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课件(西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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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历史类型
法系
•发展资源:继 承与移植 •发展道路:演 进与建构
•从习惯到习 惯法再到国家 法 •从个别调整 到规范调整 •从与道德、 宗教等社会规 范融为一提到 逐渐分化
•法的历史类 型的含义 •划分法的历 史类型的意 义
•法系的含义 •两大法系比较
第十一章 >> 法的现代化
本章知识体系
法的现代化释义
法的现代化的动 力与资源
中国法的 现代化
•法的现代化的 概念与特征 •法的现代化的 基本模式
•法的现代化的 动力 •法的现代化的 资源
•中国传统与法的 现代化 •中国法的现代化 道路选择
第十二章 >> 法的全球化
本章知识体系
法的全球化的定义
法的全球化对各 国法制的影响
•法的全球化的含 义 •法的全球化的动 力
第六章 权利与义务
本章知识体系
权利与义务概述 权利与义务的分类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权利与义务的概 念 •权利和义务的特 点和内容 •权利和义务在法 中的地位
•分类标准 •分类形式
•结构上的相关关系 •数量上的等值关系 •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价值意义上的主辅 关系
大家应该也有点累了,稍作休息
大家有疑问的,可以询问和交流
●守法的主 客观条件 ●守法的客 观条件
普法教育与 守法
●普法教育是 法治的一 项重要的 基础性工 程
●普法教育的 最终目的 是使受教 育者养成 守法的品 质
●普法教育的 途径
第二十三章 >>法律监督
本章知识体系
法律监督释义 法律监督的功能 我国法律监督的体系
•法律监督的概 念 •法律监督的构 成 •法律监督的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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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电子教案
课程的性质及教学内容说明
法理学课程是理论性、学理性、抽象性较强的一 门学课,而且其涉及知识面比较宽,它涉及哲学、政 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多门学科。法理学 在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法 理学是系统地阐述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从总体上研 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 职能、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实施、 实现、监督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 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在整个法学体系 中,它是一门基础性理论学科,一门导言性、绪言性
第二节 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一、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一)法学产生需要具备的条件 法学的产生需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要有法律
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第二,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 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中指 出:“随着立法发展为复杂和广泛的整体,出现了新 的社会分工的必要性:一个职业法学者阶层形成起来 了,同时也就产生了法学。”
第二节 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在中国,法学的发展。在西方,法学的发展。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区别和 联系 (一)指导思想不同 (二)阶级基础不同
(三)在法学的阶级性与科学性的关系上不同 (四)在一系列根本理论观点上有原则不同
三、建立、发展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法理学课程共分为五单元,二十一章。
第一单元绪论,属于引言性质,是学习 和研究法理学的准备阶段;第二单元的 内容即本书的第一编,法的一般原理, 这是学习法和法学的概念,范畴和一般 原理;第三单元的内容即本书的第二编, 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原理,系统讲述社会 主义法的本质及其作用;第四单元的内 容即本书的第三编,法的创制,系统讲 述法的制度阶段;第五单元的内容即本 书的第四编,法的实现,系统讲述法的 实现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

法理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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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学研究的功能

第一,指导立法司法实践,推进法治事业。 第二,填补实在法的空白,纠正实在法的缺陷、 错误。 第三,深化法律理念,扩大法律观念的宣传。 第四,培养法律人才。 第五,规范理论探索,促进法学的创新和发展。
(二)法学一词的词源 在先秦,有“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 之称, “名”指循名责实,赏罚分明。
一、哲学
哲学是理论化、系统化 的世界观。
理论化
世界观
系统化
哲学
唯物主义
辩证唯物主义
法学与哲学的关系
• (1)哲学是法学的基础,是法学的基本方法论,它对 法学起指导作用。 • (2)哲学引导法学的发展、变革,每一次哲学理想、 观念、方法的变革,都是科学变革发展的前奏,都会 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包括法学在内的所有科学的发展变 化。 • (3)在研究对象、内容方面,哲学与法学存在部分重 合,都研究法律、法律现象、法律问题,但在方法、 侧重点有所区别。 • (4)在一定程度上,法学思想、理念的发展、创新也 能影响哲学的发展、创新,法学促进了哲学的进一步 深化。
• • • • • 法学与哲学的关系 法学与经济学的关系 法学与政治学的关系 法学与社会学的关系 法学与历史学的关系
研究法学与其它科学的关系,应 该注意几个问题
• 第一,法之理既要法内,又在法外。 • 第二,整个科学是一个完整的统一整体。没有 法学的科学体系是不完整的。 • 第三,法学与其它科学互助共生,共同促进了 人类对自然现象、社会现象、思维现象的认识 和把握,共同推动了人类知识的进步和更新, 共同提高了人类文明的水准。 • 第四,大量的交叉科学、边缘科学的兴起和发 展,说明法学与其它科学在许多方面具有共同 性,存在交叉交互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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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法的概念和作用 第一节法的概念一、法的基本特征 (一)法、法律的词义 1. 西方国家关于法、法律的词义 法: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又称自然法、理想法、应然法 法律: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又称实在法、现实法、实然法 2. 中国关于法、法律的词义 “法”,汉字古体:“灋”。

