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主权和人权的关系
国际法主权与人权关系思索

国际法主权与人权关系思索国际法主权与人权关系思索国际法主权与人权的关系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话题。
国家主权是国际法中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它确保了一个国家在其领土内的独立和自主。
而人权则是所有人都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命、自由、尊严、平等等方面的权利。
在国际法的框架下,这两个原则是如何相互作用的,我们需要充分探讨和思考。
国家主权与人权的关系国家主权和人权之间的关系既矛盾又互补。
国家主权强调国家对其内部事务的独立和自主,这意味着国家不仅拥有权力,而且有责任保护其国民的权利。
如果一个国家不能保护自己的人民,它就失去了其主权地位。
这是因为国家的存在是为了保障人民的权利,因此国家主权本质上是为了人权而存在的。
在一些情况下,在国家主权和人权之间存在冲突。
例如,在某些情况下,国家为了维护自己的安全和稳定,可能会限制人民的一些权利,例如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
另一方面,一些国家可能会利用主权原则来掩盖其对人权的侵犯,例如压制异见分子和迫害少数民族。
在实践中,国家主权和人权之间的关系是互补的。
只有在保障人权的情况下,国家才能真正享有主权。
人权的保护是国际法的核心目标之一,因为它不仅对个人权利的尊重,也对国际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性发展有深远的影响。
国际法对国家主权和人权的保护国际法不仅保护国家主权,也保护人权。
在联合国宪章中,国家主权和人权的平衡得到了体现。
宪章承认了每个国家在其领土内的独立和主权,并强调每个国家必须尊重和保护人权,包括妇女权利、儿童权利和民主权利等。
联合国体系中的其他主要法律机构也致力于保护国家主权和人权。
例如,国际法院是联合国下属的最高法院,负责解决国家之间的争端。
国际刑事法院则专注于追究犯有严重罪行的个人和政府的责任,包括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和种族灭绝罪等。
同时,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负责审议和监督全球人权情况,并对各国进行评估和审查。
总体来说,国际法的目标是平衡国家主权和人权的保护,并确保每个国家保护其国民的权利。
论国家主权与国际人权的辩证关系

论国家主权与国际人权的辩证关系[内容提要]国家主权在国际关系上是最高的权威,国家主权原则,早已上升为国际社会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是当代国际法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
但是,国家主权不是绝对的,而是有制约和限制的。
国家主权是相互的,国家在行使主权时,不得侵犯别国主权。
人权,本质上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但是,人权又不是纯属国内管辖的事项,人权受国际法的保护,人权原则也是国际法的重要原则,人权具有国际性;然而,人权原则尚未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坚持国家主权,才能保护国际人权。
国家主权高于国际人权。
“人道主义干涉”的理论观点,违背当代国际法,其实质是否定国家主权,干涉别国内政。
[关键词]国家主权,国际人权,主权高于人权,人道主义干涉一。
主权与人权的理论概念(一)主权与国家主权。
主权概念产生丁• 16世纪中叶,1577年,法国学者博丹(Jean Bodin,1540-1596)在其发表的《论共和国》(另译为《国家六论》)一书中,对“主权”这一古老的概念赋予了全新的意义。
博丹认为,主权是一国的最高权力,不受任何限制,而只受神法、自然法以及万国公法的约束。
(1)《奥本海国际法》认为,主权是最高权威,即一个独立于世界上任何其他权威之外的权威。
因此,依照最严格和最狭隘的意义,主权含有全面独立的意思,无论在国土以内或国土以外都是独立的。
(2)我国国际法学家周鲠生(1889 — 1971) 认为,主权是国家具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对内和对外事物的最高权力。
分析起来,国家主权具有两方而的特性,即在国内是最高的,对国外是独立的。
(3)直至现代,国际法及其理论一再重申国家主权的不可侵犯性。
国家主权被世界各国所公认,国家主权不容否定或贬低。
主权即国家主权,是指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
所谓对内的最高权,是指主权国家在国内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国内管辖的事务。
