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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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中诉讼期限

行政诉讼法中诉讼期限

行政诉讼法中诉讼期限是三个月,其中包含节假日吗?包含节假日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5日内一般是指自然日。

自然日包括工作日,工作日指工作时间。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


在《行政诉讼法》中,对“时效规定中时效是否不包括法定节假日”的问题没有具体规定,即可参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是第七十五条:“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即行政诉讼时效是包括法定节假日在内的,但在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行政诉讼时效最新规定

行政诉讼时效最新规定

行政诉讼时效最新规定引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不当的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制度中有行政诉讼制度,旨在解决行政争议。

而行政诉讼时效是行政诉讼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它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不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时限。

本文将介绍我国行政诉讼时效的最新规定。

一、行政诉讼时效的概念行政诉讼时效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当行为提起诉讼的时限。

行政诉讼时效的确立,一方面可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可以为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明确的时间界限。

二、行政诉讼时效的法律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时效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时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为六个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同时,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特殊情形下的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如行政机关明确告知行政行为的日起,起诉期限为六十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时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政复议程序的自愿性接受决定、不予复议决定的起诉期限为六个月。

对于不公开发布的行政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在知道其行政行为或者在三年内对其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三、行政诉讼时效的最新规定最近,我国对行政诉讼时效进行了一些调整和完善,以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首先,对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计算方法进行了明确规定。

新规定明确规定,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计算,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这一调整将更加注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实际情况,使其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新规定对特殊情形下的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也进行了调整。

例如,对于行政机关明确告知行政行为的情形,起诉期限由原来的六十日延长为九十日。

行政诉讼的司法解释

行政诉讼的司法解释

行政诉讼的司法解释行政诉讼司法解释行政诉讼是指个人或者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请求裁决的诉讼活动。

行政诉讼司法解释是司法机关针对行政诉讼在具体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规范性文件,它为行政诉讼的实践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对于维护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首先,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是行政诉讼司法解释中的重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为六个月。

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超过起诉期限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二、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其次,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也是行政诉讼司法解释中需要明确的内容。

行政诉讼有一定的受理条件,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才能正式受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主要包括:1. 行政行为存在争议或者有明显不当之处;2. 当事人有起诉的合法利益;3. 起诉符合法定程序和期限;4. 当事人有行政诉讼的诉讼资格等。

以上条件必须全部满足,否则受理法院可以拒绝受理,当事人也必须寻找其他途径来解决争议。

三、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此外,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也是行政诉讼司法解释中重要的内容之一。

证据是行政诉讼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关系到诉讼的胜利或失败。

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主要包括:1. 举证责任原则;2. 追加举证原则;3. 证据保全原则等。

以上证据规则的制定和实施,能够在行政诉讼中起到保障当事人权益、规范程序等方面的作用。

四、行政诉讼的裁判程序最后,行政诉讼的裁判程序也是行政诉讼司法解释的重要内容之一。

按照相关的法律程序,行政诉讼的裁判程序主要包括:1. 立案受理阶段;2. 庭前准备阶段;3. 开庭审理阶段;4. 审判裁决阶段。

以上程序环节都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以保证行政诉讼的公正、公平和有效。

总之,行政诉讼司法解释是人民法院针对行政诉讼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而制定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

关于行政诉讼最长起诉期限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行政诉讼最长起诉期限的理解与适用

行政诉讼最长起诉期限的理解与适用
一、一般起诉期限
(一)作为类: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已于2015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其中第46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4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执行解释》)(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二)不作为类: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4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行政诉讼一年起诉期限,应如何理解与适用

行政诉讼一年起诉期限,应如何理解与适用

行政诉讼一年起诉期限,应如何理解与适用?2018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下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4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该一年的起诉期限应当如何定性?“知道或应当知道”如何理解?本文将结合案例、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对此问题进行初步分析和探讨。

一.案情简介及问题的提出被告系某行政机关,曾就某大型项目作出规划批复。

地方政府依据该规划批复实施了征收行为,原告是征收行为的被征收人。

原告曾就地方政府的征收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在征收行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地方政府将规划批复作为证据提交并送达给原告。

在起诉地方政府的征收行为案件败诉后,原告又针对规划批复提起行政诉讼。

由此引发的问题是,原告针对规划批复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应当从什么时间起算?对此问题,有一种观点是:在前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已经收到地方政府提交的规划批复,因此,应从原告收到规划批复的时间作为原告知道规划批复内容的时间,并相应起算起诉期限。

那么,这种观点是否正确呢?二.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了以下几种不同情形下的起诉期除此之外,《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还规定了针对行政复议的十五日起诉期限(《行政诉讼法》第45条)和针对行政机关不履责的六个月起诉期限(《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4条)。

简单来说,上表所列几种不同情形起诉期限的关系是:第一、如果相对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行政机关也告知了相对人起诉期限,则起诉期限为六个月;第二、如果相对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但是行政机关没有告知相对人起诉期限,则起诉期限为一年;第三、如果相对人根本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则起诉期限分别为五年(非不动产案件)或二十年(不动产案件)。

