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3篇)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规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国家、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以公益为目的,由国家投资或委托管理的资金、设备、房屋及其他财产等。
下面是该规定的主要内容:1. 公有制原则: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属于公有制,必须保护国家和人民的财产权益。
2. 国有资产的分类管理:根据用途和产权关系的不同,国有资产分为专用资产和非专用资产。
专用资产包括用于公益活动和公益服务的资金、设备、房屋等;非专用资产包括用于其他经营性活动的资产。
3. 资产管理职责: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单位负责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处置进行监督和控制;事业单位负责人对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负责。
4. 资产的保护和增值: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合理利用和维护国有资产,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事业单位可以通过经营活动、投资等方式增加资产收益、增值国有资产。
5. 资产使用权:事业单位依法享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权,但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核准和登记。
6. 资产处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符合程序和条件;对于不再需要使用的资产,可以依法进行处置,但必须提前报批或报备。
7. 监督与责任追究:国家和社会各界有权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进行监督;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将被追究相应的责任。
总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的出台,旨在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财产权益,并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和保值增值能力。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和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障国有资产的正常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条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事业单位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和管理。
事业资产管理制度范本

事业资产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规范和监督,提高资产管理的效率和资产使用的经济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事业单位内部资产管理工作,包括资产采购、使用、保管、清查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分工,落实资产管理制度,建立起科学、规范、制度化的资产管理工作制度。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完善资产管理档案,定期进行资产清查,确保资产台账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资产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资产利用率,防止浪费。
第六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维修、保养制度,延长资产使用寿命,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七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调拨、处置制度,合理配置资产资源,防止资产闲置和浪费。
第八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风险评估、风险防范机制,提高资产管理风险应对能力。
第二章资产管理流程第九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工作流程,包括资产购置、使用、保管、清查等各个环节。
第十条资产采购流程包括资产需求申请、资产采购申请、资产采购审批、资产采购执行等环节。
第十一条资产使用流程包括资产领用登记、资产使用登记、资产维修保养、资产借用、资产处置等环节。
第十二条资产保管流程包括资产入库登记、资产出库登记、资产盘点、资产维修保养、资产闲置管理等环节。
第十三条资产清查流程包括资产清查计划制定、资产清查实施、资产盘点结果审核、资产台账更新等环节。
第三章资产管理责任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明确资产管理工作的责任人员,并建立健全资产管理责任制度。
第十五条资产管理委员会是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决策机构,负责统筹协调资产管理工作,做出重大资产管理决策。
第十六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执行资产管理工作,包括资产采购、使用、保管、清查等各个环节。
第十七条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人员的培训机制,提高资产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工作技能。
第十八条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考核机制,对资产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等。
第四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各级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研究制定本级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和相关的费用,组织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三)按规定权限审批本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组织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四)推进本级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五)负责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六)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七)研究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和评价机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八)监督、指导本级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国资产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国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行为,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分类管理:(一)非经营性资产管理。
由县政府授权统一交给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委托给资产占有单位管理,即:各单位把合法的产权证原件及固定资产清单移交给国资局管理,无产权证的,由各单位把资料补齐,补办产权证。
(二)经营性资产管理。
由县政府授权统一移交给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经营管理;各单位把经营性资产登记造册,连同合法的权属证明移交给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二章资产配置第四条行政事业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行政事业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五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一)行政事业单位购置资产时,如需经县廉政办审批的,县廉政办审批后到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下同)领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申报表》进行填报,经申购单位负责人审核,报县财政局批准。
(二)县财政局根据单位资产状况等对各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项目进行审批。
行政事业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必须经县政府批准。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一、总则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指对事业单位所拥有的国有资产进行统一管理和有效利用的一项重要工作,旨在保护国家财产安全、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和经济效益,保障国家和人民根本利益。
为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二、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原则。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必须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保值增值,切实保障国家财产安全。
2. 保护和合理利用原则。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依法合规管理,在保障国家财产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和经济效益。
3. 依法管理原则。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做到依法运行、依法管理、依法监督。
三、资产管理责任1.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规章和操作规程,明确各级管理层的责任和权限。
2.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所辖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确保资产使用符合规定。
3.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使用国有资产,确保资产的安全性和有效利用。
四、资产保管与使用1.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清查登记制度,确保国有资产的准确记录和登记。
