较大和一般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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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附件1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通用部分)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和集团公司规定,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较大事故隐患:1.机关部门未按照“管工作管安全环保”落实安全环保责任的;2.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环保行政许可证照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3.所属企业或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资格证上岗作业,或者岗位员工未经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4.未按规定编制设计、施工方案或者未按方案施工的;5.高危和非常规作业未按规定办理作业许可的,或者办理作业许可审批人未到现场确认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的,或者未按规定实行升级管控的;6.未按规定对可能造成能量意外释放的作业进行能量隔离的;7.未明确并控制高危作业施工现场、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人员数量的,或者作业场所安全通道不畅通的;8.脱岗、睡岗和酒后上岗的;9.违反规定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10.未按规定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采用前组织安全环保论证的;11.易燃易爆危险场所防爆泄压、防静电和防爆电气设备缺失或者失效,或者重点防火部位消防系统缺失或者失效的;12.未按规定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或者未按规定进行应急培训演练的;13.未按规定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或者未安排接害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14.使用无资质、超资质等级或者范围、套牌承包商的,或者未开展承包商施工作业前安全准入评估的;15.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安全生产施工保护费用或者承包商未按规定使用的;1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未批先建的,或者逾越资源生态红线进行生产开发建设活动的;17.建设项目未签订施工合同、未批准开工报告进行施工的,或者未通过安全、消防、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投入正式生产的;18.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或者定期检验的,或者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未按规定进行变更登记继续使用的,或者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和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发证检验和专业设备检测的;19.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排放存储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但尚未构成环境事件的,三级防控设施不完善、未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应急预案不健全或者环保数据造假的;20.对国家、地方政府和集团公司检查发现的安全环保问题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石油)

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石油)

附件1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通用部分)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和集团公司规定,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较大事故隐患:1.机关部门未按照“管工作管安全环保”落实安全环保责任的;2.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环保行政许可证照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3.所属企业或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资格证上岗作业,或者岗位员工未经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4.未按规定编制设计、施工方案或者未按方案施工的;5.高危和非常规作业未按规定办理作业许可的,或者办理作业许可审批人未到现场确认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的,或者未按规定实行升级管控的;6.未按规定对可能造成能量意外释放的作业进行能量隔离的;7.未明确并控制高危作业施工现场、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人员数量的,或者作业场所安全通道不畅通的;8.脱岗、睡岗和酒后上岗的;9.违反规定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10.未按规定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采用前组织安全环保论证的;11.易燃易爆危险场所防爆泄压、防静电和防爆电气设备缺失或者失效,或者重点防火部位消防系统缺失或者失效的;12.未按规定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或者未按规定进行应急培训演练的;13.未按规定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或者未安排接害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14.使用无资质、超资质等级或者范围、套牌承包商的,或者未开展承包商施工作业前安全准入评估的;15.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安全生产施工保护费用或者承包商未按规定使用的;1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未批先建的,或者逾越资源生态红线进行生产开发建设活动的;17.建设项目未签订施工合同、未批准开工报告进行施工的,或者未通过安全、消防、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投入正式生产的;18.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或者定期检验的,或者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未按规定进行变更登记继续使用的,或者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和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发证检验和专业设备检测的;19.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排放存储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但尚未构成环境事件的,三级防控设施不完善、未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应急预案不健全或者环保数据造假的;20.对国家、地方政府和集团公司检查发现的安全环保问题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

05
一般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
现场管理混乱
如设备、工具、材料等乱堆乱 放,占用安全通道。
安全设施缺失
如防护栏、安全罩等缺失或损 坏。
操作人员违规
如未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违反操作规程等。
危险品管理不善
如危险品存放混乱、无标识等 。
一般事故隐患的整改措施
01
现场管理混乱
加强现场管理,明确划分区域,规 范设备、工具、材料等堆放。
VS
系统隐患
指涉及整个系统或企业多个部门、班组或 岗位的潜在问题,其影响范围较大,可能 对整个企业造成威胁。
按隐患严重程度分类
一般隐患
指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隐患,其危险性较低,对企业的影响较小。
重大隐患
指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隐患,其危险性较高,对企业的影响较大。
03
重大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
重大事故隐患一旦发生事故, 其影响程度较为严重,可能涉 及较大范围的人员、财产或环 境。因此,需要关注事故可能 带来的影响程度,及时采取措 施减轻影响。
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措施
制定整改计划
针对重大事故隐患,需要制 定具体的整改计划,包括整 改目标、措施、时间表和责
任人等。
加强现场管理
加强现场管理是整改重大事 故隐患的重要措施之一,包 括对现场进行定期检查、维 护和管理,确保现场安全有
序。
完善安全制度
完善安全制度是整改重大事 故隐患的基础工作之一,包 括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 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等 ,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管责任
01
政府监管部门
02
企业主体责任
政府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 的监管力度,定期开展检查、评估和 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和整改事故隐患 。

