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文件概要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合政秘〔2018〕54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合政秘〔2018〕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合肥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6月6日合肥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18〕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我市“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推动“照后减证”,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使企业办证更加便捷高效,着力破解市场主体“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突出问题,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努力把我市建设成为全国审批事项最少、办事效率最高、投资环境最优、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获得感最强的城市,让各类市场主体创业愉快、兴业愉快、发展愉快、生活愉快。
二、试点范围和内容在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试点期为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
省政府确定的“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93项行政许可等事项中的91项行政许可等事项,在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适用。
超出范围或改变相应改革措施,且涉及修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应按程序报批。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机关【发文字号】合政办[2017]56号【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7.25【实施日期】2017.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7〕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7月25日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活动,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皖政办〔2017〕1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17〕38号)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合政办〔2017〕50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作出关系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活动,适用本规定。
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以及对政府内部管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作出决定的公众参与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下称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办理;决策由两个及以上单位承办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其他部门配合。
第四条决策承办单位在组织重大行政决策征求公众意见前,需进行调查研究,准确、全面地了解决策涉及事项,先行听取所涉及部门、单位的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实际,起草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实施31项民生工程的通知-合政〔2021〕1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实施31项民生工程的通知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实施31项民生工程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扎实做好基本民生保障工作,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21〕2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2021年实施省定31项民生工程,现通知如下:一、全面落实省定民生工程项目2021年,省政府确定实施33项民生工程,其中,我市实施31项,义务教育营养改善、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无目标任务。
(一)新增实施6项。
1.城市社区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
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部署,补齐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卫生室基础设施修缮、医疗设备更新补充、医疗服务能力培训等标准化建设短板,推动城市和农村医疗卫生网底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
2.中小学及中职学校教师培训。
为贯彻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意见,推动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采取集中培训、线上线下培训等方式,支持提高中小学及中职学校教师综合素质、专业化水平和创新能力。
3.城乡适龄妇女“两癌”免费筛查。
为贯彻妇女发展纲要,提高妇女“两癌”早诊早治率,对全市35—64岁城镇低保以及农村适龄妇女开展宫颈癌和乳腺癌免费筛查。
4.农田建设工程。
为贯彻实施粮食安全战略,推动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开展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溉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林与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科技服务和建后管护等。
5.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培育农业产业和改善农村环境,支持开展秸秆标准化收储点(中心)、秸秆产业化利用、秸秆博览会签约项目、秸秆大中型沼气工程等建设。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2020年重点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合政办秘〔2020〕13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2020年重点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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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2020年重点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
合政办秘〔2020〕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2020年重点项目投资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部门要明确重点项目推进工作目标,强化责任,精准调度,抓好全市重点项目建设。
今年,全市安排2020年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重点项目2083个,总投资24036.6亿元,年度计划投资2666.2亿元。
其中,续建项目760个,计划开工项目536个,储备项目787个,计划竣工项目360个。
二、各级各部门特别是项目各主管部门要按照“四督四保”、“五项机制”要求,强化责任意识,抓实项目推进,及时协调调度。
要健全推进机制,严格目标责任、台账管理、动态管控、运行调度、督查考核等机制,形成上下联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推进体系。
三、各项目单位要严格对照项目开工、竣工节点、投资进度等目标任务,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层层压实责任、传导压力,结合实际推进项目落地,切实把新冠肺炎疫情对投资的影响补回来。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支持和土地、资金、审批等要素保障,确保项目早开工,快建设,早建成,早见效。
2020年3月18日
——结束——。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合政[2011]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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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合政〔2011〕1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11年10月12日市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九日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完善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安徽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县政府行政决策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遵循依法、科学、民主、公开的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市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这些事项主要包括:(一)编制或者调整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二)制定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三)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四)重大财政资金安排;(五)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六)制定或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七)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八)由市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4.25•【字号】合政秘〔2019〕41号•【施行日期】2019.