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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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政府采购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政府采购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促进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保障政府采购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各级政府及其直属机构和其他依法享有政府采购权的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竞争、诚实信用、节约和廉洁的原则,积极引导和规范政府采购人的行为。

第四条政府采购范围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三方面。

第五条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应当确定统一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明确负责人,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管理体制。

第六条本规章所称政府采购人是指依法享有政府采购权的单位或机构。

第七条政府采购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规章制度和政府采购年度计划,并定期进行评估和改进。

第八条政府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的内部管理机构和工作制度,加强人员培训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政府采购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具体的政府采购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各个环节。

第十条政府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的信息公开和公告制度,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

第二章政府采购方式第十一条政府采购的方式主要有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比选等。

第十二条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适用于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大宗采购和需要公开竞争的情形。

第十三条竞争性谈判是指政府采购人根据实际需要,在一定范围内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采购的方式。

第十四条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因特殊原因只能选定一家供应商进行采购的方式,必须经过合法程序和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询价是指政府采购人直接向供应商询问价格,并选择最有利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第十六条比选是指政府采购人根据实际需要,邀请多家供应商参与竞争,选择最优供应商进行采购。

第十七条政府采购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采购对象的特点,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并遵守相关规定和程序。

行政单位采购管理制度

行政单位采购管理制度

行政单位采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单位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保障采购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政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单位所有政府采购活动,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

第三条本行政单位政府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四条本制度由本行政单位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第二章采购范围和方式第五条本行政单位政府采购范围:(一)货物采购:包括办公用品、设备、车辆、燃料、原材料等。

(二)工程采购: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维修等工程。

(三)服务采购:包括物业管理、技术咨询、培训、会议、印刷等。

第六条本行政单位政府采购方式:(一)公开招标:适用于采购金额较大、市场竞争充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二)邀请招标:适用于采购金额较大、市场竞争不充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三)竞争性谈判:适用于采购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四)询价:适用于采购金额较小、市场竞争充分的货物。

(五)单一来源采购:适用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第三章采购程序第七条采购申请:(一)各部门根据实际需求,编制采购计划,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批。

(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对采购计划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采购计划予以批准。

第八条采购方式确定:(一)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市场情况确定。

(二)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采购方式,由采购部门提出申请,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采购实施:(一)采购部门根据批准的采购方式和采购计划,组织采购活动。

(二)采购部门应按照规定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择供应商。

(三)采购部门应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采购验收:(一)采购部门在收到货物、工程或服务后,应及时组织验收。

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6篇)

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6篇)

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6篇)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通用6篇)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篇1为了提高学校经费使用效率,合理采购,杜绝浪费,经学校行政会研究决定,特制定如下物资采购管理制度,请遵照执行。

学校物资和办公用品实行“请购——审批——采购——验收——保管——领用(借用)——维修”一条龙制度。

一、请购1、各科教师凡要采购教学用品、教学设备等,均应填写物品采购申请表。

特殊情况应事先征得校长或总务主任同意后,并及时补填物品采购申请表。

2、各班主任一般应在开学初制定采购计划,报总务主任统筹安排。

二、审批凡请购学校办公用品者,均应由学校校长审批。

三、采购1、购买仪器、设备、材料等各种物品,由总务处按计划统一购买,各使用科室不得自行购买。

在特殊情况下,必须自已购买时,须经校长批准,由总务处验收入库。

2、采购员必须凭领导审批的物品采购申请表采购,特殊情况,如:教学仪器设备可选派内行的同志协助采购,并办理交接验收手续。

3、采购员必须认真负责,确保采购用品的质量,采购的用品必须交总务人员验收、登记、保管。

4、采购员不得将未进库的物品交请购者使用。

四、验收保管员必须严格审核物品采购申请表、发票与采购的物品是否相符,然后验收签名,并登记造册。

五、报销采购员向出纳报销时,发票应有采购员的经办签名,保管员的验收签名及学校领导的签批,同时要把物品采购申请表一齐上缴,出纳员方可给予报销。

六、领用1、所购物品,必须实行登记入帐制度,属固定资产类要填写固定资产增加凭证,属低值易耗品要由学校保管员登记入帐后再领用。

所购物品要切实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2、凡属易耗物品,以不浪费为原则,根据工作需要,由使用者经总务处批准向保管室办理领用登记手续。

