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七不准”规定
中国大唐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员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保障生产经营建设,保障企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系统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和各基层企业。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1. 集团公司系统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 各级责任主体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行业及集团公司的标准、规定及规章,制定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规划及规章制度。
3. 各级责任主体应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到人,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1. 建立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包括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培训、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生产考核等。
2. 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
3. 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五、安全生产监督体系1. 建立安全生产监督体系,明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2. 加强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确保安全生产信息畅通,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3.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严肃追究安全生产事故责任。
六、安全生产投入1. 集团公司系统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集团公司的要求,保障安全生产投入。
2. 安全生产投入应优先保障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安全设施建设、安全防护用品购置等方面。
3. 安全生产投入应实行专款专用,确保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利用。
七、安全生产考核1. 集团公司系统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2. 考核结果应与各级责任主体的绩效挂钩,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应严肃追究责任。
3.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八、附则1. 本制度由中国大唐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工程安全检查与评价管理规定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工程安全检查与评价管理规定————————————————————————————————作者:————————————————————————————————日期:附件Q/CDT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企业标准Q/CDT 209 04002—2012 电力工程安全检查与评价管理规定2013-1-31发布2013-03-01实施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发布目次前言 (II)1 范围 (3)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3 术语和定义 (3)4 职责 (3)5 管理内容 (4)6 报告和记录 (6)7 附录 (6)前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管理,保障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安全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使工程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的检查与评价管理(以下简称:安全检查与评价)更加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国家、行业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和DL/T 800--2001《电力企业标准编制规则》,结合集团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代替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工程管理标准Q/CDT 203 0403 2009 《工程建设安全检查与评价管理规定》本标准的附录A、B、C、D、E、F、G、H、I、J、K、L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集团公司标准化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
电力工程安全检查与评价管理规定1 范围本标准明确了集团公司系统基本建设安全检查与评价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火电、水电、风电、光伏发电等电力建设工程(含新建、扩建及改建工程)项目的安全检查与评价的管理,其他类工程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大唐文件名词

大唐文件名词1、‚两库两制‛:问题库、专家库;结案制、督办制。
2、‚两措‛: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反事故技术措施。
3、‚两票、三制‛:工作票、操作票,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倒换制。
4、‚三大体系‛:保证体系、监督体系、责任体系。
5、班组管理‚三个定期‛:一是领导定期参加班组安全活动,二是定期公布安全活动学习材料,三是定期抽查安全活动情况和记录。
