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电站土建施工验收标准
光伏电站施工质量检查及验收规程基本规定

光伏电站施工质量检查及验收规程基本规定1.1 本标准依据国家、行业现行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编制。
本标准中引用国家标准和相关强制性条文,以符号☆标注。
1.2 本标准未涉及的施工工艺质量验收,执行国家现行的相关技术及质量验收规规定。
1.3 工程所用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等产品,应符合设计规要求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按规定进行现场检查验收或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材料和设备。
对于新材料、新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应按产品技术要求验收。
1.4 参加工程施工的各方质量验收人员应持与所检专业一致的且在使用有效期的资格证书上岗。
并严格执行本标准,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并对所检查验收过程项目负责。
1.5 光伏电站安装工程质量检查验收,按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
1.5.1 分项、分部、单位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a)按各分项工程的规定,对其检验项目进行全部检查,检查结果符合质量标准,该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b)分部工程所属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全部合格、分部工程资料齐全,该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c)单位工程所属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全部合格、单位工程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规定,该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1.5.2 分项工程质量检查验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应进行验收:a)主控检验项目没有达到质量标准。
b)设计及制造厂对质量标准有数据要求,而检查验收结果栏中没填实测数据。
c)质量验收资料签字不齐全、不符合档案管理规定。
1.5.3 分项工程施工完毕,应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方可按验评围进行逐级质量检查验收。
1.5.4 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检查验收项目检查验收结果,全部达到质量标准,该分项工程应评为“合格”;如因设备原因,虽经工程人员努力,也难以达到质量标准的少数非“主控”检查验收项目,施工单位应提出书面报告,经监理单位确认后,该检查验收项目可不参加质量验收,不影响其它分项工程项目的质量验收,但应在质量检查验收结果栏注明。
光伏电站施工质量检查及验收规程

光伏电站施工质量检查及验收规程目录前言 (II)1 范围 02 规范性引用文件 03 基本规定 (1)4 施工质量检查及验收范围 (3)5 机电安装工程质量验收通用表格 (15)6 土建工程质量验收通用表格 (20)7 机电安装工程质量验收通用标准 (27)7.1 支架及组件安装 (27)7。
2 光伏电站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30)8土建工程质量验收通用标准 (92)8。
1一般规定 (92)8。
2土方工程 (91)8.3电池组件支架基础施工 (93)8.4变压器基础 (112)8.5场地及地下设施 (118)附录A(资料性附录)光伏电站土建工程质量验收范围通用划分表 (133)前言为了规范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全资和控股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光伏发电站项目的施工质量验收管理工作,明确光伏电站施工质量验收的程序与要求,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光伏电站施工质量,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集团公司水电与新能源部提出、组织起草并归口管理.本标准本次修订主要起草单位(部门):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中电投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本标准本次修订主要起草人:庞秀岚、顾斌、孙玉泰、张伟、许建军、刘世隆、王伦。
本标准本次修订主要审查人:夏忠、胡建东、马秀国、刘立新、郑武生、徐树彪、崔志强、王红军、聂毅涛、李晓民、杨存龙、袁蕊、李启钊、李辉、王举宝、黄弘、孙群力、宿凤明、王威、莫玄超、郭伟锋、马力、崔巍扬、顾荣伟、李端开、李佳林、张嬛阁、王聚博、刘家鼎、薛华武、孟德义、孙洁、黄新剪、韩晓冉、姚巍忠、杨晋南、周永晖、赵玉文、纪振双、张和平。
本标准修订情况说明:本标准在2012年6月发布的《光伏发电站施工质量检查及验收规程(试行)》基础上进行修订,机电安装部分主要增加了跟踪支架、组串式逆变器、集电线路单位工程,光功率预测装置安装、无功补偿装置SVG安装分部工程;土建部分主要增加了混凝土预制桩、螺旋管桩基础、微成孔灌注桩、预应力管桩分部工程安装质量验收规定。
光伏电站验收规范

光伏电站验收规范光伏电站验收是指对光伏电站建设项目的设计、材料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试运行等各个环节进行检查和评估,以确定光伏电站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是否具备正常运行的条件。
下面是光伏电站验收的一般性规范。
