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与国家主权演讲范文
【演讲稿】浅析人权与国家主权演讲范文

三一文库()/演讲稿范文/演讲稿〔浅析人权与国家主权演讲范文〕[摘要]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人权的国际属性日益突现,西方一些学者认为:人权问题已越出国家界限成为全球问题,人权保护没有国界,人权高于国家主权。
*从人权与主权的概念入手,逐步分析两者对立统一的辨证关系即国家主权是人权的基础、但国家主权的行使受到人权保护的限制、两者是相互交织彼此联系的关系不可将两者对立开来,并提出正确对待人权与主权的方法。
一、人权与国家主权的概念人权,“人权是指一个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和最具普遍性的权利。
①它包括生命权和生存权、政治权和公民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民族权与和平权、发展权与环境权等等,这些权利是密不可分的。
从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第一次提出人权概念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为止,人权都具有国内性,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一国如何对待其本国国民,本质上属于该国的主权和内政。
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对人权的肆意践踏和破坏,国际社会才对人权问题给予广泛的关注和重视。
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一次将“人权”规定在这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宪章中,并将尊重全体人类的人权及基本自由作为联合国的一项宗旨。
特别是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的通过,将人权正式纳入了国际法的范畴。
国际社会才用联合国宪章、国际人权宣言、公民与政治权利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其他单一议题人权条约以及区域性人权条约等确认人权。
但是,基本人权并不属于国际法调整的范围,它仍然属于一国的内政。
由于各国的历史背景、社会习俗、文化传统、意识形态等不同,对生存权、平等权、自由权、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等基本人权,只有国家的立法才能规定,也只有通过国家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才能保证实现,因此人权问题主要是国内法的问题。
由此可见,人权具有两个属性:国内性和国际性②,但主要属性是国内性。
二、人权与国家主权在新时期的关系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发展,西方许多学者已经形成一种相当普遍的观点,他们认为国家主权已经失去了昔日无所不包的至上权威性。
国家主权【浅析人权与国家主权演讲范文】

《国家主权【浅析人权与国家主权演讲范文】》摘要:人权“人权是指人作人所享有或应享有基权利”是人类社会高形式和具普遍性权利,④国不能违背国际法关人权般强制性规则而人权国际保护则首先必须尊重国主权实现人权程也是国主权行体现,无论是人人权还是集体人权无论是政治权利还是社会、济、化权利国国法调整和保护是主要、直接、有效途径[摘要]随着全球化发展,人权国际属性日益突现,西方些学者认人权问题已越出国界限成全球问题,人权保护没有国界人权高国主权从人权与主权概念入手,逐步分析两者对立统辨证关系即国主权是人权基础、但国主权行使受到人权保护限制、两者是相交织彼系关系不可将两者对立开并提出正确对待人权与主权方法、人权与国主权概念人权“人权是指人作人所享有或应享有基权利”是人类社会高形式和具普遍性权利①它包括生命权和生存权、政治权和公民权、济社会和化权、民族权与和平权、发展权与环境权等等这些权利是密不可分从7~8世纪产阶级革命期次提出人权概念到次世界战爆发止人权都具有国性属国国管辖事项国如何对待其国国民质上属该国主权和政由二次世界战对人权肆践踏和破坏国际社会才对人权问题给予广泛关和重视95年《合国宪》次将“人权”规定这普遍性国际组织宪并将尊重全体人类人权及基由作合国项宗旨特别是98年《世界人权宣言》通将人权正式纳入了国际法畴国际社会才用合国宪、国际人权宣言、公民与政治权利宣言、济社会化权利国际公约、其他单议题人权条约以及区域性人权条约等确认人权但是基人权并不属国际法调整围它仍然属国政由各国历史背景、社会习俗、化传统、识形态等不对生存权、平等权、由权、政治、济、化和社会权利等基人权只有国立法才能规定也只有通国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采取系列措施才能保证实现因人权问题主要是国法问题由可见人权具有两属性国性和国际性②但主要属性是国性二、人权与国主权新期关系随着全球化不断发展西方许多学者已形成种相当普遍观他们认国主权已失了昔日无所不包至上权威性随着整世界动性与相依赖性强化国际政治与国政治连结