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中秋节发福利了,所得税上要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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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国庆节日福利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中秋、国庆节日福利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中秋、国庆节日福利如何进行税务处理中秋、国庆双节到来,不少公司会采购或将自产产品用于转作员工节日福利。

那么,公司发放的福利,有哪些税务知识需要了解呢?一起看看吧~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新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特别提醒: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原属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纳税: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弄清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综上,双节期间员工任职单位发放的福利,不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而是属于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赢取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应计入当月的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取得的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含不增值税价格计算收入额,无较差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本土市场价格核定收入额。

增值税➤情形一:中小企业发放自产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名称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装运或者个人消费;……解析:此情形下,公司发放的员工福利,增值税处理可能需要视同销售,按照对外售价计算视同销售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情形二:民企发放外购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流动资产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征税:(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用于描述计税项目投资、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债权;……因此,企业用外购的礼物发放给员工,不视同销售,若是外购礼品取得专票,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如果已经抵扣,发放福利环节需要进项税额转步骤出更。

用多个案例详细讲解:不同情况下中秋送礼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用多个案例详细讲解:不同情况下中秋送礼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用多个案例详细讲解:不同情况下中秋送礼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案例一中秋送月饼案例一:为迎中秋,甲乙两公司来到超市采购商品。

甲公司是一家商贸公司,购买了“稻香村”月饼礼盒。

乙公司是一家食品生产企业,采购了面粉、咸鸭蛋、火腿、芝麻、白糖浆等原材料回去自产月饼。

两家公司将月饼分别赠送给了职工和客户,税会处理各是什么样的?一、会计处理(一)赠送给员工1.自产月饼(1)购进借: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2)生产借:生产成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注:原材料涉及农产品的,扣除率为9%,领用时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1%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借:库存商品贷:生产成本(3)赠送①决定发放给员工作为福利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等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注:在以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的情况下,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当先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归集当期应计入成本费用的非货币性薪酬金额。

②实际发放时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准则附录的《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对“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规定:“企业以其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的,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同时,还应结转产成品的成本。

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制作月饼送给员工,相当于分两步,第一步将月饼卖了,确认收入;第二步用卖月饼的钱再买月饼发放。

2.外购月饼(1)购进借: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2)赠送①计提同自产月饼赠送②发放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规定,企业以外购的商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商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职工薪酬的金额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发放月饼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发放月饼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发放月饼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中秋佳节将至,在这传统的节日里,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此时向员工表达关怀,月饼是绝佳的选择。

小小的月饼,承载着浓浓的心意,但在其背后,却隐藏着无情的税务风险,企业财税处理稍有差错,就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怎样才能避免这些风险呢?且看下文的分析。

一、发放月饼的会计处理在会计处理上,以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属于企业向职工提供的非货币性福利,应该应当分别情况处理。

1、企业以其生产的月饼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量应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金额,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

2、以外购月饼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商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入成本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在以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的情况下,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当先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归集当期应计入成本费用的非货币性薪酬金额,以确定完整准确的企业人工成本金额。

二、发放月饼的增值税税务处理1、企业以自产的月饼发放给职工《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 因此,企业以资产的月饼发放给职工,在增值税方面,应该按视同销售处理。

2、企业用外购月饼发放给职工《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因此,企业用外购月饼发放给职工,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增值税方面,也不能抵扣进项税,应该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三、发放月饼的具体的账务处理(1)企业以自产的月饼发放给职工月圆公司是一家月饼生产企业,在中秋节来临之际,决定将公司生产的月饼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公司100名职工共发放100盒月饼,账面价值8000元,公允售价10000元。

中秋都到了,月饼的税务问题赶紧弄清!

中秋都到了,月饼的税务问题赶紧弄清!

中秋都到了,月饼的税务问题赶紧弄清!▲中秋佳节临近,一大波月饼、水果福利正在逼近!除了年终岁尾的“红包”,中秋福利也是企业一项重要的情感成本,多的时候价值200到300块,少的时候100多块。

很多企业、单位筹备发给员工月饼或者月饼券,但却不晓得公司向职工发放的月饼需要根据月饼的价值缴纳“月饼税”。

除了“月饼税”以外,还有哪些涉及月饼的税事呢?老板那个,张会计,打点钱去,咱们中秋节买点月饼回来发福利吧,大家都开心一下。

买月饼记得要专票,咱是一般纳税人,听宝哥说多拿进项多抵扣!会计小张啊?!老板发月饼要交个税啊!这个即使拿了专票也是不能抵扣的呢……老板怎么可能?公司发点月饼还交个税?拿专票也不可抵扣?你有没有认真看节税宝公众号!会计小张我就是看了啊!根据《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相关其他所得。

