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工程技术服务企业)

附件7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工程技术服务企业)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和集团公司规定,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较大事故隐患:1.井口装置压力等级低于设计要求或者未按规定试压的;2.出现钻修井井架基础掏空、下陷但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的;3.压裂、测试作业地面流程管线未按规定安装、固定、试压的;4.打开油气层后坐岗未及时发现井漏或者溢流的,或者发现未及时汇报的;5.井场、营地处于洪水线、滑坡或者塌陷地带且未采取有效防控措施的;6.性质相抵触的民爆物品同库存放的;7.海上平台拖航就位作业中,拖轮或者气象海况不符合平台《操船手册》规定而进行作业的;8.一级井控风险井未按设计储备加重材料及重泥浆的;9.钻修井井架缺乏有效的天车防碰装置,或者钻台、二层台栏杆缺失的;10.液压盘式刹车块(包括工作钳和安全钳)固定失效,或者刹车块与刹车盘间隙超标的;11.起放井架大绳、钻修井大绳磨损或者断丝超标未检测的,或者死绳端活绳端固定不合格的;12.压裂车、固井水泥车柱塞泵超压保护装置缺失或者失效的;13.施工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在返回当天未及时回库的,或者雷管未全程短路的;14.携带火种、无线通讯设备进入民用爆炸物品库或者爆炸器材装配区域的;15.海上平台消防系统失效的;16.含硫油气井未按规定配备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及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的;17.在作业现场油基泥浆罐、油罐进行动火作业的,或者清罐作业未实施能量隔离、未进行气体检测的;18.打开油气层后未经作业许可在井口30米范围内动火的;19.井架防坠落装置、二层台逃生装置缺失或者失效的,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装置不符合标准的;20.放射源入罐、入库不检测的,或者放射源罐损坏、变形、泄漏值超标的,或者施工返回后未及时归还放射性物品入库的。
本标准与《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通用部分)》配套使用。
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石油)

附件1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通用部分)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和集团公司规定,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较大事故隐患:1.机关部门未按照“管工作管安全环保”落实安全环保责任的;2.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环保行政许可证照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3.所属企业或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资格证上岗作业,或者岗位员工未经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4.未按规定编制设计、施工方案或者未按方案施工的;5.高危和非常规作业未按规定办理作业许可的,或者办理作业许可审批人未到现场确认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的,或者未按规定实行升级管控的;6.未按规定对可能造成能量意外释放的作业进行能量隔离的;7.未明确并控制高危作业施工现场、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人员数量的,或者作业场所安全通道不畅通的;8.脱岗、睡岗和酒后上岗的;9.违反规定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10.未按规定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采用前组织安全环保论证的;11.易燃易爆危险场所防爆泄压、防静电和防爆电气设备缺失或者失效,或者重点防火部位消防系统缺失或者失效的;12.未按规定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或者未按规定进行应急培训演练的;13.未按规定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或者未安排接害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14.使用无资质、超资质等级或者范围、套牌承包商的,或者未开展承包商施工作业前安全准入评估的;15.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安全生产施工保护费用或者承包商未按规定使用的;1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未批先建的,或者逾越资源生态红线进行生产开发建设活动的;17.建设项目未签订施工合同、未批准开工报告进行施工的,或者未通过安全、消防、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投入正式生产的;18.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或者定期检验的,或者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未按规定进行变更登记继续使用的,或者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和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发证检验和专业设备检测的;19.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排放存储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但尚未构成环境事件的,三级防控设施不完善、未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应急预案不健全或者环保数据造假的;20.对国家、地方政府和集团公司检查发现的安全环保问题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石油)

