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管理规定
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

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保障矿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依据《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生产煤矿的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包括瓦斯等级鉴定的要求、程序、责任等内容。
三、瓦斯等级鉴定的要求1. 瓦斯等级鉴定应在施工前进行,且应每年进行一次。
2. 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应由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确保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真实准确。
3. 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应在矿井停产期间进行,且应采取多次分时段取样、实验方法确定煤层瓦斯涌出量,确保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可靠。
4. 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运用于生产现场。
四、瓦斯等级鉴定的程序1. 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应由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确定工作小组成员,并编制瓦斯等级鉴定计划。
2. 工作小组成员应对矿井停产期间分时段取样,并进行瓦斯抽样分析,确定瓦斯等级鉴定结果。
3. 工作小组应对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编制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相关部门。
4. 相关部门应审核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对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真实性进行核实,并作出认可或否认的决定。
5. 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经相关部门认可后,应由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安全生产指导书等相关文件,确保生产现场安全。
五、责任1.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瓦斯等级鉴定计划,确保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工作小组成员应认真履行瓦斯等级鉴定任务,确保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真实准确。
3. 相关部门应及时审核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对瓦斯等级鉴定结果进行认可或否认,做出相应处理。
4.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做好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的应用工作,编制相关文件并组织实施,确保生产现场安全。
六、附则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修改,应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审批。
以上就是本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的全部内容。
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

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保障瓦斯设备的安全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瓦斯设备的等级鉴定工作,包括煤矿、石油化工、建筑工程等领域。
第三条瓦斯等级鉴定是指对瓦斯设备进行技术评估、检验和鉴定,判断其所处的瓦斯等级,并根据等级确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四条瓦斯等级鉴定由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专业鉴定机构完成。
第五条瓦斯等级鉴定的结果应当公开透明,瓦斯设备的等级鉴定结果应当在特定场所进行公示。
第二章瓦斯设备的等级鉴定第六条瓦斯设备的等级鉴定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评估:(一)瓦斯设备的使用环境,包括矿井、工厂等;(二)瓦斯设备的性能特点,包括瓦斯爆炸性质、瓦斯浓度等;(三)瓦斯设备的技术参数,包括瓦斯排放量、瓦斯潜在危险等。
第七条瓦斯设备的等级鉴定应当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根据瓦斯设备在各项评估指标上的表现,确定其所处的等级。
第八条瓦斯设备的等级鉴定结果包括瓦斯设备的等级、鉴定结论和建议等。
第九条瓦斯设备的等级鉴定结果应当及时上报相关部门,作为安全管理的依据。
第三章瓦斯等级鉴定的程序第十条瓦斯等级鉴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申请:申请人应当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瓦斯设备的相关资料、使用环境说明等;(二)评估:相关部门应当组织专业鉴定机构对瓦斯设备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等级;(三)鉴定:鉴定机构应当对瓦斯设备进行技术检验,并根据检验结果进行鉴定;(四)结果:鉴定机构应当将鉴定结果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将结果报告上报相关部门;(五)公示:相关部门应当将瓦斯设备的等级鉴定结果在特定场所进行公示。
第四章瓦斯等级鉴定的管理第十一条瓦斯设备的等级鉴定应当建立台账,记录瓦斯设备的等级、鉴定日期、鉴定机构等信息。
第十二条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对瓦斯设备的等级鉴定进行检查,确保鉴定工作的质量和真实性。
第十三条瓦斯设备的等级鉴定结果应当作为安全生产监督的重要依据,相关部门应当依据等级鉴定结果加强对瓦斯设备的监管。
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

