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财务处理规定
搬迁补偿款会计与税收处理

1搬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搬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财会[2009]8号第四条曾经对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有个解答,答复里指出了除了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
通过“专项应付款”过渡科目核算、补偿有结余的最终转入“资本公积”,除此之外的搬迁补偿款不要记入“专项应付款”、“资本公积”等科目。
在实际工作中,很多企业会计人员却偏偏喜欢用这两个科目,可能没真正理会财会[2009]8号的本义。
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迁补偿款,财会[2009]8号要求企业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来处理:准则中列举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搬迁补偿款,通过负债类科目“递延收益”来核算,搬迁后企业重新购建的资产通过计提折旧进入当期费用,而收到的搬迁补助通过递延收益在资产使用寿命内逐期转入营业外收入。
另一种是企业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补助分为两类:一类是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取得补助时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一类是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在取得时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等相关费用发生了,递延收益再来结转营业外收入;费用发生在前,补偿在后的收到时直接入“营业外收入”,无需通过“递延收益”科目。
2搬迁补偿款的税务处理搬迁补偿款的税务文件很多,2012年10月1日前企业基本执行财税[2007]61号文,2012年10月1日后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执行,同时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1号公告又进一步对2012年40号公告作了补充,这个文件突出了企业与政府签订搬迁协议时间的重要性,10月1日前签订的企业,又在10月1日前完成搬迁,就可以按财税[2007]61号执行,这个文件优惠力度太大了,搬迁后购置的各类资产无需剔除搬迁补偿收入全额计提折旧。
村集体土地征用相关账务处理重点解析

村集体土地征用相关账务处理重点解析村集体土地征用是指政府向村集体征用土地用于公共建设或经济建设项目。
这个过程涉及到很多账务处理工作,下面是对一些重点账务处理的解析:1. 征地补偿款:村集体土地征用后,村集体要获得相应的征地补偿款。
这些征地补偿款通常由政府支付给村集体,用于补偿土地征用损失。
在财务处理上,应该及时收到征地补偿款并进行登记、核算和入账,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正确使用。
2. 征地面积计算:征地补偿款的计算需要依据征地面积来确定。
征地面积的计算需要进行测量和核定工作,确保征地面积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在账务处理上,应该对征地面积的计算进行记录,并作为征地补偿款的依据,与政府进行对账核对。
3. 征地费用支付:在征地过程中,村集体需要支付一些费用,如土地测量、评估、公告等费用。
这些费用应该及时支付,并进行账务处理,在财务报表中进行记录和分析,确保费用支出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4. 征地项目建设资金收支管理:征地后,政府通常会用于土地建设项目。
在账务处理上,需要对征地项目建设资金的收支进行管理和跟踪,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正确使用。
应该建立相应的账务制度和流程,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算和监督。
5. 征地补偿款支付和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支付和分配也是重点账务处理的内容之一。
政府应该及时支付征地补偿款,并将其分配给村集体成员或集体经济组织。
在账务处理上,需要确保征地补偿款的准确性和合理分配,记录和管理分配过程,防止出现违规操作。
总而言之,村集体土地征用涉及到很多账务处理工作,这些账务处理的重点包括征地补偿款、征地面积计算、征地费用支付、征地项目建设资金收支管理以及征地补偿款支付和分配。
正确处理这些账务事项,可以有效保障村集体土地征用过程的合法性、公平性和透明性。
6. 征地补偿款的税务处理:在收到征地补偿款后,村集体需要将其纳入税务处理范畴。
根据税法规定,征地补偿款一般不予征税。
但是,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可能需要按照相关税法进行申报和缴税。
公司拆迁补偿金利息账务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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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政策性搬迁补偿案例的财务及税务探讨

一个政策性搬迁补偿案例的财务及税务探讨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经济的持续发展,城市化的进程也越来越快。
与城市化进程加速相对应,许多新的经济事物应运而生,政策性搬迁补偿便是其中之一。
所谓政策性搬迁补偿是指由于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的需要,搬迁企业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搬迁企业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
针对这一特殊的经济事物,国家有关部门已经陆续出台一些法规文件对相关的财务与税务处理加以规范,如:财企[2005]123号、国税函(2003)115号和财税[2007]61号等。
下面仅就本人在实际工作中的一个案例对政策性搬迁补偿过程中的有关财务和税务处理进行初步的探讨:例:某外商投资企业,因当地政府城市规划的需要,与之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协议规定:当地政府支付搬迁补偿费2000万元。
公司搬迁日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帐面净值为600万元(假设房屋建筑物做报废处理,无收益;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在搬迁时均可移动且未发生搬迁损失)、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帐面净值为100万元,搬迁费用10万元。
公司购置新土地使用权支出200万元(假设使用期限50年),建造新厂房支出800万元(假设使用期限20年,净残值为0)。
一、财务的有关处理:根据财企[2005]123号《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一、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
搬迁补偿款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
二、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费用,区分以下财政部文件情况进行处理:(一)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二)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三)企业因搬迁而灭失的、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四)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企业拆迁补偿的会计处理和涉税处理