所谓对外的独立权,是指国家在国际关系上是最高的权威,在国家之上,再没有超国家的权威,国家在行使国家权力时完全自主,不受任何外来的干涉。
国际人权法与国家主权的关系

国际人权法与国家主权的关系引言:在国际社会中,国家主权是保护国家独立性和自主权利的核心原则。
然而,随着世界的全球化和人权意识的觉醒,国际人权法作为保障人类基本权利的机制,与国家主权之间的关系也变得日益复杂。
本文将探讨国际人权法与国家主权的关系,并分析二者在不同情况下的冲突与平衡。
第一部分:国际人权法的发展与特点人权法主要由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际公约和宣言组成,旨在保障个人和集体的基本权利。
国际人权法主要体现在《联合国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文件中。
这些法律文件规定了个人享有的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宗教信仰、公平审判等。
第二部分:国家主权的重要性与限制国家主权是指一个国家在自身领土内享有独立决策权和管辖权的权利。
国家主权的重要性在于保护国家独立、国内事务的自主性和免于外部干涉。
然而,在现代国际关系中,国家主权也受到限制。
例如,联合国宪章赋予了联合国安理会行使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最高决定权,使得国家主权在必要情况下受到限制。
第三部分:国际人权法与国家主权的冲突1. 人权优先:某些情况下,国际人权法会优先于国家主权。
例如,当国家侵犯人权、实行种族隔离或大规模迫害时,国际社会会对该国施加压力,如经济制裁或军事干预。
2. 文化相对主义:另一方面,一些国家主张本国文化和价值观可能与国际人权标准存在冲突。
例如,某些国家对妇女权益和言论自由的理解与西方国家存在分歧,因为它们希望保持本国文化和传统的独特性。
第四部分:国际人权法与国家主权的平衡1. 国家承诺与国际监督:通过签署和批准国际人权公约,国家承诺遵守相应的人权标准。
同时,国际组织和人权机构对国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以确保国家遵守承诺。
2. 合作与对话:国际人权法与国家主权之间的平衡可以通过合作与对话实现。
例如,国家可以与国际人权机构合作,通过对话和协商解决争议,以平衡保护人权与维护国家主权之间的关系。
结论:国际人权法与国家主权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复杂而动态的问题。
论“主权高于人权”

论“主权高于人权”10级法律系胡鑫2010010315044 我们所说的主权一般是指“国家主权”,我认为一个国家必须要有足够强大的独立主权,才能让人权得到有效的实施和保障,主权是一切人权的前提。
所谓“人权”就是指在近现代社会中,每个人都拥有或应拥有的生存权、发展权及基本民主自由权利。
人权具有普遍性,但又不是抽象的,它的内涵是指近现代国家根据自己所面临的经济和文化条件,承认与保障其社会成员获得正常生存和发展以及人在法律上的权利保障规范。
在实施人权的国际保护中,不可避免地碰到一个敏感问题,即“国家主权”。
“国家主权原则”,是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
所谓对内的最高权,是指国家在国际关系上是最高的权。
所谓对外的独立权,是指国家在行使国家权力时完全自主,不受任何外来的干涉,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内外事务,对外具有独立性与平等性。
我认为,国家主权是人权的基础,也是国际法及国际关系的基础,国家主权高于人权,但是人权和国家主权又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
这种联系具体表现为:第一,人权和主权是相互依存的,历史上和现实国际社会中,没有无人权的国家主权,因为任何国家都是由其居民组成并为一定阶级服务的政治工具;也没有无国家主权的人权,因为任何人权总要通过国家予以认可和保障。
第二,在人权和国家主权的相互联系中,二者是不对等的,其中国家主权占首位,起主导作用。
因为国家主权是享有人权的基础和先决条件,如果丧失了国家主权,也就丧失了人权的基础,因而也就谈不上人权。
无论是个人人权,还是集体人权,是公民权利、政治权利,还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等,都将丧失其基本的保障。
人权只能从属于国家主权,而不能凌驾于国家主权之上。
因为一个国家的人民最首要的权利是生存权和发展权。
要保护本国人民的人权,首先要维护国家的主权和独立,努力发展本国经济,使国家强盛,不受外人欺侮,使本国人民有一个良好的物质环境,安居乐业。
就是说,国家主权不仅不是实施人权的障碍,而且是实施人权的重要保障。
马原论文--人权高于主权

人权高于主权人权与主权是国际法领域两块非常重要的内容,关于人权与主权的关系,究竟谁高谁低,世界各国政府、学者争论不休,尚无统一认识。
