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系列高级
审计署人事教育司关于开展2023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审计署人事教育司关于开展2023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公布日期】2023.10.12•【文号】审人教字〔2023〕297号•【施行日期】2023.10.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审计署人事教育司关于开展2023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审人教字〔2023〕297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各中管金融企业、各中央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审计署各直属单位: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规定》等有关规定,审计署审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署高评委)决定开展2023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人员范围审计署直属单位,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人民团体所属单位,在京中管金融企业、中央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评审由审计署高评委进行。
驻各地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所属单位、中管金融企业、中央企业的评审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确有必要的,也可以委托审计署高评委进行。
依照《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审计署高评委不接受公务员及离退休人员申报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
二、申报条件申报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应同时符合以下申报条件:(一)符合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在2018年度至2022年度内参加考试达到国家合格标准,取得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从事审计相关工作的公务员首次转入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任职的,自任职之日后的5个年度内出具2016年度以后取得的合格证明可以申报参加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
(二)取得中级资格以后,各年度考核在“合格”或相应等次以上。
不进行年度考核的,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取得中级资格以来综合考核意见在“合格”或相应等次以上。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处分期内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关于部分系列设置正高级职称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

附件:关于在部分职称系列设置正高级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健全职称层级,拓展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空间,最大限度释放和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要求,经研究决定,目前未设置正高级职称的职称系列均设置到正高级。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系列和名称(一)增设正高级的11个职称系列和正高级名称分别为:工程系列增设正高级工程师,经济系列增设正高级经济师,会计系列增设正高级会计师(其中审计专业为正高级审计师),统计系列增设正高级统计师,农业系列增设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技工院校教师系列增设正高级讲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增设正高级讲师,工艺美术系列增设正高级工艺美术师,实验技术系列增设正高级实验师,船舶系列增设正高级船长、正高级轮机长、正高级船舶电子员、正高级引航员,民用航空飞行系列增设正高级飞行员、正高级领航员、正高级飞行通信员、正高级飞行机械员。
(二)各系列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各等级的结构比例,按照国家关于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增设的正高级职称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
二、基本标准条件(三)申报评审正高级职称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必需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系统、扎实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取得其他创造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的发展。
2、长期在本专业一线工作,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或掌握关键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高级审计课后作业

讨论题:自愿性审计需要和法定审计需求各自包括哪些内容?为什么审计需求会从自愿性需求发展为法定审计需求?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是否存在自愿性需求?答:审计需求是审计市场发展的主要推动力,审计需求包括法制审计需求和自愿性审计需求两个层次。
所谓法制审计需求,是指在政府管制和法律法规的约束下,要求公司聘请审计主体进行审计的需求。
自愿性审计需求是在没有政府管制和法律法规的约束下,公司处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自愿聘请审计主体进行审计的需求。
自愿性审计需求包括企业改制时,领导者为了明辨是非,个体工商户为了为了维护税法赋予的权益等自愿进行的审计。
法定审计最早可以溯源到英国1844年《公司法》,首先提出账目审计的概念,1900年《公司法》全面建立强制审计制度。
英国的相关公司法明确了财务报表审计的目的、职能以及审计师的职责等。
当前,世界各国明确规范了注册会计师法定审计的相关法律,包括商法、证券法、会计法等不同形式。
随着审计对风险规避的重要性的逐渐体现。
越来越多的人看到了审计的重要性。
法制审计需求的出现原因之一是上市公司存在利益相关者对审计有效需求不足。
股份公司所有权与经营者分离,但是现实情况是我国经理人市场尚未成熟,同时经理人之间缺乏竞争机制和经理职业声誉机制,从而不能引导经理人的价值取向;另一方面,国有公司管理层的任免大多由政府决定。
经理人有着企业家和政府官员的双重身份。
管理当局作为经济人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有意操纵企业的会计数据。
案例分析:1、正是因为社会有审计的需求才导致审计的出现,需求推动发展,不能满足用户的需求,审计也不能得以发展。
了解可能使用审计报告的各种用户以及他们的需求,有助于审计目标的确定,2、这一结论有其正确性的地方,但也存在不合理的部分。
合理的地方在于,使用审计报告的用户有许多,我们很难分别根据每个人的需求来制定审计报告,而会计准则是为了满足大多数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而制定的,所以,依赖会计准则判断财务报告是否得到公允表达是注册会计师工作的重要依据。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1年度河南省审计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通过人员名单的公示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1年度河南省审计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通过人员名单的公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1.12.30
•【字号】
•【施行日期】2021.12.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1年度河南省审计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通过人员名单的公示
根据全省职称工作安排,通过个人申报、单位推荐、主管部门或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资格审查、评委会承办部门复核,经河南省审计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7名同志通过评审。
现将评审通过人员公示如下,请予监督。
如对公示人员有问题反映,请于公示期以书面形式反馈我们。
公示时间:2021年12月30日-2022年1月29日
邮寄地址:郑州市正光路11号
邮政编码:450018
联系方式: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才评价开发处*************
附件:2021年度河南省审计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通过人员名单.xls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2月30日。
