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案例doc资料
国际私法法律冲突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国公民李某与乙国公民王某于2010年在甲国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在甲国共同生活。
2016年,李某因工作原因调至我国某城市工作,王某也随其来到我国。
2017年,李某与王某因家庭矛盾导致感情破裂,王某提出离婚。
双方在离婚问题上存在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王某向我国某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李某则表示反对。
二、法律冲突本案涉及甲国、乙国和我国三个国家的法律,存在以下法律冲突:1. 离婚的法律适用问题甲国、乙国和我国对离婚的法律规定存在差异。
甲国实行“无过错离婚”制度,即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离婚,无需证明对方有过错。
乙国实行“过错离婚”制度,即离婚需证明一方有过错。
我国实行“无过错离婚”制度,但同时也允许双方协议离婚。
2. 子女抚养权问题甲国、乙国和我国对子女抚养权的规定也存在差异。
甲国和乙国均规定,子女抚养权原则上归母亲,但在特定情况下,父亲也可获得抚养权。
我国规定,子女抚养权原则上归母亲,但在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也可归父亲。
3. 财产分割问题甲国、乙国和我国在财产分割方面也存在差异。
甲国实行“共同财产制”,即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乙国实行“分别财产制”,即夫妻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
我国实行“共同财产制”,但在特定情况下,夫妻一方可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三、法律冲突解决针对本案的法律冲突,我国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解决法律冲突:1. 确定准据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的规定,离婚的法律适用,适用法院地法律。
因此,本案中,我国法院可以适用我国法律处理离婚问题。
2. 子女抚养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3条的规定,子女抚养权问题,适用与子女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本案中,子女与我国有最密切联系,因此,我国法院可以适用我国法律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
3. 财产分割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的规定,夫妻财产分割,适用共同财产制。
国际私法_法律规避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国际私法,又称冲突法,是研究不同国家法律冲突和适用的问题的法学分支。
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经济贸易往来日益频繁,跨国法律问题日益凸显。
法律规避作为国际私法中的一种重要现象,是指当事人通过故意改变行为方式或法律关系,以规避对其不利的法律适用,从而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国际私法法律规避案例的分析,探讨法律规避的认定标准、法律后果以及防范措施。
二、案例背景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货物从甲国运至乙国。
合同中约定,如发生争议,应提交甲国法院解决。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B公司认为A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遂向乙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A公司得知此事后,认为如果案件在乙国法院审理,将面临不利判决。
于是,A公司提出与B公司重新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将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改为提交丙国法院解决。
B公司同意后,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
三、案例分析1. 法律规避的认定根据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定,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故意改变行为方式或法律关系,以规避对其不利的法律适用。
在本案中,A公司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将原本约定在甲国法院解决的争议改为在丙国法院解决,明显是为了规避甲国法院对其不利的法律适用。
2. 法律规避的效力关于法律规避的效力,各国法律规定不一。
在本案中,乙国法院认为A公司的行为构成法律规避,因此判决补充协议无效,合同争议应按照原合同约定提交甲国法院解决。
3. 法律后果由于A公司的法律规避行为被认定为无效,乙国法院判决合同争议应提交甲国法院解决。
这一判决对A公司来说是不利的,因为甲国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能会对其不利判决。
4. 防范措施为了防范法律规避行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加强立法,明确法律规避的认定标准和法律后果。
(2)加强执法,加大对法律规避行为的查处力度。
(3)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引导当事人遵守法律规定。
(4)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法律规避行为。
国际私法案列分析可以.doc

(一)案例某中国公民的遗产涉外继承案————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一中国上海女子在美国纽约嫁给一印度孟买男子,婚后定居孟买并生儿育女。
该女子不幸英年早逝,未留下任何遗嘱,但在上海和孟买均留下了价值可观的动产和不动产。
其丈夫、子女及父母因析产不均发生争议,其父母诉诸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分析:上述案件所涉法律关系是否为涉外民事关系?(二)案例李伯康房产继承案————先决问题李伯康于1938年在家乡广东台山与范素贤结婚,婚后一直无子女。
1943年李伯康前往美国定居,住在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
1967年李伯康与周乐蒂女士在美国内华达州结婚。
1981年李伯康在美国洛杉矶去世。
在李伯康的遗产中,有一处位于广州的四层楼房。
