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莘畈水库放水预警方案
放水预警方案

水库放水预警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县***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全面准确及时地做好水库放水的预警工作,保证水库放水工作安全有序进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防洪减灾功能,保护下游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方案。
第二条预警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避结合,确保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以保护水库下游河道两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
第三条本方案的预警方式一般情况下采用电话、传真、短信、广播、电视、流动宣传车等;特殊情况下(如通信、电力及交通中断时)可采用手摇报警器、鸣锣等方式。
发布预警信息必须做到全面、及时、准确。
第四条本方案适用于***县***水库因泄洪及其他特殊情况向下游放水进行预警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预警工作职责第五条本方案主要责任部门和单位包括***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县***水库管理处、***县西周镇人民政府及陈隘、湖边、潘埠、莲花等五个行政村和淡港闸门管理房第六条县防指主要职责:负责监督本方案的实施;协调预警及放水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协调***水库与西周镇政府的工作。
第七条 ***水库管理处主要职责:直接负责水库的放水预警工作;及时向上级防汛部门报告预警落实和水库调度情况;及时向西周镇政府发送放水预警通知;组织人员加强放水期间***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内各水工程的巡查;协助下游村庄做好河道巡查和放水过程中下游河道遇到问题的处理。
负责预警系统的设备购建和维护,定期开展必要的操作业务培训。
第八条西周镇政府主要职责:接到预警通知,及时启动预警程序;通知下游各村委会和有关单位,督促村委会及时通知下游村民和涉水作业人员;组织落实人员、物资转移避灾等防范工作;放水期间加强河道巡查,发现河道及两岸存在人身、财产等安全问题的紧急情况,应立即组织处置,及时与***水库联系,通报详细情况,并及时向县防指报告;协调处理影响河道行洪的有关问题;负责预警人员的管理和辖区内预警工作的日常宣传及演练。
水库信息化系统在莘畈水库的应用

监控 系统 、闸门远 程监控 系统 、大 坝安 全监 测子 系 统 、视频 监控 系统 和 中央控制 系统 。
2 1 梯 级 电站 自动化监 控 系统 .
莘 畈水库泄 洪 闸 门改 造重 建后 ,采用 了计 算机 监控方 式 ,从而 达 到闸 门远程监 控 的 目的 。闸门远 程监控 系统 是 由计算 机 、网络通 信 、信号 处理 、测 量控制 、系统分 析 以及 人 机 接 口等技 术 相 互 渗 透 、
在三 座梯级 电站 自动化 监控 系统 的基础 上 ,莘
畈水库管理处于 20 07年开始建设水库综合信息化
系统 ,增 加 了闸门远程 监控 系统 、视频 监控 系统和 大坝 安全 监测 系统 ,组 建 了水库 局域 网络 ,提高 了
综合 管理 水平 ( 图 1 。 见 ) Leabharlann 图 1 水库综合信息化 系统
以动态及 时地 了解水库的运行 、安全、水文资料 等,为防洪抗旱指挥提 供 了直接 、可 靠、及 时的信 息,为科 学决策打 下 了
基础 。图 l 。 幅
【 关键词】水库信 息化 系 统
设计
应用
1 工程概况
莘 畈水库 位于浙 江省 金华 市婺城 区莘 畈乡大 立
元村 ,东 接 岭 上 乡 ,南 靠 塔 石 乡 ,西 与 龙 游 县 相
・
5 ・ 2
小水电 21年第 5 ( 15 00 期 总第 5期)
计 算机应 用
全方 位 的控制 和管 理 ,达到 了一 、二级 电站 少人值
2 系统 组 成
莘 畈水库综 合 信息化 系统 包括 梯级 电站 自动化
班 和三级 电站无 人 值班 的管 理要求 ,减少 了运行人 员 的数量 和工 作强 度 ,保 护装 置提 高 了 电站 安全 运 行 的可靠 性和 电站 的管理 水平 。
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2019年修正)-金华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2019年修正)正文:----------------------------------------------------------------------------------------------------------------------------------------------------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2016年10月25日金华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12月1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8月16日金华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9月27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污染防治第三章生态保护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水环境,防治水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湖泊、水库、水塘、渠道、湿地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水环境保护。