公司一般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公司一般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公司一般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公司一般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1.未按规定对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或已失效仍继续使用。

2.起重机械制动、限位、限载、驾驶室联锁等功能缺失。

3.起重机械登车平台与司机室的水平间隙超过15cm。

4.起重机械缺少载荷标识或标识不清晰。

5.起重机械电源滑线未安装信号灯或信号灯损坏。

6.室外龙门吊使用完毕未采取地锚、夹轨器等防风固定措施。

7.吊索具达到报废条件未进行报废处理。

8.压力容器(钢瓶)表面锈蚀严重,外观颜色剥落,连接部位不牢固,存在泄漏缺陷。

9.乙炔气瓶未安装回火防止器。

10.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的间距未达到5米,气瓶与明火的距离未达到10米。

11.天然气管线或阀门存在严重腐蚀或泄漏,室内燃气管线缺少有效报警装置。

12.电梯轿厢内报警装置失效。

13.厂内机动车辆的灯光、制动及附属安全装置失效。

14.变配电室能够进入蛇、鼠、鸟等小动物的通道未设置防护装置。

15.电器线路有破损、挤压,对横跨道路并有车辆通行的临时用电线路,未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16.使用一个电源开关控制两台或两台以上用电设备。

17.配电箱(柜)电源开关缺少控制标识,带电部位缺少可靠防护。

18.机床设备、配电箱(柜)缺少有效接地保护。

19.手持式电动工具未接在漏电保护器上使用。

20.电焊机的一次线接线处没有防护罩,一次电源线超过5米,焊把钳绝缘破损。

21.每月未按规定对机动车进行一次检查。

22.消防设施或器材挪作他用。

23.危险化学品存放处缺少化学品安全说明书(MSDS),或说明书中缺少危害性、应急措施等内容。

24.设备维修过程中电源开关无人监控且未上锁挂签。

25.未对承包方进行风险告知和作业检查。

26.高危和非常规作业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监督、监护的,或作业许可申请人、审批人、监护人、监督人等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合格,或作业许可票证上非本人签字。

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的判定标准

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的判定标准

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的判定标准
一、事故严重程度
1.一般隐患: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可能导致一般事故的隐患,如轻伤、轻
微财产损失等。

2.重大隐患: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隐患,如多人伤亡、
重大财产损失等。

二、事故概率
1.一般隐患:发生概率较低,但有可能发生的一般事故。

2.重大隐患:发生概率较高,且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事故。

三、现场安全管理
1.一般隐患:现场安全管理存在一般性问题,如制度不健全、操作不规范等。

2.重大隐患:现场安全管理存在重大问题,如无安全管理制度、操作严重不
规范等。

四、整改难度
1.一般隐患:整改难度较小,所需整改措施较为简单,且整改周期较短。

2.重大隐患:整改难度较大,所需整改措施较为复杂,且整改周期较长。

五、社会影响
1.一般隐患:社会影响较小,仅限于企业内部或局部地区。

2.重大隐患:社会影响较大,可能引起社会关注和舆论反响的事故。

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石油)

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石油)

附件 1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通用部分)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和集团公司规定,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较大事故隐患:1.机关部门未按照“管工作管安全环保”落实安全环保责任的;2.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环保行政许可证照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3.所属企业或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资格证上岗作业,或者岗位员工未经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4.未按规定编制设计、施工方案或者未按方案施工的;5.高危和非常规作业未按规定办理作业许可的,或者办理作业许可审批人未到现场确认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的,或者未按规定实行升级管控的;6.未按规定对可能造成能量意外释放的作业进行能量隔离的;7.未明确并控制高危作业施工现场、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人员数量的,或者作业场所安全通道不畅通的;8.脱岗、睡岗和酒后上岗的;9.违反规定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10.未按规定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采用前组织安全环保论证的;11.易燃易爆危险场所防爆泄压、防静电和防爆电气设备缺失或者失效,或者重点防火部位消防系统缺失或者失效的;12.未按规定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或者未按规定进行应急培训演练的;13.未按规定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或者未安排接害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14.使用无资质、超资质等级或者范围、套牌承包商的,或者未开展承包商施工作业前安全准入评估的;15.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安全生产施工保护费用或者承包商未按规定使用的;1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未批先建的,或者逾越资源生态红线进行生产开发建设活动的;17.建设项目未签订施工合同、未批准开工报告进行施工的,或者未通过安全、消防、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投入正式生产的;18.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或者定期检验的,或者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未按规定进行变更登记继续使用的,或者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和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发证检验和专业设备检测的;19.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排放存储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但尚未构成环境事件的,三级防控设施不完善、未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应急预案不健全或者环保数据造假的;20.对国家、地方政府和集团公司检查发现的安全环保问题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通用部分)