日益紧密化人权问题已越出国界限成全球问题人权保护没有国界人权高国主权我认人权与国主权关系问题上简单地完全肯定或否定其任何方面都是难以阐明这关系主权与人权都是国际法原则主权原则是基国际法原则人权原则也是国际法重要原则④国不能违背国际法关人权般强制性规则而人权国际保护则首先必须尊重国主权实现人权程也是国主权行体现因人权与国主权是辨证统关系⑤人权与主权始致终是不可分割首先国主权是人权基础或基保障方面国主权反映并保护人权基要和容人权不是抽象而是具体是由主权国根据己具体国情通立法并保障其实现无论是人人权还是集体人权无论是政治权利还是社会、济、化权利国国法调整和保护是主要、直接、有效途径因人权容重要、基部分通常也是由国法予以确认、保证实施国人权状况直接反映了国民主政治状况各国应不断创造条件不断改善国人民人权状况而加以努力另方面离开了国主权人权也就无从谈起丧失了主权国人民是没有什么“权利”和“由”可言只能沦落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统治下“二等臣民”甚至“三等臣民”甚至连起码生存权也得不到保障古今外事实都充分地证明了这国权基础作用还当国人权遭到其他国损害践踏特别是受到其他国、民族侵略只有主权国才可能利用国际法积极开展外交斗争揭露他国违法和违犯人权行争取世界人民支持因人权绝对不能离开主权否则便成了无水其次国主权行使受到人权保护限制⑥由国主权表现对高统治权和对外独立权因对主权制约指也是国和国际社会两方面制约国由各国宪法和法律都规定了公民应享有各种基权利和由这就构成了对国主权“对高权”限制代表国行事政府制定和实施政治、济、社会、化等各方面方针、政策必须受它立法机关制定宪法和法律约束国法政治设定了尊重人权、保护人权法律义使得政府行使对高权国进行统治不得所欲否则就构成违法行就会遭致国人民反对乃至反抗这种限制可以防止国政府独断专制局面形成国际上由现代国际法将人权国际保护作项重要容《合国宪》和系列国际条约各国政府普遍设立了保护人权国际法律义这就构成了对国主权“对外独立权”限制国主权与人权是相交织、彼系关系国法涉及人权国际法也涉及人权而人权领域涉及所有问题方面人权保护无疑是引起冲突主要方面如人权国际、国保护围非常明确那么人权和主权关系就会比较清楚矛盾也就不会这样尖锐突出例如般认国公民政治权利社会、济、化权利保护少数民族、保护妇女、儿童等等都属国主权围管辖事项任何外国或国际组织、国际集团都无权干预但是如国上述围某些方面严重损害其公民正当权利无疑会受到国际社会普遍指责象南非前政府推行种族隔离、种族歧视和种族迫害制严重地侵犯和践踏基人权就受到了合国国际社会强烈谴责甚至制裁而南非当局是难以用“不干涉政”由而将其拒门外所以人权与国主权相关系上应该强调其对立统性那种将两者隔离开、对立起观是不正确国际社会不存任何超越国主权上人权也不允许行使侵犯公认基人权主权三、推动人权与国主权和睦发展从以上人权与国主权关系分析不难看出两者有统有对立了调和他们矛盾、促进人权与主权和睦发展现提出如下方法首先以坚持国主权原则以尊重人尊严基价值取向加强国民主与法制建设根据国际法规定坚持国主权原则方面要国享有主权享有独立地处理国和国外事权力不受任何外干涉;另方面要国行使主权应当尊重别国国主权不得侵犯别国国主权或干涉别国政不得把己志强加人任何国以保护国际人权借口公然入侵别国或粗暴地干涉别国政其行身就是破坏国主权就是对国际人权严重侵犯又因人权虽然受制国权但人权又能反作用国权人权实现和保障工作做得就能巩固国主权人民得到了实实处看到了国制处他就会拥护政府切破坏国主权行作斗争从而巩固国独立主权而国部民主与法制建设又是国国人权有效保护途径所以不断加强国民主与法制建设有利保护国主权和促进人权实现其次以国际人权保护相关条约依据以多边对话方式处理有争议国际人权问题⑦由人权问题已超出了国界限成种普遍国际现象人权国际保护又是以国际条约或区际性条约予以确认所以处理有争议人权问题通合国对存严重人权问题国进行合理、有效干预已得到国际社会普遍认可但由国际社会关人权标准、人权普遍性与特殊性关系以及国际干预限、方式等具体问题直存不看法特别是当事国与其他国激烈争议尤突出以单方理很难这些有争议问题而且实践通长期、建设性积极对话已促进了各国人权状况改善因多边对话方式是国际人权争议合理、有效方法[参考目]、《法理学》张显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学出版社999年版、《试论人权性质》倪学伟 3、《国际法》王铁崖主编法律出版社995年北京版、《论国主权与人权》王虎华《法学》999年6期6、《对国主权基特征再认识》刘早荣《武汉学学报》社科版00年期7、《试论欧人权观念差异与认要素》刘林盖伊·希斯考特《欧洲》000年5期浅析人权与国主权。
演讲材料-浅析人权与国家主权演讲范文 精品

浅析人权与国家主权演讲范文[摘要]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人权的国际属性日益突现,西方一些学者认为人权问题已越出国家界限成为全球问题,人权保护没有国界,人权高于国家主权。
本文从人权与主权的概念入手,逐步分析两者对立统一的辨证关系即国家主权是人权的基础、但国家主权的行使受到人权保护的限制、两者是相互交织彼此联系的关系不可将两者对立开来,并提出正确对待人权与主权的方法。
一、人权与国家主权的概念人权,人权是指一个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和最具普遍性的权利。
①它包括生命权和生存权、政治权和公民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民族权与和平权、发展权与环境权等等,这些权利是密不可分的。
