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doc
2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2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一、收费原则1.1 公平公正原则:幼儿园收费应公平、公正,不歧视任何学生及其家庭。
1.2 合理合法原则:幼儿园收费应合理、合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1.3 透明公开原则:幼儿园应向家长明示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及收费方式,并定期公布相关信息。
二、收费项目2.1 学费:根据幼儿园提供的教育服务内容和质量,按学期或年度收取学费。
学费应根据幼儿园所在地区的经济水平、教育资源等因素合理确定。
2.2 食宿费:对于提供食宿服务的幼儿园,可根据实际提供的餐饮和住宿条件收取相应费用。
食宿费的收费标准应合理,并与实际提供的服务相匹配。
2.3 杂费:指除学费和食宿费以外的其他费用,如教材费、保险费、活动费等。
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明确,并与提供的服务相对应。
三、收费标准3.1 学费标准:学费标准应根据幼儿园提供的教育服务内容和质量合理确定。
可参考当地同类幼儿园的收费水平,并结合幼儿园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2 食宿费标准:食宿费标准应根据幼儿园提供的餐饮和住宿条件合理确定。
可参考当地同类幼儿园的收费水平,并结合幼儿园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3 杂费标准:杂费标准应明确具体的收费项目和金额。
幼儿园应向家长明示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保证合理性和合法性。
四、收费方式4.1 预收方式:幼儿园可采取预收方式,即家长在孩子入园前预先缴纳一定比例的学费、食宿费和杂费等。
4.2 分期付款方式:幼儿园可提供分期付款的方式,让家长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进行缴费。
分期付款的方式应明确约定相关规定,避免引发纠纷。
4.3 线上支付方式:幼儿园可提供线上支付的方式,如支付宝、微信支付等,方便家长进行缴费。
线上支付方式应确保安全可靠,并提供相应的交易记录。
五、收费管理5.1 收费公示:幼儿园应将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和收费方式等信息公示在幼儿园的官方网站、公告栏或其他显著位置,方便家长了解。
5.2 收费通知:幼儿园应提前向家长发出收费通知,明确收费项目、金额、缴费时间和方式等,并提供相应的缴费账号和联系方式。
河南省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免费)

河南省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二○一二年四月五日)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举办的以0—6岁幼儿为教育对象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含农村学前班)。
第三条学前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学龄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规律,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为幼儿一生发展奠定基础。
第四条各级教育部门是学前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学前教育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对各级各类幼儿园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各级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幼儿园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建立健全幼儿园评估制度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加强对各级各类幼儿园的督导、评估、监督、检查与指导。
第一章幼儿园的举办第七条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需求。
第八条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积极探索创新学前教育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
对公建民营模式幼儿园实行管办分离,参照公办幼儿园管理模式委托进行管理。
第九条实行幼儿园准入制度。
举办幼儿园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乡镇(街道)教育办或中心学校申报,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核发《河南省幼儿园办园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园许可证》)。
民办幼儿园取得办园许可后,依法办理《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再到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许可。
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十条举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幼儿园的公民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举办的幼儿园应当达到河南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第十一条申请举办幼儿园,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及审批注册登记表。
河南省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免费)

---------------------------------------------------------------最新资料推荐------------------------------------------------------ 河南省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免费)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河南省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9〕 63 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教育厅等 13 部门制定的《河南省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河南省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举办的以 06 岁幼儿为教育对象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含农村学前班)。
第三条学前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学龄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规律,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为幼儿一生发展奠定基础。
第四条各级教育部门是学前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学前教育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对各级各类幼儿园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各级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幼儿园管理1/ 12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建立健全幼儿园评估制度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加强对各级各类幼儿园的督导、评估、监督、检查与指导。
第一章幼儿园的举办第七条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需求。
第八条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积极探索创新学前教育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
对公建民营模式幼儿园实行管办分离,参照公办幼儿园管理模式委托进行管理。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https://img.taocdn.com/s3/m/186cf5afd1f34693daef3e82.png)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发改价格〔2011〕3207号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五)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2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一、收费范围及标准1. 幼儿园收费范围包括学费、杂费和其他附加费用。
2. 学费按照幼儿园不同年级划分,分别为小班、中班和大班,收费标准为每月2000元、1800元和1600元。
3. 杂费包括教材费、活动费、午餐费等,收费标准为每学期400元。
4. 其他附加费用包括保险费、校服费等,收费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收费方式1. 幼儿园收费采取月结制,家长需在每月20日前缴纳当月学费及杂费。
