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标准(征求意见稿)
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

附件1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落实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职责,规范开展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全国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各级自然保护地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地。
本办法所称的各类自然保护地包括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和自然公园。
第三条生态环境部负责指导、组织和协调全国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并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地以及重点区域、重点流域和重点海域的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实施重点监管。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
市级及市级以下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开展本行政区域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日常监管。
第四条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参与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监督。
第五条生态环境部对全国自然保护地发展规划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地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内容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对本行政区域自然保护地发展规划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地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内容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生态环境部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地的设立、晋(降)级、调整、整合和退出实施监督,建立会签审查工作机制,开展常态化监控。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地方级自然保护地的设立、晋(降)级、调整、整合和退出实施监督,建立会签审查工作机制,开展常态化监控。
自然保护区有效管理评价指标体系表

附件3:广东省自然保护区有效管理评价方案(征求意见稿)一、方案实施背景自然保护区建设是目前世界各国公认的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保护的最有效方法,自然保护区占国土面积的百分比通常被作为衡量一个国家自然保护事业发展水平、科学文化水平的重要标志。
我国自1956年在广东省鼎湖山建立第一处自然保护区以来,经过50余年的建设,自然保护区的数量、规模已超过世界平均水平,初步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全国自然保护区网络,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其中林业系统下属保护区约占国土面积的12.27%,全国自然保护区面积的82%,是保护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广东省是我国最早建设自然保护区的省份,经过50多年的发展,目前全省林业系统已建立自然保护区255个,其中国家级5个,省级53个,市县级197个。
陆地管护面积111.4万公顷,占全省国土面积的6.2%。
;此外,全省还建立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小区38800个,面积42万hm2。
广东省自然保护区包括森林生态系统类型、湿地生态系统类型(包含红树林湿地生态系统)、野生植物类型、野生动物类型共四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
在已建的255个自然保护区中,森林生态系统类型自然保护区221个,面积86.52万hm2;湿地生态系统类型自然保护区19个,面积10.03hm2;野生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4个,面积1.81万hm2;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10个,面积11.2万hm2。
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有效地保护了广东省大部分自然生态系统、野生动植物物种及其栖息地。
同时,广东省还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自然保护区管理体系,初步解决了机构编制和人员经费等问题,基本形成了一个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为核心、以省级自然保护区为网络、以市县级自然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小区为通道的保护类型较齐全、布局较合理、管理较科学,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较显著的自然保护区体系,已成为全国自然保护区发展和建设的排头兵。
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基本方针和原则】生态环境保护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开展区域污染协同防治,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生态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政府主导、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组织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措施,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
第五条【生态环境质量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组织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持续改善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质量。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政府、部门及基层组织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等应当明确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机构和人员,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督促、引导村(居)民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活动。
