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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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下的政务公开和民主监督

互联网时代下的政务公开和民主监督

互联网时代下的政务公开和民主监督随着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政务公开和民主监督成为了越来越多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的共同目标。

政府作为公共权力机构,其执行的各项政策和举措涉及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因此政府的公开透明和民主监督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就互联网时代下政务公开和民主监督的现状、问题及其未来发展进行探讨。

一、政务公开的现状和问题政务公开是指政府信息公开的活动,包括政府部门的决策、计划、预算、执行和评估报告等,以及公务员的个人资料等。

政务公开可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社会媒体等多种形式进行。

目前中国政府已经建立了政务公开制度,实施了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政府开展政务公开的形式多样,包括网站、微博等新媒体渠道。

然而,在实际执行中,政务公开的效果不尽如人意。

政府部门大多数只公开其工作的表面信息,重要决策和行动往往不得而知。

部分政府部门甚至存在虚假公开、不实宣传的情况,出现新闻跟不上宣传的尴尬现象。

造成政务公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监管不力,缺乏对公众的真实反馈。

此外,政府公开信息制度还不够完善。

许多法律性文件所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不够明确,制度标准不够一致,审批程序不够规范,导致政务公开信息量不够、内容不够全面、真实性不够可靠。

二、民主监督的现状和问题民主监督是指国家的监督、反馈和纠正机制。

在中国,它主要是指公民对政府和公共机构的监督。

民主监督的手段包括了信访、司法救济、舆论监督等多种方式。

近年来,随着社交媒体的兴起,民众的监督权利得到了扩大。

公众通过网络、博客等渠道,可以对各级政府机关进行“微博民主监督”。

例如,2011年12月,广西女孩李天一及家人在微博上发表抗议帖,吸引了全国社会各界的关注。

当官员涉及违纪问题时,社交媒体还可以发挥重要的监督作用。

但是,在现实中,民主监督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一些基层政府机关对于社会组织和公众的意见不够重视,仍然存在“不听民意、不做实事”的问题。

此外,一些民间组织利用民主监督进行攻击或者恶意诽谤,扰乱了正常政府的工作秩序。

政府信息公开法制的若干问题探讨

政府信息公开法制的若干问题探讨

务公开理念是完全一致的 , 但 与此形成鲜明
对 照的是 , 我 国现行保密法规和档案法规的 原则是 “ 以不公 开为原则 、以公 开为特例” 。 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施行 《 条例 》的有关通 知 中一直强调 ,要严 格依照 《 秘密法》及其 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 , 对拟公开 的政府信息 进行保密审查。凡属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 能危及 国家安全 、 公共安全 、经济安全 和社 会稳定 的政府信息 ,不得公 开。《 条例 》第 l 4条规定 ,“ 政府信息公开不得 涉及 国家秘 密” ,“ 政府机关在公 开政府信 息前 , 应 当按 照《 保密法 》 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 定 对拟公 开 的政府信 息进行 审查” ,“ 不能 确定是否可 以公开时 ,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 国家有关 规定 报有关 主管部 门或者 同级保 密工作部 门确定 ” 。 《 保密法 》 第8 条规定 了 国家秘 密的基 本范 围 ,但存 在分类标 准模 糊 、过于宽泛等 问题。
的法律体系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的基础。 政府信息公开法律体系的建立涉及到多部 相关的法律 ,必须合理处理开与保密的关
系, 作好彼此之间的衔接 。 信息公开是促进 政治 、 经济和社会发的需要 。 保守秘密是维
学院成立专 门机构 , 就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 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 。 2 0 0 2 年5 月该机构接 受国务 院委托 着手起 草政府 信息公 开 的相 关立法 。 2 0 0 2 年7 月《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条 例 》草案成文 。2 0 0 2 年 1 1 月 ,广州市政府 通 过我 国第一个 行政 信息公 开 的地方规 章 《 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 。 2 0 0 4 年1 月, 上海市政府发布 了 《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 定 2 0 0 5 年9 月 ,国家保密局宣布 ,因 自 然灾 害原 因导 致的死 亡人数 不再 作为 国家 秘密 的事项 ,同时 民政 郡宣布 , 《 民政工作 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 相关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解读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解读
• 第15条是对公开载体的规定,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都可 以成为信息公开的载体。
• 第16条是对查阅场所的要求,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在档案馆、图书馆设置政府信 息的公开查阅点,还可根据需要因地制宜设置方便公众查阅的场所。
• 第17条是公开的责任分配,原则是行政机关制作的信息,谁制作谁公开;行 政机关获取的信息,谁保存谁公开;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道德经》第65章
民之难治,以其智多。
信息公开的内容写入法律的驱动力
1、信息化的迅速发展
托勒夫:“信息化浪潮是上帝送给中国的礼物, 这是中国和世界同步的难得机会”
适应信息化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于2001年成立了信息。
中办、国办于2002年8月5日 转发的17号文件《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 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指出,“各级政务部门要加快政务信息公开的步伐。”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解读
吕梁市委党校计算机培训中心 陈建珍
一《条例》制定的背景和渐出 二《条例》基本结构和主要内容的阐释 三《条例》实施的意义及对政府的影响
一、《条例》制定的背景和渐出
(一)《条例 》制定的背景 封建社会实行信息不公开的愚民政策 “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
“古之善为道者,非以明民,将以愚之。 故以智治国,国之 贼;不以智治国,国之福”
• 第19条是对公开目录和指南的要求。
• 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要求全面梳理、列及政府信息,有利于提高政府信息 管理的水平,也方便群众按图收集,找到自己需要的信息。
• A、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
• 1、机构职能 • 机构基本信息、机构法定职责、领导信息、内设机构、下属单位 • 2、法规文件 •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信息公开化建设透明高效的政府

