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主体不适格

租赁合同主体不适格

篇一:关于签合同中几种不合格的签约主体

略谈几种不合格的签约主体

在建筑单位中,常常会发生单位与某公司分公司、某公司项目部、外包队、公司门市部、没有法人资格的联营等特殊主体发生洽商签约的情况,合同提交法务部门审核时,法务部门都会要求尽量不签订这种合同,即使签订也要提供担保或者抵押。对此,有关部门经办人员常常感到疑惑,希望法律顾问说明缘由。

说明这个问题之前,首先要了解什么是民事主体。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机关、其他经济组织等。建筑法律主体,则比民事主体的标准等严格,主要指参加或管理、监督建设活动的受建设工程法律规范调整、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这就要求签约主体不但要有一般的民事行为能力,而且要有一定的资质。通常来讲,具备法人的资质是必须的。而签订其他类型的合同,除了个别情况外,也需要签约主体是法人,因为个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有限,且法院也很难执行。

除了法人之外,还有第一段所说的类似法人或者附属于法人的主体,但都一般不能独立签订合同,也不能独立承担合同义务。

例如公司的分公司,注册都是靠总公司的法人营业执照注册,有的有营业执照,有的则没有,这样一旦违约,法人又没有授权或者事后追认,提起诉讼时则不能向总公司追究责任。

再说一下和分公司名称有类似的另一种实体,公司子公司,这种合同主体与分公司不同,是独立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与其他公司不同的仅仅是经过总公司同意,使用总公司名称而已。子公司有的情况下是母公司投资,但并不意味着母公司承担子公司的连带民事责任(因此对于资信不好的子公司,也要慎重签约,不能仅看重母公司的名望)。对于子公司的签约主体,在其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后,可以放心签约。

公司项目部,一般拥有一定的财权,可直接拨付一定数额的工程款,但这也不代表其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一旦提起诉讼,公司项目部肯定是不适格的,法院也不会执行公司项目部的财产。向公司本部提起诉讼,如果公司不承认项目部签约,也存在很大诉讼风险。

外包队是建筑企业常常打交道的,但一般要求其挂靠劳务公司或者其他公司,因为外包队不具备法人资格,发生劳务纠纷时劳动部门或者法院会直接追究借用外包队公司的责任,如果外包队工头将劳务费挪作他用,工人申请劳动仲裁的对象肯定是使用外包队的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要冒着重复支付劳务费的风险。而且,外包队往往也是租赁建筑器材、设备的主体,如果没有挂靠劳务公司,其拒付租赁费或者将设备变卖,租赁企业想找都找不到。

再拿劳务公司资信情况来分析,虽然具有法人资质,但由于劳务公司

10万元就可以注册,公司实际工作地随工地而变动,注册地只是一个空壳,可能连办公室都没有。这样,如果发生违约,尤其是在外包队租赁设备、器材,需要支付租金的情况下,外包队常常是交了首期预付款后就一直拖延付款,工程完工后一走了之。在安装工程中,也发生过由于外包队人手不足,造成工期滞后,违约罚金只能由承包公司承担的情况。所以在大工程中,对于劳务公司或者挂靠劳务公司的外包队,还要求其提供担保的公司,由担保公司提供书面保证或者财物抵押。如果发生违约,可直接追究保证人的责任。

公司门市部对外签约也存在主体的问题,尤其是购销合同,签约时没有公司授权,事后没有公司追认,发生纠纷就很难办。有的办事员认为,合同上盖上某公司门市部的印章,就可以追究公司的责任。这其实也是误解,公司公章是工商、税务正式备案的,门市部印章则没有这些限制。

联营单位出现合同问题,是履约中经常发生的情况。因为联营的单位虽然可能一方或者双方全部都是法人,但联营体不一定有法人资格。这就要求法务部门在审查合同时,考察联营体的资信情况。顺便提一下,对于建筑企业的资质审查,可在建委网站或者红盾315查询,如果在这些网站上查不到,则应到工商管理部门查询工商信息。在考察其盈亏情况时,可要求对方提供负债表、损益表,也可到工商部门查其工商底档。

最后,说一下签证和结算时的主体问题,按照正规做法,工程签证的主体应该是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代表,如果是其他人签证,有可能存在

签证的文件不被甲方承认的风险。结算时的签证也存在这个问题,而且结算不仅仅是委托代理人签字,还要加盖公司公章或者结算章。

篇二:民事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

被答辩人:

法定代表人:职务:

答辩人现就原告提起货款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

一、原告将答辩人作为被告属于主体不适格。

从原告提供的证据《钢材购销合同》和《内部承包合同》看,其《钢材购销合同》没有答辩人的公司盖章,该合同也没有交答辩人审查批准同意。因此该《钢材购销合同》中所有内容对答辩人不具有约束力,原告也不能就此合同纠纷向答辩人提起主张,所以原告将答辩人作为被告显然主体不适格。

二、原告起诉答辩人“拖欠其钢材款3827413.85元”不是事实。由上可知答辩人根本与原告不发生购销关系,因此不存在拖欠货款之事实。

三、货款存在严重出入。由原告提供的《钢材购销合同》第四条约定:“乙方委托陈伟、林崇清负责收获并代表乙方签署收货单,其签字验收或收获单为甲方有效结算凭证。而从原告提供的《》看出,陈伟、林崇清二人经手签字收获的总额钢材价值只有5205610.54元,而不

