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国家主权与国际人权保护_以公民权利为视角
国际中的国际人权与主权

国际中的国际人权与主权在现代国际关系中,国际人权和主权两个概念常常同时存在,但它们的关系却并不容易平衡。
国际人权作为普世价值和道德准则,旨在保障个体的基本权利和尊严;主权则是国家的核心原则,强调国家在国际事务中的自治权和独立性。
然而,在实践中,国际人权和主权之间往往发生碰撞和矛盾,而这种矛盾需要寻找解决之道。
首先,国际人权标准对国家主权提出了挑战。
国际人权法的发展使国家行为受到了更加严格的约束,例如《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等法律文件规定了人权的普遍适用性。
这些人权标准不再仅仅局限于国内法律的约束,而是国际社会共同接受的基准。
在此背景下,国际人权标准对国家主权造成了一定冲击,国家在国际事务中的权力和自治权受到了制约。
其次,国家主权对国际人权保障带来了挑战。
国家主权是国际关系中的基本原则,强调国家的自治权和干涉的非法性。
然而,在一些国家中,由于政治制度问题或其他原因,出现了人权的侵犯和违反,甚至涉及到种族歧视、迫害和暴力等严重违背国际人权标准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在尊重国家主权的前提下保障国际人权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为了解决国际人权与主权之间的冲突,可以探索以下几个途径:首先,通过国际人权法的发展和强化,提升国际人权标准的可信度和权威性。
国际社会可以进一步完善国际人权法体系,制定更具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的规则和机制。
同时,加强对人权侵犯的监督和制裁,确保国际人权标准得到有效实施。
其次,通过国际合作加强对国家人权状况的监测和对话。
国际社会可以通过多边机构、国际民间组织等渠道,加强对国家人权状况的监测和评估。
同时,鼓励国家之间进行对话和交流,推动各国在人权问题上建立相互尊重和平等对话的机制,以促进国际人权的普遍保障。
再次,通过国际人权倡导和教育,增强人权意识和人权文化。
国际社会可以加强对国家和个体的人权意识教育,推动人权观念的深入人心。
同时,倡导尊重人权的价值观,通过国际人权教育和宣传,培养国际社会对于人权普遍保障的支持和共识。
国际人权保护与国家主权的冲突

国际人权保护与国家主权的冲突标题:国际人权保护与国家主权的冲突摘要:本文旨在探讨国际人权保护与国家主权之间的冲突,以及如何在这两个概念之间找到平衡点。
国际人权保护作为一种全球性的任务,旨在促进和保护全人类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然而,国家主权则是国际关系中的核心概念,强调每个主权国家在其领土上的独立和自主权力。
通过分析国际法、国家主权的定义和限制、以及实际案例,本文将探讨这一冲突的复杂性,并提出解决方案以实现国际人权保护与国家主权的平衡。
第一部分:介绍- 国际人权保护的意义和目标- 国家主权的概念和历史背景- 论文的目的和结构第二部分:分析国际法与国家主权的关系- 国际人权法与国家主权的冲突- 国际人权法对国家主权的限制- 国家主权在国际人权法中的地位第三部分:国际人权保护与国家主权的实际案例- 在国内处理与国际人权保护冲突的案例研究- 国际刑事法庭和国家主权的冲突- 人权外交中的国家主权限制第四部分:实现国际人权保护与国家主权平衡的解决方案- 国际合作与多边主义的重要性- 加强国际人权机构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国际人权标准与国家文化、宗教等因素的平衡- 国际人权教育与促进对话的重要性- 国家主权的合理限制与平衡第五部分:结论- 总结国际人权保护与国家主权冲突的复杂性- 强调实现平衡的必要性与挑战- 提出未来研究的方向和建议通过深入研究国际人权保护与国家主权的冲突,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这两个概念之间的相互作用,并找到实现平衡的方法。
在这个不断发展的世界中,我们需要确保全人类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得到尊重,同时尊重每个国家的独立和自主权力。
人权保护与国家主权的平衡研究

人权保护与国家主权的平衡研究近年来,在全球范围内,对于人权保护与国家主权之间的平衡问题存在着不断的争议和探讨。
尽管人权是普世的价值观,但各国的历史、文化、政治制度和社会背景千差万别,因此,在实践中如何平衡人权保护和国家主权是一项重大的挑战。
首先,我们需要认识到,人权保护是建立在国家主权基础之上的。
一个国家的主权意味着该国有权独立地制定和执行其国内法律,以维护国家的稳定和秩序。
在国际关系中,各个主权国家之间也应该相互尊重和平等相待。
因此,国家主权是保障国际和平与稳定的基础。
然而,人权的普遍性和不可分割性也是无可争辩的。
人权是指每个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命、自由、尊严、平等等方面。
这些权利是与生俱来的,应该受到保护和尊重。
因此,各国必须承担起责任,确保人权得到充分尊重,并加以保护。
在寻求人权保护与国家主权之间的平衡时,我们可以借鉴一些成功的实践和案例。
例如,国际人权法和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可以形成一个框架,用于确保人权的保护和实现。
这些法律和规定可以明确规定人权的底线,以及国家在实践中应遵守的原则和义务。
