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机关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机关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机关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机关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结合本机关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机关单位内部各类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维护、处置等管理活动。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

二、固定资产的购置(一)购置计划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于每年年底编制下一年度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资产管理部门。

资产管理部门汇总各部门购置计划,结合单位财务预算,制定单位年度固定资产购置计划,报单位领导审批。

(二)购置审批购置固定资产应按照单位内部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对于重大固定资产购置项目,需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三)购置方式固定资产的购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三、固定资产的登记与入账(一)验收登记购置的固定资产到货后,应由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采购人员共同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和台账,详细记录固定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购置日期、使用部门、使用人等信息。

(二)入账核算财务部门应根据购置发票、验收单等凭证,及时进行固定资产的入账核算,按照规定确定固定资产的原值、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

四、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维护(一)使用管理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和使用人应合理使用固定资产,不得擅自转借、出租、变卖或损坏。

使用人应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保管和维护,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二)维护保养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固定资产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固定资产的正常运行。

对于大型设备和重要设施,应制定专门的维护保养计划,并由专业人员负责实施。

(三)清查盘点单位应定期组织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清查。

机关固定管理制度

机关固定管理制度

机关固定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机关固定资产管理、节约使用资源、提高办公效率,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机关固定资产的采购、使用、保管、维护、报废等管理工作。

三、采购管理1. 机关固定资产的采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纪律进行,经过预算审核和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采购。

2. 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示范性地开展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

3. 采购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采购活动,不得违规接受厂家或供应商的礼品、回扣等。

四、使用管理1. 机关固定资产使用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和用量使用固定资产,不得私自挪用或私自改变固定资产用途。

2. 对于易损耗的固定资产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和维修,确保其正常使用寿命。

3. 禁止将固定资产用于非公务活动,不得私自出租、借用或转让固定资产。

五、保管管理1. 机关固定资产应当进行清点和盘点,建立台账和档案,定期进行调查核对,确保资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机关应当建立固定资产管理责任人制度,明确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对固定资产的保管管理。

3. 对于大额固定资产,应当定期进行防火、防盗、防损等安全检查,建立应急预案,确保资产的安全。

六、维护管理1. 机关固定资产应当建立维修保养制度,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检修和养护,延长其使用寿命。

2. 维修保养工作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维修单位进行,并签订正规的维修合同,保障维修质量和安全性。

3. 对于不再使用或使用寿命已到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进行维修或报废处理,不得占用无效资源。

七、报废管理1. 对于无法修复或使用寿命已到的固定资产应当进行报废处理,应当由专人填报报废申请,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核后方可进行报废。

2. 报废固定资产应当进行公开拍卖、变卖或报废处理,不得私下处理或私自处置。

3. 报废资产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清理、注销和档案备案,确保报废程序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八、监督管理1. 机关固定资产管理行为应当接受机关纪检、财政审计、审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保证管理工作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一、总则固定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价值较高、持有期超过一年的有形资产,包括房屋、机器设备、交通工具等。

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管理,保证企业资产的安全和价值的最大化,制定以下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二、固定资产管理责任1. 总经理负责全面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他应当制定和完善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并确保其执行。

2. 财务部负责资产的登记、记录和核算工作。

他们应当及时更新固定资产的台账,并做好固定资产清查工作。

3. 每个部门的负责人应当负责本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他们应当做好固定资产的维护、保养和使用记录。

三、固定资产购置1. 固定资产的购置需经过预算,由总经理批准后方能进行。

2. 购置固定资产的采购部门应当进行供应商的比较和评估,并选择性价比较高的供应商。

3. 购置固定资产时,应当签订合同,并确保合同内容与实际情况一致。

四、固定资产登记与验收1. 财务部门应当及时将购置的固定资产进行登记,并填写资产卡片。

2. 固定资产的验收应由有关部门的负责人进行,并填写验收报告。

3. 财务部门应当定期核对固定资产的登记情况,确保资产的准确性。

五、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1. 固定资产的使用应当符合其设计和用途,不得私自改变用途。

2. 固定资产的使用人员应当做好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并填写维护记录。

3. 长期不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妥善保管,防止损失和报废。

六、固定资产报废与处置1. 固定资产达到规定的使用寿命或出现严重损坏时,应当及时报废。

2. 固定资产报废需填写报废申请表,并经总经理批准后方能进行。

3. 财务部应当组织人员对报废资产进行处置,并填写处置记录。

七、附件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1. 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2. 固定资产验收报告3. 固定资产维护记录4. 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5. 固定资产处置记录八、法律名词及注释1. 固定资产:指企业长期使用、价值较高、持有期超过一年的有形资产。

