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统计现场检查制度
商业银行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办法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部门职责分工 (2)第三章数据质量控制和管理 (3)第四章数据质量检查 (4)第五章考核与评价 (5)第六章附则 (6)附件 (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X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统计数据管理,切实提高统计报表质量,根据《XXX银行数据治理工作细则》《XXX银行统计管理制度》《XXX银行统计工作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结合人行金融统计标准化等监管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计数据是指存在于各业务系统与统计报表相关的数据和通过手工采集上报的数据,主要包括:(一)各业务系统统计源数据及统计报表数据;(二)对内向总行计划财务部报送的各类报表、报告及文字说明涉及数据。
(三)对外向监管部门报送的各类报表、报告及文字说明涉及数据。
(四)对外信息披露、对外信息发布涉及数据。
(五)其他相关对外报送材料涉及数据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分支机构、部室,本办法所称的数据关系人是指本行统计人员、参与相关业务系统录入统计源数据人员及向统计部门提供手工采集统计数据的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与统计数据上报相关的部门包括但不限于总行人力资源部、授信管理部、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公司金融部、金融市场部、贸易金融部、理财业务部、个人金融部、渠道管理部、普惠金融部、网络金融部、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等。
第二章部门职责分工第五条总行计划财务部为本行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各分支机构和相关部室实施统计数据质量控制。
主要职责包括:(一)建立和完善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对各分支机构、相关部室上报的统计报表和相关文字材料数据进行核查,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负责本行各业务系统统计数据源质量管理和控制,督促分支机构和相关部室完善统计数据质量控制机制,加强数据源质量管理。
(四)负责本行统计数据标准的制定,并配合总行信息技术部及外包公司进行系统实施。
(五)负责本行对外信息披露和对外发布信息的数据质量控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6.17•【文号】银监办发[2014]177号•【施行日期】2014.06.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77号)各银监局:为进一步加强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不断提升非现场监管报表、客户风险统计等各项监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切实落实银行业金融机构主体责任与监管机构监管责任,结合非现场监管“四单”制度,现就提升监管统计数据质量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强化银行业金融机构主体责任(一)提高法规制度执行力度。
各级监管机构应强化监管履责意识,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落实数据质量管理主体责任,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机构监管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推动开展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评估,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自上而下的数据治理架构,明确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和制度流程,强化数据标准、系统建设和内控管理,加强数据质量综合管理。
(二)建立关键指标确认制度。
实行数据质量承诺制,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监管报表数据时,行长(总裁、总经理)以书面形式对当期报送的关键指标的数据质量进行签字确认。
关键指标原则上应至少包括附件2所列内容,银监会统计部定期对关键指标内容进行统一调整,各监管部门、各银监局及银监分局可根据不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实际情况对要求进行细化。
(三)完善异常变动报告制度。
研究完善报表异常数据变动报告制度,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数据指标异常变动进行跟踪监测,对于跨期变动超过监管预设值的数据项目,应在数据报送时向审核人员提交数据异常变动说明。
报表指标监管预设值的初值由银监会统计部统一设定并发布,各级监管机构可根据属地监管原则对不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异常变动区间进行细化调整。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银行业监管统计执法大检查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银行业监管统计执法大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6.22•【文号】银监办发[2010]199号•【施行日期】2010.06.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银行业监管统计执法大检查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199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根据《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国统字[2010]38号,见附件)的要求,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国银监会定于今年6月下旬至9月中旬开展银行业监管统计执法大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为保证这次银行业监管统计执法大检查的顺利开展并取得实质性成效,现成立银监会监管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由王兆星副主席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刘春航主任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统计部,具体负责银行业监管统计执法大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
各银监局要成立辖内银行业监管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加强对辖内相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各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加强对大检查工作的领导和协调配合。
二、检查对象银监会派出机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三、检查内容自2008年以来,银监会派出机构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中国银监会制定的其他统计规章制度的情况。
商业银行统计工作制度

商业银行统计工作制度一、背景中国的商业银行是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接受存款、发放贷款、提供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
统计工作是商业银行运营和管理的重要环节,对于了解银行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以及市场趋势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商业银行需要制定一套科学、规范的统计工作制度。
二、部门设置商业银行的统计工作由统计部门负责。
统计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报表制作以及数据的分析解读等。
三、数据收集1. 定期统计数据:商业银行需要定期(如每季度、每年)报送各类统计数据给金融监管部门,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统计部门要负责收集各个分支机构的数据,并进行核对和整理。
