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主权与人权位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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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 论人权高于主权

国际法 论人权高于主权

论人权高于主权人权就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

”人权是生来就有的,是人最基础的权利人权概念产生后,很长时间内被认为是国内管辖事务。

随着联合国的成立,人权从国内领域走向国际领域,一些西方学者从人权的国际保护角度开始提出了“人权高于主权”的观点。

但是,由于当时的国际环境,这些观点没有进入西方思想界和政治界的主流。

近年来,美国的对外事务,特别是与发展中国家进行的外交事务,都常扛着一面大旗---人权高于主权,并以此为由干涉多国内政事务。

由此,“人权高于主权”的理论渐为世人所知,也引来了全世界国际关系研究者的激烈争论。

当然,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多数发达国家的学界和政府都对这一理论持反对态度。

不过,我认为人权高于主权是人类社会发展必然的国际关系原则,主权是为了维护和捍卫人类的人权而存在的,人权是本质,主权是表现。

只不过这一理论才有一二十年的历史,而现今的全球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和整体的政治水平不高,往往大国强国会以此向小国弱国施压,所以现在还不能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但是这并不能否认这一理论是国际关系的一个最本质的原则。

由于美国在对外事务中中滥用这一理论,导致了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反对这一理论,随着全球经济社会的发展,人类社会将会认可并接受这一准则。

“人权高于主权论”是在美国理论界最先形成的一种人权理论。

20世纪90 年代,美国理论界正式形成了“人权高于主权”的理论。

人权与主权的关系问题成为国际人权领域中争论最激烈的一个重大的理论和现实问题。

这一理论主要有三方面内容:一是人权不是一国内部管辖的事情,人权是没有国界的。

如果一个国家有不尊重人权的现象,别国均可以关心或干涉。

二是国家主权应当受到限制和弱化。

三是“不干涉内政原则”已经过时,要让位于人权保护这一更高目标。

国际社会有权对世界任何国家的人权状况予以关注和采取行动。

为人道主义干涉目的而使用武力是符合国际人权法的。

这一理论是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特别是美国以此旗号进行科索沃战争后才引起强烈反响的。

论国家主权与国际人权的辩证关系(一)

论国家主权与国际人权的辩证关系(一)

论国家主权与国际人权的辩证关系(一)内容提要]国家主权在国际关系上是最高的权威,国家主权原则,早已上升为国际社会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是当代国际法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

但是,国家主权不是绝对的,而是有制约和限制的。

国家主权是相互的,国家在行使主权时,不得侵犯别国主权。

人权,本质上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但是,人权又不是纯属国内管辖的事项,人权受国际法的保护,人权原则也是国际法的重要原则,人权具有国际性;然而,人权原则尚未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坚持国家主权,才能保护国际人权。

国家主权高于国际人权。

“人道主义干涉”的理论观点,违背当代国际法,其实质是否定国家主权,干涉别国内政。

关键词]国家主权,国际人权,主权高于人权,人道主义干涉一。

主权与人权的理论概念(一)主权与国家主权。

主权概念产生于16世纪中叶,1577年,法国学者博丹(JeanBodin,1540-1596)在其发表的《论共和国》(另译为《国家六论》)一书中,对“主权”这一古老的概念赋予了全新的意义。

博丹认为,主权是一国的最高权力,不受任何限制,而只受神法、自然法以及万国公法的约束。

(1)《奥本海国际法》认为,主权是最高权威,即一个独立于世界上任何其他权威之外的权威。

因此,依照最严格和最狭隘的意义,主权含有全面独立的意思,无论在国土以内或国土以外都是独立的。

(2)我国国际法学家周鲠生(1889-1971)认为,主权是国家具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对内和对外事物的最高权力。