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秘〔2019〕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4月25日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提高决策的公信力和执行力,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办法》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重大决策承办单位办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事项,是指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根据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工作部署,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建议,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并由人大常委会党组报市委同意、列入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作出决定前需要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市政府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市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报告事项,实行年度报告清单制度。
重大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中的市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报告事项,拟定年度报告清单建议稿,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汇总形成年度报告清单,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年度报告清单建议稿应当明确重大决策事项名称、决策承办部门、工作安排计划等内容。
第五条年度报告清单事项需要调整,或者未被列入年度报告清单事项而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报告事项的,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及时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进行会商协调,按规定程序办理调整事项。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规划纲要(2013―2017)》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规划纲要(2013―2017)》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08•【字号】合政[2013]45号•【施行日期】2013.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规划纲要(2013-2017)》的通知(合政〔2013〕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规划纲要(2013-2017)》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4月8日合肥市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规划纲要(2013-2017)为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强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纲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省市党代会精神,围绕“大湖名城、创新高地”的战略定位和“新跨越、进十强”的奋斗目标,进一步创新理念、主动作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为加快建设现代化新兴中心城市、朝着区域性特大城市方向迈进营造更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全市各级各部门的扎实工作,实现政府职能转变更加到位,社会管理创新富有成效,制度建设质量进一步提高,行政决策科学民主,行政执法严格规范,行政监督有效加强,社会矛盾防范化解能力明显提升,依法行政观念和意识更加牢固,把合肥建设成为全国法治环境最好的城市之一。
二、主要任务和责任分工(一)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1、深化政府机构改革。
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原则,优化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健全政府职责体系,确保政府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
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减少领导职数,降低行政成本。
坚持创新体制机制和管理方式,加快推进教育、文化、卫生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合政〔2021〕6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衔接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皖政〔2020〕51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安徽省对应取消19项行政许可事项,我市对应取消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市级1项,县级2项,省市县共有1项);国务院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4项,安徽省承接落实4项,我市对应承接落实1项(市级1项)。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抓紧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相应调整权责清单,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放得开、接得住、管得好。
附件:1.取消市县级实施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2.市级承接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21年1月23日附件1取消市县级实施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共4项)序号事项名称审批部门设定依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备注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市卫健委《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取消许可,整合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
卫生健康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1.对还在有效期的丙级机构核查换领乙级资质证书。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3.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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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文件合政〔2016〕39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新一轮技术改造加快工业转型升级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推进新一轮技术改造加快工业转型升级三年行动计划》已经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4月15日— 1 —推进新一轮技术改造加快工业转型升级三年行动计划为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加快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市政府决定从2016年起,利用三年时间,集中力量、集聚资源、集成政策,推进新一轮工业企业技术改造。
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当好全省“三个排头兵”的若干意见》(合政〔2016〕29号),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思路1.全面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国家作出的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行动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战略部署,以工业保持中高速发展、迈向中高端水平和结构进一步优化、企业提质增效为目标,以智能化为主攻方向,以整厂改造为着力点,坚持市场主导与政策引导相结合、技术创新与技术改造相结合、两化融合与绿色发展相结合,提高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推动产品升级换代,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加快我市工业创新转型升级步伐,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为加快建设长三角世界级城市群副中心,进一步开创“大湖名城、创新高地”建设新局面提供强大支撑。
二、工作目标2.通过实施新一轮技术改造三年行动计划,进一步提升我市— 2 —工业智能化、数字化、集约化、绿色化水平,增强工业综合实力、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快构建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和传统产业相互促进、协同发展的现代产业体系,把合肥打造成全国重要的先进制造业基地。
到2018年,累计完成技术改造投资4400亿元,年均增长12%左右,占工业投资60%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完成投资占工业投资60%;实现工业增加值2800亿元,年均增长11%左右,其中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重达55%以上;实现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值4000亿元以上;规模以上工业全员劳动生产率年均提高6%,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5年下降10%。
三、重点任务3.支持扩产增效。
鼓励企业对符合产业政策、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优的项目增加投资,扩大生产规模,提升企业效益;支持企业进行设备更新和升级换代,淘汰老旧设备,提高装备水平。