信息公开化建设透明高效的政府

信息公开化建设透明高效的政府在现代社会中,政府的信息公开化建设是构建透明、高效的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信息公开化可以使政府的工作更加透明,为人民群众提供有力的监督渠道,促进政府的法治建设和民主进程。

本文将探讨信息公开化建设对于打造透明、高效的政府的重要意义,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措施。

一、信息公开化建设的意义信息公开化建设可以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政府作为公共权力机构,其行政活动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公众有知情权的需求也与日俱增。

信息公开可以使政府的工作过程及决策依据等相关信息对公众透明化,增加公众的知情权,使公众能够监督政府工作的过程和结果,提高政府的公信力。

信息公开化建设可以促进政府的法治建设。

信息公开可以使政府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依法行政成为可能。

政府部门在信息公开的过程中,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保证信息的可靠性、真实性,以及信息的全面性。

政府的工作规范化可以避免随意性和不确定性,增强人民群众的对政府的信任度,为政府的法治建设奠定基础。

信息公开化建设可以推动政府的高效运行。

政府信息公开可以使政务流程更加透明化,提高行政效率。

政府工作的透明化可以使各级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更加迅速,协同工作更加高效;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过程中,信息公开可以提高公众对政府决策的理解和支持,从而加快政府的决策执行。

二、信息公开化建设的策略与措施加强法律法规建设,促进政府的信息公开化。

政府应该制定更加规范和明确的法律法规,要求政府部门依法依规公开信息,从而保障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知情权的需求。

同时,政府应该加大对信息公开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政府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建设信息化平台,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政府应该加大对信息化平台建设的投入,提高信息公开的可行性和便利性。

政府可以通过建设政务信息化平台,将政府信息集中储存和管理,为公众提供快速、便捷的政务服务。

同时,政府还应该加强对政务信息的安全保护,确保信息对外公开的安全。

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哪些内容?

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哪些内容?

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哪些内容?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为了让公民获取更多更有效的政府信息,云南省政府结合本省实际,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定了一系列规定。

帮助公民了解政府的一系列举措,提高透明度,加强公民对政府工作的监督。

那么,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哪些内容?下面为您一一介绍。

一、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及县级以上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特设机构、办事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遵守本规定。

三、第三条各级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省政府办公厅是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协调推进全省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省监察厅协同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协调有关信息安全和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省新闻办负责推进健全完善全省新闻发言人制度,规范省直各部门新闻发布会的审批手续。

省国家保密局协同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单位)应当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领导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单位)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指导。

四、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指定机构并确定专职人员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全面履行条例第四条各项职责。

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与透明度研究

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与透明度研究

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与透明度研究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社会的进步,政府公开透明的要求越来越高。

政府网站也成为政府公开信息的重要平台。

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与透明度是评价政府公信力和行政效能的重要指标。

本文将从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与透明度的定义、存在的问题、提高透明度和公开度的措施这4个方面展开探讨。

一、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与透明度的定义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与透明度是指政府网站向公众发布行政机关工作、管理和决策等各类信息,充分发挥政务公开的作用,以促进信息公开透明、公众监督、政府权力制约和提高政府行政效能的目的。