分析起来,国家主权具有两方面的特性,即在国内是最高的,对国外是独立的。

(3)直至现代,国际法及其理论一再重申国家主权的不可侵犯性。

国家主权被世界各国所公认,国家主权不容否定或贬低。

主权即国家主权,是指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

所谓对内的最高权,是指主权国家在国内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国内管辖的事务。

所谓对外的独立权,是指国家在国际关系上是最高的权威,在国家之上,再没有超国家的权威,国家在行使国家权力时完全自主,不受任何外来的干涉。

人权保护与国家主权的平衡研究

人权保护与国家主权的平衡研究

人权保护与国家主权的平衡研究近年来,在全球范围内,对于人权保护与国家主权之间的平衡问题存在着不断的争议和探讨。

尽管人权是普世的价值观,但各国的历史、文化、政治制度和社会背景千差万别,因此,在实践中如何平衡人权保护和国家主权是一项重大的挑战。

首先,我们需要认识到,人权保护是建立在国家主权基础之上的。

一个国家的主权意味着该国有权独立地制定和执行其国内法律,以维护国家的稳定和秩序。

在国际关系中,各个主权国家之间也应该相互尊重和平等相待。

因此,国家主权是保障国际和平与稳定的基础。

然而,人权的普遍性和不可分割性也是无可争辩的。

人权是指每个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命、自由、尊严、平等等方面。

这些权利是与生俱来的,应该受到保护和尊重。

因此,各国必须承担起责任,确保人权得到充分尊重,并加以保护。

在寻求人权保护与国家主权之间的平衡时,我们可以借鉴一些成功的实践和案例。

例如,国际人权法和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可以形成一个框架,用于确保人权的保护和实现。

这些法律和规定可以明确规定人权的底线,以及国家在实践中应遵守的原则和义务。

通过这种方式,国家可以在保护人权的同时,维护其国家主权。

此外,在国际层面,国际组织和多边机构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

这些机构可以对人权状况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指导,以促进人权保护的改善。

同时,各国之间也可以通过对话和协商等方式,共同致力于平衡人权和国家主权之间的关系。

然而,我们也必须意识到,在实践中,平衡人权保护和国家主权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例如恐怖主义、内乱和经济危机等,国家可能被迫采取一些临时措施,以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稳定。

这些措施可能对人权产生一定的限制,因此需要在实践中寻求一种平衡。

最后,我们应该强调人权保护和国家主权不是对立的关系,而是相互依存的。

保护人权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进而为国家的繁荣和稳定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相反,一个稳定和强大的国家有能力更好地保护和实施人权。

【演讲稿】浅析人权与国家主权演讲范文

【演讲稿】浅析人权与国家主权演讲范文

三一文库()/演讲稿范文/演讲稿〔浅析人权与国家主权演讲范文〕[摘要]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人权的国际属性日益突现,西方一些学者认为:人权问题已越出国家界限成为全球问题,人权保护没有国界,人权高于国家主权。

*从人权与主权的概念入手,逐步分析两者对立统一的辨证关系即国家主权是人权的基础、但国家主权的行使受到人权保护的限制、两者是相互交织彼此联系的关系不可将两者对立开来,并提出正确对待人权与主权的方法。

一、人权与国家主权的概念人权,“人权是指一个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和最具普遍性的权利。

①它包括生命权和生存权、政治权和公民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民族权与和平权、发展权与环境权等等,这些权利是密不可分的。

从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第一次提出人权概念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为止,人权都具有国内性,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一国如何对待其本国国民,本质上属于该国的主权和内政。

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对人权的肆意践踏和破坏,国际社会才对人权问题给予广泛的关注和重视。

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一次将“人权”规定在这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宪章中,并将尊重全体人类的人权及基本自由作为联合国的一项宗旨。

特别是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的通过,将人权正式纳入了国际法的范畴。

国际社会才用联合国宪章、国际人权宣言、公民与政治权利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其他单一议题人权条约以及区域性人权条约等确认人权。

但是,基本人权并不属于国际法调整的范围,它仍然属于一国的内政。

由于各国的历史背景、社会习俗、文化传统、意识形态等不同,对生存权、平等权、自由权、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等基本人权,只有国家的立法才能规定,也只有通过国家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才能保证实现,因此人权问题主要是国内法的问题。