第十条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月饼属于受雇相关的实物所得,而且是分发到个人头上。

因此,并入员工当月工资收入中计算个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第二十七条规定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可以理解为公司交际应酬)不得抵扣进项税因此,……老板够了!憋说了!你天天除了背条文,你还能干什么?其他企业都如实缴纳了?你再看看,理论要和实际结合。

张会计哭丧着脸走出去,喃喃自语,这不是理论和实际结合的问题,是龟腚!我去看看宝哥怎么说。

宝哥1分钟前这要看月饼是在公司吃还是带回家吃了。

吃饼地点不一样,会有不一样的惊喜!如果月饼是用于企业中秋晚会,就是在公司吃,属于集体福利,不需要代扣代缴个税;但如果是大家各自带回家,就要将月饼购入价(自制月饼按市价)合并计入工资,然后计算个税。

由此可见,聚众吃饼方为上策!月饼的其他税事7月1号后,发票品名需要开明细,那么卖月饼的就不能笼统的开“食品一批”啦,商品编码要选糕点,票面品名要写月饼,然后数量、单位、金额写好,ok自制的月饼发给员工,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交税吗?要!自制的月饼通常是用于销售交增值说的,但是你却用作了员工福利,增值税链条到这里就断了,所以发福利这环节就要交增值税了!确认了收入还要交企业所得税……外购的月饼发给员工,要视同销售吗?要确认收入吗?增值税不视同销售,会计账上不确认收入,但是企业所得税法上要求确认收入,交企业所得税,又由于福利费可以在工资总额14%以内税前扣除。

中秋节发放月饼入账涉税问题

中秋节发放月饼入账涉税问题

关于中秋节发放月饼入账及涉税问题中秋佳节,企业关爱员工,一般会发放节日礼品或者超市购物卡,那么节日里可能涉及的业务有哪些呢?他们的账务及税务问题又有哪些呢?中秋的月饼,端午的粽子,春节的米面油等等节日里是各个企业不可避免的。

下面以中秋的月饼为例,整理出几种情形导读:1、外购月饼送员工指的是购买月饼给每位员工,人手一份。

(1)案例账务处理分录:大毛买了100箱月饼发放给员工,取得了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15000元,税额1950元。

购进时:借:库存商品 15000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额) 1950贷:银行存款 16950发放时: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非货币性福利16950贷:库存商品15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950期末统一计提职工薪酬时: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16950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非货币性福利16950需要发票,发放时需要应附上员工领取签字的凭证。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需要增值税发票作为扣除凭证,个人零星业务低于500元除外。

(2)增值税●若取得专票,其进项税是不可以抵扣的。

两种方式处理:第一种发票没有抵扣,可以按含税金额入账,增值税勾选认证平台选择“不抵扣勾选”,选择原因“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第二种发票抵扣了,做进项税额转出,转出的进项税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里的第二部分“进项税额转出额”●若取得普票,正常入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所得税:企业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的,所有权属发生改变,汇算清缴时,需要视同销售,确认视同销售收入(按照购入的价款),进行纳税调。

同时公司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员工,计入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限额扣除,不超过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汇算清缴时需要做纳税调增处理。

中秋福利费会计分录

中秋福利费会计分录

中秋福利费会计分录
中秋福利费会计分录主要是指企业在中秋节期间发放福利给员工所产生的会计记录。

下面将为您详细介绍中秋福利费的会计分录:
一、福利费的科目
福利费是在企业的管理费用中的一项,属于非绩效工资,会计科目定义为“管理费用-福利费”。

二、发放福利费的记录
当企业在中秋节期间为员工发放福利费用时,应该按照以下会计分录进行记录:
借: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三、福利费的审批和报销
企业在发放福利费之前,需要对福利费进行审批,并且在发放后需要将发放的情况进行报销。

因此,企业还需要按照以下会计分录进行记录: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贷:主营业务成本-报销费用
四、税务处理
在发放福利费的时候,企业还需要关注税务处理。

由于福利费是属于
企业管理费用的一部分,所以企业在缴纳税款的时候可以将福利费列
为扣除项目,从而减少实际缴纳的税款。

因此,企业需要按照以下会
计分录进行记录:
借:所得税
贷:管理费用-福利费
以上就是中秋福利费会计分录的详细介绍。

企业在进行福利费的发放
和记录时,需要注意相关的财务和税务问题,避免出现不必要的误差。

财务管理:国庆中秋发补贴-注意个税问题

财务管理:国庆中秋发补贴-注意个税问题

国庆中秋发补贴,注意个税问题再有几天,国庆和中秋就要到了,很多的企业为了感谢员工的辛勤工作,会给员工发放一些福利,有的是现金,有的是购物卡,有的是大大的月饼礼盒,大家“分田分地”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其中的税务风险。

