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竞合
2020年秋《民事诉讼法学》形考一~四

2020年秋《民事诉讼法学》形考一单选题(共10题(40.0分))1、我国诉权理论采取的是()。
(4.0分)A 多元诉权说B 二元诉权说C 公法诉权说D 司法诉权说2、下列关于处分原则的表述,正确的是()(4.0分)A 处分权的对象只涉及诉讼权利B 处分权的对象只涉及实体权利C 处分权的行使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D 处分权的主体除了当事人之外,还包括诉讼代理人3、下列关于回避程序相关问题的表述,正确的是()。
(4.0分)A 回避的方式只能由当事人提出申请B 审判长的回避应当由审判委员会决定C 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回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D 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审判长决定4、以当事人的所在地与人民法院的辖区关系为标准所确定的诉讼管辖是()。
(4.0分)A 级别管辖B 一般地域管辖C 移送管辖D 专属管辖5、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不可以作为证人的是()。
(4.0分)A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B 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C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D 未成年人6、合议庭评审案件,实行()。
(4.0分)A 庭长负责制B 院长负责制C 少数服从多数原则D 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原则7、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
(4.0分)A 指证B 质证C 认证D 举证8、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时,认为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应该()。
(4.0分)A 依法改判B 指令下级法院再审C 发回重审D 报告上级法院再审9、下列属于需要移送执行的案件是()。
(4.0分)A 离婚判决书B 给付瞻养费的判决书C 解除合同判决书D 返还借款的判决书10、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的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4.0分)A 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基层法院B 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C 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D 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居住地的基层法院判断题(共15题(60.0分))1、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不包括执行程序()(4.0分)A 正确B 错误2、公开审判制度不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实行的制度()。
民事诉讼法学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中南大学网络教育课程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民事诉讼法学一、判断题:1.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的,使用裁定。
( )2.申请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
( )3.某离婚案件,原告申请法院公开审理,被告申请不公开审理,法院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
()4.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 )5.乙公司以甲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这是给付之诉。
()6.一个案件中只能有一个诉的种类存在。
( )7.审判人员曾受过纪律处分,则该审判人员应该回避。
()8.民事上诉案件的审理方式以不开庭审理为例外,以开庭审理为原则。
()9.诉讼人就是在同一个案件进行诉讼的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等。
()10.拘留是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都有的强制措施。
()11.简易程序中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受理和审理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纠纷。
()12.本诉的原告撤诉后,反诉仍然进行,并不因本诉撤回而停止。
( )13.举证责任由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分担。
( )14.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来源于委托代理合同。
( )15.民事诉讼的主管即人民法院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不同分工。
()16.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是变更之诉。
( )17.具有执行内容的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根据。
( )18.陪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之一。
( )19.所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都包括案件事实真相和诉讼请求。
( )20.法人企业被承包后,与人发生纠纷的,承包人是诉讼当事人。
( )21.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再次起诉。
( )22.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不受期限的限制。
( )23.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对等原则是对同等原则的补充。
()24.共同诉讼人就是在同一个案件进行诉讼的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等。
()25.同一物品既有可能作为书证也有可能作为物证。
()26.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的,使用裁定。