第七条【生态环境保护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2018年8月)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编制组二○一八年八月标准名称:《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标准编号:HJ 19-××××标准负责人:刘殊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路高科交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水利部中国科学院水工程生态研究所目录1 项目背景.................................................................................................................................. - 1 -1.1 任务来源...................................................................................................................... - 1 -1.2 工作过程...................................................................................................................... - 1 -2 前期研究工作成果.................................................................................................................. - 1 -2.1现行生态导则实施情况评估....................................................................................... - 1 -2.2生态影响评价技术方法的应用评估........................................................................... - 6 -3 标准修订的必要性分析........................................................................................................ - 13 -3.1 适应“十三五”生态保护的新形势、新要求........................................................ - 13 -3.2 支撑“十三五”环评改革的顺利实施.................................................................... - 14 -3.3 发挥环境要素导则对行业生态影响评价工作的总体指导和规范作用 ................ - 15 -3.4 解决导则体系重构过程中与其他要素导则的衔接问题........................................ - 17 -4 国内外相关标准情况............................................................................................................ - 18 -4.1美国............................................................................................................................. - 18 -4.2英国............................................................................................................................. - 18 -4.3爱尔兰......................................................................................................................... - 18 -4.4新西兰......................................................................................................................... - 19 -4.5澳大利亚..................................................................................................................... - 19 -4.6台湾............................................................................................................................. - 19 -5 标准修订的依据与原则........................................................................................................ - 20 -5.1 标准修订的依据........................................................................................................ - 20 -5.2 标准修订的原则........................................................................................................ - 20 -5.3 标准修订的技术路线................................................................................................ - 21 -5.4标准修订的预期效果................................................................................................. - 23 -5.6 主要修订方案............................................................................................................ - 23 -5.7 主要修订框架............................................................................................................ - 24 -6 标准修订主要内容说明........................................................................................................ - 24 -6.1 适用范围.................................................................................................................... - 24 -6.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25 -6.3 术语和定义................................................................................................................ - 25 -6.4 总则............................................................................................................................ - 26 -6.5 生态影响识别和评价因子筛选................................................................................ - 26 -6.6 评价工作分级及评价范围确定................................................................................ - 28 -6.7 生态现状调查与评价................................................................................................ - 30 -6.8 生态影响预测与评价................................................................................................ - 32 -6.9 生态影响缓解对策与措施........................................................................................ - 34 -6.10 生态影响评价结论.................................................................................................. - 35 -6.11 附录.......................................................................................................................... - 35 -7 主要修订内容对比................................................................................................................ - 38 -8 对实施本标准的建议............................................................................................................ - 49 -1 项目背景1.1 任务来源(1)2018年,《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 19-2011)修订工作列入了生态环境部工作计划,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司负责归口管理,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承担导则修订工作。
