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石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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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和一般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较大和一般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较大和一般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一、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和公司规定,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较大事故隐患:1. 违反公司“驾驶员执行生产作业五大禁令”行为的;2. 违反公司“禁酒令”行为的;3. 无内部准驾证驾驶公司车辆的;4. 危险品运输车辆在不具备相应资质或非定点修理厂进行维修和焊罐作业的;5. 危险品车辆未按规定安装紧急切断装置,或私自改装电器线路、油路管线的;6. 违反规定批准无资质的承包商作业的,未开展承包商施工安全准入评估的;7. 单位客运车辆超过核载人数的;8. 驾车不按交通信号通行或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9. 驾车违章超车,或在严禁超车路段超车的;10. 连续驾车4小时未停车休息的,或累计驾车8小时未停驶的;11. 驾驶员血压、血糖超标驾驶公司车辆,或服用抗组胺、抗抑郁、镇静催眠、解热镇痛等影响安全驾驶药物驾驶公司车辆的;12. 成品油装卸过程不按操作规程操作,卸油过程中驾驶员未履行现场安全监护的;13. 车辆电瓶桩头氧化,无绝缘套,不清洁,不符合规定的;14. 危险品车辆无防火罩或防火罩失效的;15. 作业场所、车辆设备未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或失效的;16. 在禁火区域内吸烟或使用明火作业的;17. 电路、管路等作业时未上锁、挂签、断开和隔离的;18. 操作员工未按岗位规定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的;19. 管理人员未履行HSE职责的;20. 对公司检查发现的安全环保问题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二、一般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通用)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和公司规定,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一般事故隐患:1. 配送中心和单车应急抢险物资配备不齐,损坏或失效的;2. 未开展日常安全教育培训,或不参加日常教育培训,或培训课件和培训记录缺失,培训签到代签的;3. 未开展日常承包商安全检查,或日常教育培训,没有检查记录和培训记录的;4. 无HSE岗位职责,未签订《安全环保责任书》的;5. 驾驶员出车前未进行“三交代”的;6. 危险化学品车辆未配备“一案一卡”,驾驶员、押运员不熟悉“一案一卡”内容的;7. 生产作业危害因素辨识不全,风险评价定级不准确,控制措施不具体的;8. 未开展日常安全检查,未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检查记录不全,检查发现问题隐患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9. 生产、安全、设备关键岗位上岗前未进行履职能力评估,或评估结果未在良好及以上的;10. GPS、车载视频监控发现或日常检查发现的违章行为未按要求进行处罚或曝光的,交管部门查出的违章行为未及时处理并处罚曝光的;11. 作业现场、办公场所电气线路不规范的;12. 驾驶室内物品摆放混乱,妨碍安全驾驶的,危险品运输车辆存放塑料壶、油管等杂物,或操作箱未封闭,无铝质接油盘的;13. 在非应急和演练情况下,使用应急物资和工具的;14. 职业危害场所未配备防护设备设施的,未制定有效管控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的,未进行危害公示告知的;15. 重要装置、设备的安全附件未按规定进行校验的;16. 违章指挥生产作业活动的;17. 未定期组织开展实战、桌面应急演练的;18. 工作中不遵守劳动纪律,从事与生产无关的活动的;19. 未收集和更新业务管理法规、标准、操纵规程和制度的;20. 未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处理事故的。

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附件1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通用部分)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和集团公司规定,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较大事故隐患:1.机关部门未按照“管工作管安全环保”落实安全环保责任的;2.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环保行政许可证照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3.所属企业或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资格证上岗作业,或者岗位员工未经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4.未按规定编制设计、施工方案或者未按方案施工的;5.高危和非常规作业未按规定办理作业许可的,或者办理作业许可审批人未到现场确认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的,或者未按规定实行升级管控的;6.未按规定对可能造成能量意外释放的作业进行能量隔离的;7.未明确并控制高危作业施工现场、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人员数量的,或者作业场所安全通道不畅通的;8.脱岗、睡岗和酒后上岗的;9.违反规定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10.未按规定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采用前组织安全环保论证的;11.易燃易爆危险场所防爆泄压、防静电和防爆电气设备缺失或者失效,或者重点防火部位消防系统缺失或者失效的;12.未按规定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或者未按规定进行应急培训演练的;13.未按规定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或者未安排接害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14.使用无资质、超资质等级或者范围、套牌承包商的,或者未开展承包商施工作业前安全准入评估的;15.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安全生产施工保护费用或者承包商未按规定使用的;1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未批先建的,或者逾越资源生态红线进行生产开发建设活动的;17.建设项目未签订施工合同、未批准开工报告进行施工的,或者未通过安全、消防、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投入正式生产的;18.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或者定期检验的,或者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未按规定进行变更登记继续使用的,或者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和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发证检验和专业设备检测的;19.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排放存储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但尚未构成环境事件的,三级防控设施不完善、未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应急预案不健全或者环保数据造假的;20.对国家、地方政府和集团公司检查发现的安全环保问题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油气田企业)