2. 购置:指企业以购买或租赁等方式取得固定资产的行为。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完整版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完整版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完整版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资产利用效率,保护国有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是由单位、部门购置的固定资产,均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1. 合理性原则: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应按照合理、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2. 完整性原则:对固定资产进行全程跟踪管理,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 安全性原则: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使用,做好资产保险与维修工作。

4. 规范性原则:固定资产的管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登记管理第十条单位、部门应建立固定资产档案,对购置的固定资产进行准确登记,包括资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重要技术参数等信息。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应统一编号,并在资产贴标上进行标识,确保每一项资产都有唯一的编号。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的登记管理要注重记录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确保固定资产档案的实时更新。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第二十条固定资产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使用规定进行,不得私自将固定资产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十一条单位、部门应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核对固定资产的数量、质量,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的维修和保养由专门的维修人员负责,确保固定资产的正常运转。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处置管理第三十条对于不再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办理资产处置手续,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的处置应当有明确的程序和流程,不得违规处置固定资产。

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处置后的处置收入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使用或上缴。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条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单位、部门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单位、部门领导机构所有,如有需要修改,应经过合适的程序审批后执行。

以上为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完整版,自年月日起执行。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是指企业、机构或组织为了规范和管理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处置等活动而制定的管理制度和规定。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固定资产登记:明确固定资产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原值、使用年限等信息,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并定期进行盘点和核对。

2.固定资产使用:规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原则和权限,制定资产使用计划,确保固定资产能够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用途被使用。

3.固定资产保管:规定固定资产的保管责任和保管措施,加强固定资产的防盗、防灾和防损工作,确保资产的安全。

4.固定资产维修与保养:制定固定资产的维修与保养计划,合理安排维修和保养工作,延长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

5.固定资产处置:规定固定资产的处置程序和条件,包括报废、出售、捐赠等方式,确保固定资产合理利用和最大化价值的实现。

6.固定资产台账管理:建立固定资产的台账和档案,做好定期更新和归档工作,记录固定资产的变动和处置情况。

7.固定资产验收:确保固定资产购置符合质量标准和规定的程序,进行验收,以确保所购置的固定资产能够正常使用。

8.固定资产审计与监督:定期进行固定资产的审计工作,确保固定资产的规范管理和合理利用。

9.固定资产报废:规定固定资产报废的条件和程序,包括资产评估、报废审批、报废登记等环节。

总之,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旨在确保固定资产的合理使用、保管和处置,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

企业、机构或组织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最新)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最新)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最新)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维护企业的资产安全、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企业所有的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使用和取得收益的,价值较大且使用年限较长的有形资产。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分类、检验和验收第一节:固定资产的分类第四条固定资产按其不同的属性和用途可分为房屋、机器设备、交通工具等类别。

第二节:固定资产的检验第五条负责固定资产管理的部门应定期进行资产的检查,确保其完好无损、安全可靠、使用效益良好。

第六条对于日常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建立相应的保养和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转。

第三节:固定资产的验收第七条对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应进行验收工作。

验收工作应包括对资产的数量、质量、规格、用途等进行检查,并填写相应的验收报告。

第八条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登记,交由专门的管理部门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使用和调拨第一节:固定资产的使用第九条固定资产的使用应按照资产的用途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使用部门应制定相应的使用计划,并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

第十条存在闲置、待报废或者带病使用等情况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报告给上级主管部门,并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二节:固定资产的调拨第十一条调拨固定资产应依据实际需要,经过申请、审批、备案等程序进行。

调拨时应填写相应的调拨单,并进行登记和备案。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保管和维修第一节:固定资产的保管第十二条固定资产的保管应遵循“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使用部门应负责对其所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保管和保养。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应妥善保管,防止被盗、损坏或者灭失。

如发生盗窃、损坏等情况,应及时报告给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赔偿或处理。

第二节:固定资产的维修第十四条固定资产发生故障或者需要维修时,使用部门应及时报告给维修部门进行处理。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最新)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最新)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利用效益,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合用于我单位内所有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应坚持有计划、有组织、有纪律、有监督、有考核的原则,以节约为中心,以保值增值为目标。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应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职责,规范流程,规避风险,改进管理,提高效益。

第二章资产的登记与管理第五条固定资产登记(一)固定资产应在购置后及时登记,不得迟延。

(二)固定资产登记应填写《固定资产清单》。

(三)固定资产登记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固定资产盘点(一)按照年度计划或者需要计划实施固定资产盘点。