6、‚三同时‛:环境保护和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7、‚三基‛:基础工作、基本功、基层管理8‚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9、‚三讲一落实‛:即讲工作任务,讲作业过程的安全风险,讲安全风险的控制措施,做好安全风险控制措施的落实,归纳为‚讲任务、讲风险、讲措施、抓落实‛,简称‚三讲一落实‛。
10、‚三个百分之百‛:标准票覆盖率达到百分之百、两票合格率达到百分之百、安全措施、危险点分析与控制措施执行环节达到百分之百。
11、‚三查,四定‛:三查即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及隐患,查未完工程量;四定即定任务、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
12、‚三违‛: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
13、‚三熟三能‛:熟悉设备构造、性能和有关系统接线、熟悉本岗位各种规章制度、熟悉掌握各种操作和事故处理方法;能分析判断仪表活动和异常运行情况、能看设备和系统图、能使用一般工具、常用仪表和处理一般设备故障。
14、‚三大措施‛: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
15、‚三项建设‛: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和监督管理队伍建设。
16、‚三项行动‛:安全生产的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和宣传教育行动。
17、‚四个凡事‛: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人监督、凡事有据可查。
18、‚四大责任‛:领导责任、技术责任、监督责任、现场管理责任。
19、‚四耗、四排、一率‛:煤耗、水耗、电耗、油耗;废水排放、氮氧化物排放、二氧化硫排放、粉尘排放;热耗率20、‚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明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大唐安全生产十大禁令安全生产

大唐安全生产十大禁令1、安全十大禁令是什么?安全十大禁令分别是:1、未办理施工破土工作票,严禁破土施工。
2、未办理电气作业“三票”,严禁电气施工作业。
3、机动设备的转动部件,在运转中严禁擦洗或拆卸。
4、未办理安全作业票及不系安全带者,严禁高处作业。
5、不戴好安全帽者,严禁进入生产装置和检修、施工现场。
6、安全教育和岗位技术考核不合格者,严禁独立顶岗操作。
7、不按规定着装或班前饮酒者,严禁进入生产岗位和施工现场。
8、未办理维修工作票,严禁拆卸停用的与系统联通的管道、机泵等设备。
9、机动设备或受压容器的安全附件、防护装置不齐全好用,严禁启动使用。
10、未办理安全作业票,严禁进入塔、容器、罐、油舱、反应器、下水井、电缆沟等有毒、有害、缺氧场所作业。
(1)大唐安全生产十大禁令扩展资料:1、企业单位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和制度,职工应该自觉地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进行违章作业。
2、企业的培训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学习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包含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基本知识、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操作技能、及事故案例分析等。
3、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禁止中小学生和年龄不满18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生产劳动。
4、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高空作业工具和防护用品,必须由专业生产厂家和管理部门提供,并经常检查,定期鉴定。
2、安全生产十条禁令是哪个发电集团提出来的?急!!!各个大型公司都有自己的安全生产禁令,基本上都是脱胎于原化工部的“化工安全生产十四条禁令”。
你所提到的这十条禁令,应该是重庆大唐电力的吧?3、南方电网电力安全生产十大禁令是什么一、严格执行“两票”制度。
严禁无票工作、无票操作和擅自更改“两票”的工作内容;严禁在未按规定设立监护人或监护不到位的情况下开展工作。
大唐工程管理制度

大唐工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唐集团的工程管理,规范工程项目的实施,提高工程项目的质量和效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大唐集团内所有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工程管理制度贯彻落实大唐集团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各项管理制度,遵循法律法规,保证工程项目的安全、有效、高效运行。
第四条大唐集团的各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程项目参与人员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加强工程管理,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工程项目立项第五条工程项目立项应符合大唐集团的发展规划和战略规划,依法依规进行。
第六条工程项目立项需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和预算,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第七条工程项目立项需经过大唐集团项目管理部门的审批,确定项目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八条工程项目立项需做好工作汇报和记录,建立立项决策档案。
第三章工程项目实施第九条工程项目实施应按照项目计划和预算进行,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工程项目实施需加强进度控制和成本控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实施需要建立项目管理团队,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和权限。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实施需建立健全的工程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第四章工程项目验收第十三条工程项目完成后,需进行全面的技术和经济验收。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的技术验收需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项目达到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
第十五条工程项目的经济验收需严格按照预算和成本核算进行,保证项目的经济合理性和效益。