附件1之宇文皓月创作较大平安环保事故隐患判定尺度(通用部分)根据国家有关平安环保的法律法规、部分规章、尺度规范和集团公司规定,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较大事故隐患:1.机关部分未依照“管工作管平安环保”落实平安环保责任的;2.未按规定取得平安环保行政许可证照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3.所属企业或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资格证上岗作业,或者岗位员工未经平安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4.未按规定编制设计、施工方案或者未按方案施工的;5.高危和非惯例作业未按规定筹划作业许可的,或者筹划作业许可审批人未到现场确认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的,或者未按规定实行升级管控的;6.未按规定对可能造成能量意外释放的作业进行能量隔离的;7.未明确并控制高危作业施工现场、易燃易爆危险场合人员数量的,或者作业场合平安通道不疏通的;8.脱岗、睡岗和酒后上岗的;9.违反规定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10.未按规定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资料和新设备采取前组织平安环保论证的;11.易燃易爆危险场合防爆泄压、防静电和防爆电气设备缺失或者失效,或者重点防火部位消防系统缺失或者失效的;12.未按规定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或者未按规定进行应急培训演练的;13.未按规定开展工作场合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或者未安插接害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14.使用无资质、超资质等级或者范围、套牌承包商的,或者未开展承包商施工作业前平安准入评估的;15.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平安生产施工呵护费用或者承包商未按规定使用的;1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平安设施设计专篇未批先建的,或者逾越资源生态红线进行生产开发建设活动的;17.建设项目未签订施工合同、未批准开工陈述进行施工的,或者未通过平安、消防、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投入正式生产的;18.特种设备未按规定筹划使用登记或者定期检验的,或者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未按规定进行变动登记继续使用的,或者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和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发证检验和专业设备检测的;19.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排放存储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尺度但尚未构成环境事件的,三级防控设施不完善、未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应急预案不健全或者环保数据造假的;20.对国家、地方政府和集团公司检查发现的平安环保问题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较大的安全环保事故当中隐患的判定标准

较大的安全环保事故当中隐患的判定标准
1. 安全环保事故发生前后,安全管理措施是否有效;
2. 事故发生时,是否有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3. 事故发生时,是否有现场处置措施;
4. 事故发生后,是否有预防性措施;
5. 事故发生后,是否有专业的应急处置机构进行处置;
6. 事故发生后,是否有明确的责任追究机制;
7. 事故发生后,是否有及时有效的赔偿机制;
8. 事故发生后,是否有及时有效的教育培训机制;
9. 事故发生后,是否有及时有效的调查评估机制;
10. 事故发生后,是否有及时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
11. 事故发生后,是否有及时有效的应急预案机制;
12. 事故发生后,是否有及时有效的社会责任报告机制。
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石油)

附件 1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通用部分)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和集团公司规定,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较大事故隐患:1.机关部门未按照“管工作管安全环保”落实安全环保责任的;2.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环保行政许可证照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3.所属企业或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资格证上岗作业,或者岗位员工未经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4.未按规定编制设计、施工方案或者未按方案施工的;5.高危和非常规作业未按规定办理作业许可的,或者办理作业许可审批人未到现场确认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的,或者未按规定实行升级管控的;6.未按规定对可能造成能量意外释放的作业进行能量隔离的;7.未明确并控制高危作业施工现场、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人员数量的,或者作业场所安全通道不畅通的;8.脱岗、睡岗和酒后上岗的;9.违反规定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10.未按规定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采用前组织安全环保论证的;11.易燃易爆危险场所防爆泄压、防静电和防爆电气设备缺失或者失效,或者重点防火部位消防系统缺失或者失效的;12.未按规定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或者未按规定进行应急培训演练的;13.未按规定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或者未安排接害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14.使用无资质、超资质等级或者范围、套牌承包商的,或者未开展承包商施工作业前安全准入评估的;15.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安全生产施工保护费用或者承包商未按规定使用的;1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未批先建的,或者逾越资源生态红线进行生产开发建设活动的;17.建设项目未签订施工合同、未批准开工报告进行施工的,或者未通过安全、消防、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投入正式生产的;18.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或者定期检验的,或者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未按规定进行变更登记继续使用的,或者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和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发证检验和专业设备检测的;19.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排放存储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但尚未构成环境事件的,三级防控设施不完善、未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应急预案不健全或者环保数据造假的;20.对国家、地方政府和集团公司检查发现的安全环保问题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重大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重大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一、事故隐患分类
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不安全因素或危险源。
根据其性质和危害程度,事故隐患可分为两类: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二、事故隐患等级
事故隐患等级是根据其危害程度和可能导致的事故后果进行划分的。
一般事故隐患分为三级,即一般事故隐患、较大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三、事故隐患判定方法
1.直观判定法:根据经验和直观判断,对事故隐患进行初步判定。
2.系统分析法:通过对系统各组成部分和运行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找出可能
导致事故的因素或危险源,从而判定事故隐患等级。
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1.可能导致特大事故的隐患;
2.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隐患;
3.可能导致一般事故的隐患,且后果严重;
4.可能导致人身伤害或设备损坏的隐患,且频率较高;
5.其他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隐患。
五、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要求
1.制定治理方案:针对重大事故隐患,应制定详细的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目
标、措施、时间表和责任人。
2.加强监控: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严密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防止事
态扩大。
3.停产整治:在治理期间,涉及重大事故隐患的作业应停止生产,确保人员
安全。
4.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治理完成后,应组织专家进行验收,确保隐患
得到彻底消除,方可恢复生产。
5.建立档案: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过程应建立档案,以便于追溯和复查。
总之,重大隐患判定标准是确保安全生产的重要依据。
通过深入理解和严格执行这些标准,可以及时发现并消除潜在的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通用部分)

