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推进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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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对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的规范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粤发改能电〔2016〕691号)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界定】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安排,包含上级部门下达的充电设施补贴资金,用于引导和支持全市充电设施建设。

第三条【使用原则】补贴资金的安排遵循公平公开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科学分配等原则。

第四条【组织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补贴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编制补贴资金预算,组织或委托项目审核,会同市财政局联合组织项目申报、下达资金计划,并对项目实施及其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方式第五条【支持范围】支持充电设施建设项目。

对个人自用充电设施建设不予补贴,补贴项目除满足国家最新通用性标准要求,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充电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充电设备、接口、安全等相关标准,无国家标准或国家标准不明确的,应当符合本省、市相关标准。

(二)充电设施必须在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安装,且保证至少5年的正常连续使用。

(三)建设前已在所在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登记的充电设施建设项目。

(四)充电设施建设投资方已按要求在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进行信息录入,所建充电设施均已接入管理平台;并在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建成并正常营运的充电设施总功率不少于2000kW。

第六条 【补贴标准】按照充电设施额定输出功率进行补贴,补贴对象包括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交流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换电设施等充换电设施。

补贴标准如下: (一)充电桩项目:补贴上限为经第三方核实的总投资额(不含土地费用)的30%。

1、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按照55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

中山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中山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中山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5〕59号),进一步促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完善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体系,切实保障本市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充电基础设施:本办法所称充电基础设施指中山市区域内电动汽车充电桩(换电站)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包括集中式充换电站和分散式充电桩等。

专(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指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居住区(或住宅小区)、单位在其场所内停车位安装的不对社会开放的充电基础设施。

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指对社会开放,可对各种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充电基础设施。

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指不与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等合并建设的,独立占地且符合用地规划的充换电基础设施。

第三条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按照建管分离原则,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分别进行管理。

第二章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要求第四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符合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电力发展规划布局以及现实输配电负载能力、国家和行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消防安全设计规范等,不得影响消防、人员疏散逃生。

充电设备应具备由第三方检测机构(获得计量认证CMA资质)出具的标准符合性合格报告。

第五条充电基础设施施工建设应由具备相应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实施,相关配网建设应由具备相应电力安装资质的单位实施。

第六条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向供电企业进行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报装,并明确接电计量点和充电基础设施输出计量点。

第三章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第七条除个人自用的充电基础设施外,其他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流程办理相关手续。

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选址规划、建设、运营维护技术规范指引【模板】

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选址规划、建设、运营维护技术规范指引【模板】

附件1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选址规划、建设、运营维护技术规范指引为进一步推动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优化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市场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省、市和行业相关政策及标准,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1.总则1.1 本指引适用于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下称“充电设施”),包括公用充电设施、专用充电设施和自用充电设施的选址规划、设计布局、建设管理和运营维护等工作。

1.2 我市充电设施项目的开展应以“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便于利用”为原则,依法依规组织实施。

1.3 公用充电设施应以快充为主,专用充电设施应以快充和慢充相结合,自用充电设施应以慢充为主。

1.4 公用充电设施应按安装功率和充电工位数量划分为三个等级,分别是大型充电站、中型充电站和小型充电站。

大型充电站:安装功率5000千瓦(含)以上,或至少包含80个充电工位的公用充电设施站场;中型充电站:安装功率1000千瓦(含)~5000千瓦,或至少包含20个充电工位的公用充电设施站场;小型充电站:安装功率1000千瓦以下,或充电工位数少于20个的公用充电设施站场。

2.选址规划2.1 充电设施规划选址场所的土地性质应为建设用地。

2.2 我市新建的大型充电站,宜选址在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周边或综合交通枢纽及其周围,以满足多元、集约的充电服务和衍生服务需求;我市新建的中型充电站,宜根据市内行驶强度大、充电频次高的运营类电动汽车的行驶热点地区进行选址规划;我市新建的小型充电站,宜结合居民生活区和目的地充电需求等情况进行选址规划。

2.3 充电设施宜选址在地面。

如选址位于地下停车场,宜选址地下负一层建设充电设施,不应在地下负四层或以下建设充电设施。

选址的停车场消防应满足《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 51313和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DBJ/T 15-150-2018有关要求。

2.4 充电设施选址应满足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要求,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 50229有关要求。

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随着全球对可再生能源和环境保护的重视,电动汽车的发展日益受到人们的。

电动汽车以其零排放、低噪音、高效率等优点,逐渐在交通领域占据重要地位。

而广东省作为我国经济发达的地区之一,积极推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以促进电动汽车的普及和应用。

本文将探讨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相关问题。

一、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1、规划合理,布局科学广东省在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时,注重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根据不同区域的人口密度、交通流量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建设规划。