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油气田企业)

较⼤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油⽓⽥企业)附件2较⼤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油⽓⽥企业)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和集团公司规定,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较⼤事故隐患:1.⾼温、⾼压、含酸性⽓体的区域和新区钻井、试油、井下作业,开⼯前或者打开油⽓层前未经验收(评价)合格⽽进⾏施⼯的;2.钻井、修井、井下作业未按有关要求和标准安装井控装备或者采取防喷措施的;3.井⼝装置压⼒等级低于设计要求的;4.⽣产井转变开发⽅式或者⽣产⽤途未进⾏安全评估的;5.⾼含硫⽓井井⼝⼤四通法兰、套管双公短接等部位渗漏的,⽓⽔井井筒套管腐蚀严重或破损已危及饮⽤⽔层的,但未采取防护或治理措施的;6.油⽓管道占压、安全距离不⾜的,或者油⽓管道位于滑坡、崩塌、塌陷、泥⽯流、洪⽔严重侵蚀等地质灾害地段或者矿⼭采空区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7.在油⽓管道周边施⼯未及时告之施⼯⽅风险、未对施⼯区域管线进⾏监护或者未设⽴明显的管道标志桩和风险警⽰标识的;8.锅炉、承压加热炉未按要求配备超压、熄⽕保护等联锁保护功能或者保护装置失效的;9.天然⽓压缩机组未按要求配备安全监测及预警停机保护功能或者装置失效的,或者阀门失效、法兰连接处密封不严及⼯艺⽓管线泄漏的;10.滩海油⽥设施在⽇常巡检中发现路岛护坡护底有缺失、损坏,海底管道检测后发现管道悬空超过允许长度、缺陷尺⼨与腐蚀速率超过设计要求,但未及时进⾏处置的;11.发⽣严重灾害海况(冰情、风暴潮、地震等)后对海上设施未及时巡查处置的;12.海上油井、钢平台、海底管道等设施在永久停⽤后未及时弃置的;13.外部架空电⼒线路穿跨越⼈员密集区、⾼杆植物区的净间距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14.油⽓⽣产区域内⼀级负荷未采⽤双回路或者双电源供电的;15.汛期汛情来临之前,未及时对低洼区域或者⾏洪区内设施设备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或者未制定⼈员撤离⽅案的;16使⽤硫化氢、⼀氧化碳等有毒⽓体含量超标的伴⽣⽓进⾏加热取暖的;17.含硫化氢场所未按规定配备检测报警装置或者未进⾏危害公⽰告知的;18.⾃建含油污泥综合利⽤、油基钻井废弃物⽆害化处理等环保处理设施⾮正常运⾏,可能导致发⽣较⼤环境事件的;19.放射源与射线装置风险防控措施缺失或者执⾏不到位的;20.国家或者地⽅强制安装的在线监测数据传输有效率未达到85%,且未按规定进⾏数据异常申报和数据修约补遗的。

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石油)

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石油)

附件1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通用部分)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和集团公司规定,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较大事故隐患:1.机关部门未按照“管工作管安全环保”落实安全环保责任的;2.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环保行政许可证照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3.所属企业或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资格证上岗作业,或者岗位员工未经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4.未按规定编制设计、施工方案或者未按方案施工的;5.高危和非常规作业未按规定办理作业许可的,或者办理作业许可审批人未到现场确认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的,或者未按规定实行升级管控的;6.未按规定对可能造成能量意外释放的作业进行能量隔离的;7.未明确并控制高危作业施工现场、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人员数量的,或者作业场所安全通道不畅通的;8.脱岗、睡岗和酒后上岗的;9.违反规定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10.未按规定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采用前组织安全环保论证的;11.易燃易爆危险场所防爆泄压、防静电和防爆电气设备缺失或者失效,或者重点防火部位消防系统缺失或者失效的;12.未按规定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或者未按规定进行应急培训演练的;13.未按规定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或者未安排接害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14.使用无资质、超资质等级或者范围、套牌承包商的,或者未开展承包商施工作业前安全准入评估的;15.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安全生产施工保护费用或者承包商未按规定使用的;1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未批先建的,或者逾越资源生态红线进行生产开发建设活动的;17.建设项目未签订施工合同、未批准开工报告进行施工的,或者未通过安全、消防、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投入正式生产的;18.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或者定期检验的,或者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未按规定进行变更登记继续使用的,或者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和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发证检验和专业设备检测的;19.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排放存储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但尚未构成环境事件的,三级防控设施不完善、未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应急预案不健全或者环保数据造假的;20.对国家、地方政府和集团公司检查发现的安全环保问题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油气集输及处理技术类)