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通用部分)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和集团公司规定,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较大事故隐患:1.机关部门未按照“管工作管安全环保”落实安全环保责任的;2.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环保行政许可证照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3.所属企业或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资格证上岗作业,或者岗位员工未经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4.未按规定编制设计、施工方案或者未按方案施工的;5.高危和非常规作业未按规定办理作业许可的,或者办理作业许可审批人未到现场确认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的,或者未按规定实行升级管控的;6.未按规定对可能造成能量意外释放的作业进行能量隔离的;7.未明确并控制高危作业施工现场、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人员数量的,或者作业场所安全通道不畅通的;8.脱岗、睡岗和酒后上岗的;9.违反规定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10.未按规定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采用前组织安全环保论证的;11.易燃易爆危险场所防爆泄压、防静电和防爆电气设备缺失或者失效,或者重点防火部位消防系统缺失或者失效的;12.未按规定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或者未按规定进行应急培训演练的;13.未按规定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或者未安排接害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14.使用无资质、超资质等级或者范围、套牌承包商的,或者未开展承包商施工作业前安全准入评估的;15.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安全生产施工保护费用或者承包商未按规定使用的;1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未批先建的,或者逾越资源生态红线进行生产开发建设活动的;17.建设项目未签订施工合同、未批准开工报告进行施工的,或者未通过安全、消防、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投入正式生产的;18.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或者定期检验的,或者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未按规定进行变更登记继续使用的,或者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和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发证检验和专业设备检测的;19.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排放存储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但尚未构成环境事件的,三级防控设施不完善、未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应急预案不健全或者环保数据造假的;20.对国家、地方政府和集团公司检查发现的安全环保问题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准则中石油

精心整理附件1
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通用部分)
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和集团公司
10.未按规定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采用前组织安全环保论证的;
11.易燃易爆危险场所防爆泄压、防静电和防爆电气设备缺失或者失效,或者重点防火部位消防系统缺失或者失效的;
精心整理
精心整理
12.未按规定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或者未按规定进行应急培训演练的;
13.未按规定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或者未安排接害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
14.使用无资质、超资质等级或者范围、套牌承包商的,或者未开展承包商施工作业前安全准入评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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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通用部分)
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和集团公司规定,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较大事故隐患:1.机关部门未按照“管工作管安全环保”落实安全环保责任的;
2.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环保行政许可证照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3.所属企业或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资格证上岗作业,或者岗位员工未经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
4.未按规定编制设计、施工方案或者未按方案施工的;
5.高危和非常规作业未按规定办理作业许可的,或者办理作业许可审批人未到现场确认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的,或者未按规定实行升级管控的;
6.未按规定对可能造成能量意外释放的作业进行能量隔离的;
7.未明确并控制高危作业施工现场、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人员数量的,或者作业场所安全通道不畅通的;
8.脱岗、睡岗和酒后上岗的;
9.违反规定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
10.未按规定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采用前组织安全环保论证的;
11.易燃易爆危险场所防爆泄压、防静电和防爆电气设备缺失或者失效,或者重点防火部位消防系统缺失或者失效的;
12.未按规定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或者未按规定进行应急培训演练的;
13.未按规定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或者未安排接害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
14.使用无资质、超资质等级或者范围、套牌承包商的,或者未开展承包商施工作业前安全准入评估的;
15.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安全生产施工保护费用或者承包商未按规定使用的;
1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未批先建的,或者逾越资源生态红线进行生产开发建设活动的;
17.建设项目未签订施工合同、未批准开工报告进行施工的,或者未通过安全、消防、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投入正式生产的;
18.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或者定期检验的,或者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未按规定进行变更登记继续使用的,或者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和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发证检验和专业设备检测的;
19.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排放存储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但尚未构成环境事件的,三级防控设施不完善、未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应急预案不健全或者环保数据造假的;
20.对国家、地方政府和集团公司检查发现的安全环保问题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