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通用部分)

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通用部分)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和集团公司规定,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较大事故隐患:1.机关部门未按照“管工作管安全环保”落实安全环保责任的;2.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环保行政许可证照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3.所属企业或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资格证上岗作业,或者岗位员工未经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4.未按规定编制设计、施工方案或者未按方案施工的;5.高危和非常规作业未按规定办理作业许可的,或者办理作业许可审批人未到现场确认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的,或者未按规定实行升级管控的;6.未按规定对可能造成能量意外释放的作业进行能量隔离的;7.未明确并控制高危作业施工现场、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人员数量的,或者作业场所安全通道不畅通的;8.脱岗、睡岗和酒后上岗的;9.违反规定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10.未按规定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采用前组织安全环保论证的;11.易燃易爆危险场所防爆泄压、防静电和防爆电气设备缺失或者失效,或者重点防火部位消防系统缺失或者失效的;12.未按规定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或者未按规定进行应急培训演练的;13.未按规定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或者未安排接害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14.使用无资质、超资质等级或者范围、套牌承包商的,或者未开展承包商施工作业前安全准入评估的;15.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安全生产施工保护费用或者承包商未按规定使用的;1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未批先建的,或者逾越资源生态红线进行生产开发建设活动的;17.建设项目未签订施工合同、未批准开工报告进行施工的,或者未通过安全、消防、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投入正式生产的;18.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或者定期检验的,或者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未按规定进行变更登记继续使用的,或者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和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发证检验和专业设备检测的;19.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排放存储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但尚未构成环境事件的,三级防控设施不完善、未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应急预案不健全或者环保数据造假的;20.对国家、地方政府和集团公司检查发现的安全环保问题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安全生产事故分类认定标准

安全生产事故分类认定标准

安全生产事故分类认定标准
安全生产事故分类认定标准主要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或直接经济损失来划分。

具体标准如下:
1.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请注意,这些标准可能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而发生变化。

同时,事故认定还需要考虑事故主体的特定性、事故地域的延展性、事故的突发性以及事故的过失性等因素。

在实际操作中,应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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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和一般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一、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和公司规定,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较大事故隐患:1. 违反公司“驾驶员执行生产作业五大禁令”行为的;2. 违反公司“禁酒令”行为的;3. 无内部准驾证驾驶公司车辆的;4. 危险品运输车辆在不具备相应资质或非定点修理厂进行维修和焊罐作业的;5. 危险品车辆未按规定安装紧急切断装置,或私自改装电器线路、油路管线的;6. 违反规定批准无资质的承包商作业的,未开展承包商施工安全准入评估的;7. 单位客运车辆超过核载人数的;8. 驾车不按交通信号通行或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9. 驾车违章超车,或在严禁超车路段超车的;10. 连续驾车4小时未停车休息的,或累计驾车8小时未停驶的;11. 驾驶员血压、血糖超标驾驶公司车辆,或服用抗组胺、抗抑郁、镇静催眠、解热镇痛等影响安全驾驶药物驾驶公司车辆的;12. 成品油装卸过程不按操作规程操作,卸油过程中驾驶员未履行现场安全监护的;13. 车辆电瓶桩头氧化,无绝缘套,不清洁,不符合规定的;14. 危险品车辆无防火罩或防火罩失效的;15. 作业场所、车辆设备未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或失效的;16. 在禁火区域内吸烟或使用明火作业的;17. 电路、管路等作业时未上锁、挂签、断开和隔离的;18. 操作员工未按岗位规定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的;19. 管理人员未履行HSE职责的;20. 对公司检查发现的安全环保问题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二、一般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通用)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和公司规定,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一般事故隐患:1. 配送中心和单车应急抢险物资配备不齐,损坏或失效的;2. 未开展日常安全教育培训,或不参加日常教育培训,或培训课件和培训记录缺失,培训签到代签的;3. 未开展日常承包商安全检查,或日常教育培训,没有检查记录和培训记录的;4. 无HSE岗位职责,未签订《安全环保责任书》的;5. 驾驶员出车前未进行“三交代”的;6. 危险化学品车辆未配备“一案一卡”,驾驶员、押运员不熟悉“一案一卡”内容的;7. 生产作业危害因素辨识不全,风险评价定级不准确,控制措施不具体的;8. 未开展日常安全检查,未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检查记录不全,检查发现问题隐患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9. 生产、安全、设备关键岗位上岗前未进行履职能力评估,或评估结果未在良好及以上的;10. GPS、车载视频监控发现或日常检查发现的违章行为未按要求进行处罚或曝光的,交管部门查出的违章行为未及时处理并处罚曝光的;11. 作业现场、办公场所电气线路不规范的;12. 驾驶室内物品摆放混乱,妨碍安全驾驶的,危险品运输车辆存放塑料壶、油管等杂物,或操作箱未封闭,无铝质接油盘的;13. 在非应急和演练情况下,使用应急物资和工具的;14. 职业危害场所未配备防护设备设施的,未制定有效管控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的,未进行危害公示告知的;15. 重要装置、设备的安全附件未按规定进行校验的;16. 违章指挥生产作业活动的;17. 未定期组织开展实战、桌面应急演练的;18. 工作中不遵守劳动纪律,从事与生产无关的活动的;19. 未收集和更新业务管理法规、标准、操纵规程和制度的;20. 未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处理事故的。