1986年5月,已离开台山到香港定居多年的范素贤得知李伯康去世的消息后,到广州办理了继承上述房产的证明,同年7月领取房产证。
周乐蒂女士得知后,委托代理人在广州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其夫李伯康的上述房产。
法院最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判决李伯康与周乐蒂在美国的结婚属于重婚,无效,因此驳回原告周乐蒂的继承请求。
问题1、本案的主要问题(本问题)是什么?2、本案中存在先决问题吗?3、假设李伯康的遗产中有一笔存款位于广州,此案是否存在先决问题?解题思路及基础知识先决问题是指在法院在解决一个法律问题时,要以首先解决另外一个法律问题为前提。
前一个待解决的问题是主要问题,后一个问题是先决问题。
构成国际私法上的先决问题应满足三个条件:(1)先决问题具有相对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个单独问题提出,并有自己独立的冲突规范可以引用;(2)主要问题依照法院地国冲突规范的指引应当适用外国法律。
如果主要问题适用法院地法,先决问题虽然也存在,但关于先决问题的法律适用就不会存在争议了,只能按照法院地冲突规范指引;(3)法院地国冲突规范和实体规范与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范和实体规范都不相同,从而会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
如果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结果都一样,先法律//教育网决问题也就失去了意义。
国际私法法律适用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一家位于我国北京的外贸公司,主要从事进出口业务。
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是一家位于法国的跨国企业,主要从事机械设备的生产和销售。
2019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械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一批机械设备,合同总价为1000万美元。
合同中明确约定,若发生纠纷,适用法国法律。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照约定向甲公司交付了机械设备。
但在验收过程中,甲公司发现部分机械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导致设备无法正常使用。
甲公司多次与乙公司协商解决,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于是,甲公司向我国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
甲公司主张应适用我国法律,而乙公司则主张应适用法国法律。
法院审理:1. 法律适用原则: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法律适用。
在本案中,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应考虑以下因素:(1)合同签订地:合同签订地为我国,甲公司所在地。
(2)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为法国,乙公司所在地。
(3)合同标的物所在地:合同标的物为机械设备,所在地不确定。
(4)当事人合意: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法国法律。
综合以上因素,法院认为法国法律与本案具有最密切联系,应作为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
2. 合同解释:甲公司认为,合同中关于适用法国法律的条款为无效条款,因为法国法律对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有特殊规定,而甲公司在我国境内无法享受到法国法律规定的权利。
乙公司则认为,合同解释应遵循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合意应得到尊重。
法院认为,合同解释应遵循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合意具有优先效力。
在本案中,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法国法律,甲公司无权以合同解释为由主张适用我国法律。
3. 违约责任:根据法国法律,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机械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构成违约。
国际私法经典案例17例

案例一贝科克诉杰克逊案【案情介绍】贝科克诉杰克逊案( Babcock v. Jackson, 1963)是美国纽约州上诉法院富德法官在1963年审理的一起案件。
1960年9月16日(星期五),住在纽约州罗切斯特城的威廉·杰克逊夫妇邀请了也住在该城的乔治亚·贝科克小姐和她的几个朋友一起乘坐杰克逊夫妇的汽车前往加拿大度周末。
当杰克逊先生驾驶着汽车来到加拿大的安大略省时,他显然是失去了对汽车的控制,汽车冲下公路撞在路边的一堵墙上,贝科克小姐因此受了重伤。
她回到纽约州以后便对杰克逊先生提起诉讼,指控他在驾驶汽车时的过失行为。
根据事故发生时有效的加拿大安大略省法律规定,“除为了盈利的商业性运载乘客以外,汽车的所有者或驾驶者对乘坐在车内的任何人由于身体受伤所遭受的任何损害或损失以至死亡不负责任”。
但纽约州的法律却规定,在这种情形下,汽车的所有者或驾驶员要负一定的责任。
被告根据美国传统国际私法理论,主张侵权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要求法院适用安大略省法律的,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
初审法院的法官支持被告的主张,原告不服,提出上诉,在上诉法院审理过程中,富德法官指出,“贝科克案”中的问题非常明确:是应当适用侵权地法即安大略省法律,还是应当适用同本案有其他联系的纽约州法律这个问题的确定关系到贝科克小姐能否得到补偿的问题。
根据美国传统国际私法理论来看这个案件,其法律选择问题颇为简单。
因为依照美国《第一次冲突法重述》第 384条的规定,由侵权案件导致产生的实体法权利与义务,按侵权地法律解决。
在“贝科克案”中,这个侵权地既然是在加拿大安大略省,那么当然也就该适用安大略省的法律。
但是,富德法官却根据已经出现的对美国传统国际私法的批判指出,传统国际私法所赖以生存的既得权理论,忽视了侵权地以外的州对解决同一案件所具有的利益,富德法官在阐明其观点时,列举了他在1954年审理的“奥廷诉奥廷案”这一判例。
他指出,在“奥廷案”中,法院采用了“重力中心地”或“关系聚集地”的理论,并用这个理论替代了传统国际私法中的缔约地或履行地等标准而作为法律适用的根据。
法律讲堂国际私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婚姻越来越普遍。
然而,跨国婚姻中往往涉及两个或多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终止时,往往会出现法律冲突。
