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省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江苏省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保障建设资金安全规范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照《省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03]78号)和省交通厅、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交公[2003]104号),以及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机构筹措的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补助的资金(以下简称省补资金)以及地方各级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机构筹集的农村公路建设配套资金(以下简称地方配套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市、县三级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机构。
第二章资金筹集与拨付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筹集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严禁乱集资、乱摊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总投资,多渠道、多元化筹集资金。
(三)根据工程建设需要,以最低成本筹集资金。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省补资金来源包括:(一)中央专项补助资金;(二)国债专项资金;(三)交通规费筹集;(四)省级财政专户核拨的专项资金;(五)国内金融机构贷款;(六)其他经批准用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地方配套资金来源包括:(一)地方各级财政预算资金;(二)地方其他资金。
第七条各级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机构应单独在金融机构开设建设资金专户,专门存储所筹措到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第八条用于农村公路建设的地方配套资金须按照确定的投资比例和工程进度,及时足额筹集到位。
第九条负有拨付建设资金职责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支出预算、项目工程进度以及项目配套资金的到位比例,保证及时拨付建设资金。
第十条各级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机构拨付资金应以经审核批准的支出计划为依据,并符合下列程序:1、经办人审查。
经办人对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真实性进行审查;2、有关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范本(二篇)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范本《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合理规划和落实农村公路项目,保障农村交通畅通,提升农村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依法合规、公开透明、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应当坚持中央统筹、地方负责、部门协同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质量监控,提高农村公路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章农村公路项目规划管理第六条农村公路项目规划应当遵循“按需规划、分类建设、有序推进、综合协调”的原则。
第七条农村公路项目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农村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农村交通需求、自然地理环境、生态保护等因素,并充分征求相关利益相关方意见。
第八条农村公路项目规划应当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合理区分编制村村通、镇镇通、乡乡通等农村公路规划,力争实现全面连通。
第九条农村公路项目规划应当明确项目的用途、线路、工程量等基本信息,编制规划方案,进行评估和论证。
第十条农村公路项目规划应当严格遵守土地利用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项目规划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完成环保、水保、山洪灾害防治等工作,并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项目规划经过评估和论证后,应当报请所在地农村公路管理部门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项目规划审批应当依法审批,严格按照规划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三章农村公路项目建设管理第十四条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应当编制施工方案,明确工程的实施内容和建设要求。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应当依法进行工程招标,严格按照招标程序和要求进行招标工作。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应当依法组织建设过程的监理工作,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和进度。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应当进行必要的环境保护工作,严禁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施工,确保施工的质量和安全。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交财发〔2004〕285号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交财发〔2004〕285号2004年6月11日交通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据国家关于基本建设各项财经管理制度和交通部有关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建设资金)是指用于纳入中央或地方投资计划的县际及通乡通村公路建设或改造的全部资金,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拨款、交通规费、银行贷款等各种来源的资金。
第三条建设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讲究效益原则。
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内部控制制度和重大开支由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制度,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上级主管部门等政府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建设资金的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含项目业主,以下简称建设单位)。
第二章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第六条建设资金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管理方式。
交通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各省(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设资金的使用监管工作,建设单位负责按规定使用建设资金,采取“一级管一级”的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管理方式。
第七条建设资金必须用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管理单位要做到专项管理、专项核算、专项拨付;建设单位要做到专户存储、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八条管理、使用建设资金的单位,应设置财会部门,由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管理建设资金。
第九条建设资金的一切收付,必须通过财会部门进行。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使用建设资金前,应根据本办法和国家、上级主管单位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管理单位应根据项目投资计划和年度预算,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严格按工程进度和对各类资金的到位规定及时划拨建设资金。
第十二条管理单位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划拨建设资金:(一)计划外工程;(二)超过批复工程概预算;(三)擅自改变建设标准的;(四)工程质量有重大缺陷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04.0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12月27日经第25次部务会议通过,并经财政部同意,现予公布。
