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昆燃营(2015)1号附件:天然气销售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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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销售登记制度范本

天然气销售登记制度范本

天然气销售登记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天然气销售管理,规范天然气市场秩序,保障天然气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天然气的销售活动,包括天然气生产、输送、储存、分销等环节。

第三条天然气销售登记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天然气销售登记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天然气销售登记范围与内容第五条下列天然气销售活动,应当进行登记:(一)天然气生产企业向其他企业或用户销售天然气;(二)天然气输送企业向其他企业或用户销售天然气;(三)天然气储存、分销企业向其他企业或用户销售天然气;(四)天然气进口企业向其他企业或用户销售天然气;(五)其他涉及天然气销售的活动。

第六条天然气销售登记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二)天然气销售合同及附属协议:包括合同双方、合同期限、天然气数量、质量、价格、支付方式等;(三)天然气销售计量、计价和结算方式:包括计量设备、计价方式、结算周期等;(四)天然气销售区域和用户信息:包括销售区域、用户名称、用气性质、用气量等;(五)天然气质量检测报告:包括天然气成分、热值、硫含量等;(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天然气销售登记程序第七条天然气销售企业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登记:(一)准备登记材料: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合同及附属协议、计量、计价和结算方式等;(二)提交登记申请:天然气销售企业应向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提交登记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三)审核登记材料: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放登记证书;(四)公示登记信息: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应将登记信息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五)变更与注销登记:天然气销售企业发生变更或终止时,应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四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第八条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天然气销售登记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天然气销售企业进行核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4.01•【字号】豫建[2011]52号•【施行日期】201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建〔2011〕52号)各省辖市(扩权县)建设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燃气行业管理,规范市场秩序和行政许可行为,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及《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燃气经营许可制度是《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设定的重要行政许可事项,是加强燃气安全管理的重要措施。

各级燃气主管部门和燃气企业要高度重视燃气经营许可工作,认真执行《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切实规范燃气经营行为,维护燃气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各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对辖区内正在经营的燃气企业和分销站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敦促其尽快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和《河南省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

已取得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已通过新建燃气企业审批及已取得原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燃气企业须于2011年5月31日前向本办法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换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发证机关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审批、发放许可证。

《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建处。

联系人:范军付郭歌舞联系电话:0371-68080856 69523920附件: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附件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城镇燃气安全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及《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燃气经营许可办事指南(试行)

燃气经营许可办事指南(试行)
(一)燃气企业经营许可: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瓶装燃气供应站供应许可:各县(市、区)燃气管理 部门。按照 2018 年 7 月 30 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干昆 明市燃气行政许可审批有关请示事项的批复》(云建城〔2018﹞ 217 号)文件要求,“关于瓶装燃气供应站供应许可事项。根据《云 南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云审改办发〔2017﹞9 号)和《云 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许 可事项目录的通知》(云建办〔2017﹞441 号),已将燃气换瓶点、 气化站经营资格审批列入’燃气经营许可’行政许可事项中,由 县(区)级负责审批”。对此,依据《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设 立的瓶装燃气供应许可,应按上述要求由各县(市、区)燃气管 理部门负责审批,并制定完善相应的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
BSZN-11002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 年 8 月 28 日发布
燃气经营许可办事指南(试行)
一、受理范围 (一)申请内容 1.州(市):州(市)范围内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独立的燃气运营企业燃气营业许 可的发放。 2.县(市、区):县(市、区)范围内燃气换瓶点、气化站经营资格审批。 (二)不予受理的情形: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2.申请事项依 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3.申请材料存在不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4.申请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设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 条、《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办理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 和 < 燃 气 经 营 企 业 从 业 人 员 专 业 培 训 考 核 管 理 办 法 > 的 通 知 》( 建 城 〔2014〕167 号)第五、第六条; 三、实施机关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河南省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河南省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河南省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9.06•【字号】豫发改价管[2013]1282号•【施行日期】201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河南省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3〕1282号)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各城市燃气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246号)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城市工商业天然气销售价格。

