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范围及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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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为原则”、“非公开为例外”现象的制度原因和破解思路

“公开为原则”、“非公开为例外”现象的制度原因和破解思路

“公开为原则”、“非公开为例外”现象的制度原因和破解思路公开为原则,非公开为例外现象的制度原因和破解思路背景在现代社会中,信息公开是一种重要的民主原则。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公开原则会受到限制,而非公开成为一种例外现象。

本文将探讨公开为原则、非公开为例外现象产生的制度原因以及破解思路。

制度原因1. 保护国家安全一些信息可能会涉及国家安全,例如军事机密、国防战略等重要信息。

为了保护国家的安全利益,这些信息往往不会公开,而是保持非公开状态。

2. 维护个人隐私个人隐私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

在一些情况下,个人的隐私需要被保护,包括个人身份信息、健康状况、家庭情况等。

为了避免侵犯个人隐私权,相关信息会被设定为非公开。

3. 商业机密保护商业机密对于一些企业来说非常重要,如商业计划、研发成果、市场情报等。

为了保护商业利益和竞争力,这些商业机密常常被限制非公开。

4. 法律规定和合规要求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有一定的限制和规定,例如关于国家秘密的法律、民事诉讼的涉密信息等。

为了遵守法律规定和合规要求,相关信息将被限制在非公开范围。

破解思路1. 加强透明度为了减少非公开现象的发生,需要加强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组织的透明度。

建立更加开放和透明的机制,提高信息公开的比例,使公众能够了解和监督政府和企业的行为。

2. 明确非公开的条件和标准制定明确的非公开条件和标准,确保非公开只是例外情况,并针对各种情形制定相应的审核和审查机制。

这样可以避免滥用非公开权力和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3. 加强监督和问责机制建立健全的监督和问责机制,对涉及公共利益的信息非公开情况进行监督和追责。

通过严格的监督措施,避免滥用非公开权力,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4. 提高公众参与度加强公众参与的机制和渠道,让公众能够更广泛地参与到决策和信息公开的过程中。

通过公众的参与,能够提高信息公开的范围和质量,减少非公开的可能性。

结论公开作为原则,非公开作为例外现象的发生有其制度原因。

政府信息公开法制的若干问题探讨

政府信息公开法制的若干问题探讨

务公开理念是完全一致的 , 但 与此形成鲜明
对 照的是 , 我 国现行保密法规和档案法规的 原则是 “ 以不公 开为原则 、以公 开为特例” 。 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施行 《 条例 》的有关通 知 中一直强调 ,要严 格依照 《 秘密法》及其 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 , 对拟公开 的政府信息 进行保密审查。凡属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 能危及 国家安全 、 公共安全 、经济安全 和社 会稳定 的政府信息 ,不得公 开。《 条例 》第 l 4条规定 ,“ 政府信息公开不得 涉及 国家秘 密” ,“ 政府机关在公 开政府信 息前 , 应 当按 照《 保密法 》 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 定 对拟公 开 的政府信 息进行 审查” ,“ 不能 确定是否可 以公开时 ,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 国家有关 规定 报有关 主管部 门或者 同级保 密工作部 门确定 ” 。 《 保密法 》 第8 条规定 了 国家秘 密的基 本范 围 ,但存 在分类标 准模 糊 、过于宽泛等 问题。
的法律体系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的基础。 政府信息公开法律体系的建立涉及到多部 相关的法律 ,必须合理处理开与保密的关
系, 作好彼此之间的衔接 。 信息公开是促进 政治 、 经济和社会发的需要 。 保守秘密是维
学院成立专 门机构 , 就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 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 。 2 0 0 2 年5 月该机构接 受国务 院委托 着手起 草政府 信息公 开 的相 关立法 。 2 0 0 2 年7 月《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条 例 》草案成文 。2 0 0 2 年 1 1 月 ,广州市政府 通 过我 国第一个 行政 信息公 开 的地方规 章 《 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 。 2 0 0 4 年1 月, 上海市政府发布 了 《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 定 2 0 0 5 年9 月 ,国家保密局宣布 ,因 自 然灾 害原 因导 致的死 亡人数 不再 作为 国家 秘密 的事项 ,同时 民政 郡宣布 , 《 民政工作 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 相关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14•【字号】成办发[2008]78号•【施行日期】2008.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成办发〔2008〕78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办法》、《成都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评议办法(试行)》、《成都市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成都市政务公开目标考核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成办发〔2006〕116号)从即日起废止。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安全、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体要求)本市各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各部门以及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前,均应进行审核,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保密审查事项按照《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成密发〔2008〕2号)执行。