(二)固定资产盘点程序包括准备、实施、核查和整理等环节。

(三)固定资产准备盘点时,应做好资料采集、调查了解、通知告知等工作,确保盘点顺利实施。

第七条固定资产使用管理(一)固定资产使用应按照规定流程办理。

(二)固定资产使用时应做好验收、领用、使用等工作。

(三)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应做好保养、维修等工作,确保资产安全、正常运转。

第八条固定资产维修管理(一)固定资产维修应实行计划性维修和随机性维修相结合的办法。

(二)固定资产维修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三)固定资产维修过程应做好资料记录、安全防范等工作。

第九条固定资产报废处理(一)固定资产报废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二)固定资产报废前,应做好评估工作,判断是否可继续使用或者出售。

(三)固定资产报废后,应按照规定流程进行处理,做好相关资料记录。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采购与验收第十条固定资产的采购(一)固定资产采购应明确采购程序。

(二)固定资产采购应满足实际需要,并符合法律法规和财务规定。

(三)固定资产采购过程中应注意中标、招投标等流程。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的验收(一)固定资产验收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二)固定资产应符合质量要求和技术要求,完整、无损坏。

(三)固定资产验收过程中应注意验收标准、验收程序等问题。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最新)-资产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最新)-资产管理办法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最新)-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基本原则
1.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合理利用,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单位内所有固定资产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条管理范围
1. 固定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房屋、设备、交通工具等所有单位内所拥有的物资。

2. 管理范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章资产管理流程
第三条资产登记与标识
1. 新购入的固定资产应在登记册上做好相应记录,并贴上统一的资产标识。

2. 资产标识应清晰可辨,防止丢失或错位。

第四条资产领用与归还
1. 职工需要使用固定资产时,需向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待批准后方可领用。

2. 使用完毕或无需再用时,职工应及时归还,并进行验收。

第五条资产盘点与清查
1. 定期进行资产盘点与清查,确保资产的数量和质量与登记信息一致。

2. 盘点结果及时上报,发现异常情况需要及时处理。

第三章监督与责任
第六条监督机构
1.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资产管理流程的监督与指导。

2.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审计。

第七条责任与处罚
1. 资产管理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如违反管理办法,将依法追究责任。

2. 职工如有固定资产丢失或损坏的情况,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赔偿损失。

以上为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部分内容,详细内容请参阅正式的资产管理办法文件。

公安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范文

公安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范文公安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固定资产的管理,保障公安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央和地方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安机关内部各级各类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公安机关长期使用、价值较高、不易转让的有形资产。

第四条公安机关固定资产的管理要坚持科学规划、合理配置、精细使用、有效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固定资产的管理目标是通过科学、规范的管理手段,使公安机关的固定资产能够得到有效利用,延长使用寿命,提高使用效率,保障资产的安全和价值。

第二章资产的登记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对机关的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登记和管理。

第七条机关固定资产的登记内容包括:资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原值、计量单位、存放地点、保管人、采购日期、领取日期、使用状况等。

第八条資产的登记应当按照购置和领用的时间顺序进行登记。

第九条资产的取得方式分为购置和领用。

第十条机关购置固定资产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采购,符合采购资金来源、招标投标和合理价格标准等要求。

第十一条机关领用固定资产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主管领导签字,经过资金管理部门审定,并在备案登记后方可使用。

第三章资产的验收第十二条資产的验收是指机关购置和领用固定资产时,对资产的规格、数量、质量、原值等进行检查确认的程序。

第十三条資产验收由公安机关的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验收人员对购置和领用的資产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資产验收应当按照购置和领用的程序进行,验收结果应当由相关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資产验收结果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主管领导,并进行备案登记。

第十六条购置的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划拨到使用单位,予以登记和使用。

第四章资产的使用第十七条資产的使用原则是基于公安工作需要,实现资产的最大化利用。

第十八条資产使用应当符合机关规章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的规定,保证资产的安全和质量。

第十九条資产的使用单位负责人对所使用的资产负有责任,应当加强管理,保持资产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浅论公安机关基层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现状与对策

浅论公安机关基层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现状与对策做到件件有账,人人有责,账物相符,账表相符,保证使用部门不仅有使用权,而且还要承担爱护和保管维修的义务。

要根据具体情况,实行奖惩制,对管理好,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奖励或通报表扬,并同公务员职务的晋升接起钩来,对少数管理不力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要给予处罚和赔偿。

以此做到赏罚分明,充分调动管理人员和干警的积极性,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步入有序规范的轨道。

4 严:严把“三关”,合理使用一是把好事前申请和事后审核登记关。

各使用部门添置固定资产,要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事先编制计划,经领导批准(大宗资产经集体会办,必要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财务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办理,及时进行登记,该集中采购的要集中采购,事后财务部门审核把关,严格掌握标准,真正做到该买的及时购买,不该买的坚决不买,减少盲目购置。