2. 家长可选择线上支付或线下缴费,线上支付方式包括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线下缴费方式包括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
3. 家长需在缴费时填写收费通知单,并保存好缴费凭证,以备日后查询和核对。
三、收费管理1. 幼儿园设立专门的收费管理部门,负责收费事务的统筹和管理。
2. 收费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收费档案,记录每位学生的缴费情况,并及时更新。
3. 幼儿园应当定期向家长发放收费通知单,明确收费项目和金额,并注明缴费截止日期。
4. 家长如有特殊情况无法按时缴费,应提前向幼儿园收费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可以延期缴费。
5. 幼儿园应当定期公示学生的缴费情况,确保透明公正。
四、退费政策1. 家长如需办理退费手续,应提前向幼儿园收费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退费按照以下规定执行:a. 未入园的学生,可全额退费。
b. 已入园但未上课的学生,可退还学费的80%。
c. 已上课的学生,不予退费。
3. 退费申请经幼儿园收费管理部门审核后,将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费手续,并将退费金额返还给家长。
五、违约处理1. 家长如逾期未缴纳学费及杂费,幼儿园有权采取以下措施:a. 发送催缴通知,要求家长尽快缴费。
b. 暂停学生的上课资格,直至缴费完成。
c. 向家长发送违约通知,要求其限期缴费,逾期不缴费的,将采取法律手段追缴。
2. 家长如有异议,可向幼儿园收费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幼儿园将进行核实并及时回复。
最新郑州市幼儿园收费标准doc资料

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郑州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治理乱收费,切实保障受教育者和
读书之法 , 在循序而渐进 ,熟读而精思
园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
《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
读书之法 , 在循序而渐进 ,熟读而精思
郑州市幼儿园收费有标准 8 月起只准收四项费用
本报讯(记者 卢文军 实习生 李璐琼) 8 月 1 日起,我市幼儿园可以收取托幼费、夜 宿费、餐(点心)费和延时服务收费四项费用,除此之外,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园摊派销 售各种资料和商品或代收其他费用。 这是市物价局、 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新修订的 《郑州市 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中的一项规定。
理。 ”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说。
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教育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价费〔 2009〕 9 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
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的通知》(郑政文
[2006]127 号)精
神,现行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已执行到期, 现将修订后的 《郑州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
幼儿园延长服务时间的收费中, 晚托班 (周一至周五) 正常放园后两小时以内每人每月 30 元,一个月内参加晚托班不足半月的,按半月收取;超过半月的,按全月收取。双休日 按每人每天 15 元,按天收取。
从我市市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来看, 省、市示范园的托幼费每人每月 350 元,夜宿费 每人每月 100 元,餐(点心)费按每人每天收取,不同套餐价格不同,其中三餐两点每生每 天 7 元,一餐一点每生每天 4 元。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一、收费原则1. 家长缴费:幼儿园收费按月缴纳,家长须在每月指定日期前缴清当月费用。
2. 公示标准:幼儿园需事先向家长公示收费标准,并在明显位置公示,确保透明度和公正性。
3. 收费合理性:收费应合理,不得存在过高或虚高的情况。
幼儿园应在收费时确保家长理解和接受。
4. 收费公告:幼儿园应向家长发送书面的收费公告,明确费用项目和金额,确保家长充分了解费用构成并便于查询。
二、收费项目1. 保教费:幼儿园提供的教育和保育服务费用。
2. 伙食费:幼儿园提供的膳食费用,包括早、午餐费用。
3. 杂费:幼儿园提供的其他特殊费用,如教育活动费、校服费等。
杂费项目应细化明确,并经家长知情同意后收取。
三、费用标准与调整1. 费用标准:幼儿园应制定明确的费用标准,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 调整程序:如需调整收费标准,幼儿园应提前30日通知家长,并公示调整方案,听取家长的意见和建议。
3. 合理调整:幼儿园在调整收费标准时,应注重合理性和适应性,确保家长的合理负担。
四、收费管理员1. 幼儿园应指定专人或专门小组负责收费管理工作,确保收费过程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2. 财务记录:收费管理员应进行明确的财务记录,确保每笔费用明细都被正确记录。
3. 监督机制:幼儿园应建立监督机制,确保收费过程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家长有权提出收费相关的疑问,并要求查阅相关账目。
五、退费与违约责任1. 退费规定:如家长需要退费,应提前提交申请,按照规定的退费政策进行办理。
2. 违约责任:若幼儿园存在收取不合理费用、未按时通知调整收费标准等情况,家长有权要求追回过高费用,并追究相应的违约责任。
六、监督与投诉1. 监督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管理的监督,确保收费环节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2. 投诉处理:家长对收费管理工作存在异议或投诉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投诉,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并给予合理反馈。
七、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待颁布正式合规文件后进行修订。
2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2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一、收费管理目的和原则1. 目的:为了规范幼儿园的收费行为,保证家长和幼儿园的权益,提高收费管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2. 原则:公平公正、透明高效、合理合法、便民利民。
二、收费项目和标准1. 学费:按照幼儿园教育教学质量和服务水平确定,根据幼儿园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教育资源等因素进行调整。
2. 杂费:包括教材费、午餐费、保险费等,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费,并在幼儿园网站、公示栏等途径向家长公布。
3. 其他费用:如特殊活动费、校服费等,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费,并向家长提供明细账单。
三、收费方式和时间1. 收费方式:可以选择现金支付、银行转账、支付宝或微信支付等方式,确保收费过程的便捷和安全。
2. 收费时间:幼儿园应提前向家长公布收费时间,一般为每学期开始前的一周内,以便家长做好准备。
四、收费管理流程1. 收费通知:幼儿园应提前向家长发出收费通知,明确收费项目、标准、方式、时间等相关信息,并提供联系方式以便家长咨询和反馈。
2. 缴费确认:家长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费用,并向幼儿园提供相应的缴费凭证,幼儿园应及时确认收到款项,并提供收据或发票给家长。
3. 异议处理:如果家长对收费项目、标准或其他相关事项有异议,可以向幼儿园提出申诉,幼儿园应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理,最终以公正、合理的方式解决。
4. 欠费管理:对于欠费家长,幼儿园应及时与其联系,并提供缴费催告通知,如仍未缴费,可以采取限制幼儿入园、停止提供相关服务等措施。
五、收费管理监督和评估1. 监督机构:幼儿园收费管理应受到教育行政部门、家委会等相关部门和组织的监督,确保收费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评估机制:幼儿园应定期进行收费管理的评估,包括收费透明度、公正性、服务质量等方面,以提高收费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六、违规处理和处罚1. 违规行为:包括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收费项目不明确、收费时间不合理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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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制定了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下文仅供参考!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河南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公建民营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收费管理均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全省幼儿园收费项目实行省级管理,各市、县均不得擅自增加和改变。