行政诉讼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行为法律纠纷解决的一种诉讼形式。

以下是行政诉讼常见名词的解释:
1. 行政行为:指政府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所作出的具体行为,包括许可、处罚、裁决、命令等。

2. 行政诉讼主体:指能直接申请行政诉讼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 行政诉讼受理法院:指行政案件审理的法院,一般是人民法院的中级以上法院。

4. 诉讼请求:行政诉讼主体通过起诉书提出的要求,要求法院作出具体的判决或裁定。

5. 材料证据:行政诉讼当事人为支持自己的主张而提供的文件、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

6. 行政诉讼的期限:指行政案件起诉的时间限制,一般是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

7. 行政复议:在起诉前,行政诉讼主体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即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重新审查、改变或撤销下级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

8. 裁判文书:指法院在行政诉讼案件审理完毕后,依法出具的
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文书。

9. 行政诉讼中的和解: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司法机关在确保公正公平的前提下,进行调解、协调。

10. 行政诉讼案件的上诉:当事人对一审行政诉讼结果不满意
可以提起上诉,由上级法院对案件进行复审。

以上是行政诉讼中常见名词的解释,通过了解这些名词的含义,有助于加深对行政诉讼程序和权利义务的理解。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与民事诉讼时效的区别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与民事诉讼时效的区别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都设有一定的期间,且经过一定的期间都会对当事人发生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但二者在本质上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

1.性质不同起诉期限:起诉期限是诉之合法的要件,即起诉能够被法院予以受理的法定条件,规定在行政诉讼法中,系诉讼程序法律制度;诉讼实效是诉之有理由的要件,即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够成立的前提。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属于民事实体法律制度,规定在民法通则中。

2.立法目的不同起诉期限:行政诉讼法中之所以设立起诉期限,在于督促相对人尽快行使权利,提高行政机关执法效率,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的稳定。

如果允许相对人任何时候都可以对行政行为申请救济,势必使行政行为一直处于被质疑和否定的状态,既影响了行政效率,又将给行政管理秩序带来混乱。

诉讼时效:民事实体法中规定诉讼时效,其目的在于经过法定期间使原权利人丧失权利,使长期存在的事实状态合法化,有利于经济秩序和法律秩序的稳定。

3.两者的起算时间不同起诉期限: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从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其采取的是客观行为的标准,强调“行为”;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以当事人主观感知权利被侵害为标准,强调“权利”。

4.两者的期间有无变化不同起诉期限:起诉期限是一个固定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

除非有正当事由,并由人民法院决定,才可以对被耽误的法定期限予以延长。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属于可变期间,只要具有法定事由,便可将其中止、中断和延长。

5.人民法院对二者超过法定期间的处理方式不同起诉期限: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审查起诉期限。

相对人超过起诉期限起诉的,人民法院将裁定不予受理;受理后发现超过起诉期限的,裁定驳回起诉,即相对人丧失了起诉权。

诉讼时效: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不主动审查诉讼时效问题。

而且,它不是民事诉讼起诉的法定条件,当事人并不丧失起诉权。

经人民法院审理超过诉讼时效的,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即当事人丧失的是胜诉权。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完善:可能及限度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完善:可能及限度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完善:可能及限度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有行政管理权的国家机关申请保护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途径。

在我国,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是指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这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本保障之一。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也出现了一些完善和调整。

一、可能性1.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可适用更加灵活的规定《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为60日,自收到被诉行政行为通知书或者被告知的知情书之日起计算,并可延长30日。

但是,实际上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受到了一定限制。

为此,可以通过完善法律规定,使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更加灵活,更加符合实际情况。

2.对紧急情况下的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应该给予特别处理在某些紧急情况下,法律规定的60天的起诉期限显然不能满足当事人维权的需要。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应该给予特别处理,延长起诉期限,以使当事人能够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限度1.不能减弱事权和法解释权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完善和调整不能减弱案件的事权和法解释权。

案件的事权是指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确定是否应当裁定行政不作为;法解释权是指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以及行政行为是否满足诉讼起诉期限。

因此,在完善和调整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时,需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2.不能影响公共利益在完善和调整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时,也需要重视公共利益。

特别是在某些敏感和重大的行政案件中,不能因为调整起诉期限而影响公共利益的实现。

因此,在调整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时,需要兼顾公共利益和当事人权益。

综合来看,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也出现了一些完善和调整。

在完善和调整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时,需要兼顾当事人权益和公共利益,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事权法解释权。

最终的目标就是为了满足当事人的维权需要,维护公共利益,保障法制建设的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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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司法实务中,有人由此提出了“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为2年”的说法。

笔者认为,要准确计算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就应全面系统地领会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期限的有关规定。

一、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涵义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起诉可由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法定期限。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是法律设定的起诉条件之一,解决的是行政起诉能否进入司法实体审查的问题。

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由法律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行政诉讼只有起诉期限的耽误,没有起诉期限的中断。

只有在起诉期限内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才有权对其进行司法审查。

超过起诉期限起诉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只能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在立案受理时没有查明,但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已超过起诉期限的,人民法院应该裁定驳回起诉。

