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制度的完善——基于德韩两国比较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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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研究》范文

《2024年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研究》范文

《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法治化进程加快,诚信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石。

然而,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仍存在一部分人因各种原因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对社会的正常秩序造成了负面影响。

因此,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机制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的现状、问题及优化策略,以期为完善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参考。

二、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的现状目前,我国对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机制主要体现在法律、行政、社会等多个层面。

法律层面,通过《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等法律文件对失信行为进行规范;行政层面,相关政府部门采取一系列措施对失信行为进行制约;社会层面,通过舆论监督、行业自律等方式对失信行为形成社会压力。

三、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存在的问题尽管已有一定的惩戒机制,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以下问题:1. 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失信行为的界定不够明确,执行力度不足,导致部分失信者能够逃避惩戒。

2. 跨部门、跨区域信息共享不足。

由于各部门、各地区信息共享不畅,导致对失信行为的全面监控和惩戒难度加大。

3.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滞后。

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导致失信成本较低,部分人铤而走险。

4. 惩戒措施过于单一。

当前的惩戒措施主要集中在经济领域,对于非经济领域的失信行为缺乏有效的惩戒手段。

四、优化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的策略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优化策略:1. 完善法律法规。

明确失信行为的界定,加大对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法律的威慑力。

2. 加强信息共享。

建立跨部门、跨区域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对失信行为的全面监控和惩戒。

3. 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失信成本,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社会氛围。

4. 多元化惩戒措施。

除了经济领域的惩戒外,还应加强对非经济领域的失信行为的惩戒,如限制出境、限制担任公职等。

5. 强化舆论监督和行业自律。

通过媒体曝光、行业内部通报等方式,加大对失信行为的舆论压力,促进行业自律。

从行政规制角度浅谈我国失信惩戒制度

从行政规制角度浅谈我国失信惩戒制度

从行政规制角度浅谈我国失信惩戒制度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失信现象在各行各业已经成为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失信行为不仅对个人和企业造成了损失,也对整个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构成了严重威胁。

建立失信惩戒制度,对失信个体和企业进行惩戒和监管已经成为各国政府的重要政策选择。

而我国在失信惩戒制度方面也进行了长期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本文从行政规制的角度出发,就我国失信惩戒制度进行深入浅出的分析探讨。

一、我国失信惩戒制度的发展历程失信惩戒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一个相对缓慢的过程。

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失信惩戒制度并不健全,社会上流行“信用有价,失信无价”的观念。

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人们不太重视信用,造成了很多失信现象的出现。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我国开始意识到了建立失信惩戒制度的紧迫性。

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首次对失信行为进行了规定,规定了公司失信行为的法律责任。

2000年,《合同法》进一步完善了对失信行为的规定,对违约行为进行了处罚。

2006年,《企业信用管理条例》和《个人破产条例》相继出台,进一步强化了对失信行为的监管和制裁。

2018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的实施,更是进一步提升了我国失信惩戒制度的法律效力,从而为我国失信惩戒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我国失信惩戒制度的构成和特点我国失信惩戒制度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制度构建、强化监管和加强惩戒。

在制度构建方面,我国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

社会信用体系由信用记录、信用评价和信用惩戒三部分组成,对个人和企业的信用行为进行记录和评价,并进行相应的惩戒。

在强化监管方面,我国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监管机制,包括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信息监管部门等,对失信行为进行及时监测和处罚。

加强惩戒方面,我国对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不断加大,包括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措施,有效遏制了失信现象的滋生。

我国失信惩戒制度的特点可以概括为:一是全面覆盖。

失信行为惩戒制度探析

失信行为惩戒制度探析

失信行为惩戒制度探析失信行为惩戒制度探析【摘要】失信惩戒制度是针对失信者失信行为进行惩戒的一种制度,其具有惩戒功能、震慑功能和奖励功能,是社会信用体系建立与维护的重要环节。

中国现有的失信惩戒制度主要以传统的法律惩戒为主,存在诸多缺陷,基于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以及现代信用道德文化的培育,有必要借鉴国外经验,建立适合本国国情的专门的失信惩戒制度。

中国失信惩戒制度的构建应该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事前的征信机制设计、事后的惩戒机制设计以及配套协调机制设计。

【关键词】信用失信行为惩戒2021年上海在个人信用和企业信用征信两个政府规章的根底上发布了?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1年5月底,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效劳平台面向政府部门开通试运行,年底前普通市民可以登录平台,一年一次免费查询个人在行政部门、司法部门、公共事业单位的信用信息。

