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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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地方规范《公园绿地设计规范》

昆明市地方规范《公园绿地设计规范》

昆明市地方规范《公园绿地设计规范》昆明市地方规范《公园绿地设计规范》是对昆明市公园绿地设计的一
系列规定和要求。

本规范力求将昆明市公园绿化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
创建具有昆明地方特色和生态优势的公园绿地。

下面将从规划设计、绿化
建设和管理维护三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规划设计:
1.综合考虑公园绿地在城市规划中的地位和作用,要满足市民休闲娱乐、文化交流和生态环境的需求。

2.根据公园绿地的规模和功能,合理划分设计区域,确定各功能区的
位置和布局。

3.充分利用昆明的地理特点和气候条件,选择适宜的植物种类和景观
元素,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公园绿地。

4.合理设置交通设施和游园路线,保证市民的便捷出行和游园体验。

二、绿化建设:
1.树种选择上,优先选择耐旱、抗寒、抗风、抗病虫害的本地植物,
以减少养护成本和生态风险。

2.合理布置植物,注重植物的层次感和景观效果,确保绿地的整体美
观和生态平衡。

3.合理配置水源和灌溉设施,确保植物的生长和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4.注重公园内园路的铺设,尽量采用亲水铺装,营造舒适的步行环境。

5.有序地设置亭台楼阁、健身器材等配套设施,为市民提供多样化的休闲娱乐空间。

三、管理维护:
1.制定绿地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管理岗位的职责和工作要求。

2.定期开展巡查和检验,及时发现并处理公园绿地存在的问题,保持公园的良好环境和设施状况。

4.定期开展绿化知识宣传和培训,提高绿地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

昆明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

昆明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

昆明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控制线。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

第四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

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

县(市)区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区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建设、城管、市政公用、国土、水利、林业、房管、财政、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绿线应当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没有划定的按照本规定划定。

第六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也是确定各类城市绿线的重要依据。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绿地分类标准》划定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的城市绿线。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的城市绿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园绿地中的综合公园、专类公园;(二)防护绿地;(三)生产绿地及其他绿地。

其中,生产绿地面积应当不少于建成区面积的2%。

第七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用地,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

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园绿地社区公园中的居住区公园;(二)公园绿地中的带状公园、街旁绿地;(三)防护绿地;(四)附属绿地中的道路绿地。

第八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针对各类建设工程项目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

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园绿地社区公园中的小区游园;(二)附属绿地中的居住绿地、公共设施绿地、工业绿地、仓储绿地、对外交通绿地、市政设施绿地和特殊绿地。

407-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修订)

407-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修订)

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修订)《城市绿化条例》经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现行版本根据2017年03月2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第六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绿化指标要求

绿化指标要求

绿化指标要求(一)公园绿地绿化指标必须满足《昆明市公园绿化规划种植设计导则(试行)》中绿化面积不得少于公园用地陆地面积的80%,绿化用地内树木的绿化覆盖面积不得少于绿化用地面积的80%,常绿乔木的数量不得少于乔木总数量的80%的要求。

(二)居住区绿地率新区建设不低于30%,旧居住区改建绿地率不低于25%。

(三)道路绿化: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25%;红线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20%,城市干道绿化普及率98%以上,道路绿化达标率在80%以上。

(四)附属绿地、防护绿地满足绿化用地内树木的绿化覆盖面积不得少于绿化用地面积的80%。

常绿乔木的数量不得少于乔木总数量的80%的要求。

各类建设绿地指标要求:1、城市建城区范围绿地总指标。

绿化覆盖率要求不少于35%,绿地率不少于30%,人均公共绿地达到6平方米以上。

2、专用绿地指标。

机关、企事业单位,在一环路以内地区,新建项目绿地不少于25%;改扩建项目不少于20%。

一环路以外地区,新建项目绿地不少于35%;改扩建项目不少于30%。

学校、医院、部队等单位,新建单位绿地不少于40%,改扩建单位不少于35%。

3、道路绿化指标。

新建道路绿化不少于25%;改扩建道路绿化不少于20%。

4、居住绿化指标。

新建小区不少于35%;改扩建小区不少于30%。

5、公园、广场、小游园等公共绿地,绿地面积不少于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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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绿地养护质量标准

