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关于检察环节认罪认罚制度的研究
工作心得:关于“认罪认罚”情形认定的理解和适用

工作心得:关于“认罪认罚”情形认定的理解和适用伴随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不断推进,实践中对初始认定机关准确适用认罪认罚的要求愈来愈高,加之检察机关原先享有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已由监察机关“继受”,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与否的认定工作转移至监察机关。
现阶段全国各地监察机关陆续开始办理职务犯罪,如何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31条关于认罪认罚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31条规定,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一)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二)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三)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的;(四)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
对该条款的适用需要考量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如何理解“主动认罪认罚”与所列举出的四种情形之间的关系;二是如何理解“积极退赃”和“减少损失”之间的关系。
一、如何理解"主动认罪认罚”与所列举出的四种情形之间的关系该问题的实质在于,主动认罪认罚是四种情形的概括和统称,四种情况是主动认罪认罚的具化说明,即只要符合四种情形之一即可认定为主动认罪认罚,还是被调查人只有在具备认罪认罚的主动性的基础上,并符合具有四种情形之一的,才能被认定为认罪认罚。
我倾向于后一种观点。
理由在于:一方面,认罪认罚中所认的罪罚本质决定了后一种观点的合理性。
所谓认罪认罚,是指被调查人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向有权机关承认自己所犯的罪行并表示愿意背负相应惩罚的行为。
换言之,认罪认罚概念形成的基础在于,认罪和认罚必须是自己真实意思表达、必须是向有权机关承认以及承认的是自己所犯的罪行。
回归第31条,就所列的情况之“具有重大立功表现”而言,《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立功的认定和处理”部分第5条规定,犯罪分子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阻止他人的犯罪活动,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的其他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范文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旨在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积极退赃退赔,以达成案件的快速解决,实现司法效率的提高与公正的维护。
本文将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基础、实践应用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基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于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接受相应的处罚时,司法机关可以对其从宽处理的一种制度。
这一制度基于犯罪心理学、刑事政策学等多学科的理论基础,旨在通过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实现案件的快速解决,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三、实践应用(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情况近年来,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据统计,适用该制度的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案件类型涉及广泛。
该制度的实施,有效提高了刑事案件的审理效率,降低了司法成本。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操作流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操作流程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司法机关根据其供述和证据认定事实;在量刑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从宽处理。
具体操作中,应遵循法定程序,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四、存在的问题及挑战(一)存在的问题虽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践应用中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如: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可能存在虚假认罪认罚的情况;部分司法人员对制度的理解和应用存在偏差,导致案件处理不公;此外,该制度的适用范围、量刑从宽的幅度等具体规定还需进一步完善。
(二)面临的挑战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面临着新的挑战。
如:如何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如何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和不当干预等。
五、完善建议(一)加强制度宣传和培训加强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宣传和培训,使司法人员和广大群众充分了解该制度的理论基础、适用范围和操作流程。
认罪认罚培训心得体会

认罪认罚培训心得体会经过一段时间的“认罪认罚培训”学习和体验,我深刻地认识到了认罪认罚的重要性和意义。
通过这段时间的学习,我深感自身的不足和需要改进的地方。
在这里,我想要谈一下我对认罪认罚的理解以及在学习中所体会到的心得体会。
首先,认罪认罚是一种高尚的品质,它能够体现出一个人的诚实和正直。
在学习中,我们通过各种案例、实例和知识点的讲解,更深刻地认识到了这个道理。
在接受惩罚之前,主动承认错误并进行认罪认罚的行为,不仅体现了个人的责任感和成熟度,还有助于化解矛盾、缓和紧张氛围,给自己和他人留下深刻而良好的印象。
因此,认罪认罚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具备的重要素质。
其次,认罪认罚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重点有很多。
首先是态度端正,做到不推诿、不逃避、不狡辩。
认罪认罚是一个认清自己的错误,愿意承担责任的过程,需要表现出诚恳的涵养。
其次是认真听取对方的意见和反馈,了解对方的感受,以便更好地去解决问题。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是“诚恳的道歉”。
只有不吝啬地道歉,才能够彻底消除对方的疑虑和不满,同时也证明自己的诚实和真诚。
再次,思辨是我们在学习中所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在学习中,我们不能仅仅以纯粹的形式去接受知识、体验感受等,还需要通过思考分析来理解它们表面下所蕴含的深层次信息。
为此,我会经常思考一些问题:一、认罪认罚的本质是什么?二、我们为什么需要认罪认罚?三、应该如何去做认罪认罚?通过思辨,我更深刻地理解了认罪认罚背后的精髓,也让我更有助于进行实践操作。
最后,我想说一句话:“蒙混过关并非明智之举,只有勇于面对自己的错误才是真正的勇气。