一、建设项目验收准备1.验收组成员应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备供应单位等相关方,以保证验收的公正性。
2.建设单位应准备充分的材料,包括项目规划、设计文件、施工合同、设备采购合同、验收报告等。
3.验收组成员应提前了解建设项目的情况,包括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施工进展等。
二、建设项目验收内容1.设计文件的评估。
验收组应对项目的设计文件进行评估,包括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安全性、经济性等,以及设计文件的完整性、准确性、规范性等。
2.施工质量的评估。
验收组应对项目的施工质量进行评估,包括工程施工的合格率、各个工程节点的施工质量等。
3.设备安装的评估。
验收组应对项目的设备安装情况进行评估,包括设备的安装位置、角度、连接方式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设备是否安装牢固、接线是否规范等。
4.设备调试与试运行的评估。
验收组应对项目的设备调试和试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包括设备的运行状态、输出功率是否正常、各个组件之间的匹配情况等。
5.安全生产的评估。
验收组应对项目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评估,包括建设单位是否制定了安全生产方案、施工单位是否按照安全生产规定进行施工等。
三、建设项目验收程序1.准备工作。
建设单位应提供相关材料,并向验收组介绍项目的基本情况。
2.组织评估。
验收组根据提供的材料和现场情况,对项目的各个环节进行评估。
3.撰写评估报告。
验收组根据评估结果,撰写评估报告,包括项目的优点和不足以及改进意见等。
4.听取意见。
建设单位和相关方应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5.会议决议。
验收组对评估报告和相关意见进行集体讨论,并作出验收决议。
6.验收意见书。
验收组根据验收决议,编写验收意见书,确定该项目是否合格,以及需要改进的地方。
光伏电站施工质量检查及验收规程完整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企业标准发布通知2015年25号《Q/CPI 170-2015 光伏电站施工质量检查及验收规程》已经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通过审查,现予发布,自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总经理:2015年3月18日企业标准Q/CPI 170-2015 光伏电站施工质量检查及验收规程2015-03-18发布 2015-04-01实施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发布目录前言 (II)1 围 (1)2 规性引用文件 (1)3 基本规定 (2)4 施工质量检查及验收围 (4)5 机电安装工程质量验收通用表格 (16)6 土建工程质量验收通用表格 (21)7 机电安装工程质量验收通用标准 (28)7.1 支架及组件安装 (28)7.2 光伏电站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31)8土建工程质量验收通用标准 (92)8.1一般规定 (92)8.2土方工程 (91)8.3电池组件支架基础施工 (93)8.4变压器基础 (112)8.5场地及地下设施 (118)附录A(资料性附录)光伏电站土建工程质量验收围通用划分表 (133)前言为了规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全资和控股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光伏发电站项目的施工质量验收管理工作,明确光伏电站施工质量验收的程序与要求,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光伏电站施工质量,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集团公司水电与新能源部提出、组织起草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本次修订主要起草单位(部门):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中电投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本标准本次修订主要起草人:庞秀岚、顾斌、玉泰、伟、许建军、世隆、王伦。
本标准本次修订主要审查人:夏忠、建东、马秀国、立新、武生、徐树彪、崔志强、王红军、聂毅涛、晓民、存龙、袁蕊、启钊、辉、王举宝、黄弘、群力、宿凤明、王威、莫玄超、郭伟锋、马力、崔巍扬、顾荣伟、端开、佳林、嬛阁、王聚博、家鼎、薛华武、孟德义、洁、黄新剪、韩晓冉、巍忠、晋南、周永晖、玉文、纪振双、和平。
光伏电站施工质量检查及验收规程

光伏电站施工质量检查及验收规程目录前言 (II)1 范围 02 规范性引用文件 03 基本规定 (1)4 施工质量检查及验收范围 (3)5 机电安装工程质量验收通用表格 (16)6 土建工程质量验收通用表格 (21)7 机电安装工程质量验收通用标准 (28)7。
1 支架及组件安装 (28)7。
2 光伏电站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31)8土建工程质量验收通用标准 (92)8.1一般规定 (92)8。
2土方工程 (92)8。
3电池组件支架基础施工 (94)8.4变压器基础 (113)8.5场地及地下设施 (119)附录A(资料性附录)光伏电站土建工程质量验收范围通用划分表 (134)前言为了规范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全资和控股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光伏发电站项目的施工质量验收管理工作,明确光伏电站施工质量验收的程序与要求,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光伏电站施工质量,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集团公司水电与新能源部提出、组织起草并归口管理.本标准本次修订主要起草单位(部门):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中电投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本标准本次修订主要起草人:庞秀岚、顾斌、孙玉泰、张伟、许建军、刘世隆、王伦。