是总计9179215.73元。因此存在严重出入,对其超出部分应为无效结算凭证。而原告诉称已收钢材款6840200元,因此对于陈伟等多付的1634589.46元,答辩人在与陈伟结算时将予扣除。

综上,答辩人认为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其起诉主体错误,因此请依法予驳回起诉!其诉讼请求无理也不合法依法也应予驳回。特此答辩。此致

XX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XX年月日

篇三:不适格主体提起诉讼能否导致时效中断

不适格主体提起诉讼能否导致时效中断

案例:某建筑公司(简称甲)的某项目经理向某某(简称丙)于1999年7月与某公司水泥厂(简称乙)签定了水泥买卖合同。合同的需方注明为某建筑公司、向某某,供方为某公司水泥厂。合同履行后,丙于2000年5月起诉乙,诉称乙的水泥为不合格产品,造成其工程不合格而返工,故请求法院判令乙赔偿损失20余万元。乙答辩,丙的诉讼主体不适格,赔偿损失无依据。一审法院支持了丙的诉请,判令乙赔偿丙的经济损失10余万元。乙上诉。二审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重审法庭采纳了乙原告主体不适格的抗辩理由,于20XX年6月裁定驳回丙的起诉。20XX年10月甲起诉水泥厂。乙以甲已过诉讼时效抗辩。

对甲的诉讼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期间,有两种绝然不同的观点。第一种

观点认为没过诉讼时效。理由为:1、丙已于2000年5月15日起诉,因诉讼主体不适格,才被法院驳回,丙是甲的项目承包人,所以甲的诉讼未超过时效;2、丙起诉乙和甲起诉乙,这两个诉讼是基于同一个法律事实、同一个权利争纷,事实上是同一个诉讼,丙的起诉应当视为甲起诉的中断情节;3、甲和丙尽管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但在本案中他们有着密切联系,丙在所承包的项目中的行为都是代表甲,所以丙就承包项目,在诉讼时效期间起诉,便应当视为甲在诉讼时效期间行使了诉权;4、如果该纠纷首先因主体不适格,驳回丙起诉,更换主体后,又因甲已过时效而丧失胜诉权,那么不符合公平原则,等于无端的剥

夺了适格主体甲的司法最终救济权;5、法院以主体不适格驳回丙的起诉,并不是无可争议的裁定,如果法院这一裁定是正确的,当事人对法律的误读,应该能成为没过时效的理由;如果因法院的错误而造成当事人的损失,同样有背公平原则;6、分析我国《民法通则》第三人140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可以得知,立法并未限定提起诉讼的主体,即只要有人提起诉讼,即可中断。

第二种观点认为甲的诉讼已过诉讼时效,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本人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第137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丙与甲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民事主体,一个是

合同主体不适格,合同法

合同主体不适格,合同法 篇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主体不适格将导致合同无效文档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主体不适格将导致合同无效 合同当事人主体合格,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合格的主体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此,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首先看合同签订主体是否合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包括发包人和承包人(包括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发包人是建设工程项目的产权人或是经营人,及负责工程投资、经营与管理的当事人及合法继承人。承包人是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发承包双方或一方不具有建设工程相关法律要求的主体条件,将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1、不适格的发包人主体 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一般为法人或其他组织,但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排斥自然人的发包人地位。实践中常见的不适格的发包人主体包括: ⑴法人组织的分公司通常不是独立的法人单位,不具有签订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须以法人的名义签订施工合同。 ⑵法人的职能部门,如某某公司工程部、项目部、基建

办公室、指挥部等等,同样也须以法人的名义签订施工合同。 ⑶法人委托的项目管理公司、咨询公司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体。法人与其属于委托与被委托的代理关系,在委托权限内须以被委托的名义签订施工合同。 ⑷发包人未按法律规定获得项目施工所需的批准手续时,也不是适格的合同主体。发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必须获得对被开发地块的立项批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文件,否则其不具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⑸多个自然人或法人通过组建项目公司形式开发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应为项目公司,其中一个独立的自然人或法人属于不适格的发包人。 2、不适格的承包人主体 我国《建筑法》及相关的建筑法规对承包人的主体资格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除须满足分公司及职能部门不能作为合同主体外,排除自然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参与工程承包,要求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主体一方必须是具有法人性质的建筑企业。另外对承包人提出资质要求和市场准入条件。鉴于建设工程合同标的特殊性,《建筑法》明确规定承包人只能在其相应的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接建设业务。相应的资质等级是作为建设工程承包人必须具备的行为能力,承包人不具备这一行为能力,都将导致建设工程合同的无效。

变更租赁合同的三方协议

房产租赁合同主体变更确认书 甲方: 注册地址: 注册号: 联系电话: 乙方: 地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丙方: 地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现就房屋房产租赁合同主体变更,乙方承诺维护甲方和丙方及街的利益和声誉并正常营业,对丙方提供的优惠等事宜,以及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确认如下: 一、甲乙丙三方确认: 1、甲方与乙方于2009年12月16日就丰街第区层号房屋(以下简称 该房屋)租赁事宜签订编号为的《房产租赁合同》以及相关该房屋租赁的其他法律文件(以下统称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出租方为甲方,承租方为乙方。