第十六条工程项目验收需形成验收报告,做好验收记录和归档工作。
第五章工程项目总结第十七条工程项目完成后,需进行总结和评估,深入分析项目的成功经验和不足之处。
第十八条工程项目总结需归纳项目管理经验和改进措施,为下一步工程项目提供参考。
第十九条工程项目总结要及时收集和整理项目资料,保留好项目档案和资料。
第六章工程项目管理责任第二十条大唐集团各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管理,承担工程项目的管理责任。
七不规范的内容是什么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七不规范的内容是什么篇一:七不收八不准制度内容回收行业“七不收”“八不准”制度“七不收”是:不收枪支、弹药等军用器材,不收铁路器材和报废的机动车辆,不收电力、通讯、测量、水利、矿山、建筑等专用器材,不收市政、园林等城市公用设施和器材,不收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和来路不明的物品,不收所有红头文件和带有密级的报刊、资料及内部出版物,不收未成年人出售的可用物品和居民出售的与家用无关的各种工业或专用器材等物品。
“八不准”是:不准短斤少两,克扣群众;不准压级压价,欺骗群众;不准为犯罪分子销赃、窝赃;不准包庇坏人,知情不报;不准内外勾结,破坏、盗窃;不准弄虚作假,非法交易;不准违反规定,叫卖扰民;不准乱扔乱放,污染环境。
建立情况报告制度,在回收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出售禁收物品及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要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协助追查。
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实行凭证登记制度,须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单位的名称、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如实进行登记,并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篇二:七不准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七不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从影响安全生产的主要因素入手做好安全监控,切断安全隐患源头,实现安全生产,根据国家、电力行业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建设的新建、改建、扩建电力建设项目和多种产业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七不准”是指:有安全隐患的施工队伍不准进入现场;有安全隐患的人员不得进入现场;有安全隐患的施工机械不准进入现场;有安全隐患的工程设备不准进入现场;有安全隐患的材料不准进入现场;有安全隐患的施工措施不准审批实施;有安全隐患的区域不准开放施工。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附件:Q/CDT电力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发布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职责 (1)4 集团公司工程质量总体目标 (3)5 管理内容和要求 (3)6 报告和记录 (9)附录 A (规范性附录)工程质量过程控制要点 (10)前言为规范集团公司、分子公司和项目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行业规程、规范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代替Q/CDT203 0501-2010《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集团公司标准化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
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 范围本规定明确了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主要职责、工作内容和管理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火电、水电、风电、太阳能、热网工程等基本建设工程(包括工程管理部管理的码头、铁路、硅铝钛等其他类项目,含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工程设计管理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工程达标创优管理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工程质量检查评价管理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火电机组启动试运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3 职责3.1 集团公司3.1.1 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制度、规定等相关文件,统一组织制定集团公司质量管理规范性文件。
3.1.2 制定集团公司质量管理的总体目标、年度质量管理目标和质量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1.3 督促、指导、检查分子公司、项目公司的质量管理工作。
3.1.4 分析、汇总有关行业工程建设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建立同类型工程对标平台。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危险事件治理工作规定(大唐集团制〔200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安全生产危险事件(以下简称危险事件)的发生,幸免、减轻危险事件的危害,保证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爱护电网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结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的实际制定,用于规范集团公司危险事件治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和各基层企业。
第四条危险事件治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防备和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本规定中的危险事件是指对企业安全生产构成重大威逼的洪水、地震、台风、风暴潮、雷雨、冻雨、暴雪等自然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企业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重大及以上或对电网阻碍较大的设备、电网事故等。