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1. 引言本制度旨在建立瓦斯等级鉴定管理规范,确保企业在瓦斯等级鉴定过程中的科学、规范和公正性,为企业供应安全环境和减少事故风险。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部企业的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工作。
3. 管理标准3.1 瓦斯等级鉴定标准瓦斯等级鉴定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重要包含以下指标:1.瓦斯等级:依据瓦斯含量和瓦斯爆炸性,将瓦斯等级划分为I、II、III级。
2.瓦斯含量:测定矿井工作面、回风巷、通风巷及其他有关地方瓦斯含量,要求在安全范围内掌控。
3.瓦斯爆炸性:通过相关试验方法测定瓦斯爆炸性,要求在安全范围内掌控。
3.2 瓦斯等级鉴定管理流程瓦斯等级鉴定管理流程如下:1.提交申请:矿井负责人在工作面瓦斯含量和瓦斯爆炸性满足相关标准后,向企业职能部门提交瓦斯等级鉴定申请。
2.鉴定准备:企业职能部门负责准备鉴定所需的专业设备、试剂和人员,并进行相关培训和考核。
3.鉴定操作:由企业职能部门派遣鉴定人员进行实际操作鉴定,确保鉴定过程的科学、规范和准确性。
4.鉴定报告:鉴定人员依据实际鉴定情况撰写鉴定报告,报告内容包含瓦斯等级、瓦斯含量和瓦斯爆炸性等认真数据。
5.鉴定结果通知:职能部门将鉴定结果通知矿井负责人,必需时向相关部门报备,并订立相应措施。
6.鉴定记录和档案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对瓦斯等级鉴定的记录和档案进行管理,确保鉴定的可追溯性和防止内容被窜改。
4. 考核标准4.1 瓦斯等级鉴定考核内容瓦斯等级鉴定的考核内容包含:1.瓦斯等级鉴定标准:了解并掌握瓦斯等级鉴定的相关国家规定和标准。
2.鉴定操作技能:具备瓦斯等级鉴定所需的操作技能,包含使用专业设备的娴熟程度、样品手记方法等。
3.数据处理和分析:能够准确处理和分析实测数据,撰写鉴定报告。
4.2 考核方法瓦斯等级鉴定的考核方法包含:1.理论考核:书面考试形式,考核内容包含瓦斯等级鉴定标准、操作规程等。
2.实际操作考核:通过模拟鉴定操作情境考核考生的操作技能和实际应对本领。
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

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一、引言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是为了确保对煤矿安全生产中产生的瓦斯进行准确鉴定,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提高矿山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而制定的。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的瓦斯等级鉴定和管理。
二、瓦斯等级鉴定管理的基本原则1.安全第一。
在瓦斯等级鉴定和管理过程中,安全永远是第一位的。
2.全员参与。
集聚全矿力量,落实责任,推进安全管理。
3.规范操作。
工作要严格依据本制度,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操作。
三、瓦斯等级鉴定的分类标准经煤矿瓦斯应急救援部门确认,在采掘工作面常规检测和不常规检测中,按照瓦斯含量的不同,将煤矿工作面的瓦斯划分为W1-W5五个等级。
四、瓦斯等级鉴定的具体规定1.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统筹协调瓦斯等级鉴定和防治工作,要求检测人员和设备能力互补、责任互负,确保检测数据真实、准确。
2.工作面瓦斯等级应在勘探和开拓前,由煤矿瓦斯应急救援队进行检测,确认瓦斯等级及防治措施,勘探和开拓的范围和瓦斯等级明确,并上报矿长决策。
3.瓦斯等级设定后,需要按照瓦斯防治规程的要求配置检测设备,开展瓦斯防治措施的落实和规范管理工作。
对马虎大意,不按要求检测或者不认真进行防治工作的煤矿,将受到纪律处分和口头警告,严重者将影响煤矿的生产经营。
4.矿山在实际生产中发布了新的或修订的瓦斯等级,必须重新配置相关的检测设备,并在工作面重新确认瓦斯等级,并报告矿长决策。
五、瓦斯等级鉴定管理的责任和义务煤矿瓦斯应急救援队及其成员是煤矿瓦斯等级管理的主体和责任人,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确保煤矿的瓦斯等级鉴定和瓦斯防护措施得到有效的执行。
煤矿瓦斯应急救援队必须落实在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和瓦斯防治规程中的职责、义务和权利。
六、结论维护煤矿安全生产是一项长期而持久的工作,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它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的实施,对煤矿安全生产的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本制度的制定针对煤矿生产实际,为规范煤矿生产管理行为、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奠定了坚实基础。
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

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管理,预防和减少煤矿瓦斯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煤矿的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第三条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应当坚持科学、严谨、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全国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辖区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瓦斯等级鉴定第五条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分为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和低瓦斯矿井三个等级。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矿井的瓦斯涌出量、涌出形式、通风系统等情况,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进行瓦斯等级自评。
自评结果经煤矿企业负责人签字后,报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七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煤矿企业的瓦斯等级自评结果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
经审核,符合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条件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瓦斯等级鉴定证书;符合低瓦斯矿井条件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予以确认。
第八条瓦斯等级鉴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煤矿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加强瓦斯防治工作,确保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第九条煤矿企业在瓦斯等级鉴定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应当向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请重新鉴定。
经鉴定,矿井瓦斯等级发生变化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及时更新瓦斯等级鉴定证书。
第三章瓦斯等级鉴定机构第十条瓦斯等级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必要的鉴定设备;(二)有专业从事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技术人员;(三)有完善的鉴定工作制度和质量控制措施;(四)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瓦斯等级鉴定机构应当取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资质认定。
未经资质认定的机构,不得从事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第十二条瓦斯等级鉴定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规定开展鉴定工作,并对鉴定结果承担责任。
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