上海市九段沙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上海市九段沙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上海市九段沙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护区性质)上海市九段沙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是以湿地生态系统为保护对象的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保护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新区政府)受市政府的委托,主管保护区工作,负责保护区规划的编制、保护区的建设及相关管理活动;上海市九段沙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署(以下简称九段沙管理署)是保护区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保护区的综合日常管理工作。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负责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对保护区环境保护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
本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住房城乡建设、农业、绿化市容、公安、海洋、交通、水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保护区范围的确定)保护区范围包括江亚南沙、上沙、中沙、下沙四个沙洲陆域以及周围一定范围内的水域,具体范围由国务院批准并公布。
因地理环境、生态功能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保护区范围的,由新区政府会同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向国务院提出申请。
九段沙管理署应当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保护区范围,在相应位置设置明显界标。
第六条(管理原则)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实行科学规划、分区控制、统一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七条(资金来源)保护区的保护资金来源包括:(一)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二)国内外组织、企业和个人的捐赠;(三)国家允许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保护区规划)新区政府应当根据保护区自然环境状况和湿地生态保护的需要,会同市环保局编制保护区生态建设和发展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保护区生态建设和发展规划,纳入本市和浦东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关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销号的指导意见》

关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销号的指导意见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强化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规范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销号工作,推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治和生态恢复取得实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原则(一)依法依规、实事求是。
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然保护区设立时间和法规生效时间以及项目建设时间、所处功能分区、审批情况、生态影响等,实事求是对问题性质进行认定。
(二)问题导向、分类整改。
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矿产资源、工业、小水电、旅游等八类开发建设活动及其他人类活动,按问题类型制定退出、整治和开展生态修复等整改措施,明确整改销号条件。
(三)差别处置、统筹推进。
针对历史遗留问题和新增问题实行差别化处置,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严肃查处新增或规模扩大问题,切实整改违法违规问题,严禁“一刀切”,促进生态效益、社—3—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四)上下联动、落实责任。
推动落实地方政府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主体责任以及行业部门指导监督责任,加强上下联动、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推进整改销号工作。
二、整改销号条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问题主要来源于“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专项行动及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日常监管工作,按照《自然保护地人类活动遥感监测技术规范》(HJ1156-2021)的人类活动分类体系进行分类并纳入问题台账。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问题整改销号应达到违法违规活动停止、处罚赔偿执行到位、整治恢复取得实效的基本条件。
不同类型问题的具体整改销号条件如下。
(一)矿产资源开发、工业园等项目,已退出自然保护区且达到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生态修复效果呈稳定或趋好状态的,可予以销号。
生态环境保护成效综述

生态环境保护成效综述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
近年来,各国政府和社会各界纷纷加大了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本文将就生态环境保护的成效进行综述,以期更好地了解当前的保护状况,并展望未来的发展趋势。
生态环境保护在全球范围内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各国政府通过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法规,建立了一系列生态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有效地保护了许多珍稀濒危物种的栖息地。
同时,各国还加强了对污染物排放和资源利用的监管,推动了绿色低碳发展。
目前,全球有超过10%的陆地面积被纳入保护区,生物多样性得到了有效保护。
许多国家还加入了《巴黎协定》,致力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共同应对气候变化。
生态环境保护在国内也取得了显著的进展。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国家发展战略。
在生态保护方面,中国建立了一系列自然保护区和生态示范区,有效保护了众多国家级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生态系统。
同时,中国还大力推进生态修复和生态补偿工作,努力恢复受损的生态系统,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在污染治理方面,中国加大了对大气、水体和土壤污染的治理力度,取得了积极成效。
近年来,中国的空气质量得到明显改善,水体环境质量也有所提升。
生态环境保护还取得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一方面,生态环境保护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生态基础。
保护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有助于维持生态平衡,提供稳定的生态服务,如水源涵养、气候调节和土壤保持等。
这些生态服务对于农业、工业和旅游业等行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另一方面,生态环境保护也带来了社会效益。