同时,?上海市社会信用管理条例?已列为2021年地方立法预备工程。

这是继湖南省率先地方立法试水信用建设的再次突破。

2021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力推进社会信用建设的决议?。

决议提出建立健全守信鼓励、失信惩戒制度,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当前,商业欺诈、制假售假、逃废债务、偷逃税款、合同违约、拖欠工资、虚假证明等社会失信现象正日益增多,失信行为应该如何规制,失信惩戒制度又该如何建立?本文之论述由此展开。

一、失信惩戒制度的地位与功能1、失信惩戒制度的地位失信惩戒制度是对失信者失信行为进行惩戒的一种制度,其目的在于维持社会信用,推动经济的健康开展,是社会信用体系不可或缺的环节。

“信用是指通过遵守诺言、实践成约而取信于人的一种伦理道德品质,这种伦理精神反映在经济中,表现为经济主体之间建立在老实守信根底上的心理承诺与约期实践相结合的意志和能力,以及由此形成和开展起来的行为标准和交易规那么〞。

完善我国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思路及对策

完善我国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思路及对策

完善我国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思路及对策作者:张安忠来源:《中国经贸导刊》2020年第08期摘要:我国提出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以解决失信中的信息不对称和机会成本低的问题。

但因联合惩戒主要限于政府内部为主,机制在实际运行中存在信息覆盖面太窄、惩戒力度不够,加之组织机构不健全、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导致惩戒效果有限。

因此,应建立广义的联合惩戒机制,从信用信息到惩戒主体,再到惩戒措施的全方位联合,还要加强制度、组织和流程的创新,进一步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提高其运行效果,为诚信社会的构建提供制度保障。

关键词:信息信用体系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各种信用缺失的现象也日益显现,并日趋严重,逐渐演变成为制约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瓶颈之一,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

为此,国家出台了系列文件,采取了多项举措,大力构建信用体系,弘扬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契约精神,旨在构建以诚信为核心价值观的市场经济新秩序。

但依笔者的观察和亲身体验,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信用缺失的现象依然严重,因此,当务之急是要建立起完善的失信惩戒机制。

一、我国失信惩戒机制的建设情况分析2016年,国务院明确提出要构建由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诚信社会环境[1],此文件明确了我国失信惩戒机制的特性,即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

目前,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设进展情况如下。

(一)建立了失信联合惩戒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为建设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早在2007年,国家就设立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机构,由35个部委作为成员共同组成,国家发改委和央行为牵头单位,国家发改委主任和央行行长为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联席会议。

召集人根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指示精神,或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方针政策,或为解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突出问题而拟订联席会议议题,通过联席会议对相关议题达成共识,形成决议,并分发给各成员单位予以落实,同时上报国务院。

《2024年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研究》范文

《2024年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研究》范文

《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中,诚信是社会成员之间交往和交易的基石。

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部分个体或企业因各种原因成为失信被执行人,这不仅损害了其自身的信誉,也对社会信用体系造成了严重破坏。

因此,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有效的惩戒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研究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的现状、问题及改进措施,以期为完善我国社会信用体系提供参考。

二、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现状目前,我国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主要包括法律手段、信用惩戒、经济制裁等方面。

法律手段主要是通过司法程序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追责;信用惩戒则是将失信信息公示,降低其信用等级,限制其信用行为;经济制裁则是通过限制高消费、冻结资产等手段,对失信被执行人的经济活动进行限制。

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惩戒作用,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三、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存在的问题1. 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当前法律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追责力度和范围有限,部分领域存在法律空白。

同时,执法过程中存在程序不严格、执行不力等问题。

2. 信用惩戒效果有限:虽然有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但部分失信被执行人仍能通过隐匿信息、转移资产等方式逃避惩戒。

此外,社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舆论压力和道德谴责不足。

3. 经济制裁措施单一:当前经济制裁主要采取限制高消费、冻结资产等手段,缺乏多样化的制裁措施,难以满足不同类型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需求。

四、改进措施1. 完善法律制度:加强立法工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扩大追责范围,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律制裁力度。