由此可见,人权具有两个属性:国内性和国际性②,但主要属性是国内性。

二、人权与国家主权在新时期的关系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发展,西方许多学者已经形成一种相当普遍的观点,他们认为国家主权已经失去了昔日无所不包的至上权威性。

国际法中的主权与人权的关系研究

国际法中的主权与人权的关系研究

国际法中的主权与人权的关系研究在国际关系的舞台上,主权和人权是两个不可忽视的概念。

主权代表着一个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独立地位和权力,而人权则代表着每个个体的基本福祉和尊严。

然而,在国际法中,主权与人权之间的关系并不一致,这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

首先,主权与人权之间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

一个国家拥有主权意味着它有权决定自己内外政策的方向,包括对人权问题的立场。

当一个国家的主权与其它国家或国际组织的人权标准相冲突时,就会产生主权与人权之间的紧张关系。

例如,一些国家可能主张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而限制公民的个人自由权利。

这种情况下,主权往往优先于人权。

然而,国际社会普遍认为,人权应该是普遍而不可侵犯的。

这就引发了主权与人权之间的平衡问题。

国际法试图通过建立人权法律框架来促进主权和人权之间的平衡。

《联合国人权宣言》和《国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等国际法文书确立了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和国际社会应当遵守的义务。

这些法律框架承认国家有主权,但也限制了国家行使主权的范围,以保护个体的基本权利。

在国际法体系中,国家的主权是相对的。

国际社会承认了国家作为主权实体的地位,但同时国家在国际社会中也要遵守国际人权标准。

这表明主权与人权之间的关系是相互制约的。

当一个国家违反了国际人权标准,国际社会有权利干预并要求该国改变其行为。

这体现了主权与人权之间的相互关系,国家的主权并不是无限制的。

在实践中,国际法对主权和人权的平衡存在一定的挑战。

国家主权往往成为限制人权保护的借口。

一些国家可能会以维护国家安全、文化差异或国家优先利益为由,限制公民的自由和平等权利。

面对这种情况,国际社会需要更加积极地参与,通过外交手段和国际合作来推动国家遵守人权标准,并在必要时采取制裁措施。

同时,国际社会也应当尊重国家主权,尤其是在涉及国内事务和文化差异的问题上。

每个国家都有不同的历史背景和文化传统,对人权的理解和实践会有差异。

这就需要国际社会在推动人权普遍化的同时,也要尊重国家的主权和民族自决权。

演讲材料-浅析人权与国家主权演讲范文 精品

演讲材料-浅析人权与国家主权演讲范文 精品

浅析人权与国家主权演讲范文[摘要]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人权的国际属性日益突现,西方一些学者认为人权问题已越出国家界限成为全球问题,人权保护没有国界,人权高于国家主权。

本文从人权与主权的概念入手,逐步分析两者对立统一的辨证关系即国家主权是人权的基础、但国家主权的行使受到人权保护的限制、两者是相互交织彼此联系的关系不可将两者对立开来,并提出正确对待人权与主权的方法。

一、人权与国家主权的概念人权,人权是指一个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和最具普遍性的权利。

①它包括生命权和生存权、政治权和公民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民族权与和平权、发展权与环境权等等,这些权利是密不可分的。

从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第一次提出人权概念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为止,人权都具有国内性,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一国如何对待其本国国民,本质上属于该国的主权和内政。

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对人权的肆意践踏和破坏,国际社会才对人权问题给予广泛的关注和重视。

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一次将人权规定在这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宪章中,并将尊重全体人类的人权及基本自由作为联合国的一项宗旨。

特别是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的通过,将人权正式纳入了国际法的范畴。

国际社会才用联合国宪章、国际人权宣言、公民与政治权利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其他单一议题人权条约以及区域性人权条约等确认人权。

但是,基本人权并不属于国际法调整的范围,它仍然属于一国的内政。

由于各国的历史背景、社会习俗、文化传统、意识形态等不同,对生存权、平等权、自由权、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等基本人权,只有国家的立法才能规定,也只有通过国家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才能保证实现,因此人权问题主要是国内法的问题。

