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
甘肃省民用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查要点

甘肃省民用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查要点—建筑节能篇2.28.1 总则1.为贯彻国家有关节能设计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改善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的室内环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审查要点。
2.本要点适用于新建、和改、扩建的公共建筑、居住建筑节能设计以及既有建筑物的节能改造。
3.按本要点进行审查的建筑节能设计,在保证相同的室内环境参数条件下,公共建筑与未采取节能措施前相比,全年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照明的总能耗应减少50%。
居住建筑的采暖总能耗应减少65%。
4.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要点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建筑面积不超过500㎡的采暖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允许不提供计算书、不填写节能备案表,体形系数超限允许不进行权衡判断核算。
但是围护结构各部位应参照类似建筑采取保温、节能措施。
2.28.2 建筑专业节能设计文件1.节能设计文件应包括的内容:(1)节能设计说明(提示:建筑设计说明中应单列节能专篇或章节)(2)节能设计计算书(提示:需要权衡判断的必须采用国家认证的软件计算。
)(3)节能设计备案表(提示:应注明各部位的热工指标,打钩标明是否经过权衡判断。
)(4)节能设计相关详图2.节能设计说明的内容(1)节能设计依据:(提示:包括执行的(有效的)节能标准、保温构造的标准图集以及新型保温材料热工指标的依据。
)(2)节能设计概况:(提示:包括工程名称、公共建筑、居住建筑所属的气候区和达到的节能率;建筑功能;节能设计的建筑面积(分地上、地下)、层数(分地上、地下)、建筑高度、结构体系、围护结构的材料等。
)(3)主要保温材料的热工性能指标(列表):(提示:包括材料名称、表观密度、导热系数、修正系数、燃烧性能、外窗的气密性能、开启面积比例、公共建筑外窗的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等。
)(4)按照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分别列出体形系数和各方向的窗墙面积比。
(提示: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公共建筑体形系数超过0.3时各部位传热系数限值更加严格,体形系数超过0.4时应进行权衡判断。
甘肃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19修正)

甘肃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8年8月19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9年12月16日十三届省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和资源的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及其用能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改造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和建筑物使用设备的运行管理过程中,通过采用节能技术和产品,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降低建筑的能源、资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和资源的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民用建筑节能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规划。
建筑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省民用建筑节能标准,鼓励使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
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本省民用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目录。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完善供热价格机制,鼓励发展集中供热系统和热电联产系统,使用先进成熟技术建设热源、一次供热管网系统和换热站,整体优化供热系统,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第八条新建居住建筑围护结构应当符合节能标准,并应当安装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制冷)分户计量装置和供热(制冷)系统调控装置。
新建公共建筑应当安装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用电分项计量装置、用热(制冷)计量装置、供热(制冷)系统调控装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物内配备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保证量值准确可靠。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8806-89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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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是指根据民用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节能标准,对民用建筑项目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的对策和措施,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本办法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者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项目设计方案和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并监督实施的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的监督管理和节能审查工作。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范文(二篇)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保障国家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依法加强对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项目,包括住宅、商业、办公等各类建筑。
第三条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应坚持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评估和审查结果真实有效。
第四条相关部门应建立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数据监控。
第五条本办法由国家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解释和实施。
第二章评估内容和标准第六条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应包括建筑整体节能设计、设备节能设计、供暖制冷系统的节能设计、以及建筑外墙节能等方面的评估。
第七条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应遵循国家相关的节能标准和规范,包括但不限于《建筑能耗标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
第八条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应关注建筑材料的可再生性、节能性、环保性等因素,并且评估结果应符合国家相关的环保和安全要求。
第九条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应以能源消耗的降低程度、建筑节能指标的达标情况等为评估标准,综合考虑建筑功能、使用寿命、投资成本等因素进行评估。
第三章审查程序和要求第十条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应在项目设计完成之前进行,审查程序包括初审和终审。
第十一条初审主要对建筑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包括建筑平面布置、建筑方案、设备配置等方面的内容,确保其符合相关的节能要求。
第十二条终审主要对初审合格的设计文件进行复核,同时对能源利用方式、设备选型、节能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审查,以确保设计方案真实可行,能够达到节能效果。
第十三条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应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进行,相关部门应及时反馈审查结果,并明确是否通过审查。
第十四条审查结果分为通过和未通过两种,未通过的项目应重新设计,直至满足相关的节能要求方可通过审查。
第四章监督和处罚第十五条相关部门应建立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监督机制,对评估和审查过程进行抽查和随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追究责任。
甘肃省实施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细则(97年修正)-省政府令第27号