七、借用凡属耐用性物品,都应填借条或借用物品登记表,期限一到应及时归还。

1、校内教职工或科室借用,由校长审批出借。

2、校外单位或个人借用,须经学校领导审批,保管室方可出借。

3、若出现人为损坏或遗失,应照价赔偿。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精彩4篇)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精彩4篇)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精彩4篇)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篇一为加强本机关办公用品的管理,规范办公用品的购、发、用行为,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办公用品的采购1.本制度规定的办公用品是指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低值易耗品,包括耗材及软件、办公文具、卫生用具、照明用具等。

1000元以下的低值易耗品,由使用部门事前写申请,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交党政办安排专人购买;1000元以上的须经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以后,交办公室统一采购。

2.对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物品,由乡各部门填写申购单,经主要领导批准后交党政办,由财政分局按照有关规定到县政府采购中心办理采购手续,党政办统一领回发放。

3.不需在政府采购中心完成的采购,由党政办公室负责采购、管理、发放。

急用零散性采购实行双人采购制度。

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私自采购。

4.采购人员须尽职尽责,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认真做好市场调查,充分掌握所需购物品的性能、价格等情况,力求货比三家,购得质优价廉商品。

5.不属政府采购范围的物品的采购程序:需用部门提出申请→相关领导审批→党政办采购、发放→采购人在发票上经手签字→相关领导审核→乡主要领导审核→财政分局核销。

第二条:办公用品的领取1.物品领用实行一次一领、专领专用原则。

2.领取人在领用办公用品时须在物品管理处《办公用品领取登记单》上写明日期、物品名称及规格、数量、用途等内容并签字。

3.大件物品领取后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序列,部门应明确使用管理责任人。

4.除党政办指定的专人采购外,其他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外单独购买办公用品或在指定采购点处签单。

5、到党政办借用物品(相机、录音笔、水壶等)需经得党政办人员同意方可借出,党政办人员要做好登记。

第三条:办公用品的使用1.办公用品应为办公所用,不得据为己有,挪作私用。

2.要爱护办公设备和相关物品,不得随意丢弃废置,严格执行注销制度。

要认真遵守操作规程,最大限度延长物品使用年限。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现资源配置的优化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最大化。

第四条政府采购的管理体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分级分类负责。

各级政府应当设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合规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政府采购的信息公开制度,实行采购过程公开、采购结果公开和采购监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采购计划和预算管理第七条政府采购计划应当根据财政预算和实际需要编制,明确采购的项目、内容、数量、预算金额和采购方式等。

第八条政府采购预算应当细化到项、到具体商品或服务,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九条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三、采购方式和程序第十条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明确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和商务条件。

第十二条采购人可以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程序分为采购准备、采购实施、采购验收和支付结算等阶段。

第十四条采购人在采购结束后,应当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执行。

四、采购合同和验收管理第十六条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政府采购制度

政府采购制度

政府采购制度政府采购制度是指国家依法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旨在促进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保障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公开透明、廉洁高效。

本文将从政府采购制度的背景、基本原则、程序流程和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化,政府在日常运行中需要大量采购各类商品和服务,以满足公共需求。

然而,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政府的采购活动易受到不公正竞争、腐败行为等问题的侵扰,因此有必要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来规范和管理政府采购行为。

二、基本原则(一)公开透明原则:政府采购应当在公开、透明的原则下进行,确保参与者平等竞争的机会,并对采购过程和结果进行公开。

(二)平等竞争原则: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正、公平、非歧视、竞争的原则,确保所有供应商在同等条件下参与竞争。