企业拆迁补偿的会计处理和涉税处理浅谈企业拆迁补偿的会计处理和涉税处理摘要:当前,因城市建设规划、城市改造等原因,为数不少的企业会碰到拆迁,取得拆迁补偿。
拆迁补偿的形式有实物补偿和货币补偿。
企业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是否应该纳税,如何纳税,成为企业会计人员面临的一道难题。
本文旨在根据国家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探讨企业获得的拆迁补偿收入的会计处理和涉税问题。
关键词:拆迁补偿会计处理税务处理目前,因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为数不少企业会碰到厂区搬迁、土地使用权收回、厂房拆除等情形,相应会从政府、拆迁公司、开发商等处获得拆迁补偿。
拆迁补偿往往采用实物补偿和货币补偿两种形式。
有时也许是组合式的。
由于补偿形式的多样性、补偿期限的不确定性、补偿款使用的专项性等特点,使得一些企业会计人员对因企业拆迁而出现的会计事项感到难以入手,涉税方面更是感到头疼。
那么企业对因拆迁而产生的会计事项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对企业的拆迁补偿又有哪些规定呢?下面结合拆迁补偿形式分别讨论如下:总的核算原则:依据拆迁补偿协议和补偿资金使用计划,如实反映经济业务的来龙去脉,严格执行补偿款“专款专用”原则。
涉税处理总的原则:依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处理拆迁补偿过程中的涉税问题,遵循收入支出配比原则,对拆迁补偿净得应纳入企业纳税所得,依法纳税。
第一种情形:货币补偿这种情形下,企业因拆迁一方面表现为实物资产被拆除,合法拥有的土地被收回,乃至需整体搬迁、异地重建,等等;一方面则是取得货币形式的拆迁补偿。
此时,会计处理一方面是反映拆除资产的实际损失,一方面反映按照拆迁协议收到的货币补偿以及按照拆迁资金使用计划用所得货币资金购置相关资产、支付拆迁费用等。
案例1:A公司位于B市区,根据B市城市建设规划,决定拓宽改造A公司前的街道,A公司沿街的厂房及部分用地列入了拆迁范围。
双方商谈,补偿形式为货币补偿,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
财会实操收到拆迁补偿款的账务处理

财会实操-收到拆迁补偿款的账务处理第一,属于补偿搬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性支出和停工损失的,应从"专项应付款"科目转入"递延收益"科目,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并作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即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第二,属于补偿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搬迁损失的,应从"专项应付款"科目转入"递延收益"科目。
在固定资产清理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在无形资产转销计入营业外支出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第三,属于补偿搬迁后新建资产(主要为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的,应从"专项应付款"科目转入"递延收益"科目,并作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期计入当期损益,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第四,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后的结余,应当转入资本公积中的其他资本公积明细科目,由全体股东共同享有,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公司收到拆迁补偿款,属于政策性搬迁而收到的补偿款,全额计入”专项应付款。
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贷:专项应付款专项应付款是什么?专项应付款是企业的专项资金对外发生的各种应付和暂收款项。
专项应付款是企业接受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款项所形成的不需要以资产或增加其他负债偿还的负债。
"专项应付款"账户用于核算企业接受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拨款,如专项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以及从其他来源取得的款项。
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到政府补助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到政府补助如何进行财税处理?3分钟给你整明白~随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深入和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政策性搬迁事务逐渐增多。
政策性搬迁在进行会计处理时,相对容易简单,主要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等规定。
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涉及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税种,多且复杂,很多都要求溯及既往,大大增加了企业财税处理的难度和不确定性,操作不当,会给企业带来巨大风险。
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的会计处理财企〔2005〕123号文件按照收到款项、购置资产、支付费用、款项节余处理和财务报告附注披露的逻辑,吸收借鉴《企业财务通则》关于资本公积归属的规定,对企业贯彻宏观经济政策或实现调控目标,因公共利益搬迁而收到财政补偿款的会计处理进行了全面规范,是政策性搬迁业务和交易会计处理的最主要依据。
企业政策性搬迁涉及的主要会计处理:1.企业收到的被征用资产价值补偿、搬迁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资产搬迁毁损保险赔款、提前搬迁奖励款,以及上述款项孳生利息,作为搬迁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现金流入,计入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
2.因搬迁涉及需要处置的固定资产(土地除外),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正常核算,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余额计入专项应付款科目;涉及需要处置的无形资产,结转相关科目,最终将余额计入专项应付款科目;直接作为固定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搬迁费用、职工安置费用等,直接冲减专项应付款科目。
3.企业搬迁完成并将有关科目结转后,如果专项应付款科目出现贷方余额,则调增资本公积金科目,此资本公积金由持股股东按持股比例享有;如果专项应付款科目出现借方余额,则应计入当期损益,若从税前利润扣除,应按照税法规定专项申报。
征地拆迁中心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地拆迁中心财务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征地拆迁中心所有财务活动,包括资金收支、资产管理、成本控制、审计监督等方面。
第三条征地拆迁中心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
(二)真实性原则: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
(三)安全性原则:确保资金安全,防范财务风险。
(四)效益性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合理控制成本。
(五)透明性原则:财务信息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四条资金收支管理(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资金收支管理规定,确保资金收支合法、合规。