我省城市工商业用气销售价格实行存量气、增量气加权综合作价,调整后各省辖市工商业用气销售价格见附表。

县(市)城市工商业用气价格参照所在省辖市价格调整幅度进行调整。

二、各地车用气销售价格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与90号汽油最高零售价格不低于0.6:1不高于0.75:1的比价关系进行调整,各地要统筹考虑当地用油、用汽车燃料成本差异和补贴情况,以及经营者承受能力,根据实际情况和已建立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通过调整出租车运价或燃料附加标准以及采取发放临时补贴等措施,缓解气价调整对出租车行业影响,各市政府要确保车用气市场和出租车行业稳定。

三、严格执行天然气价格政策,保障天然气市场供应。

中游管输企业和转供县(市)的城市燃气公司不得单方面扣减居民气量或降低居民用气比例、扣减存量气量等变相提高供气价格。

各城市燃气企业不得搭车涨价、变相涨价。

天然气经营企业要积极组织气源,统筹协调,确保市场供应。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天然气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天然气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天然气市场稳定。

四、本通知自2013年9月1日起抄见气量执行。

附件:1、《河南省工商业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表》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246号)(略)2013年9月6日附表1河南省工商业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表。

河南省燃气经营企业动态考核办法(草案)

河南省燃气经营企业动态考核办法(草案)

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考核评价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镇燃气行业管理,保障燃气供应,规范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活动、服务行为和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促进燃气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燃气服务导则》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管道燃气、瓶装燃气、燃气汽车加气等城镇燃气经营企业。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燃气经营企业的考核评价工作。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政公用)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企业考核评价的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考核评价遵循“依法合规、公正透明、全面评价、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考核评价内容包括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许可条件符合情况、服务情况、安全管理状况等方面的内容。

经营许可条件符合情况:燃气经营企业硬件设施及周边环境是否符合法规及设计规范要求,各类证照是否完备,人员在岗及变动情况等。

服务情况:燃气经营企业向用户提供的服务保障、服务质量、社会承诺以及社会评价等。

安全管理: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设施保护、燃气设施安全检查、燃气安全事故预防、处理及相关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等。

第六条燃气主管部门对燃气经营企业综合考核评价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度开展一次。

年度考核评价一般安排在次年的第一季度进行并完成。

第七条考核评价方式采取企业自评和主管部门评定相结合。

年度考核评价前,各燃气经营企业依据自评表内容(见附表)开展自评工作,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自评表报送至当地燃气主管部门,县(市)燃气主管部门收集汇总后报所在省辖市燃气主管部门。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燃气主管部门在燃气经营企业自评基础上,组织对燃气经营企业的取证条件、服务情况、安全管理状况进行考核评价。

第八条燃气企业自评阶段需上报资料包括考核评价(自评)表和相关资格审核复印材料。

河南教育热点新闻:河南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禁止个人经营

河南教育热点新闻:河南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禁止个人经营

河南教育热点新闻:河南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禁止个人经营
个人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我们集体说“NO”行不行?昨天,《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要求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具体来说,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管道燃气、瓶装燃气、燃气汽车加气站等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及其设立的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必须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禁止个人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征求意见稿上说,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需要延期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要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管道施工、检修等非突发性原因确需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提前48小时将暂停供气及恢复供气的时间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

如果你对征求意见稿内容持有不同意见,可在6月28日前到“河南省政府法制网”提建议和意见。

河南教师考试网:/微信号:hejsks。

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

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

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一、引言燃气作为一种常见的能源,在家庭和工业生产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为了保障公众的安全和环境的稳定,河南省制定了燃气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进行详细介绍。

二、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能源需求的增加,燃气在河南省的使用量逐年增加。

为了确保燃气的安全使用和管控,河南省制定了燃气管理办法,以规范燃气行业的运营和管理。

三、管理范围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范围内的燃气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使用等环节。

四、主要内容4.1 燃气生产和销售燃气生产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条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生产燃气。

燃气销售单位必须合法经营,明码标价,确保燃气质量符合标准。

4.2 燃气储存和运输燃气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储存和保护措施,确保燃气不泄漏,防止事故发生。