从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第一次提出人权概念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为止,人权都具有国内性,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一国如何对待其本国国民,本质上属于该国的主权和内政。
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对人权的肆意践踏和破坏,国际社会才对人权问题给予广泛的关注和重视。
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一次将人权规定在这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宪章中,并将尊重全体人类的人权及基本自由作为联合国的一项宗旨。
特别是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的通过,将人权正式纳入了国际法的范畴。
国际社会才用联合国宪章、国际人权宣言、公民与政治权利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其他单一议题人权条约以及区域性人权条约等确认人权。
但是,基本人权并不属于国际法调整的范围,它仍然属于一国的内政。
由于各国的历史背景、社会习俗、文化传统、意识形态等不同,对生存权、平等权、自由权、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等基本人权,只有国家的立法才能规定,也只有通过国家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才能保证实现,因此人权问题主要是国内法的问题。
由此可见,人权具有两个属性国内性和国际性②,但主要属性是国内性。
二、人权与国家主权在新时期的关系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发展,西方许多学者已经形成一种相当普遍的观点,他们认为国家主权已经失去了昔日无所不包的至上权威性。
学人权讲人权演讲稿三篇

学人权讲人权演讲稿三篇演讲稿一:什么是人权?尊敬的各位领导、亲爱的同学们,大家好!我今天想和大家分享的主题是“什么是人权”。
人权是指每个人都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作为人类的一员,我们都有权利受到平等对待、尊严的对待,以及在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享有自由。
不论国籍、种族、性别、宗教或其他身份,每个人都应该被平等对待,没有任何人有权剥夺这些基本权利。
人权是所有国家都承认的普世价值,也是国际社会共同追求的目标。
在具体实践中,各国通过制定宪法、法律和政策来保障人权。
此外,国际组织如联合国也通过法律文书和国际公约来推动和保护人权。
人权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只有当每个人都能够享受到人权,社会才能更加公正、和谐。
人权的保护不仅能够促进个人的成长和发展,也是国家繁荣与进步的基石。
让我们一起努力,推动人权的普遍实现,让每个人都能过上自由、公正、尊严的生活。
谢谢大家!演讲稿二: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社会发展尊敬的各位领导、亲爱的同学们,大家好!我今天想和大家分享的主题是“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社会发展”。
妇女权益的保障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妇女作为社会的一部分,应该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妇女经常面临性别歧视、暴力和不公平待遇。
这限制了妇女的发展和参与社会活动的能力。
保障妇女权益不仅是对妇女的尊重,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妇女在教育、经济、政治等领域的广泛参与,能够为社会带来多元化的声音和资源,促进社会的进步与繁荣。
为了实现妇女权益的保障,政府和社会应该加强宣传和教育,改变对妇女的观念和行为。
法律和政策的制定也应该着眼于妇女的权益,确保妇女能够得到平等对待和公正待遇。
让我们共同努力,关注妇女权益,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谢谢大家!演讲稿三:保护儿童权益,创造美好未来尊敬的各位领导、亲爱的同学们,大家好!我今天想和大家分享的主题是“保护儿童权益,创造美好未来”。
儿童是国家和社会的未来,他们应该被保护和关爱。
关于人权至上的发言稿

关于人权至上的发言稿尊敬的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大家好!今天,我感到非常荣幸能够站在这里,与大家共同探讨人权至上的重要性。
人权是我们作为人类的最基本的权利,它是我们每个人的固有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和保障。