通过这种方式,国家可以在保护人权的同时,维护其国家主权。
此外,在国际层面,国际组织和多边机构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
这些机构可以对人权状况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指导,以促进人权保护的改善。
同时,各国之间也可以通过对话和协商等方式,共同致力于平衡人权和国家主权之间的关系。
然而,我们也必须意识到,在实践中,平衡人权保护和国家主权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例如恐怖主义、内乱和经济危机等,国家可能被迫采取一些临时措施,以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稳定。
这些措施可能对人权产生一定的限制,因此需要在实践中寻求一种平衡。
最后,我们应该强调人权保护和国家主权不是对立的关系,而是相互依存的。
保护人权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进而为国家的繁荣和稳定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相反,一个稳定和强大的国家有能力更好地保护和实施人权。
国际中的国际人权与主权的平衡

国际中的国际人权与主权的平衡在当今世界舞台上,国际人权和国家主权的平衡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和国际交往的增多,国际人权问题变得愈加复杂和重要。
国际社会普遍认识到,尊重人权是一个公认的国际准则,同时,国家主权也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稳定的关键要素。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在国际事务中实现人权与主权的平衡成为了一个具有挑战性的问题。
一方面,国际人权作为维护人类尊严和公正的核心要素,在国际关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国际人权标准的确立和普及可以提升国际社会的人道意识,并为全球推动人权事业提供重要的法律基础。
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权机构的建立是国际社会对人权进行保护的有益尝试。
例如,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和国际刑事法院等国际组织的设立,为保障人权和制裁违反人权的国家提供了法律框架和机制。
另一方面,国家主权作为一种国家的独立性和自治权力,是国家稳定和繁荣的基石。
国家有权决定其内部事务,包括其内政和国内法律制度。
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国际干涉是一种违反国家主权的行为,国家拥有保护自己的国家利益和主权的权力。
因此,国家主权在国际关系中得到了广泛的尊重和维护。
实现国际人权与主权的平衡是当今国际社会面临的一项重要挑战。
一方面,国际社会应当在推动人权普遍化的同时,尊重和考虑国家的文化、历史和社会差异。
不同国家和文化之间存在着差异,对待人权问题时需要尊重国家主权和自主选择的原则,避免一刀切的做法。
此外,国际社会应当加强对话和合作,通过对人权问题的交流和共享经验,增进相互理解和减少误解,以实现国际人权和平共处。
另一方面,国际社会也需要制定一系列规则和机制,来约束那些违反人权的国家行为。
国际人权机构应当继续发挥积极的作用,监督国家的人权状况,并有力地对侵犯人权的行为进行谴责和制裁。
同时,国际社会还应加强国际人权法的普及和宣传,提高全球公众的人权意识和意愿,以推动全球的人权进步。
总体而言,国际中的国际人权与主权的平衡是一个复杂而严峻的问题。
【演讲稿】浅析人权与国家主权演讲范文

三一文库()/演讲稿范文/演讲稿〔浅析人权与国家主权演讲范文〕[摘要]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人权的国际属性日益突现,西方一些学者认为:人权问题已越出国家界限成为全球问题,人权保护没有国界,人权高于国家主权。
*从人权与主权的概念入手,逐步分析两者对立统一的辨证关系即国家主权是人权的基础、但国家主权的行使受到人权保护的限制、两者是相互交织彼此联系的关系不可将两者对立开来,并提出正确对待人权与主权的方法。
一、人权与国家主权的概念人权,“人权是指一个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和最具普遍性的权利。
①它包括生命权和生存权、政治权和公民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民族权与和平权、发展权与环境权等等,这些权利是密不可分的。
从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第一次提出人权概念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为止,人权都具有国内性,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一国如何对待其本国国民,本质上属于该国的主权和内政。
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对人权的肆意践踏和破坏,国际社会才对人权问题给予广泛的关注和重视。