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油气集输及处理技术类)

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油气集输及处理技术类)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和集团公司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较大事故隐患:一、通用部分1. 机关部门未按照“管工作管安全环保”落实安全环保责任的。

2. 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环保行政许可证照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3. 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资格证上岗作业,或者岗位员工未经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4. 脱岗、睡岗和酒后上岗的;5. 违反规定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6. 使用无资质、超资质等级或者范围、套牌承包商的,或者未开展承包商施工作业前安全准入评估的;7. 未按规定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或者未按规定进行应急培训演练的;8. 易燃易爆危险场所防爆泄压、防静电和防爆电气设备缺失或者失效,或者重点防火部位消防系统缺失或者失效的;9. 含硫化氢场所未按规定配备检测报警装置及防护器具的,或者未进行危害公示告知的;10. 工艺、设备、人员变更未履行程序的;11. 未按规定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采用前组织安全环保论证的;12. 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排放存储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但尚未构成环境事件的,三级防控设施不完善、未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应急预案不健全或者环保数据造假的;13. 对国家、地方政府和集团公司检查发现的安全环保问题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14. 逾越资源生态红线进行生产开发建设活动的;15. 各级领导未按照风险分级管控原则和升级管理要求对高风险作业进行现场监管的;二、油气生产运行部分1. 油气管道占压、安全距离不足的,或者油气管道位于滑坡、崩塌、塌陷、泥石流、洪水严重侵蚀等地质灾害地段或者矿山采空区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2. 在油气管道周边施工未及时告之施工方风险、未对施工区域管线进行监护或者未设立明显的管道标志桩和风险警示标识的;3. 汛期汛情来临之前,未及时对低洼区域或者行洪区内设施设备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或者未制定人员撤离方案的;4. 使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有毒气体含量超标的伴生气进行加热取暖的;5. 自建含油污泥综合利用环保处理设施非正常运行,可能导致发生较大环境事件的;6. 未按规定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或者未安排接害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7. 锅炉、承压加热炉未按要求配备超压、熄火保护等联锁保护功能或者保护装置失效的;8. 天然气压缩机组未按要求配备安全监测及预警停机保护功能或者装置失效的,或者阀门失效、法兰连接处密封不严及工艺气管线泄漏的;9. 关键机泵超设计参数运行、无有效监测监控措施、无特护管理的,或者关键高危介质机泵未加紧急切断阀的;10. 未执行工艺参数联锁规定的,或者关键参数长期处于手动控制导致联锁功能失效的,或者关键设备联锁功能缺失的;11. 特种设备未办理使用证的,或者特种设备、安全附件未按期进行检验且未及时办理延期检验审批备案手续仍在运行的,或者安全附件因缺陷、故障、失灵、损坏、人为等原因不能起到安全保护作用仍在运行的;12. 未进行人体静电释放或者携带火种、非防爆型无线通讯设备人员进入油气工艺区的,或者未经批准在厂站工艺区从事可能产生火花的操作的;13. 装置带病运行且应急预案、控制措施未落实的;14. 国家或者地方强制安装的在线监测数据传输有效率未达到85%,且未按规定进行数据异常申报和数据修约补遗的。

较大的安全环保事故当中隐患的判定标准

较大的安全环保事故当中隐患的判定标准

较大的安全环保事故当中隐患的判定标准
1. 安全环保事故发生前后,安全管理措施是否有效;
2. 事故发生时,是否有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3. 事故发生时,是否有现场处置措施;
4. 事故发生后,是否有预防性措施;
5. 事故发生后,是否有专业的应急处置机构进行处置;
6. 事故发生后,是否有明确的责任追究机制;
7. 事故发生后,是否有及时有效的赔偿机制;
8. 事故发生后,是否有及时有效的教育培训机制;
9. 事故发生后,是否有及时有效的调查评估机制;
10. 事故发生后,是否有及时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
11. 事故发生后,是否有及时有效的应急预案机制;
12. 事故发生后,是否有及时有效的社会责任报告机制。

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石油)

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石油)