黑龙江省审计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试行)

黑龙江省审计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完善审计系列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能力与水平评价机制,推动高素质审计人才队伍建设,结合黑龙江省审计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审计。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专职或主要从事审计工作并具有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职人员。
第四条资格名称审计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研究员级高级审计师。
第二章申报资格第五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晋升研究员级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研究员级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一、具有博士学位,从事审计类或相关专业工作7年以上,受聘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二、具有硕士学位,从事审计类或相关专业工作12年以上,受聘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三、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审计类或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受聘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四、不具备上述学位学历,从事审计类或相关专业工作28年以上,受聘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职务7年以上。
第八条获取及处理信息能力一、外语要求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外语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二、计算机要求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计算机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一、弄虚作假,或窃取他人学术成果的;二、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责任事故的;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四、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他情形不能申报的。
第三章评审条件第十条研究员级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一、专业理论知识(一)具有较高的审计专业领域政策理论水平,掌握现代审计学方法,熟悉与审计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并具有较强的审计实务操作技能,在省内同行中有一定的知名度。
我国专业技术职称系列级别名称

我国专业技术职称系列级别名称专业技术职称是指经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行业或中央企业、省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机构评审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
具有教学、研究系列职称的人员从事工程设计时,讲师、助理研究员可等同于工程系列的中级职称;副教授、副研究员可等同于工程系列的高级职称;教授、研究员可等同于工程系列的正高级职称。
专业技术职称分类系列正高级副高级高级中级初级高等学校教师教授副教授讲师助理讲师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高级讲师讲师助理讲师、教员技工学校教师高级讲师讲师助理讲师、教员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中学教师中学高级教师中学一级教师中学二级教师、中学三级教师小学(幼儿园)教师小学高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小学二级教师、小学三级教师幼儿园高级教师幼儿园一级教师、幼儿园二级教师、幼儿园三级教师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研究员(Z)副研究员(Z)助理研究员(Z)研究实习员(Z)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研究员(S) 副研究员(S)助理研究员(S) 研究实习员(S)工程技术人员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实验技术人员教授级高级实验师高级实验师实验师助理实验师、实验员农业技术人员教授级高级农艺师高级农艺师农艺师助理农艺师、农业技术员教授级高级兽医师高级兽医师兽医师助理兽医师、兽医技术员教授级高级畜牧师高级畜牧师畜牧师助理畜牧师、畜牧技术员卫生技术人员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主管)医师医师、医士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主任护师副主任护师主管护师护师、护士主任技师副主任技师主管技师技师、技士社会工作人员高级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助理社会工作师经济专业人员教授级高级经济师高级经济师经济师助理经济师、经济员会计专业人员教授级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审计专业人员教授级高级审计师高级审计师审计师助理审计师、审计员统计专业人员教授级高级统计师高级统计师统计师助理统计师、统计员新闻专业人员高级记者主任记者记者助理记者(C)高级编辑主任编辑编辑(X)助理编辑(X)出版专业人员编审副编审编辑(C)助理编辑技术编辑助理技术编辑、技术设计员一级校对二级校对、三级校对图书资料专业人员研究馆员(T) 副研究馆员(T) 馆员(T) 助理馆员、管理员(T)文物博物专业人员研究馆员(W) 副研究馆员(W)馆员(W) 助理馆员、管理员(W)档案专业人员研究馆员(D) 副研究馆员(D) 馆员(D) 助理馆员、管理员(D)广播电视播音人员播音指导主任播音员一级播音员二级播音员、三级播音员翻译人员译审副译审翻译助理翻译律师一级律师二级律师三级律师四级律师、律师助理公证员一级公证员二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四级公证员、公证员助理海关人员高级关务监督关务监督助理关务监督、关务员船舶技术人员高级船长船长、大副二副、三副高级轮船长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高级电机员通用电机员、一等电机员二等电机员高级报务员通用报务员、一等报务员二等报务员、限用报务员高级引航员一等引航员、二等引航员三等引航员、助理引航员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一级飞行员二级飞行员三级飞行员、四级飞行员一级领航员二级领航员三级领航员、四级领航员一级飞行通信员二级飞行通信员三级飞行机械员、四级飞行通信员一级飞行机械员二级飞行机械员三级飞行机械员、四级飞行机械员艺术专业人员一级编剧二级编剧三级编剧四级编剧一级文学创作二级文学创作三级文学创作四级文学创作一级作曲二级作曲三级作曲四级作曲一级导演二级导演三级导演四级导演一级演员二级演员三级演员四级演员一级演奏员二级演奏员三级演奏员四级演奏员一级指挥二级指挥三级指挥四级指挥一级美术师二级美术师三级美术师美术员一级舞美设计师二级舞美设计师三级舞美设计师舞美设计员主任舞台技师舞台技术员电影放映主任技师电影放映技师电影放映技术员工艺美术专业人员高级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师助理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员体育教练员国家级教练高级教练一级教练二级教练、三级教练思想政治工作人员高级政工师政工师助理政工师、政工员说明:群众文化专业职务靠用图书馆、博物馆职务系列.法医技术人员职务靠用卫生技术职务系列。
审计高级主办-岗位职责

审计高级主办
岗位代码
101010927
岗位序列
技术业务
岗位层级
九
直接上级
财务部经理/审计部经理
工作目的
根据审计制度和计划,完成审计工作。
工作描述
职责任务
职责:根据审计制度和计划,完成审计工作
工作任务
1.审计公司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2.审计公司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及其使用情况
3.审计公司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其他要求
无
4.审核现金收、付款原始凭证,保证收支业务正确
5.进行各项专项审计调查和稽核
职责: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业绩标准
1.审计报告的准确
2.财务记录准确
工作难点
对财务报告、报表、记录的准确性的审计
工作禁忌
1.不严格遵守企业审计制度要求
2.工作不细心,粗心,经常出现数字错误,导致经济损失
3.审计不及时
4.泄漏企业秘密
职业发展
审计主管
任职资格
知识技能能力
教育水平
本科及以上
专业要求
审计、计或财务管理
工作经验
3年以上审计或财务相关工作经验
职业资格
取得本专业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同等级职业/执业资格,且通过相应的外语和计算机考试
专业技能
熟悉财务、审计制度和管理相关政策,具有一定的财务管理知识
能力要求
具有较高的责任感,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具有团队合作精神