《 说文解字》:“灋,刑也。

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 “律”,《说文解字》:“律,均布也”。

秦汉时期,“法”与“律”二字已同义。

“法”和“律”合成一词,清末日本输入。

当今中国,法和法律一般通用,但有广狭两层含义。

广义上,指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 狭义上,指根本法和法规之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二)法的基本特征 1. 法是调整行为的社会规范,具有规范性。

(1)法调整的是社会关系中的人的行为 (2)法具有规范性 ○ 一般性、概括性、效率性 ○ 规范作用:评价、预测、指引、强制 2. 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国家意志性。

(1)制定或认可:国家创制法的基本形式 (2)国家意志性 ○统一性:法律精神、法律体系 ○普遍性:约束力 ○正统性和正当性:道义3. 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具有权利义务性。

(1)是法律规范的基本内容 (2)是法调整人们行为的基本形式 (3)不同于其他权利义务:道德、宗教教条、纪律、习惯 4. 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特殊强制性。

(1)是社会各种强制力中最强的一种 (2)是法的特殊权威性的外在表现 (3)其道德基础是法的正当性 (4)是法实施的最后而非常规形式 二、法的本质 (一)法的本质诸观点 ○神意说:中世纪基督教神学 ○理性说:亚里斯多德、西塞罗、格老秀斯、孟德斯鸠、卢梭 ○规则说:凯尔逊、哈特、管仲 ○命令说:边沁、奥斯丁 ○公意说:卢梭 ○统治阶级意志说:前苏联、我国的一些学者体现主体)法是以利益为基础的国家主权者阶级对立社会是,民主社会是人民 ○ 法是国家主权者基于自身根本利益的制度性安排 (2)法意志的内容由相应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人口、地理环境、生产方式,其中,生产方式是决定性要素 其他要素对法有间接性影响 三、法的概念 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国家的主权者公意的体现,是由国家专门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并由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调整人们行为的规则体系。

法理学课件(西政) 01

法理学课件(西政) 01

法理学是以作为整体的法律的共同性问 题和一般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理论 法学,着重揭示法律的基本原理。 法学,着重揭示法律的基本原理。在中 国法学界,其研究方向涉及有关法哲学、 国法学界,其研究方向涉及有关法哲学、 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立法学、 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立法学、比 较法学、 较法学、法律解释学和行为法学等基本 理论或总论性的问题。 理论或总论性的问题。
总结
法学,又称法律学或法律科学, 法学,又称法律学或法律科学,是研究 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 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 法学同其他社会科学的区别, 法学同其他社会科学的区别,主要在于 它有特定的研究对象。 它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法学以法律现象 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 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 法学有三个层次:知识之学、智慧之学、 法学有三个层次:知识之学、智慧之学、 精神之学。 精神之学。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祝各位同学 身体健康
二、西方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
西方法哲学作为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其研究范围和内容极其广泛。
第一,法律价值论(legal axiology) 第二,法律社会学(Sociology Of law 第三,形式法律科学(formal legal science formal 第四,法律本体论(legal ontology)
法理学的 研究对象和范围
关于研究与学习的意义: 关于研究与学习的意义:
——美国前总统尼克松的看法; ——了解国外法学思潮,扩大法学专业知 识; ——庞德的看法
一、法律哲学与法理学
法律哲学,就其内容来说,早在古希腊、罗马时代就已存在, 但其名称却直到18世纪末19世纪初才开始盛行。