(二)建立健全资金收支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权限和程序。
(三)加强资金收支核算,确保账目清晰、准确。
第五条资金支付管理(一)支付款项必须具备合法、合规的原始凭证,如发票、收据等。
(二)支付款项需经审批,审批程序包括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中心领导审批。
(三)支付款项实行集中支付,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第六条资金结算管理(一)按照国家规定,合理选择银行账户,确保资金结算效率。
(二)建立健全银行账户管理制度,明确账户使用范围、审批程序和监督措施。
(三)定期与银行核对账目,确保资金结算准确无误。
第三章资产管理第七条资产购置管理(一)严格执行资产购置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权限和程序。
(二)购置资产需进行市场调研,确保购置价格合理。
(三)购置资产应注重资产性能、质量和售后服务。
第八条资产使用管理(一)资产使用部门应合理使用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二)建立健全资产使用登记制度,明确资产使用情况、维护保养责任。
(三)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确保资产账实相符。
第九条资产处置管理(一)资产处置需经审批,明确审批权限和程序。
(二)处置资产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资产处置价格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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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财务处理规定————————————————————————————————作者:————————————————————————————————日期:关于财政部财企[2005]123号《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文件的相关问题和执行㈠、财企[2005]123号文件的规定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据一些地方和企业反映,企业因城镇规划、库区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搬迁而收到政府给予的相应补偿款,其有关财务处理规定不明确,不便执行。
为此,现就有关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的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
搬迁补偿款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
二、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费用,区分以下财政部文件情况进行处理:(一)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二)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三)企业因搬迁而灭失的、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四)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三、企业搬迁结束后,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作调增资本公积金处理,由此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应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收到的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的总额及搬迁结束后计入资本公积金或当期损益的金额应当单独披露。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05年8月15日财企[2005]123号文件的主要要点经济事项财企[2005]123号文件相关规定文件规范事项范围企业因城镇规划、库区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搬迁而收到政府给予的相应补偿款搬迁补偿款会计核算的处理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
搬迁补偿款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
(注:上述规定基本是依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搬迁过程相关事项财务处理1、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2、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3、企业因搬迁而灭失的、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4、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搬迁补偿款节余的会计处理企业搬迁结束后,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作调增资本公积金处理,由此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应计入当期损益。
搬迁补偿款的相关披露企业收到的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的总额及搬迁结束后计入资本公积金或当期损益的金额应当单独披露。
㈡、对财企[2005]123号文件的理解和执行财企[2005]123号文件的规定与《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基本上是一致的,但由于文件特指“搬迁补偿款”,因此文件表述的事项仅是涉及搬迁的相关事项。
但由于各地涉及搬迁情况的不同,在执行中尚应参照所在地政府的相关规定。
1、执行上述文件应限于尚未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已执行新准则的企业应遵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2、尽管文件规定规范的范围是“企业因城镇规划、库区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搬迁而收到政府给予的相应补偿款”,但如果企业发生收到属于政府对企业的补偿、补贴、补助的款项,个人的理解其会计处理可以比照文件的规定处理;3、企业发生的“搬迁”事项,必然要涉及“土地使用权”的问题,除因搬迁新购入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在增加“无形资产”的同时核销“专项应付款”外,企业占用的土地,可能有以下情况:⑴、企业占有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是通过缴纳土地出让金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从其他单位购入的“土地使用权”,企业反映于“无形资产”科目核算。
一般情况下企业应连同反映于固定资产科目的房屋、建筑物(包括固定资产中道路、围墙等项目),借记“专项应付款”、“累计折旧”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⑵、企业占有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是“划拨土地使用权”,但企业过去已通过请产核资按评估价值的50%计价反映于“固定资产”科目(不计提折旧),此时企业可比照前款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4、企业生产经营现有的固定资产,在不同的企业可能存有多种不同情况,但应按照文件的规定分别进行会计处理:⑴、原有的固定资产性能完好,经拆迁、安装、调试后仍可用于新位生产,所支付的拆迁费用、运输费用、安装费用、调试费用等可以直接在“专项应付款”中直接核销(若为了反映不同固定资产上述费用的支出情况,可以按不同固定资产进行归集);⑵、原有固定资产无法通过拆除用于新位的生产经营,此时应按“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⑶、原有的固定资产虽然尚可使用,但从技术发展角度应购置技术比较先进的设备用于新的生产过程,此时对原固定资产出售应比照前款“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⑷、根据产业的调整或按照市场的需求,企业转产生产其他的产品,购置新的生产设备,应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在建工程”科目进行核算,当达到预定的可使用状态,按规定的程序结转固定资产。