三、一般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运输生产)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和公司规定,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一般事故隐患:1.驾驶员出车前身体健康检测未按公司规定要求执行的;2.配送中心(车队)“三规一限”运行管理未按公司规定要求执行的;3.车辆GPS及车载视频监控系统完好率和上线率未达到公司规定要求的;4.车辆运行轨迹回放率未达到公司规定要求的;5.承运商准入和考核评价未按公司规定要求执行的;6.极端天气下未合理组织生产运行的,防控措施不落实的,未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的;7.未定期开展甲方服务质量回访工作,或对反馈问题不及时整改落实的;8. 夜间行驶车辆未履行审批的,未落实GPS实时监控的;9. 未经公司批准实行跨区域运输的,未执行管理干部带队,未落实属地管理交接的;10. 运输新辟线路未执行管理人员探路,未落实风险评价和控制;11. 未执行驾驶员出车前“五证”检查的;12. 驾车时吃零食、穿拖鞋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13. 未经单位同意或指派,私自出车的;14. 运输货物不捆绑或捆绑不符合运输安全规定的;15. 道路上停车未设置警告标志或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的;16. 成品油罐车顶部不清洁,乱放杂物的;17. 危险品运输车辆的反光警示标识和安全警示标志不完整、不清晰的;18. 未定期组织驾驶员开展事故案例警示教育的;19. 未执行公司车辆调派流程调派车辆的;20. 危险化学品车辆未按要求停放,危险化学品车辆停车场未制定管理制度,未执行管控方案的。

四、一般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设备设施)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和公司规定,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一般事故隐患:1. 车辆维护保养和维修未按公司《汽车维护规程》作业,维修质量达不到《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带隐患出厂运行的;2. 修理厂未配备取得资质的进出厂检验员;3. 配送中心未配备归场检查员,不进行归场检查,放车不依据归场检查合格证;4. 车辆、设备操作和维修没有执行安全运行技术操作规程;5. 未对入网修理厂维修危化品车辆和维修焊罐现场作业进行安全监管的;6. 各类法规、标准、制度和规程没有宣贯或存在宣贯不及时,存在执行不到位风险;7. 未按要求执行车辆一、二级维护的;8. 新购车辆、设备验收未发现存在的设计缺陷或质量问题的;9. 车辆、设备维修使用不合格配件或维修工艺不正确,造成隐性隐患的;10. 车辆路途故障,不按规范操作要求进行施救的;11. 管理人员或维修操作人员盲目指挥或操作的;12. 私自在车辆上加装附件设备的;13. 未按规定和程序处置报废车辆的;14. 油罐车罐体存在渗漏的;15. 罐车防溢流系统失效的;16. 未经许可拆装罐体下装油系统管路、阀件的;17. 危险品车辆轮胎磨损超过规定标准的;18. 修理厂未执行6S管理的;19. ERP数据未及时录入的;20. 车辆、设备技术资料、归检记录、日常检查记录造假的。