2、前述租赁合同签订之后,甲方与丙方就该房产签订了编号为的《深圳 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2009年12月26日)及相关该房屋买卖的其他法律文件(以下统称房地产买卖合同)购买该房屋。 3、甲乙丙三方对前述租赁合同及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合法性及效力均予确认,不持 任何异议。 二、甲乙丙三方一致确认及同意: 1、前述租赁合同的出租人自2009年12月26日起由甲方变更为丙方,在前述租 赁合同中以及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原甲方(出租方)相关的全部权利义务和责任,均转归丙方享有、行使和承担。相应地,甲方不再享有、行使和承担前述任何权利义务和责任;合同的效力、补充、变更、终止和履行也均与甲方无关。 2、乙方须作为承租人对丙方(出租人)继续履行前述租赁合同;并对丙方享有、 行使和承担在前述租赁合同中,以及在合同履行中所生的其相关全部权利义务和责任和所作承诺。 3、乙方应支付丙方的租金须以转账方式支付到丙方指定的如下银行账号,款到账 才视为丙方完成付款: 3.1、银行账号: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3.2、丙方如变更付款帐号,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三、乙方承诺并保证: 1、在租赁期间,不以任何形式、方式组织、参与、开展任何有损甲方或街商 誉、声誉、名誉等活动,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制作、黏贴或散发标语或传单、聚众、游行、打条幅、集会、上访、擅自停止营业等妨碍街的经营秩序、妨碍其它商户的经营、贬损或诋毁街商誉、影响社会稳定的任何行为及活动。 2、在租赁期间,严格履行双方租赁合同、商户手册及商户协议、业主规约和物业 管理规则所规定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每天7:00~23:00期间确保租赁房屋的店铺招牌以及橱窗的灯光保持开启状态等等。 3、在租赁期间,确保在街日常经营时段保持乙方商铺正常开门营

房屋租赁协议变更通用版

协议编号:YTO-FS-PD402 房屋租赁协议变更通用版 In Order T o Protect Their Own Legal Rights,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Negotiate And Reach An Agreement, And Sign Into Documents, So As To Solve Disputes And Achieve The Effect Of Common Interest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房屋租赁协议变更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协议文件可用于合作多方为了保障各自的合法权利,经共同商议并达成协议,签署成为文件资料,实现纠纷解决和达到共同利益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变更协议 甲方:(原出租方) 乙方:(原承租方) 丙方:(现承租方) 甲乙双方于xx年xx月xx日就位于的房屋(以下称目标房屋)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将租赁合同中的乙方变更为丙方,特达成如下变更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1.租赁合同中的乙方变更为丙方,丙方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中乙方作为承租人的全部权利义务,但乙方已经依约履行完毕的部分和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甲方保证继续享有作为出租方的权利和承担出租方的义务; 3.丙方应当负责自xx年xx月xx日后产生的租金及相关费用,此前的任何费用与丙方无关,由甲乙双方自行解决; 4.丙方在租赁期内的经营管理不受甲方干涉,丙方有权

合同外第三人主张他人合同无效的,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合同外第三人主张他人合同无效的,是否具有原 告主体资格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体资格? 105人阅读日期:2011-09-06 09:35:25作者/来源:浙江法院网 【裁判要旨】 合同外第三人以他人的合同系恶意申通、损害其利益为由请求法院确认该合同无效的,该第三人起诉时已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与该合同有一定利害关系的,应当认定其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案例索引】 一审:浙7工省宁波海事法院(2010)甬海法舟商初字第126号(2010年7 月7日)。 二审:浙7工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浙海终字第145号(2010年9月19日)。 【案情】 原告:陈文炳。 被告:胡科启、陈立波。 2010年6月21日,陈文炳向宁波海事法院起诉称:“海丰101号”船原系胡科启、陈立波合伙经营,胡科启、陈立波各持50%殳份。2009年8月11日,胡科启以经营船舶及做生意为名,向陈文炳借款110万元后,不知去向。2009 年9月10日,舟山市普陀区公安分局以胡科启集资诈骗案立案侦查。同年10 月27日,舟山普陀农村合作银行勾山支行起诉胡科启、陈立波要求归还抵押贷款120万元,该案件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海丰101号”船被诉讼保全。因得知陈文炳等人欲起诉胡科启名下债务,胡科启将在“海丰101号”船上50%殳份转让给陈立波。对于股份款的支付,陈立波声称退股款合计150万元,其中120万元股份款归还贷款给信用社,余30万元现金交付给胡科启,并在法院办妥付款及解除保全等手续后于2009年12月9日将50%殳份过户登记。陈文炳认为勾山支行的120万元贷款系胡科启、陈立波合伙之债不应由胡科启一人归还,陈立波、胡科启的并股行为系恶意申通转移财产行为,损害了陈文炳的利益,故诉至 一审法院,请求依法确认陈立波、胡科启订立的“海丰101号”船舶内部股份转 让协议无效。陈文炳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法院提供了《抵押借款合同》、《船舶内部股份转让协议书》、《渔船船舶注销、中止登记申请表》、《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等证据。 【审判】

最新租赁合同主体变更协议

编号:_____________《房屋租赁合同》主体变更协议 甲方: 乙方: 丙方: 鉴于: 1、甲乙双方于______________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以下简称“租赁合同”)。 2、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同意将《租赁合同》对中的承租方,由乙方变更为丙方。 为了明确甲乙丙三方的权利义务,经友好协商,三方就《租赁合同》主体变更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自______________起,《租赁合同》的承租方由乙方变更为丙方,即变更为“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从变更之日起,《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全部权利义务,均概括性转移至丙方(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的缴纳等) 二、三方一致同意:______________前,《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权利义务,由乙方享有和承担;______________起,《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权利义务,由丙方享有和承担。 三、乙方和丙方之间的债务或纠纷与甲方无关,乙方和丙方不得以债务或纠纷未解决,而拒绝履行《租赁合同》。 四、丙方承诺:自承租人变更之日起(即______________起),丙方严格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并遵守甲方各项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管理制度、物业管理制度等)。 六、未尽事宜,三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本协议任意一方均有权向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协议内容与《租赁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协议内容为准,《租赁合同》其余内容不变。 八、本协议一式_______份,甲方执_______份,乙方及丙方各执_______份,自三方签字盖章 第 1 页共 2 页