然而,虽然人权在世界各地被广泛认同和宣扬,但实际上,在很多地方,人权却被侵犯和忽视,这是一个严重的问题,需要我们共同努力去解决。
首先,让我们来看一下人权的定义。
根据《世界人权宣言》,人权是指每个人出生就享有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生命权、自由权、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教育权、工作权等等。
这些权利是普遍适用的,不受国籍、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社会地位等因素的影响,每个人都应当受到平等尊重。
因此,我们可以说,人权是一种普遍而且不可剥夺的权利,应当成为我们社会发展的基石。
然而,现实情况却并非如此。
在很多地方,人权却被侵犯和忽视。
例如,一些国家存在着严重的种族歧视问题,在这些国家,少数族裔往往受到歧视和迫害,他们的人权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
在另一些地方,言论自由被限制,人们不敢表达自己的观点,生活在恐惧中。
还有一些地方,妇女和儿童的权利被侵犯,她们没有平等的教育和工作机会,甚至受到性侵犯和家庭暴力的威胁。
这些问题无疑是严重的,需要我们共同努力去解决。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去解决这些问题呢?首先,我们应当加强对人权的宣传和教育。
只有当每个人都了解并且尊重人权,我们才有可能消除人权问题。
政府、媒体、教育机构和民间组织等都应当承担起这一责任,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和教育活动,让每个人都了解人权的重要性,增强对人权的意识。
其次,我们应当加强对人权的监督和保护。
政府部门和司法机构等应当加强对人权侵犯的监督和调查,依法保护人权受损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我们还应当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推动人权事业的发展。
人权是全人类共同的事业,只有当各国共同努力,才有可能消除人权问题。
最后,我想强调的是,人权至上是我们共同的责任。
每一个人都应当为人权事业尽自己的一份力量,不仅是因为人权事业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利益,更是因为人权是我们人类共同的价值追求。
人权保护发言稿

人权保护发言稿尊敬的各位代表、嘉宾:大家好!我非常荣幸能够在这个重要的场合发表我对人权保护的看法和建议。
人权,作为每个人的基本权利,是无可争议的。
然而,尽管国际社会在普遍认同人权的重要性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但仍然存在着世界范围内的人权问题。
因此,今天我想和大家分享一些关于人权保护的观点,并提出一些建议。
首先,人权保护是一个全球性的责任。
无论国家的规模和发展水平如何,每个国家都应承担起保护和促进人权的责任。
国际社会应加强对侵犯人权国家的监督和制裁,确保他们改变其行为并采取措施来保护人权。
其次,人权保护需要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
只有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和制度框架,才能有效保障人权的实现和有效维护。
政府应当通过立法和司法措施,加强对人权的保护,并追究侵犯人权者的责任。
此外,教育在人权保护中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教育,人们能够了解和认识到他们的权利,并学习如何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权。
政府和社会应加强对人权教育的投入,提高公众的人权意识和素质。
人权保护还需要得到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
国际社会应加强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的人权问题,推动人权保护的国际机制和法律框架的建立和完善。
同时,国家之间应加强交流和对话,尊重和包容不同国家的人权保护模式和文化差异。
最后,我想强调人权保护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
尽管国际社会在人权保护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但仍然存在挑战和难题。
我们应该保持警惕,并持续努力,以确保全人类的人权得到充分的保护和尊重。
各位代表、嘉宾,人权保护不仅仅是一个国家的责任,它关乎每个人的权益和尊严。
只有通过全球性的努力和合作,我们才能建立一个更加公正和人权保护的世界。
让我们携手努力,共同创造一个更加美好的未来!谢谢大家!。
人权保护发言稿

人权保护发言稿尊敬的各位贵宾,女士们,先生们:大家好!我今天的发言题目是“人权保护”。
人权是每个人生而享有的基本权利,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核心价值观。