本文将以一起跨国婚姻纠纷案为例,解析国际私法在解决此类问题中的应用。
二、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中国国籍)与被告李某(美国国籍)于2018年在美国登记结婚。
婚后,双方在美国生活了一段时间,但不久因感情不合,张某回到中国。
此后,张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李某的婚姻关系。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面临以下问题:1. 诉讼管辖权:原告张某在中国起诉,但被告李某在美国居住。
根据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定,应确定哪个国家的法院具有管辖权。
2. 适用法律:由于涉及两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法院需要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审理此案。
3. 离婚效力: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离婚的效力可能存在差异。
法院需要判断离婚在中国和美国的效力。
三、法律分析1. 诉讼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可以在合同签订地、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或者履行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原告张某在中国起诉,被告李某在美国居住。
根据上述规定,中国法院具有管辖权。
2. 适用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的,适用被告住所地法律。
”在本案中,被告李某在美国居住,因此应适用美国法律。
3. 离婚效力美国法律允许离婚,但离婚的效力可能受到限制。
根据美国法律,离婚后,双方仍需承担一定的法律义务,如抚养子女、支付抚养费等。
在中国,离婚后,双方也需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
四、判决结果法院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最终判决如下:1. 确认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的婚姻关系解除。
2. 根据美国法律,双方离婚后,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如抚养子女、支付抚养费等。
3. 由于涉及跨国婚姻,法院建议双方在离婚后,积极沟通,妥善处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
国际私法_法律规避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跨国经济活动日益频繁,国际私法问题也随之增多。
法律规避作为国际私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涉及到当事人通过合法手段规避其应承担的法律义务。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国际私法法律规避案例。
二、案例描述甲公司(中国)是一家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乙公司(美国)是一家生产电子产品的大型企业。
双方于2015年签订了一项价值1000万美元的电子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一批电子设备。
合同中明确规定,如发生争议,应提交中国法院管辖。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公司发现甲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已经存在财务问题,且有拖欠其他供应商货款的历史。
为了规避中国法院的管辖权,乙公司在合同履行完毕后,突然提出要求甲公司支付额外的运输费用,并声称这笔费用是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的。
甲公司对此表示异议,认为乙公司的行为属于违约。
乙公司则辩称,由于运输费用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且双方并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因此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这笔费用。
同时,乙公司提出,由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适用中国法律,因此争议应提交中国法院管辖。
但为了规避中国法院的管辖权,乙公司主张适用美国法律。
三、案例分析1. 法律规避的认定在本案中,乙公司通过提出额外运输费用的要求,试图规避中国法院的管辖权。
根据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定,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故意利用法律规定的漏洞,规避其应承担的法律义务。
乙公司的行为符合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 主观故意:乙公司明知其行为会导致规避中国法院的管辖权,但仍故意为之。
- 利用法律漏洞:乙公司利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运输费用的漏洞,提出额外费用的要求。
- 规避法律义务:乙公司通过规避中国法院的管辖权,逃避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 法律适用根据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定,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应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在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中国法律。
因此,乙公司主张适用美国法律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约定,应予驳回。
国际私法法律冲突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婚姻日益增多,随之而来的法律冲突问题也日益复杂。
本案涉及的是一起跨国离婚纠纷,涉及到不同国家法律的适用问题,具有典型的国际私法法律冲突特征。
案例简介:原告王某,中国公民,与被告李某,美国公民,于2010年在美国结婚。
婚后,两人共同生活在美国。
由于文化差异、生活习惯等因素,双方关系逐渐恶化。
2015年,王某向美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美国法院审理过程中,李某提出反诉,要求分割双方在美国的财产。
同时,李某向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在中国境内分割双方在中国境内的财产。