合同的主体

合同的主体,即合同的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成为合同的主体,只有符合法定主体资格,即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可以成为合同的当事人。 (一)法人 1.法人的概念和分类 所谓法人,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从整体上讲,法人分为两类:一类是营业性的法人,即企业法人,属于经济组织;一类是非营业性的法人,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企业法人,主要从事各种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以及外商独资企业法人,以及它们之间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联营企业和其他各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公司。非营业性的法人,不是经济组织,主要担负社会管理等公共职责。机关法人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党的组织也属于国家机关行列。事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包括民主党派组织、总工会、妇联、共青团、科研单位、学校、医院等。 2.法人的条件 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法人必须具备下列一般条件: (1)必须依法成立,即法人的设置、变更或者撤销都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经过有关国家机关审查、批准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企业法人须经主管部门批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机关和事业、社会团体法人经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关批准成立,即取得法人资格,一般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这是法人作为社会组织能够独立参加经济活动的物质基础和条件。 (3)必须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的名称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同时,法人要有进行活动的领导机构和具体办事机构,以及对相对稳定的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场所。 (4)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以其本身作为统一组织的名义作为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而不是以其领导机构、负责人或者以其代理人、其他人的名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同时,当发生合同纠纷时,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在职责或者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的各种民事活动承担法律上的责任。法人应当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除了上述基本条件外,在实践中,不同种类的法人还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具体条件。需要指出的是,法人内部的组织机构不是法人,不能独立地成为合同的主体,但可以经法人授权代理法人签订合同、履行合同。

有关担保合同纠纷的案例

有关担保合同纠纷的案例 保证合同纠纷 原告与被告D厂于x 年2 月28 日签订转贷协议,约定,贷款金额总计503 万美元,其中包括买方237万美元、101万美元两笔,期限分别为81个月、78个月,利率为5.17 % ;现汇贷款165万美元,期限六年,利率为五年以上半年浮动利率;同时,贷款人收取手续费年率0.05 %。同日,为上述协议的履行,原告与被告D厂签订抵押合同,D厂以其所有的生产设备及办公楼抵押给原告,并无抵押清单,亦未办理登记。x年6月14日被告J公司为上述贷款出具不可撤销担保书,为495万美元及利息所需外汇额度提供担保。x年11月Y公司前身单位为上述贷款出具书,担保上述贷款的偿还。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放款。贷款后。D厂未全部履行还款责任,二保证人亦未履行保证责任。 本所律师担任Y公司诉讼代理人,以下为律师代理词摘要: 代理词: 首先、从本案证据情况来看,我方与本案没有直接关系,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 在庭审中,原告所举出所有证据,从内容上都与我方当事人没有直接的联系。我方当事人的全称是XX公司,它是于x年服从天津市政府的行政命令,依据国家法律设立的独立的企业法人。而本案中,原告方认为与我方当事人有关系的XX局,则是具有国家机关性质的公法人。我方当事人与其虽有着历史上的前后相继关系,但是因为法

律性质的根本不同,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权利义务方面的承继关系。因此在x年才成立的我方当事人是不应对XX局在1993 年的行政行为承担任何民事责任的。 其次、从天津市XX局的角度来看,XX局对本案中所涉的债务依照法律规定也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一)XX局于x年11月所出具的《XX局铝包钢丝绞线项目偿还贷款保证书》不应对x 年2 月28 日原告与本案第一被告D厂所签的《转贷协议》项下的债务产生法律后果。 本案原告依据其于x年2月28日与本案第一被告D厂所签的《转贷协议》为事实基础提起对本案三个被告的诉讼,但是.在原告向法庭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却实际发生于1993 年11月,这期间存在着将近 4 个月的时差。最基本的法律常识、作为任何一项贷款的保证人所出具的还贷款的保证书都应在贷款协议签订之时或签订之后才应存在的法律文件而绝不会早在贷款协议签订前4个月就积极地为一个尚不存在的债务提供担保。 (二)即使提供了保证,也并不导致XX局应对x年2 月28日原告与本案第一被告D厂又签订的《转贷协议》项下的债务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后果。 根据《担保法》实施前关于担保问题普遍使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x]8号)》第12 条规定,"债权人与被保证人未经保证人同意,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如保证合同中约定有保证责任期限,保证人仍在原保

房屋租赁合同主体变更协议

房屋租赁合同主体变更协议 甲方(出租方): 地址: 乙方(原承租方): 身份证号: 丙方(新承租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就乙方承租甲方位于厦门市的店面签订了编号为的《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现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就该租赁合同的变更事宜做如下补充: 一、从年月日起租赁合同承租方由乙方变更为丙方,丙方用于经营。 二、乙方同意其根据租赁合同交纳的合同保证金直接转为丙方应支付的合同保证金,在租赁合同期满后由丙方凭合同保证金票据原件到甲方处办理退还手续,该合同保证金退款账号由变更为。 三、经丙方确任其正式有效通讯地址为: 如上述有效通讯地址有变更,丙方应于地址变更后及时向甲方确认变更,并将变更后的有效地址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当甲方就本合同履行产生的任何事项向丙方以挂号邮递形式送达通知时,以上述地址为唯一有效地址,甲方邮递信

