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产报损税务处理
【税会实务】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的损失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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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实务】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的损失如何处理
【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请问这里的残值是指按预计残值率计算出来的残值,还是实际处置后残料收入?如果固定资产账上已做提前报废处理,但实物仍在用或者虽然不在用,仍未进行处理,这部分的损失可否申请税前扣除?
【解答】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规定:
“第五条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
(一)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二)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可由企业逐项作出说明,并出具内部有关技术部门的技术鉴定证明;
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也可以同时附送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
固定资产报损报废处置的报告

固定资产报损报废处置的报告一、引言固定资产的报损和报废处置是企业或单位资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项工作的目的是确保资产的有效利用,避免资源的浪费,并确保企业的正常运营。
本文将详细阐述固定资产报损报废处理的全过程,旨在提供一套实用的操作指南。
二、固定资产概述在本企业或单位中,需要报损和报废处理的固定资产包括设备、办公家具等。
这些资产在使用一定年限后,由于磨损、老化、技术淘汰等原因,无法继续使用。
三、报损原因分析设备的报损主要源于正常磨损和老化,如长期使用导致的机械磨损、电子元件的老化等。
办公家具的损坏则常常是由于日常使用中的磕碰、潮湿环境的影响等。
四、处置程序与方法对于固定资产的报损和报废处理,需要遵循以下程序:1.鉴定与评估:由专业人员对资产进行技术鉴定,确定其是否达到报废标准。
2.填写报废申请表:报废申请表需详细列明报废原因、数量、价值等信息。
3.审批:报废申请需经主管部门审批,获准后方可进行报废处理。
4.处置:通过回收公司、二手市场等途径进行资产处置,尽量实现资产残余价值的最大化。
五、利益相关者沟通与协商在整个过程中,需要与利益相关者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如主管领导需对报废申请进行审批,工作人员需参与资产鉴定,保险公司可能涉及资产的理赔事宜。
六、废旧物品处理流程回顾废旧物品应交由有资质的环保公司进行处理,确保其符合环保要求。
同时,我们也应考虑如何提高废旧物品的回收利用率,以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七、问题与挑战分析在固定资产报损报废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包括鉴定标准的模糊、审批流程的繁琐以及废旧物品处理不当等。
为应对这些挑战,我们需要完善相关制度,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处理效率。
八、经验总结与优化方向在过去的处置过程中,我们取得了宝贵的经验。
例如,完善了资产管理制度,优化了审批流程,提高了废旧物品的回收利用率等。
未来,我们应继续加强制度建设,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以应对更多的挑战。
九、结论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处理是企业或单位运营管理的重要环节。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新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办法8大亮点发布时间:2011年04月21日字体:【大中小】为进一步做好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办法》共分八章五十二条,分别对申报管理、资产损失确认证据、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非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投资损失的确认和其他资产损失的确认等问题做出具体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2011年第25号公告重新制定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原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6号)文件同时废止。
研读这一文件,笔者认为新《办法》有以下8个亮点。
亮点一:资产损失范围扩大新《办法》将资产损失范围扩大至无形资产损失、各类垫付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损失、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出售损失、企业自身原因及政策原因而发生的资产损失、因刑案原因或立案两年以上未追回资产损失等其他各类资产损失。
办法没有涉及的资产损失事项,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这样就把原来88号文件未列明的无形资产、其他应付款等损失均包含其中,解决实际工作中的争议。
亮点二:自行申报扣除及审批制改为申报制新《办法》由原来的自行申报扣除和审批扣除改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扣除。
征收管理上的重大改变,即都要报备,如果出现问题,责任在企业,税务机关有追查的权利。
企业应特别注意《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企业资产报损的税务处理

企业资产报损的税务处理根据我国税法相关精神,对于资产报损的账务处理必须符合税法的相关规定,同时,还要出具相关证明和经过必要的审核程序才能够进行税前扣除,否则,即使按照财务原则进行处理的资产报损,同样不能在所得税汇算时税前扣除。
在此,笔者谈谈资产(本文主要指固定资产和存货)报损的税务处理。
一、税法规定资产报损的范围和标准税法规定固定资产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确认为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1)长期闲置不用,且已无转让价值;(2)由于技术进步原因,已经不可使用;(3)已遭毁损,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出让价值;(4)因本身原因,使用后导致企业产生大量不合格品;(5)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税法规定存货的损失范围包括:企业存货发生的损失包括有关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发生的盘亏、变质、淘汰、毁损、报废、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存货永久或实质损害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形时,应当确认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1)已霉烂变质;(2)已过期且无转让价格;(3)经营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4)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5)经营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6)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从税法规定对存货损失的范围较之财务准则更广泛,因为财务准则仅包括了存货的毁损和存货的盘亏造成的损失,而税法规定的范围还包括了淘汰和报废以及变质和被盗等。
税法对存货损失范围的扩大进一步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有利于企业将存货报损所带来利益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也有利于会计人在实际操作中的便利。
二、税法规定资产报损的计量标准在固定资产报损时,由于会计准则与税务法规就同一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所考虑的角度不同,进而所规定的折旧年限也不尽相同,于是造成的一定的差异,对此根据我国税法大于会计法规的原则,应该切实按税务法规进行处理和计量,因此,如果企业此时没有按税务法规在年终对固定资产进行所得税汇算调整时,这时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应按税务法规进行处理,而对最后所得的净值损失在所得税前扣除。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解读