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一次将“人权”规定在这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宪章中,并将尊重全体人类的人权及基本自由作为联合国的一项宗旨。
特别是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的通过,将人权正式纳入了国际法的范畴。
国际社会才用联合国宪章、国际人权宣言、公民与政治权利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其他单一议题人权条约以及区域性人权条约等确认人权。
但是,基本人权并不属于国际法调整的范围,它仍然属于一国的内政。
由于各国的历史背景、社会习俗、文化传统、意识形态等不同,对生存权、平等权、自由权、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等基本人权,只有国家的立法才能规定,也只有通过国家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才能保证实现,因此人权问题主要是国内法的问题。
由此可见,人权具有两个属性:国内性和国际性②,但主要属性是国内性。
二、人权与国家主权在新时期的关系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发展,西方许多学者已经形成一种相当普遍的观点,他们认为国家主权已经失去了昔日无所不包的至上权威性。
国际人权法与国家主权

国际人权法与国家主权近年来,国际人权法在全球范围内日益受到关注和重视。
国际人权法作为国际社会约束各国行为的法律框架,与国家主权之间的关系备受争议。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国际人权法与国家主权之间的关系。
首先,国际人权法在维护人权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国家主权并不意味着可以对国内人权问题逃避责任。
国际人权法为国家在其领土内保护和促进人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国家主权范围内,国际人权法通过规范和规定,强调了个人的权利和人类尊严的重要性。
国家面临违反人权的行为时,可以通过国际人权法建立的国际机制寻求正义和救济。
因此,国际人权法可以作为一种标准和约束,使国家在行使主权的同时,也要尊重和保护人权。
然而,国际人权法与国家主权之间的关系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国际人权法的实施依赖于国家主权的配合和愿意。
国家主权是国际人权法的基础,没有国家主权,就无法对国家进行人权约束和压力。
由于国家主权的存在,一些国家可以通过宣称保护自己的主权而拒绝接受国际人权法的规范。
另一方面,国际人权法虽然重要,但其有效性受到限制。
对违反人权的国家实施制裁、救济和国际干涉等行为常常缺乏足够的执行力度,因此国家可以继续侵犯人权而未受到实质性的制约。
国际人权法和国家主权之间的矛盾关系引发了对国家主权的重新思考。
一些学者认为,国家主权并不应排斥国际人权法,而应将其视为合法权力的限制和约束。
国家主权并非无限制的,国际人权法提供了一种平衡和调整国家主权的机制,使其更符合人类基本权利。
此外,国家主权应当与国际人权法相互促进,国际人权法也应更加注重尊重和平等的原则,以更好地平衡国家主权和人权保护。
在探讨国际人权法与国家主权之间的关系时,也要认识到国际人权法的发展和适用存在多样性。
不同国家的历史、文化和政治制度不同,其对国际人权法的接受和实践也各有差异。
因此,在国际人权法的适用上有必要兼顾国家主权的不可侵犯原则和人权的普遍性。
通过对话和各国间的协商,可以促进国际人权法的普遍化和有效性,同时也尊重各国的主权和国情。
国际中的国际人权保护与主权

国际中的国际人权保护与主权一、介绍在当今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人权保护成为国际关系中的重要议题。
尽管各国主权在国际事务中具有重要地位,但国际人权保护与主权之间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
本文将探讨国际中的国际人权保护与主权的互动关系以及其对国际关系的影响。
二、国际人权保护的发展与重要性人权作为宪法固有的权利,是每个人不可剥夺的基本自由。
国际人权保护的发展源远流长,随着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的颁布,人权保护成为国际共识。
国际人权法框架逐渐完善,包括国际人权公约、国际人权法院等机制的建立。
国际人权保护的重要性在于将个人权利置于国家利益之上,提供了国际标准以保障全球人权的普遍性。
三、国际人权保护与主权的紧张关系国际人权保护与主权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紧张关系。
传统上,主权原则赋予国家在国际事务中的独立决策权,但这也意味着国家有时会忽视或抵触国际人权标准。
许多国家主张自主性,拒绝受外部干涉,从而在国际人权保护中产生摩擦。
然而,国际人权保护的普遍性原则要求各国共同遵守人权准则,因此,国际人权保护与主权之间需要寻求平衡点。
四、国际人权保护对主权的影响尽管国际人权保护会对主权产生影响,但这种影响并非完全负面。
国际人权保护通过规范和监督机制,推动国家在人权问题上的进步和改善。
如果国家违反了国际人权标准,国际社会可以采取制裁和惩罚措施,从而对国家的主权行使进行限制。