同时,为了方便居民充电,还积极推动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商业中心等场所的充电设施建设。

2、多样化的充电方式广东省在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时,积极推广多样化的充电方式。

包括快充、慢充、无线充电等多种方式,以满足不同用户的需求。

同时,为了提高充电设施的利用率,还支持多车共享充电桩的充电方式。

3、注重设施的质量和安全在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时,广东省注重设施的质量和安全。

对充电设施的采购、安装、运行等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质量监控和安全评估。

同时,为了保障用户的充电安全,还加强了对充电设施的维护和检修。

二、充电基础设施的运营1、建立完善的运营体系为了保障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长期稳定运行,广东省建立了完善的运营体系。

包括对充电设施的日常维护、检修、更新等环节进行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

同时,还建立了用户反馈机制,及时了解用户需求,不断优化服务。

2、多元化的盈利模式为了实现充电基础设施的可持续发展,广东省鼓励多元化的盈利模式。

除了传统的充电服务费外,还通过与商业地产合作、广告投放等方式增加收入。

同时,还积极探索新的盈利模式,如大数据分析、车辆调度等。

3、强化政策支持广东省政府为了推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支持措施。

包括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免费停车等政策,以鼓励企业和个人参与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公共机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指南

公共机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指南

公共机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指南
公共机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指南是一种指导性文件,旨在帮助公共机构在建设和运营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方面做出可靠、高效、安全的决策。

该指南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设施建设规划:包括确定充换电设施的类型、数量和位置,以及充换电站的布局设计等。

2. 设施建设技术标准:包括充换电设备的选型、安装、调试和验收标准,以及设施的安全管理和维护标准等。

3. 运营管理规范:包括设施的收费标准、服务质量标准、用户投诉处理和安全管理等规范。

4. 利益分配机制:包括充换电设施的投资和收益分配机制,以及政府、运营商和用户的权益保障机制。

通过遵循该指南,公共机构可以在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和运营方面做出正确的决策,确保设施的质量和服务质量,提高社会公众对新能源汽车的接受度和使用率。

广州市推进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

广州市推进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

广州市推进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做好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充电设施分为个人自用、公共机构及企业专属、公共充电设施三类。

(一)个人自用充电设施是指在个人用户所有或长期租赁的固定停车位安装,专门为其停放的电动汽车充电的充电设施;(二)公共机构及企业专属充电设施是指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等专属停车位建设,为营运车辆、专用车辆、公务车辆、员工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三)公共充电设施是指在规划的独立地块、社会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配建停车场、加油加气站、高速服务区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及增值服务的充电设施。

第五条鼓励积极利用城市现有场地和设施建设充电设施。

适度超前建设个人自用、公共机构及企业专属、社会公共等各类充电设施。

第六条本市推广使用电动汽车及充电设施,鼓励和支持社会投资主体在本市投资建设和运营充电设施。

第七条市工业和信息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县级市)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等应当加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和使用规范等方面的宣贯,提高市民安全使用充电设施的意识。

联系新闻媒体做好安全、规范使用充电设施和节约用电的公益性宣传。

(三)已建、在建的住宅小区、社会停车场和商务、商场、酒店等商业服务业设施,应结合实际需求和场地建设条件建设充电桩;(四)公共机构的内部停车场,应按不少于规划停车位数10%的比例规划设置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配建充电桩。

鼓励民营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配建电动汽车停车位、配建充电桩。

第十条充电设施的用地应当采用适当方式供应并规范管理。

(一)鼓励在现有停车场(位)等现有建设用地上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电设施。

通过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电设施的,可保持现有建设用地已设立的土地使用权及用途不变。

(二)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建设用地新建充电站的,根据有关规定补办用地手续。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补贴标准完整版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补贴标准完整版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补贴标准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2017上半年25省市出台充电设施政策,13省市明确充电补贴标准充电基础设施作为新能源汽车的重要保障和基础,其发展直接影响新能源汽车的发展速度。

近年来,国家及地方为促进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出台了有关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一系列政策。

根据国家充电政策要求,多地政府出台了充电相关规划、实施细则、管理办法、补贴和充电标准。

据第一电动网不完全统计,2016年全国共有67个省市出台了电动汽车充电规划或补贴,32省市明确充电设施补贴标准。

2017年上半年,上海、广州、天津、杭州、成都、海南、福建等25个省市出台充电基础设施相关政策,西安、杭州、成都、武汉等13个省市明确了充电基础设施补贴标准。

目前,国家及地方充电政策的出台已有明显效果,根据中国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促进联盟统计,截至2017年5月,联盟内成员整车企业总计上报私人充电桩12615 2个,其中交流充电桩126139个,直流充电桩13个。