(三)合理需求原则:政府采购应根据实际需求,选择合理、经济、适用的商品和服务,防止滥用职权和浪费公共资源。

(四)诚信守法原则: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杜绝行贿受贿等违法行为。

(五)有效管理原则:政府采购应当注重采购过程的管理,确保采购活动的高效、廉洁和结果的满意。

三、程序流程政府采购一般包括需求预测、采购准备、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投标、评标、合同签订和履约管理等步骤。

具体程序如下:(一)需求预测:根据实际需求,编制采购计划,确定采购项目。

(二)采购准备:确定采购方式、编制招标文件、设立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等。

(三)招标公告:发布招标公告,向社会公开采购项目的基本信息和要求。

(四)招标文件编制:根据采购需求和招标公告的要求,编制详细的招标文件,包括项目背景、投标要求、技术规范等。

(五)招标投标:向有意参与采购的供应商发布招标文件,并接受其投标。

(六)评标:根据设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所有投标进行评审和打分,确定中标单位。

(七)合同签订:与中标单位进行合同洽谈,签订采购合同。

(八)履约管理: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采购项目的履约监督和管理。

政府采购制度

政府采购制度

二、政府采购的概念
•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 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 购依法注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 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 服务行为。 • 政府采购的本质是政府在购买商品和 劳务的过程中,引入竞争性的招标投 标机制。
(一)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
政府采购主体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负 有直接职责的参与者。主要包括: 1、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制定监督者。 2、政府采购机关,具体执行者。 3、采购单位,直接需求者。 4、政府采购社会中介机构,委托代理者。 5、供应商。 6、政府采购资金管理部门。
邀请投标
欲知图片详情, 请听下回分解
下回见
• 范围
• 1、财政预算资金
• 2、预算外资金 • 3、单位自筹资金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
• 《政府采购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属于 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集中采购目录 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 府采购项目,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 公布。
第一小组:
研究内容:
• • • • • • 一、政府采购制度的构成 二、政府采购的概念 三、政府采购的原则 四、政府采购的功能 五、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 六、政府采购方式
• 从国际上看,政府采购 制度历史悠久、法律和 制度比较完善。虽然各 国政府在采购立法宗旨 上表述不尽相同,但基 本精神和内容是一致的: 加强政府采购行为的规 范化管理,提高政府采 购活动的透明度,努力 节约采购支出,提高效 率;鼓励供应商参与采 购活动,促进充分竞争; 保证给予供应商公平和 平等待遇;政府采购要 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做 到诚实守信,提高公众 对采购制度的信任度。
六、政府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制度1

政府采购制度1

政府采购制度1政府采购制度政府采购是指政府机关为履行职能需要,通过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等方式,从供应商处获得所需的物资和服务。

政府采购制度是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

本文将从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原则、程序和风险防控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原则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原则是确保公平竞争、公正交易、诚实信用、公开透明、专业高效。

这些原则旨在保障政府采购活动的公正性和效益性。

1. 公平竞争:政府采购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为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确保公平竞争环境。

2. 公正交易:政府采购活动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没有干预和歧视,确保交易公正合法。

3. 诚实信用:供应商应当遵守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要求的物资和服务,并保证交易的诚实和信用。

4. 公开透明: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公开透明,供应商应当通过正当渠道获取相关信息,确保采购活动公开公正。

5. 专业高效:政府采购应当由经过专业培训和教育的人员负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限制进行,高效完成采购任务。

二、政府采购的程序政府采购活动一般包括需求确定、采购准备、招标公告、投标报名、投标文件评审、中标(成交)公告、合同签订、履约管理等程序。

下面分别进行介绍。

1. 需求确定:政府机关确定所需采购物资和服务的种类、数量、质量要求等,并制定采购计划。

2. 采购准备:政府机关编制采购文件,包括采购公告、采购文件、合同草案等,准备进行采购活动。

3. 招标公告:政府机关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公告,供应商可以根据公告了解采购需求,并报名参与投标。

4. 投标报名:供应商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提交资格要求和投标文件,报名参与投标。