国际人权保护的目的在于保护个人权利和自由,因此,其对主权的影响是有必要的。
五、国际人权保护与主权的平衡机制面对国际人权保护与主权的紧张关系,国际社会已经采取了一些机制来实现平衡。
例如,国际人权机构可以通过对话和协商等方式,与国家展开交流,推动国家履行国际人权责任。
此外,国际人权法院等仲裁机构也可以对违反人权的国家进行司法制裁。
通过这些机制,国际人权保护可以在尊重国家主权的同时,为个人权利提供保护。
六、结论国际人权保护与主权之间存在紧张关系,但二者并非不可调和。
国际人权保护以个体权利为本,旨在推动国际社会对人权问题的共同关注和行动。
国际人权法与国家主权的关系

国际人权法与国家主权的关系引言:在国际社会中,国家主权是保护国家独立性和自主权利的核心原则。
然而,随着世界的全球化和人权意识的觉醒,国际人权法作为保障人类基本权利的机制,与国家主权之间的关系也变得日益复杂。
本文将探讨国际人权法与国家主权的关系,并分析二者在不同情况下的冲突与平衡。
第一部分:国际人权法的发展与特点人权法主要由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际公约和宣言组成,旨在保障个人和集体的基本权利。
国际人权法主要体现在《联合国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文件中。
这些法律文件规定了个人享有的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宗教信仰、公平审判等。
第二部分:国家主权的重要性与限制国家主权是指一个国家在自身领土内享有独立决策权和管辖权的权利。
国家主权的重要性在于保护国家独立、国内事务的自主性和免于外部干涉。
然而,在现代国际关系中,国家主权也受到限制。
例如,联合国宪章赋予了联合国安理会行使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最高决定权,使得国家主权在必要情况下受到限制。
第三部分:国际人权法与国家主权的冲突1. 人权优先:某些情况下,国际人权法会优先于国家主权。
例如,当国家侵犯人权、实行种族隔离或大规模迫害时,国际社会会对该国施加压力,如经济制裁或军事干预。
2. 文化相对主义:另一方面,一些国家主张本国文化和价值观可能与国际人权标准存在冲突。
例如,某些国家对妇女权益和言论自由的理解与西方国家存在分歧,因为它们希望保持本国文化和传统的独特性。
第四部分:国际人权法与国家主权的平衡1. 国家承诺与国际监督:通过签署和批准国际人权公约,国家承诺遵守相应的人权标准。
同时,国际组织和人权机构对国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以确保国家遵守承诺。
2. 合作与对话:国际人权法与国家主权之间的平衡可以通过合作与对话实现。
例如,国家可以与国际人权机构合作,通过对话和协商解决争议,以平衡保护人权与维护国家主权之间的关系。
结论:国际人权法与国家主权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复杂而动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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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国家主权与国际人权保护———以公民权利为视角□张 力(山西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山西太原030006)【摘 要】主权与人权的关系是国际关系理论中充满争议的领域之一。
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是新时代必须回答的问题。
坚决反对“人权高于主权”以及“主权消失论”,同时也要警惕“绝对主权论”以及否认人权的国际法属性的倾向。
主权与人权的关系应定位于二者是公民权利基础之上的内在统一。
【关键词】主权;人权;公民权利【中图分类号】DF9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101(2006)01-0058-04 近现代以来,无论在国际关系还是国际法领域中,主权与人权的关系一直是人们争论不休的焦点。
西方某些国家在“人权高于主权”等理论的旗号下,插手他国事务,引起第三世界国家的强烈反对。
与此同时,随着人类彼此联系的日趋紧密,诸如国际恐怖活动、入侵、专制种族歧视等无视人权的行为已成为人类共同的敌人。
切实实现国际人权保护,加强人权保护的国际合作正是当前人类的共同任务。
所以在新的历史时期主权与人权之间的冲突便是不可避免的。
如何划清主权与人权之间的界限?怎样评价主权与人权的斗争?长期以来理论界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往往局限于人权与主权的概念及理论本身,而忽视了一个重要范畴:公民权利。
笔者以为,立足于公民权利这一范畴,有助于我们解决主权与人权的关系,并对主权与人权的斗争作出正确评价。
1 主权与公民权利1.1 主权的含义及其历史发展主权(sovereignty ),又称国家的主权。
第一次系统地论述国家主权学说的是16世纪的法国学者博丹,他于1577年出版了名著《国家论六卷集》(又译作《论共和国》),将主权界说为“国内绝对的和永久的权力”,除了受自然法和神法的限制外,不受任何限制。
博丹认为是主权者是君主,他的主权学说属中央集权国家主权学说。
17世纪荷立法学家格劳秀斯也认为主权属于国家。
后来一批资产阶级启蒙学者如霍布斯、卢梭等提出了人民主权思想。