固定资产 报废损失
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帐面净值-残值-责任人赔偿
证据材料
1、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3、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4、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5、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
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 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证明等;
2、特殊情况
(3)债务人因承担法律责任,其资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 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的,出具法院裁定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4)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或仲
裁的,经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
人均无资产可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的,
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书
2、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
特 殊
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
情 况
项报告。
3、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
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
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
并出具专项报告。
六、存货损失的确认
存货盘亏损失=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金额
上报
主管税 务机关
申报
分支机构 资产损失
四、资产损失的申报
5、 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的申报
企业
提供有关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 审核
通 知
相关税务机关
6、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相关资 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 申报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新规解析

三、新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 审批制改为申报备案制
1、新办法的核心内容:审批制――申报备案制
即纳税人的资产损失由纳税人按税法的规定进行申报备案 即可税前扣队,无需审批。
由原来的自行申报扣除和审批扣除改为清单申报和专项 申报扣除。其中:清单申报的范围大致与原规定的允许企业 自行计算扣除的范围相同,而专项申报则大致与原规定的须 经税务机关审批的范围相同。
2、申报制对纳税人的要求:
如实申报责任,否则面临虚假申报的偷税处罚风险。
三、新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纳税人要建立健全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 保存完整的报损资料以备税务检查或评估。
3、税务机关
程序性管理 符合性审核 损失扣除评估管理
申报备案扣除制度:明晰了税企业责任、降低税务征管风 险、提高了执法效率,加大了企业责任、对企业财务核算和 内控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新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 法定资产损失包括的范围
1、金融机构应清算而未清算超过3年的债权--
21条
2、三年以年的应收款且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
的--32条 3、1年以上单笔金额较小的应收款项且会计上已
作为损失处理――24条 4、关联单位之间的借款、担保形成的债权损失
――45条 5、未到期尚未摊余的无形资产损失--38条
实际资产扣失: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 发生的合理损失。
法定资产损失: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 但符合57 号文和25号公告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三、新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 各项申报的范围
1、清单申报的范围:
1.1第9条清单申报的例举事项 1.2总分机构,其分支机构发生损失由总 机构进行汇总时,其分支机构上报给总机构的 损失总机构要进行清单申报。 2、专项申报的范围 2.1清单申报以外的损失都要进行专项申报; 2.2以前年度未扣除损失均要进行专项申报
企业资产损失鉴证税务代理工作底稿(1)

