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商务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职学子的学籍管理条例

中职学子的学籍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职学子的学籍管理,保障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中职学校)对在校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中职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学生实行科学、规范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学籍建立与变动第四条学生应当按照招生规定,通过考试或其他方式,取得中职学校学籍。
第五条中职学校应当为学生建立完整的学籍档案,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学习成绩、德育表现、实习实训情况等。
第六条学生学籍的变动,包括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学生转学应当符合转入学校的招生条件和专业要求,经转入学校同意,由原学校办理转学手续。
第八条学生休学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九条学生复学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恢复学籍。
第十条学生退学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章学籍监督与考核第十一条中职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籍监督制度,对学生学籍实行常态化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定期对学生的学习成绩、德育表现、实习实训情况进行考核,对不合格的学生,应当给予警示或退学处理。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对学生实行奖励与处分制度,对表现优秀的学生给予奖励,对违反学校规定的学生给予处分。
第四章学籍信息管理第十四条中职学校应当使用全国中等职业教育学籍管理系统,对学生的学籍信息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保证学籍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篡改、删除学生学籍信息。
第十六条学生有权查询、更正自己的学籍信息,对学籍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十八条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学生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职学籍管理规章制度最新

中职学籍管理规章制度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职学生的学籍管理,规范学生在校期间的行为规范,促进学生全面成长,提高学校办学质量,根据教育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中职学籍管理是指对中职学生的入学、在校学习、考核评价、奖惩等环节进行规范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中职学籍管理应以学生成长为本,服务学生成长,促进学生综合素质提高,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创新精神。
第四条中职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对学生实行平等待遇,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条中职学籍管理应弘扬中职学校的校风、学风,培养学生爱校、尊师、乐学、守纪、重义的优良品质。
第二章入学管理第六条中职学生入学应符合国家招生政策规定,接受所在学校的考试选拔。
第七条中职学生入学应提交真实、完整的个人资料,并接受学校的审核。
第八条中职学生应接受学校的新生入学教育,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熟悉学校的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
第九条中职学生家长应积极配合学校的入学管理工作,确保学生的入学手续齐全。
第十条中职学生应按时报到注册,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道须提前请假。
第三章学业管理第十一条中职学生应认真学习,按时听课,完成教师布置的各项学习任务。
第十二条中职学生应尊敬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不得擅自离开教室,不得在课堂上睡觉、玩手机等影响学习的行为。
第十三条中职学生应保持课堂纪律,不得传抄、传播不良信息,不得干扰教学秩序。
第十四条中职学生应完成学校规定的考试和测验,不得舞弊作弊,否则将受到学校规定的处罚。
第十五条中职学生应按时完成学校规定的实习任务,不得迟到早退、擅自外出,否则将受到学校规定的处罚。
第四章奖惩管理第十六条中职学生表现突出、品学兼优者,学校可给予奖学金、荣誉称号等奖励。
第十七条中职学生 misconduct 或违法犯规者,学校将给予警告、严重者可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中职学生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如因违反规定,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中职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

中职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1. 前言本文档旨在规范中职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以确保学生的学籍信息准确无误,学校能够有效管理学生的学籍档案。
根据中职学校的特点和需求,制定了以下实施细则。
2. 学籍档案管理2.1 学籍档案的建立- 每位中职学生入学时,学校应建立该学生的学籍档案。
- 学籍档案包括学生的个人信息、入学申请材料、成绩单、奖惩记录等。
2.2 学籍档案的更新- 学校应及时更新学生的学籍档案,包括学生成绩、奖惩记录等信息。
- 学生转学、休学、退学等情况发生时,学校应及时更新学籍档案,并做好相关手续。
2.3 学籍档案的保存- 学校应制定学籍档案保存制度,确保学籍档案的安全可靠。
- 学籍档案应按照规定的时限进行保存,超过时限的学籍档案应进行归档或销毁。
3. 学籍核查与调整3.1 学籍核查- 学校应定期进行学籍核查,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
- 学籍核查可通过与学生本人核对信息、与家长核实信息等方式进行。
3.2 学籍调整- 学校在核实学籍信息有误后,应及时进行学籍调整。
- 学籍调整应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调整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4. 学生信息保密4.1 学生信息的保密原则- 学校应严格遵守学生信息保密原则,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 学生信息只能在必要的情况下提供给相关部门或个人,且需经过学校的授权。
4.2 学生信息的存储和传输- 学校应建立安全的学生信息存储系统,确保学生信息的安全性。
- 学生信息在传输过程中应采取加密等安全措施,防止信息泄露。
5. 学籍管理的监督与评估5.1 学籍管理的监督- 学校应建立学籍管理的监督机制,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 监督可以通过内部审核、外部评估等方式进行。
5.2 学籍管理的评估- 学校应定期对学籍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改进和完善。
- 学籍管理的评估结果可作为学校进行学籍管理改革的依据。
6. 总结中职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对于学校管理学生学籍具有重要意义。
2024年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专学生的学籍管理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等职业学校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是指以培养具备一定中等职业教育水平和职业能力的劳动者为目标,提供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的学校。
第四条学生学籍是指学生在中等职业学校就读期间形成的、记录了学生基本信息、学习情况、考试成绩等内容的学籍档案。
第二章学籍管理基本原则第五条学籍管理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学生的权益,激发学生发展潜能。
第六条学籍管理应注重综合素质评价和学生发展,鼓励学生全面发展,促进学生个性特长的培养。
第七条学籍管理应注重个性化发展,因材施教,为学生提供合适的学习和发展环境。
第八条学籍管理应与学生德育工作相结合,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社会公民意识。