法理学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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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法的概念和作用第一节法的概念一、法的基本特征(一)法、法律的词义1. 西方国家关于法、法律的词义法: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又称自然法、理想法、应然法法律: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又称实在法、现实法、实然法2. 中国关于法、法律的词义“法”,汉字古体:“灋”。

《说文解字》:“灋,刑也。

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律”,《说文解字》:“律,均布也”。

秦汉时期,“法”与“律”二字已同义。

“法”和“律”合成一词,清末日本输入。

当今中国,法和法律一般通用,但有广狭两层含义。

广义上,指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狭义上,指根本法和法规之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二)法的基本特征1. 法是调整行为的社会规范,具有规范性。

(1)法调整的是社会关系中的人的行为(2)法具有规范性○一般性、概括性、效率性○规范作用:评价、预测、指引、强制2. 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国家意志性。

(1)制定或认可:国家创制法的基本形式(2)国家意志性○统一性:法律精神、法律体系○普遍性:约束力○正统性和正当性:道义3. 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具有权利义务性。

(1)是法律规范的基本内容(2)是法调整人们行为的基本形式(3)不同于其他权利义务:道德、宗教教条、纪律、习惯4. 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特殊强制性。

(1)是社会各种强制力中最强的一种(2)是法的特殊权威性的外在表现(3)其道德基础是法的正当性(4)是法实施的最后而非常规形式二、法的本质(一)法的本质诸观点○神意说:中世纪基督教神学○理性说:亚里斯多德、西塞罗、格老秀斯、孟德斯鸠、卢梭○规则说:凯尔逊、哈特、管仲○命令说:边沁、奥斯丁○公意说:卢梭○统治阶级意志说:前苏联、我国的一些学者(二)法的本质由相应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体现主体根本利益的、国家主权者的公意。

(1)法是以利益为基础的国家主权者的公意○法是公意,非私意或众意○法是国家主权者的公意:阶级对立社会是,民主社会是人民○法是国家主权者基于自身根本利益的制度性安排(2)法意志的内容由相应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人口、地理环境、生产方式,其中,生产方式是决定性要素其他要素对法有间接性影响三、法的概念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国家的主权者公意的体现,是由国家专门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并由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调整人们行为的规则体系。

西南政法大学法理学(进阶)课件

西南政法大学法理学(进阶)课件

(进阶)第一讲法律本质第二讲法律本位第三讲法律功能第四讲法律程序第五讲法律实现第六讲法律价值总论第七讲法律与秩序第八讲法律与自由第九讲法律与平等第十讲法律与正义第十一讲法律与人权第十二讲法律与利益第十三讲法与科技第十四讲法律与宗教第十五讲法律与传统(礼与法)第十六讲法律与社会第十七讲法律解释第十八讲全球化与一般法理学第一讲法律本质课前提示属于必须掌握的内容核心介绍法律的‚本质属性‛和‚存在基础‛;理解和阐释法律本质问题的丰富内涵乃是学习的重点与难点所在讨论:法律是什么?第一节法律的本质属性第二节法律存在的基础第一节法律的本质属性☐英文‚本质‛一词拼写为essence,源自拉丁词esse(是),‚一个事物是其所是‛即本质。

马克思也将事物的本质是其内在的、深层的、必然的规定性,是此物区别于彼物的质的规定性。

☐本体论是本质主义的学说,旨在追求和建立具有普遍必然性的、因而是确定性的知识体系。

在本质主义看来,偶然属性的改变或丧失不会影响到某类事物存在的同一性,但任何事物都不可能脱离其内在的本质性规定而存在,一旦去掉其中一种本质性规定,此一事物就不再是其自身因而也就不存在了。

☐本质主义受到后现代的猛烈攻击☐本质属性:任何事物都有许多属性或特征。

那种体现事物内部的稳定的、深层的联系的属性被称为本质属性。

本质属性与非本质属性的划分是具有相对性的。

一、法律的意志性与规律性☐现代法律是指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律,是人们自由意志活动的产物,它贯彻、反映、体现的是人们现实的愿望、需求、主张和见解。