一、综合类
1、鉴证整体工作计划
鉴证整体工作计划索引号1-1
2、三级复核工作底稿
三级复核工作底稿索引号1-2
3、审核过程中重大问题请示报告
审核过程中重大问题请示报告索引号1-3
4、与客户交换意见记录
与客户交换意见记录索引号1-4
5、资产损失鉴证业务资料清单
资产损失鉴证业务资料清单索引号1-5
6、委托企业基本情况表
委托企业基本情况表索引号1-6
二、鉴证类
1、通用会计凭证分类鉴证表
通用会计凭证分类鉴证表索引号2-1
编制说明:此表附在相关需要调整的“鉴证表”后,以此作鉴证记录。
2、通用鉴证记录表
通用鉴证记录表索引号2-2
3、坏账损失鉴证表
坏账损失鉴证表索引号2-3 会计期间或截止日:金额单位:元
编制说明: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附表十四(1)《坏账损失明细表》的填表说明填写。
4、非货币资产损失鉴证表
非货币资产损失鉴证表索引号2-4会计期间或截止日:金额单位:元
5、存货损失鉴证表
存货损失鉴证表索引号2-5
会计期间或截止日:金额单位:元
6、投资损失鉴证表
投资损失鉴证表索引号2-6 会计期间或截止日:金额单位:元
三、申报类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表索引号3-1
企业财产损失报批资料清单
企业盖章:编制人:编制日期:。
企业所得税法之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未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 理的损失。
申报管理:清单申报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我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 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片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 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 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申报管理:
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 1.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确认证据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3.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4.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5.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 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 报告等
申报管理:专项申报
申报管理:专项申报
企业债权投资损失:
确认证据
1. 投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资料等
2.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被吊 销营业执照、失踪或者死亡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 偿证明。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且上述事项 超过三年以上的,或债权投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 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应出具对应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 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以 及追索记录等(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 等原始记录)
确认证据
1.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2.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3.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 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4.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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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报损税务处理
2010-9-19 8:55王辉【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根据我国税法相关精神,对于资产报损的账务处理必须符合税法的相关规定,同时,还要出具相关证明和经过必要的审核程序才能够进行税前扣除,否则,即使按照财务原则进行处理的资产报损,同样不能在所得税汇算时税前扣除。
在此,笔者谈谈资产(本文主要指固定资产和存货)报损的税务处理。
一、税法规定资产报损的范围和标准
税法规定固定资产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确认为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1)长期闲置不用,且已无转让价值;
(2)由于技术进步原因,已经不可使用;
(3)已遭毁损,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出让价值;
(4)因本身原因,使用后导致企业产生大量不合格品;
(5)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税法规定存货的损失范围包括:企业存货发生的损失包括有关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发生的盘亏、变质、淘汰、毁损、报废、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存货永久或实质损害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形时,应当确认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1)已霉烂变质;
(2)已过期且无转让价格;
(3)经营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4)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5)经营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6)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从税法规定对存货损失的范围较之财务准则更广泛,因为财务准则仅包括了存货的毁损和存货的盘亏造成的损失,而税法规定的范围还包括了淘汰和报废以及变质和被盗等。
税法对存货损失范围的扩大进一步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有利于企业将存货报损所带来利益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也有利于会计人在实际操作中的便利。
二、税法规定资产报损的计量标准
在固定资产报损时,由于会计准则与税务法规就同一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所考虑的角度不同,进而所规定的折旧年限也不尽相同,于是造成的一定的差异,对此根据我国税法大于会计法规的原则,应该切实按税务法规进行处理和计量,因此,如果企业此时没有按税务法规在年终对固定资产进行所得税汇算调整时,这时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应按税务法规进行处理,而对最后所得的净值损失在所得税前扣除。
对于财务法规规定的可回收金额(残值率)与税务法规有冲突的,原则上按税务法规规定的比例进行计算,而税法规定固定资产的可回收金额为账面余额的5%,存货的可回收金额为账面余额的1%.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该项资产经过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确认的可回收金额,也可以按中介机构评估确认的可回收金额,但是必须要税务部门认可的中介机构。
具体而言,企业固定资产当有确凿证据表明已形成财产损失或者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应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款后,再确认发生的财产损失,即:企业当期固定资产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损失=固定资产账面余额×(1-5%);而对存货资产损失当有确凿证据表明已经形成财产损失或者已经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应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款后,再确认发生的财产损失,即:企业当期存货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损失=存货账面余额×(1-1%),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金额部分认定损失;对报废、毁损的存货,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认定损失;对被盗的存货,其账面价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赔偿后的余额部分认定损失。
三、资产报损的其他事宜
因为存货的特殊性,对于存货在企业经济活动中因为销售、转让、变卖等行为中发生了资产的损失以及各项存货在存放、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正常损耗等,税法规定不须经过税务部门的审批,直接在税前扣除;而上述存货如果发生盘亏、淘汰、毁损、报废、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或企业存货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损失就需要经过税务部门审批,此其一。
其二,资产报损必须在损失发生的当年进行申报扣除,不得提前和延后;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
其三,对企业已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又获得的价值恢复和补偿,应在价值恢复或实际取得补偿年度并入应纳税所得。
其四、对需要特殊处理的资产,其所需的弃置费用应包括在清理费用,在获得的资产变价收入中抵扣,或没有变价收入时计入清理费用。
四、资产报损的账务处理
金佛山实业公司有一台机床因为技术原因已闲置,经该公司技术专家鉴定已不可使用,该资产原值为50万元,已提折旧30万元,可收回金额为0(税收处理与会计处理一致,假定该公司报损机床的相关手续或申报材料均齐备)。
会计处理分析:确认固定资产差值损失=固定资产原值减去已提折旧额减去可收回金额=(50-30)-0=20万元。
企业会计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20
累计折旧30
贷:固定资产50
税收的账务调整:因为原值为50万元,折旧为30万元,那么账面余额为2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固定资产的的可收回金额一律暂定为5%,因此税法角度该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为1万元(确认固定资产减值损失=固定资产原值减去已提折旧额减去可收回金额=(50-30)-(50-30)×(1-5%)=1万元
因此,从中可以看出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为会计扣除的减值损失为20万元,而税法规定扣除减值损失为19万元,两者相差1万元,必须在当年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进行调整,即税法规定扣除的减值损失为19万元。
而将相差的1万元调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中计算所得税。
注:《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于2010-11-19日开始失效,将不存在企业资产实质性损害这种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