保护和促进人权是各国政府的责任,也是国际社会共同的责任。
然而,我们必须承认,在一些地区和国家,人权依然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和威胁。
因此,我们作为全球公民,有责任和义务团结起来,共同努力,保护和促进人权。
首先,人权保护需要建立一个健全的法律体系和法治环境。
法律是人权保护的基础,法治是人权保护的保障。
各国应当通过立法来确立人权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使之落地生根。
同时,要加强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为人权受到侵害的个人提供有效的救济渠道。
其次,人权保护需要加强国际合作与对话。
各国应当加强沟通与协调,通过对话解决分歧与纷争。
国际社会也应当建立一个有效的合作机制,共同应对全球性的人权挑战。
只有通过合作与对话,才能够有效地保护和促进人权。
再次,人权保护需要加强宣传与教育。
人权意识的普及是人权保护的基础,只有人人都了解并尊重人权,才能够真正实现人权保护的目标。
各国政府应当加强人权教育,让人们了解他们所拥有的权利以及如何维护这些权利。
同时,也需要加强宣传工作,让更多的人了解人权问题,引起社会对人权保护的关注和重视。
最后,人权保护需要强化监督与问责。
各国政府应当建立一个有效的监督机制,对人权状况进行定期评估和审查。
对于人权侵害的行为,应当追究责任并进行惩处,确保人权受到侵害的人得到公正的赔偿和救济。
女士们,先生们,人权是普世的价值观,是每个人应该享有的权利。
我们应当共同努力,建立一个公正和人权保护的社会,让每个人都能够享受到应有的尊严和自由。
让我们携起手来,为人权保护而奋斗!谢谢大家!。
人权保护演讲稿

人权保护演讲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大家好!
人权是世界上最宝贵的财富,也是最基本的价值。
人权保护是
每个国家和每个人都应该尊重和维护的重要使命。
今天,我很荣幸
能够在这里和大家分享一下关于人权保护的一些想法。
首先,人权保护是一个国家和社会进步的标志。
只有在人权得
到保障的国家,人们才能够享有自由、平等和尊严的生活。
人权保
护不仅是一个国家的法律责任,更是一个国家的道德责任。
只有在
人权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的社会中,人们才能够实现个人的自由和
幸福,社会才能够实现和谐与稳定。
其次,人权保护是全球共同的责任。
世界各国应该共同努力,
加强国际合作,共同维护人权。
每个国家都应该尊重他国的主权和
发展道路,同时也应该为全球人权事业做出自己的贡献。
只有在全
球范围内加强合作,才能够更好地保护人权,推动人类社会的进步。
最后,人权保护需要每个人的参与和努力。
每个人都是人权事
业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我们应该积极参与到人权保护的行动中,为
维护人权、促进社会公正和进步贡献自己的力量。
只有每个人都意
识到人权的重要性,才能够共同推动人权事业向前发展。
在结束我的演讲之前,我想再次强调,人权保护是每个国家和
每个人都应该尊重和维护的重要使命。
让我们共同努力,为人权事
业做出更大的贡献,让人权得到更好的保障,让世界变得更加美好!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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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与国家主权演讲范文[摘要]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人权的国际属性日益突现,西方一些学者认为:人权问题已越出国家界限成为全球问题,人权保护没有国界,人权高于国家主权。
本文从人权与主权的概念入手,逐步分析两者对立统一的辨证关系即国家主权是人权的基础、但国家主权的行使受到人权保护的限制、两者是相互交织彼此联系的关系不可将两者对立开来,并提出正确对待人权与主权的方法。
[关键词]人权国家主权一、人权与国家主权的概念人权,“人权是指一个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和最具普遍性的权利。
①它包括生命权和生存权、政治权和公民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民族权与和平权、发展权与环境权等等,这些权利是密不可分的。
从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第一次提出人权概念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为止,人权都具有国内性,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一国如何对待其本国国民,本质上属于该国的主权和内政。
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对人权的肆意践踏和破坏,国际社会才对人权问题给予广泛的关注和重视。
