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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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起诉期限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司法实务中,有人由此提出了“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为2年”的说法。

笔者认为,要准确计算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就应全面系统地领会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期限的有关规定。

一、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涵义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起诉可由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法定期限。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是法律设定的起诉条件之一,解决的是行政起诉能否进入司法实体审查的问题。

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由法律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行政诉讼只有起诉期限的耽误,没有起诉期限的中断。

只有在起诉期限内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才有权对其进行司法审查。

超过起诉期限起诉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只能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在立案受理时没有查明,但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已超过起诉期限的,人民法院应该裁定驳回起诉。

二、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不变性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与民事诉讼时效制度不同,在行政案件的立案审查和开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应主动审查起诉期限。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3个月起诉期限是一个不变的期间,在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出台后,有人对司法解释第41条存在片面的理解,认为凡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诉权或起诉期限的,其起诉期限就是2年,而排除了行政诉讼法规定的3个月的起诉期限。

在司法实务中之所以产生这种认识,是因为没有处理好行政诉讼法与司法解释两者之间关于起诉期限规定的联系,片面理解司法解释的规定,而忽视了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从《行诉解释》第42条的理解谈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

从《行诉解释》第42条的理解谈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

从《行诉解释》第42条的理解谈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行政诉讼法》第42条规定了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

该条规定,行政诉讼期间自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计算,逾期不予受理。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出的司法救济程序。

在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过程中,如果其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这些受侵害的个体或组织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程序向法院申请司法救济,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期限是指申请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保障行政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使申请人能够及时地行使其诉讼权利,同时也能够确保行政机关及诉讼对手的合法权益不受到损害。

在理解行政诉讼期限的规定时,有几个方面需要注意:首先,行政诉讼期限的起算时间是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而非申请人获知行政行为的时间。

这是因为行政行为在作出之日起,已经具有了完整的法律效力,申请人应当在最短时间内行使其诉讼权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如果起算时间是申请人获知行政行为的时间,那么不少申请人可能会在期限届满前才了解到行政行为的存在,导致其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诉讼程序。

因此,行政诉讼期限的起算时间是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是比较合理的。

其次,行政诉讼期限的计算方式是“六个月内”。

这意味着,从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申请人必须在六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期限届满后申请人仍未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将被视为过期失效,法院不予受理。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诉讼期限是法定期限,不受申请人的意愿影响,因此申请人必须严格遵守行政诉讼期限的规定。

最后,逾期不予受理是一个强制规定,法院无权对其进行变通和解释。

这意味着,不论申请人的理由和情况如何,只要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均无权受理其诉讼请求。

这种强制规定的存在是为了维护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和稳定性,防止任意滥诉和滥用诉讼程序。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期限是保障行政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重要规定。

申请人必须严格遵守行政诉讼期限的规定,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

试析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的区别

试析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的区别

试析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的区别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文件、一般性规范性文件及对其不作为的行为提起的解决行政争议的诉讼。

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是行政诉讼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也是容易混淆的问题。

本文将试析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的区别。

一、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是指行政争议当事人要求行政机关重新处理行政行为的期限。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为60日。

行政行为发布之日起,当事人必须在60日之内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

起诉期限是强制性期限,不得延长,逾期不予受理。

起诉期限是保证行政诉讼迅速解决争议的重要措施,也是保证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重要保障。

二、行政诉讼诉讼时效行政诉讼诉讼时效是指行政争议当事人要求行政机关重新处理行政行为的追诉期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时效为二年,而行政诉讼时效为六个月。

诉讼时效是诉讼权利的重要保护措施,它可以避免因争议时间过长而导致的证据丢失、记忆模糊等影响争议解决的情况。

表面上看,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似乎是相同的概念,但是它们的本质区别是很大的。

三、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的区别1、起诉对象不同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是指起诉行政机关,即要求行政机关重新处理行政行为的期限。

起诉期限已经确定了起诉的对象,是针对行政机关而言的,是对行政行为的限制。

而行政诉讼诉讼时效是指要求重新处理行政行为的追诉期限,针对的是当事人而言的,是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限制。

2、性质不同起诉期限是行政诉讼机制中对当事人要求重新处理行政行为提出起诉申请的限制,它的本质是程序性规则。

而诉讼时效则是对争议解决的时间范围限制,是时间性规则。

两者的性质不同,体现了它们在行政诉讼机制中的不同作用。

3、适用范围不同起诉期限适用于行政行为的诉讼,而诉讼时效除了适用于行政行为诉讼外,还适用于行政合同的争议解决。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依法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合同,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招投标合同、供水合同、供电合同等。

行政诉讼法中诉讼期限

行政诉讼法中诉讼期限

行政诉讼法中诉讼期限是三个月,其中包含节假日吗?包含节假日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5日内一般是指自然日。