良好的生态环境提升了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改善了居住环境,减少了自然灾害的发生,提高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然而,尽管生态环境保护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仍然不足。
许多地区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存在资金短缺和人力不足的问题,导致保护工作难以开展。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湖泊生态环境保护申报评分标准(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湖泊生态环境保护申报评分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3.13•【文号】财建[2012]87号•【施行日期】2012.03.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湖泊生态环境保护申报评分标准(试行)的通知(2012年3月13日财建[2012]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厅(局):经国务院批准,“十二五”期间及以后一个时期,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将大力推进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为合理确定优先保护湖泊,确保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实效,根据《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管理办法》(财建[2011]464号)和《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组织申报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的通知》(财建函[2011]155号),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我们制定了《湖泊生态环境保护申报评分标准(试行)》,现印发你们。
2011年,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根据地方申报和评分结果,已建立了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储备库。
今后,将根据地方申报情况,适时组织评分工作,滚动完善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储备库。
附件:湖泊生态环境保护申报评分标准(试行)附件:湖泊生态环境保护申报评分标准(试行)┌─────────┬─────────┬──────────────┬───────┬───────────────────────────────┐│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分值│评分标准│├─────────┴─────────┴──────────────┼───────┼───────────────────────────────┤│合计│100││├─────────┬────────────────────────┼───────┼───────────────────────────────┤││湖泊水体受到社会普遍关注(8分)│8│社会普遍关注,8分;否,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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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前言 (ii)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评估原则 (2)5 评估周期 (2)6 评估流程 (2)7 评估指标体系 (3)8 生态环境状况评估 (5)9 生态环境变化评估 (9)10 评估结果 (11)11 评估报告 (12)附录A (资料性附录)评估指标数据来源及计算方法 (13)附录B (资料性附录)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报告编写提纲 (16)i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的原则、周期、流程、指标体系、评分标准、结果以及报告格式。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成效的评估,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可参考此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7海水水质标准GB 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HJ 623 区域生物多样性评价标准GB/T 26424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DZ/T 0303地质遗迹调查规范L Y/T 1814 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调查规范SL 190 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NY/T 2998 草地资源调查技术规程DB 37/T 3588海岸线调查技术规范《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遥感监测及核查处理办法(试行)》(国环规生态〔2017〕3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自然保护区 nature reserve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3.2生态环境保护成效 conservation effectiveness of ecology and environment自然保护区对主要保护对象、自然生态系统、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环境质量等方面的保护效果。
3.3主要保护对象 major protected objects依据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自然保护区特点,在自然保护区范围内需要采取措施加以重点保护、严禁破坏的某一类或某些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和自然遗迹。
13.4保护物种protected species依法受到保护并禁止任意捕杀或采集的野生物种,多是数量稀少的濒危物种、生物进化过程中的残遗种、有重要科研价值或经济价值的物种。
3.5生态系统服务功能ecosystem services指生态系统提供的生物多样性维护、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等方面的功能。
3.6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分zoning of nature reserve自然保护区实行分区管控,分为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
核心保护区为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重要的自然遗迹、生态廊道的重要节点以及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集中分布地,原则上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人为活动。
自然保护区内核心保护区之外的区域为一般控制区,一般控制区内限制人为活动。
3.7外来入侵物种invasive alien species在当地的自然或半自然生态系统中形成了自我再生能力、可能或已经对生态环境、生产或生活造成明显损害或不利影响的外来物种。
4 评估原则4.1科学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应坚持严谨的科学态度,采用生态学、保护生物学等相关科学技术和方法,科学评估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成效。
4.2系统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是对主要保护对象、自然生态系统、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环境质量等方面的保护效果以及主要威胁因素的系统性评估。
4.3可操作性以自然保护区可获取的真实数据为准,结合现场考察,客观公平评估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成效。
5 评估周期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每五年开展一次。
