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
职业教育主要政策法规

职业教育主要政策法规目录: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二、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三、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四、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农业部和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发[1993]3号(一九九三年二月十三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下,确定了90年代我国改革和建设的主要任务,明确提出“必须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努力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水平,这是实现我国现代化的根本大计”。
为了实现党的十四大所确定的战略任务,指导90年代乃至下世纪初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使教育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特制定本纲要。
一、教育面临的形势和任务(1)当前,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使国民经济整体素质和综合国力都迈上一个新台阶。
这对教育工作既是难得的机遇,又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
在新的形势下,教育工作的任务是:遵循党的十四大精神,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加快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进一步提高劳动者素质,培养大批人才,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政治、科技体制改革需要的教育体制,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建国40多年来,我国教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就。
社会主义教育制度已经基本确立;教育事业有了很大发展,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了大批人才;形成了上千万人的教师队伍;办学的物质条件程度不同地有所改善。
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教育改革逐步展开;九年义务教育开始有计划、分阶段地实施,全国已有91%人口的地区普及了小学教育;职业和技术教育得到相当程度的发展,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招生和在校学生人数占高中阶段学生人数的比例,均已超过50%,改变了中等教育结构单一化的局面;高等教育发展较快,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已达到376万人,初步形成了多种层次、多种形式、学科门类基本齐全的体系;形式多样的成人教育和民族教育也得到很大发展;农村基础教育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体制取得了明显效果,教育同科技、农业的统筹结合开始显示出生命力;涌现出一批尊师重教并取得较大成绩的地区、部门和单位。
我国职业教育依法治教历程回顾与分析

我国职业教育依法治教历程回顾与分析作者:荣国丞张祺午来源:《职业技术教育》2022年第15期作者简介荣国丞(1982- ),男,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职业技术教育研究院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职业教育(长春,130052);张祺午(1978- ),男,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职业技术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研究员,研究方向:职业教育基金项目2018年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我国新型职业农民财政投入保障机制研究”(18YTC027),主持人:张祺午;中华职业教育社第一届黄炎培职业教育思想研究规划课题“黄炎培职业教育质量观指引下的我国县级职教中心高质量发展路径研究”(ZJS2022Zd32),主持人:张祺午;2021年吉林省职业与成人教育教学改革课题“社区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研究”(2021ZCZ055),主持人:荣国丞摘要回顾《职业教育法》颁行以来的26年,中国职业教育发生了巨大变化。
从推进依法治教的角度看,在《职业教育法》的引领下,我国职业教育的法律体系经历了从无到有、加快建设、全面完善三个阶段。
1996年《职业教育法》的颁布实施,全面开启了我国职业教育法制体系建设的进程,我国职业教育正式进入有法可依、依法治教的新阶段。
在党和国家的大力推动下,以《宪法》为立法依据,以《职业教育法》为核心,其他相关平行法律为支撑,以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教育部制定的部门规章、省级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规章,以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落实政策为配套的职业教育法律制度体系加快建设,促进职业教育沿着依法治教的道路稳步前行。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顶层设计。
在此背景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大了对《职业教育法》的执法监督,开展了首次《职业教育法》的执法检查工作,总结职业教育发展经验和成绩,也诊断职业教育存在的各种问题与不足,并经过专题询问,督促“一府两院”解决问题、改进工作。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 (国发〔1991〕55号)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国发〔1991〕55号)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再次提出要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这一决策,特做如下决定:一、高度重视职业技术教育的战略地位和作用九十年代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非常关键的十年。
进一步发展教育事业,推动科技进步是实现第二步战略目标并为下世纪经济和社会发展奠定基础的迫切需要。
职业技术教育的规模和水平影响着产品质量、经济效益和发展速度。
发展职业技术教育,不仅是提高劳动者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基础建设,而且对于进一步巩固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制度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因此,必须坚定不移地把教育事业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必须高度重视和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公布以来,我国的职业技术教育有了很大发展。
到一九九0年底,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已发展到一万六千多所,在校生超过六百万人,同时全国建有就业训练中心二千一百余所,每年培训待业人员九十多万人;高中阶段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和普通高中的招生数之比已接近一比一,中等教育结构单一的状况有了较大改变。
但是,目前我国的职业技术教育无论规模、规格和质量都还不能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整个教育事业中仍然是很薄弱的环节。
社会上乃至一些部门和地方的领导中还存在着鄙薄职业技术教育的现象;职业技术教育的有关法规和配套政策不健全,管理体制尚待进一步理顺,资金投入不足,办学条件差,支持职业技术教育发展的服务体系很薄弱;教育内部的改革和建设亟需加强,高水平的示范性骨干学校数量还太少,职业技术教育的专业设置和专业结构有些方面与社会需要结合得不够紧密等。