由此可见,人权具有两个属性国内性和国际性②,但主要属性是国内性。

二、人权与国家主权在新时期的关系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发展,西方许多学者已经形成一种相当普遍的观点,他们认为国家主权已经失去了昔日无所不包的至上权威性。

论国家主权与人权位阶

论国家主权与人权位阶

论国家主权与人权的位阶摘要:人权与国家主权的位阶的界定,对于认识国际中日益频繁使用的人道主义干预的不足与缺陷,使之不断发展与完善尽快走出困境并成为能取代传统国际霸权的国际关系新规范模式有重要意义。

本论文通过对国家主权、人权的概念进行阐述,以及国内外对于国家主权与人权位阶的观点来说明国家主权与人权并非对立的概念,他们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关键词:国家主权人权1、人权与国家主权概述人权与主权是国际人权法中的两个基本概念。

国家主权的概念是起源于近代欧洲的,被孟德斯鸠、布丹等著名的启蒙学者发展成为了系统的政治理论。

我国学者绍津先生在其编写的《国际法》一书中定义主权是国家的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地位。

所谓的对内最高权就是指国家对其本国的统治权。

它包括:对本国境内的人和物之属地优越权,对本国国民的属人优越权等。

对外的独立地位是指国家在国际法上具有独立的人格,在于别国交往的过程中不受别国的管辖和支配,地位平等。

人权是现代法最基本的价值之一,是近代欧洲启蒙运动的产物,在与神权和封建专制的斗争中,新兴资产阶级就把人权作为一个有力的政治武器利用并在获得政权后把人权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中。

世界人权宣言提出这样一个概念:在公领域的人权是普世性的、不可分割的,并且是每个健全个人生命所与生俱来的。

也就是说一切人,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国籍、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区别,都有资格享有人权。

这是人权的非常显著特征。

2、国内外关于国家主权与人权的位阶的观点2.1 国外一些学者关于国家主权与人权的位阶的观点早在16世纪,西班牙法学家维多利亚(1483-1546)就提出,按照国际法,对于拒绝给予本国臣民以基本人权的国家,可以进行干涉。

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发展,西方许多学者已经形成这样一种观点,即:人权保护没有国界,人权高于国家主权。

他们认为由于整个世界的互动性与相互依赖性的强化,国际政治与国内政治的连结日益紧密化,国家主权已经失去了昔日无所不包的至上权威性,人权问题已经越出国家界限成为了全球问题。

主权与人权

主权与人权

浅析人权与国家主权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人权的国际属性日益突现,西方一些学者认为:人权问题已越出国家界限成为全球问题,人权保护没有国界,人权高于国家主权。

本文从人权与主权的概念入手,逐步分析两者对立统一的辨证关系即国家主权是人权的基础、但国家主权的行使受到人权保护的限制、两者是相互交织彼此联系的关系不可将两者对立开来,并提出正确对待人权与主权的方法。

一、人权与国家主权的概念人权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和最具普遍性的权利。

它主要的含义是: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

人权的这种普适性和道义性,是它的两种基本特征。

按享受权利的主体分,人权包括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两种。

前者是指个人依法享有的生命、人身和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自由平等权利;后者是指作为个人的社会存在方式的集体应该享有的权利,如种族平等权、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和平权等。

按照权利的内容来划分,人权包括公民、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两大类。

前者是指一些涉及个人的生命、财产、人身自由的权利以及个人作为国家成员自由、平等地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后者是指个人作为社会劳动者参与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方面的权利,如就业、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障、文化教育等权利。

总之,人权是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广泛、全面、有机的权利体系,是人的人身、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诸方面权利的总称。

它既是个人的权利,也是集体的权利。

主权是一个国家对其管辖区域所拥有的至高无上的、排他性的政治权力,简言之,为“自主自决”的最高权威,也是对内立法、司法、行政的权力来源,对外保持独立自主的一种力量和意志。

