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证明文件管理制度
医院疾病证明书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疾病证明书的管理,确保医疗证明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维护患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科室及医务人员。
第三条疾病证明书是医院为患者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件,主要用于患者病休、病退、伤残鉴定、保险索赔等事项。
第二章疾病证明书的开具第四条具有处方权的医师,有权根据患者的病情开具疾病证明书。
第五条诊断证明书由经治医师根据患者的病情、检查结果、治疗方案等因素出具,并签字确认。
第六条诊断证明书应包含以下内容:1. 患者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2. 病情摘要:包括主诉、现病史、既往史、家族史等;3. 诊断意见:明确诊断结果,如疾病名称、病情程度等;4. 处理意见:包括治疗方案、注意事项、休息时间等;5. 医师签名及签发时间。
第七条诊断证明书需加盖我院公章,以示证明。
第三章疾病证明书的管理第八条医院设立专门的病历室,负责疾病证明书的保管、存档和查询。
第九条疾病证明书实行编号管理,编号不得重复,便于查询和统计。
第十条疾病证明书需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填写,不得随意涂改、伪造、篡改。
第十一条医师开具疾病证明书时,应严格按照诊疗规范和法律法规,确保诊断准确、内容真实。
第十二条医院对开具的疾病证明书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真实、合法、有效。
第四章疾病证明书的回收与销毁第十三条患者离院后,医师应将疾病证明书收回,并按照规定进行存档。
第十四条疾病证明书过期或因其他原因失效时,应及时回收并销毁。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五条医师在开具疾病证明书过程中,如有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医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职等。
第十六条医院对违规开具疾病证明书的医师,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我院医务科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医院各类医疗文书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医院医疗文书的管理,确保医疗文书的真实、准确、完整,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医疗文书,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手术记录、检查报告、诊断证明、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等。
三、医疗文书的管理职责1. 医疗文书的管理工作由医院医务科负责,具体职责如下:(1)制定和修订医疗文书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对医疗文书的书写、保管、归档、销毁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对医疗文书的质量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措施。
(4)对违反医疗文书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2. 医疗文书的书写、保管、归档、销毁等工作由相关科室负责,具体职责如下:(1)严格执行医疗文书书写规范,确保医疗文书真实、准确、完整。
(2)妥善保管医疗文书,防止遗失、损坏。
(3)按规定的时限将医疗文书归档。
(4)按规定程序销毁医疗文书。
四、医疗文书的管理要求1. 医疗文书书写要求(1)病历、处方等医疗文书应使用规范的医学术语,字迹工整,内容清晰。
(2)病历书写应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病历书写应包括患者的基本信息、病情描述、诊断、治疗、护理、预后等内容。
2. 医疗文书保管要求(1)医疗文书应妥善保管,防止遗失、损坏。
(2)医疗文书应分类存放,便于查阅。
(3)医疗文书存放场所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等条件。
3. 医疗文书归档要求(1)医疗文书应在患者出院后及时归档。
(2)归档的医疗文书应按照规定顺序排列,并注明归档日期。
(3)归档的医疗文书应定期检查,确保完整、准确。
4. 医疗文书销毁要求(1)医疗文书销毁前应经医院医务科批准。
(2)销毁的医疗文书应进行登记,并由销毁人签字。
(3)销毁的医疗文书应采用符合国家规定的销毁方式。
五、奖惩措施1. 对严格执行医疗文书管理制度,提高医疗文书质量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医疗文书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罚款等处罚。
三甲医院医学疾病证明管理制度

三甲医院医学疾病证明管理制度
一、医师实施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
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书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造假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二、对诊断难度大或诊断有分歧的疾病,不可出具有司法鉴定效力的疾病诊断证