件自邮件投寄该地址之日起第三日视为通知已正式送达且丙方知道通知内容。依据送达文件,甲方可参照租赁合同相应条款采取必要措施。 四、本协议生效前乙方应按期支付租金、管理费及其他费用,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由丙方承担租赁合同约定的所有权利义务。该债权债务转移行为是建立在乙丙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由此产生的其他问题均与甲方无关。以上债权债务自本协议生效后,自动由乙方转入丙方名下。 五、租赁场所内物品交接处理及所需费用均由乙丙承担。因交接所产生的纠纷由乙丙双方自行处理,与甲方无关。 六、本协议签订后十日内,乙方应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该店面上乙方申请登记的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证照、许可证的注销手续,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丙方需自行取得所有与其经营有关的国家和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许可和相关证照,并对其租赁场所内经营活动的合法性负责,所需费用由丙方承担。 七、除本协议约定情形外,租赁合同其他内容不变,丙方保证严格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履行。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日期: 乙方: 日期: 丙方: 日期 签约地点:厦门市区

合同主体资格的风险防范

合同主体资格的风险防范 《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同时《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当合同订立不当时,当事人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而然合同订立又会有那些风险呢?订立时应当遵循基本原则、订立的主体、订立合同的形式、订立的方式、合同的条款、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无效可撤销等等。订立合同时存在如此多的风险,本文就订立合同的主体上存在的风险加以探讨。 任何合同的订立都离不开订立合同的主体,也就是订立合同主体存在是前提条件,当这个前提条件不适格时,合同就会存在风险,想要通过合同关系得到相应利益的愿望就会落空。这样的不适格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二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的履行合同的能力。从《合同法》第二条可知,订立合同的主体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一,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是否具备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何谓主体资格?《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而企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与其经过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相应法律规定法律文件(如营业执照、社团登记证等)确定的活动范围相一致,始于企业成立,终于企业消灭。在确定主体资格时就存在风险,例如,企业是独立的法人,还是法人的一个职能部门,又或是法人的下设的分支机构等?首先可以审查它的营业执照,若营业执照上明确标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那么它就是独立的法人企业;若只有“营业执照”的字样,那它可能只是法人的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经济和法律责任;若没有营业执照,它可能只是法人的某个部门。对于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主体资格审查,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其有无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等相关方面。第二,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是否具备相应的履行合同的能力。企业的履行能力主要从其资信能力上体现,而企业的资信能力主要由一下几个方面体现:1、企业注册资本的多少;2、企业银行信誉的状况;3、企业资金周转及负债的情况;4、企业的经营效益;5、企业职工的待遇;6、企业的生产规模等。进行考察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把握实际状况不可谓表面现象所迷惑。不然可能当事人根本没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只是假借订立合同意图谋求非法利益,非但没有获利,反而损失惨重。第三,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在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的行为有效,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范围而实施的合同行为为效力待定行为。第四,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包括合同的订立);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包括合同的订立)。 合同主体与签约主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合同主体是实际承担合同权利义务的民事主体,而签约主体是实际签署合同的人,可能是代理人或者代表人。 企业法人作为法律拟制的人,其意思表示必须通过法人机关的特定自然人来行使,法人机关中的特定自然人基于职务对外所为的民事行为,应为代表行为,适用代表责任。我国法律规定了法定代表人制度,除此之外企业其他人员对外签订

合同签订主体变更补充协议

合同签订主体变更补充协议 1330 《合同》主体变更协议 协议编号: 甲方: 乙方: 丙方: 鉴于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了《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原合同编号:),为积极、有效地履行原合同,经友好协商,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并达成协议如下: 1. 乙方希望将原合同转让予丙方;三方同意,乙方将原合同项下之所有权利及义 务转让给丙方。

2. 丙方愿意接受乙方对原合同的转让,承担原合同项下未履行之义务,行使相关 权利; 3. 4. 甲方同意乙方在本协议约定条件下将原合同转让给丙方。如果适用,自本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可由丙方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与甲方单 独签署原合同项下的条款及相关附件,并据以执行。 5. 6. 在本协议签署前所产生的一切权利及义务,乙方仍负有连带责任。本协议与原合同一起解释及适用。除本协议上述约定外,不构成对原合同的取 代,原合同在其未被修改的范围内仍对本协议实际合同履行方具有完全的效

力。 7.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丙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丙方: 代表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本协议包含下列附件:甲乙双方已签署的原合同; 合同主体变更补充协议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丁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现甲、乙、丙、丁四方经过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原协议的主体变更事宜作相应调整,特签订补充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丙、丁四方同意,自年月日起,原协议中乙方的权利 与义务全部转由丙、丁两方享有和承担,即原协议的承租方由乙方变更为丙方和丁方。乙方不再享有原协议中约定的各项权利,亦不承担原协议中约定的各项义务。 第二条原协议第四条第一款中约定的100000元(大写:拾万元)履约保证金由丙、 丁两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7_日内交由乙方,甲方无需退还履约保证金给乙方,丙、丁两方也无需另行支付履约保证金给甲方。原协议期满后,甲