二、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 离婚案件的管辖权问题;2. 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3. 财产分割的法律适用问题。
三、分析1. 管辖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双方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告就诉事实居住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在本案中,原告王某在美国提起离婚诉讼,被告李某在美国和中国均有住所,因此美国法院和中国法院均有管辖权。
2. 法律适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适用法院地法律。
在本案中,美国法院和中国法院均有管辖权,因此应分别适用美国法律和中国法律。
(1)美国法律适用分析在美国,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主要依据《美国统一婚姻法》。
根据该法,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为:- 如果夫妻双方在结婚时,其中一方在美国居住,则适用该州的离婚法;- 如果夫妻双方在结婚时,双方均在美国居住,则适用居住时间最长的州的离婚法;- 如果夫妻双方在结婚时,双方均不在美国居住,则适用结婚地的离婚法。
在本案中,夫妻双方在结婚时均在美国居住,因此应适用居住时间最长的州的离婚法。
然而,由于双方居住地变更,难以确定居住时间最长的州,因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2)中国法律适用分析在中国,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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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案例上海女子嫁印度孟买男子遗产纠纷案该案是国际私法案件。
涉外民事关系是指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等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含有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根据《民通意见》178条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解释(一)第1条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而在本案中,中国:被继承人国籍国、继承人国籍国、遗产所在地、法院地。
美国:婚姻缔结地。
印度:继承人国籍国、被继承人定居国、被继承人死亡地、遗产所在地。
从该案的事实看,继承关系的主体、客体以及继承关系发生的事实含有印度因素,因而这是一个典型的涉外继承关系,该案也是一个典型的国际私法案件。
另外,与该案有关的中国女子与印度男子是夫妻关系,在美国缔结婚姻,还含有美国因素。
李伯康房产继承案涉外因素:中国:被继承人国籍国、被告国籍国、前婚缔结地、遗产所在地、法院地。
美国:原告国籍国、后婚缔结地、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
本案涉及先决问题的讨论,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为:第一,先决问题必须是一个独立的问题,有自己的冲突规范可以援用。
第二,根据法院地冲突规范,主要问题的准据法是外国法律。
1、本案中的主要问题是继承位于广州的四层楼房的问题 ,本案中并不存在先决问题。
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先确定周女士与李伯康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
表面看,这似乎符合前面所说的两大要件中的第一项,构成先决问题。
但在在本案中,争讼问题即主要问题并不是婚姻关系的认定,而是四层楼房的继承。
由于死者最后住所地以及本案原告国籍均在美国,因此属于涉外继承案件,应当适用我国国际私法。
根据我国冲突法,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该不动产位于我国境内,因此应当适用我国《继承法》。
根据当时我国《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案件中争讼的四层楼房属于不动产,位于中国,因此主要问题(争讼问题)应适用中国法,即法院地法。
而这不符合先决问题的第二个条件:主要问题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外国法作准据法。
因此可以判定本案中并不存在先决问题。
2、存在先决问题。
在本案中,如果李伯康的遗产由四层楼房变成存款,那么该案的主要问题的争讼点便由不动产变为动产。
根据前述提到的《民法通则》的规定,动产法定继承应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
在案例中,李伯康在1943年-1981年死亡时期间都居住在美国,因此该案应适用美国加利福利亚法律。
根据先决问题第二个要件,本案符合“主要问题依法院国的冲突规则,应适用外国法作准据法”这一规定。
因此,周女士和李伯康的婚姻问题便有可能成为先决问题。
英国奥格登案本案的涉外因素:英国:婚姻举行地、原被告国籍、原被告住所地、法院地。
法国:前夫国籍国、住所地。
(1)本案主要涉及国际私法上的识别和涉外婚姻形式的法律适用问题。
本案中的法律冲突为据法国法,未满25岁的子女未经父母同意不得结婚,故该英国女子与法国男子的婚姻无效,而英国法中并没有法国法中的上述限制性规定,因此该英国女子与法国男子的婚姻是有效的。
(2)在本案中,英国法院根据英国法的观点将法国法中“须经父母同意的要件”识别为“婚姻形式要件”,从而援引“婚姻形式依婚姻举行地法”这一冲突规范,确定英国法为准据法来解决是否需要父母同意的问题。
如果英国法院依法国法将须经父母同意的要件识别为婚姻能力问题,就要适用英国法中另一条冲突规范——“婚姻能力依当事人住所地法”,即法国法。
而根据法国法,就应承认法国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并驳回英国原告的请求。
可见,由于各国对同一法律概念或同一事实性质的理解可能不同,就有可能将同一事实确定为不同的法律性质,从而可能会导致援引不同性质的冲突规范,并作出不同的甚至截然相反的判决。
(3)关于解决结婚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冲突规则,归纳各国的做法不外乎三种:婚姻举行地法、当事人本国法和当事人住所地法。
本案中,英国法院采用了婚姻举行地法(英国法)决定婚姻形式问题。
荷兰公民马克行为能力确认案本案的涉外因素为:荷兰:原告国籍国、经常居所地。
中国:合同缔结地、合同履行地、法院地。
1、马克依本国法未成年主张合同无效不合理。
本案的法律冲突为荷兰与中国关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冲突—荷兰法律规定23岁为成年年龄,中国法律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2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本案中,马克的行为能力依据我国《法律适用法》第12条的规定,应适用行为地法,即中国的法律来认定。