从产生的时间先后来说,是先有人类,后有国家。
在有国家以前,就有人权了(当然不一定有“人权”这个名词),可见是先有人权,后有主权。
主权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也将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
但只要人类不灭亡,就存在人权。
因此,人权具有普遍意义,主权只是在一定历史时期内才存在的。
我比较赞同人权高于主权,举个例子,如果我们亲眼看到一个身强力壮的男人,正在残忍地虐待孩子老婆甚至是自己的父母,我们是要及时上前制止,还是要在那位男子“我们家事,与你有何相干”理论下而袖手旁观呢?从人权与主权的关系上来说,主权就是为了保护国家之内每一个人都享有人权,否则主权没有价值。
然而,两者有时是可以分离的。
即使没有主权,也可能有人权。
例如,香港回归中国以前,是英国的殖民地,那时的香港可以说是没有主权的,但香港人民仍享有较为充分的人权。
反之,在萨达姆统治下的伊拉克,虽然拥有主权,但伊拉克人民的人权实在少得可怜。
但世界各国对人权的内容却人不同的看法,特别要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分歧巨大。
西方国家学者强调个人人权,而发展中国家则注重集体人权,民族人权。
资本主义国家更强调公民和政治权利。
在两种社会制度之间,人权不应具有太大差别,人权是超国家超阶级超意识形态的,至少对一些基本人权是如此。
各国人权状况,观念不同,并非因为它们社会制度不同,而是因为各国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水平、文化传统,人权在各国发展历程不同而引起的。
号称世界“人权卫士”的美国源自其自身得天独厚的国内人权条件对人权高于主权在世界范围内进行盗用,但美国并非一个一向重视人权的国家,直到1977年卡特总统以促进人权为外交政策之后,它才奉行主权至上转变为人权高于主权,然而正义怎能被政治需要而玩弄于股掌之间呢?60年代美国“民权革命”极大地推动了人权在美国的发展,美国人始终认为公民、政治权利高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自然也高于一国主权,这与美国一向发达的社会经济是分不开的,但美国曾经却因人权问题丛生,直到今日还有不少后遗症:麦卡锡主义迫害,种族和性别歧视,暴力压制群众,不赞成《联合国宪章》规定各国在人权方面的义务,反对在《世界人权宣言》中提及民族自决权,在亚非各地扶植亲美政权而不论其独裁与否,重视人权与否,如袒护南非的种族歧视政策,在世界其它国家人权原则也没有得到很好地贯彻,特别是亚非拉发展中国家。
法理学中主权与人权的关系

法理学中主权与人权的关系1、人权与主权并不是一对相互冲突,甚至相互对立的概念。
2、恰恰相反,在它们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同一性和统一性。
3、在当代的国际人权保护制度中,人权与主权也是并存的,而且都拥有应有的地位,共同地为着世界和平和正常的国际秩序,为增进人权的正义事业发挥着积极作用。
扩展资料:主权原则主权原则是现代国际法所确立的重要原则,其要求各国在其相互关系中要尊重对方的主权,尊重对方的国际人格,不得有任何形式的侵犯。
换言之,国家是独立的、平等的,各国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内外事务的权利应当受到尊重,各国自行决定自己的命运、自由选择自己的社会、政治制度和国家形式的权利应该得到保障,其他国家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侵略和干涉。
现代国际法确认上述内容为整个国际关系的基础和现代国际法的基础。
在国际实践中,只有互相尊重国家主权,才能使国家主权原则得到切实的保障。
相反,如果各国可以互相干涉,可以恣意侵犯,可以借口主权性质不同而兵戎相见,国际关系就要混乱,国际法也就无法存在了。
因此,将国家主权原则比作各国保护自己生存,反对他国控制和干涉的法律盾牌,是完全正确的。
国家主权原则对国家、对国际法都有重要意义。
国家主权原则已经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承认。
特别是二战之后,几乎所有的国际文献都确认了这一原则,包括《联合国宪章》。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将此原则列为首位,也说明了这一原则的重要性。
人权与主权的真实关系诺贝尔和平奖评选委员会主席托尔比约恩·亚格兰(THORBJORNJAGLAND)最近发表文章,重复人权高于主权的论调,以此论证该奖干涉中国内政的合理性。
他在文章中说:“由于世界从民族主义发展到了国际主义,主权观念在上个世纪发生了变化……《世界人权宣言》说,民族国家不再拥有最高的、不受限制的权力”,“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权标准凌驾于民族国家之上,世界共同体有责任确保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权标准得到尊重”。