自然日包括工作日,工作日指工作时间。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


在《行政诉讼法》中,对“时效规定中时效是否不包括法定节假日”的问题没有具体规定,即可参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是第七十五条:“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即行政诉讼时效是包括法定节假日在内的,但在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行政诉讼时效最新规定

行政诉讼时效最新规定

行政诉讼时效最新规定引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不当的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制度中有行政诉讼制度,旨在解决行政争议。

而行政诉讼时效是行政诉讼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它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不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时限。

本文将介绍我国行政诉讼时效的最新规定。

一、行政诉讼时效的概念行政诉讼时效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当行为提起诉讼的时限。

行政诉讼时效的确立,一方面可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可以为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明确的时间界限。

二、行政诉讼时效的法律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时效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时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为六个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同时,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特殊情形下的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如行政机关明确告知行政行为的日起,起诉期限为六十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时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政复议程序的自愿性接受决定、不予复议决定的起诉期限为六个月。

对于不公开发布的行政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在知道其行政行为或者在三年内对其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三、行政诉讼时效的最新规定最近,我国对行政诉讼时效进行了一些调整和完善,以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首先,对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计算方法进行了明确规定。

新规定明确规定,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计算,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这一调整将更加注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实际情况,使其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新规定对特殊情形下的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也进行了调整。

例如,对于行政机关明确告知行政行为的情形,起诉期限由原来的六十日延长为九十日。

行政诉讼的司法解释

行政诉讼的司法解释

行政诉讼的司法解释行政诉讼司法解释行政诉讼是指个人或者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请求裁决的诉讼活动。

行政诉讼司法解释是司法机关针对行政诉讼在具体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规范性文件,它为行政诉讼的实践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对于维护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首先,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是行政诉讼司法解释中的重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为六个月。

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超过起诉期限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二、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其次,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也是行政诉讼司法解释中需要明确的内容。

行政诉讼有一定的受理条件,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才能正式受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主要包括:1. 行政行为存在争议或者有明显不当之处;2. 当事人有起诉的合法利益;3. 起诉符合法定程序和期限;4. 当事人有行政诉讼的诉讼资格等。

以上条件必须全部满足,否则受理法院可以拒绝受理,当事人也必须寻找其他途径来解决争议。

三、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此外,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也是行政诉讼司法解释中重要的内容之一。

证据是行政诉讼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关系到诉讼的胜利或失败。

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主要包括:1. 举证责任原则;2. 追加举证原则;3. 证据保全原则等。

以上证据规则的制定和实施,能够在行政诉讼中起到保障当事人权益、规范程序等方面的作用。

四、行政诉讼的裁判程序最后,行政诉讼的裁判程序也是行政诉讼司法解释的重要内容之一。

按照相关的法律程序,行政诉讼的裁判程序主要包括:1. 立案受理阶段;2. 庭前准备阶段;3. 开庭审理阶段;4. 审判裁决阶段。

以上程序环节都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以保证行政诉讼的公正、公平和有效。

总之,行政诉讼司法解释是人民法院针对行政诉讼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而制定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

行政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行政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行政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有哪些第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诉讼就是所谓的民告官,和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一样,行政诉讼有时效限制,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在时效期间提出,过了诉讼时效您就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

下面就是由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行政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同时带来行政诉讼时效的特殊情形,帮助你进行了解。

一、《行政诉讼法》中关于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二、适用行政诉讼时效的特殊情况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况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起诉期间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3、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上述第二项规定。

行政诉讼期限规定

行政诉讼期限规定

行政诉讼期限规定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行政机关进行撤销、改正或者确认其行政行为的一种司法救济程序。

而行政诉讼期限规定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诉讼所应遵守的法定时间限制。

本文将对行政诉讼期限规定进行探讨。

一、行政诉讼期限的概念行政诉讼期限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秩序,规范行政诉讼程序而设置的一种时间限制。

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时间限度,也是法院依法受理案件的时间参照。

二、行政诉讼期限的种类根据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期限可分为两类,即绝对期限和相对期限。

1.绝对期限绝对期限是指法律对行政诉讼提起的时间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在期限届满后将失去提起诉讼的权利。

原则上,绝对期限是不可延长的。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

2.相对期限相对期限是指法律对行政诉讼提起的时间的限制,在某种情况下,可以根据特定原因延长或缩短。

不同于绝对期限,相对期限的长度是相对灵活的,可以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进行调整。