第九条学籍管理应与家庭教育相结合,形成学校、家庭、社会共同育人的良好机制。
第三章学生入学管理第十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招生管理制度,确保招生程序的公正、公开、透明。
第十一条学校应依据国家招生计划和学校教学资源,合理控制招生规模,确保办学质量。
第十二条学校招生时应公布招生政策、录取办法和报名要求等信息,并及时与考生及家长进行沟通。
第十三条学校应对报名考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通过面试、体育测试、技能测试等方式进行综合考评。
第十四条学校应及时公布招生结果,并根据考生志愿和成绩进行分班安排。
第十五条学校应制定入学体检制度,对新生进行体格、健康等检查,确保学生的身体健康。
第十六条学校应组织对新生进行适应性培训,帮助学生适应学校生活和学习。
第四章学生学籍管理第十七条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档案,记录学生的基本信息、家庭背景、学习成绩、奖惩情况等内容。
第十八条学校应定期更新学生学籍档案,并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十九条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学籍管理制度,明确学生学籍管理的主体责任和工作流程。
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范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职业学校教育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职业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包括普通班、特长班、订单班等不同类型的学生。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信息化管理,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完整。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四条学生入学时,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办理注册手续,提交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明等。
第五条学校应在学生注册后5个工作日内,对学生的学籍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为学生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六条学生注册后,学校应将学生的学籍信息录入学校学籍管理系统,并定期更新。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七条学生在学籍注册后,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学籍的,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第八条学籍变动的类型包括:转学、休学、复学、退学、开除学籍等。
第九条学生转学,应按照转入学校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经转入、转出学校批准后,办理学籍转移手续。
第十条学生休学,应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学生复学,应在休学期满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第十二条学生退学,应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十三条学生开除学籍,应按照学校规定程序进行,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学籍档案管理第十四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学籍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
第十五条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入学登记表、学籍变动登记表、成绩单、奖惩记录、休学复学证明等。
第十六条学校应定期对学生学籍档案进行检查,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第五章学籍管理责任第十七条学校校长对本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八条学校学籍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学籍管理制度,认真履行职责。
中职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政策

中职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政策一、总则第一条本政策旨在规范中职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提高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中职学校)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
第三条中职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保障学生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
二、学籍建立第四条学生须按照招生规定,通过考试或其他方式被中职学校录取,并办理入学手续后,建立学籍。
第五条中职学校应在学生入学后30日内,将新生学籍信息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学籍变动第六条学生因转学、休学、复学等原因导致学籍变动的,需向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学生转学应遵循同类学校互转的原则,转学原因需正当,且转学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八条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得参加正常教学活动。
休学期满后,需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批准后,恢复学籍。
四、学籍终止第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终止其学籍:1. 完成规定学习年限,且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的;2. 因故不能继续学习的;3. 自愿退学的;4. 开除学籍的。
第十条学生终止学籍后,学校应在30日内将学籍终止情况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纪律与处罚第十一条学生有违反校规、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学生对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可以提出申诉。
学校应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公正、公平地处理学生申诉。
六、附则第十三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本政策的解释权归教育行政部门。
---以上是中职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政策的基本内容,各校应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相关管理规定,确保政策的贯彻执行。
重庆商务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重庆商务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重庆商务职业学院章程》和《重庆商务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处分种类和解除第三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受处分者,还将给予下列处理:(一)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享受校内外奖学金;(二)凡受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学生,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推优评先;(三)学生干部违纪受到纪律处分者,免去其所担任的学生干部职务。
第五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一)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认识错误态度较好,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二)主动检举其他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四)其他应予从轻、减轻处分的情形的。
对免于处分的学生,进行教育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七条受处分的学生,经批评教育后认错态度好,且有显著进步表现者,在其处分影响期满后可以申请解除处分。