”在学习中,我意识到了自己的不足,努力去进行认罪认罚,令我更加坚定了实事求是、勇于承认错误的决心。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不断提升自己的素质,真正提升我们作为一个人的价值。
通过这段时间的学习和体验,我更深入地理解了认罪认罚的重要性和含义,并在实践中真正将它注入到日常生活中。
在以后的生活与工作中,我会更加珍惜自己的信誉,更加严肃地对待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以更加优秀的自己去迎接未来的挑战。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疑难问题之研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疑难问题之研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领域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旨在提高诉讼效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并促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认罪悔罪。
然而,在实践中,这一制度也面临着一些疑难问题,需要我们深入研究和探讨。
首先,关于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保障问题。
自愿性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石,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认罚并非出于自愿,而是受到胁迫、误导或者其他不当因素的影响,那么制度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就会受到质疑。
在实践中,如何准确判断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是一个难题。
有些犯罪嫌疑人可能因为对法律的不了解或者对诉讼程序的恐惧而盲目认罪认罚;有些可能受到侦查人员不当暗示或者承诺的影响;还有些可能是为了获取从宽处理而虚假认罪认罚。
为了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我们需要建立健全一系列的制度机制。
例如,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规范侦查人员的取证行为和审讯方式;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之前,充分告知其相关权利和法律后果,确保其在明知、明智的情况下作出决定;建立值班律师制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和咨询。
其次,量刑建议的精准性问题也是一个关键。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量刑建议是重要的一环。
然而,如何确保量刑建议的精准性,避免出现量刑不当的情况,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目前,量刑建议的形成主要依赖于检察官的经验和判断,但由于案件情况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以及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和弹性,量刑建议可能存在偏差。
为了提高量刑建议的精准性,我们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量刑标准和规范,明确各种量刑情节的适用范围和幅度;加强检察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量刑能力和水平;同时,建立量刑建议的沟通协调机制,让法官、检察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等各方能够充分参与量刑协商,共同达成合理的量刑共识。
再者,被害人的参与和权益保护问题不容忽视。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强调提高诉讼效率、促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悔罪的同时,不能忽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在一些案件中,被害人可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认罚以及量刑建议存在异议,如果不能充分听取被害人的意见,保障其参与权和知情权,可能会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检察人员认罪认罚心得体会

检察人员认罪认罚心得体会作为一名检察人员,在岗位上承担着维护法律正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责任。
近年来,我有幸参与了不少案件的侦查、审理以及认罪认罚庭审工作,并亲身体验到了这一制度对维护社会稳定、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作用。
在这些工作中,我也有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认罪认罚制度推动了快速的司法审判。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常常会利用各种手段拖延时间,耗尽国家资源,使得案件进程缓慢,司法效率低下。
然而,认罪认罚制度的引入,使得犯罪嫌疑人在庭审前主动认罪,确保了案件的快速审理。
特别是对于一些证据确凿、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通过认罪认罚程序能够减少繁琐的庭审环节,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实现“快审快结”。
其次,认罪认罚制度有效打击了犯罪行为。
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认罚,表明他们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所认识,并且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
这种主动认罪的态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同时也向社会传递了一个积极的信号,即犯罪行为必将受到严惩。
这不仅可以有力地震慑其他犯罪分子,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还为社会各界提供了一个合理、公正的法律秩序。
再次,认罪认罚制度有助于促进司法公正。
面对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法官、检察官以及辩护人都需要认真考虑案件的状况,综合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通过对案件材料、证据以及涉案人员的调查研究,能够得出一个相对客观公正的判决结果,保证法律的公平执行。
同时,认罪认罚制度的推行也为被告人提供了一个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增加了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减少了冤假错案的发生。
最后,认罪认罚制度增强了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认罪认罚不仅仅是面对法律责任的一种选择,更是对自己犯罪行为的深刻反思。
通过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可以更加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意识到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
同时,对于社会大众来说,认罪认罚也是一个教育的过程,能够引导公民更加自觉地遵守法律,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
综上所述,认罪认罚制度作为一种司法制度,对于提高司法效率、打击犯罪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以及加强法治教育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对检察工作认识的心得体会范本