第三条(遵循原则)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应遵循“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工作职责)政府信息公开审核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保密工作机构负责协助做好保密内容检查。

第五条(时限要求)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及具体公开工作一般应在有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信息内容需报上级部门审核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暂缓公开,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特殊信息的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审核事项)政府信息公开审核重点是内容、形式、时限等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规、规章要求。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石国资[2012]58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石国资[2012]58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石国资〔2012〕58号)委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委领导的要求,现就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概念和公开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

主要包括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两方面的内容,而政务公开则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核心。

2008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基本原则、公开范围、公开方式和程序、监督和保障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法规。

政府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事前公开信息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外,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资委(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国资委公开内容,特制定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如下:(一)市国资委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办事程序;(二)市国资委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三)市国资委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法制建设,履行社会责任,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有关工作情况;(四)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情况;(五)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营业绩考核总体情况;(六)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职务变动及公开招聘有关情况;(七)市国资委选聘中介机构办法、项目及结果;(八)国有企业招商活动、项目建设等;(九)市国资委机关党建、工会工作情况;(十)市国资委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十一)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置情况;(十二)市国资委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人事管理情况;(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等制度的通知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等制度的通知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等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2.11.21•【字号】吉应急办发〔2022〕36号•【施行日期】2022.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等制度的通知吉应急办发〔2022〕36号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现将《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等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模板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2022年11月21日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发布,方便公众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省应急管理厅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工作由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总责。

主要职责是:(一)办理省应急管理厅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省应急管理厅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省应急管理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组织开展制作政府信息的处室做好拟公开信息的审查;(五)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创新政务公开方式,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处室制作的政府信息,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处室负责公开;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处室负责公开;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处室负责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归纳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解读-副本.ppt

归纳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解读-副本.ppt
3、被告拒绝更正信息记录的,原告提供证据 证明:A、向被告提出更正申请;B、信息 与原告相关;C、信息记录不准确
最新.课件
64
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情形
法定前提条件:履行法定告知或说明理由 义务
1、A、不属于政府信息;B、信息不存在; C、属于不公开范围;D、不属于被告
公开
最新.课件
65
2、申请公开的信息已向公众公开,并告知原 告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过程性信息的概念
• 3、过程性信息不是绝对的不属 于政府信息,当决策、决定完 成后,此前处于调查、讨论、 处理中的信息即不再是过程性 信息,如处于确定实施阶段的 “一书四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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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政府信息公开的特点
1、及时
2、准确
最新.课件
19
政府信息公开的例外 情形(四个不得危及)
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 经济安定 社会稳定
最新.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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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国家秘密的定义
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 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 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 范围的人员知情的事项
最新.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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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的认定方法
1、文件上是否标注保密级别
2、文件制定的依据中,是否涉 及保密文件
3、公开前,如实在无法确定的, 可以提交同级保密机关予以审 查
最新.课件
5
最新.课件
6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的现状
• 1、2008年5月1日,国务院出台的《中人民共和 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
• 2、2008年5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施 行《中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 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同步实施
• 3、2010年1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做好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 5号)