本标准本次修订主要审查人:夏忠、胡建东、马秀国、刘立新、郑武生、徐树彪、崔志强、王红军、聂毅涛、李晓民、杨存龙、袁蕊、李启钊、李辉、王举宝、黄弘、孙群力、宿凤明、王威、莫玄超、郭伟锋、马力、崔巍扬、顾荣伟、李端开、李佳林、张嬛阁、王聚博、刘家鼎、薛华武、孟德义、孙洁、黄新剪、韩晓冉、姚巍忠、杨晋南、周永晖、赵玉文、纪振双、张和平。
本标准修订情况说明:本标准在2012年6月发布的《光伏发电站施工质量检查及验收规程(试行)》基础上进行修订,机电安装部分主要增加了跟踪支架、组串式逆变器、集电线路单位工程,光功率预测装置安装、无功补偿装置SVG安装分部工程;土建部分主要增加了混凝土预制桩、螺旋管桩基础、微成孔灌注桩、预应力管桩分部工程安装质量验收规定。
最新光伏电站验收标准

最新光伏电站验收标准为确保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的验收顺利进行,现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已完成安装调试;二)现场环境符合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的安装要求;三)验收所需的监测设备、仪器、工具等已准备齐全;四)验收人员已到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五)建设单位已提供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的技术资料和相关证明文件。
第四条验收内容及方法验收内容包括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的安全性、功率特性、电能质量、可利用率和噪声水平等方面。
验收方法主要采用现场检查、实测实验、技术资料审查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验收结果及处理验收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情况。
如发现不合格项,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进行整改,重新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领取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验收合格证书,并按照规定进行使用和维护。
第六条附则本验收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修改,应及时进行修订。
建设单位在进行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验收时,应严格按照本标准执行,确保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安装完毕后,需要满足以下要求才能通电:1.现场清扫整理完毕;2.安装检查结束并确认;3.电气系统的接地装置连接可靠,接地电阻符合设计要求;4.测汇流箱、直流配电柜、逆变器、交流配电柜的绝缘电阻符合设计要求;5.直流电缆极性正确并标明,固定牢固,连接紧密;6.照明、通讯、安全防护装置齐全;7.电气设备孔洞封堵完毕,消防器材配置合理,符合消防要求;8.进行控制功能和安全保护功能的检查和试验,确认各项控制功能和安全保护动作准确、可靠;9.检查设定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控制系统的参数,控制系统应能完成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的正常运行控制。
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完成通电调试后,需要进行试运行,时间不得小于240小时。
试运行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已处于运行模式,所有保护、信号等全部投入,不得屏蔽任何保护及信号;2.无影响设备正常运行的缺陷;3.各阵列必须经过满负荷运行一段时间,必须留有记录,在满负荷运行的情况下,抽检电缆的部分电气接头的温度正常,光伏发电系统各部参数正常、无各类异常报警,方可进入测试范围;4.升压站、电网、集电线路、控制系统满足要求;5.太阳能光伏发电监控系统已正常投入运行,后台监视系统的所有资料齐全、完备;6.太阳能光伏组件生产厂家值班人员和光伏电站运行人员已全部到位且准备完毕;7.试运行考验技术资料及相应文件准备完毕。
光伏电站验收规范

光伏电站验收规范光伏电站是指通过太阳能将光能转化为电能,具有清洁、可再生、环保等特点。
为了保证光伏电站的设计、建设和运营具有高质量和高效率,需要进行验收。
光伏电站的验收规范主要包括初验收、重要块块工程验收、主要机械设备安装验收、电气设备安装与调试验收、工程竣工验收等环节。
下面是光伏电站验收规范的具体内容。
初验收:1.检查工程设计文件是否完整、符合要求,并评估工程实施的合理性。
2.检查施工单位的资质和技术力量,保证施工单位可以按照规范进行工程施工。
3.对工程现场进行勘察,检查临时设施及场地准备工作。
4.检查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符合要求。
5.检查光伏电池、方阵组件、逆变器等设备的数量和品质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重要块块工程验收:1.对光伏电站的辐射屋顶或地面方阵的结构系统进行验收,包括支撑系统、组件固定系统等。
2.对光伏电站的电气系统进行验收,包括直流配电、交流配电、电能计量装置等。
3.对光伏电站的电子监控系统进行验收,包括光伏电站的远程监控系统、告警系统等。
4.对光伏电站的接地与防雷装置进行验收,保证光伏电站的安全可靠。
主要机械设备安装验收:1.检查机械设备的数量和品质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检查机械设备的安装质量。
2.对机械设备的接线和布线进行验收,保证设备接线的可靠性。
