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修订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修订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2005年7月22日水利部令第26号发布根据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5月10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下同)、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项目法人的安全责任第六条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
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第七条项目法人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为确保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顺利进行,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益,制定《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一、安全责任1.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2.水利工程建设单位要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3.水利工程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
二、安全教育和培训1.水利工程建设单位要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2.重要岗位的工作人员要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并经过安全培训合格。
3.新入职员工要进行安全培训,并通过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事故应急预案1.水利工程建设单位要制定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级人员在事故发生时的应急措施和责任。
2.定期进行事故演练,提高员工在应急情况下的应对能力。
四、安全设施和防护1.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如防护栏杆、安全网等,保障员工的安全。
2.在特定作业场所,要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如安全帽、安全绳等。
五、工艺安全措施1.水利工程建设单位要根据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工艺安全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2.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科学合理的施工计划和施工方法选择,控制施工风险。
六、力量安排和管理1.水利工程建设单位要根据工程的特点合理安排工作力量,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2.严禁使用低质量的劳动力,要对施工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岗后管理。
七、违规处罚和安全奖励1.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要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对安全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表彰。
八、监督检查1.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确保规定的落实和执行。
2.在施工现场设立监督员,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问题。
安全生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发布单位】水利部【发布文号】水利部令第26号【发布日期】2005-07-22【生效日期】2005-09-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水利部(水利部令第26号)《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6月22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下同)、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项目法人的安全责任第六条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
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第七条项目法人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保护工程建设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工程建设质量,明确以下管理规定。
二、责任主体1. 国家:负责制定和完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安全生产责任;2. 省级水利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及时处理安全事故;3. 建设单位:负责制定和实施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安全培训,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4. 监理单位:负责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并及时报告发现的安全问题;5. 施工单位:负责组织和落实现场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障工人的安全生产条件;6. 分包单位和供应商:负责对施工单位的工作进行安全监督,确保其按照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工作;7. 工程建设参与者:运用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积极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管理。
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 建设单位应制定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工程安全责任,组织力量落实安全管理要求;2.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保证施工人员了解和遵守安全操作程序;3.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分包单位和供应商的管理,确保其严格按照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工作;4.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险工程和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和管控制度,进行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
四、安全培训教育1. 建设单位要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工程参与者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2. 施工单位要对工人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教育,确保其具备安全操作和应急处置能力;3. 施工单位要定期组织安全技能竞赛和演练,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应变能力。
五、安全防护设施1. 建设单位要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安全帽、安全鞋、防护眼镜等,确保工程参与者的人身安全;2. 施工单位要按照工程特点和安全要求,合理设置和使用安全防护设施,提供安全保障。
六、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1. 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施工过程中潜在危险和事故隐患的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2. 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预案,组织演练并不定期进行检查和修订;3. 施工单位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人员,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置。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7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7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7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建设安全,保护职工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管理是指对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组织、监督、协调和管理的工作。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协调推进、全员参与”的原则,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和每个人。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项目启动前,成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的部门、人员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规划和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计划,并确保计划的落实。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施工方案,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交底。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第九条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过程中充分考虑施工安全和水利工程运行安全的要求,确保设计方案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第十条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当采取以下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一)制定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各项施工工序的安全要求;(二)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保证施工人员了解安全操作规程和操作要点;(三)加强现场安全监督,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四)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警示标识设置,保证施工人员能够清楚识别危险区域;(五)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六)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制,及时应对突发事件。
第四章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第十一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6号《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6月22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目录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下同)、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项目法人的安全责任第六条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
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第七条项目法人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对可能影响施工报价的资料,应当在招标时提供。
第八条项目法人不得调减或挪用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费用。
工程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水利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水库、水厂、排灌站等。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落实责任,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确保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单位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所有权单位(或法定代表人)对其所属工程项目的安全负有最终责任。
第六条项目管理单位应成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制。
对所辖项目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管理单位的要求,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同时,应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确保施工单位按照安全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并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第九条设计单位应在水利工程设计过程中,重视安全建设,减少安全风险,确保设计合理、施工可行。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第十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前,应进行安全评估,分析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并制定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做好现场安全管理,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划定安全限制区域,落实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备和器材,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转。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做好记录和报告。
第四章应急管理第十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明确各方责任,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配备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建立应急预案,指导施工单位在发生突发事件时的应急处置措施。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全文解读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全文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管,确保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保障施工人员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应有专业机构负责安全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五条: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管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机制。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落实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监督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定期检查和评估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章:安全生产措施第十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和作业指导书,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
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管第十四条: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管和指导。
第十五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向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施工计划和施工进度,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及时上报施工过程中的事故和安全事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对严重违规或造成事故的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本文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进行了全文解读,总共有六章,包括总则、组织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措施、安全生产监管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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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削减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撤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浇灌、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需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工程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下同)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需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担当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工程法人的安全责任第六条工程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检查时,应当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工程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检查。
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第七条工程法人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播送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精确、完好,满意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对可能影响施工报价的资料,应当在招标时提供。
第八条工程法人不得调减或挪用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费用。
工程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工程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托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改变时,应当按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
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并结合工程的详细情况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二)编制依据;(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四)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六)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七)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条工程法人在水利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工程法人应当将水利工程中的撤除工程和爆破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工程法人应当在撤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将以下资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托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二)拟撤除或拟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三)施工组织方案;(四)堆放、去除废弃物的措施;(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章勘察(测)设计、建设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十二条勘察(测)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测),提供的勘察(测)文件必需真实、精确,满意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测)单位在勘察(测)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实行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备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勘察(测)单位和有关勘察(测)人员应当对其勘察(测)成果负责。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考虑工程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触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看法。
采纳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别结构的水利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有关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成果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与设计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并担当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担当监理责任。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检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建设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情况严峻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临时停止施工,并按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托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工程法人报告。
第十五条为水利工程提供机械装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根据安全施工的要求提供机械装备和配件,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备和装置,提供有关安全操作的说明,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装备和配件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到达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十六条施工单位从事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撤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答应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答应证后,方可从事水利工程施工活动。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担当的水利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工程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水利工程建设工程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运用,并依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退安全事故隐患,按时、照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工程施工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上述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备的选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施工现场必需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按时向工程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刻制止。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在建设有度汛要求的水利工程时,应当依据工程法人编制的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工程法人批准;触及防汛调度或者影响其它工程、设备度汛安全的,由工程法人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第二十二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特地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以下到达肯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以及总监理工程师核签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二)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六)撤除、爆破工程;(七)围堰工程;(八)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触及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检查。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在运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备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运用承租的机械装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方可运用。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工程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前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施工单位在采纳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根据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托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详细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规章、标准性文件和技术标准;(二)监督、指导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三)组织、指导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建设、考核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的考核工作以及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工程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第二十八条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地方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标准性文件;(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三)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建设工作以及有关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工程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托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严格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水利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配备肯定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应当经水利部考核合格。
第三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托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本规定第九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备案资料后20日内,将有关备案资料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流域管理机构抄送工程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报水利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