这些困难和问题亟待认真研究解决。
因此,国务院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广大教育工作者及社会各方面,从国家的全局和民族的未来出发,进一步提高对职业技术教育战略地位和作用的认识,采取有力的措施,齐心协力地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
命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

(4)嘉奖令的正文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 分概括嘉奖对象的主要事迹及简要评价, 这也是发文的依据和目的。第二部分写 命令事项。这部分是嘉奖令的主体,写 明对有功人员嘉奖的办法,要求用语准 确,文字简洁,叙述条理清楚。第三部 分是结尾,提出希望和号召。
4.命令的签署和日期。命令可签署领导机关 名称或领导人姓名。凡签署领导人姓名者,必 须标明该领导人职务的全称。如“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家主席 胡锦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总理 温家宝”。署名写在正文的右下方。 发布命令(令)的年、月、日,写在签署的下面; 也有的命令(令),在标题下注明发布时间。
一、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发展职业教育作为经济社会发 展的重要基础和教育工作的战略重点 (一)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加快人力资源开发,是落实 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推进我国走新型工业化 道路、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就业再就业的重大举措; 是全面提高国民素质,把我国巨大人口压力转化为人力 资源优势,提升我国综合国力、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 径;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实现教育事 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在新形势下,各级 人民政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 导,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加快职业教育、特别是加快中 等职业教育发展与繁荣经济、促进就业、消除贫困、维 护稳定、建设先进文化紧密结合起来,增强紧迫感和使 命感,采取强有力措施,大力推动职业教育快速健康发 展。
二、以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宗旨,培养数以亿计 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数以千万计的高技能专门人才 三、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 四、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努力提高职业院校的办学水平 和质量 五、积极推进体制改革与创新,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 六、依靠行业企业发展职业教育,推动职业院校与企业 的密切结合 七、严格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八、多渠道增加经费投入,建立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制度 九、切实加强领导,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职业教育发展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4.09.14•【文号】教职成[2004]12号•【施行日期】2004.09.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04]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以下简称《决定》),认真实施国务院批转的《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更好地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高素质劳动者和高技能人才的迫切需要,经国务院同意,现对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职业教育快速持续健康发展《决定》发布以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了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和支持,以就业为导向改革与发展职业教育逐步成为社会共识,高等职业教育得到快速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出现逐步回升的良好势头,职业教育主动服务经济社会的意识明显增强。
但总体上看,职业教育仍然是我国教育的薄弱环节,一些地方和部门在统筹人力资源开发中仍存在着忽视技能人才培养和使用的倾向,在统筹各类教育发展中仍存在着忽视职业教育的倾向,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措施还不够有力。
一方面生产服务一线技能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严重短缺,广大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与劳动力市场需求有较大差距;另一方面职业教育发展面临诸多困难,办学条件比较差,办学机制不够灵活,人才培养的数量、结构和质量还不能很好满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推进城镇化,解决“三农”问题,提高产业竞争力,促进就业和再就业,都对提高劳动者素质、加快技能人才培养提出了迫切要求。
人力资源法律法规文件目录汇编

人力资源法律法规文件目录汇编【说明:红色字体为必须重点掌握,且需经常关注进展的,其余的需注重时效性】一、法律部分1.《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国际公约1981年第155号公约)2006年10月30日人大批准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 1994年07月05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号 2001年10月27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主席令第57号 2001年10月27日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 2002年06月29日6.《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主席令第40号 2005年08月28日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主席令第42号 2005年10月28日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主席令第54号 2006年08月27日9.《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主席令第60号 2006年12月29日10.《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65号 2007年06月29日1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6号 2007年06月29日1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70号 2007年08月31日1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主席令第80号 2007年12月29日1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修订)》主席令第3号 2008年04月24日15.《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 2010年10月28日二、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部分(一)综合1.