( )27.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题题库及答案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099)名词解释1.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是排他性管辖,既排除了任何外国法院对诉讼的管辖权,又排除了诉讼当事人以协议方式选择国内的其他法院管辖。
3.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的人。
4.证明标准:是指法院在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
5.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
6.共同管辖: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两个以上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
7.执行竞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依据不同的执行依据,针对债务人的同一财产同时或者先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而产生各债权人请求之间互相竞争与排斥,权利难以获得全部满足的状况。
8.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
9.缺席判决:是指法院在一方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中不到庭或中途退庭时所做出的判决。
10.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
11.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共同诉讼。
12.证明责任:又称为举证责任,是指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经过证明后依然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一方当事人所承受的不利裁判后果。
13.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就如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达成协议,经法院审查批准后,结束执行程序的行为。
14.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民事诉讼法的根木性规则。
论民事执行竞合的处理

论民事执行竞合的处理
一、执行竞合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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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竞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以不同的执行依据,同时或先后请求执行机关执行债务人的同一特定财产,由于各债权人执行根据的种类和内容不同,导致各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同时实现的一种状态。
执行竞合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上的执行竞合只指非金钱债权请求的执行根据与金钱债权请求的执行根据之间、以及非金钱债权请求的执行根据与非金钱债权请求的执行根据之间的竞合。
广义上的执行竞合包括所有执行根据请求之间的竞合。
因金钱债权请求(或可以转换为金钱债权请求)的执行根据与金钱债权请求(或可以转换为金钱债权请求)的执行根据之间在内所有不同债权人之间执行根据的竞合可通过参与分配解决,本部分所谈之执行竞合为狭义的执行竞合。
案外人异议之诉与执行异议竞合

资源浪费 。建议 在司法实践 中应释 明利害关系人或 第三人行
使 选 择 权 ,任 择 其 一 ,而 不 能 并 用 。
议 ,经协 商终止 了合伙 协议 ,最终 甲给 丙 出具了 2 0万 元欠
据。2 0 0 8年 7月 ,甲与乙复婚 。2 0 年 9月 ,甲与 乙再次 08
时甲与乙约定房屋 归乙所有 ,所 以依据 《 最高人 民法院关 于
适 用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婚 姻法若 干问题 的解释 ( 》 第十九 一) 条: “ 婚姻法 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 一方 所有的财产 ,不 因婚 协议离婚 ,双方再 次签 订离婚协议 ,协议约定乙所 居住的房 屋归 乙所 有 。乙居住 房 屋至 今 ,未办 理房 屋所 有权 变 更登
姻关系的延续而转 化为夫妻共 同财产 ”的规定 ,应认 定房 屋 归乙所有 ,属 于乙的个人财 产[ 但根据 晤姻法》解 释 ( 二)
第二十五 条 “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 人民法院的判决 书 、裁定 书 、调解 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 问题 作出处理的 ,债权 人仍 有权就夫妻共 同债务向男女双方 主张权 利”的规定 ,如果经 审理能认 定甲对丙所负债 务系夫妻 共同债务 ,丙有权 要求 乙 以其 个人财 产与 甲承担 连带 清偿责 任】 。这样就 产生 了与驳 回执行 异议裁定认定 “ 甲乙双 方复婚后仍然属于 夫妻共 同财
财产 ,遂驳 回了乙的异议 申请。那么 乙在提 出执 行异议后可 产 ”相 矛盾 的裁 判结果 。因此 ,既 然 乙已经 提 出执 行 异议 此时 乙与该案 有利害关 系 ,应作 为案外人) ,如果乙再依据 否在 法定的期限 内提起 案外人异议之诉 。关于这个问题实 践 ( 《 民事 诉 讼法》 2 4条的规 定提起 案外 人异 议之 诉 ,此时就 0 中存 在 两 种 观 点 :
民事诉讼的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的名词解释1:普通程序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基本程序。
2: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法院和当事人,其他无效的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举证责任:是指证明主体为了是自己的诉讼主张得到法院裁判的确认,所承担的提供和运用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以避免己方不利的诉讼后果的责任。
4:除权裁判是指在公示催告起期满后,没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做出对社会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
5:诉讼代表人是指为了便于进行诉讼,有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其利益实施诉讼行为的人。
6: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7:海事诉讼是指海事法院在海事争议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依法审理和裁判海事争议案件的程序和制度。