对检察工作认识的心得体会范本在参与检察工作的过程中,我对检察工作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和理解。
在这个过程中,我积累了一些心得和体会,下面将对这些体会进行总结和分享。
首先,在检察工作中,准确把握法律适用是至关重要的。
因为检察工作是在法律框架下展开的,而法律是我们工作的基石。
只有对法律条文和法律精神有准确的理解,才能在具体的案件审查中正确适用法律。
而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又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公正审理和司法公信力的维护。
因此,作为一名检察官,我要不断学习法律知识,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始终保持对法律适用的敏感性和准确性。
其次,一个优秀的检察官需要具备较强的调查取证能力。
调查取证是案件审查的前提和基础,也是证明事实真相的重要手段。
仔细勘查现场、审查相关书证和电子数据、讯问涉案人员等都需要一名检察官独立思考、沉着冷静地进行。
在实践中,我意识到调查取证需要细心、耐心和有条不紊,不能有丝毫的马虎和错误。
因为一旦调查取证的不严谨和不准确会给后续的案件审查和审判带来严重的影响,甚至使得冤假错案的发生。
因此,我要不断提高自己的调查取证能力,不断学习先进的调查取证技术和方法,做到在实践中不断提高,并借鉴他人的经验和教训。
第三,一个合格的检察官需要具备很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精神。
作为检察工作的一员,我们必须严守职业操守,始终保持本职工作的独立性、公正性和客观性。
对待每一起案件,我们都要坚守原则,不受外界干扰和私人利益的左右,以公正的态度和综合的素质进行案件审查和起诉。
此外,我们还要保持专业精神,不断提升自己的职业水平和能力。
只有对法律、对检察工作有深刻的理解,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第四,在检察工作中,及时有效地沟通和协调是非常重要的。
检察工作涉及到很多方面和各个环节,需要与警察、法院、律师和被告等多方进行沟通和协调。
在沟通中,我们要善于采取恰当的方式和方法,与各方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
沟通和协调的良好,不仅有助于及时了解案情,也能及时解决问题和保障案件的顺利进行。
《2024年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的有效辩护问题研究》范文

《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的有效辩护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司法体制的改革与完善,认罪认罚从宽程序逐渐成为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
这一制度的实施,不仅有助于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同时也为被告人提供了更为宽大的认罪态度与量刑建议之间的协商空间。
然而,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如何进行有效的辩护,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仍然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的有效辩护问题,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概述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是指刑事诉讼中,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对其犯罪行为给予认罚的处罚态度,经过法院的审查与核实,对其采取相对宽大的量刑建议的制度。
这一制度体现了我国刑事司法的人性化、科学化与公正性。
三、有效辩护的必要性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有效辩护对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有效辩护有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其因缺乏有效辩护而受到不公正的对待。
其次,有效辩护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确保被告人在认罪认罚过程中得到充分的法律帮助与保护。
最后,有效辩护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促进案件的顺利解决。
四、有效辩护的挑战与问题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有效辩护面临诸多挑战与问题。
首先,被告人的法律知识储备不足,难以进行有效的自我辩护。
其次,部分地区律师资源匮乏,导致被告人无法获得充分的法律帮助。
此外,部分被告人对法律制度的理解不深,难以理解并运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的相关权利。
最后,司法实践中存在对被告人权利保障不足的问题,如对被告人的知情权、辩护权等保护不够充分。
五、有效辩护的途径与策略针对上述问题,为实现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的有效辩护,可采取以下途径与策略:1.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被告人的法律意识与自我保护能力。
通过开展法律知识普及活动、设立法律咨询点等方式,使被告人了解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相关规定与权利。
2. 完善律师制度,提高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的参与度与作用。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读后感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读后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主动退赔赃款赃物,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的一种制度。
这一制度的出现,为我国的刑事司法带来了积极的变革,对于加强司法公正、提高犯罪打击效率、保障人权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首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助于加强司法公正。
在此制度下,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无疑是对犯罪事实的承认,并为检察机关提供了重要的证据。
通过被告人的供述,法官可以更准确地了解案件真相,从而作出更公正的判决。
同时,这也有助于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为无辜者提供了更多的辩护机会,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够提高犯罪打击效率。
在传统的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资源来收集证据、审理案件。
而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主动退赔赃款赃物,可以大大减轻司法机关的工作负担。
这样一来,司法机关可以更加专注于打击其他犯罪活动,提高犯罪打击的效率和精准度。
最重要的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助于保障被告人的人权。
在我国刑事司法中,被告人的人权一直是一个关注的焦点。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出现,为被告人提供了一种主动选择的机会。
如果被告人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他可以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来主动减轻自己的刑罚。