2.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未经批准不得私自使用、处置或转让国有资产。
3.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进行,确保处置公开、公正、公平。
五、资产评估与监督1.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进行资产评估工作,确保国有资产的价值准确把握和保值增值。
2.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各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3. 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进行监督和审计,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六、责任追究1. 对于违反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2. 对于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等行为,相关责任人应当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一、总则1.1 目的与依据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固定资产的运营效率和保值增值能力。
本制度的制定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管理条例》、《财政领域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包括固定资产的登记、评估、采购、使用、保养、处置等各个环节。
二、固定资产的登记与管理2.1 固定资产登记2.1.1 新购固定资产的登记新购固定资产的登记应包括资产名称、型号、规格、数量、购置日期、供应商、购置金额等信息,并确保资产登记信息与购置凭证一致。
2.1.2 原有固定资产的登记原有固定资产的登记应包括资产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使用部门、使用人、领用日期等信息,并确保资产登记信息真实准确。
2.2 固定资产管理2.2.1 资产分类管理固定资产应按照规定的分类方法进行分类管理,如按资产种类、用途、价值等方式进行分类,并建立相应的档案。
2.2.2 资产编码管理为了便于固定资产的追溯和管理,应对固定资产进行编码管理,并建立相应的编码规则。
2.2.3 资产盘点与清查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与清查,确保资产的数量和位置与登记信息相符,发现差异及时进行处理。
三、固定资产采购流程3.1 采购需求确认根据各部门的需求,确立固定资产的采购计划,并编制采购申请表,附上相关的技术规格、数量、用途等信息。
3.2 采购方案制定3.2.1 制定采购方案根据采购需求,制定相应的采购方案,包括招投标方式、评审标准、投标文件等内容。
3.2.2 招投标按照采购方案的要求,组织招投标工作,选择合适的供应商,并签订采购合同。
3.3 采购验收与入库采购到货后,由验收人员进行验收,确保采购物资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数量要求,并进行入库管理。
四、固定资产的使用与保养4.1 资产领用与使用4.1.1 资产领用手续资产领用人应填写资产领用申请表,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领用。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管理,保护国有财产安全和维护国家经济发展的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各类事业单位对其所持有的国有资产的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和任务,合理使用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的质量和价值。
第四条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使用与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保护国有资产的权益。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在本单位或者委托管理单位名义下所持有的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事业单位是指由国家机关、地方各级政府和其他社会组织组建、接受国家和社会委托,从事公益服务和管理活动的组织。
第七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核定、调整和处置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并经过相应的程序和决策机构的审批。
第二章国有资产的核定与登记第八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的台账,并及时将国有资产的核定情况、使用情况以及处置情况等进行登记。
第九条事业单位应当对国有资产的核实、形态、规模和价值进行定期核定,并及时进行调整和变动的登记。
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国有资产台账,对所有的国有资产进行分类管理,并按照资产的性质、用途、规模和价值确定责任人。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对国有资产进行定期盘点和检查,并将盘点、检查情况进行记录和备案。
第三章国有资产的使用与维护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经费预算和年度计划,科学合理地安排和使用国有资产。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对国有资产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并确保国有资产的完好和安全,防止财产损失。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管和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和滥用。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国有资产的保险制度,对重要的国有资产进行保险和保值。
第四章国有资产的处置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对国有资产进行处置。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处置应当经过相应的审批程序,并公开透明。
国有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

国有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国有事业单位是指由国家投资兴建、具有社会公益性和经济效益的事业单位。
在国有事业单位中,资产管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它涉及到国有资产的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和增值,是事业单位运行和发展的重要保障。
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资产管理制度,对于国有事业单位的稳健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国有事业单位资产分类国有事业单位的资产主要分为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两类。
1. 流动资产流动资产是指那些容易转化为货币或可能在短时间内转化为货币的资产,一般包括货币资金、应收账款、短期投资、库存商品等。
2. 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是指那些预期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且在生产和经营活动中不转换为现金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机器设备、交通工具等。
二、国有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1. 严格保护国有资产安全国有资产是国家和人民的共同财富,事业单位应该认识到资产安全保护是其首要职责,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资产流失、损毁和浪费等情况发生。
2. 坚持合法、合规资产管理应当遵循法律法规,不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和机关规章制度,保证资产的合法、规范使用,确保资产管理工作的公开、透明。
3. 有效利用资产资产管理应该注重资产的有效利用,促进资产的增值。
合理配置和精细管理资产,降低运营成本和风险,逐步提高财务收益。
4. 明确责任、实行管理资产管理需要规范操作程序、责任明确,实行科学化的管理模式,加强对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资产管理工作高效、稳定运作。
三、国有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1. 资产管理单位国有事业单位应当设立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资产管理工作。
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具备完善的资产管理档案和资产台账制度,建立安全保管措施,制定资产存储、清点、评估等管理制度。
2. 资产登记制度国有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登记制度,对所有拥有的固定资产进行登记,明确资产所有权及使用权归属,避免资产无序流转、错失管理等问题的发生。
3. 资产领用制度国有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领用制度,规定资产领用的程序和要求,领用人应当凭借相关手续进行申请,领取之后负有良好的保管责任,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领用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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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x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具体包括:(一)行政事业单位的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存货)、暂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有价证券等流动资产;(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附着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仪器仪表、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文艺体育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用具等固定资产;(三)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四)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五)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培训中心、服务中心、宾馆、酒店、招待所、饮食店铺、经营性门面(与行政事业单位脱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除外)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第二章资产管理第六条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具体行使以下职责:(一)根据国家及上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处置、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审批;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等工作;(四)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用费的征收、监督和管理;(五)对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六)推进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运作;(七)向市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以及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告;(四)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五)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按照规定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产使用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国有资产台帐,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