2. 实时数据采集:除了定期统计数据外,商业银行还需要实时收集一些重要数据,如每日各类交易的金额、量、笔数等。
统计部门要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并及时报告给相关部门。
四、报表制作1. 报表的精确性:统计部门要确保制作的报表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包括各项数据的计算和核对。
2. 报表的标准化:商业银行统计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制定报表格式,确保不同时间段、不同机构的报表数据可比性。
3. 报表的时效性:统计部门应确保报表的及时性,及时向相关部门上报,并及时反馈给各个分支机构。
五、数据分析1. 分析方法:统计部门应采用适当的统计方法和工具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如比较分析、趋势分析、比率分析等。
2. 分析结果的汇报:统计部门要将分析结果整理成报告或简报,向相关部门如高层领导提供,以便于决策和管理。
3. 数据的利用:统计部门还要将分析结果与其他部门的需求相结合,提供数据支持和决策建议。
六、保密措施商业银行的统计工作涉及大量的敏感信息,统计部门应严格遵守银行机密制度,确保数据的保密性。
七、培训与研究统计部门应加强人员培训和学习,提高数据分析和统计方法的专业水平。
同时,还要关注行业发展动态,积极参与学术交流和研究活动。
2013年统计现场检查细则-非现场部分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年统计现场检查细则(供检查参考)——非现场监管报表部分本次统计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的报表范围有:银监会非现场监管所有基础报表、统计部所设计的特色报表、国别风险报表、QIS测算报表和GSIFI报表等。
本部分检查主要是对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的数据来源、加工方法、操作流程以及技术、组织保障情况,其中重点对部分填报难度大、涉及面广、风险反映集中的报表进行检查。
历年非现场监管检查查的比较多的报表主要是资本充足率报表、资产质量五级分类情况表、授信集中情况表等。
第一部分总体说明一、检查内容(一)非现场监管报表管理工作—从2011年这部分可以归入〘良好标准〙中制度建设、系统保障以及日常监控部分来进行评估1.非现场监管报表涉及部门的职责分工及组织保障情况;2.数据来源及技术保障情况;3.数据加工方法及报表操作流程;4.非现场监管工作的内部控制及数据质量保障情况。
(二)制度执行情况---部分内容可以由制度建设来评估1.非现场监管报表统计方法和统计项目归属关系的准确性、完整性;2.非现场监管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二、资料调阅清单(一)进场前资料1.非现场监管报表统计制度实施细则;2.非现场监管统计工作管理制度及部门职责分工要求;3.非现场监管报表统计项目与数据源数据(会计数据等)间的归属关系;4.当期(报表时点与期数要求应根据检查目的进行调整)会计决算报表(并表及未并表):业务状况变动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5.上年年报;6.会计制度及会计核算说明;7.其他检查进场前需准备和分析的资料。
(二)进场后资料包括准备金计提标准,准备金及计提准备对应的资产明细表等。
三、检查要点和注意事项(一)检查前的准备工作1.熟练掌握银监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报送2004年有关统计报表的通知〙(银监发〔2004〕2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资本充足率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发〔2004〕18号)、〘银监会统计信息披露暂行办法〙(银监办发〔2004〕3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2005年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5〕2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小企业授信情况统计表的通知〙(银监发〔2005〕224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资本充足率计算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249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2006年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发〔2006〕2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2007年正式运行的通知〙(银监发〔2006〕75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非现场监管基础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的通知〙(银监发〔2006〕84号)、〘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后计算资本充足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7〕82号)、〘中国银监会关于2008年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7〕84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分支机构非现场监管报表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73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小企业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88号)、〘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提高数据质量做好非现场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通〔2008〕10号)、〘中国银监会关于2009年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8〕85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境内大中小型企业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9〕35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2010年非现场监管报表的通知〙(银监发〔2009〕114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2011年非现场管理报表的通知〙(银监发〔2010〕112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资本充足率报表中融资平台贷款填报要求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0号)、〘中国银监会关于2012年非现场监管报表的通知〙(银监发[2011]99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巴塞尔委员会定量测算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170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定量测算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96号)、〘中国银监会关于报送新资本充足率报表的通知〙(银监发[2012]53号)和〘中国银监会关于2013年非现场监管报表的通知〙(银监发[2012]58号),熟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指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股东关联交易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现场检查规程(暂行)〙。
银行统计管理制度

银行统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银行全行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的统计工作。
第三条银行统计工作是指在银行日常运营中所产生的数据进行收集、汇总、统计、分析、报告等一系列工作。
第四条银行统计工作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统计工作贯穿于银行的全部业务活动当中,所有涉及到数据的工作都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六条银行的统计工作要由专门的统计人员负责管理,各部门要配合完成统计工作。
第七条银行的统计工作要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银行内部规章制度相衔接。
第八条银行的统计工作要求结合信息化的发展,利用先进的统计软件和技术手段进行数据处理。