这种自愿选择的权利,有助于保障被告人的人权,使其在司法过程中得到更多的尊重和保护。
综上所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我国的刑事司法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它不仅加强了司法公正,提高了犯罪打击效率,还保障了被告人的人权。
当然,我们也要看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非万能之策,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只有不断优化制度,确保其公正性和可操作性,才能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促进我国刑事司法的进步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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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关于检察环节认罪认罚制度的研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X年7月2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选择部分地区依法有序稳步推进试点工作,进一步明确细化了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对检察机关而言,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背景下,如何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缓解人案矛盾,提升司法效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做好构建和完善检察环节认罪认罚工作,从而推动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提出,是适应新形势,准确及时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举措,是现代司法宽容精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强化人权司法保障的重要体现,是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诉讼效率、优化我国刑事诉讼结构、完善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探索。
(一)是缓解案多人少矛盾的必然要求。
社会转型期的各种社会矛盾和治案形势仍然凸显和严峻,公安机关各专项行动和日常工作中发现侦办的各类刑事案件数量逐年增加,但检察环节办案人员并未随案件数量增加而增加,由此形成检察机关案多人少的局面。
随着检察官员额制改革的推进,现有检察官中相当一部分人将成为检察官助理,队伍思想不稳定及引发的各类情绪导致的办案压力问题需要一段时间重整,因此在当前形势下改革的推进必然面临案多人少矛盾的巨大压力。
检察环节建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有效地将办案人员的精力主要集中在一小部分重大、复杂案件的办理上,这样一来,不仅缓解了人案矛盾,提升了司法效率,还优化了司法资源的配制,保障了司法公正。
(二)是程序分流科学化的有效路径。
近年来,随着劳教制度的废除以及刑法的修订,“轻罪入刑”趋势明显,犯罪圈不断扩大,案件数量特别是轻微犯罪案件数量持续上升,司法资源短缺与诉讼需求增加之间的矛盾愈加凸显。
因此,需要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认罪认罚为标准对案件进行筛选,科学地对诉讼程序进行划分,有助于大幅提高诉讼效率、避免司法资源浪费,有助于推动程序分流理念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得到更为科学合理的运用,有助于更好地满足群众对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实际需求。
(三)是宽严相济制度化的具体体现。
从本质上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价值取向上具有内在同一性,即区分不同的犯罪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更为重要的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真正地付诸实践,是自首、坦白等实体制度程序化的表现,能够保证刑事政策精神落到实处。
对于那些能够通过相对宽缓的手段有效惩戒的行为,统一从宽评价标准,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切实获得迅速审判的程序性收益和从宽处理的实体性收益,在大幅提升诉讼效率的同时,避免被追诉人审前羁押期限超过实际被判处刑期的情况,遏制押判倒挂现象的同时,更有助于尽可能减少社会对立面、修复社会关系、增加社会和谐稳定。
(四)是认罪协商程序司法本土化的有益尝试。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与检察机关达成协议,法院根据协议依法从轻量刑,这体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协商性司法的特点,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认罪认罚,不会存在激烈的控辩对抗突破了传统的对抗式司法模式,使控辩双方的关系从对抗转为合作,不仅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减少诉讼成本,更重要的是体现了对被告人主体地位的尊重,这种制度形式的创新将给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以更多关照,是对刑事诉讼控辩审关系的调整,也是刑事诉讼制度日益注重人权保障的体现。
(五)是诉讼程序多元化的重要举措。
高检院《“十三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建立健全与多层次诉讼体系相适应的公诉模式。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体现了我国对多元化诉讼程序的积极追求。
建立认罪认罚从宽的程序处理机制,将形成崭新的刑事诉讼格局,即以认罪与不认罪作为程序机制的第一层次划分,在认罪程序机制下再作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第二层次划分。
各个刑事诉讼程序之间将有序衔接,充分发挥诉讼程序多元化的优势,实现司法资源配置的最优化,形成符合我国司法实践需要和刑事诉讼发展规律的多层次诉讼程序体系。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受罪名范围、罪刑轻重或者程序繁简的限制,但仍要把握和注意几个问题。
(一)内容理解上的问题1.认罪是自愿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仅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对犯罪事实进行如实、具体的供述,还要求认可自己的行为性质上属于“犯罪”,且重点在于“自愿”,即被告人自愿将供述其所犯罪行、自愿接受法庭审判,而不是出于被胁迫等因素。
而对检察机关指控的具体罪名有异议,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但可能影响具体程序的选择和诉讼分流。
比如,对于可能判处三年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既供认事实又对指控的具体罪名无异议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供认事实又认可犯罪,但对具体罪名有不同意见的,则不符合速裁程序中“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无异议”的条件,不能适用速裁程序,只能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2.“认罚”是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在认罪的基础上自愿接受所认之罪在实体法上带来的刑罚后果,量刑建议内容包括主刑、附加刑,并明确刑罚执行方式和财产刑数额。