《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年08月04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35号(2008年09月18日)(二)就业1.《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劳力字33号(1992年06月09日)2.《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社部令第6号(2000年03月16日)3.《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社部令第10号(2000年12月08日)4.《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2002年08月24日)5.《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5年03月22日修正)6.《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2006年06月19日)7.《关于规范人才招聘会管理改进人才招聘服务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94号8.《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 (2007年02月25日)9.《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社部令第28号(2007年11月05日)10.《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 [2007]16号(三)劳动合同1.《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481号(1994年12月03日)2.《集体合同规定》劳部发485号(1994年12月05日)3.《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223号(1995年05月10日)(四)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1.《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1980年02月20日)2.《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1981年03月14日)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1991年06月15日)4.《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1994年12月14日)5.《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46号(1995年03月25日)6.《<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1995年03月25日)7.《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271号(1997年09月10日)8.《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 (2007年12月14日)9.《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3号(2007年12月16日)10.《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3号(2008年01月03日)(五)工资1.《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统局令第1号(1990年01月01日)2.《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社部令第9号(1994年12月06日)3.《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4.《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社部令第9号(2000年11月08日)5.《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57号(2001年09月10日)6.《最低工资规定》劳社部令第21号 (2004年01月20日)7.《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国务院令第452号(2005年12月09日)8.《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国务院令第519号(2008年02月28日)(六)劳动保护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07月21日)2.《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1990年01月18日)3.《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1994年12月09日)4.《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1996年04月23日)5.《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2002年10月01日)6.《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2004年01月09日)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04月09日)(七)社会保险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78年06月02日)2.《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1978年06月02日)3.《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504号(1994年12月14日)4.《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第26号(1997年07月16日)5.《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12月22日)6.《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1998年12月14日)7.《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1999年01月22日)8.《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1999年01月22日)9.《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令第1号(1999年03月19日)10.《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号(1999年03月19日)1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1999年09月28日)12.《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42号(2000年12月25日)1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社部令第8号(2000年02月26日)14.《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3号(2001年09月28日)15.《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16.《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10号(2006年06月27日)(八)工伤与职业病1.《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1996年08月12日)2.《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2002年03月15日)3.《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2003年04月27日)4.《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劳社部令第19号(2003年09月23日)5.