昆明市城市绿地养护质量标准

昆明市城市绿地养护质量标准(试行)昆明市园林绿化局2007年3月目录1.总则 (1)2.公园、居住区绿地养护标准 (1)3.行道树养护标准 (3)4.道路绿化带(包括高架挂箱)养护标准 (4)5.古树名木养护标准 (5)1.总则1.0.1为加强昆明市绿地养护的管理,提高绿地养护质量,加强园林行业管理,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昆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绿地养护。

1.0.3各类绿地的养护管理,除应按本标准执行外,还应遵守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公园、居住区绿地养护标准2.1 总体标准指公园、居住小区绿地养护的整体质量,内容有植物养护、植物存活率、设施维护、土肥标准、病虫害防治标准、卫生标准及管理标准。

2.1.1 植物养护标准2.1.1.1 根据设计意图,养护要重视和体现植物造景,对植物群落进行合理养护,使植物色彩丰富,生长茂盛,营造优美植物景观。

随着植物生长的各个阶段,应不断进行调整与充实,使植物群落结构合理,层次丰富,四季有花,土壤不裸露,保持植株清洁,有整体观赏效果。

2.1.1.2乔木及灌木及时修剪,无徒长枝、病虫枝、过密枝、枯枝、伤损枝。

2.1.1.3宿根植物及时翻种、断根、间苗。

2.1.1.4植物无死株,树木成活率98%以上,树木保存率100%。

2.1.1.5 草坪植物生长茂盛,无斑秃,无裸露地面,无明显杂草,草坪边缘线清晰(及时切边),草高不超过6厘米。

2.1.1.6 棚架、假山及垂直绿化管护合理,维持正常生长。

2.1.1.7 水生植物及时修剪,无枯叶、病虫叶。

2.1.2 设施维护标准2.1.2.1 绿地附属设施完好、分布合理、放置整齐、保持清洁。

2.1.2.2 园路、铺装地坪平整,无大面积破损、无积水、无淤泥。

2.1.2.3 亭、廊及其它园林建筑安全可靠,设施应及时修缮,维护良好。

2.1.2.4 金属构件设施无明显锈斑、油漆剥落现象。

《昆明市绿化建设管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

《昆明市绿化建设管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

《昆明市绿化建设管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草案)昆明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征求《昆明市绿化建设管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规范绿化建设管理技术标准,提高绿化率,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昆明市园林绿化局起草了《昆明市绿化建设管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为增强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经昆明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登报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对文本提出修改意见,并将意见反馈至昆明市园林绿化局。

昆明市园林绿化局xx年7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园林绿化建设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有关《城乡规划法》、《城镇绿化条例》、《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辖区内的绿化建设管理适用本实施细。

第三条园林绿化包括以下五类:(一)公园绿地。

城乡中向公众开放的、以游憩为主要功能,有一定的游憩设施和服务设施,同时兼有健全生态、美化景观、防灾减灾等综合作用的绿化用地。

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等。

(二)生产绿地:为城乡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

(三)防护绿地。

城乡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四)附属绿地。

城乡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

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

(五)其它绿地。

对城乡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

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园、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

第四条市、县(市、区)、三个开发(度假)区园林绿化行政部门及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园林绿化工作。

昆明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10—2020)说明

昆明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10—2020)说明

昆明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10—2020)说明(一)规划背景近年来,昆明市牢固树立“绿化和生态是城市第一形象、第一环境、第一基础设施、第一景观要素”的理念,把绿地系统建设作为提升城市品质、改善人居环境、增强城市竞争力的重要载体来抓。

2 0 0 8 年2 月,昆明市市委、市政府召开了“昆明市城乡园林绿化和生态建设动员大会”,对全市园林绿化和生态建设、滇池流域城乡一体化工作进行了全面的安排部署。

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园林绿化及生态建设的意见》、《昆明市推进城乡园林绿化及生态建设2 0 0 8 年行动方案》。

全市从水环境治理、园林绿化建设、生态环境建设等方面下大力气,高标准、高要求进行整改和建设,并将园林绿化和生态建设从城市向乡村延伸。

以此为要求,从实际出发,以昆明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编制昆明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

通过“规划建绿”,重点解决城乡绿化水平差距大,城市绿化系统不完善、城市生态环境质量不高等问题,通过对生态绿地的系统性、网络化建设,逐步把昆明建设成为森林式、园林化、环保型、可持续发展的高原湖滨生态城市。