完整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PPT模板


1
息公开的广度、深度提出了更高要求,但有的行政机关存在公开内容
不够全面准确,公开深度不能满足群众需要的问题;
2
新情况、新
问题
3
2021/6/26
依申请公开制度实施中遇到一些问题,有的申请人向行政机关反复、 大量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或者要求为其搜集、整理、加工政府信息, 占用了大量行政资源,影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开展;
➢ 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需求,体现近年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 新进展、新成果,解决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修订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
1
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不断扩大主动公开。
2
完善依申请公开程序,切实保障申请人及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对少数申请人不当行使申
2021/6/26
行政机关应如何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修订后的条例根据实践发展经验补充、完善了依申请公开程序,要求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 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规范。条例规定,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
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 修订后的条例在现行条例规定的基础上,对各地区、各部门实践中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进行重新梳理分析,扩大了主动公开的范围和深度,明确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机 关职能、行政许可办理结果、行政处罚决定、公务员招考录用结果等十五类信息。
➢ 同时,规定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 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与基层群众关系密切的市政建设、公共服务、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 府信息。
度的完善。具体把握以下四点:
1
积极扩大主动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凡 是能主动公开的一律主动公开,切实满足人民群众获取政府信息的合

论政府信息免予公开的范围界定

论政府信息免予公开的范围界定作者:邓志宏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2年第33期摘要: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界定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核心内容,而正确界定政府信息免予公开的范围有助于中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不公开事项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政府信息业也不宜公开。

在立法设定、行政执法与司法审查各个环节,都要严格依法界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任意扩大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免予公开;范围界定;公众知情权中图分类号:D6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3-0251-03国务院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08年5月实施至今已有三年多的时间了,条例实施后,递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人数不断增多,各地法院也受理了大量的信息公开诉讼,相关争议多围绕着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界定问题,也就是政府拒绝公开信息的理由是否成立。

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界定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核心内容,本文拟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分析政府信息免予公开的范围如何界定,并从这一角度探讨在中国如何建立与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一、一般原则的规定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世界通行的一般原则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也称为“推定公开”原则。

如美国的《信息自由法》规定,除了九项法定免予公开的内容,联邦记录一律向任何人公开[1]。

中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未规定“推定公开”的原则,条例总则部分第1条规定了“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这可以理解为此条例的立法宗旨是发挥信息公开的积极作用,而不是限制政府信息公开。

总则部分还从正反两方面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

条例第5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条例第6条强调了“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2013第七章 政府信息公开与国家秘密 2


三、法律责任

《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 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标明密级的事项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 供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以为境外窃取、刺探、 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 秘密案件,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 密级进行鉴定的,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 辖市保密工作部门鉴定。
一、基本概念

知情权:广义的知情权指公众有获取、知悉各 种信息的自由和权利,包括私法领域中平等主 体之间的知情权。狭义的知情权是公法领域中 的知情权,即获知政务信息和其他社会公共信 息的权利。
二、信息公开的法律依据

人民主权
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 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2、通过内部途径反映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的制度。 第八条 新闻出版单位及其采编人员需向有关部门反映
或通报的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应当通过内部途径进行,
并对反映或通报的信息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国家秘密的标志。
《新闻出版保密规定》
3、采访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的批准制度。
第九条 被采访单位、被采访人向新闻出版单位的采编人员提供有 关信息时,对其中确因工作需要而又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应当事先 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批准,并向采编人员申明;新闻出版单位及其采 编人员对被采访单位、被采访人申明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不得公开 报道、出版。
四、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平衡
(一)定密范围偏宽、密级偏高
(二)国家秘密的界定标准不清
(三)定密主体过多、过滥

工程信息公开公示制度

工程信息公开公示制度一、目的与原则本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规范工程信息的公开公示流程,增强工程管理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促进公平竞争,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我们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确保所有相关信息能够及时、准确、完整地公布给社会公众。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由政府投资或主导的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

同时,鼓励私营企业参照执行,以提高整个行业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三、公开内容1. 工程立项信息:包括项目名称、位置、投资额、资金来源、建设规模、预期效益等。

