离婚后,虽然户籍仍在被告处也承包有土地,但离婚后至今一直在外打工,未参与被告那午屯的集体生产活动,对承包土地已不再进行耕种。

作为土地承包方,其与发包方被告那午屯已无实际的权利义务关系。

同时,被告那午屯所作出的分配方案是经村民小组全体成员讨论通过的,属于村民组织自治范畴,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马鞍山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马鞍山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马鞍山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正文:----------------------------------------------------------------------------------------------------------------------------------------------------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马鞍山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已经2019年2月12日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和2019年2月19日市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5日起施行。

市长左俊2019年3月15日马鞍山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及其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花山区、雨山区、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含示范园区范围)、马鞍山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简称“慈湖高新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及其地上房屋、附属物的征收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博望区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报市政府备案后执行,被征地农民继续纳入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范围。

征地撤组后剩余土地及房屋、地上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安置,亦适用本办法。

国家、省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征收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征收补偿安置遵循程序规范、补偿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集体土地征收管理、指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农业农村和审计等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各自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区人民政府、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慈湖高新区管委会为征收主体(以下简称征收主体),负责组织本区域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征收工作。

土地法48条补偿标准

土地法48条补偿标准

土地法48条补偿标准
土地法第48条规定了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

根据该条款,征收单位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非农业用地市场价格的一定比例,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费用。

具体的补偿标准如下:
1. 对于非农业用地被征收,补偿费用应当不低于该地块所在地的非农业用地市场价格3倍的数额。

2. 对于农用地被征收,补偿费用应当不低于该地块所在地的农用地市场价格的15倍的数额。

3. 对于自建房屋和乌改房屋被征收,补偿费用应当按照该房屋所在地的非农业用地市场价格的3倍的数额予以补偿。

4. 对于影响到被征收人生产和生活的附属设施等其他设备的征收,补偿费用应当按照实际损失予以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补偿标准可能会根据地方政策的不同而有所调整。

因此,在具体的征收过程中,需要根据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的规定来确定具体的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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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48条补偿标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8条的规定,对于征收、征用、占用土地
的情况,需要给予被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的农民合理的补偿。

补偿标准包括以下内容:
1.土地补偿费用:根据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的类型和面积,
以及土地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土地补偿费用。

2.临时安置费用:如果农民需要暂时搬迁或者临时安置,征收
单位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包括房屋征收补偿、过渡期间的生活费用、搬迁过程中的补偿等。

3.就业补偿:对于因征收、征用、占用土地导致失去工作机会
的农民,应当给予相应的就业补偿费用。

4.恢复土地功能补偿费用:对于被征收土地之后,恢复土地功
能所需的费用,应当给予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补偿标准可能根据地区、土地性质和政策等因素有所不同,具体的补偿金额需要根据当地相关政府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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