5. 投标文件评审:政府机关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选出最有利于政府的投标人。

6. 中标(成交)公告:政府机关公布中标(成交)结果,并与中标供应商进行谈判、签订合同。

7. 合同签订:政府机关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责和交易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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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湘财购[2009]14号)转发给你们,依据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下列标准进行调整。

湖南省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一、集中采购目录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中心)采购。

(一)货物类1、交通工具:公务用车、专用车辆、改装车辆;2、电器设备:电视机、电冰箱、空调(不含中央空调),吸尘器;3、办公自动化设备: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服务器、碎纸机、传真机、速印机、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照相机、摄像机等;4、办公大宗消耗用品:纸张、硒鼓、碳粉、U盘、光盘、移动硬盘;5、计算机软件(指操作系统、办公软件、防病毒软件、数据库、中间件);6、办公家具(含档案密集架);7、电梯(不含工程内的);8、农机、农具;9、建筑装饰材料;10、变配电设备;11、电线电缆;12、救灾物资;13、防汛抗旱物资;14、免费教科书;15、网络设备;16、监控设备;17、网络工程;18、系统集成。

(二)工程类(100万元以内)1、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2、绿化工程。

(三)服务类1、会议定点、培训、接待;2、汽车保险;3、汽车维修;4、汽车加油;5、印刷项目;6、物业管理;7、软件开发;8、服装加工;9、网络租赁、网络维护。

二、其他货物和服务采购凡属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由采购人委托经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招标公司)或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采购。

包括:工程机械、农用物资、储备物资、医疗设备和器械、计划生育设备、医疗设备、气象专用仪器设备、测绘专业仪器设备、消防设备、警用设备和用品、专用教学设备、广播影视设备及专用摄影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地震专用设备、质检专用仪器设备、检察诉讼设备、法庭内部装备、水利专用设备等。

三、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预算管理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达到限额标准的,均应当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具体限额标准为:(一)货物类省级:单项在1万元以上或者批量在10万元以上金额的货物;市(州)级:单项在3千元以上或者批量在3万元以上金额的货物;县(市、区)级:单项在1千元以上或者批量在1万元以上金额的货物。

(二)工程类(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省级: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市(州)级:1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县(市、区)级: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三)服务类省级:单项在1万元以上或者批量在5万元以上金额的服务;市(州)级:单项在1万元以上或者批量在3万元以上金额的服务;县(市、区)级:单项在1万元以上或者批量在2万元以上金额的服务。

(四)协议供货办公设备实行协议供货单项在50万元以内的;汽车实行协议供货同品牌、同型号在4台以下(含4台),金额在100万元以内的;其他定点采购项目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各级预算管理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采购。

具体数额标准:5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货物;3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服务;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五、相关说明(一)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执行国家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有关规定,优先或强制购买环境保护和自主创新产品。

(二)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人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开展采购活动。

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竞争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不得对其加以限制,应当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实施采购。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是各预算单位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有关单位编制专项计划的依据,也是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重要依据。

各单位必须以此依据认真编制本单位的部门预算。

(四)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已实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的,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制度,没有实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的,由单位自行采购。

(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事前必须报市州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六)单项采购项目是指单个采购品目或预算专项,由财政安排的专项采购,以预算资金为准;配套资金项目以项目总投资为准。

批量采购项目按本年度本部门、本系统的采购总量为准。

复合采购项目,即一个采购项目中既含有货物又含有工程或服务的采购项目,按照采购资金比重较大的项目确定其属性。

(七)省属普通高等院校政府货物和服务采购,可按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院校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湘财购[2008]10号)规定的程序执行。

各单位工程采购项目,按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工程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购[2009]8号)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对物资、设备的采购管理,提高物资设备采购管理程序的规范性,按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同意西南政法大学等学校实施“部门集中采购”试点的批复》(渝教财[2008]68号)的规定,我校自2 009年起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管理。

本办法参考市财政局、市教育委员会相关文件(详见附则)第二条按渝教财〔2008〕32号的通知规定,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由市教委统一组织实施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属于教育系统有专业技术等特殊要求的采购活动,具备条件的市属高校和直属中小学可实施本单位部门集中采购。