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8年4月8日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
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安全至上、确保质量、生态环保、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工作,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指导、监督乡道、村道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主体责任,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负责,落实财政保障机制,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严格生态环境保护,扶持和促进农村公路绿色可持续发展。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04.01•【字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厅研究制定了《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2022年4月1日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三章设计与审批第四章施工管理第五章质量安全管理第六章工程验收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桥梁、隧道和渡口等。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和安全至上、确保质量、生态环保、因地制宜原则。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按照《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有关规定推进农村公路建设。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推进农村公路建设。
第五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省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和投资计划,指导、监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
县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县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县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准确、及时地拨付和使用公路养护资金~充分发挥养护资金的投资效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及《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思想是:认真执行国家及省市关于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按预算如期定额拨付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确保公路养护工程任务的全面完成~为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管理坚持“统一计划、统一管理~统一考核~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县、乡、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养护资金预算编制第五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预算编制分公路日常养护和大中修工程养护两类。
一、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投资预算:县农村公路管理站依据养护计划~按本地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等价格统一预算~统一编制~经交通局审批后实施。
二、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投资预算:县农村公路管理站依据项目计划~按上级有关公路大中修工程技术标准进行设计预算~经市公路局进行技术审核~由市交通局报省公路局批准~县农村公路管理站组织实施。
第六条编制公路养护工程计划~应当全面进行公路养护成本市场调查和市场预测~按照概算、预算和施工组织设计的有关数据~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寻求降低成本的途径~最终编制成最佳预算。
第七条公路日常养护和大中修工程的项目计划~是监督、检查、考核、验收养护工程的依据~应当加强预算管理~认真执行上级规定的设计标准。
第八条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计划和大中修工程计划~在每年度的十月底以前确定下年度计划~以便早部署、早准备、早实施。
第九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要严格执行上级批准的设计预算进行实施。
如需变更设计~由实施单位提出变更资料~说明变更理由和依据~同时填写变更设计报告~经原公路设计单位审核、公路主管单位批准后实施。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村公路建设在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加强管理水平,保障农村公路的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机构农村公路的管理机构主要由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局和各级农村公路建设管理部门组成。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局履行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审批、监管等职责;各级农村公路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农村公路建设工作。
三、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农村公路建设规划是农村公路建设的基础和前提,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划要求。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局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的规划编制、修订和管理工作,保证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四、农村公路建设审批农村公路建设审批是保证农村公路建设合法进行的重要环节。
各级农村公路建设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进行审批。
审批程序要简化,加快审批进度。
五、农村公路建设过程管理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保障施工安全;严格控制建设成本,保证工程质量;加强供应材料的管理,确保材料的运输和使用符合要求。
六、农村公路维护和管理农村公路的维护和管理是保障公路使用寿命和安全的关键。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局应当制定科学的维护计划和管理制度,加强巡查和维修工作。
同时,积极推广农村公路的养护机制和PPP模式。
七、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是保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重要保障措施。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局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监督检查,严格按照法规进行质量验收。
八、农村公路建设信息公开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局应当及时公开农村公路建设的相关信息,包括规划、审批、开工、竣工等信息,以便公众了解和监督。
同时,也应当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交流,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九、农村公路建设投资和资金管理农村公路建设投资和资金管理应当遵循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程序。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基金管理制度和审核机制,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村级公路维修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村级公路维修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11.30•【字号】川财建〔2016〕223号•【施行日期】2016.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村级公路维修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建〔2016〕223号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为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厅对原《村级公路维修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村级公路维修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财政厅2016年11月30日村级公路维修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加快城乡统筹发展步伐,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级公路维修改造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因全省交通建设规划没有纳入,但对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又有重大影响的、以及因自然灾害造成毁损的农村村级公路维修改造的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