三、行政诉讼期限的计算方法在计算行政诉讼期限时,一般使用“从什么时间算起,如何计算时间,截止日期”三个要点。

1.从什么时间算起行政诉讼期限的计算通常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开始计算。

当事人提供的具体行政行为的送达时间或公示时间作为计算期限的起点。

2.如何计算时间行政诉讼期限的计算一般采用“日历日法”,即包括公休假日在内的连续日计算。

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有正当理由,当事人可以申请推迟诉讼期限。

3.截止日期行政诉讼期限的截止日期就是计算期限时所采用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日子加上法定期限。

四、行政诉讼期限的意义与问题行政诉讼期限的确立和遵守,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诉讼的公平公正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行政诉讼期限规定也存在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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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几个问题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定期间。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关系到维护行政秩序、保障行政效率与保护公民诉权的平衡,在行政诉讼法中占有重要地位。

我国学界对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探讨大多浅尝辄止,无法为司法实务提供理论支撑,这直接制约了起诉期限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因此迫切需要对此进行深入研究。

下面笔者将围绕起诉期限的几个基本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对完善我国的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制度有所裨益。

一、超过起诉期限是否丧失诉权对起诉期限与诉权的关系,学界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起诉期限,也称诉讼时效,是指相对人起诉的有效时间。

超出法定期限,相对人就丧失了胜诉权,法院不得再管辖。

〔1〕(P202)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是两个不同概念。

当事人超过起诉期限便不能提起诉讼,而超过诉讼时效,只能丧失胜诉权,仍然可以提起诉讼。

〔2〕(P119-120)到底哪种观点正确呢?我们先看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44条规定: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从中可以看出,如果超过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法院将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所以,超过起诉期限,相对人将失去请求人民法院司法救济的权利,也就是说超过起诉期限将丧失诉权。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与民事诉讼时效都是法律给予当事人权利救济的时间限制,都是不允许“躺在权利上睡大觉”的法谚的具体体现,但二者存在很大差别。

超过诉讼时效,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但起诉权并不丧失,对方不主张时效利益的,法官不能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处理私权争议。

超过起诉期限,起诉人丧失诉权,法院要依职权审查权利人起诉是否超过法定期限,并进而做出是否受理或驳回起诉的决定。

超过起诉期限原则上即丧失诉权,但在特殊情形下可以考虑不丧失诉权。

因为起诉期限设置的目的在于促使相对人尽快行使诉权而非剥夺其诉权,如果确因正当事由超过起诉期限的,应考虑延长起诉期限,以便更好地对相对人实施救济。

行政诉讼法第4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摘要〕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作为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间,要明确这样几个问题:超过起诉期限,相对人原则上丧失诉权;起诉期限是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之一,只有在起诉期限内起诉才会被法院受理;起诉期限的举证责任主要由被告承担,原告也应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法院在立案和审理阶段都应主动审查起诉期限;起诉期限只适用于有效行政行为,无效行政行为不受起诉期限限制。

〔关键词〕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诉权,举证责任,具体行政行为〔中图分类号〕DF7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1)05-0142-03武俊山(忻州师范学院,山西忻州034000)〔收稿日期〕2011-07-15〔作者简介〕武俊山(1969-),男,山西代县人,忻州师范学院法律系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142··现行法律的规定体现了起诉期限设置的目的,有利于起诉期限制度很好地发挥作用。

二、起诉期限是否为起诉条件有学者认为,起诉期限不应成为起诉的条件之一,起诉期限的超过与否并不影响起诉人的起诉。

其理由在于行政诉讼法第41条规定了起诉的四个条件:(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既然法律并没有将起诉期限作为起诉的法定条件,我们就不能断定起诉期限是起诉的条件,而应当将其作为法院受理案件后进行审查的对象。

〔3〕(P38)应当说,否认将起诉期限作为起诉条件更有利于保护相对人的诉权,但笔者仍坚持将起诉期限作为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之一。

理由在于,起诉条件与受理条件是一致的,只有起诉符合受理的条件,起诉才会被法院受理。

因此法院在受理案件时要审查的事项自然应当属于起诉条件的范围。

《若干解释》第44条规定: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从中可以看出,法院在立案时要对相对人的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进行审查,如果超过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法院将不予受理。

如果立案后发现超过起诉期限的,法院将裁定驳回起诉。

也就是说,相对人起诉必须在法定的起诉期限内提出,起诉期限当然应作为相对人起诉的条件。

实际上,行政诉讼法第41条只是规定了提起行政诉讼的一般条件。

除此之外,提起行政诉讼还应满足另外两个条件:一是起诉的时间条件,即起诉应当在法定起诉期限内提起;二是起诉的程序条件,即必须处理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程序衔接问题,如果是行政复议前置的案件,未经复议不得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4〕(P261-269)三、起诉期限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是指由法律预先规定,在行政案件的真实情况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由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如提供不出证明相应事实情况的证据则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后果。