这些似是而非的言论既没有逻辑上的一贯性,又不符合当代国际关系的现实,实际上仅仅反映了西方国家想要以人权为借口,继续支配和控制世界的欲望。
国家主权与国际人权辩证关系

全球疫苗接种计划
各国参与全球疫苗接种计划,共享疫苗资源,既保障了 各国主权,也促进了全球公共卫生安全。
气候变化合作
各国在气候变化领域进行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 这种合作模式既尊重了各国主权,又促进了全球环境保 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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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国家主权是国家区别于其他社 会实体的主要标志,它赋予国 家以特殊的地位和尊严。
03
国家主权通常被认为是国家所 固有的,是一种自主自决的最 高权威。
国家主权的特征
绝对性
国家主权的绝对性是指国家主权至高 无上、不可分割、不可侵犯。
自主性
国家主权的自主性是指一个国家独 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内外事务,管理
03
国家主权与国际人权的辩 证关系
国家主权与国际人权的联系
国家主权是人权的根本保 障
国家主权是保障一国独立、自主和发展的关 键,同时也为人权的实现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和支持。
国际人权是衡量国家主权 的重要标准
国际人权是指在国际法框架下,各国应该尊 重和保障的人权,其逐渐成为衡量一个国家
主权的重要标准。
国际人权包括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等,这些权利都是人类在生存和 发展中所必需的。
国际人权的法律框架
国际人权的法律框架包括国际人权 公约、国际人权标准和国际人权决 议等。
VS
这些法律框架为各国政府和国际组 织提供了指导和规范,以确保人们 的基本权利得到尊重和保护。
国际人权的发展历程
需要完善国际人权机制,确保其公正、合理和有效 。
05
案例分析
国家主权在国际人权领域的实践案例
尼加拉瓜诉美国案
尼加拉瓜政府指控美国公司在该国境内进 行石油开采,侵犯了该国主权。此案中, 国际法院强调了国家对其领土内自会的谴责 。此案反映了国家在国际法上有义务维护 和平,并不得进行核扩散。
主权与人权

人权是指一个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和最具普遍性的权利。
它包括生命权和生存权、政治权和公民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民族权与和平权、发展权与环境权等等,这些权利是密不可分的。
基本人权并不属于国际法调整的范围,它仍然属于一国的内政。
由于各国的历史背景、社会习俗、文化传统、意识形态等不同,对生存权、平等权、自由权、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等基本人权,只有国家的立法才能规定,也只有通过国家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才能保证实现,因此人权问题主要是国内法的问题。
由此可见,人权具有两个属性:国内性和国际性,但主要属性是国内性。
主权指的是在一定领土和居民范围内的最高权威,也就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和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
国家主权包括:(1)国家安全权,即国家维护主权独立、领土完整、人民生存和不受侵犯的权益。
(2)国家政治权,即独立自主管理内政外交的权益。
(3)国家经济发展权,即经济繁荣、科技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权益。
(4)国际社会中的平等互利权,即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也不论社会制度的差异,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完全平等。
当代国际体系是近代世界各国长期互动的结果。
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明确规定:“各国一律享有主权平等。
各国不问经济、社会、政治或其他性质有何不同,均有平等权利与责任,并为国际社会之平等会员国。
”在当代国际关系实践中,大多数国家事实上遵守着国家主权原则。
每个国家都小心地捍卫自己的国家主权,竭力防止本国主权受到侵犯。