当前,要特别搞好反腐倡廉,不买或少买高档办公用品,办公设备,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

二是把好调剂报废关。

一些使用部门本位主义思想比较严重,不需用和多余的固定资产不愿转到其他处(室)调剂余缺,把本不该报废的报废。

针对这种情况,应作出明确规定,各部门不需用的和多余的固定资产,一律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处理。

首先在内部调剂余缺,使有限的物资发挥最大的效应。

如确属需要调出或不适用需变卖的,必须经领导和管理部门批准。

固定资产报废,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凡超过使用年限确定不能使用和修复的固定资产,应由归口管理部门报经领导和有关部门鉴定批准后方可报废。

大型固定资产的报废还要报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卖出的收入和报废的残值收入,一律用于购置新的固定资产。

三是把好资产盘查关。

为及时掌握“家底”,了解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防止前清后乱,要坚持各使用部门对自己使用管理的固定资产实行月报制度,物资管理部门每季对所有贵重资产进行一次检查核对,年终全面清查一次,必要时随时组织抽查、核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安部机关固定资产的管理,进一步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确保公安部机关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部机关所属资金来源购置的实物,包括制作、受赠、移交及无偿调入资产,均列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部机关各局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对购建、调拨、出售、报废、封存、启用等固定资产动态要严格审批,并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装备财务局是部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其职责是:(一)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的注册和划转等手续;(三)负责组织固定资产报废的鉴定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四)负责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负责对每年固定资产清查登记合格的单位发放《固定资产年度核准证书》,并凭此证书办理下一年度装备计划。

(见附件11)第六条装备财务局各职能部门应当相互协作,加强工作衔接,杜绝部机关固定资产重报漏报,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将日常管理纳入程序化、制度化的轨道。

第七条部机关各局级单位(以下简称各局)的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各局应当确定专门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本局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

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本局固定资产的使用、维护、保养、清查,登记汇总上报等日常管理工作,提高使用效益,保证安全完整和账目与实物相符。

(二)负责办理增加固定资产的验收和登记工作。

(三)负责闲置和待报废固定资产的申报工作。

(四)负责办理调出、报废固定资产的登记工作。

(五)负责整理和保管固定资产档案。

(六)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要认真做好实物、账目的清点移交工作。

(七)协助装备财务局进行本局固定资产清理、检查、监督工作。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第八条根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财产列为固定资产:(一) 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价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第九条固定资产具体分为以下十类:(一)房屋及建筑物:包括机关办公和职工住宅宿舍所占用的土地、公房及建筑物。

(二)通用设备:包括锅炉、金属加工设备等。

(三)专用设备:包括医疗器械、消防设备、照相机、复印机、打印机、音视频设备器材、空调机、武器警械装备等。

(四)交通运输设备:包括各种机动车辆、水上交通设备、飞机等。

(五)电气设备:包括电机、电气机械设备、电工专用设备等。

(六)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包括通信设备、通讯器材广播电视设备、电子和通信测量仪器、电子计算机、录像机、摄像机等。

(七)仪器仪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包括仪器仪表、电子和通信测量仪器等。

(八)文艺体育设备:包括文艺设备、体育设备、娱乐设备。

(九)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包括图书期刊、文物和陈列品。

(十)办公家具:包括办公桌椅、文件柜、沙发等用具。

第十条固定资产按下列方式计价:(一) 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二) 盘盈、赠送、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市场现值估价入账,不能账外滞留;(三)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后,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先估价入账,决算后再按决算价调整;(四)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五)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帐;(六)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七)固定资产的技术改造、部件更新一律按固定资产增值办理,记入固定资产总值;(八) 报废、变卖、调出的固定资产,按账面原值注销;(九)按照《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第十一条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和改良装置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

具体账务处理,按《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增加第十三条固定资产的增加包括购置、调入、自制、盘盈和接受捐赠等。

第十四条增加固定资产应贯彻勤俭节约的方针,充分考虑工作需要与实际可能,实行计划管理。

第十五条各局级单位对购置、调入、自制、盘盈和接受捐赠等增加的固定资产必须组织使用部门和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必要时请技术人员参加验收。

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根据购货发票或固定资产调拨单等有关凭证,填制《公安部固定资产增加单》(见附件1)。

第十六条新建房屋、建筑物,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报批,竣工验收后,应根据其决算价值及时记入固定资产账目。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增加登记程序。

(一)集中采购固定资产登记程序1、装备财务局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政府采购办合同和各局级单位装备计划分配表,在公安信息网装备财务局“国有资产管理系统”中统一登录《公安部固定资产增加单》,并通知有关各局。

