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基坑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成建安监发〔201

合集下载

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关于加强市区两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施工扬尘整治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关于加强市区两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施工扬尘整治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关于加强市区两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施工扬尘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5.07•【字号】成建安监发[2012]33号•【施行日期】2012.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关于加强市区两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施工扬尘整治工作的通知(成建安监发〔2012〕33号)城区安监站(办、科)、本站各科室:根据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成纪发〔2012〕9号)和成都市建委《关于对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整治工作进行督查的通知》精神,为了更好地加强市区两级监督机构扬尘整治工作联动,形成监管合力,从而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管理水平,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市区两级监督机构联动监督管理例会制度市安监站根据施工扬尘整治工作开展情况,每月召开一次市区两级监督机构负责人联席会议。

旨在总结阶段性工作开展情况,查找工作不足,布置下一阶段的工作重点。

通过例会,达到加强沟通、通报工程信息、分析监管问题、提高监管水平的目的。

二、建立建设工程区域联动检查制度市安监站将按行政区域组织各区站监督人员对辖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实施联动检查,联动检查原则上每月组织一次。

联动检查人员由市站与区站联合抽调,联动检查项目名单由各检查组随机确定,检查时各站监督人员随身携带整改通知书、调查通知书、扣分通知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人员现场签发执法通知书,区域联动检查作为日常监督抽查的补充,检查情况及时告知工程监督机构,由各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督促问题工地落实整改。

三、建立市区两级监督人员检查信息反馈制度(一)市安监站向中心城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抄送以下工程信息:1.每月25日抄送一次各城区新备案工程名单;2.每月25日抄送一次各城区总平面施工阶段、开挖工程及已竣工工程名单;(二)中心城区安监机构向市安监站报送以下工程信息:1.每周五向市安监站扬尘整治办公室报送一次各区扬尘检查情况表(见附件)2.每月25日,各城区安监机构报送一次在建工程备案表。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颁布日期:2009-7-21实施日期:2009-8-1文号:成建委发[2009]494号发布单位: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2009-11-26各区(市)县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监测、检测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管理,结合近年来我市深基坑施工管理工作实际,我委对原《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成建委发[2002]712号)同时作废。

特此通知。

附件1、《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管理办法》2、基坑工程的安全等级成都市建设委员会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附件1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的管理,确保深基坑及毗邻建(构)筑物、地下设施、道路的安全,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及相关建设活动。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深基坑施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深基坑工程,是指按《成都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51/T5026)规定的基坑工程安全等级为一、二级的基坑工程(基坑工程安全等级划分见附件二)。

其工作内容包括为保证深基坑坑壁稳定和基坑周边环境安全所涉及的岩土勘察、地下水控制、支护结构设计、土方开挖施工、支护结构施工、涉及边坡稳定的坑底地基加固施工以及相关监测及检测等活动。

第四条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委托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对全市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根据职责权限具体负责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范围内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各区(市)县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进行业务指导。

关于进一步强化我市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2012]37号

关于进一步强化我市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2012]37号

关于进一步强化我市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5-31 信息来源: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文号:成建安监发〔2012〕37号各区(市)县安监站,在蓉各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监测、检测单位:为确保建设工程及相邻建筑(构)物、道路、地下设施及地下管线的安全,避免重大安全事故和社会群体性投诉事件的发生,针对目前我市基坑工程设计及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强深基坑工程安全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基坑工程周围环境的调查和预加固处理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向基坑支护设计单位提供有关基坑周边的环境条件资料并加盖建设单位印章(包括:建(构)筑物距地下室外边线距离,、基础形式及埋深;既有地下管网分布状况;道路分布情况及周边环境现状调查取证材料等)。

专家咨询论证组织单位应将建设单位是否提供周边环境现状调查取证材料作为深基坑工程专项设计、施工方案专家咨询论证的前置条件,凡未提供周边环境现状调查取证材料的,工程项目深基坑工程专项设计、施工方案专家咨询论证结论一律定为不合格。

建设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应提前采取措施对基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安全隐患的场地周边建(构)筑物进行预加固,对地下管线、管沟等应先进行疏通、加固或改迁。

二、强化支护体系安全技术措施(一)采用内支撑作为基坑支护的,深基坑工程专项设计成果,须加盖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印章。