明,更不能出具双重诊断证明,必须进一步检查和会诊,得准确结论后方可出具,必要时建议到上级医院进行诊治。
三、属于公伤、交通事故、医疗纠纷、打架斗殴致伤害,其诊断证明一律经过科
内会诊后,由主治医师或科主任以上医师签字,方可盖章生效,并一式两份,一份交患者或家属,一份存档留病历备查。
四、出具疾病证明书应规范书写,书写要详细,不得缺项目,病名要规范,完整。
五、需出具病假休息证明时,应根据疾病的性质和轻重决定。
门诊患者应控制在
三天以内,一周以上须经科主任签字,一个月以上由院领导审批。
住院患者病假证明可适当放宽,但最长不应超过三个月。
六、印章管理者在盖章时应在证明上签字,以示负责。
七、违反管理制度者,医院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若违反法律规定的当时人承担法律责任。
医院医疗证明管理制度

医院医疗证明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医疗证明管理工作,确保医疗证明的客观、真实、准确,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医疗证明,是指医院在诊疗过程中为患者提供的诊断证明、病休证明、手术证明、康复证明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医学证明文件。
第三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证明管理制度,加强对医疗证明的审核、出具、保管、使用等环节的管理,确保医疗证明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医院医疗证明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医疗证明的出具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合格的医务人员从事医疗证明出具工作。
医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业务知识和工作经验。
第六条医疗证明应当根据患者的实际病情和诊疗情况出具。
医务人员在出具医疗证明时,应当认真审查患者的病历资料,确保医疗证明的内容真实、准确。
第七条医疗证明应当由医疗机构统一出具,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医疗证明的格式由医疗机构自行制定,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医疗证明应当明确表述患者的病情、诊断、治疗等情况,并注明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等信息。
医疗证明应当一式两份,患者一份,医疗机构存档一份。
第九条医疗证明的出具时间,以患者的实际诊疗时间为依据。
医疗证明的有效期限,根据患者的病情和治疗需要确定,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证明的审核制度。
出具医疗证明前,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相关专业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审核,确保医疗证明的客观、真实、准确。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证明的追溯制度。
医疗证明的出具、审核、使用等情况,应当有完整的记录,便于查阅和监督。
第三章医疗证明的使用第十二条患者有权持有和使用医疗证明。
医疗证明可以作为患者就诊、转院、报销、理赔等事项的依据。
第十三条医疗证明不得转让、借用、冒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篡改、损坏医疗证明,不得非法使用医疗证明。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学证明文件类医疗文书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学证明文件类医疗文书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1.09•【文号】国卫办医政函〔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学证明文件类医疗文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政函〔202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为进一步加强医学证明文件类医疗文书(以下简称医疗文书)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出具医疗文书行为,提高医疗文书质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完善医疗文书管理制度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机构医疗文书管理制度,梳理制定本机构开具的医疗文书目录清单,明确目录清单中每种医疗文书的开具流程和具体负责部门,强化开具相关医疗文书的授权管理,按照文书种类分别明确开具相关医疗文书人员应当具备的资质、职务、职级等条件,并进行动态管理。
同时,严格落实证章分离的管理要求,明确每种医疗文书的专用印章(可新制作或指定现有印章),强化用章审核管理。
二、统一医疗文书开具内容对于国家或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尚没有统一制式规定的医疗文书,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文书种类制定本机构相关医疗文书的开具常规,统一文书格式,明确文书内容的基本规范或要求,在机构层面建立统一编号和留存备份机制。
医疗文书填写内容应当具体、真实、合理、清楚、规范,符合本机构相关医疗文书的开具常规,并有相应的诊断治疗依据。
三、规范医疗文书开具行为医疗机构应当规范本机构医师开具医疗文书的行为,指导医师根据患者在本机构的就诊情况开具相关医疗文书,不得向未在本机构就诊的人员开具医疗文书,不得出具虚假医疗文书以及与医师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疗文书。
