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电站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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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验收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确保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在现场安装调试完成后,综合检验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的安全性、功率特性、电能质量、可利用率和噪声水平,并形成稳定生产能力,制定本验收标准。

第二章验收标准

第一条编制依据

(一)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验收规范CGC/GF003.1-2009 (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三)建筑结果荷载规范GB50009-2001

(四)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

(五)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 (六)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

(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 (八)电器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7

(九)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

(十)光伏组件(PV)安全鉴定第一部分:结构要求GB/T20047.1-2006

(十一)光伏系统性能监测测量、数据交换和分析导则GB/T20513-2006

(十二)(所有部分)交流1000V和直流1500V以下低压配电系统电气安全-防护措施的试验测量或监控设备GB/T18216 (十三)光伏系统并网技术要求GB/T19939

(十四)光伏(PV)系统电网接口特性GB/20046

(十五)地面用晶体硅光伏组件设计鉴定和定型IEC:61215 2005

(十六)并网光伏发电系统文件、试运行测试和检查的基本要求ICE:62446:2009

(十七)保护装置剩余电流动作的一般要求ICE/TR60755:2008

(十八)400V以下低压并网光伏发电专用逆变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CNCA/CTS0004-2009

(十九)太阳能光伏发电运行规程

(二十)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程DL/T5007

(二十一)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技术说明书、使用手册和安装手册

(二十二)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订货合同中的有关技术性能指标要求

(二十三)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基础设计图纸与有关标准

第二条验收组织机构

太阳能光伏发电工程调试完成后,建设单位组建验收领导小

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2名、组员若干名,由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安装、调试、生产厂家等有关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第三条现场应具备条件

1、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安装工程完成后,设备通电前应符合下列要求:

(1)现场清扫整理完毕;

(2)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安装检查结束并经确认;

(3)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的电气系统的接地装置连接可靠,接地电阻经检测符合设计要求;

(4)测汇流箱、直流配电柜、逆变器、交流配电柜的绝缘电阻,符合系统的设计要求;

(5)直流电缆极性正确并标明,固定牢固,连接紧密;

(6)照明、通讯、安全防护装置齐全。

(7)电气设备孔洞封堵完毕,消防器材配置合理,符合消防要求。

(8)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启动前应进行控制功能和安全保护功能的检查和试验,确认各项控制功能好安全保护动作准确、可靠。

(9)检查设定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控制系统的参数,控制系统应能完成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的正常运行控制。

第四条试运行

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经过通电调试后,进行试运行,要求试

运行的时间不得小于240小时。

由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制造商提供的有效版本的产品说明书、技术文件、运行维护手册;以太阳能光伏发电设备制造商名义提交的质量证书和经有关质量检验部门认可的产品合格证书,包括必要的检验试验报告。合同条款约定的备品备件、易耗品及运行维护专用工具已经全部交付建设单位。

1、试运行应具备的条件:

(1)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已处于运行模式,所有保护、信号等全部投入,不得屏蔽任何保护及信号;

(2)无影响设备正常运行的缺陷;

(3)各阵列必须经过满负荷运行一段时间,必须留有记录,在满负荷运行的情况下,抽检电缆的部分电气接头的温度正常,光伏发电系统各部参数正常、无各类异常报警,方可进入测试范围。

(4)升压站、电网、集电线路、控制系统满足要求;

(5)太阳能光伏发电监控系统已正常投入运行,后台监视系统的所有资料齐全、完备。光缆标识完善,太阳能光伏发电的后台监视系统运行正常,各远传参数已核对准确、无误;逆变器远方启停试验、限制负荷试验、远方监视所有记录正常,各逆变器在后台监视的所有功能正常;逆变器报警编码对照表正确完整;

(6)太阳能光伏组件生产厂家值班人员和光伏电站运行人员已全部到位且准备完毕;

(7)试运行考验技术资料及相应文件准备完毕。

2、试运行期间应根据太阳能光伏组件厂家技术手册对系统进行必要的调整,并应形成相应的文字资料。240小时试运行期间要详细记录所有情况,缺陷现象、处理方法,停机、启机时间,双方签字确认有效,保证统计结果真实。

3、试运行达标条件

(1)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在无任何会影响长期安全运行的缺陷的条件下,实现稳定、连续运行240小时,光伏发电单元(以逆变器及配套设备为一单位光伏发电单元)可利用率不低于95%。

(2)光伏发电单元出现故障,自故障发生之时,到30分钟后开始,直至故障消除,统计为故障时间,故障统计次数不能超过4次(不包括4次),故障时间2小时内未排除,光伏发电系统试运行停止,待故障排除后,重新计时开始240小时试运行。

(3)光伏发电单元,可在规定时间内消除的同一故障重复3次,光伏发电系统试运行停止,重新计时进入240小时试运行;

(4)如果在240小时试运行期内,出现满负荷运行条件时,太阳能光伏组件应能达到额定输出功率,若没有出现满负荷运行条件时,则试运行顺延120小时,如果仍然没有出现满负荷运行条件,机组运行正常,则视为试运行满足要求;

(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原因导致的设备停机,如电网故障,地震等超过了技术规格书中所规定的环境指标等情况均不应视为光伏发电系统自身故障,由此产生的故障时间不计入240小时试运行,系统视为正常运行,试运应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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