第四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费用。
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
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向幼儿家长收取的费用(包括为幼儿提供必备的生活用品、冷暖设备、安全设施等)。
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住宿条件,向自愿在园住宿的幼儿收取的费用。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午休所发生的费用在保育费中列支,不得收取住宿费。
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组织活动和按照幼儿在园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提供由幼儿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学习和生活,在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第五条公办(公建民营)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六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分级管理。
公建民营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参照公办幼儿园管理。
省级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管幼儿园收费的制定,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其他公办(公建民营)幼儿园收费按隶属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核定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并报上一级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第七条公办(公建民营)幼儿园保教费应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
可根据幼儿园等级、类型等适当拉开收费差距;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八条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五)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九条公办(公建民营)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
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冷暖费;幼儿活动及学习、生活必需用品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第十条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由幼儿园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报当地省辖市和县级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参照公办幼儿园标准收费,也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一条民办幼儿园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可在全省统一制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内自主选择,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实际情况自定,报当地省辖市和县级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二条民办幼儿园将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时,应填写《河南省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备案申报表》(见附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幼儿园有关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二)制定收费标准的具体成本列支项目,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经费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三)幼儿园教职工人数、在园幼儿人数、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固定资产购建情况等;(四)价格、教育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民办幼儿园应在每学年秋季开学前完成收费备案。
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报备后,原则上一个学年内不得变动,确需变动的,须在每学期开学前一个月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对幼儿园申报备案标准与同类成本差距过大的,价格主管部门可通过向社会公开办园成本或召开幼儿家长座谈会等方式,引导幼儿园按照合理办园成本和合理利润水平进行备案。
第十四条寒暑假期幼儿园正常开班,在坚持自愿参加的基础上,保教费可在已核定的同等级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不超过 30%。
第十五条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非营利和"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发布,多退少补"的原则,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提前告知和公示,收费必须单独立帐,不得与保教费一并收取。
(一)幼儿园服务性收费。
1、延时托管费。
全日制幼儿园幼儿每天正常在园保教时间为9小时。
幼儿园受家长委托,在周一至周五闭园后(仅限全日制幼儿园)对在园幼儿提供托管服务的,可收取延时托管费。
具体标准按照当地人均最低日工资核定。
2、校车费。
幼儿园自备或租用校车接送在园幼儿的,可收取校车费。
(二)幼儿园代收费。
1、餐费(含营养餐点)。
幼儿园收取的餐费只能用于支付与幼儿膳食有关的食物费用,不得用于支付其他间接费用。
幼儿园应于次月日前向家长公布餐费收支情况,学期末将结余部分全部退还给幼儿家长。
2、体检费。
指幼儿园按照卫生部门规定统一组织在园幼儿定期体检的费用3、外出活动费。
指幼儿园组织幼儿外出参观游玩所产生的费用。
第十六条各级各类幼儿园除按规定收取保教费、住宿费,以及经批准由家长自愿交纳的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外,不得再向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对于未交纳可自愿选择的代收费、服务性收费的幼儿,不得进行差别对待。
第十七条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
第十八条社会团体、个人自愿对幼儿园的捐资助学费,按照国家《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有关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第二十条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当根据幼儿实际在园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保教费、住宿费。
不足半个月按半个月退费,超过半个月的,不退费;餐费按剩余天数退费。
第二十一条各级教育部门应进一步完善保障措施,建立贫困家庭幼儿入园保障机制,确保贫困家庭幼儿享有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
各公办幼儿园应对在园贫困家庭幼儿实施收费减免,保障幼儿接受正常的保育教育服务。
鼓励民办幼儿园对贫困家庭幼儿减免收费。
第二十二条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公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应按管理权限到当地县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按规定进行收费许可证年审,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印(监)制的财政票据。
民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要按规定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第二十四条幼儿园接受价格、教育、财政部门的收费监督检查时,要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财务报告、会计核算等资料。
第二十五条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幼儿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制定的幼儿园教育收费政策。
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二十七条各市、管县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应制定本地幼儿园收费具体实施意见。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教育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20xx年月2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