截至2017年5月,联盟内成员单位总计上报公共类充电桩166946个,其中交流充电桩59597个、直流充电桩41275个、交直流一体充电桩66074个,2017年5月较2017年4月新增公共类充电桩5753个。

从2016年6月到2017年5月,月均新增公共类充电设施约7443个,2017年5月同比增长115%。

图表来自中国充电联盟从城市来看,省级行政区域内所拥有的公共类充电桩数量前十的分别是,北京24 730个、广东23739个、上海18914个、江苏18038个、山东14449个、河北8306个、安徽8208个、天津8116个、浙江6814个、湖北5149个。

图表来自中国充电联盟从企业来看,特来电、国网、万邦、普天等运营商的充电桩建设数量排在行业前列。

比亚迪、北汽、上汽、江淮等车企的私人充电桩数量靠前。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发展新能源汽车战略部署,解决电动汽车充电困难问题,规范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等活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XX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XX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暂行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市(新建住宅、大型公共建筑、公共停车场、既有住宅小区和其他公共服务区域)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包括充电桩、充电站、换电站等)建设,包括土地出让、规划、设计、施工、验收、使用等环节。

第二条发挥规划引领作用。

统筹规划,科学布局,按照“慢充与快充结合、公用与专用结合、近期与远期结合”原则,抓紧制定规划,指导推进全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形成以使用者居住地基本设施为主体,以城市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路内临时停车位充电基础设施为辅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体系,同步建设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形成较为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体系。

第三条按照适度超前,桩身先行,标准统一、共享兼容原则开展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条按照全市规划建设目标落实抓好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质监、公安消防、交通运输、安全监管、人民防空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做好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充电基础设施分为个人自用、公共机构及企业专属、公共充电基础设施三类。

(一)个人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是指在个人用户所有或长期租赁的固定停车位安装,专门为其停放的电动汽车充电的充电基础设施。

(二)公共机构及企业专属充电基础设施是指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等专属停车位建设,为营运车辆、专用车辆、公务车辆、员工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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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推进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广州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建设,加强充电设施的规范管理,促进电动汽车的推广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和《广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方案》等文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充电设施规划编制、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充电设施行业发展、布局规划,以及行业指导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级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充电设施行业发展、布局规划,以及行业指导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质监、公安消防、交通运输、安全监管、人民防空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做好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充电设施分为个人自用、公共机构及企业专属、公共充电设施三类。

(一)个人自用充电设施是指在个人用户所有或长期租赁的固定停车位安装,专门为其停放的电动汽车充电的充电设施;(二)公共机构及企业专属充电设施是指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等专属停车位建设,为营运车辆、专用车辆、公务车辆、员工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三)公共充电设施是指在规划的独立地块、社会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配建停车场、加油加气站、高速服务区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及增值服务的充电设施。

第五条鼓励积极利用城市现有场地和设施建设充电设施。

适度超前建设个人自用、公共机构及企业专属、社会公共等各类充电设施。

第六条本市推广使用电动汽车及充电设施,鼓励和支持社会投资主体在本市投资建设和运营充电设施。

第七条市工业和信息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县级市)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等应当加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和使用规范等方面的宣贯,提高市民安全使用充电设施的意识。

联系新闻媒体做好安全、规范使用充电设施和节约用电的公益性宣传。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八条充电设施及配套电网的建设与改造应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

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适度超前、统筹安排、逐步实施”的原则组织编制市充电设施专项规划,并按照《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执行专项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程序,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九条各类用途的停车场充电桩配置要求如下:(一)新建的住宅小区、社会停车场,应按不低于规划停车位数18%的比例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二)新建的商务、商场、酒店等商业服务业设施,应按不低于规划停车位数18%的比例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三)已建、在建的住宅小区、社会停车场和商务、商场、酒店等商业服务业设施,应结合实际需求和场地建设条件建设充电桩;(四)公共机构的内部停车场,应按不少于规划停车位数10%的比例规划设置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配建充电桩。

鼓励民营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配建电动汽车停车位、配建充电桩。

第十条充电设施的用地应当采用适当方式供应并规范管理。

(一)鼓励在现有停车场(位)等现有建设用地上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电设施。

通过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电设施的,可保持现有建设用地已设立的土地使用权及用途不变。

(二)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建设用地新建充电站的,根据有关规定补办用地手续。

(三)对于政府供应独立新建的充电站用地,其用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管理,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通过地方财政补贴等方式降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成本;(四)政府供应其他需配建充电设施的建设用地时,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应明确充电设施配建要求;(五)严格充电站用地改变用途管理,确需改变用途的,应依法办理规划和用地手续。