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同时,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如专项应付款——政府补偿款数额不足以核销全部固定资产数额时,贷记资本公积的数额以专项应付款贷方余额为限;5、搬迁企业职工的安置在一般情况下,企业的搬迁多系由政府安排在市郊择地另行建设或由繁华地段迁至偏僻地带,因此不涉及职工的安排,只不过需要企业增购班车通勤接送职工。
但也有由于搬迁,由于种种原因或搬迁企业撤消与其他企业合并,需要将部分职工安排至其他企业,应由企业向接收单位或职工个人支付一定的安置费用的支出。
对此“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6、企业由于政府市政建设的需要,一般情况下个别的国有企业,不需要搬迁另行安排建设新址,很可能形成与其他企业的合并与职工的安排,虽然不存在搬迁新址的行为,但有与接收单位合并过程的支出,而需要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偿。
此时原有企业撤消需要进行清算,在清算过程中应按上述对政府拨付“搬迁补偿款”进行会计处理的基础上按清算的结果结束原有的企业。
7、搬迁补偿款在处理上述各项损失、费用后的节余,应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推荐二、关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61号《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文件的相关问题和执行㈠、财税[2007]61号文件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为支持城市的规划改造工作,经研究,现将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明确如下:一、本通知所称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是指因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搬迁企业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搬迁企业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
二、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一)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规则,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因转换生产经营方向等原因,没有用上述搬迁收入进行重置固定资产或技术改造,而将搬迁收入用于购置其他固定资产或进行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的,可在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中将相关成本扣除,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三)搬迁企业没有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搬迁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推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搬迁企业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对于符合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搬迁企业,其取得企业搬迁收入,在审核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的条件时,不计入企业的总收入。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和原厂土地转让收入加强管理。
重点审核有无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有无搬迁协议和搬迁计划,有无企业技术改造、重置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是否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技术改造、重置固定资产和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等。
五、本通知印发之前已做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七年五月十八日财税[2007]61号文件的主要要点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1、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简称重置固定资产),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应将政策性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因转换生产经营方向等原因,没有用搬迁收入进行重置固定资产或技术改造,而将搬迁收入用于购置其他固定资产或进行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的应将政策性搬迁收入扣除用于购置其他固定资产或进行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的相关成本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3、搬迁企业没有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的应将政策性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相关税收政策1、搬迁企业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2、搬迁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推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对于符合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搬迁企业其取得企业搬迁收入,在审核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的条件时,不计入企业的总收入。
㈡、对财税[2007]61号文件的理解和执行1、财企[2005]123号文件的颁发时间是2005年8月15日,两年之后的2007年5月18日颁发财税[2007]61号文件。
根据客观经济情况的发展和相应政策的颁布实施,观察两个文件规定的内容,除在性质上前者主要规范的是财务会计处理,而后者主要规定的是所得税的计缴事项外,总体上讲61号文件应是在123号文件的基础上根据客观的发展而制定颁发的(尽管是会计处理和税务计缴的不同),两者之间并无重大的矛盾之处;2、财税[2007]61号文件明确“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是指因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搬迁企业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搬迁企业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