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主体不适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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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房屋租赁合同无效5篇

什么是房屋租赁合同无效5篇

什么是房屋租赁合同无效5篇篇1一、引言本协议旨在明确何为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以保障租赁双方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就房屋租赁合同无效问题达成以下协议。

1. 违反法律法规:房屋租赁合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土地使用权出让、城市规划、房屋建设、房屋租赁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2. 损害公共利益:房屋租赁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存在违法建筑、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行为。

3. 无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且未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4. 虚假意思表示:房屋租赁合同系虚假意思表示,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

5. 违反公序良俗:房屋租赁合同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道德风尚的,如涉及赌博、色情等违法活动。

6. 未经批准:房屋租赁未按规定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或者未取得房屋租赁许可证的。

三、无效租赁合同的法律后果1. 自始无效:无效的房屋租赁合同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

2. 返还财产:因无效租赁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包括租金、押金等。

3. 赔偿损失:因一方过错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 追缴违法所得:涉及违法所得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缴。

1. 了解法律法规:租赁双方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前,应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

2. 审查房屋状况:租赁双方应认真审查房屋状况,确保房屋符合租赁使用要求。

3. 选择正规中介:通过正规房地产中介机构寻找房源,降低合同风险。

4. 完善合同条款:签订合同时,应完善合同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预防纠纷。

5. 及时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确保合同效力。

五、争议解决如因房屋租赁合同无效问题产生争议,租赁双方应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附则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浅谈房屋租赁合同法效力及风险6篇

浅谈房屋租赁合同法效力及风险6篇

浅谈房屋租赁合同法效力及风险6篇篇1一、协议背景与目标鉴于房屋租赁市场的活跃发展,为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租赁合同法的效力及风险,特制定本协议。

本协议旨在通过法律指导,增强租赁双方对房屋租赁合同法效力的认识,降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

房屋租赁合同法是规范房屋租赁行为的重要法律依据。

依法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对租赁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一旦生效,租赁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三、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及风险点1. 租赁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

2. 租赁物的描述及租赁期限:明确租赁房屋的地址、面积、结构等信息,以及租赁的起止时间。

3. 租金及支付方式:约定租金金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确保双方权益。

4. 租赁物的交付与返还:规定交付与返还的程序、标准等。

5.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包括房屋维修、物业管理、税费承担等。

6. 违约责任与赔偿:明确违约情形、违约金及赔偿责任。

7. 风险点分析:- 出租人风险:承租人拖欠租金、损坏房屋设施、擅自转租等。

- 承租人风险:出租人产权纠纷、房屋质量问题、随意涨租等。

四、合同的法律效力要素1. 合同签订双方的民事行为能力:确保签订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均具备法律行为能力。

2. 合同的自愿与公平原则:合同应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且内容公平合理。

3. 合同的合法性:合同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条件:合同需符合法定的成立要件,并按照法律规定完成生效程序。

五、合同履行与风险控制措施1. 租赁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确保合同顺利履行。

2. 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及时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

3. 出租人应核实承租人身份及租赁用途,确保承租人的信誉。

4. 承租人应按时支付租金,妥善使用房屋,避免损坏。

5. 对于可能出现的风险,双方应事先约定防范措施和解决方案。

六、争议解决与法律救济途径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

被告不适格的答辩状

被告不适格的答辩状

被告不适格的答辩状被告不适格的答辩状【1】答辩人名称:甲有限公司地址:XXXXXXXXXXX2号法定代表人姓名:XXXX 职务:XXXX答辩人因乙运输有限公司诉甲有限公司及其济南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提出答辩意见如下:一、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不应列为本案的被告。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由甲有限公司承担。

因此,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不应列为本案的被告。

二、答辩人所欠原告租金为22740元,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租金61040元,与事实不符。

原告与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第三条结算方式约定,经甲乙双方商定每立方按二十元人民币计算。

原告为乙方共输送砼2887方,合计人民币57740元。

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已于2006年12月10日支付给乙运输有限公司3万元租赁费。

2006年12月8日原告驾驶员驾驶混凝土输送泵车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一死一伤,事后经有关部门认定驾驶员负全部责任。

根据原告与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第二条乙方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因乙方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