负责医疗文书用章工作的人员要认真核对医疗文书内容,确认相关医疗文书是否符合本机构管理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用章,且不得在空白医疗文书上盖章。
医疗诊断证明管理制度

医疗诊断证明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规范医疗诊断证明书的出具和管理,确保医疗诊断证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疗诊断证明书的定义医疗诊断证明书是指由医疗机构出具的,载明患者病情、诊断、治疗等情况的书面证明文件。
医疗诊断证明书作为患者就诊过程及诊断意见的的文字依据,是患者病假、工伤认定、保险理赔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书的条件1. 医疗诊断证明书应由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出具。
2. 医师应遵循医学伦理,客观、真实、准确地陈述患者的病情、诊断和治疗情况。
3. 医疗诊断证明书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由出具医师签名和医疗机构盖章。
第四条医疗诊断证明书的内容1. 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等信息。
2. 患者的就诊时间、就诊号、住院号等就诊信息。
3. 患者的病情描述、诊断结果、治疗方案等。
4. 医嘱和建议,包括休息时间、治疗措施、复查时间等。
5. 医师签名、医疗机构盖章、出具日期等。
第五条医疗诊断证明书的出具流程1. 患者或其代理人向医疗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2. 医疗机构审核患者就诊记录,确认符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书的条件。
3. 医师根据患者就诊记录和实际情况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书。
4. 医疗诊断证明书经医疗机构审核、盖章后生效。
第六条医疗诊断证明书的管理1.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诊断证明书的管理制度,明确出具、审核、归档等流程和责任人员。
2. 医疗机构应妥善保管医疗诊断证明书,确保其安全性、保密性。
3. 医疗诊断证明书一经出具,不得随意更改。
如患者病情发生变化,需重新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书的,应按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重新办理。
4. 医疗机构应定期对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书的医师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医疗诊断证明书的质量。
第七条违规行为的处理1. 出具虚假、不实医疗诊断证明书的,由医疗机构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三甲医院医疗证明文件管理制度

三甲医院医疗证明文件管理制度一、医疗证明文件包括疾病证明、病假证明、死亡证明和转院证明等。
二、开具医疗证明文件的具体要求:1、人员要求: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
2、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并获得诊断依据后方可出具医疗证明。
不得单凭患者简单主诉或因人情关系,利用职权开具医疗证明;不得伪造医疗证明;不得出具超出自己执业范围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疗证明。
三、疾病证明及病假证明1、本院疾病证明书包括只有疾病证明书一种,住院疾病和门诊疾病均可使用。
2、住院患者应用“疾病证明书”,由主管医师在患者出院时出具并签字后随出院证一同送出入院处,由出入院处盖章后生效;门(急)诊患者由接诊医生出具疾病证明书并签字后由医务科盖章后生效。
开具疾病证明书的医师应对所作出的诊断负责。
3、病假证明填写于疾病证明书中,应按所诊断疾病的性质来确定假期时间的长短:(1)普通疾病一般每次≤半个月,半个月以上的病假证明需由专科副/正主任医师或科主任开具;(2)严重、慢性疾病1个月以内,需由副主任医师及以上级别医师方能开具;(3)严重影响日常生活或生活不能自理的疾病,如大手术、晚期癌症、严重脑外伤、伴并发症的脑血管病等可酌情延长至2~3个月;需有专科科主任或科副主任审核签字(产假和伤情鉴定专家组鉴定的休假期限除外);(4)急诊患者或不能明确诊断者1-3天;4、劳动能力鉴定等鉴定书中需要医疗机构填写诊疗意见的,需由相关专科副主任及以上医师出具并签名,医务科审核后盖章生效。
5、疾病证明书盖章管理(1)“住院患者疾病证明书”由出入院处于出院结帐手续办结后盖章并交患者或家属;(2)急诊患者的疾病证明书由急诊科盖章;门诊患者的疾病证明书由门诊部盖章。
盖章人员需对疾病证明书的内容与病历记录内容进行核实。
四、死亡证明:患者死亡后由患者的经治医生负责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各项内容必须如实按要求填写完整,盖科室公章。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共四联,第一联贴病历中,第二联送预防保健科上报,第三、第四联交家属办理注销户口及殡葬火化。
第二医院医疗文件管理制度

第二医院医疗文件管理制度一、前言为加强第二医院医疗文件管理,确保病历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追溯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病历保存管理1. 病历保存原则:遵循“一人一档、分类存放、便于查阅”的原则,确保病历的安全、保密和完整。