合同纠纷答辩状-被告不适格答辩状

合同纠纷答辩状-被告不适格答辩状 答辩状范文:原告民事答辩状 法律文书是司法行政机关及当事人、律师等在解决诉讼和非讼案件时使用的文书,也包括司法机关的非规范性文件。书村网的小编为大家总结了答辩状范文:原告民事答辩状,希望大家好好利用。 答辩状 答辩人: 青岛信风船务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健,经理 住址:略 被答辩人:山东青和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萍,董事长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因被答辩人不服青岛海事法院青海法海商初字第53号判决一案所提上诉。答辩人依照事实和法律,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的理由和根据: 1. 答辩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正确,没有歪曲、曲解法律,北大辨认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案的焦点在于公司法人人格的混同。但是无论在一审还是二审上诉人(被告山东青和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上诉状中,上诉人均为提出像样的证据来证明自己公司人格的独立性,也为对答辩(原告)关于被上诉人人个混同证据提出能加以否认的证据。相反,在一审庭审中,上诉人对混同经营、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描述为“节约成本”。因此,实际上上诉人也无法否认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2. 上诉人认为“上诉人是由诸葛青盛、何萍等5人投资设立的公司,具备

独立的股东、合法的资本、健全的帐务等具备法人的必须条件,是一个完全独立的法人”。对于这一点,答辩人以及一审法院并没有否认。因为公司人格否认是以公司人格合法、有效的存在为前提条件。从逻辑上讲,若公司的独立人格根本不是合法的存在,也就无所谓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更谈不上以此为据否定法人的独立人格。 本案中,上诉人一方面做着股东滥用对公司的控制权,操纵公司实施有损公司自身利益,是公司形骸化的自损行为(这一点答辩人在一审时,律师的代理词中已说得很明确了),另一方面,上诉人又利用公司人格的独立原则,抗辨债权人的债权,妄想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是行不通的。上诉人对公司的自损行为违背了权利不得滥用的原则和诚信原则,因此理应对公司人格否认。 3. 答辩人在二审中再次提出四份证据(见证据1、2、3、4)。这几份证据还是要说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山东美食食

租赁合同主体变更协议

甲方: 乙方: 丙方: 鉴于: 1、甲乙双方于______________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以下简称“租赁合同”)。 2、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同意将《租赁合同》对中的承租方,由乙方变更为丙方。 为了明确甲乙丙三方的权利义务,经友好协商,三方就《租赁合同》主体变更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自______________起,《租赁合同》的承租方由乙方变更为丙方,即变更为“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从变更之日起,《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全部权利义务,均概括性转移至丙方(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的缴纳等) 二、三方一致同意:______________前,《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权利义务,由乙方享有和承担;______________起,《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权利义务,由丙方享有和承担。 三、乙方和丙方之间的债务或纠纷与甲方无关,乙方和丙方不得以债务或纠纷未解决,而拒绝履行《租赁合同》。 四、丙方承诺:自承租人变更之日起(即______________起),丙方严格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并遵守甲方各项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管理制度、物业管理制度等)。 六、未尽事宜,三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本协议任意一方均有权向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协议内容与《租赁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协议内容为准,《租赁合同》其余内容不变。 八、本协议一式_______份,甲方执_______份,乙方及丙方各执_______份,自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均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代理人: 通讯地址: 电话:

乙方:丙方: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租赁合同变更协议

租赁合同变更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店铺转让达成下列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店铺(面积为__平方米)转让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该店铺的所有权证号码为__________,产权人为丙。丙与甲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到__________,月租为__________人民币。店铺交给乙方后,乙同意代替甲向丙履行该租赁合同,每月交纳租金及该合同约定由甲交纳的水电费等各项费用,该合同期满后由乙领回甲交纳的押金,该押金归乙方所有。 第三条店铺现有装修,装饰,设备(包括)全部无偿归乙方使用,租赁期满后不动产归丙所有,动产无偿归乙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租赁合同执行)。 第四条乙方在__________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顶手费(转让费)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整(小写:__________元),上述费用已包括甲方交给丙方再转付乙方的押金,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第五条该店铺的营业执照已由甲方办理,经营范围为餐饮,租期内甲方继续以甲方名义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但相关费用及由乙方经营引起的债权债务全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乙方接手经营前该店铺及营业执照上所载企业金城饭店的所欠一切债务由甲方负责偿还,与乙方无关。 第六条乙方逾期交付转让金,除甲方交铺日期相应顺延外,乙方每日向甲方支付转让费的__________的违约金,逾期xx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

租赁合同变更申请书

租赁合同变更申请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 原承租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 现承租方) 丙方:_______________ 原出租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店铺转让达成下列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于—年__月_________ 日前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 铺(面积为—平方米)转让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该店铺的所有权证号码为____________ 产权人为丙。丙与甲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到____________ ,月租为 _________ 民币。店铺交给乙方后,乙同意代替甲向丙履行该租赁合同,每月交纳租金及该合同约定 由甲交纳的水电费等各项费用,该合同期满后由乙领回甲交纳的押金,该押金归乙方所有。 第三条店铺现有装修,装饰,设备(包括)全部无偿归乙方使用,租赁期满后不动产归丙所有,动产无偿 归乙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租赁合同执行)。 第四条乙方在___________ 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顶手费(转让费)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 整(小写: _________ 元),上述费用已包括甲方交给丙方再转付乙方的押金,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及其他相关费 用。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第五条该店铺的营业执照已由甲方办理,经营范围为餐饮,租期内甲方继续以甲方名义办理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但相关费用及由乙方经营引起的债权债务全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乙方接手经 营前该店铺及营业执照上所载企业金城饭店的所欠一切债务由甲方负责偿还,与乙方无关。 第六条乙方逾期交付转让金,除甲方交铺日期相应顺延外,乙方每日向甲方支付转让费的__________ 的违约金,逾期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按转让费的_______________ 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应保证丙同 意甲转让店铺,如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丙或甲自己中途收回店铺,按甲不按时交付店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遇国家征用拆迁店铺,有关补偿归乙方。 第八条如果合同签订前政府已下令拆迁店铺,甲方退偿全部转让费,赔还装修损失_________ ,并支 付转让费的 __________ 违约金。如果合同签订之后政府明令拆迁店铺,或者市政建设(如修,扩路,建天桥, 立交桥,修地铁等)导致乙方难以经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退还剩余租期的转让费,押金仍归乙方(前述顺延除外)。或甲方在每年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时仍未办妥年审手续,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退回全部 转让费,赔偿装修,添置设备损失_____________ ,并支付转让费的___________ 的违约金。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二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房屋租赁主体变更补充协议