第三条水环境保护坚持政府主导、公众参与、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生态补偿、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加大对水环境保护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水环境保护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水环境保护工作情况。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19•【字号】金政发[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规定的通知(金政发〔2012〕11号)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现将《金华市本级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金华市本级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规定为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和保护,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市本级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划定与管理。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包括水库(含山塘,下同)、水电站、水闸(含涵闸,下同)、堤防(含护岸,下同)、泵站、渡槽、倒虹吸、沟渠、堰坝、机电井、输(供)水管道(隧洞)等各类工程和设施。
第三条市水利局负责对市本级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第四条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
(一)河道堤防的管理和保护范围:1.东阳江、武义江、金华江等三级堤防的管理范围为堤身、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以及堤防背水坡脚起10米至20米内(水平距离,下同)的护堤地(险工地段可以适当放宽);保护范围为上述管理范围以外10米内的地带。
2.四、五级堤防的管理范围为堤身、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以及堤防背水坡脚起5米至10米内护堤地(险工地段可以适当放宽);保护范围为上述管理范围以外3米至10米内的地带。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划定水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暂行规定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划定水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27•【字号】金政发[2007]47号•【施行日期】2007.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划定水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暂行规定的通知(金政发〔2007〕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金华市区划定水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二00七年六月二十七日金华市区划定水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的管理和保护,保障水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发挥水工程功能和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三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章及其他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金华市区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型水库、水电站、机电排灌站、河道堤防和灌区渠道等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管理范围是指由水工程管理单位直接管理的区域。
保护范围是指在管理范围以外,为保护水工程安全管理所需而划定的范围。
第二章水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划定标准第四条东阳江、武义江、金华江、衢江的干河段标准堤防的管理范围,为迎水坡脚起20米至50米,以及背水坡脚以外5米至10米护堤地地带(险工地段护堤地范围适当放宽)。
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线外延5米至10米的地带。
溪流集雨面积在50平方公里以上的堤防的管理范围,为迎水坡脚起5米至15米,以及背水坡脚以外5米至10米的护堤地地带。
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线外延5米至10米的地带。
第五条中型水库库区的管理范围,为库区已征用的土地和山区地带。
中型水库大坝的管理范围,为大坝两端不小于100米的水平距离地带(或以山头、岗地脊线为界),以及大坝背水坡脚以外100米至300米地带。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1.03•【字号】金政发〔2014〕43号•【施行日期】2014.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金政发〔2014〕43号金政发〔2014〕43号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金华市区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2014年11月3日金华市区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管理地下水资源,规范地下水开采秩序,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金华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金华市区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地下水资源,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下水包括浅层地下水和深层地下水(不含地热水)。
第三条地下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地下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开采地下水应当遵循总量控制、注重保护、严格管理的原则。
在地表水丰富的地区,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