8:选民资格案件是指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宣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后,不服选举委员会所做的处理决定,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9:管辖是指各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0:执行程是指国家机关债权人的申请,依据执法依据,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民事权利手续,步骤和活动的总称。
11: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后,或者诉讼开始前,为保证日后給付判決的顺利执行,而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所依法采取的各种强制性保护措施的总称。
12:民事纠纷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金额的金钱或者其他财务,或者实施或者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活动。
14:主管是指国家机关的职权范围,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主管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
15:执行竞合是指在民事实行过程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同时或先后以不同的执行名义对同一债务人的特定财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各债权人的请求之间相互排斥,各个债权的权利难以同时获得满足的一种竞争状态。
第二十一章民事执行总论

第八节 对妨害执行的强制措施的特 别规定
一、妨害执行的强制措施的意义 二、妨害执行行为的种类 三、妨害执行的强制措施的种类及其 适用 四、妨害执行的刑事责任
第九节 执行救济
一、执行救济概述 二、执行异议 三、异议之诉 四、执行回转
六、执行中止
第二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 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 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 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一、民事执行的概念 民事执行,是指国家机关依债权人的申请, 依据执行依据,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 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的民事权利 的活动。
含义
1、民事执行由国家机关进行 2、民事执行以执行依据为前提 3、民事执行须经当事人申请 4、民事执行是执行机关使用公权力的强制 行为 5、民事执行是实现已确定的私权的程序
二、案件受理与被执行人财产 的查明
(一)执行案件的受理 P444 (二)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明 被执行人财产调查的方法:法院调查;被执行 被执行人财产调查的方法:法院调查; 人申报;申请执行人调查;悬赏举报等。 人申报;申请执行人调查;悬赏举报等。
三、执行担保与暂缓执行
P447— P447—450 (一)执行担保 (二)暂缓执行
以财产执行为原则,以人身执 行为例外
财产执行的标的 行为执行的标的 人身执行的标的
第三节 执行依据与执行管辖
一、执行依据
执行依据,是指执行机关据以执行的法律 执行依据, 文书,是由有关机构依法出具的、 文书,是由有关机构依法出具的、载明债 权人享有一定债权、 权人享有一定债权、债务人可据以请求执 行的法律文书。 行的法律文书。 特点: 特点: 1、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 2、有给付内容 3、法律规定属于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
竞合协议守则

竞合协议守则一、引言在商业领域,竞合关系是不可避免的。
为了在竞争中共同发展,保持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双方达成了竞合协议。
本文就竞合协议的内容、义务和执行进行详细阐述,以确保双方利益的平衡与发展。
二、竞合协议的定义竞合协议是指在具有一定竞争关系的双方之间达成的一种合作协议,旨在在竞争中合作共赢,并遵守一定的规则和义务。
三、竞合协议的基本原则1. 互利共赢原则:竞合协议的目的是为了双方的共同发展和利益最大化,合作应基于互利共赢的原则。
2. 公平竞争原则:竞合协议不得损害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不得利用协议限制竞争或垄断市场。
3. 诚实守信原则:竞合双方应本着诚实守信的态度,遵守协议约定,恪守商业道德和契约精神。
四、竞合协议的内容1. 合作范围:明确双方合作的具体领域、范围和目标,确保双方的合作具有明确的方向和目的。
2. 合作方式:确定双方的合作方式和合作模式,包括资源共享、技术交流、市场开拓等。
3. 信息共享:明确双方在合作过程中需要共享的信息内容、方式和频率,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传递。
4. 保密义务:强调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应保守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避免泄露和不当使用。
5. 知识产权保护:明确双方对于已有和新产生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保护责任,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六、违约责任1. 违约定义:明确违约行为的定义和范围,包括未按约定履行义务、违反竞合协议的规定等。
2. 违约责任:规定违约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等后果,以保护合法权益和约束违约行为。
七、竞合协议的期限和终止1. 期限:约定竞合协议的有效期限,双方在合作期限内履行各自的义务。
2. 终止:规定竞合协议提前终止的条件和程序,包括双方协商一致、违约情况等。
八、争议解决1. 协商解决:约定双方在发生争议时,首先采取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2. 诉讼解决:如协商未能解决争议,约定双方可以向相关司法机关提起诉讼进行解决。
九、竞合协议的变更和补充1. 变更:约定双方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如需变更协议内容,应进行书面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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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
所谓终局执行是指权利主体申请的以终局裁决或其他终局处理的法律文书为根据的执行。
“终局执行之间发生竞合情形有二:一为金钱请求与特定物交付请求之竞合,另一为二执行名义均以交付同一特定物为请求内容时之执行竞合”前者,与文章开头所提的案例相似;后者,例如,权利人甲凭其承租人地位,以交付承租物(特定物)为执行名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执行义务人的另一执行权利人丙,则凭借其买受人之地位或所有权人之地位,申请法院请求乙交付该同一特定物。
