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薪酬与福利准则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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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职工薪酬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

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制定的目的、依据没有变化)第二条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

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

长期职工福利。企业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

益人等的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新增)短期薪酬,是指企业在职工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间结束后十二个月内

需要全部予以支付的职工薪酬,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除外。短期

薪酬具体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工

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短期带薪缺勤,短期利润分享计划,非货币性福利以及其他短期薪酬。【解读】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不包括在短期薪酬中,而属于离职后福利。带薪缺勤,是指

企业支付工资或提供补偿的职工缺勤,包括年休假、病假、

短期伤残、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等。(新增)利润分享计划,是指因职工提供服务而与职工达成的基于利润或其他经营成

果提供薪酬的协议。(新增)离职后福利,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在职工退休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和福利,短期薪酬和辞退福利除外。(离职后

福利,如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辞退福利,是指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其他长期职工福利,是指除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之外所有的职

工薪酬,包括长期带薪缺勤、长期残疾福利、长期利润分享计划等。(新增)第三条本准则所称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

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

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

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第四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企业年金基金,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二)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没有变化)

第二章短期薪酬第五条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实际发生的短期薪酬确

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其他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计入资产成本的除外。【解读】企业发生的工资、奖金,按照“受益原则”处理:计提时: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研发支出在建工程等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发放时:借:应付职工薪酬贷:银行存款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其他应收款(收回代垫款)其他应付款(代扣代缴)第六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

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职工福利费为非货币性福利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解读】借:生产成本等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非货币性福利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贷:银行存款等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贷:主营业务收入(公允价值)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第七条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

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当在职工为其

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

酬金额,并确认相应负债,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解读】借:生产成本等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第八条带薪缺勤分为累积带薪缺勤和非累积带薪缺勤。企业应当在职工提供

服务从而增加了其未来享有的带薪缺勤权利时,确认与累积带薪缺勤相关的职工

薪酬,并以累积未行使权利而增加的预期支付金额计量。企业应当在职工实际

发生缺勤的会计期间确认与非累积带薪缺勤相关的职工薪酬。累积带薪缺勤,是指带薪缺勤权利可以结转下期的带薪缺勤,本期尚未用完

的带薪缺勤权利可以在未来期间使用。非累积带薪缺勤,是指带薪缺勤权利不能结转下期的带薪缺勤,本期尚未用

完的带薪缺勤权利将予以取消,并且职工离开企业时也无权获得现金支付。【解读】(1)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因此,我国企业职工休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病假期间的工资通常属于

非累积带薪缺勤。由于职工提供服务本身不能增加其能够享受的福利金额,企业

应当在职工缺勤时确认负债和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实务中,我国企业一

般是在缺勤期间计提应付工资时一并处理,即借记“生产成本”等,贷记“应付职工

薪酬”(工资)。(2)当职工提供了服务从而增加了其享有的未来带薪缺勤的权利时,企业

就产生了一项义务,应当予以确认和计量,并按照带薪缺勤计划予以支付。【例1】甲公司共有1000名职工,该公司实行累积带薪缺勤制度。该制度

规定,每个职工每年可享受5个工作日带薪病假,未使用的病假只能向后结转一

个日历年度,超过1年未使用的权利作废,不能在职工离开公司时获得现金支

付;职工休病假是以后进先出为基础,即首先从当年可享受的权利中扣除,再从

上年结转的带薪病假余额中扣除;职工离开公司时,公司对职工未使用的累积

带薪病假不支付现金。 2014年12月31日,每个职工当年平均未使用带薪病假为2天。根据过去

的经验并预期该经验将继续适用,甲公司预计2015年有950名职工将享受不

超过5天的带薪病假,剩余50名职工每人将平均享受6天半病假,假定这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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