同时,加强执法力度,确保司法程序严格、公正、透明。

2. 强化信用惩戒:建立完善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失信信息及时、准确地公示。

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舆论监督和道德谴责力度,提高其违法成本。

3. 多样化经济制裁措施:根据失信被执行人的具体情况,采取多种经济制裁措施,如限制出境、限制参与招投标、取消税收优惠等。

同时,探索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惩戒,如行业协会、征信机构等。

健全和完善我国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健全和完善我国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Research on the Joint Punishment Mechanism for
Breach of Faith in China
作者: 刘洪波[1,2];卢盛羽[3]
作者机构: [1]广东金融学院信用管理学院;[2]现代信用服务业发展研究中心;[3]广东省宏观经济信息分析中心
出版物刊名: 宏观经济管理
页码: 55-61页
年卷期: 2018年 第12期
主题词: 失信联合惩戒;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摘要:近年来,我国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取得了明显的进步:完善了联合惩戒制度,加强了机构队伍建设,开展了重点领域联合惩戒工作,社会信用环境得到改善。

但是,与此同时,仍存在部分政府部门不够重视,职能缺位与越位并存,缺乏法律法规制度支持,基础环节不扎实,信用信息共享有待进一步提升,具体标准不明确,执行中存在困难等问题。

为进一步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应广泛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国庆,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为基础,以完善信用法律法规制度为保障,以行业自律惩戒为补充,加强对政府相关部门的绩效考核,提升信用建设工作积极性,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组织机构,加大技术保障力度,提升执行效果,合理使用多层次失信联合惩戒首段,加强全社会协同效应,加大失信成本,打造覆盖全社会的失信联合惩戒体系。

从行政规制角度浅谈我国失信惩戒制度

从行政规制角度浅谈我国失信惩戒制度

从行政规制角度浅谈我国失信惩戒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的经济活动越来越频繁,商业往来也日益紧密。

在这个过程中,信用成为了经济活动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有些人或单位在经济活动中不守信用,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社会问题。

针对这一问题,我国逐渐建立了失信惩戒制度,以期能够有效约束不守信用的行为,保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本文将从行政规制角度,对我国失信惩戒制度进行浅谈。

一、失信惩戒制度的基本内容失信惩戒制度是指国家对不守信用的个人或单位进行相应的惩戒措施的制度体系。

我国失信惩戒制度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了:黑名单制度、守信激励措施、信息共享机制及行政处罚等几个方面。

黑名单制度是我国失信惩戒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黑名单制度是指将不守信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列入“黑名单”,并对其进行相应的限制和惩戒措施。

在实践中,黑名单制度主要通过政府部门的信用信息平台进行管理,涵盖了从金融领域、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等各个领域。

守信激励措施是对守信主体进行奖励和激励的一种手段。

我国在失信惩戒制度中,也注重对守信主体进行相应的奖励和激励措施,以强化诚实守信的社会风气。

信息共享机制是指将各个行政部门、金融机构、企业和社会组织之间的信用信息进行共享、交换和利用,形成了全社会信用信息共享的体系。

行政处罚是指国家对违反信用承诺的个人或单位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这一措施作为失信惩戒制度的最后一道防线,强调了对失信行为的制约和惩罚。

二、我国失信惩戒制度的存在问题在我国政府对失信惩戒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和难点。

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在黑名单制度建设方面,由于各个领域的信用信息尚未实现全面共享,导致了黑名单的管理和使用存在一定的困难。

对黑名单列入的标准和程序尚不够明确,容易出现行政处罚的滥用和不当限制的情况。

信息共享机制的建设仍面临一些技术和隐私保护的难题。

《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研究》范文

《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研究》范文

《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的逐步完善,失信被执行人问题日益凸显。

失信被执行人是指未履行法定义务,经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确认后仍不履行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研究并完善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的现状、问题及改进措施进行深入研究。

二、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现状目前,我国针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主要包括信用惩戒、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司法拘留等。

其中,信用惩戒是核心措施,通过将失信信息公之于众,使失信者在社会生活中受到限制和制约。

然而,当前惩戒机制仍存在一定问题,如惩戒措施不够完善、执行力度不够、信息共享不畅等。

三、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存在的问题1. 惩戒措施不够完善。

现有惩戒措施主要集中在信用惩戒、限制高消费等方面,但针对不同失信行为的差异化惩戒措施尚不完善,导致部分失信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