二、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不变性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与民事诉讼时效制度不同,在行政案件的立案审查和开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应主动审查起诉期限。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3个月起诉期限是一个不变的期间,在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出台后,有人对司法解释第41条存在片面的理解,认为凡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诉权或起诉期限的,其起诉期限就是2年,而排除了行政诉讼法规定的3个月的起诉期限。

在司法实务中之所以产生这种认识,是因为没有处理好行政诉讼法与司法解释两者之间关于起诉期限规定的联系,片面理解司法解释的规定,而忽视了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其实,起诉期限的不变性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即使符合司法解释第41条规定的情形,其法定起诉期限仍然没有改变,司法解释第41条只是明确了起诉期限的计算起点和起诉期限的长度。

适用司法解释第41条的前提,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了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但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行政相对人诉权或者起诉期限。

符合司法解释第41条规定的情形,其起诉期限计算的起点是行政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诉期限应该是从计算起点之日起3个月内。

也就是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3个月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其起诉期限就已届满。

例如,2006年9月1日,某行政机关在向行政相对人李某作出行政处罚时,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未告知李某诉权和起诉期限,2007年6月1日,李某通过信访知道自己还享有诉权,并于2007年9月21日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李某虽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2年内提起了行政诉讼,但李某在知道自己有诉权之日起3个月后才提起,其起诉已明显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故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司法解释第41条规定的起诉期限的长度是2年。

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2年内不提起行政诉讼,无论其是否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其起诉期限均已届满。

三、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起算在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和行政法律法规中,对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均有规定。

如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再如,邮政法、统计法、药品管理法等规定的起诉期限为15日;森林法、海关法、土地管理法等规定的起诉期限为30日;专利法规定的起诉期限为3个月。

不同的行政诉讼,其起诉期限也不同。

那么,起诉期限从哪一天开始计算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起诉期限应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这里的“知道”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书面告知行政相对人,如果法律规定可以口头告知的,行政机关也应制作笔录存档。

对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虽然告知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但没有告知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1条规定,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而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对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没有告知的义务。

所以,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在一般情况下,不可能及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

对此,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

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按照《行政诉讼法》第六章的规定,原告提起诉讼分为直接提起诉讼和经行政复议后提起诉讼。

相应的起诉期限也因原告启动诉讼的原因不同而有所差别。

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1)当事人对复议不服的起诉期限《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结合该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复议不服的起诉期限因复议期的不同又分不同情况。

第一种,复议机关在法定的复议期间内作出答复,并按照规定方式送达复议申请人,告知其诉权和起诉期限的,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应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十五日内提起诉讼。

第二种,复议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

该条规定中注意的问题是对“复议期满”的理解。

《行政诉讼法》对复议期限的规定是6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是《行政复议法》中对复议期限的规定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期限不一致,但因《行政复议法》是专门性法律,且是后法,所以在复议期限的问题上应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来计算。

对起诉期限的限制,只有法律才有权规定。

如果行政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对起诉期限作出限制,则不应认可其效力。

(2)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知道”的理解,应当是明确行政行为内容(主体,权利义务等),对诉权和起诉期限也是清楚的。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是指特别法律中对起诉期限的不同规定,这些规定大多短于三个月的期限。

但因是特别规定,应当以此来确定对不同行政决定的起诉期限。

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对起诉期限的限制,同样只有法律才有权规定。

如果行政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对起诉期限作出限制,则不应认可其效力。

以上情况是对行政相对人收到书面行政决定的情形作出的原则性规定,即使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答复的,因申请人手中往往持有提交申请的证据,故对起诉期限的计算并不困难。

但在司法实践中,很对行政相对人并未收到书面的行政决定,或者利害关系人对行政决定并不知情,或者行政相对人人身自由受限等等,以上情况下应如何认定起诉期限问题呢?下面分几种不同情形予以说明:(1)起诉行政机关不作为案件的起诉期限不作为案件通常分为法定期限内不履行和拖延履行两种情形。

实践中,诉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属于不作为案件类型的一种,起诉期限的计算应当是一致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照上述规定,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责因申请产生的,起诉期限的计算从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之日60日期满后计算,对60日有特别规定从其规定。

行政职责不因申请产生的,起诉期限的计算从行政职责开始时计算。

但以上两种情形下起诉期限具体多长?个人认为,可参照解释的第四十一条,按照两年计算。

即行政机关应当履行的职责期限满后二年内,申请人不提起诉讼的,应当认定超过起诉期限。

对于申请人多次向行政机关申请的,应以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为起点,计算起诉期限。

具体案件的处理中,首先应由原告提交证据证明向行政机关要求履行职责,被告如果主张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再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2)行政机关未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该情形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对“知道”的理解和把握问题,“知道”应当是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清楚、明白,得到书面的处理决定或者明确的口头通知。

另外,对“应当知道”的衡量标准要从严,以便从程序意义上最大限度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益。

(3)当事人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其计算。

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是关于最长起诉期限的规定。

对“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把握和理解同上。

需要注意的是在物权转移登记的案件中,最长起诉期限不适用于物权变动的相对人,只是适用于利害关系人。

(4)非因当事人自身原因造成超过起诉期限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3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实践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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