主权的法律形式对内常规定于宪法或基本法中,对外则是国际的相互承认。

因此它也是国家最基本的特征之一。

国家主权的丧失往往意味着国家的解体或灭亡。

主权,即为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最重要属性,是国家在国际法上所固有的独立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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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主权与人权的位阶
摘要:人权与国家主权的位阶的界定,对于认识国际中日益频繁使用的人道主义干预的不足与缺陷,使之不断发展与完善尽快走出困境并成为能取代传统国际霸权的国际关系新规范模式有重要意义。

本论文通过对国家主权、人权的概念进行阐述,以及国内外对于国家主权与人权位阶的观点来说明国家主权与人权并非对立的概念,他们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关键词:国家主权人权
1、人权与国家主权概述
人权与主权是国际人权法中的两个基本概念。

国家主权的概念是起源于近代欧洲的,被孟德斯鸠、布丹等著名的启蒙学者发展成为了系统的政治理论。

我国学者绍津先生在其编写的《国际法》一书中定义主权是国家的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地位。

所谓的对内最高权就是指国家对其本国的统治权。

它包括:对本国境内的人和物之属地优越权,对本国国民的属人优越权等。

对外的独立地位是指国家在国际法上具有独立的人格,在于别国交往的过程中不受别国的管辖和支配,地位平等。

人权是现代法最基本的价值之一,是近代欧洲启蒙运动的产物,在与神权和封建专制的斗争中,新兴资产阶级就把人权作为一个有力的政治武器利用并在获得政权后把人权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中。

世界人权宣言提出这样一个概念:在公领域的人权是普世性的、不可分割的,并且是每个健全个人生命所与生俱来的。

也就是说一切人,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
教、政见、国籍、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区别,都有资格享有人权。

这是人权的非常显著特征。

2、国内外关于国家主权与人权的位阶的观点
2.1 国外一些学者关于国家主权与人权的位阶的观点
早在16世纪,西班牙法学家维多利亚(1483-1546)就提出,按照国际法,对于拒绝给予本国臣民以基本人权的国家,可以进行干涉。

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发展,西方许多学者已经形成这样一种观点,即:人权保护没有国界,人权高于国家主权。

他们认为由于整个世界的互动性与相互依赖性的强化,国际政治与国内政治的连结日益紧密化,国家主权已经失去了昔日无所不包的至上权威性,人权问题已经越出国家界限成为了全球问题。

甚至还有些学者认为国家主权已经成为在世界范围内实现人权的一个障碍,为了促进和保护人权,必须限制和取消主权。

为此,有人主张把各国政府撇在一边,由”世界议会”通过立法,由”世界政府”保护人权。

这是一种将人权与主权对立起来的观点。

英国学者保尔.西格哈德认为如果一个主权国家政府对其统治下的人民残暴不仁,其忤逆足以”震撼人的良心”时,其他国家干预甚至武力干涉都不为过。

2.2 中国国内关于国家主权与人权的位阶的观点
我国多数学者认为国家主权高于人权。

他们普遍认为人权及其保护,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的范围,一个国家和人民对内没有权威,对外不能独立,就不可能真正地享有人权和人权保护。

因此只有在坚持国家主权的前提下,国际人权才得以遵守和实施;也只有在坚
持国家主权的前提下,国内人权也才能得以保障。

笔者个人对邓小平先生的观点非常认同。

邓小平先生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国际格局发生重大变化之际提出了”国权”之一概念。

不仅重复了中国主权立场,还包含了更为深刻和丰富的内涵。

国权的核心和基础是国家主权,但它不是其全部内涵。

首先,就主体而言,国权主张人权是针对享受人权的主体,是多数人的人权的有机整合。

其次,就其内涵和实现而言,国权所主张的人权是社会的和具体的权利,内涵十分丰富,其真正全面的实现是一个长期的艰巨的过程。

再次,就其实现性而言,国权在我国首要是生存权和发展权。

中国是占世界人口五分之一的大国,中国摆脱贫困,稳定发展对世界和平稳定有重要意义。

最后,究其国际属性而言,人权从属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服从于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