3.对机械设备的防腐、防震、避雷等措施进行验收。
电气设备安装与调试验收:1.对光伏电站的电气设备进行验收,包括开关设备、电缆、接线等。
2.对机械设备的调试运行情况进行验收,保证机械设备的正常运行。
工程竣工验收:1.对光伏电站的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包括光伏电池的转换效率、方阵组件的放置、逆变器的转换效率等。
2.对光伏电站的运行情况进行验收,包括光伏电站的发电量、损耗情况等。
3.对光伏电站的安全生产措施进行验收,包括消防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等。
总结:光伏电站的验收规范是为了保证光伏电站能够按照设计要求正常运行,提高电站的发电效率和安全可靠性。
光伏工程施工验收标准

光伏工程施工验收标准一、总则为了规范光伏工程施工验收活动,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特制定本标准。
二、施工前准备1. 施工前,需对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进行全面审查,确保施工符合设计要求。
2. 确保施工材料符合相关标准,检查材料的数量和质量,杜绝次品材料使用。
3. 分配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施工前的培训,确保施工人员了解作业要求和安全注意事项。
4. 确保所有施工设备和工具的性能良好,确保施工质量。
5. 施工现场需清洁整齐,确保安全通道畅通。
三、现场验收1.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结束后立即通知验收方前往现场进行验收。
2. 验收方需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检查,包括设备安装、连接、线路敷设、接地等。
3. 验收方需查看施工方提供的安装验收报告和相关资料,核实施工实施情况。
4. 验收方需对光伏电站的电气系统、机械系统、安防系统等进行逐一检查。
5. 验收方需对施工单位进行整体评价,包括管理水平、技术实力、安全措施等。
四、验收结果1. 若验收合格,验收方需填写验收报告,盖章签字确认。
2. 若验收不合格,需指出不合格的原因,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3. 施工单位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并重新邀请验收方进行复验。
4. 复验结果为合格,则最终验收合格;若复验不合格,则需重新整改,直至合格。
五、验收后1. 完成验收后,施工单位需将相关资料整理完善,并归档保存。
2. 施工单位需向建设单位提交验收报告和相关账目清单。
3. 建设单位需在验收合格后支付最后一次工程款项。
4. 施工单位需对工程进行长期监管和维护,确保工程长期稳定运行。
六、附则1. 本标准未尽事宜,依据相关法规和标准执行。
2. 施工单位和验收方需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做好工程质量管理。
3. 施工单位需保持文明施工,确保施工环境卫生和安全。
以上即为光伏工程施工验收标准,希望能对施工单位和验收方在光伏工程验收过程中提供指导和参考。
愿各方共同努力,确保光伏工程质量,促进光伏产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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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电站建、构筑物施工验收标准光伏电站建、构筑物施工验收标准1目的范围为加强公司项目建设规范化、标准化,健全项目建设管理,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新建、改建和扩建光伏电站项目建(构)筑物的施工验收。
2规范性引用文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50300-2001《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50202-2002《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50203-2002《钢筋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50204-2002《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52-92《屋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50207-2002《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50209-200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50210-2001《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50242-200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50303-200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501503验收标准及施工要求3.1土方开挖3.1.1土方开挖前,应摸清地下管线等障碍物,并应根据施工方案的要求,将施工区域内的地上、地下障碍物清除和处理完毕。
3.1.2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位置或场地的定位控制线(桩),标准水平桩及基槽的灰线尺寸,必须经过检验合格,并办完预检手续。
3.1.3熟悉图纸,做好技术交底。
3.1.4基坑、基槽、管沟和场地的基土土质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3.1.5允许偏差项目1 / 203.1.6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支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3.1.7基坑(槽)、管沟的挖土应分层进行。