引导企业围绕产业链中的关键领域、薄弱环节、共性问题等进行整体技术改造,增加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壮大产业规模。
到2018年,实施800项左右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新增产值500亿以上企业2户、100亿元以上企业10户,新增规模以上企业400户左右。
4.推动智能化改造。
引导企业应用网络技术、数控技术和智能装备进行智能化技术改造,推动生产方式向柔性、智能、精细化转变。
鼓励企业从生产线、生产车间等局部智能化改造向整个— 3 —工厂的智能化改造拓展。
围绕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等方向,开展企业技术改造对标诊断示范行动,帮助企业找出装备、工艺、技术、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组织实施技术改造项目。
到2018年,支持200户以上重点企业实施对标示范,引导更多的企业开展对标诊断,实现精准投资。
全面实施“万千百”创新工程,力争在流程制造、离散制造、智能装备和产品、智能制造新业态和新模式、智能化管理和智能服务等方面取得新的突破。
到2018年,累计建成6000条数字化生产线、600个数字化车间和60家智能工厂。
5.加快技术创新。
加快技术转让转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形成高校院所与企业之间技术供需对接的绿色通道,积极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
加强产业关键基础材料、核心基础零部件、关键和共性技术的攻坚与推广应用,鼓励企业加大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开发力度,实施“两创”产品认定及推广行动,鼓励企业采用“两创”产品实施设备更新换代,鼓励首台首套的研发、生产和应用。
引导企业由生产型制造向服务型制造转型,创新生产经营模式,延伸产业链条,加快发展以研发、设计为主的生产性服务业,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工业设计公司,提升我市工业产品的设计水平。
到2018年,累计新增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企业研发创新平台12家、100家和360家,新增省级以上新产品(科技成果)800项以上。
6.促进产业集聚。
围绕优势产业、优势企业,进一步优化资— 4 —源配置。
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方式,围绕供应链等进行重组、整合、改造,实现装备技术、工艺标准、生产协作、物流配送、空间布局等方面的一体化和优化升级。
引导龙头企业围绕产业链延伸,引进或投资建设上、下游配套项目,完善产业链条。
鼓励产业集聚发展,支持产业基地建设。
到2018年,初步形成新型显示、集成电路、智能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家用电器、汽车等世界级产业集群,以及机器人、轨道交通、医疗器械、燃气轮机、高端数控机床、精密制造等国内重要的产业集群。
7.引导绿色发展。
支持企业应用先进实用的技术实施节能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开展“绿色工厂”创建试点。
开展工业能效提升行动,引导重点耗能企业建设能源管理中心,开展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试点。
健全落后产能退出激励机制,有序开展产能置换、兼并重组、环保搬迁、升级改造工作。
鼓励企业实施高风险污染削减技术改造和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改造。
力争到2018年实现节约煤炭消耗34万吨,全市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符合国家和省标准,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
四、支持政策8.财政政策。
(1)对优势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实施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给予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扶持。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 5 —(2)对列入三年行动计划的技术改造项目,分整个工厂、整个车间、整条生产线三种类型,从项目完工投产下一年度起,连续5年,由市、县(市)区、开发区将财政贡献增量中实得财力,前3年分别按100%、80%、60%奖励企业,后2年均按50%奖励企业。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3)列入《合肥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设备投资10%奖补,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设备投资12%奖补;大力推进“机器换人”和智能化改造,对整条生产线、整个车间和整个工厂进行智能化改造的技术改造项目,分别给予设备投资12%、15%和20%的奖补。
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1000万元。
从2017年起,在工业专项资金中,加大技术改造支持力度。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4)对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对全市经济拉动性强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按招商引资大项目扶持政策给予支持。
(责任单位:市招商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5)鼓励企业开展对标诊断。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为企业制订技术改造路径方案。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6)对实施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包括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在项目竣工后年节能量达到300吨(含300吨)标准煤以上的,按每吨标准煤200元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享受节能量奖励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不再享受设— 6 —备投资补助。
根据国家淘汰高能耗、高污染及落后产能政策,对完成当年淘汰任务并通过审核验收的企业,按照“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资金支持。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9.金融政策。
(1)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针对企业技术改造信贷产品,开设技术改造项目融资“绿色通道”,优化贷款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优先给予扶持。
对为企业技术改造发放贷款达到一定规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金融机构支持合肥市发展考核评比和财政资金存放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经信委、市财政局)(2)支持企业通过租赁方式引进设备进行技术改造,鼓励“两化融合”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信息化、智能制造等融资租赁服务,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对年度为企业提供融资金额超过1亿元的服务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3)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中期票据、集合票据和中小企业私募债进行债券融资用于技术改造,协调省级担保机构为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债券融资提供增信服务。
鼓励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积极参与我市上市公司为筹集技术改造项目建设资金实施的定向增发。
吸引民间资本通过设立产业基金、偿债基金等方式参与企业技术改造,探索设立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企业技术改造产业投资基金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责— 7 —任单位:市金融办、市经信委)10.土地政策。
对符合投资强度、容积率、绿化率等约束性指标的技术改造项目,优先安排用地计划、优先供地。
鼓励企业利用已有的场地,进行技术改造,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通过改建扩建,新增的建筑面积部分不再征收土地出让金。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经信委)11.税收政策。
(1)认真落实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企业所得税税额抵免;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对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和企业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关税;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国家鼓励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经信委)(2)企业取得本行动计划中的市、县政府补贴和奖励,并按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出台的相关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操作的前提下,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 8 —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12.减负政策。
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的各项政策规定。
开展降低企业成本等专项行动,及时全面落实结构性减税和普遍性降税减费,完善涉企收费清单制度和动态调整机制,清理各种不合理收费,特别是垄断性中介服务收费。
对已按规定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暂时困难企业(“僵尸企业”除外),经批准可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
涉及与技术改造有关的产品、技术、成果等检验、检测以及鉴定结果实行互通互认,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各部门不得重复进行、重复收费。
建立企业负担调查信息平台,完善企业举报和反馈机制。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物价局、市质监局)五、保障措施13.加强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