目前,比较有代表性的主权概念有:(1)《牛津法律大辞典》中认为“主权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权力的概念”,“国际法中的主权:在国际法上,法律上的人是拥有主权和独立的国家,而一个没有主权的国家就不是国际法上的国家……为了成为国际法上的主权国,一个国家必须能够对特定领土之上的居民行使管辖权,并且对领土有法律上独立的统治权、行政管理权和控制权。
”(2)世界著名国际法学家奥本海(1858-1919)在其生前所著《国际法》一书中给主权下的定义是:“主权是最高的权威,是一个对人世上任何其他权威独立的权威”。
劳特派特修订的《奥本海国际法》接着写道:“因此,依照最严格的和最狭隘的意义,主权含有全面独立的意思,无论在国土以内或在国土以外都是独立的。
”(3)前苏联童金教授在其主编的《国际法》一书中指出:“国家主权意味着在本国领土上的无限权利和在国际关系中的独立性”。
(4)中国当代国际法学家周鲠生教授(1887-1971)为主权下的定义是:“主权是国家具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对内和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
分析起来,国家主权具有两方面的特性,即在国内最高的,对国外是独立的。
”1.2 主权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国家主权与公民权利本来分属于国际法与国内法两个不同的领域,然而随着时代的前进以及国际全球化步伐的加快,国际法与国内法在许多领域的界限已不再清晰,许多问题既有国际法属性,又有国收稿日期:2005.12.20作者简介:张力(1971-),男,山西太原人,法学硕士,山西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师。
Mar.,2006Vol.14 No.1 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SHANXI ECONOMIC MANAGEMENT INSTITUTE 2006年3月第14卷第1期内法属性。
尽管主权与公民权利有着不同的价值取向,但是二者之间的却有着内在联系。
具体表现为:国家主权的逻辑起点是公民权利;公民权利的现实前提是国家主权。
主权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权力,是国家的主要标志,现代民主国家无不在其宪法中规定“国家主权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最终归属者,国家主权是公民让渡其部分权利的结果。
从现实来看,国家主权产生并存在的意义正是为实现公民的权利,一个国家主权丧失,该国公民的权利便失去了保障,这已是历史的铁律。
维护国家主权完整和不受他国侵犯,不仅是一国公民的权利,更是他们的义务。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主权与公民权利是相辅相成的。
2 人权与公民权利2.1 人权的概念、内容及历史发展最早提出“人权”一词的是佛罗伦萨诗人但丁。
但人权理论却形成于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如荷兰的格劳秀斯、英国的洛克、法国的卢梭,为人权理论的形成奠定了伟大的基础。
人权的原意是指某些价值观念和道德观念,与法律权力相对应。
人权概念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至今没有统一的定论。
有人从道德意义上使用人权,也有人从法律角度说明人权,等等不一而足。
然而自由与平等却是构成人权概念的必不可少的要素。
自由是人权的灵魂和统帅;平等是人权的形式要件;民主是人权的实现形式;法制是实现人权的外部条件;利益是人权的经济内容。
总之,人权是指人之所以为人而享有的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力的综合体,可在不同意义上使用。
还有学者认为,人权是社会成员的主观要求与社会客观条件许可的统一,用公式表达为:主体(生命+人格+平等)→要求+许可=人权。
在过去的几个世纪中,人权概念在不断发展、扩充,我们大致可将其划分为三个时期:第一时期的人权概念是建立在资产阶级“天赋人权”理论基础之上,形成于17、18世纪的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内容主要指公民的政治权利,包括生命权、人身自由权和财产权、追求幸福的权利、反抗压迫的权利、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以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项政治自由。
第二时期的人权概念是在社会主义国家和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影响下形成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这些权利主要包括与劳动者有关的权利,如就业权、劳动条件权、同工同酬权、社会保障权、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等。
第三时期的人权概念是指包括民族自决权、发展权在内的集体人权概念。
需要指出的是,某些西方国家对发展权尚不承认。
要签订确认发展权的国际公约还有待时日。