因此,此次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XXX的损失应由原告乙运输有限公司负责。

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2006年12月14日替原告支付给被害人XXX5000元补偿费,此费用应由原告负责。

因此,扣除之前所付的运输费和补偿费,事实上答辩人所欠原告租金为22740元(57740元-30000元-5000元=22740元),请求法院依据事实对原告要求答辩人支付租金的请求予以改判。

三、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滞纳金305200元,明显过高,有失公平原则。

根据相关规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照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

答辩人付款金额仅为22740元,而原告却请求答辩人承担违约金达305200元,明显过高,显失公平,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主体不适格

合同主体不适格

合同主体不适格合同编号,[编号]甲方,[甲方名称]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乙方,[乙方名称]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鉴于甲方与乙方就以下事项达成协议,特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合同主体不适格的定义。

合同主体不适格是指合同当事人因为未成年、精神障碍、受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完全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情况。

第二条合同主体不适格的情形。

1. 未成年人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超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订立的合同;2. 受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超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订立的合同;3. 精神障碍人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合同主体不适格的效力。

对于合同主体不适格的情形,该合同为无效合同,即合同自始无效,不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根据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四条法律责任。

因合同主体不适格导致的纠纷,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无效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第五条其他。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条合同解释。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合同主体不适格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概念,在合同起草过程中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如果您需要针对合同主体不适格的情况起草合同范本,欢迎随时与我联系,我将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服务。

公司房屋租赁合同主体变更协议

公司房屋租赁合同主体变更协议

根据股权转让合同(编号____________),甲乙双方就协议书做出后续补充:甲方:乙方:甲方与有限公司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甲方将在本协议签订一周内,将房屋租赁合同变更到乙方名下。

租赁合同变更完成后,乙方须在______日内,将房屋押金的万(整)给予甲方指定账户中()。

甲方:乙方:日期:日期:签订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合同的订立方式具体包括了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等等,但不管是以哪种方式来订立合同的,此时都有一些事项是需要当事人了解注意的。

一、核实确认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1、合同对方为自然人:核实并复印、保存其身份证件(勿以名片代之),确认其真实身份、行为能力及资信状况,最好是以钱款两清的方式来交易,以避免风险。

2、合同对方为“其他组织”:(1)对方当事人为个人合伙或个人独资企业,核对营业执照登记事项与其介绍情况是否一致;由合伙人及独资企业经办人签字盖公章。

(2)法人筹备处:确认经办人身份及股东身份,加盖法人筹备处和股东公章。

3、合同对方除加盖公章、私章外,要亲笔签名。

(1)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涉及到对方人员签字的地方(如验收单上)都要注意签字方的身份,是否具有合法的授权委托书,否则签字可能会变为个人的行为,最好在涉及到对方签字的地方都加盖公司的印章加以确认。

4、合同对方为法人:(1)到当地工商部门查询其工商注册资料并实地考察其公司情况,确定其真实性;特别注意营业执照上的公司名称,上对方名称和企业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保持一致,还应注意公司的样章的名称和营业执照上的一致。

(2)一般而言,合同上会要求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在此应确认在此处签字的人的身份,如果不是法定代表有人,则应特别注意该人员是否有公司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并且应把授权委托书、合同书及个人的身份证明放在一起保管,以保证签订合同的有效性。

(3)应注意签约方的资信状况,以保证合同的有效履行。

(4)签订合同必须加盖对方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

房屋租赁合同效力怎么认定?

房屋租赁合同效力怎么认定?

房屋租赁合同效力怎么认定?房屋租赁在当前是很常见的一种行为,但是涉及的问题也不少,那么应该怎么认定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呢?律师365小编为您整理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审查合同的主体是否适格。

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

如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

▲(二)审查租赁的标的物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

但只要法律法规没有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应是可以出租的。

建设部1995年以第42号令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四)权属有争议的;(五)属于违法建筑的;(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三)审查是否进行过登记备案。

1994年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都规定了租赁各方应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义务。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还规定登记备案后有关机关颁发的《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