(二)规划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5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6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 0 1 8 0 )7、《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8、《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9、《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10、《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1 1 、《国家园林城市评选标准》1 2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 [ 19 9 2 ] 10 0 号令)1 3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设部城建[ 19 9 3 ] 78 4 号)1 4 、《昆明市城市绿化条例》1 5 、《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 6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17、《昆明城市总体规划修编2008‐2020》18、《昆明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00‐2010》(三)规划目标以把昆明建设成为森林式、园林化、环保型、可持续发展的高原湖滨生态城市为最终目标。

昆明市城市绿化养护管理考评标准

昆明市城市绿化养护管理考评标准

昆明市城市绿化养护管理考评标准(试行)为了提高昆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水平,全面实施规范化操作,规范化管理,根据《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昆明市园林绿化养护技术规范》,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昆明市各类城市绿地的管理考评。

1.考核标准说明:1.1组织各项管养检查时,管养内容有的项目按本标准考核,没有的项目则不在考核之列;考核可按单项考核或年度综合性考核;1.2个别考核项目如某些建成已久的绿地、行道树等,考核时应视基础情况酌情处理;1.3 考核中,凡出现大于、小于具体数量指标的,都表示包含该指标界定值;1.4在实施考核时,一个考核处(点)在一次考核中出现多次相同扣分内容的,只扣分一次(个别严重情况除外);1.5凡有绿地的居住区,所有树木随绿地标准考核;凡居住区内没有绿地,只有树木的,树木按行道树准进行考核;1.6考评分满分为100分起评,90-100分为优秀;80-89为良好;70-79为合格;低于70为不合格。

2. 行道树、绿地(小游园、居住区绿地)、公园养护管理检查评分标准2.1行道树养护评分标准2.2综合性绿地养护评分标准2.3公园养护评分标准2.4其它考核评分标准出师表两汉:诸葛亮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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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城市规划区(林业部门管理的林地除外)。

第三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绿化工作,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和协调各县(市)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县(市)区的城市绿化工作,指导、督促和检查辖区内街道办事处、镇的绿化工作和绿化达标。

负责所属公园、街道的绿化管理。

街道办事处、镇负责组织、督促和检查驻地单位、居住小区责任范围内的绿化工作。

水利、铁路、公路等部门分别负责河道、铁路、公路两侧责任范围内的绿化及其管理维护。

第四条绿化城市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届政府的城市绿化目标,把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单位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承担绿化建设及管护任务,并有权对损毁树木、破坏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六条保护绿地及其设施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鼓励社会各界及个人投资新建绿地及其设施,谁投资、谁管理、谁收益。

鼓励认捐、认养绿地。

第七条本条例所指的绿地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

具体分类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公布。

第八条每年的六月为本市植树月。

第二章规划第九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县(市)、东川区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县(市)、东川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实行绿线管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

第十一条本市城市绿化建设到2010年实现以下指标:(一)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少于40%,绿地率不少于35%,人均公园绿地不少于10平方米,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园绿地不少于6平方米。

(二)其他县(市)区的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少于45%,绿地率不少于40%,人均公园绿地10—12平方米。

(三)生产绿地面积不少于建成区面积的2%。

第十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留足绿化用地,其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分别为:(一)公园绿地:新建各类公园绿地不少于公园用地陆地面积的70%。

新建城市道路绿地,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不少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不少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不少于20%;(二)附属绿地:在一环路以内地区,新建项目不少于25%,改扩建项目不少于20%;在一环路以外、二环路以内地区,新建项目不少于30%,改扩建项目不少于25%;在二环路以外地区,新建项目不少于35%,改扩建项目不少于30%。

第十三条城市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架设、埋设各类管线,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与树木保持相应的距离。

绿化用水管网规划应当纳入城市供排水规划。

第十四条城市绿化应当因地制宜,乔、灌、花、草相结合,乡土树种与植物多样性相结合,平面绿化与墙面、屋顶等垂直绿化相结合。

公园、风景名胜区的规划设计,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保持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和民族文化,吸收和借鉴国内外优秀造园艺术。

第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滇池主要入湖河道两侧预留10—100米的土地为规划绿地,应当按绿化规划分阶段进行绿化。

第十六条公园绿地和附属绿地内乔灌木的种植面积不得少于绿地总面积的70%。

第三章建设第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多渠道筹集绿化建设资金。

市、县(市)区城市绿化正常经费的来源,应当从当年本级政府可安排的城市维护费建设资金中安排12—15%。

第十八条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的绿化建设费用,应当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并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执行。