6 评估流程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分为生态环境状况评估和生态环境变化评估,主要包括特征分析,选取指标和获取数据,建立评估数据集,分别对生态环境状况和生态环境变化进行指标计算与分析,形成评估分数和等级,编写评估报告等环节,具体流程如图1所示:2图1 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流程7评估指标体系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包括主要保护对象、自然生态系统、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环境质量、主要威胁因素5项评估内容,分为主要保护对象的分布面积、主要保护物种的种群数量、未受人为破坏的自然遗迹范围、天然林覆盖率、天然林蓄积量、天然草地植被盖度、天然湿地面积占比、天然荒漠植被盖度、未利用海域面积占比、海洋自然岸线保有率、重点野生生物物种种数保护率、物种丰富度、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水质达标率、核心保护区开发建设用地面积、核心保护区外来入侵物种入侵度、核心保护区农业用地面积、一般控制区开发建设用地面积、一般控制区外来入侵物种入侵度、一般控制区农业用地面积等22个评估指标,见表1。
评估指标的数据来源及计算方法参见附录A。
表1 评估指标348 生态环境状况评估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状况评估是对自然保护区当前生态环境状况的综合判断分析(见表2),涉及5项评估内容22个评估指标,用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状况指数(EEEE)表示,满分为100分。
EEEE用下式计算:EEEE=�vv ii mm ii=1×EE ii(1)式中:EEEE——生态环境状况指数;vv ii——评估指标的权重系数;mm——评估指标的总个数;EE ii——评估指标的分值。
表2 生态环境状况评分标准56789 生态环境变化评估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变化评估是对自然保护区从TT1时期到TT2时期变化情况的综合判断分析(见表3),涉及5项评估内容22个评估指标,用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变化指数(EEEE)表示,满分为100分。
EEEE用下式计算:EEEE=�vv ii mm ii=1×EE ii(2)式中:EEEE——生态环境变化指数;vv ii——评估指标的权重系数;mm——评估指标的总个数;EE ii——评估指标的分值。
每项指标在0−20分区间的分值EE ii用下式计算:EE ii=ΔΔAA ii−ZZ ii(mmii ii)ii(mmmmmm)ii(mmii ii)×20(3)式中:EE ii——评估指标的分值;ΔΔAA ii——评估指标的变化情况,见表3;ZZ ii(mmii ii)——第i项指标在0−20分区间ΔΔAA ii的最小值,见表3;ZZ ii(mmmmmm)——第i项指标在0−20分区间ΔΔAA ii的最大值,见表3。
9表3 生态环境变化评分标准10 评估结果10.1生态环境状况评估分数和等级根据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状况指数(ES)评分结果,将生态环境状况分为四个等级,即优(ES≥85)、良(70≤ES<85)、中(60≤ES<70)、差(ES<60)。
评估周期内,若出现影响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的问题,则根据相应情况对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状况等级进行调整。
(1)若出现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状况评估等级调整为差:——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自然保护区内发生人为因素引发的特大、重大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自然保护区内存在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的,或国家媒体报道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件。
(2)若出现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状况评估等级降一级:——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自然保护区内发生人为因素引发的较大、一般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出现新增违法违规重点问题;——重点问题整改率未达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其他对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有影响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件。
10.2生态环境变化评估分数和等级根据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变化指数(EC)评分结果,将生态环境变化分为三个等级,即变好(EC≥95)、不变(90≤EC<95)、变差(EC<90)。
10.3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结果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结果通过生态环境状况等级与生态环境变化等级进行综合判定,具体见表4。
表4 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结果11 评估报告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报告编写提纲参见附录B。
附录A(资料性附录)评估指标数据来源及计算方法A.1主要保护对象的分布面积以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为依据,获取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的类型。
主要保护对象的分布面积调查方法以地面调查数据为主,遥感、模型模拟数据为辅。
地面调查方法参见L Y/T 1814。
A.2主要保护物种的种群数量主要保护物种的种群数量的调查方法参见L Y/T 1814。
A.3未受人为破坏的自然遗迹范围未受人为破坏的自然遗迹范围是指自然保护区内未受到或极少受到人为破坏的自然遗迹范围。
相关调查方法参见DZ/T 0303。
A.4天然林覆盖率天然林覆盖率是指自然保护区内天然林面积占自然保护区面积的比例。
相关调查方法参见GB/T 26424。
A.5天然林蓄积量天然林蓄积量是指自然保护区内天然林活立木材积总和。
相关调查方法参见GB/T 26424。
A.6天然草地植被盖度天然草地植被盖度是指自然保护区内天然草地植被的植物地上部分垂直投影面积占自然保护区总面积的比例。
相关调查方法参见NY/T 2998或通过遥感反演等。
A.7天然湿地面积占比天然湿地面积是指自然保护区内天然湿地面积占自然保护区面积的比例。
可通过野外实测法或遥感反演等方式获取。
A.8天然荒漠植被盖度天然荒漠植被覆盖率是指自然保护区内天然荒漠植被的植物地上部分垂直投影面积占自然保护区总面积的比例。
可通过野外实测法或遥感反演等方式获取。
A.9未利用海域面积占比未利用海域面积占比是指自然保护区内未被开发利用的海域面积占自然保护区总海域面积的比例。
根据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海域使用权情况获取。
A.10 海洋自然岸线保有率海洋自然岸线保有率是指自然保护区内海洋自然岸线长度占自然保护区海岸线总长度的比例。
相关调查方法参见DB 37/T 3588。
A.11 重点野生生物物种种数保护率重点野生生物物种种数保护率是指自然保护区内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物种种数占自然保护区应保护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物种种数的比例。
以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为依据,获取自然保护区应保护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物种种数。
A.12 物种丰富度物种丰富度是指自然保护区内野生生物物种种数。
以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报告或物种专项调查报告为依据。
A.13水源涵养采用水量平衡方程计算水源涵养量,用下式计算:TTTT =�(PP ii −RR ii −EETT ii )×iiii =1AA ii ×103(A.1)式中:TTTT ——总水源涵养量,m 3; PP ii ——降雨量,mm ;RR ii ——地表径流量,mm ;EETT ii ——蒸散发,mm ;AA ii ——自然保护区第i 类生态系统的面积,km 2; ii ——自然保护区第i 类生态系统类型;ii ——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类型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