简言之,非经登记备案,未取得《房屋租赁证》的租赁合同是无效的。

分析作此立法的目的,应是规范房屋租赁市场和确保国家税收之策。

有人认为,房屋租赁登记制度没有存在的必要了,经济的发展和交易日益频繁,一切交易手续应越简便越好,登记制度会制约交易的进行。

此论回避了房屋的特殊性,房屋作为不动产有其自身的特征,与一般流通物不同,房屋交易应有权属登记备案,房屋租赁作为房屋所有权中占有权及使用权出让,当然也应予以登记备案。

还有人认为,现行合同法在规范租赁合同内容及出租人义务时,并未出现关于提供出租权证书以办理租赁登记手续的规定。

鉴于低位阶法律所负荷的价值不得与高位阶法律所负荷的价值相抵触,以及新法吸收旧法的原则,房屋租赁可以不进行登记备案。

民法典中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如何处理

民法典中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如何处理

民法典中房屋租赁合同⽆效如何处理房屋进⾏租赁时,⼀般要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房屋租赁合同⽣效后,当事⼈要按租赁合同约定履⾏义务,如果租赁合同⽆效的,当事⼈不需要履⾏合同,那么民法典中房屋租赁合同⽆效怎样处理?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中房屋租赁合同⽆效如何处理房屋租赁合同⽆效的,收取租⾦的⼀⽅要按实际情况退还租⾦。

承租⼈要返还租赁的房屋,如果⼀⽅有过错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五⼗七条【民事法律⾏为⽆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效⼒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为⽆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效⼒后,⾏为⼈因该⾏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应当赔偿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都有过错的,应当各⾃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房屋租赁合同⽆效情形及条件(⼀)因签订合同主体不适格致使房屋租赁合同⽆效:1、⽆民事⾏为能⼒⼈或者⽆权代理⼈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限制民事⾏为能⼒⼈或者越权代理⼈签订⼜未经追认的房屋租赁合同。

(⼆)因租赁的房屋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致使服务租赁合同⽆效:1、违法违章建筑的租赁合同⽆效:违法违章建筑物的租赁合同,⼀般应认定⽆效,但在⼀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合法⼿续的,⼈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1)未取得建设⼯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2)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3)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期限,超过部分⽆效;(4)必需经由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房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房屋;2、房屋租赁期限过长:房屋租赁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效。

3、共有房屋的⽆效:共有房屋的出租在共有⼈之间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经其他共有⼈同意,否则所订租赁合同在共有⼈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将被认定⽆效。

4、房屋转租的⽆效情形:承租⼈未经出租⼈同意⽽擅⾃将房屋转租,出租⼈有主张承租⼈与次承租⼈签订的转租合同⽆效。

合同案例:母亲将女儿房屋出租给他人是否合法有效[工作范文]

合同案例:母亲将女儿房屋出租给他人是否合法有效[工作范文]

合同案例:母亲将女儿房屋出租给他人是否合法有效20XX年12月24日,王凤玉与李荣新签订《楼房租赁合同》,约定:李荣新将田阳县城一栋四层楼房出租给王凤玉从事铺面经营餐饮、旅业,期限为10年,时间从20XX年1月18日至XX年,年租金为6万元。

合同签订后,双方履行合同至20XX年3月时发生矛盾,李荣新一怒之下请人将出租房屋的一楼大门上锁,致使王凤玉无法正常经营一楼。

王凤玉将李荣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经查,该房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于第三人李丽的名下。

李荣新与第三人李丽系母女关系。

该房屋建成及登记后,一直由李荣新管理使用。

第三人李丽一直在外读书、工作,涉案房屋一直由李荣新管理使用,房屋租赁事项经由李荣新与王凤玉办理。

(当事人为化名)【案件分歧】本案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种意见认为,王凤玉与李荣新签订《楼房租赁合同》的主体不适格,属无效合同。

王凤玉与李荣新所签订的合同标的房屋的所有人是第三人李丽,现签合同是李荣新,属于主体不适格,且过后第三人李丽也不予确认,故该合同是绝对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始至终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凤玉与李荣新签订《楼房租赁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没有损他人的合法利益,故该合同合法有效。

【律师评析】认同第二种意见。

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李荣新出租的楼房虽登记在其女儿第三人李丽的名下,但该楼房一直是李荣新管理使用。