2. 病历保存方式:采用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并行保存。
纸质病历应存放于专门的病历柜中,电子病历应存储在指定的服务器上。
3. 病历保存期限: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门急诊病历保存期限为至少15年,住院病历保存期限为至少30年。
保存期满后,经审批可进行销毁。
4. 病历保存要求:(1)病历应保持整洁、完好,不得涂改、撕毁、损坏或遗失。
(2)病历应按照患者就诊时间顺序进行排列,便于查阅。
(3)病历柜应配备锁具,钥匙由专人保管,确保病历安全。
(4)电子病历应定期进行备份,防止数据丢失。
5. 病历保存环境:病历存放区域应保持干燥、通风、避光、防虫、防潮、防高温,确保病历质量。
6. 病历保存监督:医务部门应定期对病历保存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病历保存工作落到实处。
7. 病历保存人员:指定专人负责病历的保存、归档、查阅等工作,确保病历管理规范、高效。
三、病历书写1. 病历书写规范:(1)病历书写应使用蓝黑或碳素墨水,字体工整清晰,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
(2)病历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遗漏、虚构、篡改等情况。
(3)病历书写应遵循医学专业知识和术语,避免使用非专业词汇。
(4)病历书写应体现医疗活动的连续性、动态性,记录患者病情变化、诊疗过程及治疗效果。
2. 病历书写要求:(1)门急诊病历应包括就诊记录、检查检验结果、诊断、治疗及转归等内容。
(2)住院病历应包括住院志、病程记录、手术记录、护理记录、检查检验结果、医嘱、出院记录等。
(3)病历书写应按照时间顺序进行,确保记录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四、病历归档管理1. 病历归档原则:(1)遵循“一人一档、分类归档、便于查阅”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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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证明文件管理制度
医疗证明文件管理制度是一种组织协调医疗证明文件工作的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医疗证明文件的收集、整理、存档和使用等各个环节,提高医疗
证明文件的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下面是一个关于医疗证明文件管理制度
的详细介绍。
一、制度目的
二、制度适用范围
该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内所有涉及医疗证明文件的部门和人员,包括
医院、诊所、卫生院等各级医疗机构。
三、制度内容
1.医疗证明文件的确定
医疗机构应确定医疗证明文件的种类和格式,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
规定执行。
同时,医疗机构应制定文件编号和文件用途的规定,以便于管
理和使用。
2.医疗证明文件的收集
医疗机构应制定相关流程,确保医疗证明文件的全面收集。
对于需要
提供医疗证明文件的患者,医疗机构应在接诊时详细了解其需求,并根据
需要收集相应的医疗证明文件。
3.医疗证明文件的整理和归档
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文件整理和归档部门,负责医疗证明文件的整
理和归档工作。
医疗证明文件应按照一定的分类标准进行整理和归档,确
保文件的易查、易用。
4.医疗证明文件的保密
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疗证明文件的保密工作,禁止未经授权的人员查
阅和使用医疗证明文件。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文件保密制度,明确保密
责任和惩戒措施。
5.医疗证明文件的使用
医疗机构应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严格控制医疗证明文件的
使用范围和方式。
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患者的需要提供医疗证明文件,并记
录使用的详细情况,以便追踪和监督使用情况。
6.医疗证明文件的销毁
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制定医疗证明文件的销毁办法,
确保医疗证明文件的安全销毁。
销毁过程应记录详细信息,包括销毁时间、方式和责任人等。
四、制度执行
1.相关人员的职责
医疗机构应明确文件管理部门、归档人员、保密人员等的职责,并建
立相应的激励和考评机制,以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2.监督与检查
医疗机构应定期进行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加强制度宣传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管理水平和认识。
3.制度修订与完善
医疗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医疗证明文件管理制度,
以适应新的法规要求和技术发展。
综上所述,医疗证明文件管理制度对于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转和患者权
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医疗机构应重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加强相关人员
的培训和管理,为患者提供高质量的医疗证明文件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