2. 执行力度不够。

部分地区在执行惩戒措施时存在力度不足的问题,导致失信者无法得到有效震慑。

3. 信息共享不畅。

失信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导致部分失信行为难以被及时发现和惩戒。

四、改进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的措施1. 完善惩戒措施。

应根据不同失信行为的特点,制定差异化、有针对性的惩戒措施,如增加职业禁入、强制执行财产等措施,以提高惩戒效果。

2. 加强执行力度。

应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失信成本,使失信者付出沉重代价。

同时,加强与公安、检察、银行等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惩戒工作的开展。

3. 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应建立全国范围内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实时更新和共享,提高失信行为的发现率。

同时,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合作,打破信息孤岛,提高惩戒效率。

4. 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信用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信用监督氛围。

五、结论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的研究与完善,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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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 以下简称《 名 单规定》 ) 、 《 关于全 国法 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 台 信息异议处理的若干规定》 ( 以下简称《 异议规定 》 ) 等司法解释是我国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制度 的法
务时债务人将面临不利利益 , 从而促使相关主体 主 动履行义务的制度体系。 _ 2 执行威慑机制不同于使 用 国家权 力直 接 干预被 执行 人 的财产 和人 身 的强 制 执行 措施 , 主要 是 防止 规避 执行行 为 , 对被 执行 人 的 财产 为 主 的个 人权 利 的行 使 进 行 限制 , 进 而 威胁 其 生存 空 间 , 促使 其 自觉 接 受 执 行 。可 以说 是 一项 辅 助执 行 的机制 。最 高人 民法 院公 布 的对被 执行 人 限 制高 消 费 、 冁 制 出境 、 银 行 协 助 调 查 财产 等规 定 、 制 度都 属 于执 行 威慑 机制 。而信用 惩戒 制度 则是 执行 威慑 机制 的最 新进 步 , 其 将 对 被 执 行 人 财 产权 利 限 制渐渐加重升级为人格身份 的限制 , 通过媒体公 布 其规 避执 行 的信 息 , 让 法 律 和社 会 共 同评 价 其人 格 权利 、 信 用层 面 , 使 其在 熟人 社会 生 活和发 展都 遇 到 阻力 。 ( 二) 制 度的构 建原 理 1 . 法律权 利 的 实然 性要 求 。“ 法 定 权 利 只 有转 化为 现 实权利 , 才 能成 为或 再现 生活 的事 实 , 才对 主 体有 实 际 的价值 , 才 是 真实 和完 整 的。— 0 5— 0 5 作者 简介 : 林婷莉 ( 1 9 9 1一 ) , 女, 福建泉州人 , 硕士研究生 , 研究方 向: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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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权利的民事权利也具有实然性的要求。“ 仅仅通 过法院裁判宣布某个相应义务 的存 在, 这还没有满 足原告 的请求权 。如果被告没有 自愿给付 , 则 国家 为实现 权利 保护 必 须 给予 原 告 帮 助 , 这 样 一 来 民事 诉 讼还 未通 过 发生 既 判 力 的裁 判 而 结 束 , 而 是 确认 原告权 利 , 继续 审判 程序 , 必须 由执 行程 序继 续 和补 充, 以帮 助原告 获得理所应 当的满足 。 ” L 4 ∞ 执行权运 行的最终 目标就是要保障请求权人的权利实现 。强 调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 , 只不过是执行权运行 达成权 利实现 的最终 目的所采取 的辅 助方式之 一 。 2 . 信 用具有 无 形 资 产属 性 。信 用 是 自然 人 、 法 人或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的一项重要资源。信用具 有伦理学和经济学的双重性 。在传统道德方面 , 信 用是一个人的品格估量 、 精神评 价。信用 的伦理价 值 在商 品经 济环境 下表 现为 契 约精神 。正 如在 会计 学 中也视商誉为企业 的整体 内在价值来进行核算。 良好 的信用 是 民事 主 体拥 有 的一 项 重要 无 形 资 产 。 缺乏信 用 的 民事 主 体 , 在 市场 参 与 和 竞 争 中则 会 因 为缺失 信任 , 加 重交 易负担 , 影 响未来 发展 收益 而处 于不 利 的地位 。 因此 , 对被 执行 人 的信用 进行 惩戒 , 具 有 现实 意义 。 3 . 执 行理 念的社 会调 适 。以往人 民法 院 的执行 工作 以国家强 制力 为后盾 , 为 短期 内实现 的执 结率 , 采取 迅速 高效 的强制 执行 手段 对法 院结 案呈现 出积 极效 应 , 但 单方 面 强 调这 种 效 应 是 片 面性 的 。强制 执行 手段 的频 繁实 施 , 使 得 被执 行 对 象 产 生 逆 反 心 理, 不 具备 思想认 同 , 加 重 了社 会 矛 盾 , 导 致 执行 效 果递 减 。信用惩 戒 制 度 出 台 以前 的数 据显 示 , 全 国 法院 2 0 0 8年 至 2 0 1 2年执 结 的被执行 人有 财产 的案 件中, 7 0 % 以上 的被执 行人 存在 逃避 、 规避 甚至 暴力 抗拒 执行 的行 为 , 自动履 行 的不 到 3 0 % 。法 院执 行工作一边被被执行人冠 以“ 债权人保镖” 之谓 , 一 边 又无法 促成 申请 执 行人 利 益 的实 现 , 问题 渐 渐 山 积 。而 另一层 面上 , 执行 效 率 的 折减 也 显 示 出 执 行 司法资源的浪费 , 致使司法公信力下降。因此 , 执行 理念 必须 适应社 会 进 行 调适 , 采 取 相 对 的强 制 执行 手段 , 倡 导 以人为本 , 尽 可能督 促 自动履 行 。
定和对被执行人权利保护上还存在 不足 , 是 以提 出确 立保 障 当事人 权利平衡的理念 、 制 定统一 明确 的规程 、 增加被
执 行 人 保 护 目的 的约 束 性 规 定 、 规 范救 济 和 监 督 渠道 为 完善 该 制 度 提 供 路 径 。
关键词 :民事执行 ;诚 实信 用;失信被执行人 ;信 用惩戒
基 于德 韩 两 国 比较借 鉴
林 婷 莉
(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 院, 福建福州 3 5 0 1 1 7 )