各单位应当每年根据本单位的绿化任务、养护标准和技术要求,安排相应的绿化经费。

第十九条因新建市政设施需要占用绿地,或者因城市绿化需要迁移、拆除市政设施,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城市规划执行。

第二十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城市绿化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的单位承担。

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

承担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执行国家行业技术规范,确保工程质量。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和年检,并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施工质量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及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招投标和施工监理制。

第二十二条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办理规划手续时,应当同时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移送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绿化审批手续。

未办理绿化审批手续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设计方案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二十三条对于符合城市规划,并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二环路以内特许的旧城改造项目,因客观条件限制,绿地率达不到指标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不足绿化用地面积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缴纳异地绿化建设费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异地绿化建设费由办理绿化审批手续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专户储存,专门用于异地绿化建设。

第二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在主体工程竣工后两个月内完成。

由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审批的规划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章管理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占用绿地。

因需要占用绿地,须由所在地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占用公园绿地的,还应当向批准机关交纳绿地占用费。

经批准占用绿地的,应当按批准占用的面积和期限归还,归还时,应当原址原样恢复绿地。

绿地占用费的具体收费办法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树木禁止擅自砍伐、移植。

确需砍伐(含自然死亡的树木)、移植的,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可进行:(一)在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范围内砍伐树木的,由所在地的区域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其中,30米宽以上主干道砍伐树木的。

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在其他县(市)区范围内砍伐树木10株以下的,由所在地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砍伐树木10株及其以上的,由所在地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二)移植树木的,由所在地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砍伐、移植树木的,应当由申请人在砍伐、移植前予以公示或者公告。

第二十七条经批准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砍伐树木的单位和公民,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砍一栽五”的原则和要求补植树木,并保证补植树木的成活。

其补植的树木,由负责初审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不具备补植树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委托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补植。

第二十八条城市绿化管护单位和树木所有者,应对树木的生长和养护管理进行经常性检查,防止责任事故发生。

城市树木的高度应当按国家有关规范与架空线保持安全净距。

因树木自然生长影响架空线安全的,由管线主管单位向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修剪申请。

修剪申请批准后,由树木管护单位负责限期修剪,费用由管线主管单位承担;树木管护单位逾期不修剪的,管线主管单位可以自行修剪。

因不可抗力或生产、交通事故致使树木倾斜、倒伏可能危及管线、交通、建筑及人身安全时,有关单位可以先行修剪、砍伐树木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并于三日内到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手续。

第二十九条因交通事故、市政设施建设等原因损坏绿地及其设施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登记造册和挂牌标示,划定保护范围,制定养护措施。

单位和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和居民负责养护,并与所在地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养护责任书,接受其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移植或修剪古树名木。

因国家重点工程需要移植古树名木,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十一条禁止下列损坏绿地及其设施的行为:(一)踩踏城市道路绿化带、花坛;(二)穿行绿篱、爬树、摇树、攀枝、断枝、断杆、断根、采花、摘果、摘叶、刻划树皮、剥皮;(三)在树上钉钉、架线、挂物、拴系物品和牲畜、悬挂广告或指示牌、倚树盖房、搭棚;(四)在绿地范围内设置营业摊点;(五)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污物、取土、挖沙、采石、挖药、铲草、狩猎、捕鸟、葬坟、生火、放养宠物、摊晒衣物、堆放物料、擅自采集植物标本等;(六)在非硬地绿化的人工草坪内行驶、停放车辆;(七)擅自在绿地内设置广告牌;(八)其他损坏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绿地遭受水、火、旱、风、病、虫、霜、雪等灾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三条因城市绿化引入本市的植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疫。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或承接工程项目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对超越资质等级从事业务的,不予办理年检手续。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变更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责令限期改正,补办手续,逾期不改的,对责任单位处以三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违法占用城市绿化地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貌,并根据违法占用天数、面积补交绿地占用费,其中未经批准占用城市绿地的处以补交绿地占用费五倍的罚款;占用城市绿地面积超过批准期限的,处以应补交绿地占用费两倍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砍伐移植树木的,处以被砍伐、移植树木价值三到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按期限和要求补植树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完不成补植任务的,按未补植株数处以每株二千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擅自砍伐、移植古树名木或因其他人为因素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坏或者死亡的,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处以每株二十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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