☐如何对极其复杂的各种现实利益关系进行分配、调整和确立,取决于立法者正当而有效的意志之存在。

☐法律必须符合现实生活的主观需求与客观条件,这就需要有自由理性的判断,也就必然反映出立法者对社会现实生活的认识、理解和抉择。

所有这些都说明法律具有意志性.处理好以下几种关系:☐一是要协调好立法的直接参与者之间的不同意愿与主张,不能独断专行;☐二是直接掌握立法权的人要合理地反映出他们所代表的人群的利益和意志,不能丧失民意;☐三是立法者要处理好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和意愿与特殊阶层与人群的特殊利益和意愿之间的关系,不能只肯定一个方面而完全否定另一个方面。

法理学课件(西政)02

法理学课件(西政)02
美国出版的《世界名人大辞典》和英国的 《人民年鉴手册》均把他列为世界十大思想 家之—。
2021/3/10
18
柏拉图要求学生,不能生活在现实世界里, 而要生活在头脑所形成的观念世界里。
他形象地说:“划在沙子上的三角形可以抹 去,可是,三角形的观念,不受时间、空间 的限制而留存下来。”
2021/3/10
2021/3/10
33
关于《政治家》和《法律篇》:
到了晚年,柏拉图在《政治家》与《法律 篇》两本著作中,改变自己在《理想国》中 对法律的看法,开始承认法律在城邦政治生 活中的作用。
2021/3/10
34
2021/3/10
35
《政治家》— “论君王的技艺”
一方面,最优秀的统治是没有法律的。它由真正的 政治家指导,统治灵活,适用于每一具体场合。反 之,法律的统治是死板的、不灵活的。
2021/3/10
39
2021/3/10
40
《法律篇》
《法律篇》是柏拉图所有对话录中最长的一篇,也 是柏拉图的最后一部作品,在他74岁高龄时才着手 写作第一卷。
三位老人——一位克里特人,一位斯巴达人,一位 雅典人——在克里特相遇,谈论法的好坏。
最后,那位克里特人和那位斯巴达人要那位表现得 具有较高智慧的雅典人谈谈,一种优秀的制度应当 有什么样的法。
苏格拉底承认了人为法的权威,而且把遵守法律作 为道德的要求,并认为是神圣的、绝对的不公正的
法律,也必须遵守,不正义不就成了正义。
2021/3/10
12
2021/3/10
13
苏格拉底与案例教学法
苏格拉底的教学方法被称之为辩证法。他主要采用 对话式、讨论式、启发式的教育方法,通过向学生 提问,不断揭露对方回答问题中的矛盾,引导学生 总结出一般性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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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教学方法由哈佛法学院前院长克里斯托弗·哥伦 布·郎得尔(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于 1870年前后最早使用于哈佛大学的法学教育之中。
二、柏拉图的法哲学思想
柏拉图简介:
柏拉图(Plato,或Platon,公元前427年一前 347年) 是古希腊的大哲学家,苏格拉底(公元 前469年一399年)的学生,亚里土多德(公元 前384年一322年)的老师。
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号称“希 腊三杰”
一、苏格拉底的法哲学思想
苏格拉底(Socrates,公元前469—399年),
早年对自然科学颇感兴趣,精通当时的量地 学(即几何学)和天文学,后因立志研究人类道 德改造问题,乃毅然放弃与人类行为没有直 接关系的几何学及天文学,专以探索人生目 的何在(何为善)以教导雅典青年为职志。
六种政体作为对“完美无缺的政体形式”—所谓第七种政 体—的摹仿,最有可能成为“第二好”的国家政体的是“王 政”(有法律的君主政体)。
《法律篇》
《法律篇》是柏拉图所有对话录中最长的一篇,也 是柏拉图的最后一部作品,在他74岁高龄时才着手 写作第一卷。
三位老人——一位克里特人,一位斯巴达人,一位 雅典人——在克里特相遇,谈论法的好坏。
法治(government according to law)仍然 比人治(government by men)要好,这种 好虽然不能称为最好的统治,但却可以称为 “第二等好的”(“second best”)政治。