2、各局级单位收到《公安部固定资产增加单》,经局内分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签章后,凭单到政府采购办提货。

3、政府采购办将《公安部固定资产增加单》及分配计划表、采购合同和货物发票送业务(或行政)财务处结算付款。

(二)调入、自制和分散购置的固定资产登记程序1、各局级单位调入、自制以及因特殊情况需分散购置固定资产且经批准的,可凭政府采购办签订的合同、装备分配计划自行采购,并按要求自行在公安信息网装备财务局“国有资产管理系统”中登录、打印《公安部固定资产增加单》。

2、《公安部固定资产增加单》经局内分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签章后,连同合同和发票送装备财务局国有资产管理处签认,然后交业务(或行政)财务处办理结算。

(三)接受捐赠和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在公安信息网装备财务局“国有资产管理系统”中按要求登录《公安部固定资产增加单》,经局内分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签章后,交由装备财务局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具体流程详见附件2、附件3、附件4。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处置第十八条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淘汰、报废、调出、盘亏和捐赠等。

第十九条报废的固定资产指超过使用年限,或已失去效能等原因至损,而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条对于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淘汰的固定资产,可按报废程序办理,核销固定资产账,资产实物移交国资主管部门仓库管理。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报废程序:(一)申报。

各局级单位根据资产报废的有关规定,向装备财务局提交处置待报废固定资产书面申请,充分说明报废的理由,并填写《公安部设备报废申请单》(样式见附件5)。

(二)技术鉴定。

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98]国管财字第20号)的要求,由装备财务局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专业人员对待报废的固定资产进行技术鉴定,并在《资产报废申请单》“技术鉴定栏”签署意见,报装备财务局领导同意后,按审批权限报批。

(三)审批权限1、土地、房屋及建筑物处置由各局级单位提出申请,房管部门出据证实材料,经装备财务局审核后,由装备财务局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2、交通类资产处置由各局根据《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提出报废申请,报装备财务局审批。

3、一般设备处置由各局级单位提出申请,经装备财务局审核后,由装备财务局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具体流程详见附件6、附件7。

第二十二条各局级单位将闲置或淘汰的固定资产无偿调拨给部直属单位、地方公安机关的应报装备财务局,并附《固定资产产权移交表》(表样见附件8、附件9)。

装备财务局审批后将《固定资产产权移交表》返回各局,各局级单位凭转入单位签章后的《固定资产产权移交表》到业务(或行政)财务处进行账务处理,到国资处核减固定资产账务。

具体流程详见附件10。

第二十三条各局级单位用专项资金新购置并在部机关财务部门履行报销手续的固定资产,调拨给部直属单位、地方公安机关(不包括援外物资),需填制《公安部专项资金设备购置转移支付表》和《公安部专项资金交通运输工具购置转移支付表》(表样见附件12、附件13)。

第二十四条各局级单位盘亏、捐赠等减少的固定资产,应报经本局领导审批签章后到装备财务局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减少手续。

第二十五条对于需要处置的闲置固定资产,各局级单位应向装备财务局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申报,移交国资仓库。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在处置时,除按账面原值注销,其变价收入和报废后收回的残值,必须及时上交装备财务局财务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的维修和仓储专用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第二十七条各局级单位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完善固定资产的购置、维护和定期清查盘点等管理制度,使固定资产保持完好,做到账实相符。

第二十八条各局级单位对配给个人使用的资产,要建立领用交还登记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财产。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退休时,办理交还手续后,方可调离。

第二十九条各局级单位应在每年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如有盘盈、盘亏,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填制盘盈、盘亏表,报经本局领导和装备财务局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账目。

第三十条固定资产在使用中,如属个人原因造成丢失和损坏的,要按价赔偿。

赔偿价按原值减已使用年限折旧额和损害程度计算确定(机动车参照保险公司的折旧率赔偿盗抢险赔付余额的50%)。

赔偿金交装备财务局行政财务处作维修和仓储固定资产的专用资金。

如非个人原因造成丢失和损坏的(机动车辆有保险的理赔后,无保险的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后),经本局领导批准并经装备财务局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可予以核销。

第三十一条部机关对固定资产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各局可在公安信息网装备财务局“国有资产管理系统”中下载、查询、打印本单位固定资产相关资料。

各局应当根据有关凭证及时将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录入计算机,并于每年的1月30日前与装备财务局国有资产管理处核对固定资产数据。

第三十二条各局级单位对固定资产要严格管理,防止固定资产流失,处置固定资产必须经过批准,对于擅自或违反程序处理固定资产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必要的资产损失。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