(二)处于膨胀土分布区域基坑,场地属三级阶地的,不得使用锚索(杆)作为基坑支护体系受力构件。

(三)处于膨胀土分布区域基坑,场地属三级阶地的护壁桩净间距不大于800mm,场地属二级阶地的护壁桩净间距不大于l000mm。

非膨胀土分布区域,基坑边坡土质无膨胀性的,护壁桩净间距不应大于1500mm。

(四)严禁在直径小于1.2m的桩身上钻设锚索孔。

凡采用桩身钻设锚索孔的,桩身应增加不小于4根的通长受力钢筋,锚索孔影响范围内箍筋应加密1倍。

成都市基坑支护新规定

成都市基坑支护新规定

关于进一步强化我市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5-31 信息来源: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文号:成建安监发〔2012〕37号各区(市)县安监站,在蓉各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监测、检测单位:为确保建设工程及相邻建筑(构)物、道路、地下设施及地下管线的安全,避免重大安全事故和社会群体性投诉事件的发生,针对目前我市基坑工程设计及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强深基坑工程安全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基坑工程周围环境的调查和预加固处理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向基坑支护设计单位提供有关基坑周边的环境条件资料并加盖建设单位印章(包括:建(构)筑物距地下室外边线距离,、基础形式及埋深;既有地下管网分布状况;道路分布情况及周边环境现状调查取证材料等)。

专家咨询论证组织单位应将建设单位是否提供周边环境现状调查取证材料作为深基坑工程专项设计、施工方案专家咨询论证的前置条件,凡未提供周边环境现状调查取证材料的,工程项目深基坑工程专项设计、施工方案专家咨询论证结论一律定为不合格。

建设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应提前采取措施对基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安全隐患的场地周边建(构)筑物进行预加固,对地下管线、管沟等应先进行疏通、加固或改迁。

二、强化支护体系安全技术措施(一)采用内支撑作为基坑支护的,深基坑工程专项设计成果,须加盖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印章。

(二)处于膨胀土分布区域基坑,场地属三级阶地的,不得使用锚索(杆)作为基坑支护体系受力构件。

(三)处于膨胀土分布区域基坑,场地属三级阶地的护壁桩净间距不大于800mm,场地属二级阶地的护壁桩净间距不大于l000mm。

非膨胀土分布区域,基坑边坡土质无膨胀性的,护壁桩净间距不应大于1500mm。

(四)严禁在直径小于1.2m的桩身上钻设锚索孔。

凡采用桩身钻设锚索孔的,桩身应增加不小于4根的通长受力钢筋,锚索孔影响范围内箍筋应加密1倍。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基坑和桩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基坑和桩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沪建交〔2012〕645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基坑和桩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提高本市基坑和桩基工程的质量,加强工程建设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控制,确保在建工程及相邻建(构)筑物等的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基坑工程(一)建设单位是基坑工程建设责任主体。

基坑工程发包时,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委托符合资质条件和有能力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和检测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基坑工程(包括围护墙、地基加固、支撑、降水、挖土等)、地基基础和地下主体结构分包给不同的施工单位。

基坑环境保护等级为二级(含二级)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在围护设计前委托有资质的房屋质量检测单位对影响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的倾斜、差异沉降和结构开裂等进行检测,为设计单位确定基坑变形控制标准提供依据。

(二)开挖深度大于3米(含3米)的基坑应由具备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或相应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基坑工程围护专项设计。

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必须加盖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章。

对支护结构与主体结构相结合的基坑工程,围护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还应由主体结构设计单位确认,并由主体结构设计单位加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章。

基坑工程关键环节或危险性较大的工序施工时,设计人员应驻现场工作。

(三)基坑工程施工可由该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也可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基坑工程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专业承包企业承担,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施工总包单位对基坑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负总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基坑工程开工前,施工总包单位应编制基坑工程施工方案(包括围护墙施工、挖土、降水、支撑、基础底板浇筑和拆撑回筑等),并报监理单位审核。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专项评审通过的方案施工。

当施工过程中发现异常,原围护设计不能达到预期目的时,施工单位必须及时提出,由建设单位召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研究解决。

关于加强建筑基坑监测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筑基坑监测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筑基坑监测管理的通知闽建建函[2011]165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公用局、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近年来,随着我省城乡建设的快速发展,建筑基坑工程尤其是高层建筑的深基坑工程日渐增多。