六种“可见的”国家政体:
1.“王政”(有法律的君主政体) 2. “暴政”(无法律的君主政体) 3.贵族政体(有法律的少数人的统治) 4.寡头政体(无法律的少数人的统治) 5.有法律的民主政体 6.无法律的民主政体
(1)法律就是理性的命令
他在法律概念中强调理性:“我们认为应该 有办法去仿效‘黄金时代’的生活,如同传 说的那样,在家庭和国家两方面都要服从我 们内心中那种永恒的质素,它就是理性的命 令,我们称之为法律。”
(2)法律是一条金质的纽带
柏拉图认为,法律比无理性的行为要好,守 法的统治者的虔诚信念比僭主、富豪统治集 团或一伙暴民的武断专横要好。一般说来, 法律是导致文明的力量,如果没有这种力量, 让人性听其自然,人就会成为最野蛮的动物。
最后,那位克里特人和那位斯巴达人要那位表现得 具有较高智慧的雅典人谈谈,一种优秀的制度应当 有什么样的法。
《法律篇》共分十二卷
第一、二卷讨论立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卷谈到国家的起源; 第四、五卷比较各种政体; 第六卷讨论官吏的任命; 第七卷谈教育; 第八卷谈爱情; 第九卷谈惩罚; 第十卷谈宗教和神; 第十一卷谈贸易和遗产继承; 第十二卷谈军事和外交。
(5)强调法律在治国中的重要性
只有那些最能遵守法律的人,才能被任命为 最高的官职和众神的首席执行官;比他次一 等的人,获得次一等的荣誉;所有其他的官 职也按此标准任命。
官吏是法律的仆人或法律的执行官。
(3)善德是制定法律的最高标准
“一位立法者在订立他的法律时,不要只看到 一个方面,只看到人的德性中最低下的那一 部分;他应该看到全部的善德,并按照这些 善德来制定出各类法律。”
立法者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立法者为之 立法的国家应该是自由的;这个国家应该是 统一的;这个国家的人民对法律应该具有理 解力。
苏格拉底自己没有留下什么著述,我们所知道关于 他的事迹都是得自他的学生们的著作,主要是色诺 芬(Xenophon)和柏拉图二人。
苏格拉底教导人要“认识自己”,又说,“我只知 道我一无所知”,他把人类知识放在美德的首位, 也就是以理性作为衡量道德规范的圭臬,这种论点 对西欧伦理学的发展,产生过很大的影响。
苏格拉底与案例教学法
苏格拉底的教学方法被称之为辩证法。他主要采用 对话式、讨论式、启发式的教育方法,通过向学生 提问,不断揭露对方回答问题中的矛盾,引导学生 总结出一般性的结论。
“案例教学法”(Case method)•,又称“苏格拉底 式教学法”(Socratic method),是英美法系国家如 美国和加拿大等国法学院最主要的教学方法。
常被后人引用的有:《辩诉篇》、《曼诺 篇》、《理想国》、《政治家篇》、《法律 篇》等。
关于《理想国》
柏拉图的代表作《理想国》,不仅是哲学家 的宣言书,而且是哲人政治家所写的治国计 划纲要,具有重大的政治学与法学价值,是 人类文化史上第一本研究政体的专著。
《理想国》为西方知识界必读之书。见仁见 智,存乎其人。毁之誉之,各求所安。
这里的理想国是指柏拉图为实现公正而设计 的一个真、善、美相统一的政体。副标题是 “论正义” 。
全书分为十卷,主要由三部分组成:
(1)一卷至五卷,论述国家的具体组织,讨 论正义、教育、道德、相论等问题;
(2)六卷至七卷,主要论述统治者必须是哲 学王,并给哲学家下定义;
(3)八卷至十卷,主要讨论几种政体及其优 缺点。
(4)混合政体形式是最好的形式
如何建立一种介于君主制和民主制之间的政治制度
混合政体形式是最好的形式,因为这种形式体现了 自由与法律的结合。
从政治学角度看,混合政体就是把君主制国家的 “智慧”原则和民主制国家的“自由”原则结合在 一起;从法学角度看,柏拉图的论点则是把君主制 国家的“人治”和民主制国家的“法治”结合在一 起;
柏拉图晚年在希腊世界享有崇高的声誉,他当时在 人们心目中的形象可用他的学生亚里士多德的悼词 来佐证:
“岿岿盛德,莫之能名。 光风霁月,涵育贞明。 有诵其文,有瞻其行。 乐此盛世,善以缮生。”
(见王晓朝译:《柏拉图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中译 者导言”第20页)