在施工过程中基坑(槽)、管沟边堆置土方不应超过设计荷载,挖方时不应碰撞或损伤支护结构、降水设施。
3.1.8基坑(槽)、管沟土方施工中应对支护结构、周围环境进行观察和监测,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待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施工。
3.1.9施工过程中容易出现的质量问题及问题分析:基坑(槽)回填土沉陷(基坑、槽回填土局部或大片出现沉陷,造成散水坡空鼓下沉)。
3.1.9.1产生原因:3.1.9.1.1基坑槽中的积水淤泥杂物未清除就回填,或基础两侧用松土回填,未经分层夯实。
3.1.9.1.2 基槽宽度较窄,采用手工夯填,未达到要求的密实度。
3.1.9.1.3回填土料中干土块较多,受水浸泡产生沉陷,或采用含水量大的粘性土、淤泥质土、碎块草皮作填料,回填密实度不符合要求。
3.1.9.1.4回填土采用水沉法沉实,密实度大大降低。
3.1.9.2防治措施:回填之前排净槽中积水,将淤泥、松土、杂物清理干净。
回填土按要求采取严格分层回填、夯实。
控制土料中不得含有直径大于5的土块及较多的干土块,严禁用水沉法回填土料。
3.2土方回填3.2.1压实填土包括分层压实和分层夯实的填土。
当利用压实填土作为建筑工程的地基持力层时,在平整场地前,应根据结构类型、填料性能和现场条件等,对拟压实的填土提出质量要求。
未经检验查明以及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压实填土,均不得作为建筑工程的地基持力层。
3.2.2土方回填前应清除基底的垃圾、树根等杂物,抽除坑穴积水、淤泥,验收基底标高。
如在耕植土或松土上填方,应在基底压实后再进行。
3.2.3 对填方土料应按设计要求验收后方可填入。
3.2.4 填方施工应分层填土、压实和测定压实后土的干密度,检验其压实系数和压实范围符合设计要求后,才能填筑上层。
3.2.5 填方工程不宜在冬、雨期施工,如必须在冬、雨期施工时,其施工方法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施工前应周密计划,做好准备,做到连续施工。
3.2.6填方每层填筑厚度和压实遍数应根据土质、压实系数和机具性能确定,如无试验依据,可按照下表的规定选用。
填土施工时的分层厚度及压实遍数3.2.7填方施工结束后,应检查标高、边坡坡度、压实程度等,检验标准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3.2.8压实填土的质量以压实系数λ c 控制,当设计未明确时,应根据结构类型和压实填土所在部位按下表的数值确定。
3 / 203.2.9施工过程中容易出现的质量问题及问题分析回填土密实度达不到要求:3.2.9.1产生原因:回填的土料(粉质粘土、粉土)含水量偏小或偏大。
碾压工艺或遍数不合理。
3.2.9.2防治措施:在回填压实前适当洒水增湿或晾晒,严格碾压施工工艺参数。
3.3砌体工程3.3.1砌体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
块材、水泥、钢筋、外加剂等尚应有材料主要性能的进场复验报告。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3.3.2砌筑基础前,应校核放线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3.3.3砌筑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3.3.3.1基底标高不同时,应从低处砌起,并应由高处向低处搭砌。
当设计无要求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基础扩大部分的高度。
3.3.3.2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
当不能同时砌筑时,应按规定留槎,接槎。
3.3.4在墙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其侧边离交接处墙面不应小于500,洞口净宽度不应超过1m,高度不超过1.5m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的地区建筑物的临时施工洞口位置,应会同设计单位确定。
临时施工洞口应做好补砌。
3.3.5 施工脚手眼补砌时,灰缝应填满砂浆,不得用干砖填塞。
3.3.6设计要求的洞口、管道、沟槽应于砌筑时正确留出或预埋,未经设计同意,不得打凿墙体和在墙体上开凿水平沟槽。
宽度超过300的洞口上部,应设置过梁。
3.3.7搁置预制梁、板的砌体顶面应找平,安装时应座浆。
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采1:2.5的水泥砂浆。
3.3.8设置在潮湿环境或有化学侵蚀性介质的环境中的砌体灰缝内的钢筋应采取防腐措施。
3.3.9砌体施工时,楼面和屋面堆载不得超过楼板的允许荷载值。
施工层进料口楼板下,宜采取临时加撑措施。
3.3.10对有裂缝的砌体应按下列情况进行验收:3.3.10.1对有可能影响结构安全性的砌体裂缝,应由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需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待返修或加固满足使用要求后进行二次验收。
3.3.10.2对不影响结构安全性的砌体裂缝,应予以验收,对明显影响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的裂缝,应进行处理。
3.4混凝土结构3.4.1 混凝土结构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和质量检验制度。
混凝土结构施工项目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并经审查批准。
3.4.2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可根据结构的施工方法分为两类:现浇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和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根据结构的分类,还可分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和预应力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等。