第三条按渝财采购[2008]40号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在目录以内的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实行政府采购。

(目录详见渝财采购[2008]40号)一、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以及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等。

二、对通用性设备(含三大类76个子项目,涉及货物、工程、服务),应实行政府采购。

三、特殊或专业性设备,部门集中采购单位可以自行组织采购,共计18个项目,涉及教学设备、器材和科研设备。

第四条按渝财采购[2008]46号、[2008]47号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采购20万元及其以下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5万元及以下的办公文具、办公设备耗材和纸张、零星印刷,实行定点采购,采购单位自主选择定点范围内的品牌和产品及供应商,不得选择定点范围之外的供应商。

第五条政策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达到以下数额标准的,采购人应当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一、货物类:采购单项或批次预算达到50万元的货物项目。

二、工程类:采购预算达到100万元的工程项目。

三、服务类:采购预算达到30万元的服务项目。

第二章采购管理程序第六条根据重庆市教委、重庆市财政局相关政府采购管理程序的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采购管理程序。

第七条经批准后的物资、设备的执行计划、临时计划和专项资金购买的物资由物资采供中心实施采购,包含随房设备的配套项目。

第八条采购流程:一、属定点采购目录的项目,20万元以内的项目,按定点采购程序执行。

2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市教委、市财政确认采购主体(政府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及采购方式。

二、不属定点采购目录的项目按计划报市教委、市财政,确认采购主体及采购方式。

第九条部门集中采购(学校采购)的方式为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采购、网上询价采购和单一谈判采购五种方式。

除公开招标方式以外其余方式的采购方式需经财政局批准;凡采购方式的变更需通过市教委、市财政批准后才能变更。

如采购金额小、零星材料、配件采购时间紧迫等项目,可按零星购置方式直接购买。

第十条采购信息的发布按程序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

()上进行公布。

第十一条采购的过程管理(部门集中采购)一、定点采购项目:(一)200000万元以上的物资设备,原则上由政府采购中心购置。

或按市财政认可的方式购置。

(二)50000元至200000元的物资购置,按询价采购方式或邀请招标方式执行,按政采中心要求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开网上公示后购买。

(三)50000元以下的物资购置,按零星采购方式执行,在政府指定的定点采购单位进行直接购置,但价格须低于目录价格。

若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按询价采购方式购买。

(四)各部门零星购置的办公用具、办公耗材参照第一章第四条执行。

二、非定点采购项目(一)对非定点采购项目按程序报市教委、市财政确定采购方式及主体后实施。

(二)200000元以上专业性设备,按公开招标为主的采购方式。

(三)200000元以下专业性设备,按询价或邀请招标方式进行购置。

(四)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前提条件: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五)采用单一谈判方式采购的前提条件:1.在招标失败,且原招标合同条款未作重大改变的情况下,采用此方法可予以弥补的。

2.因出现不可预见事件而导致异常紧急采购情况的出现,使其他采购方法难以满足需要,且出现该紧急事件的情形并非由于签约机构所致的。

3.对原采购合同的附加。

4.预先声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扩充的。

5.使用单位有充足理由认为只有从待定供应商处进行采购,才能促进实施相关政策目标的。

6.采购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采购实体的采购涉及国防或国家安全,并断定单一来源采购为最合适的方法;或是出于经济发展、就业、国内优惠等政策考虑,也可适用单一来源采购。

(六)公务车统一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集中采购。

(七)对计划作更改、调整的项目,需由二级学院向实验设备管理处报批后,方可实施。

(八)对二级学院项目执行完后节约经费的使用,节约经费归属学校统一安排,如二级学院需对该计划配套或完善的,须向实验设备管理处、国资处审批后,由采供中心组织实施。

第三章采购执行程序第十二条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按《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等规定的程序及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刊登招标(资格预审)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接收投标,组织开标,成立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定标,发布预中标公示,在发布中标公告的同时向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十三条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制定竞争性谈判文件,确定谈判程序、谈判内容、成交标准等事项;二、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征集供应商,参加谈判且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三、成立谈判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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