二、存在问题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存在以下问题:1.公开信息不够充分。

政府网站公开的信息有限,涉及面不广,公开程度低;政府网站公开信息的格式不规范,增加了用户理解和获取的难度。

2.公开信息不够及时。

政府网站公开信息的时间滞后,无法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缺乏实时性。

3.公开信息不够真实。

政府网站公开信息存在造假、刻意隐瞒的情况,真实性和可信性得不到保障。

三、提高透明度和公开度的措施提高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和公开度,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明确信息公开的主体和内容。

民众需要了解哪些信息可以公开,要求政府网站公开哪些信息,并规定能够接受公众上传的信息类型和内容范围。

2.明确信息公开的方式和渠道。

民众需要了解信息公开的渠道和方式,可以选择自己适合的方式获取公开信息,不仅可以在政府网站上获取,还可以通过官方社交媒体、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方式获取。

3.建立信息公开、监督、审查等机制。

监督机制是检验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和透明度的重要手段。

相关行政机构需设置专人负责信息公开事宜并建立相关制度体系,确保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同时,对于信息操纵或刻意隐瞒的行为,需要及时查处、公开,增强信息公开和透明度的信任度。

四、结论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和透明度是民众监督政府机构的重要方式。

政府网站应通过提高信息公开的广度、深度、真实性和互动性来改善公众满意度。

政府危机管理中的信息公开问题探讨——以贵州瓮安“6.28”群体性事件为例

政府危机管理中的信息公开问题探讨——以贵州瓮安“6.28”群体性事件为例

对 于 政 府 和部 门来 说 .尤 其 需 要 知 晓信 息 息 不 在 意 或 刻 意 隐 瞒 不 报 、 公 开迟 缓 、 夸 小 政 府 能力 的考 验 .也 可 以成 为政 府 树 立 良
不公开 、 不 通 畅 带 来 的 恶果 对 各 种 疑 虑 、 虚报。
猜疑 、 传闻, 一 旦 反应 迟 钝 , 往 往 就 会 让 民
2 0 o 8年 6月 2 2日. 1 7岁 初 中学 生 李
树芬 被 发 现 死 于 河 中 . 当地 公 安 机 关 的调
2 公 共管 理 的 视 角 : 政 府 在传 闻面 前 陷入 危 机 的原 因
信 息 的主 动 权 .其 中特 别 要 求 政 府 在 危 机
早 期 及 时 获 取 信 息 在 “ 瓮安事件 ” 应 对 过
有用 I i " 的人 诸 如 黑 恶 势 力 等 利 用 。在 打 造 种 固 定 思 维 在 指 导 政 府 处 理 危 机 时 的 行 播 手段 . 向公 众 提 供 真 实 及 时 的危 机 事 件 阳 光 政府 、 透 明政 府 的 理念 下 . 如果还是 习 为— — “ 满 足公 众 在 危 机 中 的信 息知 情 权 , 从 先将事情的来龙去脉调查清楚 . 再 信 息 . 惯于捂盖子、 护短处 。 习惯 于 对 民众 需 要 知 伺 机 向社 会 发 布 相 关 信 息 ” 支持和配合 , 实 在 危 机 开 始 爆 而赢 得 公 众 对 政 府 的 理 解 、
好形 象 、 提 高 民 众 信 任度 的契 机 。 与 日常 的
( 2 ) 对 信 息 公 开 的认 识 上 存 在 错 误 的 公关 相 比 .危 机 公 关 具 有 很 大 的时 间压 力
众认 为是 真 的有 猫 腻 .更 可 能 会 被 一 些 别 思 维 方式 。 在 传 统 的 信 息 管理 中 , 总 是 由一 和公 众 压 力 . 因为 它 要 求 政 府 运 用 各 种 传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解读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解读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解读《中华⼈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年5⽉1⽇施⾏。

为帮助⼤家更好地理解《条例》的有关内容和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现将《条例》解读如下:⼀、制定《条例》的⽬的及意义推⾏政府信息公开,是提⾼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和⽔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建⽴⾏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效的⾏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

党中央和国务院对政府信息公开⼯作⾼度重视。

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多次下发⽂件,部署、推动政务公开⼯作。

为了统⼀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作,强化⾏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明确政府信息的公开范围,畅通政府信息的公开渠道,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作的监督和保障机制,国务院制定了《条例》。