马克现年21岁,按中国法律年满18周岁的正常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马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得主张合同无效。
2、应适用乙国法律确认法人的行为能力。
因为根据《民通意见》第184条: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
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并且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的规定,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登记地法律。
本案中,外方公司在乙国登记注册,因此,应适用乙国法律认定该法人的行为能力。
杰克因放烟花受伤索赔案本案涉外因素:美国:受害人国籍国、侵权方国籍国、侵权行为地、法院地。
中国:侵权方国籍国。
1、美国法院不能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被告。
中国是一个主权国家,根据国际法,各个主权国家是平等的,一国对他国的司法管辖享有豁免权。
国家主权豁免是指国家根据国家主权平等原则而享有的不受他国管辖的特权。
因此,在本案中,未经中国同意,美国法院不得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被告行使司法管辖权。
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既不是制造厂商,也没有从事经营该烟花的进出口贸易,将中国定为被告也是不恰当的。
本案中,经营该项烟花出口贸易的是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它是独立的法人,可以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包括在国外起诉和应诉,原告在被告的选定上是错误的。
2、适用美国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外产品责任侵权纠纷案。
依国际私法的法理、美国的立法以及司法实践,本案可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即美国法。
而且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因烟花燃放而致人损害的原因和结果均发生在美国,受害者也是美国公民,美国与此案有最密切的联系。
葛佩琪诉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案本案的涉外因素:中国:被告国籍国、被告住所地、不动产所在地、合同履行地。
日本:原告住所地。
适用中国法。
本案是关于涉外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案件。
本案首先应解决是属于不动产物权还是租赁合同违约争议。
(1)如果是不动产物权争议,则不动产物权问题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这是一项各国普遍接受的原则。
该原则主要解决以下问题: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物权客体的范围;物权种类和内容;物权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条件;物权的保护。
本案属于不动产物权的权利变更是否有效合法问题,属于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涉案标的物房屋位于中国境内,根据物之所在地法原则,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44条: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本案适用中国法。
(2)如果认定为租赁合同违约争议,根据民法通则等规定: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当事人未选择法律时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参考2007年高法《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及某一方当事人履行的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的本质特性等因素,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
其中规定不动产买卖、租赁或者抵押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所以也适用中国法。
甲国A与乙国B赠与合同纠纷案本案的涉外因素为:甲国:原告国籍国。
乙国:被告国籍国。
中国: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双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院地。
1、我国法院具有管辖权。
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1条(修正后第265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本案的赠与合同在中国签订、履行,当事人向中国法院起诉,中国法院有管辖权。
2、当事人可以对该合同的法律适用作出约定。
因为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所以本案中的赠与合同当事人可以对法律适用做出约定。
3、该合同当事人使用甲国法是无效的。
我国《民法通则》第150条: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适用法》第5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国法律。
本案中,双方明示选择甲国法作为该赠与合同的准据法,依甲国法该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是有效的。
但是,该赠与合同的条件是B必须和A共同在该外资企业工作10年,并且在10年内B不得与他人结婚,否则A可收回赠送的钻石戒指。
这一条件如果有效的话,将限制B的人身自由和婚姻自由,违背了我国《婚姻法》婚姻自由原则,有损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甲国法应排除适用。
韩国公民某老太太和中国公民分别诉韩国公民金某案本案的涉外因素:韩国:原、被告国籍国、经常居所地中国:原告国籍国、经常居所地、交通事故发生地、损害结果发生地、法院地1、依据我国《法律适用法》第44条: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民通意见》第187条: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