柏拉图的《对话集》曾经被译成多种文字出 版,影响极大,在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中, 占有重要的地位。
柏拉图有两个哥哥: 阿得曼图(Adeimantus)和格劳孔(Glaucon), 在柏拉图对话中常有出现。
西方学者对柏拉图的评价
怀特海(A.M.Whitehead)说:“一部西方 哲学史不过是对柏拉图的注脚”。黑格尔称 他为“人类的导师”;
马克思也说他是“古希腊罗马时代的至圣”。 其在西方人类文化史上的地位相当于中国的
1.正义就是和谐,就是“各守本分”
人的三种天性:理性、志气和欲望 (reason, spirit, passion)
国家就是放大了的个人,个人就是缩小了的国家。
国家的三等人:一是有智慧之德的统治者;二是有 勇敢之德的卫国者;三是有节制之德的供养者。
2.法官是在“以心治心”
心灵决不可以从小就与邪恶的心灵厮混, 更不可犯罪作恶去获得第一手经验以便 判案时可以很快地推测犯罪的过程,就 好像医生诊断病人一样,
得看他是正义驯良还是鄙戾强悍。……能有成 就的人,只能是具备美德而又受良好教育的 人。”
“哲学家必须是一个热爱智慧的人,他酷爱各 种知识,求之不厌,永不自足。”
萨拜因由此认为,柏拉图主张“知识专政”。
柏拉图把哲学王统治的理想国称为 “贤人政体”,亦是最好的政体
“哲学家是最高尚的人,是最有学识的 人,而这种贤人统治下的贤人政体是最 好的政体,所以,只有建立以哲学家为 国王的国家,才是最理想的国家,这个 国家就是存在于天上的模范国家。”
一名好法官一定不是年轻人,而是老年 人,因为人很晚才知道不正义是怎么回 事。
3.倡导贤人政治,轻视法律。
一个城邦国家如果实行法治的话,就会限制 和妨碍哲学家的统治,用法律条文来束缚哲 学家-国王的手脚是愚蠢的,就好像是强迫一 个有经验的医生从医学教科书的处方中去抄 袭药方一样。
苏格拉底:“美德即知识”。 柏拉图: “要辨别是否具有哲学家的条件,就
西方法理学思想之源头
主讲人:
目的与要求:
理解古希腊法哲学思想 对西方法哲学思想发展的影响。
了解苏格拉底的守法观; 重点掌握柏拉图的法哲学思想的发展,思考
与讨论柏拉图与孔子之比较; 了解亚里士多德的5世纪至4世纪时,在希腊产生了智者。
智者(sophistes)来自名词智慧(sophia)。
苏格拉底之死与守法精神
他认为,自己应遵守雅典的法律,他和国家之间有 神圣的契约,这是他不能违背的。
他把作为一个公民而对国家所负的义务,与作为一 个儿子对父亲所负的义务作了比较。
苏格拉底承认了人为法的权威,而且把遵守法律作 为道德的要求,并认为是神圣的、绝对的不公正的 法律,也必须遵守,不正义不就成了正义。
苏格拉底主张:
1.法律是人类幸福的标准,认为美德即是知识,道德规范 就必须奠基于知识,来源于知识;
2.道德规范的混乱,是由于在知识上没有确定是非善恶的 标准所致;
3.国家的法律就是体现是非善恶标准的,所以遵守法律, 是一种美德的要求。
苏格拉底为了坚持自己的原则和信念,甘愿以身殉道(原则、 信念),而不愿苟且偷生,这是他的最伟大之处。
4.关于四种不完美的政制
四种不完美的政制,包括: 荣誉政制(Timarchy ) , 寡头制(Oligarchy) , 民主制(Democracy) 和 僭主制(Tyranny) 。
他指出,如果一个次完美的社会执政出现错误,那 这个社会就会先演变成为Timarchy,再变成民主制, 最后变成僭主制,这个演变过程通常也伴随着道德 的沦丧。
孔子。 美国出版的《世界名人大辞典》和英国的
《人民年鉴手册》均把他列为世界十大思想 家之—。
柏拉图要求学生,不能生活在现实世界里, 而要生活在头脑所形成的观念世界里。
他形象地说:“划在沙子上的三角形可以抹 去,可是,三角形的观念,不受时间、空间 的限制而留存下来。”
公元前347年,柏拉图在参加一次婚礼宴会时无疾 而终,享年80岁,葬于他耗费了半生才华的学园。
关于《政治家》和《法律篇》:
到了晚年,柏拉图在《政治家》与《法律 篇》两本著作中,改变自己在《理想国》中 对法律的看法,开始承认法律在城邦政治生 活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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