 一、发放现金,个人所得税肯定不能少 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节日补贴,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帖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按此条规定,中秋节发现金属于与任职有关的所得。

要与当月工资合并计为一个月工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3号)第二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根据国家税法统一规定,严格按照´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的政策口径掌握执行。

除国家统一规定减免税项目外,工资、薪金所得范围内的全部收入,应一律照章征税。

” 上述所指“国家统一规定减免税项目”包括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及其他。

 个人取得的以现金形式发放的过节补贴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的减免税项目,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发放购物卡、月饼,按规定缴税 不少单位的中秋国庆的过节费不发现金,发各类实物,如超市券、购物卡、月饼礼盒等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购物券、购物卡、保险、礼盒等隐性收入,同样属于个人所得,要按照这些“福利”的面额缴税。

一旦单位被查出有此类行为而没有代扣代缴所得税,地税部门将处以最低0.5倍最高3倍于税款的罚款,并将对个人追缴税款。

中秋节福利入账,竟招来税局调查!公司买的月饼,要怎么入账?[会计实务优质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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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类价值文档精品发布!中秋节福利入账,竟招来税局调查!公司买的月饼,要怎么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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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节,很多企业会通过团购购物卡等方式给员工发些福利。

营改增后,预付卡的涉税事项有很大的变化,大家都注意了吗?
近日,一会计在做中秋节购物卡账务处理,一不小心招来巨大风险,税局已经切入调查,到底咋回事?做个购物卡的账务处理,也能惹来税务风险,一起来看看。

发票很“别致”
政策是这样的!
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规定来看,在预付卡的整个业务流程中,都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那就意味着持卡人的购卡金额无法抵扣进项税。

1、企业购买预付卡,仅能从售卡方或支付机构取得普通发票,无法取得专用发票,项目是“预付卡销售和充值”,从发票上可以看出企业购买了预付卡,随之而来就是“预付卡”实务涉税问题,如果是发放了,是否属于福利费、业务招待费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否代扣代缴个税(发给员工作为福利费需要代扣代缴个税),是否涉及商业贿赂等问题;如果用预付卡消费,又无法取得专票,也就无法抵扣进项税。

郑重提醒:金税三期上线,可随时知道哪家企业购买了预付卡!
2、持卡消费后,销售方或特约商户也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那就意味着持卡人的购卡金额无法抵扣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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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节发福利了,所得税上要确认收入
随着中秋临近,各企业也在抓紧置办职工福利用品。

近期接到一企业咨询,想知道给职工发放的福利是否可以计入企业的销售收入。

具体情况是这样,该公司规模较大,员工较多,中秋发放给员工福利是从商场采购的高压锅,该企业的管理层询问,该发放福利的行为在企业所得税上视同销售确认收入,那么能否在账务上计入销售收入。

由于员工众多,发放福利的商品价值也较高,汇总起来的金额也是比较可观的,对于管理层业绩的考核也很有帮助。

下面,我们就该案例进行分析如下:
一、该发放福利行为在企业所得税上确认销售收入。

根据《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企业用外购商品发放福利费的行为,商品所有权已经从企业转移给了员工,完全符合上述文件的规定,因此在企业所得税上应视同销售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二、会计准则讲解对于发放非货币性福利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1版第十章职工薪酬》中,对于企业发放给职工的非货币性福利做了明确规定,”企业以
其生产的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量应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金额,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

以外购商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商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入成本费用。


因此,该商场发放外购商品给职工作为福利,不能确认销售收入,而是应按照其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入成本费用。

假设公司用来发放福利的商品购入成本为100,增值税率17%。

借:成本费用117
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117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117
银行存款等117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
这里要说明一下,《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不是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而是进项税转出。

这里要注意,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处理是不同的。

此时税会是有差异的,即会计上不作为收入,但企业所得税上视同销售计入收入。

如果该福利商品为自产产品,则根据准则解决规定,应计入销售收入,并结转成本。

此时税会是没有差异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也不需要调整。

三、企业所得税上视同销售收入金额如何确定
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视同销售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对于这个外购的资产可以按购入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曾经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已失效)中有规定,“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


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虽然已经作废了,但是其对于外购资产用于职工福利的规定,却在2014年版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中有明确体现,“企业外购资产或服务不以销售为目的,用于替代职工福利费用支出,且购置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的,可以按照购入价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因此,该公司外购商品用于职工福利费用支出,且购置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应按照外购价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总结,该公司以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在增值税上不视同销售计提销项
税,而是做进项税额转出;在企业所得税上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同时确认视同销售成本,可以按照购入价格确认收入与成本;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在会计上不能计入销售收入。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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