(一)警告处分的影响期为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的影响期为8个月,记过处分的影响期为10个月,留校察看处分的影响期为12个月。
对在校学习时间少于处分影响期限的,由学校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凡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限内,取消各项评优评奖资格,不得被任用为学生干部和列入党、团组织培养对象。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二)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有立功表现的,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再次违反校纪校规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高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日制、非全日制所有在籍学生。
第三条学籍管理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质量的重要保证。
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加强学籍管理,确保教育教学秩序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学籍注册与变更第四条学生入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学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学籍注册手续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生因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情形需要变更学籍的,应按照学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情形,学校应及时在学籍管理系统进行变更,并通知相关部门。
第三章学籍管理职责第七条学校设立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学籍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学籍管理部门职责:(一)制定学籍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学籍管理工作;(二)负责学生学籍注册、变更、注销等手续的办理;(三)负责学生学籍档案的建立、保管和利用;(四)负责学籍管理信息的统计、分析和上报;(五)协助学校其他部门开展学籍管理工作。
第九条教务部门负责学籍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班主任负责本班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包括学籍注册、变更、注销等手续的办理,以及学籍档案的保管。
第四章学籍管理内容第十一条学籍管理内容包括:(一)学生基本信息管理;(二)学生学籍注册、变更、注销管理;(三)学生成绩管理;(四)学生奖惩管理;(五)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管理等。
第五章学籍管理要求第十二条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第十三条学生应按时参加学籍注册,如实填写个人信息,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学生学籍注册、变更、注销等手续办理,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学生应妥善保管个人学籍档案,不得擅自涂改、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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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相应审批手续。不履行任何手续超过一个月未注册的, 按自动退学处理。
确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按时缴纳学费的,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办理缓交手续后,可予 以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向学院学生资助中心提出资助申请和获 得勤工助学岗位,完成学业。
第八条 未办理注册手续的学生,其学籍不能被学院确认,无学籍学生不能参加学院组 织的教育教学活动和考试考核。学生注册后,即取得该学期在校学习资格后,所修读各门课 程和各类学习环节考核取得的成绩方为有效。
第三章 课程设置、学时与学分
第九条 课程设置分为必修课、选修课两大类。必修课是指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掌握 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等课程,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体现为学生必须修读 的课程,分为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选修课是为扩大学生知识面和拓宽专业知识所开设 的课程,分为公共选修课、专业选修课,学生可根据所学专业需要和本人的志趣、特长选择 修读。
学生因转专业、转学、降级等原因,原学院、专业、年级就读时已修课程成绩及学分, 学院予以承认,学生可以提出免修申请。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学院在 2 年内承认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成绩及已获得 学分。
第十二条 学生对下列达标考试内容的对应课程可提出免考申请,经院系审核,教务部 门批准后,可以免考,各科目成绩可作为《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对应课程的成绩,并获得 相应学分。
第十四条 学生因病等特殊原因不能到堂参加课程考核时,可申请缓考。申请缓考的学 生应在考试前填写《缓考申请表》并持有关证明办理缓考手续,经院系领导同意,报教务部 门批准备案后方能认可。
缓考时间安排与正常补考相同。缓考不合格课程无正常补考。 第十五条 学生有如下情形之一者,需参加课程重(补)修: (一)因旷考等原因导致的课程不合格需参加课程重(补)修。 (二)学生因转专业、转学而未修读的课程应当补修。 (三)经补考仍然不合格的课程,需重修。 (三)没有履行缓考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提交申请,未参加正常考试的学生按照 旷考处理,旷考学生该门课程不能参加补考,需重修。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的考核, 考核成绩逐期记入学生成绩册,毕业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八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方式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执行。 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评定(60 分为及格);考查成绩采用五级计分制(优秀、良好、 中等、及格、不及格)或两级计分制(合格、不合格)。两级计分制主要适用于讲座形式授 课的课程和部分选修课程。百分制与五级记分制换算标准为:
独考试招生、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六)拟转入学院与转出学院在我市主城九区(渝中区、南岸区、江北区、沙坪坝区、
九龙坡区、渝北区、大渡口区、巴南区、北碚区)或主城九区以外同一区县的;
(七)跨学科门类的;
(八)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具体流程按照《重庆商务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和转学管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经我院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按录 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及时向学院招生管理部门 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 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办理报到入学手续时,学院招生管理部门牵头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 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 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一)因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本校学习。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院、