据此,“认罚”是指对刑罚的认可,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且要具体到对刑罚的种类、刑期、数额以及刑罚执行方式的认可。
“认罚”应当包含对诉讼程序简化的认可,即放弃其在普通程序中所具有的部分法定诉讼权利,同意通过适用减少部分如法庭调查与辩论等诉讼环节的诉讼权利来对自己定罪量刑。
另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赔偿损失,只是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不是“认罚”的必然要求。
3.“从宽”是在认罪认罚基础上的依法从宽处罚,既体现在实体上,又体现在程序上,从宽的前提是依法,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的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时,才可以从宽;从宽后果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具体要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决定。
这里应包含强制措施从宽、诉讼时间从快和刑罚适用从轻,如在强制措施方面,审查起诉阶段,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性措施。
在案件办理时间上,尤其是对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案件,要快审快结,既可以避免因拟判刑期短于羁押期间,法院被迫采取“关多少、判多少”的裁判方式导致实际刑期偏长的现象,又可以帮助犯罪嫌疑人尽早摆脱刑事诉讼对自身工作生活带来的不利影响。
在刑罚适用上,有减轻情节的,可以减轻处罚;没有减轻情节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这种“可以”不是可有可无,而是没有特殊理由的,都应当体现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予以从宽处罚。
(二)诉讼证明要求的问题证据裁判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规定了同一的证明标准,这一法定证明标准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包括认罪认罚案件仍须按照法定证明标准,依法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全面审查案件。
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公诉方提供证据的义务,降低了证据达到证明标准要求的难度,同时也减轻了公诉人的论证说服义务,法庭质证、法庭辩论简化或者省略,公诉人在审查起诉、准备公诉、参与庭审举证、质证等方面的负担明显减轻,但我们不应该以认罪认罚从宽为理由加之想减轻办案负担,放松证明标准,仍然要按照法定的证明标准认定案件事实。
对此,要严把证据、事实关,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了就放松对证据的收集审查,人为降低案件的证明标准,最后出现先天缺陷证据瑕疵的案件,即要做到主要犯罪事实清楚,主要证据确实充分,包括犯罪主体、犯罪的对象、手段、后果,影响量刑的主要情节,对犯罪的具体时间、地点和作案细节无法查清,但不影响犯罪事实成立的,可以概括表述,但证据存在严重缺陷、证据之间存在重大矛盾,可能存在刑讯逼供或者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取证,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则不得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三)具体协商和权利保障的问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虽然借鉴了国外诉辩交易和认罪协商制度的有益成分,控辩双方可以就认罪与否、量刑轻重协商,但事实认定和罪名罪数不容控辩协商。
在权利保障方面,既要注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障,也要注重对被害人权利的保障。
一是要告知诉讼参与人具有相应的权利,特别要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受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二是以公开促公正,认罪协商过程可以采用听证的方式,以看得见的方式认罪认罚从宽;三是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及时、有效、充分的法律帮助,确保认罪认罚的自愿性,防止无辜者受到追究;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时候,其委托的辩护人或者法律援助轮值律师在场,并共同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章。
四是依法充分尊重和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切实保障其阅卷权、取证权等合法权利,就量刑、程序适用等问题认真听取其意见,共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五是要依法充分重视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应当认真听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意见,并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作为从宽的重要考虑因素。
被告人认罪认罚,但没有赔礼道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未能与被害人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取得谅解的,在考虑如何从宽时要有所区别。
同时,对因被告人确无赔偿能力不能满足被害人不合理要求,而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要特别注意在案件处理上不能受被害人意志所左右,判断和处理案件必须严格依法、体现公平正义。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落实途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真正的生命在于通过制度框架的构建和有序运行,真正融入现实的司法实践中,以刑罚的正当合法化为基础,提高司法效率,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产生良好社会效益。
在检察环节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具体落实。
(一)做好协调工作。
为做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相应的工作配合机制应迅速建立起来,一是公检两家的联系配合,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处于前线位置,对基本事实和在案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罪有较为直观的了解和认识,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可以在卷宗封面上贴有“A”标识的认罪标签,方便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为下一步的案件分流作准备。
二是与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法律援助机构的协调配合,推行值班律师制度,在检察机关和看守所设置工作点,由值班律师为没有聘请律师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向犯罪嫌疑人解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三是与法院的协调配合,对认罪认罚案件提起公诉时在卷宗封面上贴有“B”标识的认罪认罚标签,便于法院将该类案件交由该期间具体负责审理认罪认罚案件的法官手中,为集中开庭审理、节约诉讼成本和时间打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