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1. 制度背景与目的为了规范煤矿生产中瓦斯等级鉴定的管理工作,保障生产安全和职工健康,制定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
该制度旨在确保对煤矿井下瓦斯等级的鉴定准确性和可靠性,并建立符合国家标准的瓦斯等级鉴定管理体系,保障矿工安全生产。
2. 瓦斯等级鉴定的范围瓦斯等级鉴定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
煤矿中产生的瓦斯等级需进行鉴定,包括直接选煤、锰矿开采和提取等日常工作生产的所有井下巷道和工作面。
3. 瓦斯等级鉴定的方法按照国家相关行业标准〈煤矿瓦斯等级的鉴定〉(GB 7248-2018)的要求,采用取样法,进入井下进行瓦斯等级鉴定。
3.1 取样方法取样时应采取线路抽样或点位抽样的方式,避免在主风流中取样。
在采取等级法测量瓦斯浓度时,取样仪器的整体误差应在±5%以内。
3.2 瓦斯等级鉴定标准按照《煤矿瓦斯等级的鉴定》(GB 7248-2018)标准进行鉴定,其瓦斯等级标准如下:B等级:瓦斯含量在10%以下的煤层,煤层的渗透性和透气性较高,且瓦斯不稳定或稳定度不好,但不会导致爆炸。
C等级:瓦斯含量在10%到30%不等的煤层,煤层的渗透性和透气性适中,能引起爆炸,但爆炸冲击较小、能量较弱。
D等级:瓦斯含量在30%以上的煤层,属于高瓦斯矿井,易引发爆炸,爆炸风险较高。
4. 瓦斯等级鉴定管理4.1 瓦斯等级鉴定人员瓦斯等级鉴定人员应持有煤矿井下作业证和安全监督证,并只有经过瓦斯等级鉴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方可进行鉴定操作。
4.2 鉴定记录与报告瓦斯等级鉴定人员应当对鉴定情况以及采取的必要安全措施进行记录,并报送煤矿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4.3 防治措施对于瓦斯等级鉴定结果为C等级及以上的工作面或巷道,煤矿负责人应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5. 瓦斯等级鉴定的监督与检查5.1 瓦斯等级鉴定的监督煤矿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瓦斯等级鉴定的监督管理,对瓦斯等级鉴定人员资格进行审查,并按照规定对瓦斯等级鉴定操作进行实地检查,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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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
制定部门:某某单位
时间:202X 年X 月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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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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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
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
转,依据单位进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状况,特制定《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
1、新建矿井揭露煤层前,应严格依据经省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煤层瓦斯含量与涌出量猜想报告确定的瓦斯等级施工与建设。
在揭露煤层后应马上进行瓦斯与二氧化碳涌出量测定,在联合试运转期间,务必进行矿井瓦斯鉴定。
建设矿井在有关证件齐全,转入正式生产后三个月内务必按正常生产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
2、每个矿井每年务必对矿井进行一次瓦斯等级与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并严格依据批复的瓦斯等级进行瓦斯管理。
3、低瓦斯矿井生产过程中,毁灭个别区域(采区或工作面)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有瓦斯喷出时,该区域即按高瓦斯矿井进行管理。
同时由矿总工程师支配对该区域的瓦斯涌出状况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报集团本单位备案。
某某单位(人)
202X年X月X日。
2024年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2篇)