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一条充电设施投资建设主体主要包括个人、电动汽车生产企业(或其授权的销售机构)、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等。

电动汽车生产企业(或其授权的销售机构)承诺为电动汽车用户建设自用充电设施的,应当履行承诺,按照国家建设和技术标准,为用户建设充电设施。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支持和配合充电设施建设,配合充电设施建设单位开展现场勘查、用电安装、施工建设等工作,不得阻挠充电设施合法建设需求。

第十三条充电设施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符合充电设施专项规划、消防安全和方便用户的要求。

第十四条充电设备应当符合充电设备、接口、安全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不明确的,应符合本省、市相关标准。

第十五条在住宅小区、商业服务业设施、公共机构和企业内部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应当取得业主、业主大会或业主委托的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第十六条新增独立用地的充电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应按照广州市并联审批相关规定履行立项(项目审批)、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手续。

第十七条广州供电局应当做好充电设施相关电力基础网络建设、充电设施报装增容服务、供电保障等工作,加强输配电网的基础投入、建设和改造,建立充电设施报装及供电绿色通道,并负责按照国家《供电营业规则》制定和发布报装业务的办理程序及时限。

第十八条广州供电局应当制定充电桩(站)报装业务办理指南,明确各类充电设施履行报装资料提交、供电方案协议签署、受电工程设计和审核、供用电合同签署和竣工报验等电力报装流程。

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在取得土地所有者书面同意后,可以作为独立主体申请电力报装。

第十九条新建或改建的充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电网工程由广州供电局负责建设和维护,并不得向用户收取接网费用;公用配电网接电点到充电设施配电设备,由充电设施投资者负责建设和维护。

第二十条电动汽车生产企业(或其授权的销售机构)、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向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报送各类充电设施安装建设项目信息。

第二十一条对除个人投资建设的自用充电桩(机)以外的满足国家通用性标准要求的充电设施,按照《广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已经建成的项目给予财政补贴,具体要求如下:(一)按经有财政投资评审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投资额可给予(不含土地费用)30%的财政补贴。

(二)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对象是充电设施投资者,由充电设施投资者向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由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对通过审核的项目核拨补贴资金。

第四章运营与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的运营和管理应当遵循国家及本省、市的充电设施运营和管理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

职责包括:(一)建立充电运营管理体系,对充电过程进行管理,为用户提供充电服务及增值服务。

(二)充电设施中的计量器具应当依法检定或校准。

(三)负责充电设施的维修和维护,确保充电设施安全运行。

(四)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建设或管理的充电设施应当接入广州市充电设施智能管理平台,实现对充电过程的安全监控、数据采集等相关管理。

(五)提供便捷支付平台、电子账单、漫游结算等服务。

支持建设全市统一的充电费用支付平台。

(六)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编制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装备和器材。

(七)每月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

对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八)在充电设施的明显位置粘贴直观、简洁的用户操作说明和安全警示等信息。

(九)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服务投诉处理机制。

第二十三条对于公共充电设施,应当由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经营管理,并提供充电设施维修保养及其他配套服务。

第二十四条对于个人自用、公共机构和企业专属充电设施,鼓励充电设施运营企业与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公共机构等单位合作,形成优势互补、收益共享的合作模式。

鼓励各类投资者将充电设施委托给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统一管理。

未委托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统一管理的充电设施,投资者可以与所在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签订服务协议等方式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利益,保障充电设施安全、规范运行。

第二十五条对于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

第二十六条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充电服务费,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88号)和省发改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4﹞607号)的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充电服务费标准上限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调整。

第二十七条由行业主管部门对充电设施经营、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落实“一岗双责”有关责任;安全监管及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机构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监管,对充电设施经营、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安全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消除隐患。

第二十八条充电设施用户应当按照充电设施的操作规定安全、规范使用充电设施,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充电设施。

第二十九条由政府指定部门组织建设广州市充电设施智能管理平台和统一的充电费用支付平台。

第三十条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工商、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政府信息共享平台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将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相关企业的注册登记情况以及在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服务、支持、配合等过程中的信用情况纳入信息监督管理,在政府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示。

第三十一条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相关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电动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

(二)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简称充电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的相关设施的总称,一般分为充电站、换电站、集中或分散布置的交直流充电桩等,包括充电站地面构筑物、充电桩(机)等充电设备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监控系统的相关配套设施等。

(三)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是指从事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运营,并提供充电服务及相关增值服务的新型能源服务公司。

(四)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五)营运车辆,是指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的经营性车辆,如公交车、出租车等客运车辆和物流车等货运车辆。

(六)专用汽车,是指装置有专用设备,具备专用功能,用于承担专门运输任务或专项作业以及其他专项用途的汽车,如环卫车、警务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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