世界大多数国家和人民都相信,只有坚持国家主权原则,世界各国才能有效地维护和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建立国际正义。
国家主权是人权的基础或基本保障。
一方面,国家主权反映并保护人权的基本要求和内容。
人权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是由主权国家根据自己的具体国情,通过立法并保障其实现的。
一个国家的国内法调整和保护是最主要、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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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主权和人权的关系摘要:人权与国家主权是紧密相连的两大政治权利,两权内外相交(既主要属于国内问题,又具有国际性),既一致又有区别,不可混淆,更不能相互排斥。
在人权普遍性的视野下,正确处理人权与主权的关系,处理好促进人权国际保护和尊重国家主权的关系。
人权是主权的存在目的,主权是人权的实施保证,反对将人权的国际保护与国家主权对立起来,主张两者的协调一致和高度统一。
关键词:人权国家主权人权国际保护一、人权的概念人权(基本人权或自然权利)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
它主要的含义: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
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和最具普遍性的权利。
人权的这种普适性和道义性,是它的两种基本特征。
从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第一次提出人权概念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人权都具有国内性,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一国如何对待其本国国民,本质上属于该国的主权和内政。
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一次将“人权”规定在这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宪章中,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将人权正式纳入了国际法的范畴。
但是,基本人权并不属于国际法调整的范围,它仍然属于一国的内政。
由于各国的历史背景、社会习俗、文化传统、意识形态等不同,人权的基本存在形式、具体要求只有国家的立法才能规定,因此人权问题主要还是国内法的问题。
人权的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
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
没有自由、平等作保证,人类就不能作为人来生存和发展,就谈不上符合人的尊严、本性的生存和发展,也就谈不上人权。
另一方面,自由、平等是为人的生存和全面发展服务的。
自由、平等的目的是人,是使人摆脱一切压迫、剥削和歧视,获得有尊严的生存和全面自由的发展。
一旦脱离人的生存和发展,自由和平等就必然会流于形式,变得空洞无物、失去意义。
因此,所谓人权,就其完整的意义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或者说,就是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
在现代, 人权的内容十分广泛和丰富, 它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作多种分类。
例如, 从人权内容的不同性质看, 可以分为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社会权利等; 从人权的不同主体看, 可以分为个人权利、集体权利、民族权利; 从人权的不同保障方式看, 可以分为国内人权与国际人权。
应该指出的是, 不论按什么标准划分人权, 各项人权之间的关系是互相联系、互相依存的,不能强调某一个方面而否定另一个方面。
不论按何种标准来论述人权问题,各种学说都有不同的主张, 而在国际社会中, 又主要集中在西方发达国家和第三世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分歧和争论上, 反映了在人权问题上的国际主要矛盾。
19 48 年的《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次在国际范围内提出了基本人权的具体内容。