《条例》的出台将产⽣如下深远的意义:⼀是可以使⾏政机关的职责权限、办事程序、办事结果、监督⽅式等为⼈民群众⼴泛知晓,有利于规范⾏政权⼒的正确⾏使,确保⾏政权⼒不被滥⽤,实现依法⾏政;⼆是有利于加强反腐倡廉的制度建设,从制度上遏制和预防腐败,避免⾏政⾏为暗箱操作,填补权⼒运⾏机制中的漏洞,减少腐败⾏为发⽣的机会;三是有利于强化社会监督,拓宽⼈民群众参与社会经济事务管理的渠道,切实保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政机关⼯作⼈员廉洁奉公的⾃觉性;四是有利于⾏政机关更好地做到⽴党为公、执政为民,聚民意、集民智、凝民⼼,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不断提⾼⾏政⽔平和⼯作效率。

⼆、《条例》确⽴的主要制度(⼀)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含义《条例》第⼆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政机关在履⾏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以法定形式公开与社会成员利益相关的信息,允许社会成员通过查询、阅览、复制、摘录、下载等⽅式予以充分利⽤。

政府信息公开与通常所说的政务公开相⽐,前者范围更⼴(如重⼤建设项⽬的实施情况属于政府信息,但不属⾏政事务),更注重结果(包括过程中的某些结果)公开⽽⾮过程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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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卷第2期2010年4月Vol.12No.2Apr.201085Journal of Shand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探讨杨伟东1,张艳蕊2(1.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北京100089;2.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摘 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行,没有终结反而引发了国内对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更大的争议。

条例在基本范围和不公开事项等问题规定上的疏漏,不仅给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推进带来了不利影响,而且给行政机关真正保护不应公开的公共利益制造了难题。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推进,除需要有坚定的决心、正确的观念和有力的监督措施外,也需要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正案》填补立法上的疏漏。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基本范围;不公开事项中图分类号:DF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7699(2010)022*******Analysis of the Scope of G overnment Information DisclosureYAN G Wei2dong1,ZHAN G Yan2rui2(1.L aw Depart ment,Chinese A cadem y of Governance,Bei j i ng,100089,China;2.S chool of L aw,Mi nz u Uni versit y of China,B ei j ing,100081,China)Abstract:The promulgation of the Regula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Disclosure of G overnment In2formation(or the Regualtion)causes,rather than ends,more disputes over the scope of government information dis2closure because of its drawbacks or omissions of provisions about the general scope and exemptions,which not onlyhas bad impacts on pushing the f reedom of information of China but also gives the administrative agencies some diffi2culties in protecting public interest.So,it is necessary to pass an amendment to the Regulation for f urther improve2ment,besides having real resolution,right ideas and powerf ul supervision.K ey w ords:Disclosure of G overnment Information;general scope;exemptions 政府信息应在多大程度上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面临的首要问题。

按理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出台,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应当尘埃落定,但是事实上带来的是更多的争议。

本文结合《条例》的相关规定,探讨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范围、厘定方式与不公开事项,澄清某些问题,指出可能的发展方向。

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范围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范围决定着政府信息公开的导向,是评判一个国家政府信息公开程度的重要指标。

因此,合理规定和正确理解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范围,在某种程度上要比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对某些不公开事项的规定更重要。

(一)《条例》对公开范围的规定及不同理解《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十分重视,列专章(第2章)对“公开的范围”作出规定,足见对政府信息公86 第12卷第2期2010年4月Vol.12No.2Apr.2010开范围的重视。

第2章从第9214条共有6个条文,涉及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公开三项内容,其中有关主动公开的规定有四个条文,即第9212条,第9条是主动公开的一般规定,第10212条则分别是对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设区的市级和县级政府及其部门、乡(镇)政府重点主动公开的规定,而第13、14条则对应后两项内容。

因此,从条文规定上看,《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总体或基本范围未作出明确概括。

《条例》的含糊不清,给理解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范围带来了困难。

许多学者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一般原理和起草《条例》的精神提出,尽管《条例》未对公开的基本范围作出明确规定,但其精神体现的是以公开为原则。

换言之,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是原则上公开,不公开是例外。

然而,也有不少行政机关和学者认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不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理由如下:第一,从文字看,《条例》及相关规定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第二,从法律逻辑看,该条例没有确立以公开为原则;第三,从立法精神看,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是有限的;第四,从历史的视角看,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是一个逐步的过程,有政府主导性。