2. 招投标信息: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企业资质要求、中标结果等。

3. 施工进度:阶段性施工计划、完成情况、变更事项等。

4. 竣工验收:验收报告、环保评估、安全评估等。

5. 质量安全:质量检测结果、安全生产记录、事故处理情况等。

6. 财务信息: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审计结果等。

四、公开方式1. 建立统一的工程信息公开平台,实时更新相关信息。

2. 利用传统媒体如电视、报纸发布重要信息。

3. 在项目现场设置信息公示栏,供过往人员查阅。

4. 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头条号等新媒体渠道发布动态信息。

五、责任主体1. 项目业主负责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并及时更新。

2. 监管机构负责监督信息的公开工作,确保制度的执行。

3. 社会各界有权对公开的信息进行监督和质疑。

六、监督与追责对于违反公开公示制度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对于故意隐瞒、篡改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个人或单位,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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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环境信息法》对费用问题的规定有所缺陷,它指出在公众依法申请公开环境信息的情况下,自己必须支付高额的费用,而且政府不会予以财政补贴。
《奥胡斯公约》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救济方式分为三种,即行政救济、司法救济和独立、公正的第三方审查机制(如仲裁机构)。
我国《宪法》第41条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2.现实意义
信息公开对政府来说是有好处的,使政府更容易获得社会公众的理解、支持和认可。如果应该公布的信息不公开,可能导致各种各样的小道消息满天飞,造成人心惶惶,甚至引起社会慌乱。社会上传递不准确的信息会因为政府将真实信息公开而消止,社会公众也会对政府有更加深刻的认识,增强对政府施政的信心,因此本文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及例外的研究,对我政府完善宪法文本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2.合理性原则
3.符合法律规定的目的
(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例外的原因分析
1.公共利益限制政府环境信息公开
2.私人利益限制政府环境信息公开
四、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例外存在的问题
(一)环境知情权缺少明确规定,行政部门难以把握尺度
1.《保密法》主体不明
2.相关条文只有内容概括
3.“商业机密”界定不明确
(二)环境信息公布方式较为狭窄
院系
专业
学生姓名
学号
指导教师
选题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范围及例外
本选题的意义及国内外研究状况:
1.理论意义
2008年我国颁布并实施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我国在法规上保障人民知情权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虽然如此,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由国务院制定的条例,其法律地位低于通过人大立法的法律,尤其是其立法条例与《保密法》不相协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而《保密法》则对国家秘密的定义过于宽泛,形成的实际结果是许多公共信息的不公开成为常态。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法律条文进行研究,分析我国现行法律中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例外还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定的建议对我国公民在公共事务中有效行使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在理论上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1.《环境保护法》有关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规定
2.环境单行法有关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规定
3.行政法规中有关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规定
(四)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实践现状
1.省级环保部门环境信息公开现状
2.城市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现状
三、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例外原则及原因分析
(一)环境信息公开例外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
3.参考文献
【1】王岩.完善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构建“阳光型政府”[J].法制博览旬刊, 2014(2).
【2】王岩.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实例分析[D].黑龙江大学, 2014.
【3】雷华芳.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现状及科学选择[J].金田, 2015(6).
【4】蒋卫荣.中外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制度设计差异及其启示——兼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一条的修改[J].档案学研究, 2015(5):48-53.
(三)我国政府内部监管力度不够
五、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例外的建议
(一)确定环境知情权的基础性法律权利地位
(二)修法立法并举,健全法律体系
动态
美国在《信息自由法》中对此予以详细的说明,总的来说,它是根据不同的信息用途,而设定了不同的收费项目,同时制定了不同的收费标准。这种规定不仅考虑到申请者的经济能力,还兼顾了政府的财政能力。
【8】王军.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争议类型与解决路径[J].情报理论与实践, 2015, 38(7):31-35.
4提纲:
一、绪论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意义
(三)研究内容及方法
1.研究内容
2.研究方法
二、基础理论研究
(一)相关概念界定
1.环境信息
2.环境信息公开例外
(二)国外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现状研究
(三)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立法现状
【5】孟鸿志,张彧.政府信息公开主体的重构——以"三张清单"制度为路径[J].行政法学研究, 2016(1).
【6】申静.政府信息公开例外规则实践检视[J].人民论坛, 2016(26):110-111.
【7】申静,王敬波.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委员会的域外经验及本土设计[J].理论与改革, 2015(1):103-107.
6.见解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例外制度的建设是一个系统的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从多方面努力。首先我们应该为此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它包括宪法的完善、法律体系的配套改革和政府理念的转变。我认为我国环境信息公开例外制度一个最主要的不足之处就在于规定太过模糊抽象,我国需要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完善并修订《保密法》的界定范围,对于我国建设现代国家环境治理体系的改革来说有必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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