这些内容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公民和政治权利, 另一类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在讨论通过该宣言的过程中, 当时的社会主义国家与西方国家进行了激烈的争论, 可以说其产生本身就是社会主义人权观与资产阶级人权观在一定程度上既斗争又妥协的结果。
尽管后来社会主义国家在通过时放弃了人权, 但无论如何《世界人权宣言》的制定,毕竟意味着在人权舞台上,西方国家独霸面开始被打破,许多有利于各国劳动人民利益的呼声和要求得以体现。
然而,在实践上,西方国家往往片面强调政治权利是人权,贬低甚至排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人权价值。
有的西方人权学说认为,公民和政治权利是人权,而经济和文化权利不属于人权,它们仅表示一种希望、理想,并不一定能实现。
有的学者提出确定人权的三个标准,即实用性、最重要性和普遍性,认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不符合这些标准, 因而不能包括在人权内, 至少不是同一种意义上的权利。
这种对《世界人权宣言》歪曲理解、各取所需的实用主义态度, 连有的西方人权学者也不屑一顾, 认为《世界人权宣言》和联合国人权公约所规定的权利“构成了一个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保障体系, 而不是一份人们可以从中随意挑选的菜单。
发展中国家则坚持并强调人权不仅包括政治权利, 而且还应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强调这几项权利是相互统一、相互促进、不可分离的关系。
因为很明显, 离开了生存权、经济权、文化权、社会权, 空谈民主、自由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是空洞、乏力的。
因为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 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在《世界人权宣言》中, 生存权和与之有关的寻求庇护权、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 以及满足个人物质生活需要的权利等内容都得到了明确的规定, 反映了发展中国家要求发展经济、社会和文化事业的强烈愿望。
同时, 西方国家在人权方面片面强调个人人权, 轻视甚至否定集体人权。
而发展中国家则坚持集体人权。
因为一个被奴役的民族和一个丧失独立主权国家的人民是根本谈上不什么基本人权的。
在这方面, 民族自决权的确立是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人权领域内长期联合斗争所取得的巨大成果, 是人权概念的崭新发展。
随着人权概念从个人人权扩展到集体人权, 发展中国家又提出了发展权这一基本人权的新概念, 被称为“第三代人权”。
在经过长期的努力后, 1 9 8 6年, 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发展权宣言》, 明确规定: “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
发展权的提出, 使广大第三世界国家将改变不合理的国际经济旧秩序同基本人权联系起来, 这是人类历史的进步。
生存权、发展权、民族自决权等新的基本人权, 丰富和充实了集体人权的内容, 使人权概念发展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新阶段。
二、国家主权的概念国家是个历史范畴,作为国家集中体现的主权也随着国内外环境的变化而突显不同的重点。
主权概念产生于16世纪中叶,由法国学者布丹首先提出,他认为主权是一个国家不可分割的、至高无上的的权力。
发展到现在,国际社会普遍认为:国家主权是指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
所谓对内的最高权,是指主权国家在国内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国内管辖的事务。
所谓对外的独立权,是指国家在国际关系上是最高的权威,在国家之上,再没有超国家的权威,国家在行使国家权力时完全自主,不受任何外来的干涉,这一点是国家主权的根本属性。
总体而言,国家主权包括:(1)国家安全权,即:国家维护主权独立、领土完整、人民生存和不受侵犯的权益。
(2)国家政治权,即:独立自主管理内政外交的权益。
(3)国家经济发展权,即:经济繁荣、科技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权益。
(4)国际社会中的平等互利权,即: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也不论社会制度的差异,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完全平等。