2024年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____)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对瓦斯等级鉴定机构的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瓦斯等级鉴定是指对各类瓦斯产品的性能和质量进行评估和划分的工作。
第三条瓦斯等级鉴定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要求,依法开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瓦斯等级鉴定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瓦斯等级鉴定机构的资质管理第五条从事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机构应具备一定的实力和能力,满足以下资质要求:(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有固定的检测实验室、开展等级鉴定工作的场地;(二)设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三)拥有符合国家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能够独立开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四)具备开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所需的设备、仪器和标准样品等。
第六条瓦斯等级鉴定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过期需重新办理资质认定手续。
第七条瓦斯等级鉴定机构应接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监督检查,应配合检查人员进行检查,向检查人员提供相应的检测记录和相关资料。
第八条瓦斯等级鉴定机构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申请撤消资质证书:(一)提供虚假资料或者伪造等级鉴定报告;(二)严重违反瓦斯等级鉴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三)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定为不符合资质要求的情况。
第三章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实施第九条瓦斯等级鉴定机构应按照标准和规范,制定相应的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指南。
第十条瓦斯等级鉴定机构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一)接受鉴定申请:接受瓦斯等级鉴定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二)检测准备: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检测设备的校准和检查;(三)样品检测:按照鉴定申请确定的检测方法,对样品进行检测;(四)数据分析:对检测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并按照标准和规范进行等级划分和评估;(五)发放鉴定报告:根据等级鉴定结果,向申请单位发放相应的等级鉴定报告;(六)记录和保存:对鉴定结果和相关数据进行记录和保存,以备日后审查和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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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预防瓦斯事故,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等,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吉林省境内井工开采的煤矿(包括新建矿井、改扩建矿井、资源整合矿井和生产矿井等)。
辽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金宝屯煤矿煤炭行业管理权限在吉林省期间适用本规定。
上述煤矿、鉴定机构(单位)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
第三条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
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管理、指导工作。
省能源局负责全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工作。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监管监察工作。
第四条突出矿井(或者突出煤层)的鉴定工作由具备煤与瓦斯突出鉴定资质的机构承担。
第五条具备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能力的煤矿安全评价机构和核定生产能力100万吨/年及以上的煤矿企业,可以从事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和从事本企业所属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从事瓦斯等级鉴定的煤矿安全评价机构、煤矿企业,本规定统称为鉴定机构。
第六条鉴定机构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熟悉矿井瓦斯等级鉴定业务正式员工不少于10人。
其中:
从事通风工作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技术人员至少3人,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测风员、瓦斯检查员各不少于2人。
鉴定人员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具备鉴定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三)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3年以上煤矿技术工作经历,且具有采矿或通风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至少具有以下数量的仪器仪表:光学瓦斯检定器5台,测风表10台(高速表2台、中速表4台、微速表4台),秒表5块,温度计6支,电脑2台。
确保仪器仪表满足鉴定工作需求。
(五)用于鉴定或测定的所有仪器仪表必须状态完好,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检定有效期内。
(六)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办公场所和设备。
(七)鉴定机构建立健全工作质量管理体系和内部评审机制,管理制度及责任制齐全完善。
第七条因长期停产、停建等客观原因没有进行瓦斯等级鉴定的矿井,按上年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管理。
低瓦斯的新建矿井投产验收前、改扩建矿井竣工验收前和资源整合矿井整合完成前应当完成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工作,并逐级汇总、上报鉴定结果。
第八条煤层出现瓦斯动力现象,必须及时报告属地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并委托具备煤与瓦斯突出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或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
鉴定结果报省能源局和吉林煤矿
安全监察局。
第九条瓦斯等级鉴定一般应在每年7~9月份矿井正常生产建设时进行(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结束后一月内,各市(州)、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煤矿企业应及时整理汇总有关材料,逐级上报。
第十一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论上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高瓦斯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
(二)鉴定机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仪器仪表检测检验合格报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煤矿企业与鉴定机构签订的合同书(本企业无);
(四)煤矿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五)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意见;
(六)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电子档案和数据库。
第十二条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汇总辖区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建立辖区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电子档案和数据库,每年12月末以正式文件将本年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及鉴定工作总结报省能源局和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十三条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测定结果按照瓦斯等级鉴定结论上报程序逐级报省能源局和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委托不具备矿井瓦斯鉴定能力和资质的鉴定机构,其鉴定结果无效。
第十五条鉴定机构要确保采集和测量基础数据真实、可靠、准确,要对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负责。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对提供的原始数据、图纸资料的真实性负责;鉴定机构对鉴定过程和鉴定结果负责。
第十七条市(州)、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应及时组织开展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
(一)图纸、资料不清或与实际不符的;
(二)无鉴定单位签章或无鉴定人员签字的;
(三)瓦斯鉴定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等行业规范要求的;
(四)矿井违法建设和非法生产的;
(五)鉴定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
(六)鉴定报告不符合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十八条市(州)、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指定人员负责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本规定所列附录为本规定的一部分。
第二十条本规定未尽事项,按照《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煤安监技装〔2018〕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规定执行。
本规定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录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