李荣新将该楼房的使用权出租给王凤玉,并未损害该楼房的所有权,亦未改变第三人李丽拥有该楼房的所有权,对第三人李丽的利益不构成损害,且双方已实际履行该租赁合同近六年之久,第三人李丽未曾提出异议,该合同合法有效,故法院应当支持王凤玉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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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主体不适格
篇一:关于签合同中几种不合格的签约主体
略谈几种不合格的签约主体
在建筑单位中,常常会发生单位与某公司分公司、某公司项目部、外包队、公司门市部、没有法人资格的联营等特殊主体发生洽商签约的情况,合同提交法务部门审核时,法务部门都会要求尽量不签订这种合同,即使签订也要提供担保或者抵押。

对此,有关部门经办人员常常感到疑惑,希望法律顾问说明缘由。

说明这个问题之前,首先要了解什么是民事主体。

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机关、其他经济组织等。

建筑法律主体,则比民事主体的标准等严格,主要指参加或管理、监督建设活动的受建设工程法律规范调整、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这就要求签约主体不但要有一般的民事行为能力,而且要有一定的资质。

通常来讲,具备法人的资质是必须的。

而签订其他类型的合同,除了个别情况外,也需要签约主体是法人,因为个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有限,且法院也很难执行。

除了法人之外,还有第一段所说的类似法人或者附属于法人的主体,但都一般不能独立签订合同,也不能独立承担合同义务。

例如公司的分公司,注册都是靠总公司的法人营业执照注册,有的有营业执照,有的则没有,这样一旦违约,法人又没有授权或者事后追认,提起诉讼时则不能向总公司追究责任。

再说一下和分公司名称有类似的另一种实体,公司子公司,这种合同主体与分公司不同,是独立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

与其他公司不同的仅仅是经过总公司同意,使用总公司名称而已。

子公司有的情况下是母公司投资,但并不意味着母公司承担子公司的连带民事责任(因此对于资信不好的子公司,也要慎重签约,不能仅看重母公司的名望)。

对于子公司的签约主体,在其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后,可以放心签约。

公司项目部,一般拥有一定的财权,可直接拨付一定数额的工程款,但这也不代表其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一旦提起诉讼,公司项目部肯定是不适格的,法院也不会执行公司项目部的财产。

向公司本部提起诉讼,如果公司不承认项目部签约,也存在很大诉讼风险。

外包队是建筑企业常常打交道的,但一般要求其挂靠劳务公司或者其他公司,因为外包队不具备法人资格,发生劳务纠纷时劳动部门或者法院会直接追究借用外包队公司的责任,如果外包队工头将劳务费挪作他用,工人申请劳动仲裁的对象肯定是使用外包队的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要冒着重复支付劳务费的风险。

而且,外包队往往也是租赁建筑器材、设备的主体,如果没有挂靠劳务公司,其拒付租赁费或者将设备变卖,租赁企业想找都找不到。

再拿劳务公司资信情况来分析,虽然具有法人资质,但由于劳务公司
10万元就可以注册,公司实际工作地随工地而变动,注册地只是一个空壳,可能连办公室都没有。

这样,如果发生违约,尤其是在外包队租赁设备、器材,需要支付租金的情况下,外包队常常是交了首期预付款后就一直拖延付款,工程完工后一走了之。

在安装工程中,也发生过由于外包队人手不足,造成工期滞后,违约罚金只能由承包公司承担的情况。

所以在大工程中,对于劳务公司或者挂靠劳务公司的外包队,还要求其提供担保的公司,由担保公司提供书面保证或者财物抵押。

如果发生违约,可直接追究保证人的责任。

公司门市部对外签约也存在主体的问题,尤其是购销合同,签约时没有公司授权,事后没有公司追认,发生纠纷就很难办。

有的办事员认为,合同上盖上某公司门市部的印章,就可以追究公司的责任。

这其实也是误解,公司公章是工商、税务正式备案的,门市部印章则没有这些限制。

联营单位出现合同问题,是履约中经常发生的情况。

因为联营的单位虽然可能一方或者双方全部都是法人,但联营体不一定有法人资格。

这就要求法务部门在审查合同时,考察联营体的资信情况。

顺便提一下,对于建筑企业的资质审查,可在建委网站或者红盾315查询,如果在这些网站上查不到,则应到工商管理部门查询工商信息。

在考察其盈亏情况时,可要求对方提供负债表、损益表,也可到工商部门查其工商底档。

最后,说一下签证和结算时的主体问题,按照正规做法,工程签证的主体应该是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代表,如果是其他人签证,有可能存在
签证的文件不被甲方承认的风险。