房屋租赁主体变更补充协议 一、鉴于: 1、 甲方和乙方为 _______ 年—月—日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 (下称“既有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该合同附于本补充协议后。 2、 甲方在既有合同的租赁期内已将租赁房屋所有权转让给丙方, 且未事先通知乙方。 3、 现丙方在受让该租赁房屋的所有权后,各方同意由丙方取代 甲方成为既有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继续履行既有合同。 故各方签署该份补充协议,以变更既有合同的当事人。 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丙方将取代甲方成为既有合同的一方 主体。因此各方同意,丙方将获得既有合同项下原由甲方享有的各项 权利和利益并承担原由甲方承担的各种义务和责任。 2、乙方将在本补充协议生效后,免除甲方基于既有合同享有的 各项权利和利益以及既有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乙方对甲方上 述义务的免除并不影本补充协议签署与 ______ 年__ 本补充协议的各方主体为: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权利义务关系

响乙方针对甲方在本补充协议生效前违反既有合同而提出索赔的权利。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甲方在房屋租赁期 间将租赁房屋出售的,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而甲方在出售房屋时并未事先告知乙方,损害了乙方的权利,故甲、乙、丙三方现就既有合同项下约定的房屋租金做如下调整: 将原有房屋月租金(含税)人民币____________ 整(¥),每月下调人民币________ ,调整为月租金(含税)人民币______________ 元整(¥)。 4、其他各项内容均参照既有合同执行。 三、协议生效日期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四、其他 1?本协议一式三份,由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协议附件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份,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房屋租赁合同变更合同协议书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__ 房屋租赁合同变更协议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 年____ 月_____ 日甲方(出租方): 乙方(原承租方):

丙方(新承租方): 上述三方就租赁合同变更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租赁合同情况 1、甲乙双方于________ 年______ 月_______ 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下称原租赁 合同),租期自________ 年______ 月_______ 日起至________ 年 ______ 月_______ 日止。 2、原租赁合同费用支付情况: (1)押金:人民币 ______ 元,已经由乙方向甲方支付; (2)租金:乙方最近已经支付的一笔租金计人民币 ___________ 元,对应租期为 自_______ 年______ 月_______ 日起至________ 年______ 月_______ 日止。 二、原租赁合同变更安排 1、三方同意,自________ 年_______ 月______ 日(含当日,下称变更日)起,原租 赁合同中的承租方由乙方变更为丙方,乙方从变更日起即退出原租赁合同关系。 2、丙方应继续按原租赁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 本协议签订后丙方最近应支付的一笔租金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 元,对应租期为 自_______ 年______ 月_______ 日起至________ 年______ 月_______ 日止。 3、乙方原已经支付的押金自动转为丙方缴纳的押金,丙方无需重新缴纳押金,甲方亦无需向乙方退回押金。 租赁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甲方与丙方按照原租赁合同的约定处理押金退还事宜,与乙方无关。 4、原租赁合同中约定由承租方承担的其它义务,变更日之前的由乙方承担,变

