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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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的若干意见
【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发文字号】宁政发[2015]88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5.11.07
【实施日期】2015.1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宁政发[2015]8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不断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合理控制土地供应,创新保障房供应模式,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改善居民居住条件,促进全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合理确定住房建设和住房用地供应总量
(一)强化规划引领,严格控制年度开发总量。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依据本地区城镇发展规划,加快编制本地区《城镇住房建设“十三五”发展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各地要严格控制2015年度住房开发总量,房
地产企业销售面积达不到可售总面积50%的,不再审批新的开发楼盘。
(二)严控住房用地规模,落实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本地城镇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确定本地区住房用地年度供应总量,并于每年3月底前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严格控制年度土地供应规模,对闲置住房用地面积超过已批准住房用地总面积10%以上的地区,不再增加住房新增用地指标。
(三)优化住房供应结构,调整房地产土地用途。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优化住房市场供应结构,取消新建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90平方米以下户型占70%以上”的限制性规定,允许有调整户型结构需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前提下,适当调整套型结构。
对尚未开工建设的房地产用地,允许其适当调整规划建设条件,优化户型结构,满足市场需求。
房地产用地供应规模过大的市、县(区),要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鼓励其用于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的开发建设。
商品房库存量较大的市、县(区),可适当减少房地产用地的供应。
(四)强化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各市、县 (区)人民政府要优先配套保障房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基础设施,提前规划布局学校、医院、商场、文体等设施,优先进行道路交通和水、电、气等建设,优化公交线路和建设公交枢纽,满足开发项目的建设和居住需求,做到开发一片、配套一片,建成一片、成熟一片,形成开发项目建设的良性循环,推动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二、完善住房供应体系
(五)构建“三位一体”住房供应体系。
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