2.2 人权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如此所述,人权在不同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含义和内容,在当代人权与公民权利的关系有两种表述,一是将人权与公民权利并列,如1978年《人和公民权利宣言》中认为人权是指自然权利,即人类所享有的自然法的权利;公民权利是指国家的法律为公民所规定的权利。
二是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将人权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另一类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由此可见,二者关系是非常紧密的。
笔者以为,人权作为资产阶级反封建的武器,它留给历史的光辉依然耀眼。
特别是我国已将“人权”入宪,反映了我们观念上的巨大转变。
人权本质是一种观念道德权利,是应有的权利;而公民权利是实有的权利,是一国法律所承认、保护的实际权利。
二者关系为理论与实践的关系,人权为公民权利提供了“应然”依据,是现实中公民权利的“蓝本”,我们应根据人权的内容不断完善、落实公民的权利,公民权利的内容展示着人权的状况。
从世界范围看,国际间的合作与交往越来越密切,人类对于共同面对的美好未来充满期待,因此制定了共同遵守的国际人权条约,必将而且正在对各国公民的权利实现起着积极作用。
3 国家主权与人权的关系3.1 传统观念及评价人权问题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已超越了一国的界限,成为世界性的问题。
联合国通过了一系列的人权文件,成立了专门的机构处理人权问题。
因此,人权的国际保护已是当今世界的主要话题之一。
在这种状况下,人权与主权便常常发生冲突,斗争的核心问题是主权是否高于人权。
长期以来,西方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于上述问题有着截然相反的观点。
西方国家提出了许多理论和学说,如“主权过时论”、“人权高于主权”说、“人权无国界”说、“人权问题不属内政”说和新“人道主义干涉”理论,这些学说可以归纳为“人权中心论”。
他们认为:一、传统的主权概念已过时,认为人权是“不受国际社会管辖的内部事务”这一旧概念已受到挑战。
二、人权的价值对所有国家都是一致的和高于一切的。
三、“如果一个国家犯有对本国人民施行残暴或迫害的罪行,以至否定他们的基本人权并且震骇人类的良知,那么为人道而进行的干涉是法律所允许的。
”上述观点受到了发展中国家的强烈不满,他们对这些理论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批判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多数学者以为,所谓“人权高于主权”论是西方国家借以推行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的幌子,其目Mar.,2006 Vol.14No.1 张 力:谈国家主权与国际人权保护2006年3月第14卷第1期的是称霸世界,因此要坚决反对“人权高于主权”说,认为只有在维护国家主权的前提下才能实现人权的保障。
人权在本质上属于一国内政,因为:(1)从《宪章》的规定和国际人权文书所规定的内容看,人权与各国宪法和其他法规所规定的公民权利大体相同,因此国际人权文书所规定的各项人权,属于各国依照其宪法和其他法律行使管辖的事项,即属于各国内政。
(2)从各项人权的行使来看,归根到底是由各国所采取的立法、司法、行政和其他措施所决定的,因而人权问题本质上是属于一国内政。
(3)从对侵犯人权事件的管辖看,人权也属于国内管辖事项。
根据国际人权文书和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除发生大规模严重侵犯人权的情况外,对侵犯人权的事件均由各国依国内法以惩治。
也有人从国际法原则角度谈主权与人权的关系,认为人权原则并不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人权原则必须符合国际基本原则,不能与国际法基本原则相违背,所以人权高于主权等理论是不符合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制度的。
笔者以为,上述两种非此即彼的观点是片面的。
第一种观点认为,全人类应该有统一的、普遍的人权。
这种观点忽视了人权的国内法内容,忽略了各国具体的经济文化基础,这是典型的“推广欧洲文化”的人权世界主义,第三世界国家无法接受。
第二种观点的不足之处在于过分强调人权的国内法属性,是将人权与内政混为一谈。
我们现在基本上已抛弃了那种认为凡是人权都属于内政的观点。
但是内政与人权之间的界限在哪里?目前还比较一一的看法是“区分是否内政的标准,是看一国处理其内外事务是否有悖于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和公认的国际法原则。
”在人权领域国家承担的最根本的国际义务就是“遵守”《宪章》的宗旨和原则,我们在掌握这一对则的同时,应当正确理“干涉”内含。
《奥本海国际法》一书为干涉下的定义是:“干涉是指一个国家为了维持或变更事物的实际情况而对另一个国家事务的专横干预。
”日本国际法学会编的《国际法辞典》为干涉下的定义是:“干涉,(英、法)国际法是指一国介入他国处理的事务,强制他国服从本国意志的做法。
也指对其他国家事务命令式的干预或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