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一次将“人权”规定在这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宪章中,并将尊重全体人类的人权及基本自由作为联合国的一项宗旨。
特别是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的通过,将人权正式纳入了国际法的范畴。
国际社会才用联合国宪章、国际人权宣言、公民与政治权利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其他单一议题人权条约以及区域性人权条约等确认人权。
但是,基本人权并不属于国际法调整的范围,它仍然属于一国的内政。
由于各国的历史背景、社会习俗、文化传统、意识形态等不同,对生存权、平等权、自由权、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等基本人权,只有国家的立法才能规定,也只有通过国家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才能保证实现,因此人权问题主要是国内法的问题。
由此可见,人权具有两个属性:国内性和国际性②,但主要属性是国内性。
主权概念产生于16世纪中叶,由法国学者让·博丹首先提出,他认为主权是一个国家不可分割的、至高无上的、统一持久的、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力。
继博丹之后,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将国家主权观念延展至国际社会,着重从国际法学角度突出了主权的对外性质。
发展到现在,国际社会普遍认为:国家主权是指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③。
所谓对内的最高权,是指主权国家在国内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国内管辖的事务。
所谓对外的独立权,是指国家在国际关系上是最高的权威,在国家之上,再没有超国家的权威,国家在行使国家权力时完全自主,不受任何外来的干涉,这一点是国家主权的根本属性。
国家主权包括:(1)国家安全权,即国家维护主权独立、领土完整、人民生存和不受侵犯的权益。
(2)国家政治权,即独立自主管理内政外交的权益。
(3)国家经济发展权,即经济繁荣、科技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权益。
(4)国际社会中的平等互利权,即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也不论社会制度的差异,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完全平等。
国家主权早已上升为国际社会公认的一项国际法原则,国家主权原则是当代国际法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
但国际主权原则并非是国家绝对的权利,其也会受到一定的制约与限制。
例如:国家的主权不得侵犯,但同时该国也有义务尊重他国的主权,即国家在行使主权时不得侵犯他国的主权、干涉他国内政;国家应当遵守国际法和其所缔结的国际条约的义务。
二、人权与国家主权在新时期的关系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发展,西方许多学者已经形成一种相当普遍的观点,他们认为国家主权已经失去了昔日无所不包的至上权威性。
随着整个世界的互动性与相互依赖性的强化,国际政治与国内政治的连结日益紧密化,人权问题已越出国家界限成为全球问题。
人权保护没有国界,人权高于国家主权。
我认为在人权与国家主权的关系问题上,简单地完全肯定或否定其中的任何一个方面,都是难以阐明这一关系的。
主权与人权都是国际法的原则,主权原则是最基本的国际法原则,人权原则也是国际法的重要原则。
④国家不能违背国际法关于人权的一般强制性规则,而人权的国际保护则首先必须尊重国家主权,实现人权的过程也是国家主权行为的体现。
因此人权与国家主权是辨证统一的关系⑤,人权与主权自始致终是不可分割的。
首先,国家主权是人权的基础或基本保障。
一方面,国家主权反映并保护人权的基本要求和内容。
人权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是由主权国家根据自己的具体国情,通过立法并保障其实现的。
无论是个人人权还是集体人权,无论是政治权利还是社会、经济、文化权利,一个国家的国内法调整和保护是最主要、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
因此,人权内容中的最重要、最基本部分通常也是由国内法予以确认、保证实施的。
一国人权的状况直接反映了一国的民主政治状况,各国应不断创造条件,为不断改善本国人民的人权状况而加以努力。
另一方面,离开了国家主权,人权也就无从谈起。
一个丧失了主权的国家的人民,是没有什么“权利”和“自由”可言的,只能沦落为在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统治之下的“二等臣民”甚至“三等臣民”,甚至连起码的生存权也得不到保障,古今中外的事实都充分地证明了这一点。