根据各市(州)财力水平和农村公路里程等因素,切块分配下达到相关市(州),由市(州)统筹用于所辖范围(包含扩权县)内符合条件的农村村级公路维修改造。
第四条专项资金可用于以下方面的支出:1、村级公路维修改造过程中相关的材料、人工及其他费用支出;2、其他与村级公路维修改造有关的支出。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管理人员经费支出、日常办公设备的购置及办公用房和楼堂管所建设费用等支出。
第五条市(州)财政部门在收到下达的专项资金后,应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资金,不得挤占挪用,不得调整使用范围。
同时,应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
第六条市(州)财政局切实加强村级公路维修改造资金使用管理和督查,并认真开展绩效评价。
对没有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要求管理和使用的,责成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停止项目执行或收回财政补助资金;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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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监督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据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建设资金)是指纳入中央或地方投资计划的县际及通乡通村公路建设或公路桥梁改造建设的财政性资金及其他资金。
第三条建设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讲究效益原则。
第四条建设资金纳入专户统一管理,并建立健全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内部控制制度和重大开支由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制度,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税务和上级主管部门等政府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建设资金的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项目建设单位。
第二章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六条建设资金必须用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七条国家、省、市及县财政拨付资金,纳入专户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实行封闭式运行。
第八条农村公路建设统一由项目所在乡(镇)为业主单位,负责管理、组织实施工作,通村(组)公路建设项目必须由具备建筑资质工程的施工企业签订合同,客运网络项目必须遵守招投标制、监理管理制。
第九条管理、使用建设资金的单位,应设置财会部门,由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管理建设资金。
建设资金的一切收付,必须通过财会部门进行。
第十条县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项目投资计划,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严格按工程进度和对各类资金的到位规定及时划拨建设资金。
第十一条规范拨款审批程序,明确拨款流程。
(一)业主单位向县交通部门提出请款申请,填写《专项资金拨付审批标》;
(二)县交通业务主管部门对工程进度和请款申请进行初步核实,提出拨款意见;
(三)县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拨款意见。
第十二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划拨建设资金:
(一)计划外工程或实际项目与下达计划项目不一致;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工程项目和建设标准的或擅自变更工程设计的;
(三)工程质量有重大缺陷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四)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第十三条遇下列情况的暂停下拨建设资金:
(一)招投标不规范,施工单位存在资质挂靠等行为;
(二)监理合同不规范,监理单位及人员不到位;
(三)施工工艺不规范,被责令停工整改的;
(四)检测不规范,不能提供有效检测报告的;
(五)建设资料不齐全,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六)建设资金使用手续不齐全,资金挤占挪用,账目不清楚。
第十四条对于使用管理上有特殊要求的建设资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
(一)中央和上级拨付的专项资金只能由建设单位按规定支付农村公路建设款,并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对补助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从中提取管理费用。
(二)车购税资金按照国家有关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三)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农民的征地拆迁费。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支付建设资金时,必须符合下列程序:(一)业务部门提出拨款意见。
应根据有关文件和项目投资计划,按工程进度提出拨款意见,对结算凭证税务发票、工程价款结算单等)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实行工程监理制的项目,其工程价款结算单必须经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同意后再交给业务部门审核。
(二)财务部门审核。
财务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协议,对业务部门审核同意支付的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正确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签署同意支付意见。
(三)根据业务和财务部门的同意支付审核意见,单位领导或其授权人审核无误后签署同意支付意见。
(四)财务部门根据审批意见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六条业主单位办理工程结算支付业务,凭出具税务发票,拨付给施工单位,不得转付个人账户。
第三章建设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对建设资金全过程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制度和建设资金管理规定;
(二)工程项目是否有擅自改变建设规模和标准的问题;
(三)是否严格执行概预算管理规定,有无将建设资金用于计划外工程;
(四)筹集的资金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及时;
(五)是否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进度款,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情况,工程预备费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六)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的,工程价款结算是否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意;
(七)资金支付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八)是否存在大额现金支付工程款、白条报账现象;
(九)财会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并配备相应的财会人员,各项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凭证账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制约制度等基础性工作是否健全规范。
第十八条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相关单位要及时纠正,划
分责任,认真处理。
对截留、挤占、挪用、克扣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的或擅自变更建设规模的,将按情节给予相应处理:(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拨付建设资金;
(四)停止拨付建设资金;
(五)追回已下拨的各级补助资金;
(六)核减年度投资计划;
(十)扣减下年度投资计划。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O一四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