第六条危险事件治理工作要紧包括危险事件的预防、报告、救援、处理及生产、生活复原工作。
第七条危险事件治理工作实行行政正职负责制,各企业的行政正职是本企业危险事件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危险事件治理工作。
第八条危险事件治理工作,要动员全体职工,并依靠政府部门和社会力量共同做好。
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和各基层企业的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有参与危险事件发生后紧急救援、生产生活复原的义务。
第二章责任制第九条集团公司危险事件治理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危险事件治理工作的法律、法规,执行政府部门关于危险事件处理的重大部署;(二)制定集团公司的危险事件治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危险事件典型预案库,指导集团公司系统危险事件的治理工作;(三)制定集团公司的危险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演练,完成日常应急预备工作,落实到责任人;(四)检查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和直属企业的危险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日常应急预备工作、组织演练的情形;指导、和谐危险事件的处理工作;(五)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集团公司系统危险事件的发生及处理情形;(六)危险事件发生后,部署、指导善后处理及生产、生活复原工作;(七)对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的危险事件治理工作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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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七不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从影响安全生产的主要因素入手做好安全监控,切断安全隐患源头,实现安全生产,根据国家、电力行业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建设的新建、改建、扩建电力建设项目和多种产业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七不准”是指:有安全隐患的施工队伍不准进入现场;有安全隐患的人员不得进入现场;有安全隐患的施工机械不准进入现场;有安全隐患的工程设备不准进入现场;有安全隐患的材料不准进入现场;有安全隐患的施工措施不准审批实施;有安全隐患的区域不准开放施工。
第二章管理要求第四条有安全隐患的施工队伍不准进入现场:有安全隐患的施工队伍是指:在企业资质、经营范围、业绩信誉、管理体系、技术素质、技术装备能力等安全施工资质方面存在缺陷,不能满足拟承包项目安全施工要求的主承包施工企业或其所属分包单位。
项目公司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标过程中,应严格审查投标单位的安全生产资质;施工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对其拟选用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并按有关规定报监理公司或项目公司同意。
存在以下缺陷的施工队伍不得参与集团公司系统的项目建设:1. 企业资质等级、经营范围不符合项目建设需要的。
2. 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 企业管理混乱,市场信誉、安全业绩不良,近3年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的。
4. 未获得安全职业健康体系认证(指主承包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
5. 企业或项目经理部安全施工技术素质、技术装备能力,安全设施水平不能满足项目安全生产需要的。
第五条有安全隐患的人员不准进入现场:有安全隐患的人员是指:安全意识、安全技能、技术素质、执业资质、安全防护、身体状况等不能满足所在岗位安全工作(作业)规定的参建各方或外来人员。
有下列问题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1. 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含安装、调试)方领导层、管理层、作业层人员,未按国家和集团公司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并经安全考试合格的。
2. 进入施工现场前,未按规定进行体检,或经体检患有职业禁忌症的;饮酒或精神状态异常的;属未成年或老、弱、病、残人员的。
3. 各施工(作业)工种操作人员未经专门机构安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未经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取得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
4. 未接受安全技术措施交底,或未在交底文件上签字的。
5. 未按规定正确佩带安全防护用具的;衣着不符合安全作业要求的;未佩戴胸卡证的。
第六条有安全隐患的施工机械不得进入现场:有安全隐患的施工机械是指:未经规定的专业机构安全监测、鉴定,或虽经安全监测、鉴定但不合格,未能取得相应安全使用证书的施工机械(垂直吊装、水平运输机械,开挖、填筑、浇筑设备,砂砼系统设备等)、机具。
下列施工机械(不限于)不得进入施工现场:1. 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厂家生产的设备、器具;未经出厂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无合格证的设备、器具。
2. 使用前未按规定进行安鉴,或监测、鉴定不合格,未取得安全使用证书的设备、器具。
3. 未定期检测、维修、保养,设备主体结构,转向、制动、限位、绝缘、报警系统等关键部件有缺陷而未处理合格的设备、器具。
4. 已明令淘汰、禁用和已到报废期限的设备、器具。
第七条有安全隐患的工程设备不得进入现场:有安全隐患的工程设备是指:用于永久工程或临时工程,在出厂、进场、使用前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存在安全质量缺陷,可能因此引发安全事故的设备。
建设项目的主、辅设备制造均应委托设备监理监控设备制造质量情况。
对材质、工序过程、出厂验收等关键环节进行把关。
有下列问题的设备不得进入现场:1. 三无设备(无厂家名称、无质量检测报告、无出厂合格证)。