拟转入学院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
的,由学生提出申请,学生生源地所在村社、乡镇或社区、街道审核确认。
(二)申请转学学生高考分数达到拟转入学院相关专业在该生生源地相应年份高考录取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院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 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条 学时与学分。学时与学分是课程教与学的计量单位,是课程内容的量化表示, 是课程地位与作用的具体体现。学生必须按入学当年《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的学习要 求修完规定的学时、修满规定的学分。
第四章 免修、免考、缓考、 补考、重(补)修
第十一条 在学生学籍档案和学业成绩册上真实、完整地记载学生学业成绩,对通 过补考、重修获得成绩和学分的,在学生成绩册上明确标注。
(四)参加重庆市市级及以上竞赛获奖的,按照《重庆商务职业学院学生参加职业技能 竞赛成绩认定办法》规定对相应专业课程免修。
第十三条 学生学期课程考核不合格,应参加下学期学院统一组织的正常补考,补考安 排在每学期开学前一周内进行。
学生补考合格成绩据实记入学生成绩单,但用于综合成绩统计时只按 60 分计算。所有 补考(重修)合格成绩均应在学生成绩单上注明“补考”或“重修”,并进入学生本人档案。
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成绩(如实验、实训、实习、课程设计等)由指导教师评定;毕业 论文(设计)的成绩由指导教师初评,并由院系平衡审核。实践性环节和毕业论文(设计) 的考核成绩均采用五级计分制记分,换算为分数时采用下表折算:
等级 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
95 85 75 65
55
分数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九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重庆商务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 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评议等形式进行。考核不合格的学生不予毕业,考 核结果计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条 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根据校际间协 议跨校修读课程。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学院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一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每个学生按照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除取得创新创业课程的学分外,还需要完成素质拓展和社会实 践各 6 个学分。按照《重庆商务职业学院学生素质拓展学分认定办法》,学生参加创新创业、 社会实践、技能大赛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经历和成果,折算为素质拓展和社会实 践学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前 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重庆商务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 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由学生管理部门牵头,会同教务、招生等部门按 照国家招生录取相关规定进行复查。招生管理部门审核录取相关信息及程序,学生管理部门
审核新生身心健康情况,教务管理部门审核学生基本信息、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 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复查情况,予以处理。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送 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一)参加国家行业等级考试或部(市)级组织的中级以上职业技能考试,成绩合格并 取得职业技能证书;
(二)非英语专业的学生参加重庆市组织的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 A、B 级以上考试, 成绩合格并取得 B 级以上合格证书;
(三)非计算机专业的学生参加重庆市组织的全国高等学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等级 (重庆片区),成绩合格并取得一级以上等级证书;
百分制 100 89- 79- 69- 59-
-90 80 70 60 0
五级记分制 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
学生课程总评成绩由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两部分组成,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所占 总评成绩比例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执行。学生缺课(含请假、旷课)累 计超过某门课程(或实践教学环节)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其平时成绩记为 0 分。
(四)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 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经教育表现 较好的,可以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
重(补)修按照《重庆商务职业学院学生课程重(补)修的实施意见(试行)》相关规 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院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建立学生诚信档案,对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 面的诚信信息进行写实性记录,将诚信纳入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对失信行为给予批评教育, 直至纪律处分。对严重违背学术、学业诚信的,取消其获得的学术称号、荣誉等。
第五条 因应征入伍、疾病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入学的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 资格,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自学生退役后 2 年,其它原因保留入学资格时间为 1 年,保留 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应向学院提出入学申请,经学院审查合格后 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 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当在所录取的专业学习,一般不得转专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 在第一学期期末两周内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 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复学后无后续专业的,在专业大类内转专业的。 第二十四条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或其他因素的变化,经学生同意,必 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对休学创业和退役后复学,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经学院严格审核、严格把关,在 满足转专业的资格条件及要求的情况下优先考虑。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已进入二年级或三年级的; (三)录取低批次专业不能转入录取高批次专业; (四)未参加统一高考的单独招收学生; (五)定向培养、三校生等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专业不能转入普通类(统一考试录取) 专业; (六)文科类专业不能转入理科类专业; (七)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类专业不能互转; (八)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院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但同时具备以下两项条件的,可申请转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