邓小平先生的理论还解决了经济全球化与国家主权的关系。

他认为经济全球化尽管对传统主权构成了侵蚀,但它并没有从根本上否认主权。

因为经济全球化是建立在主权国家共同参与的基础上的,至少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它的规范功能的发挥主要取决于主权国家的态度和配合。

3、我国大众对国家主权与人权的位阶的观点
3.1 国家主权高于人权
在笔者的问卷调查中笔者发现绝大多数中年人认为国家主权是
高于人权的。

他们多认为人权高于主权在执行上就现在而言有许多不可操作性是不切具体实际,尤其在今天。

国家逐渐形成至今,在
国与国的关系中,国家主权是群体人权的最高表现形式。

一般而言,作为个人政治权利和公民权利的人权,以及作为国内少数民族权利的人权,均是一个主权国家内部的事务,对这些人权问题的处理是国家主权的一个重要体现。

显然,在这里,作为群体人权最高表现形式的国家主权高于作为个人或少数民族权利的人权。

3.2 人权高于国家主权
在对人权与国家主权的位阶的问题上,有一些人由于对国家主权、人权等概念的错误理解,导致的其得出了各种比较偏激的理论。

例如有人认为:凡是人的国度,人权高于主权是为政府和民众普遍认可的常识,那些不承认这一常识的,多半是妄图继续保持牢牢控制住”子民”一切权利的专制国家的肉食者,他们所奉若至宝的”主权”,说到底,不过是”主子权”罢了。

还有人认为:人权高于主权,是人权观观念的进步,也是国际政治的进步。

还有些人认为:从《共产党宣言》里说”工人没有祖国”,以及列宁”输出革命”的理论,可以看出,马克思、恩格斯、列宁也是主张”人权高于主权”的。

3.3 国家主权与人权同样重要
还有一些人主张国家主权与人权同样重要。

在不同的情况下,两者的地位可能有所侧重,即人权是对内的,主权是对外的,两者适用不同的地方。

一般来说,一个国家无权干涉另一个国家的内政,在这种情况下,主权高于人权是对的。

然而,当一个国家的统治者对本国人民所犯下的暴行已超出人类所能容忍的底线(如纳粹德国
对犹太人的大屠杀),或者当一个国家发生极为严重的天灾人祸(例如大地震、大饥荒),以至于这个国家无法独自应付灾祸时,那么,别的国家就有权对这个国家进行人道主义干涉。

在这种情况下,人权高于主权是对的
4、我个人对于国家主权与人权的位阶的观点
4.1 国家主权与人权是辨证统一的关系
笔者认为国家主权与人权并不是一对相互冲突甚至相互对立的
概念,恰恰相反,它们之间具有内在的同一性和统一性。

纵观当代的国际人权保护制度,人权与主权也并非是对立的,它们都拥有应有的地位,共同地为维护世界和平和正常的国际秩序,为增进人类的正义事业发挥着重要作用。

笔者认为国家主权与人权的关系应该是辩证统一的。

国家主权和人权都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主权是相互的,国家在行使主权时,不得侵犯别国的主权;国家不能违背国际法关于人权的一般强制性规则,而人权的国际保护则首先必须尊重国家主权,实现人权的过程也是国家主权行为的体现。

笔者认为在人权与国家主权的关系问题上,简单地完全肯定或否定其中的任何一个方面,都是难以阐明这一关系的。

主权与人权都是国际法的原则,主权原则是最基本的国际法原则,人权原则也是国际法的重要原则。

国家不能违背国际法关于人权的一般强制性规则,而人权的国际保护则首先必须尊重国家主权,实现人权的过程也是国家主权行为的体现。

因此人权与国家主权是辨证统一的关系,人权与主权自始致终是不可分割的。

作者简介:张浩,籍贯:河北承德;出生年月:1987年1月;性别:女;民族:满族;专业:河北大学研究生学院2010级法律硕士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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