2. 需要有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认证的设备无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认证证明,或有生产许可证,但超过其生产许可证允许范围生产的设备。
3. 需要有国家或行业权威部门组织技术鉴定或认证,而没有进行技术鉴定或认证的新产品。
4. 用不合格的材料生产的设备。
5. 出厂、进场前应进行试验、检验而未进行,或虽进行但检验、检测不合格的设备。
第八条有安全隐患的材料不得进入现场:有安全隐患的材料是指:在出厂、进场、使用前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并可能因此引发安全质量事故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施工措施所用新材料(包括成品、半成品材料)、周转材料、工器具(包括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等。
施工现场必须加强对新进材料、周转材料、工器具的检测检查,有以下问题的材料、工器具不准进入现场:1. 三无(无厂家名称、无质检报告、无合格证)产品,过期失效材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2. 未经检测检查或检测检查不合格的新进材料、工器具。
3. 未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检测检查的、或经检查检测不合格的、或有影响安全的缺陷未处理的施工用周转材料和工器具。
4. 按规定库存时间超过一定时限,需要重新进行检验、鉴定,而没有重新进行检验鉴定的材料。
5. 对存放环境有特殊要求(如温度、湿度要求),而实际存放环境未能达到要求,使用前又未能进行检验检测和处理的材料。
6. 达到强制报废标准,而没有报废的材料和工器具。
7. 没有经过国家或行业权威部门鉴定或认证的新产品材料。
第九条有安全隐患的施工措施不准审批实施:有安全隐患的施工措施是指:未在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施工技术措施中编制安全施工技术措施,或虽已编制但安全施工技术措施不完善、存在较大的缺陷,按此施工有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
(一)有以下问题的技术措施不得审批实施:1. 施工技术措施未按规定的程序要求进行审核、审批的;施工单位技术、行政负责人未同时会审、会签的。
2. 施工技术措施/安全作业指导书未按规定向施工队、班组进行交底,或缺乏交底记录,或有关人员未全部在交底记录上签字,或签字后未返回上一级主管部门确认的。
3. 施工技术措施/安全作业指导书虽经审核,但其措施不完善、不合理,缺乏针对性,不能保证施工安全,或文件中有违反安全施工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要求的。
4. 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而没编制,或虽编制但未附具安全计算结果的。
5. 重大施工技术措施或方案须经专家论证和审查而未进行的。
(二)下列(不限于)达到国家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临时工程,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措施,并附安全验算结果,必要时必须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审查:1. 重要临时设施:包括临时供用电、供水工程;易燃、易爆、剧毒、射源等危险品存放设施。
2. 深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围堰工程、沉井工程;3. 大型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地下暗挖工程、高边坡、高竖井开挖和支护工程;4. 大型起重机械、升降机械拆装、移位及负荷试验;5. 多工种立体交叉作业;6. 高大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7. 大型设备运输、起重吊装工程;8. 主要电气设备耐压试验;9. 进入高压带电区、电厂运行区、电缆沟、氢站、油区、带电作业等危险区域作业;10. 烟囱、冷却塔、杆塔组立等高空作业,水上、潜水、带电作业;11. 拆除工程、爆破工程;12. 高压容器压力试验,主蒸汽管道吹扫,锅炉升压定安全门;13. 季节性施工:包括防雷电、防风、防雨、防洪度汛、防泥石流、防暑降温、防火、防煤气中毒等;14. 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第十条有安全隐患的区域不准开放施工:有安全隐患的区域是指:在此区域内存在着危及安全施工的因素或问题而未得到排除或解决的区域。
下列区域不准开放施工:1. 施工区域及毗邻区域内有未查明的供水、排水、供热、供电、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或其他地下设施和资料、水文和地质资料,相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工程相关资料。
2. 施工区域及毗邻区域的地面上有影响安全施工的供电、供热、供气、供水等架空线路未移走或未采取安全防护设施。
3. 在此区域内施工有可能影响毗邻区域安全而又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或隔离措施。
毗邻区域存在着重大安全隐患未排除,或与相邻区域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距离不够,可能影响到施工区域安全而未采取安全防护或隔离措施的。
4. 地下洞室施工通风设施不完善,烟尘、有害气体未充分排放的工作面;存在塌方、冒顶、岩爆、透水等地质灾害而又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的工作面。
5. 深基础、高边坡、高竖井施工,安全监测、支护、监护不到位,应急预案不落实的区域。
第三章检查考核第十一条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七不准”的有关要求,将“七不准”的有关内容制成表格,在工程实施前或过程中,认真组织开展对表、对标检查,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都应限期整改,否则,不得开始(恢复)施工。
第十二条子分公司、项目公司要把“七不准”的要求作为日常、专项安全监督检查的主要和重点内容,抓好落实,做好动态管理;监理单位也要把“七不准”规定作为安全监理的重点工作做好监控,坚决杜绝由于落实不力、工作不到位造成的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第十三条安全“七不准”落实情况良好的子分公司、项目公司,集团公司将按有关规定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安全“七不准”落实情况不好的项目工地,不得申报集团公司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对造成事故的,集团公司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停工整顿、清退队伍和人员、通报批评、经济惩罚等处罚。
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