甘肃省实施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细则(97年修正)正文:---------------------------------------------------------------------------------------------------------------------------------------------------- 甘肃省实施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细则(1990年4月19日甘政发〔1990〕59号文发布1997年10月22日省政府令第27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节约能源工作的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我省境内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条例》及本细则,合理利用和节约能源,努力提高能源利用率。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能源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电力、焦炭、煤气、煤油、柴油、汽油、燃料油、蒸汽,薪柴等。
第四条甘肃省计划委员会是全省节约能源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细则的贯彻执行。
第二章节能管理基础工作第五条全省各地(州、市)及重点耗能企业主管部门,都要有主要负责人主管节约能源工作,明确节能管理机构。
第六条各企业应确定一名负责人主管节约能源工作。
年综合能耗折合标准煤一万吨以上的企业,不论承包与否,都要有相应的节能管理机构和人员,管理能源的使用及节约。
第七条各地(州、市)及重点耗能企业主管部门的节能管理机构,要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节能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地区、本行业和本部门的节约能源规划及技术政策,对所属企业节约能源工作,实行有效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企业节能管理机构及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节约能源工作的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二)编制节能规划和年度计划,监督管理本企业能源利用情况,组织节能工作的考核评比,负责节能奖的分配和使用;(三)推广应用节能新产品、新技术,交流节能信息和情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等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等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31•【字号】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施行日期】2023.12.3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等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2023年12月26日十四届省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12月31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公布自2023年12月3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省政府对涉及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对《甘肃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等5件政府规章予以修改:一、甘肃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1.将第一条修改为:“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将第二条修改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证的申领、发放、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3.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4.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删去其中的“居住登记及”“居住登记和”。
5.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就业证明包括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6.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用人单位和房屋出租人应当向需要办理居住证的申请人出具居住证申领相关证明材料。
最新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143号)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3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0月28日经第76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五年十一月十日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节能规划,制定国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节能规划,制定本地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能源、资源的综合利用和节约,对城镇布局、功能区设置、建筑特征,基础设施配置的影响进行研究论证。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节能发展状况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制定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有关规定,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标准或者实施细则。
第七条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用能设备和附属设施及相应的施工工艺、应用技术和管理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2019年《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

2019年《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术语(略)第三章基本规定第四章墙体节能工程第五章幕墙节能工程第六章门窗节能工程第七章屋面节能工程第八章地面节能工程第九章采暖节能工程第十章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第十一章空调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第十二章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第十三章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第十四章建筑节能工程现场实体检验第十五章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第十六章外墙节能构造钻芯检验方法第一章总则【条文】 1.0.1 为了加强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统一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提高建筑工程节能效果,依据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和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管理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制订本规范。
【要点说明】阐述制定本标准规范的目的和依据,以便使人们了解其意义、必要性和重要性。
【条文】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中墙体、幕墙、门窗、屋面、地面、采暖、通风与空调、空调与采暖系统的冷热源及管网、配电与照明、监测与控制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条文】1.0.3 建筑节能工程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工程质量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要点说明】各项规定的“严格程度”是最低要求,最起码的要求。
这也是我们监理的底线原则。
【条文】1.0.4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1.0.5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要点说明】建筑节能验收是单位工程验收的先决条件,具有“一票否决权”。
相关要求: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进行验收。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资料应单独成册,资料内应出具分部工程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2术语※2.0.9进场验收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等进行外观质量和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及质量证明文件核查并形成相应验收记录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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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9.12.23
•【字号】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
•【施行日期】2020.01.23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
正文
甘肃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2008年8月19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9年12月16日十三届省人
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修正。
)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和资源的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及其用能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改造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和建筑物使用设备的运行管理过程中,通过采用节能技术和产品,执
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降低建筑的能源、资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和资源的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民用建筑节能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规划。
建筑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省民用建筑节能标准,鼓励使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
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本省民用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目录。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完善供热价格机制,鼓励发展集中供热系统和热电联产系统,使用先进成熟技术建设热源、一次供热管网系统和换热站,整体优化供热系统,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第八条新建居住建筑围护结构应当符合节能标准,并应当安装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制冷)分户计量装置和供热(制冷)系统调控装置。
新建公共建筑应当安装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用电分项计量装置、用热(制冷)计量装置、供热(制冷)系统调控装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物内配备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保证量值准确可靠。
第九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设计方案时,确定的建筑物布局、朝向、体形等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和日照采光等规范及标准要求。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对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条件进行评估;具备条件的,应当将可再生能源用于建筑物的供热、制冷、照明,并与建筑物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要求和任意删减建筑节能措施,向施工和监理单位提供节能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按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等规范及标准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计,明确节能率,保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质量。
在方案设计、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具体内容,并向建设单位提供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十二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审查民用建筑节能专项内容,出具的审查意见书中应当含有民用建筑节能专项审查意见,并将建筑节能专项审查意见和综合的施工图审查文件一同报施工图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施
工,保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
施工单位对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民用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应当查验具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及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对民用建筑节能工程实施监理。
第十五条从事民用建筑节能测评的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具备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检测设备等条件,并对其测评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节能验收不合格的,责令改正,重新组织验收;对不合格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建筑物墙体和屋面等保温工程的保修期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不得少于五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
施工单位在保修期内应当履行保修责任,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将所售商品住房的节能率、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相应的保护要求等基本信息在房屋销售现场予以公示,并在商品房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第十九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应当考虑建筑物的寿命周
期,对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投入收益比进行科学论证。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应将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同时进行。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制度,完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改进和规范能源统计方法,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建筑物能源消耗数据。
具体统计办法另行制定。
公共建筑应定期将建筑采暖、制冷、照明等能源消耗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节能资金中安排一定的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筑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节能技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
第二十二条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用于建筑物的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协议分享建筑物节能改造所获得的收益。
民用建筑节能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在不影响建筑物质量、安全和城市景观的前提下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未在设计或施工招标文件及相关合同中明确民用建筑节能技术要求和产品技术指标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未在审查意见中设置民用建筑节能章节、未在审查意见书中单列民用建筑节能审查结论、对建设单位报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进行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设计审查或对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出具审查合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负责民用建筑节能活动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08年9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