黑龙江审计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条件及审计师职称论文投稿要求

黑龙江审计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完善审计系列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能力与水平评价机制,推动高素质审计人才队伍建设,结合黑龙江省审计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审计。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专职或主要从事审计工作并具有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职人员。
第四条资格名称审计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研究员级高级审计师。
第二章申报资格第五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晋升研究员级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研究员级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一、具有博士学位,从事审计类或相关专业工作7年以上,受聘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二、具有硕士学位,从事审计类或相关专业工作12年以上,受聘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三、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审计类或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受聘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四、不具备上述学位学历,从事审计类或相关专业工作28年以上,受聘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职务7年以上。
第八条获取及处理信息能力一、外语要求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外语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二、计算机要求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计算机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一、弄虚作假,或窃取他人学术成果的;二、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责任事故的;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四、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他情形不能申报的。
第三章评审条件第十条研究员级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一、专业理论知识(一)具有较高的审计专业领域政策理论水平,掌握现代审计学方法,熟悉与审计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并具有较强的审计实务操作技能,在省内同行中有一定的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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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
人发…2002‟58号
省人事厅、审计厅皖人发[2003]13号转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审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审计人员的整体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审计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健全和完善审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审计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高级审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
考试和评审是评价工作的两个环节,凡要求参加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的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考试并在同一次考试中取得双科合格成绩后,方可申请参加评审。
第四条按照本办法取得高级审计师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职务的水平和能力。
第五条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工作在人事部、审计署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审计署、人事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下简称“全国审计考办”)负责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的考务管理和评审工作由各地人事、审计部门共同负责实施。
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二章考试
第六条考试采取闭卷笔答方式。
考试科目为《经济理论与宏观经济政策》和《审计理论与审计案例分析》。
第七条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分两个半天进行。
各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个小时。
第八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2年;
(二)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4年;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5年;
(四)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6年;
(五)对虽不具备上述条件规定的学历、任职资格或从事审计工作年限,但审计工作业绩突出的人员,其破格报名条件由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人事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并报审计署、人事部备案。
第九条凡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审核同意后,携带有关证件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
经考试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发给准考证。
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第十条考场原则上设置在省会城市。
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考场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批准,并报全国审计考办备案。
第十一条全国审计考办确定国家统一的合格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审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人才需求情况,确定当地当年的使用标准,并报全国审计考办备案。
第十二条对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审计考办颁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对符合当地当年使用标准的人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颁发考试成绩有效证明,该证明在本地区范围本年度的评聘工作中有效。
第三章评审
第十三条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工作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进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应经人事厅(局)的批准后组织成立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的在京单位的评审工作,原则上由审计署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统一负责。
驻各地的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评审工作,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亦可根据情况委托审计署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代为进行。
第十四条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评审工作原则上应在考试成绩公布后的3个月内完成。
第十五条申请参加评审的人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在有效期之内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或有效证明;