国权的基础作用还在于,当一个国家的人权遭到其他国家损害践踏时,特别是受到其他国家、民族的侵略时,只有主权国家才可能利用国际法积极开展外交斗争,揭露他国的违法和违犯人权的行为,争取世界人民的支持。
因此,人权绝对不能离开主权,否则便成了无源之水。
其次,国家主权的行使受到人权保护的限制⑥。
由于国家主权表现为对内最高统治权和对外独立权,因此,对主权的制约,指的也是来自于国内和国际社会两个方面的制约。
在国内,由于各国的宪法和法律中都规定了公民应享有的各种基本权利和自由,这就构成了对国家主权中“对内最高权”的限制。
代表国家行事的政府在制定和实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方针、政策时,必须受它的立法机关制定的宪法和法律的约束。
国内法为政治设定了尊重人权、保护人权的法律义务,使得政府在行使对内最高权在国内进行统治时,不得为所欲为,否则就构成违法行为,就会遭致本国人民的反对乃至反抗。
这种限制可以防止一个国家内政府独断专制局面的形成。
在国际上,由于现代国际法将人权的国际保护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联合国宪章》和一系列的国际条约为各国政府普遍设立了保护人权的国际法律义务,这就构成了对国家主权中“对外独立权”的限制。
最后,国家主权与人权是相互交织、彼此联系的关系。
国内法涉及人权,国际法也涉及人权。
而在人权领域内涉及的所有问题方面,人权保护无疑是引起冲突的主要方面。
如果人权的国际、国内保护范围非常明确,那么人权和主权的关系就会比较清楚,矛盾也就不会这样尖锐突出。
例如,一般认为一国公民的政治权利,社会、经济、文化权利,保护少数民族、保护妇女、儿童等等都属于一国主权范围管辖的事项,任何外国或国际组织、国际集团都无权干预。
但是,如果一国在上述范围内的某些方面严重损害其公民的正当权利,无疑会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指责,象南非前政府推行种族隔离、种族歧视和种族迫害的制度,严重地侵犯和践踏基本人权,就受到了联合国在内的国际社会的强烈谴责甚至制裁,而南非当局是难以用“不干涉内政”为由而将其拒之门外的。
所以在人权与国家主权的相互关系上,应该强调其对立统一性。
那种将两者隔离开来、对立起来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国际社会不存在任何超越国家主权之上的人权,也不允许行使侵犯公认的基本人权的主权。
三、推动人权与国家主权和睦发展从以上人权与国家主权关系的分析中不难看出,两者有时统一有时对立,为了调和他们的矛盾、促进人权与主权的和睦发展,现提出如下方法:首先,以坚持国家主权为原则,以尊重人的尊严为基本价值取向,加强国内民主与法制的建设。
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坚持国家主权原则,一方面要求国家享有主权,享有独立地处理国内和国外事务的权力,不受任何外来的干涉;另一方面要求国家在行使主权时,应当尊重别国的国家主权,不得侵犯别国的国家主权或干涉别国内政,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
任何国家以保护国际人权为借口,公然入侵别国或粗暴地干涉别国内政,其行为本身就是破坏国家主权,就是对国际人权的严重侵犯。
又因为,人权虽然受制于国权,但人权又能反作用于国权,人权的实现和保障工作做得好,就能巩固国家的主权。
人民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好处,看到了国家制度的好处,他就会拥护政府,同一切破坏国家主权的行为作斗争,从而巩固国家的独立自主权。
而一个国家内部的民主与法制的建设又是一国国内人权有效保护的途径,所以不断加强国内民主与法制的建设有利于保护国家主权和促进人权的实现。
其次,以国际人权保护的相关条约为依据,以多边对话的方式处理有争议的国际人权问题⑦。
由于人权问题已经超出了国家的界限,成为一种普遍的国际现象,同时人权的国际保护又是以国际条约或区际性条约予以确认的,所以处理有争议的人权问题时,通过联合国对存在严重人权问题的国家进行合理、有效的干预已经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
但由于国际社会中关于人权的标准、人权普遍性与特殊性之间的关系,以及国际干预的限度、方式等具体问题,一直存在不同的看法,特别是当事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激烈的争议尤为突出。
以单方的理解很难解决这些有争议的问题,而且实践中通过长期、建设性的积极对话已经促进了各国人权状况的改善,因此多边对话的方式是解决国际人权争议的合理、有效的方法。
[参考书目]1、《法理学》张文显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一版2、《试论人权的性质》倪学伟载于/lw/lw_view.asp?no=25083、《国际法》王铁崖主编法律出版社1995年北京第一版4、《论国家主权与人权》王虎华载《法学》1999年第6期。
5、《试论邓小平人权标准的一贯性》王金全载《重庆师专学报》2021年第2期6、《对国家主权基本特征的再认识》刘早荣载《武汉大学学报》:社科版2021年第4期7、《试论中欧人权观念的差异与认同要素》刘小林/盖伊·希斯考特载《欧洲》2021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