〔5〕(P523)对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举证责任如何分配的问题,《若干解释》第27条第1款规定: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从该条文可以看出,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作为被告来讲,在起诉期限方面需要证明的事实包括:原告知道或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原告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原告未行使诉权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

如果被告举证不能,视为原告起诉未超过起诉期限。

当然,被告举证不能导致的不是实体上败诉的风险,而是承担程序上的不利后果。

也就是说,被告在起诉期限上的举证不能并不导致其承担败诉的风险,其后果是导致原告的起诉继续进行,而非被告期望的驳回原告起诉的后果,这对于被告来讲是一种诉讼程序上的不利后果。

根据《若干解释》第44条第6项规定,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从中可以看出,实际上原告对起诉期限也应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如果原告不能举证其是在法定的起诉期限内起诉,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当然原告对起诉期限的举证责任要远远小于被告承担的举证责任。

因为原告对起诉期限的举证责任只要符合立案条件即可,而被告对起诉期限的举证责任必须达到足以反驳原告的程度才可以。

四、人民法院是否应主动审查起诉期限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起诉期限是相对人起诉的条件之一,如果起诉超过起诉期限,法院将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也就是说相对人起诉超过起诉期限将丧失诉权。

然而在审判实践中,作为原告方的当事人在起诉时并不会主动承认自己的起诉已超过法定期限,那么法院是否应主动审查起诉期限呢?有学者认为法院不应主动审查起诉期限。

法院在诉讼中如果主动审查原告是否超过起诉期限,实质上免除了被告对该部分的举证责任,而直接将举证责任归于原告一方,人民法院如此的处理方式是不符合证据制度规律的,也影响了司法裁判的公正性。

〔6〕(P84-85)笔者认为,对原告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当然是法院应主动审查的内容,起诉期限作为起诉条件之一,应由法院依职权主动审查。

具体来讲:在立案受理阶段。

原告起诉时应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材料,自然包括其符合起诉期限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立案庭应对原告起诉期限进行审查,如果经审查发现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应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在7日内难以确定,法院应先受理,受理后发现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应裁定驳回起诉。

当然在立案受理阶段,人民法院对起诉143··期限的审查只能是形式审查,而不可能是实质审查。

因为有关举证期限的证据不属于法院可以主动调取证据的范围(参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法院在起诉阶段只能凭原告举证对起诉期限进行审查,而原告所举证据显然是有利于原告的证据,因此法院在立案受理阶段只能对一些明显超过起诉期限的案件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如原告的起诉已明显超过最长起诉期限等情形。

至于存在原告可能不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或不知诉权或起诉期限情形的,则应在立案后结合被告提交证据作出认定。

在案件审理阶段。

人民法院立案庭将案件移送到行政审判庭后,案件进入审理阶段。

如果被告在答辩中提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并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相关证据,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首先应就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进行审查,如果法庭认为被告的抗辩理由成立,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则应裁定驳回起诉,而对被告所作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在所不问。

如果被告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原告起诉未超起诉期限,法庭则应围绕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

起诉期限的审查是一个复杂问题,要根据案件不同性质和诉讼阶段进行不同处理。

在一审中人民法院应依职权对起诉期限进行审查。

在二审中法院对起诉期限不应主动进行审查,即在原告起诉事实超期的情况下,如果一审未对起诉期限进行审查,被告也未提出起诉期限抗辩,则二审法院不宜以起诉期限问题未查清而将案件发回重审。

当然如果一审中被告提出起诉期限抗辩,但一审法院没有支持该主张,被告以此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应对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发回重审。

如刘燕文诉北京大学颁发博士研究生毕业证案,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北京大学在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向刘燕文颁发毕业证书。

北京大学以刘燕文超过起诉期限为由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以刘燕文起诉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由驳回刘燕文的起诉。

五、起诉期限的适用对象在行政诉讼领域,当事人起诉所指向的是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

因此起诉期限的适用对象必须是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并不是所有纳入受案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受起诉期限的限制。

起诉期限只适用于有效行政行为,无效行政行为不受起诉期限限制。

有效的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包括形式确定力和实质确定力。

形式确定力即不可争力,是行政行为对相对人的一种法律效力,指在复议或诉讼期限届满以后相对人不能再要求改变行政行为。

〔7〕(P116-117)但确定力并不排斥相对人的行政救济权,相对人可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判。

对于有瑕疵的有效行政行为,其法律后果可能是行政行为被撤销或被确认违法。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规定,是行政行为确定力中的形式意义的确定力即不可争力在行政诉讼中的反映。

〔8〕(P226)对于有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通过行政诉讼申请救济,自然应受到起诉期限的限制。

具体行政行为成立时有重大而明显违法的,该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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