《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社部令第18号(2003年09月23日)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年2006》劳社部发第8号(2007年03月06日)7.《工伤认定办法》人保部令第8号(2010年12月31日)8.《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人保部令第9 (2010年12月31日)(九)劳动争议与监督检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7号(1993年07月06日)2.《劳动监察规定》(1993年08月04日)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532号(1994年12月26日)4.《劳动行政处罚若干规定》劳动部令第1号(1996年09月27日)5.《劳动行政处罚若干规定》(1996年09月27日)6.《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1999年03月19日)7.《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1999年11月23日)8.《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劳社部令第13号(2001年05月27日)9.《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年11月01日)10.《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社部令第25号(2004年12月31日)(十)其他1.《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1986年09月15日)2.《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1999年10月31日)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2002年03月24日)4.《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第12号(2003年05月30日)5.《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 (2007年09月21日)6.《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2007年04月24日)三、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04月30日)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06月25日)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08月14日)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0年09月13日)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意见征集稿)(2012年06月27日)四、地方性法规——各区域、省市自行查找(下面仅以湖北省武汉市为例)1.《湖北省劳动合同管理操作指南》2.《湖北最低工资标准》3.《湖北省失业保险规定》4.《湖北省工伤保险条例》5.《湖北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6.《湖北省劳动合同条例》。
中职对口升学政策的回顾与展望

中职对口升学政策的回顾与展望作者:姜丽杰宁永红巩建婷宁存柱来源:《职业教育研究》2020年第09期摘要:自1977年恢复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以来,普通高校对口招收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的政策随着高校招生制度的改革不断调整,招生对象由限定的少数人向有条件的放开转变、考试方式由“推荐”向自愿参加分类考试或直读转变、考试内容由以“文化课”为主转向“知识+技能”考核、招生计划的比例逐步扩大以及中高等职业教育两阶段人才培养从隔离走向衔接等。
通过对其发展历程分析,发现在招生对象选择、职普之间融通、升学和就业教育的处理等方面还存在问题,据此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为更好地推行职教高考制度提供参考。
关键词:中职;职业技能;文化素质;职教高考中图分类号:G7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727(2020)09-0056-08一、问题的提出20世纪80年代初期,为了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和巩固发展农业技术教育,以及解决职业教育师资明显不足的问题,各省纷纷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中拿出部分指标招收参加对口专业高考的职校生,多年来,实施对口升学考试制度为职校生的成长提供了重要的发展机会,对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意义重大。
根据已有的文献分析,四十多年来,就对口升学政策的研究集中在政策的发展、政策的实施对学生及职业学校的影响、考试的形式、就业与升学的冲突等问题的研究上。
政策实施的最初几年,大多是一线教师从政策实施的层面探讨对口升学在吸引生源、教学改革等方面的影响,如学者时先礼在1987年提出少数学生升学是为了解决师资短缺[1],对吸引生源有一定的作用,但不应以此改变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
随着招生政策的变化,人们对此问题的研究更加深入。
学者张玉洲在1994开始就对口招生录取方法进行分析[2];学者王友莲在1997年就对口招生过程中的推荐工作进行反思[3];学者王三虎在2000年分析了普通高中生源和对口生源素质差异等[4],特别是就对口升学与就业的冲突展开了讨论。
职业技能鉴定的发展历程(Word最新版)

职业技能鉴定的发展历程通过整理的职业技能鉴定的发展历程相关文档,渴望对大家有所扶植,感谢观看!中国职业资格发展历程我国现行职业资格制度体系是在建国初期考工定(晋)级制度、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制度、职业资格等级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
建国初期我国的工人考核制度基本上是沿用了前苏联的模式。
完全依据支配经济的管理体系,实行工人等级与技术等级全国统一的8级工资制。
1956年结合工资改革,原劳动部建立了上万个工种的技术等级标准,并建立起与工资相适应的考工定(晋)级制度。
1979年国家对各行业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进行了全面修订,1983年颁发了《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暂行条例(试行)》,使中断了多年的考工定(晋)级制度得到全面复原。
1986年颁布《职业分类与代码》(GB 6565-1986)规定了我国职业的分类结构、类别和代码。
1990年由国务院批准、原劳动部颁布实施《工人考核条例》作为我国对工人进行考核的文件依据,是第一部由国务院批准的工人考核行政法规,标记着我国对工人的考核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
1992年劳动部颁布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书目》(劳培字[1992]14号)对各岗位工种有相对明确的分类,对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有明确的依据。
1993年7月在参照《工人考核条例》考核方法的基础上,劳动部颁布了《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明确提出要对“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和培训机构毕(结)业生,凡属技术等级考核的工种,逐步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这位我国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尊定了基础。
1993年2月13日,中共中心、国务院发布了《中国教化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发[1993]3号)相关内容中起先强调职业资格证书的重要性,提出对“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岗位,应在获得岗位资格证书后上岗”。