第四条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管辖区域内地下水资源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等有关工作。
第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地下水分布状况及开采现状的需要,提出划定地下水超采区和禁采区的建议,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和保护地下水资源的义务,对无序开采、浪费及污染地下水资源的行为,有权予以监督和举报。
李家畈水库防洪预案

李家畈水库防洪抢险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李家畈水库防洪预案是针对因突发事件导致水库面临重大险情威胁,影响水库大坝以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有效防止和减轻灾害的损失,有计划、有步骤、有准备地防御洪水,迅速及时和有效地控制险情,动员全社会的力量,群策群力通力合作,保证水库安全和水库下游人民生命财产的转移而制定的可操作性强的抢险救灾应急预案。
1.2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条例和其它文件精神,制订《李家畈水库防洪预案》。
1.3编制原则按照“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工作方针,贯彻执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分级分部门负责制,调动全社会的力量投入防汛抗洪工作,做到防洪有组织,预防有措施,抢险有能力。
实行全面部署、统一指挥、统一调度,服从大局,团结抗洪。
1.4适用条件根据李家畈水库工程的情况以及不可估计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制定需要启动本预案,预案适用于水库出现下列险情:⑴如水库库区内发生超标准洪水危及大坝的安全。
⑵发生地震和地质灾害。
⑶挡水建筑物发生严重的大坝裂缝、滑坡、管涌、大面积散浸、决口等可能导致垮坝的险情。
⑷泄水建筑物(输水洞、输水管)严重断裂或堵塞,启闭设备失灵等可能危及大坝安全的险情。
⑸战争或恐怖事件;⑹其它。
2 工程概况2.1流域概况李家畈水库位于浠水河一级支流匡河上游观音山冲,河流途经匡河乡集镇注入白莲河水库,主河道长8km,主河道坡降104.9‰。
李家畈水库属亚热带季风区,气候温和,雨量充沛,多年平均降雨量为1445.5mm。
2.2工程基本情况2.2.1工程基本情况李家畈水库位于浠水水系匡河流域上游,建设地点匡河乡施家畈村,地理位置为东经115°29′50″,北纬30°43′08″,拦截浠水河一级支流匡河上游观音山冲。
水库承雨面积2.0km2,总库容101.45万立方米,是一座以灌溉防洪为主,兼顾水产养殖等综合利用的重点小(一)型水库。
水库防汛应急预案百度文库

水库防汛应急预案一、目的和原则1. 目的:为了预防和减轻水库汛期洪水灾害,确保水库安全运行,保护下游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预案。
2. 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科学防控、规范操作,确保水库防汛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应急组织机构1. 成立防汛指挥部:由水库管理单位、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防汛工作。
2. 设立防汛办公室:负责日常防汛工作的管理和协调,及时收集、传递和发布防汛信息。
3. 组建防汛应急队伍:由水库管理单位、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人员组成,负责水库防汛应急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预警和监测1. 预警信号:根据水库水位、降雨量、洪水预报等因素,发布预警信号,包括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等级。
2. 监测措施:定期监测水库水位、降雨量、库容等信息,实时掌握水库运行状况。
四、应急响应措施1. Ⅰ级响应(红色预警):(1)立即启动防汛应急预案,所有人员进入应急状态。
(2)防汛指挥部领导和成员迅速到岗,指挥协调防汛工作。
(3)加大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险情。
(4)立即启动应急排洪设施,降低水库水位。
(5)向下游发布洪水预警,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防范工作。
2. Ⅱ级响应(橙色预警):(1)启动防汛应急预案,所有人员进入应急状态。
(2)防汛指挥部领导和成员保持通讯畅通,随时准备应对突发情况。
(3)加强巡查,提前做好抢险救援准备工作。
(4)根据需要,提前启动应急排洪设施。
(5)向下游发布洪水预警,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防范工作。
3. Ⅲ级响应(黄色预警):(1)做好防汛准备工作,所有人员保持通讯畅通。
(2)加强监测,密切关注水库水位、降雨量等信息。
(3)做好抢险救援准备工作,确保应急队伍随时待命。
(4)向下游发布洪水预警,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防范工作。
4. Ⅳ级响应(蓝色预警):(1)加强监测,密切关注水库水位、降雨量等信息。
(2)做好防汛宣传工作,提高公众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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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婺城区莘畈水库放水预警方案(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莘畈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全面及时准确地做好水库放水预警工作,保证水库放水工作有序安全地进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防洪减灾功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第二条水库放水预警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避结合,确保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以保护水库下游沿溪两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