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可划分为模板、钢筋、预应力、混凝土、现浇结构和装配式结构等分项工程。
各分项工程可根据与施工方式相一致且便于控制施工质量的原则,按工作班、楼层、结构缝或施工段划分为若干检验批。
钢筋、模板、混凝土等分项工程施工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验收规范》要求。
3.4.3对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在钢筋、预应力、混凝土、现浇结构或装配式结构等相关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质量控制资料检查及观感质量验收,并应对涉及结构安全的材料、试件、施工工艺和结构的重要部位进行见证检测或结构实体检验。
3.4.4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在所含检验批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质量验收记录检查。
3.4.5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应包括如下内容:3.4.5.1实物检查按下列方式进行:3.4.5.1.1对原材料、构配件和器具等产品的进场复验,应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执行。
3.4.5.1.2对混凝土强度、预制构件结构性能等,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本规程规定的抽样检验方案执行。
3.4.5.1.3对本规程中采用计数检验的项目,应按抽查总点数的合格点率进行检查。
3.4.5.2资料检查,包括原材料构配件和器具等的产品合格证(中文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等)及进场复验报告、施工过程中重要工序的自检和交接检记录、抽样检验报告、见证检测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
3.4.6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3.4.6.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3.4.6.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验收记录。
对验收合格的检验批宜作出合格标志。
对涉及混凝5 / 20土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应进行结构实体检验。
结构实体检验应在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见证下,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
承担结构实体检验的试验室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3.4.7结构实体检验的内容应包括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以及工程合同约定的项目;必要时可检验其他项目。
3.4.8对混凝土强度的检验,应以在混凝土浇筑地点制备并与结构实体同条件养护的试件强度为依据。
对同条件养护的试块,应将一个强度等级验收批中该检验批的层数所留试件组数作强度评定,及时检验该验收批中所包括检验批混凝土合格与否。
对混凝土强度的检验,也可根据合同的约定,采用非破损或局部破损的检测方法,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
3.4.9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3.4.9.1有关分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有完整的质量控制资料;观感质量验收合格;混凝土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规定。
3.4.10施工中质量问题处理3.4.10.1当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3.4.10.1.1经返工、返修或更换构件、部件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3.4.10.1.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4.10.1.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并确认仍可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3.4.10.1.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能够满足结构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项工程,可根据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3.4.10.1.5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3.4.11混凝土施工中容易出现的质量通病及情况分析:3.4.11.1配合比不良3.4.11.1.1通病情况:混凝土拌合物松散,保水性差,易于泌水、离析,难以振捣密实,浇筑后达不到要求的强度。
3.4.11.1.2原因:(1)混凝土配合比未经认真设计和试配,材料用量比例不当,水灰比大,砂浆少,石子多。
(2)使用原材料不符合施工配合比设计要求,袋装水泥重量不够或受潮结块,活性降低;骨料级配差,含杂质多;水被污染,或砂石含水率未扣除。
(3)材料未采用称量,用体积比代替重量比,用手推车量度,或虽用磅秤计量,计量工具未经校验,误差很大,材料用量不符合配合比要求。
(4)外加剂和掺料未严格称量,加料顺序错误,混凝土未搅拌均匀,造成混凝匀质性很差,性能达不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