由于设计、施工、监测等原因,基坑工程存在较多安全隐患,对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线及在建工程的安全或正常使用造成较大威胁,甚至发生坍塌事故,引发群众担忧和纠纷。

为切实加强建筑基坑工程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基坑监测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基坑监测的重要性。

基坑监测是基坑工程信息化施工、设计优化的重要依据,是及时发现基坑工程安全隐患、保护基坑及周边环境安全的重要手段。

由于基坑工程的实际工作状态与设计工况往往存在一定的差异,基坑工程设计不能全面而准确地反映工程的各种变化,所以有计划的进行现场监测显得十分必要。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基坑监测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督促有关各方严格执行《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和《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闽建建〔2010〕41号),为基坑施工提供可靠充分的依据。

二、落实基坑监测有关各方责任。

建筑基坑工程的建设、监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各司其责,加强配合,共同做好基坑监测工作。

(一)建设单位应与监测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监测项目及其频率,同时提供邻近建(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等有关资料。

当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具备基坑监测资质时,建设单位可优先委托,以确保动态设计。

监测点埋设完成并取得初始值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对监测点进行验收,监测点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监测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基坑开挖。

当监测点损坏时,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监测、施工、监理等单位确定是否需要新增监测点或监测项目。

当监测数据达到或超过预警值时,建设单位应及时牵头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基坑安全。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的意见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的意见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2.23•【字号】成建委发[2009]104号•【施行日期】2009.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的意见(成建委发[2009]104号)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蓉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精神,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实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持续改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状况,建立起从企业到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保持我市建设施工安全生产的良好势态,现就深化我市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工作目标安全标准化就是通过不断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各类管理要素,实现安全管理行为规范化、安全管理制度化、作业秩序程序化和防护设施工具化,促进企业建立运转有效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全市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及省、市有关规定进行评价,达到“标准”和“四化”要求。

二、工作措施1.强化管理标准。

通过建立健全企业的专职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措施实现安全行为管理规范化;通过落实和完善各级安全管理责任实现安全管理制度化;通过安全保证体系的运行,建立预防、监控和持续改进机制实现作业秩序程序化;按照《成都市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设施标准化图例》、《成都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参考图例》、《成都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设施图例》、《成都市建筑施工竹笆板安装技术要点(试行)》中规定的临时设施、场容场貌、安全防护、临时用电、竹笆板防护等标准,全面推广工具式安全防护设施,实现防护设施工具化。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质量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质量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加入收藏设为首页首页新闻资讯政务公开行业管理在线办事查询中心专题专栏下载中心你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文件通知文件通知公示公告工作动态办事指南领导分工政策职能机关处(室)区(市)县建设局直属单位协会、学会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质量管理的通知创建日期:2014/12/15 文件号:成建委〔2014〕427号信息来源:勘设处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建局、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规建局,各勘察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为确保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进一步提高我市勘察质量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8〕231号)、《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建市〔2009〕105号)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建市〔2014〕130号),结合近年来我市实行工程勘察事前报告、提前送审制度、工程勘察现场作业检查及工程勘察成果质量抽查的情况,现就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质量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我市甲、乙级岩土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应由本单位聘用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担任。

二、为保证勘察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避免在卵石场地采用单一动力触探方法造成对地层岩性的误判,工程勘探手段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甲级勘察项目1/2以上勘察孔、乙级勘察项目1/3以上勘察孔应采用植物胶等有效护壁方法取芯钻探;(二)当动力触探不能达到规范规定或设计要求的勘探深度以及勘探深度内有基岩分布时,应采用植物胶等有效护壁方法取芯钻探;(三)对取芯孔应进行动力触探对比试验,且对比孔不少于取芯孔总数的1/3。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勘察文件是否符合以上要求作为审查内容之一并严格把关,必要时应对现场作业原始记录进行核查,对不符合以上要求的勘察文件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基坑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成建安监发
〔201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基坑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成建安监发〔2021〕22号
各区(市)县安监站,在蓉各建设、监理、勘测、设计、施工、监测、检测单位:
近年来,我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对毗邻房屋、道路、管线多次造成不良影响,社会群体投诉事件时有发生,为避免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针对目前我市基坑工程施工中存在的问题,现将进一步加强基坑工程安全管理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搞好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周边环境调查取证工作
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按《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管理办法》要求对深基坑开挖区边线外开挖深度2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道路、地面及地下管线等状况进行调查,并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对调查范围内可能受影响的地面、道路、建(构)筑物等进行拍照或摄像取证(有条件的应办理取证材料公证手续),住宅等重要建筑物应有入户调查记录(见附表)。