五、一般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基建施工)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和公司规定,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一般事故隐患:1. 建设单位与承包商未签订安全生产合同、安全环保承诺书的;2. 建设、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组织管理机构不健全的;3. 安全施工方案未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审核批准的;4. 未进行开工前HSE验收的;5. 施工现场未设置“七牌二图”或悬挂安全警示标志的;6. 施工作业现场管理混乱,不符合HSE要求的;7. 临边、洞口作业区域未进行有效隔离,临边未安装防护栏杆的;8. 电缆随地敷设,过路无保护管或未架空,电线线路裸露或未套管直接与铁质物体接触的;9. 配电箱无门、无锁,在室外的无防雨措施的;10. 建筑垃圾随意堆放及未在指定地点弃置的;11. 攀爬脚手架和坐吊篮上下的;12. 未达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电源开关一闸多用的;13. 脚手板未铺满,使用模板及易腐蚀材料作脚手板的;14. 从建筑物向外抛洒杂物,从上向下抛物的;15. 施工作业区和生活办公区未明显划分的;16. 密目安全立网破损、绑扎不牢、围挡不严密的;17. 现场未按要求实行封闭施工的;18. 脚手架施工方案未经审核批准的;19. 塔吊与架空线路小于安全距离无防护措施的;20. 基坑深度超过5m设计方案未经专家论证,基坑施工无临边安全防护措施的。

六、一般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能源服务)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和公司规定,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一般事故隐患:1.进入含有硫化氢气体作业场所人员未按照要求正确佩戴使用监测仪器设施的;2.油气作业场所及含硫作业场所警示、警告等标识标牌设置不齐全,涉硫场所未设风向标、逃生路线的;3.涉硫化氢场所在投用、运行前未开展基准工艺安全分析的;4.在作业前未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对油气装置、设施未定期组织开展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的;5.员工不能熟知本岗位涉及的主要生产工艺、作业流程及操作规程的;6.作业场所消防通道、应急通道、应急集合点、逃生设施的标识和设置不明显、不合理,不便于识别的;7.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场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要求配备防爆通风联锁装置的;8.搬迁营房、浮桥架设、淡化水设备搬迁安装、气动加重作业等作业全过程未能逐项落实吊索具、天气环境、设备完好性、水电连接等检查内容的;9.设备台帐、巡检、交接班、故障报警、检维修等资料记录不真实、不齐全、不规范的;10.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区域安全间距不足的;11. 随意拆除、关停油气作业场所防护设备设施的;12. 易燃易爆场所作业未使用防爆工具和器材的;13. 分离器未安装排液、液位控制和高液位报警及放空等设施设备的;14. 冬季不按照冬季安全操作规程,对设备和管线进行防冻处理的;15. 启动设备前,未按规定对设备进行检查的;16. 可燃气体报警器发出报警时,不查明原因,就切断报警器电源的;17. 进入油气作业场所前不消除身上静电,携带火种或接打手机的;18. 在未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可燃物料盛装设备、容器及管道上动火作业的;19. 电工作业时,在不断电的情况下进行带电作业的;20. 法兰连接处未装跨接线,管线法兰连接处跨接线断的。

七、一般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加工制造)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和公司规定,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一般事故隐患:1.车床加工过程测量工件、或排除故障时未停机作业,作业人员违章戴手套操作;2.气瓶的存放和使用未按规定执行的;3.转动设备及切割设备未安装防护罩使用的;4.容器、罐体作业时,未进行气体检测和有效通风的;5.有毒有害物品、药剂未实施双人双锁管理的;6.安全管理人员未对上锁挂签进行管理与监督的;7.监视、测量工具、仪器仪表等未定期校验的;8.作业场所消防通道、应急通道、应急集合点、逃生设施的标识和设置不明显、不合理,不便于识别的;9.吊装作业时未进行有效隔离及现场无司索指挥,使用行吊代替保险器材的;10.设备管线有“跑、冒、滴、漏”等现象的;11.未规范使用行吊、叉车、切割机、打磨机等设备、设施的;12. 作业区域内锅炉、打气泵、冲压机等高温、高压设备设施未进行安全防护隔离设施,未设立安全提示标识;13. 使用焊割器具火焰做照明或使用氧气做通风气源的;14. 固定设备的关键部位或部件带故障运行的;15. 起吊钢丝绳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吊钩安全销失效的;16. 开工前未进行安全讲话的;17. 雨天、露天作业无可靠安全措施,设备内无断电,设备未卸压从事电焊气割的;18. 使用汽、柴油等有机溶剂擦拭设备、场地或用湿布擦拭带电电气设备的;19. 检修用电设备时,在切断总电源后,未对检修电器设备进行验电或接地的;20. 使用砂轮机和切割机时,正面对着砂轮机和切割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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