第三条本方案的预警方式一般情况下采用电话、传真、短信、广播、车载警报装置等;特殊情况下(如通信、电力及交通中断时)可采用手摇警报器、敲锣等方式。
发布预警信息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全面。
第四条本方案适用于莘畈水库因泄洪及其它特殊情
况向下游放水进行预警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预警工作职责
第五条本方案主要由婺城区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
部(以下简称婺城区防指)、莘畈水库管理处、水库下游莘
畈乡政府、汤溪镇政府、洋埠镇政府及各有关村委会组织实施。
第六条婺城区防指主要职责:负责监督本方案的实施;协调莘畈水库与莘畈乡、汤溪镇及洋埠镇之间的放水预警工作;监督莘畈水库管理处预警方案的执行;协调处理预警及放水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七条莘畈水库管理处主要职责:直接负责莘畈水库的放水预警工作;及时向区防指办报告放水预警落实和水库调度及其他异常情况;及时向莘畈乡、汤溪镇及洋埠镇政府发送放水预警通知;加强放水期间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内河道的巡查;协助莘畈乡、汤溪镇及洋埠镇政府处理放水过程中下游河道遇到的问题。
第八条莘畈乡、汤溪镇及洋埠镇政府主要职责:接到预警通知,立即启动预警程序;通知沿莘畈溪各村委会和有关单位,督促村委会及时通知沿溪村民、各类船只业主和涉水作业人员;组织人员、物资转移避险等防范工作;水库放水期间加强河道巡查,发现河道及两岸存在危及人身、财产等安全问题的紧急情况,应立即处置,并及时向婺城区防指办报告,同时通报莘畈水库管理处。
负责处理影响河道行洪的有关问题;负责预警设备操作人员管理和预警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以及辖区内预警工作的日常宣传和演练。
沿莘畈溪各有关村委会主要职责:接到预警信息,立即通知沿溪村民、各类船只业主及涉水作业人员,做好人员、物资转移避险等防范工作;放水期间加强河道巡查,发现河道及两岸存在危及人身、财产等安全问题的紧急情况,应立即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莘畈乡、汤溪镇及洋埠镇政府;协助莘畈乡、汤溪镇及洋埠镇政府处理影响河道行洪安全的有关具体问题;做好预警工作的入户宣传工作。
第三章预警程序和内容
第九条泄洪放水预警
1、预警要求
在莘畈水库、莘畈乡、汤溪镇及洋埠镇设立若干个预警点并安装预警设备。
当莘畈水库需实施开闸泄洪放水时,莘畈水库管理处通过传真、电话及时报告婺城区防指。
经婺城区防指批准后,莘畈水库管理处根据婺城区防指调度指令中规定的开闸时间, 一般情况下提前2小时、紧急情况下提前1小时,通过电话通知莘畈乡、汤溪镇及洋埠镇政府,莘畈乡、汤溪镇及洋埠镇政府视情况通过电话、传真、短信、广播、警报器及车载警报装置等方式实施预警。
2.程序和内容
(1)莘畈水库管理处向婺城区防指报告。
(2)婺城区防指批准莘畈水库实施泄洪放水。
(3)莘畈水库管理处通过电话、传真及预警信号通知莘畈乡、汤溪镇及洋埠镇政府,并立即派人巡查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内河道。
(4)莘畈乡、汤溪镇及洋埠镇政府接到放水预警通知后,负责通知沿莘畈溪各行政村和单位,并督促村委会及时通知沿溪村民、各类船只业主及涉水作业人员,组织开展人员、物资转移避险等防范工作,并向莘畈水库管理处反馈预警完成情况。
(5)莘畈乡、汤溪镇及洋埠镇政府和各有关村委会组织人员进行河道巡查,发现有影响人身、财产安全及河道行洪安全的情况要及时妥善处置,遇问题无法解决且情况紧急或问题处理时间可能超过安全时间,应立即与莘畈水库管理处联系通报详细情况,并及时向婺城区防指报告。
(6)莘畈水库管理处执行开闸操作,同时将泄洪放水情况及时报告婺城区防指,并通报莘畈乡、汤溪镇及洋埠镇政府。
(7)预警信号设定
电话、传真、短信、广播采用语言或文字进行预警。
车载警报装置、手摇警报器采用警报音预警,设定如下:放水警报:呜(15秒)、停5秒,连续使用4次,可以间隔1分钟多次使用,每次时间不少于5分钟;解除警报:
呜(5秒)、停(3秒)、呜(5秒)、停(3秒),连续使用5次,可以间隔1分钟多次使用,每次时间不少于4分钟。
敲锣预警设定如下:
放水警报:铛铛铛、铛铛铛,连续使用,确保预警范围内人员均知悉;解除警报:铛(间隔2秒)、铛(间隔2秒),连续使用超过30秒。
第十条特殊情况下放水:地震,人为破坏,水质污染,水工建筑物抢险需放水时,参照泄洪放水情况发布预警。
第四章预警工作保障
第十一条本方案需要的预警设备根据需要由莘畈水
库管理处进行添置,委托莘畈乡、汤溪镇及洋埠镇政府负责运行管理,运行维护管理所需费用列入水利防汛专项工作经费开支。
第十二条婺城区防指协助莘畈水库管理处负责预警
设备的故障检修和技术支持,莘畈乡、汤溪镇及洋埠镇政府负责落实预警设备操作人员,预警设备操作人员需熟练掌握操作技术并有较强的责任心。
第十三条健全制度、落实责任。
汛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建立健全放水预警程序,进一步明确分工和职责,将放水预警工作任务层层分解到乡、到村、到人。
第十四条莘畈水库管理处、莘畈乡、汤溪镇及洋埠镇政府需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放水预警工作,每年汛前由乡镇上
报至区防指,由区防指公布相关人员名单、联系电话,并开展放水预警宣传工作。
第十五条有预警职责的单位和人员要建立可靠的通讯联络,约定至少两种以上的联系方式,确保预警信息传递迅速准确,畅通无阻。
当通讯方式改变时,要及时向有关机构和单位通报。
第十六条莘畈乡、汤溪镇及洋埠镇政府应根据本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预警处置方案。
莘畈乡、汤溪镇及洋埠镇政府要组织力量,定期对在放水危险区内,特别是在河道内活动的人员进行排查,至少每年汛前、汛期各一次。
对于固定地点活动的人员要登记造册,保持联系并明确联络方式;对于不固定的流动人员,要掌握其活动规律,以便有重点地进行泄洪预警通知。
第十七条对在放水预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或不执行预警任务,预警工作不力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方案由婺城区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和婺城区水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放水预警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