住宅等重要建筑物调查点位应包含散水、建筑外墙周边、底层及顶层室内门窗洞口原始状况等,入户调查比例不少于该栋住户数的20。

二、加强收缩土区域基坑工程的设计与施工
膨胀土区域的基坑工程设计与施工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收缩土地区展开深基坑工程勘测时,应当根据场地情况架设勘探坑,查明岩土层界面及懦弱结构面,满足用户基坑掘进设计安全建议。

(二)深基坑边坡支护不得采用击入式钢管土钉墙型式,当采用排桩支护时,冠梁顶面不得低于基坑顶部地面0.5米。

(三)深基坑开凿至设计标高后,应当及时展开地下室主体结构施工,无法及时展开地下室主体结构施工,曝露时间少于7天的基坑,施工单位应当使用混凝土将距掘进结构1倍基坑深度范围内的地基土体展开半封闭。

三、基坑顶红线以内或开挖边线外开挖深度1倍范围地面应采用混凝土硬化,做好基坑顶部和底部的排水措施,防止雨水浸泡对土体产生不利影响。

四、安全等级属于一级的深基坑工程,当深基坑开凿区边线外开凿深度0.5倍范围存有关键建好(二重)筑城物时,例如住宅等,基坑掘进结构应当优先使用内提振型式或内提振与混凝土灌注桩女团型式;未使用内提振掘进结构型式或内提振与混凝土灌注桩女团
型式的,深基坑工程掘进结构设计单位应当充分考虑周边环境和场地地质条件的不利因素,明确提出强化措施,保证紧邻建好(二重)筑城物、地下管线、道路的正常采用。

五、在基坑支护混凝土灌注桩施工中,推广采用机械成孔技术(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采用人工成孔作业:1、孔深超过5m;2、桩径小于1.0m;
3、桩孔中心间距大于2.5m;
4、基坑土层属收缩土;
5、地下水位不能降至挖孔作业面以下;
6、挖孔作业区内土层存有厚度少于1m的单薄、稍墨砂层或少于2m的中密、规整砂层;
7、挖孔作业区内土层含有腐植有机质、不明物质等可能存在有毒气体的土层。

(二)因周边环境等特定原因确须使用人工挖出孔砼灌注桩并作掘进的基坑工程,建
设单位应当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书面向安全监督机构申报。

当使用深度少于16米的人工
挖出孔砼灌注桩并作掘进的基坑工程,建设单位还应当非政府不少于5名专家对设计、施
工专项方案展开咨询论证。

六、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对基坑工程支护结构的质量进行抽检,基
坑工程安全等级属一、二级的,支护桩桩身完整性检测抽检比例应为100;采用机械成孔
施工工艺的,施工单位还应在混凝土灌注作业前采用检测仪器对成孔形态进行检查验收,
形成验收记录。

七、深基坑工程变形监测活动应当合乎以下建议:
(一)监测单位应当依据国家规范规程、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等要求,制
定深基坑工程监测方案,及时分析监测数据。

当监测数据异常或监测数据超过设计报警值时,应立即向建设、监理、施工、设计等相关单位通报。

(二)推行监测单位备案制度。

专门从事我市深基坑工程变形监测的单位,应当将单
位资质和主要技术人员资格材料报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备案,市安监站定期将有关
信息向社会申报。

(三)凡监测数据异常或监测数据超过报警值,监测单位未及时向建设、监理、施工、设计等相关单位通报并产生后果的,市安监站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对未办理施工许可擅自展开基坑施工的,建设单位除应当拒绝接受行政处罚外,
还应当委托具备建设工程质量综合检测类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对已构成基坑的掘进结构、
边坡抗炎位移及对周边环境影响的安全性展开鉴别,鉴定结论将列入项目动工安全条件审
查内容。

附件:《建筑基坑毗邻建筑物现状调查表》
成都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