强调由点及面逐步推行“各种岗位的资格考试和资格证书制度”。
1993年11月14日,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使我国的工人考核制度发生了根本性的转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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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职业教育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取得显著成绩,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了大量高素质劳动者和实用人才。
但是,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也面临一些问题,一些地方对发展职业教育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投入不足,基础薄弱,办学条件较差;管理体制、办学体制、教育教学质量不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就业准入制度没有得到有效执行,影响了受教育者的积极性;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大力推进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特作如下决定:一、深刻认识职业教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明确“十五”期间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1、职业教育为初、高中毕业生和城乡新增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在职人员、农村劳动者及其他社会成员提供多种形式、多种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是我国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
推进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提高国际竞争力的重要途径,是调整经济结构、提高劳动者素质、加快人力资源开发的必然要求,是拓宽就业渠道、促进劳动就业和再就业的重要举措。
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经济全球化迅速发展的新形势下,要狠抓职业教育,抓出成效。
2、大力推进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体制创新、制度创新和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为经济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服务,为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服务,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为推进西部大开发服务,力争在“十五”期间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紧密结合,结构合理、灵活开放、特色鲜明、自主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要以中等职业教育为重点,保持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的比例大体相当,扩大高等职业教育的规模。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要进一步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劳动力市场需求,增强自主发展能力,改善办学条件,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
“十五”期间,职业教育要为社会输送2200多万名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800多万名高等职业学校毕业生。
并体现职业特点。
实施高中阶段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统一规范为“××职业技术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要逐步统一规范为“××职业技术学校”。
要充分依靠企业举办职业教育。
企业要根据实际需要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强化自主培训功能,加强对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转岗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形成职工在岗和轮岗培训的制度,实行培训、考核、使用、待遇相统一的政策。
企业要和职业学校加强合作,实行多种形式联合办学,开展“订单”培训,并积极为职业学校提供兼职教师、实习场所和设备,也可在职业学校建立研究开发机构和实验中心。
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可以单独举办或与高等学校联合举办职业技术学院。
中小企业应依托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进行职工培训和后备职工培养。
企业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积极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
行业主管部门要对行业职业教育进行协调和业务指导,继续办好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
行业组织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开发行业人力资源预测、制定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规划、指导行业职业教育、职工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参与相关专业的课程教材建设和教师培训等工作,也可以举办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
鼓励和支持民办职业教育的发展。
非营利性的民办职业学校,享受举办社会公益事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他单位,可以采取出租闲置的国有、集体资产等措施,对民办职业学校予以扶持。
民办职业学校教师、学生享有与公办职业学校教师、学生同等义务与权利。
对举办民办职业教育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鼓励公办学校引入民办机制。
积极引进国(境)外优质职业教育资源。
鼓励国(境)外组织和个人依照我国法律和办学资格要求,同我国境内职业教育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合作举办高水平的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
努力拓展职业学校毕业生国(境)外就业市场。
6、扩大职业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增强其自主办学和自主发展的能力。
要依法保障职业学校在专业设备、招生规模确定、学籍管理、教师聘用及经费使用等方面享有充分的自主权。
有条件的职业学校可以跨区域招生,可以与本地、异地职业学校联合办学。
职业学校要建立由企业、行业等社会各界人士参加的咨询委员会或理事会,为学校重大问题提供咨询或参与决策。
三、深化教育教学改革,适应社会和企业需求7、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要加强“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教育,加强文化基础教育、职业能力教育和身心健康教育,注重培养受教育者的专业技能、钻研精神、务实精神、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培养一大批生产、服务第一线的高素质劳动者和实用人才。
8、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要适应经济结构调整、技术进步和劳动力市场变化,及时调整专业设置,积极发展面向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专业,增强专业适应性,努力办出特色。