燃气运输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运输标准进行货运,确保燃气的安全运输。

4.3 燃气使用燃气使用单位必须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确保燃气设备正常运行和使用。

,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4.4 安全监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行业的监管,定期检查燃气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使用等单位的安全情况。

对于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五、责任和义务5.1 燃气生产和销售单位责任燃气生产和销售单位应当确保燃气质量符合标准,提供安全可靠的燃气产品。

对于出现质量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5.2 燃气使用单位责任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合法使用燃气,确保燃气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对于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设备,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换。

5.3 燃气管理部门责任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行业的监管,定期检查燃气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使用等单位的安全情况。

对于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和通报。

六、处罚措施对于违反燃气管理办法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罚。

具体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

七、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是对燃气行业进行规范的重要文件。

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

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

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河南省燃气市场管理,保障公众安全和利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范围内的燃气生产、供应、使用和管理等活动。

三、燃气生产管理1. 燃气生产企业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

2. 燃气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生产过程安全可靠。

3. 燃气生产企业应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

四、燃气供应管理1. 燃气供应企业应取得供应许可证,并按照相关规定向用户提供燃气服务。

2. 燃气供应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供应网络,保障用户正常用气需求。

3. 燃气供应企业应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情况下及时处理。

五、燃气使用管理1. 用户在使用燃气时应遵守相关安全规定,定期检查燃气设备,确保安全使用。

2. 燃气设备安装维修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并保存相关记录。

3. 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燃气供应企业。

六、燃气安全管理1. 燃气企业应加强对燃气安全的监管,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培训。

2. 燃气企业应建立健全的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3. 严禁销售假冒伪劣燃气产品,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罚,并公布处理结果。

七、监督管理1.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燃气市场的监督,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2. 对违规企业和个人进行严厉处罚,维护市场秩序和公众利益。

八、法律责任1. 违反本管理办法的企业和个人将被依法追究责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对于因违法行为导致的事故和损失,责任人需承担赔偿责任。

九、附则1.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 如有需要,本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时,须经相关部门批准并公布。

以上是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的内容,希望广大企业和个人能认真遵守,共同维护燃气市场秩序和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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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天然气销售管理办法
(试行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天然气销售管理,明确天然气销售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搭建科学、规范、可操作的天然气销售业务流程,规避天然气销售中的风险,结合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然气销售管理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与上游天然气销售公司签订的《天然气销售合同》及与下游用户签订的《天然气供气合同或协议》中的有关约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母站及门站的天然气销售管理工作(管道燃气客服中心参照制定)。

加气子站销售管理执行先款后气办法,若出现先货后款的赊销情况则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经营计划部是天然气销售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职责:
(一)审查合同相对人的用气合规性与合法性,其中开展转供天然气业务的相对人必须具备燃气经营资质;
(二)贯彻公司价格委员会决议;
(三)组织签订天然气供用气合同;
(四)向财务资产部和生产运行部门提供详细的客户信息;
(五)了解和掌握天然气市场信息,研究天然气销售相关政策并提出工作建议;
(六)跟踪、分析和总结天然气销售计划的执行情况;
(七)根据财务资产部提供的客户资金到账通知单计算可付气量,并向生产运行部门下达可付气量通知单。

(八)负责公司天然气销售统计工作;
第五条财务部具体工作职责:
(一)负责天然气销售过程中的资金和结算管理等工作;
(二)负责核对从经营计划部取得客户信息的完整性,负责核对客户名称与付款人名称的一致性,确保资金合规、气款安全;
(三)负责按日向经营计划部提供签字盖章的《客户资金到账通知单》;
第六条生产运行部门具体职责:
(一)根据销售计划制定生产运行计划,科学安排
和组织生产运行工作;
(二)根据经营计划部提供的客户信息和《客户可用气量通知单》,在客户资金限额内为下游用户调配气量。

(三)审查客户用气车辆资质和资格的完整性,排查用气车辆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章天然气销售原则
第七条天然气销售采取“先款后气”的政策。