未毕业大学生具备劳动合同主体资格案例

未毕业大学生具备劳动合同主体资格案例 时间:2010-05-13 18:21来源:大河报法治快报作者:秩名点击: 767次 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就业后的身份是在校学生还是劳动者?他们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案例一: 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就业后的身份是在校学生还是劳动者?他们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由于《劳动法》中并没有相关的规定,一旦双方发生工伤纠纷,大学生的权益如何保护成了引人关注的问题。去年,江苏省一家法院判决一名未毕业的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这名大学生凭此判决获得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终于在近日拿到了10万余元工伤赔偿金。 签合同就业下班受伤引发争议 刘惠敏(化名)是江苏省徐州市一所职业技术学院计算机系即将毕业的大学生,2006年2月寒假的一天,她得知海门市一家机电设备公司招聘办公室文员,于是携带学校颁发的《2006届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前去应聘。机电设备公司对她非常满意,双方很快签订了《劳动合同协议书》,双方约定:合同自2006年2月27日至2006年5月27日止;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月薪500元;试用期满后,公司根据刘惠敏的技术水平、劳动态度、工作效益评定级别或职务后确定月薪。 2006年4月21日下午,刘惠敏下班后留下来打印一份材料,之后骑摩托车回家,途中被一小汽车撞倒,肇事司机急忙将她送到医院。经检查,刘惠敏的小腿骨折。2006年6月底,刘惠敏一瘸一拐地回校参加论文答辩,顺利通过评审,拿到了毕业证书。 刘惠敏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她是在单位工作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于是要求机电设备公司给予工伤待遇。 公司却认为,刘惠敏出车祸时还是在校大学生,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既然合同无效,公司就无法帮她办理工伤保险,刘惠敏也就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刘惠敏不服,于2006年11月8日向海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认定。与此同时,机电设备公司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原劳动部于1995年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简称《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刘惠敏应聘于机电设备公司,虽然不属于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但是她在签订合同时的身份仍是在校大学生,不符合就业条件,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与机电设备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书》自始无效。 2007年4月20日,仲裁委认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书》无效,裁定驳回了刘惠敏的请求。 两法院判决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刘惠敏不服,很快向海门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2007年6月19日,海门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刘惠敏称,双方签订合同时,她已满21周岁,具有就业的权利和签订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学校已经向她发放了双向选择推荐表,她具有到社会上就业的资格;推荐表中已载明了大学尚未毕业的事实,公司录用时进行了审查,自己不存在隐瞒和欺诈。所以,她具有劳动主体资格,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合法有效。 公司坚称,刘惠敏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惠敏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已经年满16周岁,并取得学校颁发的《2006届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已具备面向社会求职和就业的条件。公司与刘惠敏签订合同时,对她的基本情况进行了审查和考核,在此基础之上,双方就应聘、录用达成一致意见而签订的劳动合同应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并没有将在校大学生排除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之外,我国《劳动合同法》对在

租赁合同变更协议书模板

编号:_____________ 租赁合同变更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原承租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现承租方) 丙方:________________(原出租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店铺转让达成下列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店铺(面积为__平方米)转让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该店铺的所有权证号码为__________,产权人为丙。丙与甲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到__________,月租为__________人民币。店铺交给乙方后,乙同意代替甲向丙履行该租赁合同,每月交纳租金及该合同约定由甲交纳的水电费等各项费用,该合同期满后由乙领回甲交纳的押金,该押金归乙方所有。 第三条店铺现有装修,装饰,设备(包括)全部无偿归乙方使用,租赁期满后不动产归丙所有,动产无偿归乙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租赁合同执行)。 第四条乙方在__________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顶手费(转让费)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整(小写:__________元),上述费用已包括甲方交给丙方再转付乙方的押金,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第五条该店铺的营业执照已由甲方办理,经营范围为餐饮,租期内甲方继续以甲方名义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但相关费用及由乙方经营引起的债权债务全部由乙方负责,与

甲方无关。乙方接手经营前该店铺及营业执照上所载企业金城饭店的所欠一切债务由甲方负责偿还,与乙方无关。 第六条乙方逾期交付转让金,除甲方交铺日期相应顺延外,乙方每日向甲方支付转让费的 __________的违约金,逾期______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按转让费的___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应保证丙同意甲转让店铺,如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丙或甲自己中途收回店铺,按甲不按时交付店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遇国家征用拆迁店铺,有关补偿归乙方。 第八条如果合同签订前政府已下令拆迁店铺,甲方退偿全部转让费,赔还装修损失__________元,并支付转让费的__________的违约金。如果合同签订之后政府明令拆迁店铺,或者市政建设(如修,扩路,建天桥,立交桥,修地铁等)导致乙方难以经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退还剩余租期的转让费,押金仍归乙方(前述顺延除外)。或甲方在每年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时仍未办妥年审手续,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退回全部转让费,赔偿装修,添置设备损失 __________元,并支付转让费的__________的违约金。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二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日期:

关于签合同中几种不合格的签约主体

略谈几种不合格的签约主体 在建筑单位中,常常会发生单位与某公司分公司、某公司项目部、外包队、公司门市部、没有法人资格的联营等特殊主体发生洽商签约的情况,合同提交法务部门审核时,法务部门都会要求尽量不签订这种合同,即使签订也要提供担保或者抵押。对此,有关部门经办人员常常感到疑惑,希望法律顾问说明缘由。 说明这个问题之前,首先要了解什么是民事主体。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机关、其他经济组织等。建筑法律主体,则比民事主体的标准等严格,主要指参加或管理、监督建设活动的受建设工程法律规范调整、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这就要求签约主体不但要有一般的民事行为能力,而且要有一定的资质。通常来讲,具备法人的资质是必须的。而签订其他类型的合同,除了个别情况外,也需要签约主体是法人,因为个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有限,且法院也很难执行。 除了法人之外,还有第一段所说的类似法人或者附属于法人的主体,但都一般不能独立签订合同,也不能独立承担合同义务。 例如公司的分公司,注册都是靠总公司的法人营业执照注册,有的有营业执照,有的则没有,这样一旦违约,法人又没有授权或者事后追认,提起诉讼时则不能向总公司追究责任。 再说一下和分公司名称有类似的另一种实体,公司子公司,这种合同主体与分公司不同,是独立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与其他公司不同的仅仅是经过总公司同意,使用总公司名称而已。子公司有的情况下是母公司投资,但并不意味着母公司承担子公司的连带民事责任(因此对于资信不好的子公司,也要慎重签约,不能仅看重母公司的名望)。对于子公司的签约主体,在其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后,可以放心签约。 公司项目部,一般拥有一定的财权,可直接拨付一定数额的工程款,但这也不代表其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一旦提起诉讼,公司项目部肯定是不适格的,法院也不会执行公司项目部的财产。向公司本部提起诉讼,如果公司不承认项目部签约,也存在很大诉讼风险。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