国家主权早已上升为国际社会公认的一项国际法原则,国家主权原则是当代国际法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
国家主权的基本特征,在于完全的独立自主性、最高的权威性和无可非议的平等合理性。
但不能绝对化。
其也会受到一定的制约与限制。
例如:国家的主权不得侵犯,任何一国有权捍卫自己的主权,但同时也有义务尊重他国的主权,在行使主权时不得侵犯他国的主权、干涉他国内政;国家应当遵守国际法和其所缔结的国际条约的义务。
三、人权与国家主权在人权与国家主权的关系问题上,不能简单地完全肯定或否定其中的任何一个方面。
总体上它们是一对辨证统一的关系:主权原则是最基本的国际法原则,人权原则也是国际法的重要原则。
国家不能以维护主权为由违背国际法关于人权的一般强制性规则,而人权的国际保护也首先必须尊重国家的主权。
因此在主权与人权的关系上,有两点是需要强调的。
首先,国家主权是人权的基础或基本保障。
这个问题有两方面的含义。
一方面,国家主权反映并保护人权的基本要求和内容。
人权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是由主权国家根据自己的国情,通过立法并保障其实现的。
无论是个人人权还是集体人权,无论是政治权利还是社会、经济、文化权利,一个国家的国内法调整和保护是最主要、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
另一方面,离开了国家主权,人权也就无从谈起。
一个丧失了主权的国家的人民,是没有什么“权利”和“自由”可言的,只能沦落为在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统治之下的“二等臣民”甚至“三等臣民”,甚至连起码的生存权也得不到保障,古今中外的事实都充分地证明了这一点。
因此,人权绝对不能离开主权,否则便成了无源之水。
其次,国家主权的行使受到人权保护的限制。
提到对国家主权的限制,很容易使人联想起对一国内政的干涉。
这种狭隘意义上的认识是不正确的。
实际上,自提出人权这个口号起,便意味着对主权的制约。
由于国家主权表现为对内最高统治权和对外独立权。
因此,对主权的制约,指的也是来自于国内和国际社会两个方面的制约。
正确处理“主权”与“人权”两权关系,必须坚持三条原则:(1)两权并重,同时充实和完善,不可偏颇;(2)两权相连,相辅相成,不可分割,更不能相互完全对立;(3)两权内外相交(即主要属于国内问题,又具有国际性),既一致又有区别,不可混淆,更不能相互排斥。
在当今世界,正确处理主权与人权关系,必须反对霸权主义,揭穿其混淆视听的政治用心。
总之,在人权与国家主权的相互关系上,应该强调其对立统一性。
那种将两者隔离开来、对立起来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国际社会不存在任何超越国家主权之上的人权,也不允许行使侵犯公认的基本人权的主权。
四、人权的国际保护与尊重国家主权人权国际保护是指各国应按照国际社会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国际人权宣言和公约,承担着普遍的或特定的国际义务,对基本人权的某些方面进行合作和保护,并对侵犯人权的行为加以防治和惩治。
人权保护的问题,从国内逐渐走向了国际。
就国内法人权的保护而言,主要是以洛克、卢梭等启蒙思想家关于人权保护的论述为先导、以美国1776年《弗吉利亚权利宣言》、《独立宣言》,1789年法国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及1789年美国《宪法修正案》(权利法案)等国内法文件的相继诞生为契机,明确承认并特别保护基本人权的做法,开始在许多国家的宪法中得到体现,人权的国内保护体制逐渐在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中得以确立。
而人权的国内法保护和国际法保护发展并不同步,在两次世界大战之间,人权的国际保护还只是一个在学说上广泛辩论的学术问题。
只是从1945年起,这个制度才成为实在法。
在经过两次世界大战,让人们发现许多的人权仅仅是依靠国内法的保护是远远不够的,只有整个国际社会共同保护才能更好的保障人权。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主要以《联合国宪章》为先导,以“国际人权宪章”为核心辅以禁止种族歧视、种族隔离和种族灭绝,禁止酷刑,保护难民妇女和儿童权益等各专门领域保护人权的国际公约,逐渐发展形成了普遍性人权国际保护机制。
1945年联合国成立并通过了《联合国宪章》,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将人权规定在一个具有很大权威的国际组织的纲领性文件中,在1946年成立了人权委员会并于1948年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在1976年制定了《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政治、经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