[1]如果单纯从学术角度考虑,这些分歧或许并不重要,只不过是理论见解不同罢了。

但是,从法律实施角度分析,不同的观点,即不同的基本范围的界定,将产生不同的实施结果。

这也正是探讨政府信息公开基本范围的价值和意义。

(二)通行的公开假定及其意义虽然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现代的兴起只有几十年的历史,但已形成了不少通行制度,其中公开假定即是其一,相当多的国家明确确立了此项制度。

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发源地的瑞典开风气之先,很早就确立了畅通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现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法———《新闻自由法》(Freedom of t he Press Act )①第2章的章名“政府文件的公共性质”清楚指明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导向性,第2条又明确规定除本条列举的“必需的限制外,获得政府文件的知情权不受任何限制”。

美国1966年《信息公开法》一改传统上视政府文件为行政机关的财产,行政机关有特权决定其公开还是不公开的旧观念,确立“政府文件具有公共财产的性质”[2],因而除该法明确规定可以(但不是必须)不公开的九种例外情形外,政府文件都应公开,一切人具有了解政府文件的同等权利。

受瑞典的影响,芬兰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发展很早,1919年通过的《新闻自由法》即创立了公开假定。

而现行的《政府活动公开法》(Act on t he Openness of G overnment Activities )在第1章总则第1条中首先确立公开原则,规定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明确外,政府文件应当属于公共领域。

秘鲁的《透明与获得公共信息法》(Law of Transparency and Access to Public Information )明确了公共公开原则,第3条规定:“凡属本法组成部分的所有活动和规定,皆须受到公共公开原则的约束。

负责公开信息的官员,应当为公开本法所规定的信息安排充足的基础设施、机构和组织体系。

因此,除本法第15条所规定的免除公开例外,国家所持有的所有信息被推定为公开。

国家应制定保障和促进公共行政机关的活动透明的基本措施,并有义务依照公共公开原则向申请人公开信息。

”阿根廷2003年通过的《获取公共信息条例》也确立了公开假定。

透过公开假定的代表性规定,可以看出公开假定并非打算或要求一一列举出哪项政府信息公开与否,而旨在确立一个先验性的判定选择,即对一项政府信息首先应推定为公开,而不是不公开。

“所有的政府信息应该是公开的,因为都是公民所有的,是公民的信息,而不公开是例外。

”[3]公开是政府信息存在的常规状态,对一项政府信息予以公开,无论是公众还是行政机关均无须说明理由或加以证明;相反,不公开是政府信息存在的特殊情形,若行政机关意欲不公开某项政府信息,就必须提供证据证明不公开该信息是合法的、正当的。

因此,本质而言,公开假定所划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基本范围,属最大限度公开,即除非必需的法定排除事项外,凡政府信息必须公开。

杨伟东,等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探讨87Journal of Shand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三)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应秉持的立场1.《条例》出台前的规定与《条例》对公开基本范围规定含糊不清相比,《条例》出台前的相关立法清晰无误或直截了当地陈明了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制度。

2004年国务院发布的《全国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两次提出:“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行政机关应当公开政府信息。

”①上述内容展现了以公开为原则的精神。

与《全国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相对隐含表达相比,一些地方立法则更明确规定了公开原则。

2002年,《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率先确立了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的制度,其第6条第1款规定:“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自此以后,全国各地通过的近30件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有12个明确规定了这一原则,具体包括《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②、《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③、《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④、《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⑤、《武汉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⑥、《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⑦、《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⑧、《苏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⑨、《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λυ、《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规定》 λϖ、《太原市政府政务公开规定》 λω、《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λξ。

除少数规定用语不同外,上述大多数规定内容几乎完全相同。

2.立法技术失误或有意压缩公开范围我国《条例》在公开基本范围上的沉默,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被视为立法技术上的失误。

不过,从深层观察,公开基本范围规定的缺失,可能反映了我国当前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落后于世界水平的现实。

当下中国的法治带有较强的机械法治主义色彩,这不仅意味着法治或法治被简单理解为具体的条文———“白底黑字”的规则,而且是一条一条分立的规则,法律的整体性、法律目的和法律精神往往被置若罔闻或束之高阁。

在此背景下,对意欲打开中国公开之门的《条例》而言,公开基本范围规定之缺失可能使其作用大打折扣。

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规定,在《条例》中的消失或藏而不露,说明地方立法当初的规定可能过于理想化,《条例》有意在压缩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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