第九条银行的统计数据要进行备份和存档,以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统计数据的采集第十条银行在收集数据的过程中要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禁止造假和篡改数据。
第十一条银行要求从业人员在工作中产生的数据要做到及时、完整的汇总并报告,不得有遗漏。
第十二条银行统计数据的来源要清晰明确,不得私自编造数据。
第十三条银行要求各部门要积极配合统计工作,提供真实有效的数据。
第十四条银行要求各分支机构要按时按质将各项数据的统计工作完成,并及时上报总行。
第三章统计数据的汇总和分析第十五条银行要建立健全统计数据的汇总体系,确保各项数据都能得到全面的统计。
第十六条银行要求统计人员要具备较强的数据分析能力,对统计数据能够进行准确的分析。
第十七条银行要求在对统计数据进行分析的过程中,能够及时发现数据中的异常情况,并及时进行调查。
第十八条银行要求在统计数据的报告中能够提供准确的数据和详实的分析情况,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第十九条银行要求能够根据统计数据的分析情况对业务进行及时的调整和优化。
第四章统计数据的报告第二十条银行要求各部门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格式上报各项统计数据。
第二十一条银行要求统计报告要真实准确,不得隐瞒和篡改数据。
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办法

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6号)《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8月20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5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四年九月十五日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加强银行业统计管理,规范银行业统计行为,满足银行业监管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下文称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监管统计,是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为满足监管工作需要组织实施的以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主要对象的各项统计活动。
银行业监管统计是银行业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银行业监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进行统计调查、分析、评价和预警,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检查。
第五条银行业监管统计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统一规范、准确及时、科学严谨、实事求是。
第六条银行业监管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银监会是组织领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全国银行业监管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银监会派出机构负责辖内银行业监管统计工作。
第七条银行业监管统计制度、报表和数据实行归口管理,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统计部门具体负责。
第八条银行业监管统计以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会计信息为基础,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信息系统为依托,保障统计数据来源的真实、准确、完整。
商业银行数据质量现场检查实施细则

** 农村商业银行数据质量现场检查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统计管理工作,有效防范风险,提高数据质量,促进** 农村商业银行统计检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银监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数据质量现场检查是指总行稽核审计部对总行统计部门或支行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对统计部门和基层支行的数据统计管理工作、统计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风险防范能力等所进行的检查。
第三条数据质量现场检查的对象为本行总行数据统计相关部门及各支行。
第四条数据质量现场检查工作应遵循实效性、真实性、规范性的原则。
第五条数据质量现场检查的组织、实施由总行稽核审计部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标准、定期报告”的制度。
第二章数据质量现场检查的种类和内容第六条数据质量现场检查种类按检查内容不同分为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全面检查是指将全部数据统计工作作为检查内容,对被查行进行的实地现场检查;专项检查是指以数据统计工作中的某一方面工作或管理情况为特定检查内容,对被查网点进行的检查。
第七条统计检查的内容和重点由总行确定,并随业务发展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调整,常规性检查每季度一次,专项检查每年至少一次,数据质量现场检查的基本内容包括:(一)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外部监管机构以及省联社统计法规、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二)外部监管报表及数据的报送质量情况,主要内容为人民银行金融统计数据、非现场监管报表、客户风险统计和人民银行征信信息报送等(包括对统计报表执行表内、表间校验以及逻辑性、合理性检查);(三)营业部、支行综合统计报表的数据质量(包括统计数据来源的真实性);(四)各类统计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合规性情况(包括统计指标归属制度及维护、统计应用系统操作与维护、报送时限等),重点是资产质量和赢利水平数据的可靠性;(五)统计管理工作情况:包括机构、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设、统计资料整理、统计人员素质和技能培训、统计应用系统的管理与维护、违反统计法规和工作程序的责任处理、整改措施的落实等情况;(六)统计档案的备份与管理,统计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完备性以及其他与统计工作相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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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统计现场检查制度(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统计工作行为,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使统计现场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确保统计现场检查工作的质量,根据《监督管理法》、《统计法》、《商业银行监管统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下辖机构的统计现场检查。
第三条本制度所规定的统计现场检查分为检查准备、检查实施、检查报告、检查处理和检查档案整理五个阶段。
根据被查单位的规模、检查项目的内容和复杂程度,可选择相应的检查程序,对本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适当简化。
检查组应根据被查单位的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的复杂程度,选择相应的检查程序。
第四条本行在实施现场检查,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检查人员应依法开展工作,遵守本行各项规章制度的要求,廉洁自律,忠实履行职责,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在现场检查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检查准备
第六条本行总行统计相关部室(以下简称“相关部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统计现场检查进行立项。
相关部室可以对全辖范围内各机构统计现场检查进行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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