要 :失信被执行人信 用惩 戒制 度实质是 民事执行威慑机制 的一 项创 新。法律权 利的 实然性要 求、 信 用的
无形资产特征和执行理念 的社会调 适是 其构建的理论依据 。在与德韩 两国的信 用惩戒 制度 比较 下 , 我 国在 制度规
中图分类号 :D 9 1 3 文献标 志码 :A 文章编号 :1 6 7 2— 6 1 2 x ( 2 0 1 6 ) 1 2— 0 0 5 1 —0 5
长期以来 , 我国规避执行 问题严重 , 使得直接妨 碍民事执行工作效率 , 阻扰债权实现 , 更甚者 , 间接 贬 损 司法权 威 和法 律 尊 严 , 危 害 正 常 的 市 场 经济 秩 序, 助生社会信用危机。依赖 以往的强制执行措施 未能改善被执行人失信的情况 , 导致案件难 以执结 , 因此 我 国在 不 断完 善 和 创 新 执行 威 慑 机 制 下 , 建 立 起 了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制度—— 旨在公开被执 行 者失 信 行 为 , 促 使 其 重拾 信 用 , 自觉 履 行 执 行
第3 5卷
第l 2期
绵 阳师范学院学报
J o u na r l o f Mi a n y a n g T e a c h e  ̄ ’C o i l
Vo 1 . 3 5 No . 1 2 De e . 2 01 6
2 0 1 6年 l 2月
我 国失信被执 行人信 用惩戒制度的完善

制 度 概 述 及 其 构 建 原 理
( 一) 制度概 述
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 戒制度是指 , 当被执行人
出现具 有履 行 能力 而不 履行 生效 法律 文书 所规 定 的
义务时, 由法 院主导 对 其 在 信 息 共 享 控 制 范 畴 中 降 低信用评价 以及公开其个人信息作为惩戒等相关法 律规则 的总称 J 。我 国《 民事诉讼法》 第2 5 5 条“ 被 执 行人 不履 行 法 律 文 书 确 定 的义 务 的”, 人 民法 院 可以“ 在征 信 系统 记 录 、 通 过 媒 体 公 布 不 履 行 义 务 信息” 的规定 以及最 高人 民法 院发 布的《 关于公布
义务 。

律依 据 。 目前 , 正 式 的 法律 文本 并 未 对 该 制 度 有 过
统一的命名 , 也有称之为“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
之说 。
该制 度 实 质 上 是 民 事 执 行 威 慑 机 制 的一 项 创 新 。 民事 执行 威 慑机制 是 指通 过法 律或 者其 他规 范 性文 件 预先告 示不 主动 履行 生效 法 律文 书所 确定 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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