附件 1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通用部分)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和集团公司规定,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较大事故隐患:1.机关部门未按照“管工作管安全环保”落实安全环保责任的;2.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环保行政许可证照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3.所属企业或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资格证上岗作业,或者岗位员工未经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4.未按规定编制设计、施工方案或者未按方案施工的;5.高危和非常规作业未按规定办理作业许可的,或者办理作业许可审批人未到现场确认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的,或者未按规定实行升级管控的;6.未按规定对可能造成能量意外释放的作业进行能量隔离的;7.未明确并控制高危作业施工现场、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人员数量的,或者作业场所安全通道不畅通的;8.脱岗、睡岗和酒后上岗的;9.违反规定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10.未按规定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采用前组织安全环保论证的;11.易燃易爆危险场所防爆泄压、防静电和防爆电气设备缺失或者失效,或者重点防火部位消防系统缺失或者失效的;12.未按规定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或者未按规定进行应急培训演练的;13.未按规定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或者未安排接害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14.使用无资质、超资质等级或者范围、套牌承包商的,或者未开展承包商施工作业前安全准入评估的;15.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安全生产施工保护费用或者承包商未按规定使用的;1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未批先建的,或者逾越资源生态红线进行生产开发建设活动的;17.建设项目未签订施工合同、未批准开工报告进行施工的,或者未通过安全、消防、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投入正式生产的;18.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或者定期检验的,或者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未按规定进行变更登记继续使用的,或者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和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发证检验和专业设备检测的;19.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排放存储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但尚未构成环境事件的,三级防控设施不完善、未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应急预案不健全或者环保数据造假的;20.对国家、地方政府和集团公司检查发现的安全环保问题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通用部分)

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通用部分)

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通用部分)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和集团公司规定,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较大事故隐患:1.机关部门未按照“管工作管安全环保”落实安全环保责任的;2.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环保行政许可证照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3.所属企业或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资格证上岗作业,或者岗位员工未经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4.未按规定编制设计、施工方案或者未按方案施工的;5.高危和非常规作业未按规定办理作业许可的,或者办理作业许可审批人未到现场确认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的,或者未按规定实行升级管控的;6.未按规定对可能造成能量意外释放的作业进行能量隔离的;7.未明确并控制高危作业施工现场、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人员数量的,或者作业场所安全通道不畅通的;8.脱岗、睡岗和酒后上岗的;9.违反规定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10.未按规定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采用前组织安全环保论证的;11.易燃易爆危险场所防爆泄压、防静电和防爆电气设备缺失或者失效,或者重点防火部位消防系统缺失或者失效的;12.未按规定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或者未按规定进行应急培训演练的;13.未按规定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或者未安排接害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14.使用无资质、超资质等级或者范围、套牌承包商的,或者未开展承包商施工作业前安全准入评估的;15.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安全生产施工保护费用或者承包商未按规定使用的;1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未批先建的,或者逾越资源生态红线进行生产开发建设活动的;17.建设项目未签订施工合同、未批准开工报告进行施工的,或者未通过安全、消防、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投入正式生产的;18.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或者定期检验的,或者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未按规定进行变更登记继续使用的,或者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和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发证检验和专业设备检测的;19.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排放存储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但尚未构成环境事件的,三级防控设施不完善、未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应急预案不健全或者环保数据造假的;20.对国家、地方政府和集团公司检查发现的安全环保问题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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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通用部分)
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
和集团公司规定,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较大事故隐患:1.机关部门未按照“管工作管安全环保”落实安全环保责任的;
2.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环保行政许可证照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3.所属企业或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
人员未持有效资格证上岗作业,或者岗位员工未经安全教育培
训考核合格的;
4.未按规定编制设计、施工方案或者未按方案施工的;
5.高危和非常规作业未按规定办理作业许可的,或者办理作业许可审批人未到现场确认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的,或者
未按规定实行升级管控的;
6.未按规定对可能造成能量意外释放的作业进行能量隔离的;
7.未明确并控制高危作业施工现场、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人员数量的,或者作业场所安全通道不畅通的;
8.脱岗、睡岗和酒后上岗的;
9.违反规定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
10.未按规定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采用前组织安全环保论证的;
11.易燃易爆危险场所防爆泄压、防静电和防爆电气设备缺失或者失效,或者重点防火部位消防系统缺失或者失效的;
12.未按规定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或者未按规定进行应急培训演练的;
13.未按规定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或者未安排接害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
14.使用无资质、超资质等级或者范围、套牌承包商的,或者未开展承包商施工作业前安全准入评估的;
15.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安全生产施工保护费用或者承包商未按规定使用的;
1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未批先建的,或者逾越资源生态红线进行生产开发建设活动的;
17.建设项目未签订施工合同、未批准开工报告进行施工的,或者未通过安全、消防、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投入正式生产的;
18.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或者定期检验的,或者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未按规定进行变更登记继续使用的,或者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和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发证检验和专业设备检测的;
19.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排放存储不符合国家或者地
方标准但尚未构成环境事件的,三级防控设施不完善、未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应急预案不健全或者环保数据造假的;
20.对国家、地方政府和集团公司检查发现的安全环保问
题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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