要大力加强技术工人尤其是高级技术工人和技师的培养和培训。
积极推进课程和教材改革,开发和编写反映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方法、具有职业教育特色的课程和教材。
加强职业学校与企业、行业等用人单位的联系,建立职业学校与劳动力市场密切联系的机制。
9、加强实践教学,提高受教育者的职业能力。
职业学校要把教学活动与生产实践、社会服务、技术推广及技术开发紧密结合起来,把职业能力培养与职业道德培养紧密结合起来,保证实践教学时间,严格要求,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专业技能、敬业精神和严谨求实作风。
改善教学条件,加强校内外实验实习基地建设。
职业学校要加强与相关企事业单位的共建和合作,利用其设施、设备等条件开展实践教学。
职业学校相对集中的地区应建设一批可共享的实验和训练基地。
加强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在教育教学中的应用。
积极发展现代远程职业教育,开发职业教育资源库和多媒体教育软件,为职业学校和学生提供优质教育资源。
10、加强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
要积极开展以骨干教师为重点的全员培训,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实践能力和教学水平,培养一批高水平的骨干教师和专业带头人。
鼓励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相关专业学位、提高学历层次。
要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到企事业单位进行专业实践和考察,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
广泛吸引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有特殊技能的人员到职业学校担任专、兼职教师,提高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教师的比例。
深化职业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在职业学校推行教师全员聘任制和管理人员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和职务聘任制度,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
职业学校教师职务资格评审要突出职业教育特点,改进评审办法。
重视职业学校校长培训工作,逐步实行校长持证上岗的制度。
加强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基地建设,逐步完善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网络。
11、坚持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并重,实行灵活的办学模式和学习制度。
职业学校要实行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相结合、全日制与部分时间制相结合、职前教育与职后教育相结合,努力办成面向社会的、开放的、多功能的教育和培训中心。
要根据不同专业、不同教育培训项目和学习者的实际需要,实行灵活的学制和学习方式,推行学分制等弹性学习制度,为学生半工半读、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等创造条件。
12、加强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成人教育的衔接与沟通,建立人才成长“立交桥”。
扩大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进入高等学校尤其是进入高等职业学校继续学习的比例,适当增加高等职业教育专科毕业生接受本科教育的比例。
适度发展初中后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在高中阶段开展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沟通的综合课程教育试验,建立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相衔接的课程体系;高等职业学校可单独组织对口招生考试,优先招收中等职业学校优秀毕业生;注重专业知识、职业技能的考核,对取得相应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可以免除技能考核。
四、采取切实措施,加快农村和西部地区职业教育发展13、农村和西部地区职业教育是今后一段时期职业教育发展的重点。
要根据现代农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继续推进农科教结合和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的“三教统筹”。
农村职业学校要加强与企业、农业科研和科技推广单位的合作,发挥专业优势,实行学校、公司、农户相结合,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
推行“绿色证书”教育,培养一大批科技示范户和致富带头人。
国家采取措施,扶持农村地区、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办好一批骨干职业学校。
建立县、乡、村三级实用型、开放型的农民文化科技教育培训体系,把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办成人力资源开发、技术培训与推广、劳动力转移培训和扶贫开发服务的基地。
14、加强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大中城市和农村的学校对口支援工作。
东部地区和大中城市要为西部地区和农村的职业学校培养培训骨干教师,帮助改善办学条件。
推动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大中城市与农村开展合作办学,鼓励东部和大中城市职业学校的校长和教师到西部地区和农村职业学校任职和办学。
东部地区和中西部地区大中城市要面向西部地区和农村招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适当减免学费。
现代远程教育和培训以及自学考试等要积极向广大农村和西部地区延伸。
五、严格实施就业准入制度,加强职业教育与劳动就业的联系15、大力推行劳动预备制度,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
用人单位招收、录用职工,属于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必须从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属于一般职业(工种),必须从取得相应的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优先录用。
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也必须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
劳动保障、人事等部门要加大对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察力度,加强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随意招收未经职业教育或培训人员就业的要责其纠正并给予处罚。
16、完善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职业学校毕业生申请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下(含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只进行操作技能考核。
部分教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开设的主体专业,经劳动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其毕业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可视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经人事、教育行政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职业学校相关专业的毕业生,不受工作年限的限制,可直接申请参加专业技术从业资格考试,并免试部分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