第八条实行大小客户一视同仁,价格有所区别的政策。

实际执行价格由公司价格管理委员会制定,各级销售机构和人员不得擅自改变销售价格,若出现调整价格的情况,要严格按照公司价格管理办法履行审批手续。

第九条所有客户必须在签订用气合同时缴纳用气保证金,特殊情况由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条权责对等的原则。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先款后气”的天然气销售政策。

在天然气滞销、大客户出现短暂资金困难等特殊情况下,按照“谁签字,谁负责、谁追缴”的原则,可执行“先气后款”的临时销售措施。

第十二条“先气后款”的执行原则:
(一)不影响公司业务发展;
(二)不影响公司绩效指标考核;
(三)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活动;
(四)客户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客户有良好偿债能力;
第十三条“先气后款”的执行办法:
拟采用“先气后款”结算的用户,应首先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并指定班子成员中其中一人为清欠负责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清收欠款。

执行“先气后款”结算的用户累计欠款金额不得超过100万,欠款时间为40天内,且每年12月31日前欠款必须全部收回。

第十四条“先气后款”清欠办法:
(一)未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复的,不得擅自供气。

(二)清欠责任人负责在规定要求期限内完成清欠工作。

(三)公司负责人为第一清欠责任人,债权形成的期限不影响公司负责人作为第一清欠责任人的权利与义务。

(四)在欠款清收期限内,负责清欠的人员如未能按期收回欠款,该责任人须离岗清欠,离岗清欠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在该期间停发工资,如逾期未完成清欠任务,则由分公司研究是否需要退回原派驻单位或解除劳动合同。

(五)若发现员工未经审批私自付气的,调离工作岗位,并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职处分,或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组织处理;情节严
重的给予撤职、留用查看、开除处分。

涉及金额较大,情况严重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先气后款”销售流程:
(一)公司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赊销客户和赊销金额,并以会议纪要形式确认。

(二)财务资产部根据经理办公会议纪要,将《赊销客户资金通知单》提交经营计划部。

(三)经营计划部根据财务资产部通知单,依据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的赊销金额计算确认客户可用气量。

(四)经营计划部填制《客户可用气量通知单》,通知生产运行部门,生产运行部门负责通知和监督母站指令指令,并向用户供气。

第四章销售合同管理
第十六条为规避法律风险,规范销售行为,公司必须严格遵守《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与上游销售企业及下游客户签订销售合同。

第十七条销售合同签订原则:
(一)原则上要以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制定的标准销售合同为范本,各项交易条款制定要具体完善,防止漏列必要的事项;
(二)合同条款的表述要明确严谨,杜绝使用模棱两可
和含糊不清的模糊语言;各项条款要保持相互衔接,杜绝条款之间自相矛盾,规避法律风险;
(三)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期满后继续履行的应续签合同。

第十八条销售合同的签订,必须按照审批权限在合同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流转审批,并严格执行昆仑公司合同管理相关规定。

第五章附则
(一)本办法由经营计划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天然气销售流程图
2、客户资金到账通知单
3、赊销金额确认单
4、客户可用气量通知单(生产部门给门站或母站的)
5、付气通知单(门站或母站给实际付气岗位的)
附件1
天然气销售管理业务流程
附件2
客户资金到账通知单
编号:
经营计划部:
**年**月**日收到**客户购气款***元人民币,你部门依据此通知并根据公司价格管理委员会确定的销售价格计算可付气量,并书面通知生产运行部门及时安排生产和调度。

部门经理:
经办人员:
财务部(章)
**年**月**日
附件3
赊销客户资金通知单
编号:
经营计划部:
**年**月**日根据**年**月**日第**次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同意**用户在日内可赊销天然气万元,你部门依据此通知并根据公司价格管理委员会确定的销售价格计算可付气量,并书面通知生产运行部门及时安排生产和调度。

部门经理:
经办人员:
财务部(章)
**年**月**日
附件4:
客户可用气量通知单
编号:
生产运行部:
依据财务资产部年月日编号为《***号》客户收款通知单,根据公司价格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天然气销售价格,可向**客户调配天然气**方(金额/单价=气量),你部门应根据此指令在限额内做好生产和调度。

部门经理:
经办人员:
经营计划部(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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