特殊情况确需出租、出借的,应当事先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所获得的收入,应当及时上缴财政,实行专户管理。
国有资产占用费按怀政办发〔20XX〕14号规定征收。
第四章资产配置与调剂第十一条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标准进行配备; 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必须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实行政府采购。
属于基建工程类资产配置,必须公开招标,并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预、决算评审。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奖励、调拨的资产,接受捐赠、利用上级补助或者其他收入购置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经批准设立临时机构使用的资产,机构设立和撤销时,应当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负责。
第十三条调剂使用或者处置行政事业单位中超标准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由市政府决定,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同时建立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机制。
第五章资产处置第十四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公开原则。
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资产处置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二)先审批后处置原则。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三)“三统一”原则。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实行资产统一公开处置、收益统一上缴、资金统一调控。
国有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
占用、使用单位负责提出处置申请和提供相关资料,不直接参与资产的处置。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权归市政府,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的决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一)行政事业单位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
(二)闲置的资产;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其他按国家和市政府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资产。
第十八条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履行下列审批手续:(一)行政事业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国有资产处置申请;(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主管领导签署意见;(三)行政事业单位到市财政局领取并填报《**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四)市财政局审核后出具批复意见,其中涉及土地、房屋建筑等资产处置的,市财政局应当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或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一)行政事业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组织实施国有资产处置的申请,同时提供资产处置审批意见或者市政府分管领导签署的意见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处置的纪要;(二)市财政局组织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三)市财政局委托市房产交易中心、市土地交易中心或其他拍卖公司依法拍卖处置。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文件、证件或者资料:(一)资产处置申请及《**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二)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包括购货单、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三)资产统计报告或决算报告、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专业技术鉴定部门依法出具的鉴定报告;(四)单位资产处置公示资料;(五)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处置国有资产的,还应当提供有权机关的批准文件;(六)其他依法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对资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的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文件或者在《**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按照财政主导、单位配合、中介评估的原则实行公开处置,以实现国有资产收益最大化;(二)处置土地、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资产的,国土、房产等部门应协助办理相关手续;(三)转让标的应当以资产评估价值作为作价参考依据,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值;(四)受委托负责处置国有资产的部门,应当在处置后10 个工作日内将资产处置情况及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并提交资产处置的相关资料;(五)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市财政局出具的批复文件或者签署意见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按规定办理账户、资产等有关手续的调整。
第二十三条工商、发改、规划、国土资源、房产、公安交警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未经审批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批、权证变更、注销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规定缴存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专户,由市政府按规定统一安排使用。
第六章资产统计与清查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实行年度统计和报告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年度向市财政局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并对其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市财政局应当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进行批复,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清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向市政府报告资产清查情况。
第七章资产登记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并由市财政局核发统一印制的产权登记证。
(一)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产权登记;(二)因分立、合并、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三)因终止或者依法被撤销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产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产权登记实行年审制度,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在占有、使用国有资产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一)未履行职责,资产管理混乱,造成损失的;(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造成资产流失的;(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四)擅自转移、转让、处置资产的;(五)擅自提供担保的;(六)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三十一条对未经批准擅自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以及拒不申报或弄虚作假、瞒报、少报的单位,由市财政局责令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并追缴应缴的国有资产占用费。
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的行政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可以停拨或者缓拨其经费。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