(二)具有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所需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运用能力的有效证明;
(三)取得中级资格以后各年度或任职期满综合考核“称职”以上的证明。
第十六条评审条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其审计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大中型审计项目的主审5次以上。
2、主持实施全国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2项以上,或省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3项以上,或地市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4项以上。
3、担任审计署或省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主审2次以上,或担任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主审3次以上。
4、主持或承担由审计署、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1项以上(如果仅参与课题研究,其排名须在前三位),或由审计署、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所属科研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地市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前述课题2项以上。
(二)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其审计业务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担任主审的大中型审计项目中,有1项以上在省部级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或有3项以上在地市级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
2、在承担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中,所反映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所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其中有1项以上被国务院采用,或有2项以上被审计署或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采用,或有3项以上被省级审计部门或省
级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地市级人民政府采用,或有4项以上得到被审计单位或委托单位采用,并取得显著成效。
3、承担有关部门交办的专案审计工作,其审计结果成为司法机关、纪检部门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4、在主持一个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的审计工作期间,有过审计方法创新或先进经验总结,被省部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且相应的审计机关已决定予以推广或有材料表明已被其它单位正式采用。
5、作为主要执笔人制定过地市以上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的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发展规划,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6、主持或承担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如果仅参与课题研究,其排名须在前三位),有独到见解或理论创新,对审计或相关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其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被认为具有国内较高水平。
(三)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其审计及相关理论研究成果经两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专家鉴定为有较高学术价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有统一书号(ISBN)的审计或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或编写一部已正式出版的审计或相关专业教材,本人独立撰写8万字以上。
对未注明作者
所撰写章节的著作或教材,须由主编或出版社出具作者写作分工的证明。
2、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核心类报纸、期刊上或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国外报纸、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下同)独立完成的论文、调查报告。
3、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非核心类报纸、期刊上发表3篇以上或在省一级新闻出版部门认定的有内部刊号的报纸、期刊上发表4篇以上独立完成的论文、调查报告。
第十七条审计署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需经同级的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并颁发审计署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用印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证书。
国务院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应根据受委托的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的通知,由本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审核批准,并颁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证书。
第四章评价工作组织纪律
第十八条各级考试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组织纪律,切实做好考试命题、试卷管理、考场组织以及其它各个环节的保密工作,对泄密、舞弊行为,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九条评审委员会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执行保密和回避制度,确保评审结果公平、公正,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条参加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评审的人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考试、评审资格或由发证机关收回其高级审计师资格证书,三年内不得再参加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
(三)其它严重违反考试和评审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中的“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是指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工程师等。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申报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审计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中的大中型审计项目是指:县级以上政府财政收支审计、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大中型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地市以上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审计;大中型企业审计;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以及相应的其它经济单位审计。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中的大中型企业是指:国家经贸委和国家统计局确立的标准中地、市级以上重点企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第二十六条军队系统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工作由解放军总政治部统一组织进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人事部、审计署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30日后施行。
以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1995年8月8日由人事部、审计署联合颁发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条件(试行)》(人职发[1995]84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