这种终局执行竞合现象,由于执行根据种类、执行权利人请求内容及执行根据制定的机关不同,在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尤其在委托执行中,若干委托法院委托执行义务人所在地法院对执行义务人同一财产采取强制执行,因而执行竞合的现象就更为突出。
(二)保全执行与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
此种竞合,“指对执行义务人的同一财产,其中一执行权利人(或数执行权利人)先向法院申请予以财产保全执行,而另一执行权利人在诉同一执行义务人的诉讼中获得胜诉判决,并请求强制执行义务人的财产。
但执行的标的系前一执行权利人已经予以保全执行的财产。
”此时便发生保全裁定与执行终局裁决或终局处理的法律文书发生冲突而产生竞合现象。
例如,执行义务人的某一财产,在诉讼开始后至判决生效前,人民法院基于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保全裁定,并且采取了查封、扣押或冻结措施,而在此后,另一执行权利人与同一执行义务人在另一诉讼中获得胜诉,并根据法院生效的判决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保全的财产。
这样,便产生了诉讼保全执行与终局执行的竞合。
(三)保全执行之间的竞合
保全执行是强制执行的一种,是在取得终局的确定的法律文书以前,为防止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判决裁定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而采取的旨在禁止一方当事人处分、变更执行标的物,以维持现状的措施。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章规定的财产保全就是一种保全执行。
实践中,由于保全的适用,特别是在不同的法院之间的保全裁定,均是针对同一执行义务人的同一财产,这在执行时必然互相排斥,这种现象乃为保全执行竞合。
例如,在甲与乙的债务案件中,甲为了保证一判决生效后自身的债权能得以实现,因而申请财产保全;在丙与乙的案件中,丙亦申请对乙的同一财产进行财产保全,于此情形便产生了财产保全执行竞合问题。
近年来,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和影响,在财产保全竞合现象发生时,常常出现同一财产被重复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二、执行竞合的解决办法
解决执行竞合的具体办法,与是否实现债权平等、是否允许重复查封等民事执行原则有密切的联系。
目前世界各国解决执行竞合的方法和债权的性质相关。
解决金钱债权执行竞合的办法:德国实行执行优先原则(优先清偿主义),法国、意大利、台湾实行平等主义,瑞士、日本实行限制优先原则(团体优先主义),即申请执行的债权人与在一定期限内请求参予分配的债权人,成为一个优先受偿的团体。
解决金钱债权与非金钱执行竞合、非金钱执行之间的竞合的办法:学理上有两种意见,一为依申请执行的先后,二为根据权利性质决定(一般物权优先)。
三、我国解决执行竞合的原则
有三个:有限优先原则、物权优先原则和有限平等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适用意见”)282条“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已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的,任何单位包括其他人民法院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或者擅自解冻。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88条“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这说明我国解决金钱执行竞合的采用了优先原则。
另外,有两个问题要注意:一为当事人应当书面提出申请诉讼保全后者终局执行,虽然不能够重复查封,但是构成执行竞合的条件,以在启动分配程序上有主动。
二为优先原则是有限制的,在债务人的财产足以清偿时才可以实行,否则就依参与分配或者破产程序处理。
《民事诉讼法》203条“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银行和其他债权人享有就该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适用意见》102条“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执行决定》第88条第2款“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
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可见,物权优先于债权执行,同时物权则按照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这就是“物权优先”的原则。
《适用意见》297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299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有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破产)的顺序清偿,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按照比例分配。
”《执行决定》94条“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96条“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
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这里使用了执行竞合的“平等”原则。
律师参与这种案件要注意,参与分配的条件:⑴债务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⑵债务人财产不足清偿;⑶要取得生效执行文书或已经起诉,并书面提出申请执行或要求参予分配的请求;⑷都是金钱债权,不适用物权优先原则;⑸提出请求应在财产处理完毕以前。
综上所述,当发生执行竞合时,律师首先注意是否有物权的请求权,有则优先执行;其次,要注意参与分配执行的程序,及时书面提出申请终局执行或者参予分配的请求;第三,参与分配适用的对象,依我国现行规定,只能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对企业法人不得适用。
破产则只适用于国营企业法人和其他企业法人;最后,参照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的清偿顺序,还有其他顺序的优先债权:①被执行人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②被执行人所欠税款。
此外,《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98条“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提交申请书…并附有执行依据。
” 299“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有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
”和297条已经起诉就可以参予分配程序有不对应的矛盾,律师应注意居理力争。
同时,对于企业法人财产不足清偿的情形的,要提出破产处理程序,以启动平等享受分配权利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