结算时的签证也存在这个问题,而且结算不仅仅是委托代理人签字,还要加盖公司公章或者结算章。

篇二:民事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
被答辩人:
法定代表人:职务:
答辩人现就原告提起货款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
一、原告将答辩人作为被告属于主体不适格。

从原告提供的证据《钢材购销合同》和《内部承包合同》看,其《钢材购销合同》没有答辩人的公司盖章,该合同也没有交答辩人审查批准同意。

因此该《钢材购销合同》中所有内容对答辩人不具有约束力,原告也不能就此合同纠纷向答辩人提起主张,所以原告将答辩人作为被告显然主体不适格。

二、原告起诉答辩人“拖欠其钢材款3827413.85元”不是事实。

由上可知答辩人根本与原告不发生购销关系,因此不存在拖欠货款之事实。

三、货款存在严重出入。

由原告提供的《钢材购销合同》第四条约定:“乙方委托陈伟、林崇清负责收获并代表乙方签署收货单,其签字验收或收获单为甲方有效结算凭证。

而从原告提供的《》看出,陈伟、林崇清二人经手签字收获的总额钢材价值只有5205610.54元,而不
是总计9179215.73元。

因此存在严重出入,对其超出部分应为无效结算凭证。

而原告诉称已收钢材款6840200元,因此对于陈伟等多付的1634589.46元,答辩人在与陈伟结算时将予扣除。

综上,答辩人认为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其起诉主体错误,因此请依法予驳回起诉!其诉讼请求无理也不合法依法也应予驳回。

特此答辩。

此致
XX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XX年月日
篇三:不适格主体提起诉讼能否导致时效中断
不适格主体提起诉讼能否导致时效中断
案例:某建筑公司(简称甲)的某项目经理向某某(简称丙)于1999年7月与某公司水泥厂(简称乙)签定了水泥买卖合同。

合同的需方注明为某建筑公司、向某某,供方为某公司水泥厂。

合同履行后,丙于2000年5月起诉乙,诉称乙的水泥为不合格产品,造成其工程不合格而返工,故请求法院判令乙赔偿损失20余万元。

乙答辩,丙的诉讼主体不适格,赔偿损失无依据。

一审法院支持了丙的诉请,判令乙赔偿丙的经济损失10余万元。

乙上诉。

二审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重审法庭采纳了乙原告主体不适格的抗辩理由,于20XX年6月裁定驳回丙的起诉。

20XX年10月甲起诉水泥厂。

乙以甲已过诉讼时效抗辩。

对甲的诉讼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期间,有两种绝然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
观点认为没过诉讼时效。

理由为:1、丙已于2000年5月15日起诉,因诉讼主体不适格,才被法院驳回,丙是甲的项目承包人,所以甲的诉讼未超过时效;2、丙起诉乙和甲起诉乙,这两个诉讼是基于同一个法律事实、同一个权利争纷,事实上是同一个诉讼,丙的起诉应当视为甲起诉的中断情节;3、甲和丙尽管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但在本案中他们有着密切联系,丙在所承包的项目中的行为都是代表甲,所以丙就承包项目,在诉讼时效期间起诉,便应当视为甲在诉讼时效期间行使了诉权;4、如果该纠纷首先因主体不适格,驳回丙起诉,更换主体后,又因甲已过时效而丧失胜诉权,那么不符合公平原则,等于无端的剥
夺了适格主体甲的司法最终救济权;5、法院以主体不适格驳回丙的起诉,并不是无可争议的裁定,如果法院这一裁定是正确的,当事人对法律的误读,应该能成为没过时效的理由;如果因法院的错误而造成当事人的损失,同样有背公平原则;6、分析我国《民法通则》第三人140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可以得知,立法并未限定提起诉讼的主体,即只要有人提起诉讼,即可中断。

第二种观点认为甲的诉讼已过诉讼时效,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人同意第二种观点。

理由如下:
(一)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第137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丙与甲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民事主体,一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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